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高校責任保險體制狀況與建議探討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本文作者:隋燕 單位:安徽建筑工業(yè)學院
利用高校責任保險來處理校園安全責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類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解除學校、家長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推動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有利于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我國高校責任保險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
近幾年,從中央到地方,許多地方都相繼出臺了全面推行學校責任險的具體措施,但是一直沒有一部學校責任保險的專門立法,涉及到學校責任保險的一些地方性的教育行政規(guī)章和政策性措施的差異性也比較大。2001年,上海率先推出校方責任保險以來,由于該保險能夠有效地轉移風險,極大地緩解了學校的賠償壓力,有利于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也有益于學生的身心健康發(fā)展,因而受到學校和社會的廣泛歡迎。2002年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明確了在學生發(fā)生意外傷害時,學校和學生的相關責任,并且提出“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2006年教育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這些部門規(guī)章一經(jīng)推出,全國近20多個各省市積極響應,根據(jù)本省市的具體情況,推出了各自的具體實施細則。如《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杭州市中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江蘇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湖南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重慶市教委《關于開展校方責任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等。[3]
2008年4月,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一聯(lián)合部門規(guī)章,對學校責任保險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該規(guī)章規(guī)定:由國家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原則上都應投保校方責任保險。但是,我們發(fā)現(xiàn),該《通知》只涉及到中小學校推行意外傷害學校責任保險制度的內(nèi)容,并未涉及高校責任保險。上海、北京、湖南、江蘇等地先后出臺的地方規(guī)章涉及的學校責任保險的范圍也都只針對中小學生,也并沒有將高等學校包括在內(nèi)。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在我國范圍內(nèi)僅有重慶市、廈門市、深圳市、山東省、江西省等個別省市的地方規(guī)章和政策性措施中將高等學校納入到學校責任保險的范圍中來。我國還沒有針對大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制定專門的法律。各大高校應對大學生意外傷害事件的措施一般有三個:一是利用公費醫(yī)療支付學生部分醫(yī)療支出。二是保險賠償。即如果學生投保了學平險,則幫助學生積極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三是尋找事故責任人要求其賠償。但是面對巨額的支付,這些往往是不夠的。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學生及家長對于學校的責任會提出索賠,從而可能引起官司。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高校的負擔,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的教學工作。我們應當將高等學校納入到學校責任保險的范圍中來,并制定專門性的立法進行規(guī)定。
完善我國高校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從“高校責任險”這個名詞來看,此項險種應該是責任險的范疇,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高校責任險具備了該責任保險的定義并具有責任險的一般特征,比如高校責任險的補償對象是被保險人即高校,承保標的是校園內(nèi)外、學校組織的各類活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和責任等等。
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睆摹短幚磙k法》中的“有條件”和“鼓勵”這樣的字眼可以推定這并不是一個強制性的規(guī)范,學校是否參與責任保險,條件是否成熟,完全由學校自己判斷,該條款將學校責任保險界定為一種自愿的保險。筆者認為,應當將高校責任保險界定為法定強制性保險。原因在于:首先,根據(jù)強制保險的相關理論,國家實行強制保險,主要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第一,投保某種保險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國家可以實行強制保險。第二,投保某種保險涉及到國有財產(chǎn)的安全,國家可以考慮實行強制保險。[4]如前所述,高校責任保險有利于防范校園安全事故責任風險,推動學校實施素質教育,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涉及到我國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是一個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學校責任保險與汽車交強險相似,在于維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使學生因學校的責任受到傷害而學校無力賠償時能夠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高校責任保險具有十分明顯的社會公益性,它關乎學生人身安全和學校侵權責任,涉及社會整體利益,所以對其實行強制投保在理論上是具有可行性的。我們建議通過法律規(guī)范將學校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責任人沒有選擇是否投保責任保險的權利,只有選擇到何種保險公司投保的自由,立法還應制定統(tǒng)一投保水平、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以供各地學校遵照執(zhí)行。
筆者認為我國高校責任保險的責任構成應當具備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從主觀上看,我國校方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校方是由于疏忽或者過失”造成傷害才能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是故意行為,心理上是故意狀態(tài),那么不屬于校方責任險賠償范圍。因此從歸責原則上看,高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相應的我們應當明確高校責任的免責事由。如果高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則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大學生自傷、自傷性行為等等。第二,從主體上看,行為的主體是高校。但高校只是一個團體,無法實施具體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主體實際中還應是高校的工作人員,即教職工職務行為。如果教職工的行為是為了實現(xiàn)學校的意志和宗旨,體現(xiàn)了設立該學校的特定任務和目的,則屬于職務行為,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就是職務侵權行為。第三,從客體上看,高校責任保險的客體是在校學生,投保時必須提供參保學生的所有花名冊,有詳細的學生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班級、學號等,一旦發(fā)生高校責任險的賠償事故時,先要確定該學生是否在當時投保的名單內(nèi),如果當時未投保則不能賠償。第四,存在損害事實,具體指的是學生的人身傷亡事實和財產(chǎn)損失事實,并且學校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從教育部2002年的《處理辦法》和2008年教育部、財政部和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的《通知》中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保險費的承擔方應當是學校。從各地的實踐看,保險費的承擔者絕大多數(shù)都是學校,個別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承擔。筆者認為:由學校自行承擔保險費的方式不可取,因為學校的本職工作是教育教學,由其花大力氣去籌措保險經(jīng)費不可行,而且學校的投保意識普遍較弱,加上教育經(jīng)費緊張,如果由其投保,則投保率很難保證。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將高校責任保險費納入到國家賠償體系,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由國家為所有高校承擔保險費。筆者認為以上的觀點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建議學校責任保險費應當由學校的舉辦者來承擔。
第一,對公辦高校而言,從產(chǎn)權關系看,其經(jīng)費全部或大部分依賴國家財政撥款,國家是國有資產(chǎn)的所有者。國家是國有資產(chǎn)的所有者,同時也是學校侵權責任的最終承擔著,各級政府行政部門承擔保費,為學校投保,分擔風險、補償損失,理所當然。而且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guī)定了高校的法人資格,但是由于其公共性、公益性等特點,其沒有法人所必須具備的獨立的財產(chǎn)權,因而國家對高校實際上仍負無限責任。
第二,對于民辦高校而言,從產(chǎn)權關系看,其財產(chǎn)來源的非國有性決定其對其所屬財產(chǎn)享有直接的支配、使用及處分的權利,同時還依法獨立享有內(nèi)部管理及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權利,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投保高校責任險,不僅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之需要,也是維護其正常辦學秩序并達到辦學目的之需要,根據(jù)“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由投資方,即學校舉辦方來繳納保費是理所當然的。
綜上,我國高校責任險的產(chǎn)生對解決高校傷害事故有高校能集中精力從事教育教學正常工作,筆者希望我國的高校責任險能逐步完善和發(fā)展,合理快速處理我國高校傷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