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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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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1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和建制鎮(zhèn)房屋的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從事經營活動,或以房屋與他人合作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按規(guī)定將承租房屋轉租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出租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權限,負責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所屬房屋租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房管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或無合法權屬證件的;

(二)經鑒定確認不能保證居住或使用安全的;

(三)未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按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將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結構、面積、裝飾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轉租的約定;

(七)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使用統(tǒng)一的房屋租賃合同文本。

第八條  房屋租金分為標準租金和協(xié)議租金。標準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制定,協(xié)議租金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

出租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有住宅、非住宅用房及單位自管住宅用房,執(zhí)行標準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轉租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可以實行協(xié)議租金。

第九條  實行協(xié)議租金的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房管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應提交下列證件:

(一)房屋權屬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當事人的合法身份證件或資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應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房屋的證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

第十一條  房管機構應在收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申請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并對審查合格的發(fā)給《房屋租賃證》。

出租房屋,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須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的,從其規(guī)定;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還須按《武漢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xù)。

《房屋租賃證》每年驗審一次。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時,應如實申報租金(申報的租金明顯偏低的,以房管機構評估的租金為基數),并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繳國家。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

將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出租人繼續(xù)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承租權;達成續(xù)租協(xié)議的,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應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私房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繼承人應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九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出租的公有住宅用房和自管住宅用房應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正常使用,保證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條  住宅用房承租人與其有本市常住戶口、他處無住房、同住時間在3年以上的近親屬,對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權。

享有共同承租權的成年人要求單獨承租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難的情況下,出租人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確需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結構或增添設施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費用承擔和增添設施權屬簽訂書面協(xié)議。

第二十二條  轉租房屋,應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履行轉租合同規(guī)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應履行原租賃合同規(guī)定的承租人的義務。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與他人調換使用或入股合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的房屋的結構、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的時間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包括出租房屋內的柜臺、攤位。

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以房屋與他人合作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以房屋為條件進行聯(lián)營、承包經營等。

第2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望即按照執(zhí)行。

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用公房的經營管理和維修養(yǎng)護,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的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所屬機關、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和駐津部隊使用的相沿接管、政府撥給、單位自購、籌資自建和社會主義改造中歸公的房屋,以及由國家(地方)財政投資,單位自建的房屋,均屬國家財產,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三條 公用公房的使用要貫徹合理、節(jié)約的原則。辦公用房使用控制標準按使用單位的級別和上級批準的編制人數核定。市級單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八平方米;區(qū)、縣、局級單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積最高不得超過七平方米;區(qū)、縣、局所屬單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六平方米。超過控制標準的,由房管部門統(tǒng)一進行調整。

試驗室、法庭、教室等專業(yè)性用房標準,另作規(guī)定。

第四條 公用公房由房管部門負責調整和分配,使用單位或個人無權調整分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使用單位因機構精簡、合并、撤銷、遷移以及部隊換防等騰出的房屋,應交還房管部門,使用單位不得互換,變相買賣、轉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使用權。

第五條 各單位使用公房,必須按照房管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手續(xù),經審核批準后,發(fā)給《國有房產使用證》,憑證用房。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需交納租金的,應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期限交納租金。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同意,由使用單位按保管自修管理的公房(包括裝修設備),應申請辦理《國有房產使用證》和簽訂《保管自修責任書》,憑證用房。由使用單位負責養(yǎng)護、修繕、保管,保證使用安全。不需用時,應交還房管部門。

第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房管部門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公房,不得自行改變用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超負荷使用;非生產用房不得安裝動力設備。

第八條 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擴建和私拆亂改使用的公房及設備,確需對房屋及設備進行拆、改、建,或增添建筑設備時,須經房管部門鑒定同意。所添建的建筑設備均作為市屬公產,由房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九條 公用公房除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以外,均由房管部門按規(guī)定的修繕范圍,統(tǒng)一修繕,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條 各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在津單位及外省、市、自治區(qū)駐津單位)自管的房屋,均應執(zhí)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政策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接受房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房管部門應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使用單位之間,因房屋使用發(fā)生糾紛時,由房管部門負責裁決,因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房屋、設備或其他財產損失的,應負責賠償,獲有非法收益的,要沒收其非法收益,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有居住房屋的管理,維護住房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租人租用公房,必須有主管單位的住房分配證件,并與房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后方可住用。在辦理戶口遷入公房手續(xù)時,應向公安派出所交驗租用公房合同。

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有合法使用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條 承租人必須按照房管部門規(guī)定的租金標準按月交付房租,不得拖欠。凡在本市工作的職工,其租金由工作單位統(tǒng)一扣繳。

對無故拖欠租金,經動員仍不交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罰等于房租百分之五的滯納金。連續(xù)拖欠房租逾一年的,房管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第四條 經房管部門核準,并辦理換房手續(xù)后,承租人可與他人互換住房,如有欠租,應在遷出前交清。

嚴禁利用換房從中牟利。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視情節(jié)處以罰款。

第五條 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需要調換承租人所住公房時,應經房管部門同意,在沒有糾紛的情況下,承租人原住公房可由單位分配新戶,與房管部門建立租賃關系。原承租人如有欠租,單位應負責令其交清。調房空閑期間的租金由調房單位交納。

未經房管部門同意,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換職工所住公房。

第六條 以單位名義承租的職工宿舍,承租單位可在內部調整住用,騰出的空房,可自行分配,承租單位應接受房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七條 與承租人同居一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需要分戶時,應由有關人共同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分立租約。經審核批準后,分別建立租賃關系。

第八條 承租人外遷或死亡,應終止租賃關系。與承租人長期同居一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經房管部門核準后辦理手續(xù),繼續(xù)承租。如遺有欠租,由繼續(xù)承租人償還。

第九條 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不得分租、轉租、轉借、轉讓、轉兌,違者,房管部門有權終止租賃關系收回房屋。對利用房屋從中牟利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視情節(jié)予以罰款。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占公房。對強占公房的,房管部門得責令限期遷出,照章追收強占期間的房租,并視情節(jié)予以罰款。

第十一條 承租人租用房屋,閑置不住逾六個月的,房管部門有權終止租賃關系,收回房屋。

第十二條 凡應由房管部門收回的房屋,在房內留有承租人的家具雜物,承租人(或人)應在騰房時取走。拖延不取者,由房管部門按認定無主財產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國家因建設或其他原因必須令承租人遷騰所租住的房屋時,動遷單位應負責按規(guī)定妥善安置,承租人應按期搬遷。對拒不搬遷的,按《天津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房管部門應按照公房修繕范圍對所經營管理的房屋進行維修養(yǎng)護,保持房屋建筑結構和裝修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住用安全。

房屋因進行修繕施工,需要住戶暫時騰遷的,房管部門應提前十天通知承租人,并協(xié)助妥善安置,承租人應按時搬遷。修繕竣工后由承租人繼續(xù)使用。修繕騰遷期間房租免交。

第十五條 房屋因維修不善發(fā)生倒塌等事故,使承租人遭受損失,房管部門應負賠償責任。經房管部門鑒定,承租人租用的房屋已有危險,需要暫時騰遷的,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并協(xié)助妥善安置,承租人應在限期內遷出,解除危險后再住用。承租人因未按限期遷出,造成損失的,房管部門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承租人對住用的房屋建筑和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發(fā)現房屋有危險征兆,應及時報告房管部門檢查處理。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裝修設備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對破壞、盜竊、變賣公房建筑裝修設備的,除責令修復或照價賠償外,并予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承租人對租用的房屋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未經房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或使用性質。房屋建筑內不得存放超負荷重物。平臺、陽臺上不得堆放妨礙市容觀瞻的雜物,所放物品不得超重、超高、超寬、超長。自行改為封閉式“暖陽臺”者,要符合整頓市容的要求。除民用10?15公斤液化石油氣罐、少量柴油、打火機汽油、兒童鞭炮及公安部門批準存放的物品外,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八條 幾戶共同使用的院落、走廊等部位,應合理分用,不準恃強獨占多占,侵犯他戶正當權益。

承租人之間因使用公用部位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由房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使用范圍。形成糾紛的,由司法部門根據承租人的訴訟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房管部門批準,不得對公有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進行拆除或改建。承租人確需對房屋建筑和裝修設備進行拆改,或在公房院內增建房屋的,應經房管部門批準,簽訂協(xié)議,并向建管部門申請施工執(zhí)照后方可動工。房屋拆、改后,交房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二十條 公房院內(或建筑內)嚴禁私自搭蓋違章建筑,對私搭亂建者,房管部門有權制止和限令拆除,拒不服從者,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一條 不準在公房院內挖坑取土,違者除責令還土墊平恢復原狀外,并予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承租戶退房時,應在十天前通知房管部門,結清房租,點收房屋和裝修設備無誤后,解除租賃關系。

第二十三條 對違犯本辦法,妨害公有居住房屋管理秩序或侵犯承租人合法權益的,房管部門或受害者可訴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3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通過這份征求意見稿不難發(fā)現,房東應該根據新的要求來調整租屋管理方式。據業(yè)內人士介紹,其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注意一:房屋租賃須登記備案

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我愛我家”市場研究部有關人士表示,既強化了房屋租賃的系統(tǒng)管理,合理引導了租賃市場的規(guī)范化,也保護了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此之前,出租之后是否備案無關緊要。但新辦法實施之后顯然是行不通的。管理部門會要求房東限期整改,而對于置若罔聞者,將會受到處罰。

注意二:當心觸及“群租”紅線

在此之前,上海市曾嚴令禁止“群租”現象,但由于缺乏界定“群租”的標準,因此這種現象屢禁不止,不過新辦法將規(guī)定“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該“頑疾”將會被根治。這對房東來說,應該在出租之前了解承租人的數量,并根據房屋面積來初步估算會否觸及“群租”紅線。在估算時,如果居住使用人之間屬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可適當放寬。

注意三:規(guī)范轉租和續(xù)租

《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轉租中的一些不良行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規(guī)定居住房屋轉租后,除接受轉租人繼續(xù)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進行轉租。因此房東如果發(fā)現自己的住房出現兩次以上的轉租,可進行制止。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對續(xù)租已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的,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后不再續(xù)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租賃合同轉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滿后繼續(xù)租住使用;承租人繼續(xù)居住使用期間,出租人需要解除合同的,應至少給予承租人1個月的寬限期。

注意四:租金一年調整一次

租金只能一年漲一次。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原則上由合同雙方自行協(xié)商,并在合同中約定。但對租賃期間出租人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的問題將作出相應限制,《租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

第4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第四節(jié)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一個完整的房地產市場,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而且應該包括房地產開發(fā)、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通俗地說就是房地產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房屋租賃市場屬于房地產市場中的三級市場。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房屋租賃市場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房地產市場,將使大部分購房者以自用和轉讓為主,從而使以租賃為目的的購房者將大大減少。而隨著我國對于房地產市場的一系列調控政策的出臺,雖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資和投機為目的的購房行為,但是存量房市場受到了一定影響。這時,整個房地產市場就更需要租賃市場的活躍和健康發(fā)展。如果房屋租賃市場不完善,就會不利于投資結構、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的調整和優(yōu)化。因此缺少租賃市場的房地產市場在結構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國的投資渠道中房地產是公認的保值、升值投資渠道,因此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產已經成為人們競相投資的對象。隨著股市的持續(xù)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卻相繼把資金從股市中撤出繼而投資到房地產市場上,以期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在這種條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場、存量房交易市場,以及房屋租賃市場的共同健康發(fā)展與日趨活躍,房地產投資者的投資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賃市場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一個城市或地區(qū)的房屋租賃市場活躍,勢必刺激當地的房地產消費。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終將轉租為買,成為房地產消費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會刺激房地產投資者以出租贏利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產市場中的投入。

另外,隨著河北省“城鎮(zhèn)面貌三年大變樣”的推進,我們衡水市加大了拆違、拆臨、拆舊、拆破、拆陋和拆墻透綠的拆遷力度,大量的回遷戶換購、租賃房屋不僅帶動了商品房市場、存量房市場的發(fā)展,也促進了房屋租賃市場的發(fā)展,從而帶動了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與發(fā)展。

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一方面帶動了建筑、運輸、鋼材等相關產業(yè),促進了地方經濟的迅猛發(fā)展,但不可避免的也引發(fā)了房屋轉讓、租賃等供需及權益沖突矛盾的日趨凸顯,因此,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正常秩序,對促進房地產市場全面發(fā)展尤為重要。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應從四個方面入手:

1 制訂一套系統(tǒng)的法規(guī)制度體系,將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都對房屋租賃管理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從河北省到衡水市關于房屋租賃方面的法規(guī)細則卻始終沒有配套出臺,其他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對滯后,就會直接影響到管理的效果。應結合衡水市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有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guī),一方面有效規(guī)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賃行為,另一方面使租賃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賃市場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來。

新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希望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文件能及時出臺。

2 建立房屋租賃指導價格體系,通過價格的透明化,帶動房屋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導價格應以市場租金價格水平為依據,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測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階段性租金。它既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合理租賃價格的,也為政府稅收提供了價格參照依據,避免了個別當事人弄虛作假偷逃稅款,從而維護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

3 確立各相關部門協(xié)調聯(lián)動機制,加強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依法懲治房屋租賃市場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雖然房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但是房屋租賃管理又是一項綜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因此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號國家六部委辦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特別強調了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xié)作,規(guī)定:各部門要加強協(xié)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出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時、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登記其有關情況并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因此,在房屋租賃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應各盡其責,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地稅部門在征收房屋租賃稅時,都應該檢查是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從而形成各部門共同把關,齊抓共管的局面。

4 強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guī)范中介行為,切實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5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今天查字典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封面相關模板。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封面一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封面二

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封面三

第6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商品房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四月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為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訂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但不適用于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的租賃關系。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合同各項條款,未盡事宜可在第十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確。

二、簽訂合同前,租賃雙方應相互交驗有關身份證明及房屋權屬證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出租房屋的,應在簽訂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合同,向承租方明示權限。

四、租賃雙方應共同查驗房屋內的設施、設備,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并簽字蓋章。

五、合同內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填寫。

六、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按規(guī)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

七、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應在落款內簽字、蓋章,并注明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區(qū)(縣)。

該房屋為:樓房室廳衛(wèi),平房間,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裝修狀況,其他條件為,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的,甲方或其人應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前,不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第四條 交驗身份

(一)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及等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房屋改善

(一)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對該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費用由(甲方/乙方)承擔。

(二)甲方(是/否)允許乙方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范圍是:,雙方也可另行書面約定。

第六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個月。(期限超過20xx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有意繼續(xù)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續(xù)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如乙方繼續(xù)使用租賃房屋甲方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繼續(xù)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應提前日(書面/口頭)通知對方。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標準: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計:元(大寫:元)。該房屋租金(年/月)不變,自第(年/月)起,雙方可協(xié)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

(二)租金支付時間:,,,,。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人直接收取/甲方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乙方應在銀行開立帳戶,通過該帳戶支付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銀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中一份合同送交銀行。)

(四)甲方或其人收取租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第八條 房屋租賃保證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元(大寫:元)。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保證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乙方。

第九條 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水費/電費/電話費/電視收視費/供暖費/燃氣費/物業(yè)管理費/)等費用。乙方應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關繳費憑據。

(二)房屋租賃稅費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房屋的交付及返還

(一)交付:甲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莞綄僭O施、設備清單》經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返還: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甲乙雙方驗收認可后在《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對于乙方裝飾、裝修的部分,具體處理方法為(乙方恢復原狀/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乙方放棄收回/歸甲方所有但甲方折價補償)。

返還后對于該房屋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遺留的物品,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乙方發(fā)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對于乙方的裝修、改善和增設的他物甲方不承擔維修的義務。

(三)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拒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于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二)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guī)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轉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

(三)接受轉租方對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由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所有權變動

(一)租賃期內甲方轉讓該房屋的,甲方應當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二)租賃期內該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本合同在乙方與新所有權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范圍的。

2、因地震、火災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毀損、滅失或造成其他損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達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乙方使用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

3、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6、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的。

7、其他:。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將已收取的租金余額退還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六)租賃期內,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八)其他:。

第十六條 無權

由甲方人代為簽訂本合同并辦理相關事宜的,甲方人和乙方應在甲方開具的授權委托書或出租合同的授權范圍內確定本合同具體條款,甲方人超越權或權終止后的行為,未經甲方書面追認的,對甲方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二)。

(三)。

……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執(zhí)份,乙方執(zhí)份,房屋租賃管理行政機關備案一份,執(zhí)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簽章: 承租方(乙方)簽章:

住所:住所:

證照號碼:證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電話:委托人:

出租方人(簽章):電話:

住所:

電話:

簽約時間: 年月日

簽約地點:

租賃關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或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持證經紀人員應填寫以下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章):

房地產經紀持證人員姓名:

經紀資格證書編號:

附件一: 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略)

注:甲乙雙方可直接在本清單填寫內容并簽字蓋章,也可將自行擬定并簽字蓋章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清單》附在本頁。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租賃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qū)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tǒng),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tǒng)。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7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實用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訂立合同雙方: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有關規(guī)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雙方約定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市___街___巷___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筑面積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平方米,類型___,結構等級___,完損等級___,主要裝修設備___,出租給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___個月,甲方從___年___月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lián)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個月或空關個月的。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xù)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yōu)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xié)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稅費和稅費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稅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雙方按規(guī)定的稅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稅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款執(zhí)行:

1、有關稅法和鎮(zhèn)政發(fā)(90)第34號文件規(guī)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2、甲、乙雙方議定。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范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zhí)行。

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xié)助,不得阻撓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款辦法處理:

1、按規(guī)定的維修范圍,由甲方出資并組織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范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并組織施工,竣工后,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fā)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負責維修;

4、甲乙雙方議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guī)模、范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后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

工料費由_____方承擔( );

所有權屬_____方( )。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xù)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xù)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元。

2、租賃雙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xù)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后,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

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lián)p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宜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可共同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zhí)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人:(簽名) 委托人:(簽名)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延伸閱讀: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guī)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guī)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guī)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8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1、租賃雙方協(xié)商一致進行解決;

2、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3、協(xié)商不成的,可進行起訴要求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第9篇: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北京市外來人口房屋租賃合同

立約人: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單位名稱 :

地址 :

電話 :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原籍 :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將座落在 區(qū)鎮(zhèn)(村)街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包括乙方之家屬名單)作 使用。房屋使用面積  平方米,該房屋的基本情況載于合同,乙方愿意承租。

二、甲乙雙方愿意共同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接受當地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

三、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月租金為元;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租金按月結算,由乙方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交納租金。

四、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付乙方使用。

(二)負責對房屋和設備的定期安全檢查,承擔房屋設備的正常維修。如因維修房屋須乙方臨時搬遷時,甲方應提前通知并與乙方簽訂回遷協(xié)議。因甲方延誤房屋維修致使乙方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甲方負責賠償。

(三)甲方出賣房屋,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四)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五)租賃期屆滿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應在租賃期屆滿之日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該房屋繼續(xù)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可有優(yōu)先承租權,并應訂立新的租賃合同。

(六)如乙方死亡,應準許本合同附件二中乙方之家屬中的其他合法居住人辦理合同更名手續(xù)。

五、在租賃期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一)依約按時交納租金,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轉讓、分租或與第三人互換。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房屋進行擴、改建、裝修或增加設備。

(四) 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設備,發(fā)現房屋及其設備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并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因乙方責任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負責賠償。

(五)租賃期屆滿或解除合同之日應交還承租房屋和設備給甲方,如需繼續(xù)承租房屋,應提前三十日與甲方協(xié)商,雙方另簽訂合同。

(六)乙方另有房屋居住,甲方提出退房的,乙方應交還承租房屋給甲方。

六、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的、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應付違約金。

(三)租賃期內,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另一方除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收取違約金。

七、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日期內付清。

八、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免承擔責任。

九、租賃期內因房屋拆遷,雙方應共同遵守《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不遵守而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承擔。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采取協(xié)商辦法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起訴。

十一、房屋在租賃期內,應按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交納稅費。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須到房屋土地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執(zhí)一份;一份送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備案。

十五、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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