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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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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

第1篇:經濟法學范文

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教學內容及體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故此,在運用講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審判教學法三種基本教學方法時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講授法在經濟法教學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論知識是一種形而上的東西,它與生活實踐有一定的距離。理論體系的復雜性使學習者在短期內搞清它們顯得很困難,尤其當學生在一學期學習很多門課程,并且課時有限的情況下更難。經濟法教材編排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理論性偏強,因此學生在學習時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識和概括能力。經濟法編排理論性強的原因,第一是因為它是一門新興學科。經濟法的發(fā)展從19世紀末期開始,歷史很短。經濟法在中國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經濟法長期以來受到其他部門法學者的質疑,不被認為是一門獨立的部門法,頂多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所以,在編寫經濟法教材時需花大氣力在理論上說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的區(qū)別,在教學安排上使經濟法理論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經濟法分則所包含的子部門法數量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給每一子部門法較多的章節(jié)和字數,對各分支法的編寫也主要是宏觀概括,概括出它們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對具體條文進行細述。為了讓學生認清經濟法存在的客觀性,認清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區(qū)別,并對經濟法的體系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就必須在有限的課時里,從理論上進行講授,才能達到經濟法的教學目的。故此,理論性所占比重較大,因此經濟法教學必然要把講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經濟法教學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說法,將法律規(guī)定與現(xiàn)實結合起來,直觀生動。經濟法教學中的很多內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壟斷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講解的方式來教學,可能就變成對條文的簡單注釋,效果不好。反壟斷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司法部訴微軟”案。筆者在教學時就下載了一些典型案例讓學生研讀。學生在閱讀這些案例的過程中,將我國的反壟斷法律和這些典型案例的審判過程進行了對比,從法律適用到反壟斷的訴訟進行了消化吸收。不僅是反壟斷法,其他分則部分的部門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學法來豐富教學內容。網絡時代也使案例教學法成為一種經濟實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網上收集到。不過,教師在課前要對使用的案例要進行篩選,使其能夠與教學內容相契合。還有,很多案例只有審判的結果和大致依據,沒有審判法理的分析,所以還需要教師從理論上對案件審判的法理進行分析。如果問題設計得好,案例教學能夠啟發(fā)學生的思維和探索精神;如果問題設計得不好,那么學生就不能將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論高度,就需要教師在教學中多講,唱主角。

再次,審判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中也有較好的效果。帶學生到法院旁聽,可以使他們能夠切身感受經濟案件的審判,將法律與經濟活動聯(lián)系起來。比如,筆者曾帶領學生到法院旁聽了一場美容消費者權利被侵害訴訟案件的審判過程。在該案中,消費者在一家美容公司辦理了“貴賓卡”,享受終身免費美容服務,后來,該美容公司轉讓給了他人。收購人,對終身美容服務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費者另外對美容化妝用品繳費。這個案例雖然很小,但是卻具有代表性,因為它涉及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等權利。通過觀摩審判過程,學生受到了一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教育,不再認為該部法律是簡單的,從而培養(yǎng)了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興趣。除了外出旁聽,模擬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學中。經濟法的模擬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擬審判,經濟法的案件審判結果牽涉的因素較多。比如,外商投資的案例,它不僅要依據外商投資法律規(guī)范,考察是不是屬于國家允許投資的領域,還要考慮市場并購、國家安全、產業(yè)政策和市場融資等問題。這種案例就無法采取庭審的方式,而必須采取問題辯論的方式,讓大家從各個角度來考慮政府會做出什么樣的決定。經濟法教學中的很多內容,由于體現(xiàn)的是政府對市場監(jiān)管和調控的內容,由此相關的法律決定是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這種模擬審判就變成模擬政府決策,必須通過問題辯論的方式進行。這是經濟法審判教學的獨有特點。此種模擬決策要求學生不僅要懂得相關的現(xiàn)行經濟法律規(guī)定,還必須聯(lián)系國家的現(xiàn)行經濟政策,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得出案例最終的結論。這些都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能僅僅只懂得法律的條文規(guī)定,還必須了解并掌握國家當前的經濟政策。

二、經濟法教學方法的完善

通過分析我們看到,不同的教學方法在經濟法教學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講授法雖然傳統(tǒng),但它適合理論教學,案例分析法和模擬審判法比較適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學內容,可謂各有千秋。在當前很多高校法律專業(yè)的教學改革中,從課程設置上可以看出已經形成以三大教學法為表象的不同課程。比如開設的新課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這些都是以案例為名目的課程。還有以訴訟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擬審判為名目的實踐課程等。而原來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課程不變,只不過削減了課時,將減去的課時分配給以上以新名字出現(xiàn)的課程。從這種分類看,這種改革明顯以教學手段的區(qū)分作為課改的核心,與教學內容的實質變遷無關。改革者認為原來以講授法為主的經濟法、商法等課程不變,嚴守了大陸法系的教學傳統(tǒng),新設立的案例課和模擬審判課又引進了英美法系的講課風格,一舉兩得。但通過前文對三大教學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們不存在誰好誰壞的問題,只存在是否與教學內容適合與否的問題。在法學課程的教學中針對不同內容,要靈活運用這些教學方法。在一堂課中,根據教學內容,可能需要同時用到講授、案例、模擬三種教學法,而沒有必要將這些教學方法割裂開來,硬搬到不同的教學內容中去。

一個教師所采用的教學方法應該是綜合性的,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教學方法。不能說講授法教學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學就代表了與英美的接軌。我們要的是“實”,而不是“形”。我們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教學上以講授法為主是符合大陸法系學者立法傳統(tǒng)的,英美法系的教學以案例分析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傳統(tǒng)的。從辯證的角度看,無論對經濟法教學還是其他部門法的教學來說,方法的運用應該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學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舊之分。從歷史來看,講授、案例、模擬審判這些方法沒有一個是新出現(xiàn)的,都是老方法,只不過是在不同課程教學中用得多還是少的問題。如果只從方法論的角度,確實可以將教學手段劃分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課程是單純使用講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擬審判法。中醫(yī)治病講究“望”“聞”“問”“切”,能治好病就是好辦法,且不可墨守成規(guī)。我們的法律教學方法為何還要搞什么先進和落后之分呢?正確的經濟法教學方法應該是各種方法的綜合運用,具體到每一個老師身上,每人所擅長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師擅長講解,有的擅長案例,實在無法給出一個統(tǒng)一的教學模式。一種教學方法的形成和運用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任何一種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決一些問題,但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那種包羅萬象、適用一切、一成不變的教學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是培養(yǎng)具有法學理論素養(yǎng)和法律應用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在課程設置上是法律知識體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職業(yè)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維的二重性。對法學專業(yè)的畢業(yè)生來說,既需要具備法學理論探索的能力,還應當具有在工作中不斷吸取新知識的自我學習能力,同時,還應當具有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和素養(yǎng)。傳統(tǒng)的課堂教學無法對學生的實踐能力提供有效幫助,需要案例和模擬審判教學法的幫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yè)思維方式,也無法通過學徒式的教育來獲得。法無定法,法隨社會在不斷發(fā)展。

第2篇:經濟法學范文

隨著我國實行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不斷深入,對經濟法學的越發(fā)顯得重要,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它是集經濟、和管理于一身的邊緣科學,也具有強烈的性。針對經濟法學存在的許多,例如:以固有的思維模式和傳統(tǒng)觀念看待新事物、新問題,因而產生許多困惑,又很難自圓其說。許多人被局限于傳統(tǒng)部門體系已有的思維模式,無法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特有的內涵及其價值。探討經濟法的研究,其意義在于重視方法對學科建設與的作用。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方法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確的結論,關系到經濟法學科的建設。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萬能的,但方法可以揭示理論,使理論內涵從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現(xiàn)出來,使理論體系化、明晰化、科學化、促進理論的完善。

本文主要通過闡述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方法的層次,探討方法在濟法學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所的方法體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經濟法理論工作者對方法論的重視。自覺進行方法訓練,運用科學的思維模式和方法工具來揭示經濟法律現(xiàn)象的內在本質,推動經濟法學的發(fā)展。一、認識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本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特征:1、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客觀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觀的。2、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受各個時代實踐活動方式的約束,并且隨實踐活動方式發(fā)展而演化。3、經濟領域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經濟法律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和深化,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具有的層次性、多樣性。4、研究方法具有主觀性。二、方法作為認識工具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是構建和創(chuàng)造觀念產品的工具和手段,認識經濟法研究方法的基本功能,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方法規(guī)范著人們的思維運行的方向和側重點。2、運用方法進行科學研究,實質就是信息加工、處理、轉換的過程。3、不同方法決定著人們認識活動的成果,決定主體能否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三、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基本有3個層次:1、抽象思維方法:2、經濟法學科研究方法;3、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近年來,系統(tǒng)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學研究中廣泛應用,極大地豐富了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

關鍵詞:方法 本質 功能 體系 探討

,經濟法學研究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如以固有的思維模式看待新事物,新問題,因而產生許多困惑又很難自圓其說。許多人被局限于傳統(tǒng)部門法體系已有的思維模式,無法從新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特有的理論內涵及其價值。另外,經濟法研究還需要在方法工具上進行創(chuàng)新,建立符合經濟法學科的方法體系。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并非是可有可無的東西,方法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研究者是否能得到正確的結論,也關系到經濟法學科的建設。經濟學是研究有關國家權力介入為特征的經濟領域問題的法學學科,有其突出的廣博性和復雜性。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又具有強烈的時代性。經濟法研究除了傳統(tǒng)的方法以外,應借鑒其它學科的方法和科學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從同層面來透析經濟法律現(xiàn)象及其。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是有關經濟法的方法論問題,從本質來看是認識經濟法法律現(xiàn)象及其規(guī)律的基本方式,從功能來看是認識和揭示經濟法本質,構建和創(chuàng)造經濟法觀念產品的手段或工具。

探討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其意義在于重視方法對學科建設與發(fā)展的作用。方法不是目的,也不是萬能的,但方法可以提示理論,使理論內涵從不同的角度,方面展現(xiàn)出來,使理論體系化、明晰化、科學化,促進理論的完善。本文主要通過闡述經濟法研究方法的本質、功能、方法的層次,探討方法在經濟學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所應有的方法體系,希望能因此引起經濟法理論工作者對方法論的重視。自覺進行方法訓練,運用科學的思維模式和方法工具來揭示經濟法律現(xiàn)象內在本質,推動經濟法學的發(fā)展。

一、認識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本質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客觀性在于它的源泉是客觀的。方法與一般的知識有所不同,人們可以在客觀世界中找到與知識相對應的物質實體,卻找不到諸如綜合、等方法的實體。方法的源泉是事物之間的相互關系與發(fā)展變化的客觀規(guī)律。例如,事物的多樣性與統(tǒng)一性是比較法源泉,一般與個別的關系是歸納法、演繹法的源泉。經濟法學研究方法也有其客觀的源泉,即經濟法律現(xiàn)象及其內在的發(fā)展規(guī)律。方法不能決定、創(chuàng)造經濟法律現(xiàn)象及經濟法學理論,但能夠通過不同的角度、層次認識經濟法律現(xiàn)象并將經濟法理論展現(xiàn)出來,使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深刻全面和有條理,也促進了經濟法學的發(fā)展與完善。例如,比較法用于對與西方經濟法律現(xiàn)象、現(xiàn)代與古代經濟法律現(xiàn)象進行比較分析,在這種橫向、縱向比較中,同中求異,異中求同,鑒別分析,揚長避短使我們能夠洋為中用、古為今用、整合開新。還可以追蹤經濟法更新和變革的軌跡,為經濟法學研究提供歷史借鑒。比較法能很好體現(xiàn)經濟法的時代性、科學性、經濟性、歷史性,為經濟法的繼承、引進、吸收、變革和現(xiàn)代化提供堅實的基礎。

2、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受各個時代實踐活動方式的約束,并且隨實踐活動方式發(fā)展而演化。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是人們在經濟法的實踐中學到的。任何經濟法學研究方法放到這種社會實踐中都能得到正確的解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仍實行計劃經濟模式,思想不夠解放,中外學術交流閉塞,這時期的經濟法學研究就反映這種實踐方式。突出自我縱向比較法,忽視中外橫向比較法;突出綜合法,忽視分析法;重視階級本質分析法,忽視社會本質分析法;重視邏輯分析法,忽視價值分析法。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步步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四大召開,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了經濟法立法,我國經濟法的社會實踐活動逐步擴大,實踐水平日益提高。中國經濟法學研究領域更加廣闊、深入,各種研究方法的運用,初步形成了一個經濟法學現(xiàn)代方法體系。如:哲學方法、法學方法、經濟方法、社會學方法、史學方法和自然科學方法等。一些新方法工具,如成本收益分析法、價值分析法、范疇分析法等方法的使用引人矚目。成本收益分析法用來解釋經濟法的產生機制。經濟法是國家向社會提供“公平”、“效益”、“秩序”等公共產品的重要途徑。經濟法比 私法更能有效地、經濟地滿足社會對社會公平、效益、經濟秩序的需要。價值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對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分析,即經濟法對人的效用分析來認識經濟法的宗旨與任務,揭示經濟法的本質。范疇分析法是通過研究經濟法最基本概念范疇在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地位、作用,探討經濟法深層本質,把握經濟法的體系構架和內容。

3、經濟領域問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經濟法律實踐活動的多樣性和深化,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具有的層次性、多樣性。經濟法學內容非常復雜和多層次,研究領域廣泛。它不僅要研究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和法律責任,還要研究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既要研究國內經濟法,還要研究國外經濟法;既要研究經濟法的歷史發(fā)展,又要研究當今經濟法對歷史和繼承關系及發(fā)展趨勢;既要研究經濟法領域的問題,又要研究與經濟法密切相關的國家政權、經濟體制、經濟改革等其它社會現(xiàn)象對經濟法的;既要研究經濟法的現(xiàn)象、規(guī)律、本質及功能的相互關系,又要研究經濟法現(xiàn)象與理論之間的互動關系;既要探討經濟法的必然性(規(guī)律)、應然性(價值)、實然性(運行),又要探討經濟法經濟性、社會性、科學性、時代性;既要研究經濟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又要研究經濟法的各專門法律規(guī)范、制度和子部門構成,如市場規(guī)制法、宏觀調控法等。經濟法龐博的體系、多部門的構成以及復雜的關系決定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層次性和多樣性。我們需要運用哲學方法抽象提高,把握方向;運用歷史方法尋根逐源、梳理演化,運用比較方法去粗取精、修正錯誤;運用價值分析方法分析現(xiàn)象、探尋本質;運用經濟學方法揭示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原因。分析方法可以各個深化,綜合方法又能整體創(chuàng)新。無論哪種方法,都能從不同方面展現(xiàn)經濟法的理論內涵。其中,哲學方法是基礎和前提,法學方法是主體,其它學科方法是發(fā)展和深化。

4、研究方法具有主觀性??陀^世界事物及相互關系只是方法的根據,非方法本身,實踐規(guī)律和活動只有內化于人的頭腦轉化為人的思維活動的規(guī)則,通過主觀的邏輯形式與人的精神活動才能產生科學方法。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是經濟法學者和概括出的思考問題的規(guī)則,是主觀性的東西。我們知道,人們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不同,稟賦、生活經歷、所受存在差別,因而在研究方法上各有區(qū)別。掌握科學的研究方法,除了知道的積累外,還應該有意識地進行方法訓練。只憑樸素的理解與直觀的認識,固然能獲得一些方法,但是要洞察一些復雜的學術問題,或力求在理論上有所創(chuàng)新,這些是遠遠不夠的。方法的獲得需要長期的、有意識的訓練,尤其是哲學、邏輯學、思維科學等方面的知識。提高研究方法水平,構建方法體系,開擴視野,對于科學研究活動大有裨益。古人對方法早有深刻見解,如“取法其上,得于其中,取法其中,得于其下”。

二、作為認識工具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是構建和創(chuàng)造觀念產品的工具和手段,認識法方法的基本功能,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方法規(guī)范著人們的思維運行的方向和側重點。這就可以回答為什么不同學科在研究方法上表現(xiàn)出一定的特殊性。如經濟學重視量化法,而法學重視定性分析法。方法不同反映人們思維運行方向與側重點也會不同。經濟法學的復雜性、多層次性,要求研究方法豐富多彩、全面立體。不同的方法可以從不同的視角觀察事物,我們可以將視線凝聚在某個特定的方面、層次,以特定的思路貫穿整個經濟法學。另一方面,因為方法有特定的方向與側重點,一定的方法也限制了人們認識的領域,這就是單一方法的局限性。如實證方法只注重經濟法(實在法)的邏輯分析和內容的解釋(回答事物應該是什么樣的),而不能兼顧經濟法的理性分析及價值評判(回答事物應該是什么樣的)。又如分析方法只能通過考察經濟法歷史變革中的軌跡,從經濟法的本源來認識經濟法,為經濟法提供歷史借鑒,但歷史分析方法卻不能分析解釋現(xiàn)代經濟法的諸多。因此,經濟法學研究應該建立一個的方法體系,不能方法單一。從經濟法整體研究看,研究方法具有多樣性、科學性、現(xiàn)代性,就能使經濟法研究從應有的各個角度、層次深入分析,綜合提高,使經濟法健康發(fā)展。

2、運用方法進行科學研究,實質就是信息加工、處理、轉換的過程。思維動作中的信息選擇受主體思維結構、思維定勢、價值取向,以及情感、意志、興趣等諸多因素的,所以不同主體對信息的選擇取舍不同,認識結果不同,因此,經濟法學研究在尊重和運用客觀前提下,正確發(fā)揮思維機制的選擇處理功能,正確反映經濟法客觀現(xiàn)象,否則會導致主體認識謬誤。

3、不同方法決定著人們認識活動的成果,決定主體能否正確認識和把握客觀。經濟現(xiàn)象是復雜的,沒有科學的方法體系,很難認識這個復雜客體??茖W的思維方式就是主體以科學的態(tài)度對待經濟法學研究,不封閉自己的視界,善于從經濟法律現(xiàn)象及其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相互關系出發(fā),不捏造事實,不掩蓋真理,使經濟法學內涵以不同的方式全面展現(xiàn)出來。相反,思維僵化、方法簡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或掛一漏萬,或用老眼光看新問題,也只能認識事物的局部,甚至還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存在以經驗性方法研究問題,用過去的經驗框框來研究現(xiàn)在,認為現(xiàn)存的即是合理的,缺乏批判精神,裹足不前。例如,80年代的經濟法學研究幾乎是民商法學的翻版,理論上無新的突破,就有方法論因素的影響。現(xiàn)在法學界仍存在受傳統(tǒng)法學理論束縛,而不能用新的發(fā)展的眼光看待經濟法現(xiàn)象的問題。

近些年來,經濟法的研究方法迭出,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fā)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價值分析法,從根本上分析了經濟法對的效用價值。社會公平、效益和社會利益,是經濟法追求的價值目標,經濟法能很好實現(xiàn)人們所企望的這個目標。價值分析法在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奠定了經濟法的地位,使經濟法學理論有了突破。如果沒有引入價值分析方法,經濟法學是蒼白的,缺少應有的理論支持。

縱觀歷史,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不斷深入,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方法的多樣化和深層化。新的方法使人們形成新的認識領域、新角度和新層次。科學方法體系的運用能使人們在經濟法學研究中擴展思維空間,形成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多層次的認識,也使這種認識更全面、更深刻、更清晰。當然強調經濟法學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并不是僅僅靠科學的方法就可以在研究中取得成就,這往往還要受客觀現(xiàn)象的制約。但我們確信,能熟練運用科學的方法如同掌握開啟科學大門的鑰匙,能見別人之未見,化平常為神奇,挖掘個人的真知灼見。

三、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體系基本有三個層次:1、抽象思維方法;2、經濟法學科研究方法;3、借鑒其它學科的研究方法。

經濟法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在研究中遵循法學特有方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對于經濟法律現(xiàn)象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實證分析的基礎之上,才具有說服力。實質性分析,就是要重視對現(xiàn)有經濟法律規(guī)范進行分析研究,運用邏輯分析方法,概括現(xiàn)實經濟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則。事實上講,經濟法學研究不可能脫離對實在法的研究。否則,經濟法學研究是“無本之源”,毫無意義。價值分析法是移植哲學方法形成的法學研究方法,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就是運用價值判斷來評價法律現(xiàn)象,以社會對經濟法的需求為出發(fā)點,研究經濟法如何更好地滿足人們的需要。運用價值分析法探索經濟法的實質,使經濟法建設能從我國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出發(fā),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經濟法學研究應該注意借鑒其他學科研究方法以及現(xiàn)代科學方法,創(chuàng)立新的研究方法,拓展經濟法研究的視野,深化和提高經濟法學的理論水平。已有人在這方面作了有益的嘗試。如前所述,用經濟學成本收益分析法分析經濟法律現(xiàn)象。還有人運用力學中的均衡關系分析經濟法律現(xiàn)象。運用社會學方法對法律現(xiàn)象的研究產生于20世紀初期,主要源于法律社會化傾向,還產生于法社會學與社會法學派。經濟法是“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研究中,社會學方法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主要研究如經濟法與社會關系的相互制約等。經濟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實施運行,各種經濟法律行為如何受到社會事實的制約等。近年來,系統(tǒng)工程的方法也在法學研究中廣泛應用。系統(tǒng)工程 方法是法律與經濟政策和經濟規(guī)律緊密結合,并采用現(xiàn)代技術,進行定量的系統(tǒng)分析,從而選擇最佳決策。法理在發(fā)展,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也必須在繼承中改革和發(fā)展。在我國,經濟法的適用,最根本的檢驗標準是“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發(fā)展生產力;有利于發(fā)展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①在20世紀最后20年,經濟法學的興起和繁榮,無論就其發(fā)展之規(guī)模和速度,還是就其影響之范圍和程度而言,都無愧為我國法學諸學科中的首位,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逐漸成為法學界的熱點之一。②如今,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誕生與實施,還將引起經濟法價值觀的深刻變革。

我們認為,經濟法學以往的成就、突破、紛爭和遺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覓求原因。經濟法學未來的發(fā)展,關鍵也在于如何選擇和運用科學的研究方法。有了新穎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組合,新觀點、新內容會滾滾而來,正所謂得“魚”不若得“漁”。

①趙雄:《經濟法學面向21世紀回顧與展望》、《法學評論》1999年第1期

②張曉君:《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xiàn)代法學》1999年第3期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王傳麗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003年6月出版

楊紫恒 徐杰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10月出版

《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4年出版

陶和謙主編《經濟法基礎理論》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2年出版

康莉瑩 劉勝利主編《經濟法教程》中國社會出版社 2003年8月出版

理論評論部主辦《經濟日報》理論周刊

2004年5月?

第3篇:經濟法學范文

經濟法的科學發(fā)展令傳統(tǒng)法理機構和諧狀態(tài)分布被更新調整,因此應采用相關基礎法學理論進行關系調整的深化研究。當然,基于經濟法發(fā)展相關理論分析之中,包含混淆概念、理論無法聯(lián)系實際等矛盾問題,因而存在一定困難性。傳統(tǒng)定位經濟法基于對象調整相關標準,由于應用單一化思路,無法令經濟法明確特定目標,令其功能優(yōu)勢沒能良好激發(fā),同時,其針對客觀事實而非抽象理論開展,沒有依據相關理論標準進行有效實踐,因而無法形成良好的說服力。因此,現(xiàn)代經濟法應科學轉變思路,跳出條框,注重客觀主觀標注的統(tǒng)一集成,突破僅進行某一社會關系優(yōu)化的局限性,一對一的片面性。應核查實際,尊重客觀,基于混合經濟模式,突破部門法的傳統(tǒng)劃分,采用集成、交叉、滲透觀念,動態(tài)審視經濟社會的更新發(fā)展。同時,基于社會關系的多元復雜屬性,會對法律調整模式產生影響,令其也朝著多元復雜形勢發(fā)展,而非單純的一對一更新優(yōu)化。另外,基于社會關系的主體影響性,倘若關系到公共利益,則應將其視為法律優(yōu)化更新范疇。在探索經濟法定位實踐中,應摒棄傳統(tǒng)標準制約,脫離機械、單一、片面的劃分體制,有效促進調整對象發(fā)展為對象調整,應結合主客觀意識、思維,引入經濟法功能,進行深入探究,并創(chuàng)設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就當前社會經濟呈現(xiàn)出的模糊、復雜關系,應由經濟法視角實施立體調整優(yōu)化,引入經濟治理理念,靈活應用公私法方式進行科學調整,進而有效處理各類顯著矛盾沖突問題,同時也會促進經濟法在合理應用探究中實現(xiàn)進一步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

2.經濟法拓展了相關法律機制及能效

法律基礎核心在于能效激發(fā),倘若無法確保法律法規(guī)發(fā)揮作用效益于社會活動、關系運作之中,則其便喪失了生命力與價值?;诮洕ㄒ暯?,其相對于法律機制與相關能效,創(chuàng)設了平衡優(yōu)化、系統(tǒng)規(guī)整與綜合管控的思想。經濟法注重權利救濟,應科學擊破框架禁錮,杜絕事后救濟弊端,提升管理績效?;诋斍吧鐣l(fā)展體現(xiàn)的復雜性狀況,應科學依據各異的地域、空間、時機,選擇靈活適應性方式進行科學優(yōu)化,全面結合行政、民事與刑事方式,實現(xiàn)經濟法的優(yōu)化規(guī)整。同時,還應科學采用公私法結合的新型經濟法模式,體現(xiàn)良好的社會性。面對體現(xiàn)一定獨立特征的現(xiàn)實關系,例如市場與計劃、公立與私立等,應基于社會利益視角,有效平衡關系利益,運用經濟法優(yōu)化平衡理念,體現(xiàn)其核心精髓與優(yōu)質法律效能,解決實際問題。經濟法可有效處理社會化實踐發(fā)展中的經濟矛盾,調節(jié)社會經濟進程,實現(xiàn)目標整合,實施宏觀管理,體現(xiàn)良好的政策功能。其通過應用快捷、高效、多變方式映射經濟體制,體現(xiàn)經濟功能規(guī)范,促進了社會經濟建設與法律基礎理論發(fā)展的有效互動及平衡提升。

3.結語

第4篇:經濟法學范文

一、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關系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活動的關系,是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基礎關系。法學研究的價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對現(xiàn)實和實踐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實踐對法學研究也具有反饋作用。衡量經濟法學學術價值的高低,一個重要的標準是看它對法治實踐發(fā)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經濟法治實踐科學與否,關鍵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經濟法學理論的指導。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guī)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經濟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經濟法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涉及經濟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fā)揮有效的作用。學術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兩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xù)、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1]因此,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

經濟法學研究的發(fā)展過程表明,正確處理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關鍵在于積極發(fā)揮學術研究對于法治實踐的能動作用,努力運用學術研究為法治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xiàn)經濟法學研究的實踐價值,為經濟法學研究的發(fā)展提供更為廣闊和豐富的空間和途徑。轉型期的中國,其經濟法治建設和發(fā)展,更迫切需要學術研究積極回應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提出的諸多理論命題和許多制度構建都適時地契合了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和發(fā)展的需要,對推動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和健康發(fā)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不過,從改革開放30年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從整體上仍缺乏一種對現(xiàn)實問題或規(guī)則進行學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對現(xiàn)代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仍停留于甚至滿足于一種對策性的個案分析。特別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fā)展中出現(xiàn)了許多關聯(lián)性問題或事件,經濟法理論研究沒有從規(guī)范性的對策機制中抽象或提煉出經濟社會發(fā)展中存在的具有規(guī)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機發(fā)生的國家尤其是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自由主義市場推崇極至而排斥國家對市場的正當干預,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治角度,這便觸及到經濟法的本質和價值問題。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對經濟法治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理論轉化為對策性工具。

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在學術研究對象和方法意義上,還體現(xiàn)為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的關系。法治理念與實踐活動,都是社會法治生活的有機構成部分,因此,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都屬于學術研究,都受到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約束,同時遵循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對立統(tǒng)一辯證規(guī)定性。當然,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又是針對不同對象,分別運用規(guī)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展開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體現(xiàn)為關于社會偏好和價值取向的應然研究,經驗研究則更多體現(xiàn)為關于法律行為和法治關系的實然研究,兩種研究分別反映著經濟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實踐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學術意義和實際功能,相互之間又有矛盾關系。[2]經濟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對經濟法本質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在宏觀上和整體上的一種理性把握和構建,是經濟法理性的最高表現(xiàn)形態(tài),也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最高原則。用經濟法理念和思維統(tǒng)攝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治實踐,不僅可以厘清經濟法與傳統(tǒng)法的關系,而且可以實現(xiàn)經濟法對經濟社會關系調整達到預期的目的。經濟法理念站在經濟法整體的角度和發(fā)展的高度上,對現(xiàn)行的經濟法律或者是即將制定的法律,進行認識和分析,并根據經濟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來預測和把握經濟法的發(fā)展方向。一方面,對于現(xiàn)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適應經濟發(fā)展實踐需要的評價,然后形成立、改、廢的決策,從而使經濟法得以補充、完善和發(fā)展。另一方面,指導立法者從總結的經濟實踐經驗中抽象出對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東西,并反映到經濟法立法上,使經濟法立法既肯定現(xiàn)實,又或多或少地對現(xiàn)實作出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以便從經濟法上把握現(xiàn)實的未來。[3]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即如何具體回應在科學發(fā)展觀的指導理念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面臨的矛盾問題,有待經濟法學從社會本位、平衡協(xié)調和人本主義理念高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中國法學界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tǒng),再加之上世紀50年代受前蘇聯(lián)法學的影響,從而對部門法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理論推崇至極,一度使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處于“緊張狀態(tài)”之中。其實,法的部門法劃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觀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標準,[4]以往那種囿于大陸法傳統(tǒng)的客觀標準試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傳統(tǒng)部門法作涇渭分明的劃分,從而使經濟法陷入了調整對象之爭的“陷阱”。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出現(xiàn)的“經濟法與民法之爭”讓這種理論上的誤解表現(xiàn)得淋漓盡致。盡管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完善,無論是官方還是學術界,經濟法已被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近些年來,法學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門法的論戰(zhàn),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也較少涉及到調整對象的理論爭辯,但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卻一直存在著一種“異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徑情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部門法之間的及合作問題,卻少有提及。以往的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只是通過簡單的比較,展示他們之間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予以比較,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qū)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lián)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xiàn)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xiàn)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存在的缺陷。[5]

部門法的出現(xiàn)是根據各個部門法解決不同類型經濟關系問題而形成的學理上的劃分,但社會問題總是千變萬化,初始的分類是為了實現(xiàn)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卻不斷走向封閉,導致部門法的分類與社會現(xiàn)實日益脫節(jié)。盡管法律可以通過技術和程序實現(xiàn)分類,而具體的社會事實卻只能由規(guī)律和現(xiàn)實決定,從而很難保證二者的整齊劃分及嚴格對應。其實,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彰顯不同的法律價值并有著不同的貢獻。就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而言,放在縱向的法制變遷中考察,在市場經濟發(fā)展到壟斷階段之前,以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和產權私有為原則的民法對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與自由競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市場經濟發(fā)展到壟斷階段以后,要維護和促進人們的自由,必須首先反壟斷,反對壟斷者壟斷經濟、操縱社會、濫用優(yōu)勢,只有反壟斷取得了成功,重新構建了人們之間的平等,維護和促進了市場競爭,恢復了人們的自由,為民法奠定了基礎,民法才能重新發(fā)揮作用。所以,依法反壟斷便成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進自由競爭的根本前提和首當其沖的任務。經濟法(反壟斷法)成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競爭法。[6]因而,現(xiàn)代經濟法的出現(xiàn),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應當成為民法的排斥物。兩法在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維護人權方面發(fā)揮著殊途同歸的作用。

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不僅應當充分認識到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價值,而且,針對轉型期各類復雜的社會經濟矛盾的交錯性和迸發(fā)性,應當在法律機制和功能上重視和發(fā)揮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功能組合研究,根據具體現(xiàn)實問題的性質和特點,尋找不同法律功能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發(fā)揮法律之間的協(xié)同效應和系統(tǒng)效應?,F(xiàn)代經濟社會發(fā)展中諸多矛盾的交錯性及連帶性,使得當今社會尤其是轉型期中國出現(xiàn)了一種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的“斷裂”現(xiàn)象,[7]這為不同部門法功能的組合提供了直接的動因與契機。這一斷裂的現(xiàn)實形態(tài)表現(xiàn)為:經濟發(fā)展引發(fā)貧富懸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經濟發(fā)展引發(fā)環(huán)境污染,從而造成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危機;經濟發(fā)展的斷裂現(xiàn)象伴隨著社會主體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劇,社會不滿和社會矛盾日益明顯,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行宣泄。這些斷裂現(xiàn)象的產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單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因此,斷裂的修復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統(tǒng)、綜合漸進的思路。面對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斷裂現(xiàn)象,需要重建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與社會發(fā)展相互關聯(lián)和協(xié)調的新機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復這種斷裂的社會現(xiàn)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復手段的運用,也應當包括法律功能組合的路徑。例如經濟法與社會法是兼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門,對斷裂社會的修復,需要經濟法學者加強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有機組合與運用的研究,從而使其共同擔負起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按照法學研究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劃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基礎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xiàn)象的本質、研究其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xiàn)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xiàn)象的定理、通則和發(fā)展規(guī)律。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xiàn)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chuàng)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內容來看,經濟法基礎研究是關于經濟法現(xiàn)象本質因果聯(lián)系的發(fā)現(xiàn)和闡明,而應用研究則是關于經濟法問題與對策因果聯(lián)系的分析和論證。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也可以稱謂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經濟法總論重在探求各種經濟法規(guī)范和各種經濟法現(xiàn)象的普遍規(guī)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側重于探索和認識經濟法本質特征、運動規(guī)律及發(fā)展趨勢的學理性研究,意在闡明學理,屬于學術理論研究。經濟法學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xiàn)實問題的經濟法的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研究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應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通常表現(xiàn)為指出經濟與社會發(fā)展中的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經濟法對策、路徑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fā)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

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又是相互聯(lián)系、辯證統(tǒng)一的??傉撗芯靠梢詾榉终撗芯刻峁├碚撘罁?、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guī)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fā)分論研究的重大變革。分論研究實際上可以看作是關于總論研究的發(fā)展研究,是把總論研究發(fā)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研究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研究活動。離開總論研究的分論研究,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guī)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研究。離開分論研究的總論研究,則會演變?yōu)槿狈ΜF(xiàn)實論據和適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現(xiàn)實意義和價值的虛假命題、思維訓練和經院哲學。

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歷史表明,經濟法學是基礎性和理論性、現(xiàn)實性和應用性兼?zhèn)涞膶W科,因此,兼顧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正確處理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辯證關系,通過強化總論研究來深化分論研究,通過推進分論研究來豐富總論研究,實現(xiàn)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有效結合和良性互動,在兩者的共同發(fā)展中提高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性。當然,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化,關鍵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科學化。經濟法總論不以某個和某些部門經濟法或單項經濟法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經濟法的各部門和各單項法律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然而,在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出發(fā)點上,一些經濟法論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上去檢視與探求構建經濟法學的基礎,因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闡析經濟法的原理,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出現(xiàn)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化”的論調。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極少運用社會學知識進行創(chuàng)新性研究。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研究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研究,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不過,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無論是總論研究還是分論研究,學者們又多喜歡進行應然論證,而輕視實證分析。沒有真正遵循“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具體化與實現(xiàn)”。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既不符合法學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超然于現(xiàn)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tài)度上,總論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立足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四、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傳承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

學術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與實現(xiàn)自主創(chuàng)新,是具有重要區(qū)別的兩種形式的學術活動??茖W的學術研究活動,必然是運用科學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實現(xiàn)科學創(chuàng)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學創(chuàng)新。法學研究的創(chuàng)新,通常是指適應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引進或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進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創(chuàng)新。同時,法學創(chuàng)新應當是一種全面的創(chuàng)新,包括法律內容的創(chuàng)新、法律觀念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8]就當代整個法學的宏觀發(fā)展而言,中國法學在30年的時間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長,確實有相當可觀的知識增量。但是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與理論變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知識、理論、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法學自己的原創(chuàng)性的知識、理論、方法較少。將其放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來看,法學領域涌現(xiàn)的很多新話語、新思想、新方法其實并不新,大多來自于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實際上已經成為其他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話語、理論和方法的輸出地和實驗田。[9]同時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歷程表明,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正確把握吸收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是推動學術發(fā)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這其中,必須將正確地吸收他人成果作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礎,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選擇和正確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實現(xiàn)學術的創(chuàng)新,這就需要在學術研究中貫徹創(chuàng)新精神。根據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確把握創(chuàng)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觀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和科學的學術批評,來評價和鑒別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創(chuàng)新性。

學術理論研究成果的尊重與積累,有利于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學術知識的積累,有利于基本范疇的形成。經濟法理論的發(fā)展與知識的增長都是積累的過程,對經濟法的解讀過程要求將經濟法理論建立在某種前期知識或語境上,從而使經濟法理論可以為人們所理解。如果沒有任何前期知識或者參考框架,我們不但無法解讀經濟法理論,而且經濟法理論對于試圖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無意義的。因此,不論是提出新的觀點,還是批判他人的觀點,都必須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然而,一些對經濟法學理論的責備與批評,通常是在沒有認真閱讀相關的經濟法文獻,以及沒有全面理解被批評者理論觀點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終成為簡單化的批評或亂貼標簽。因此,有關經濟法的研究和批判應當遵守以下兩點約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觀點必須首先確定解讀的論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識結構,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論前提與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觀點時,必須清楚自己的理論前提與框架,否則,就將模糊自己所解釋或描述的內容。經濟法學理論與批判具有科學解釋與人文解釋的雙重性質,而且科學解釋是基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命題的證明,從嚴格意義上講都是一種演繹或不完全歸納推理,因而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有益的假定,這種假定將來還可能被新的知識所證偽,從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題。有人在進行研究和批判時不遵守這些最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約束,經常提出一些絕對性結論,使學術研究走向片面和偏執(zhí)。[10]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創(chuàng)新,是強調在傳承基礎上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要放在整個法學理論知識體系中進行評判,而不是簡單的自說自話。作為專業(yè)性的認識和探索活動,經濟法學研究既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又是通過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進行的。法律應當是現(xiàn)實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人類發(fā)展的現(xiàn)實問題。人本法律觀也強調法律的現(xiàn)實性,將人的生活、人的全面發(fā)展與法律直接結合起來,讓法律與公民的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并解決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現(xiàn)實問題,使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規(guī)范和生活方式;改變法學理論與生活嚴重疏離的現(xiàn)象,讓法學研究從現(xiàn)實的生活經驗出發(fā),把法學的概念、范疇和原理建立在豐富的實證材料上,讓法學成為人的生活之學。法學研究中法律觀的創(chuàng)新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創(chuàng)新是法學創(chuàng)新的兩條基本途徑。[11]“以人為本”是科學發(fā)展觀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法學的基本理念?!耙匀藶楸尽痹谥袊鯓舆M行創(chuàng)造性的運用與發(fā)展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中國法學如何創(chuàng)新,如何在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的問題。故如何在經濟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實現(xiàn)經濟法學的創(chuàng)新與現(xiàn)代化,就是將經濟法學與“以人為本”結合起來,實現(xiàn)“以人為本”的法律化,從而推動現(xiàn)代人的塑造,實現(xiàn)經濟法制現(xiàn)代化與人的現(xiàn)代化和諧同步的發(fā)展。

五、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

從我國經濟法學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具有相對復雜性,需要清楚認識和正確把握。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學研究發(fā)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并非經濟法學研究殊具體性與一般普遍性之間的關系,因為無論在經濟法還是在經濟法學的意義上,都不存在標準的國際化的經濟法學,在市場競爭形態(tài)、法律文化傳統(tǒng)、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和法治發(fā)展歷程及水準迥然相異的不同經濟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現(xiàn)實存在的只是各種不同的國家或者各種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經濟法(學)。既然如此,所謂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本質上并非經濟法學中的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只是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特色與其他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經濟學研究相互影響和借鑒的問題。[2]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礎上生成的經濟法學,其學術性質、研究前提、研究內容、價值取向、根本立場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對立性,無視這些差異性和對立性,無視它們之間經濟和文化的巨大差異,從而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學理解為國際標準的通說;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經濟法學看作是世界標準經濟法學,實際上曲解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本質屬性。因此,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個性視作并代替世界經濟法學的共性,也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共性來遮蔽中國經濟法學的個性。

第5篇:經濟法學范文

(一)房地產價格的法律性質定位

我國《價格法》對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定價權有明確的分類和比較具體的規(guī)定: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主要包括: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重要的公益價格(參見我國《價格法》第3條、第18條的規(guī)定)。從我國《價格法》的規(guī)定上來看,房地產應屬于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就此而言,政府應有權對房地產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格或者政府定價。但是,除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滿足基本的生活住房需求者外,政府沒有必要以指導價格或者政府定價的方式調整房地產價格。生活在小城市還是大城市、生活在城市中心區(qū)還是周邊地區(qū)是居民的自由選擇,應該由居民自身根據其收入情況進行自主安排,政府不能代替居民個人選擇其生活。并且,房地產價格也是調節(jié)城市規(guī)模的基本手段。否則,大城市的規(guī)模會無限擴張。

(二)房地產價格的調控目標定位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房地產既是消費品也是投資品,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在房地產價格呈上漲趨勢時,必然有大量投資資金涌入房地產市場,從而進一步推高房地產價格,形成其價格的非理性上漲和房地產價格泡沫,直至這種趨勢的結束,形成價格的大幅度波動。這不僅會嚴重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也會對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國家必須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必要的調節(jié)、控制,使房地產市場趨于理性。但是,在房地產價格調控過程中,有幾個基本定位也必須明確。第一,我們調控的目標應是使房地產盡量成為消費品,但不可能使其絕對變成消費品。第二,房地產價格高于成本較多并不一定意味著就有價格泡沫,其中很大的成分是“級差地租”,不應將大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心區(qū)的房地產價格回歸到供給價格作為調控目標。第三,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目標不是改變其價格變動趨勢,而是限制非消費需求、盡量降低其波動幅度。

二、房地產價格調控手段的評價

從世界各國爆發(fā)的房地產價格危機來看,政府采取必要的手段進行調節(jié)、控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權不是一種任意性權力,采取任何一項宏觀調控措施都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都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否則,就構成權力的濫用。

(一)調控手段的財政法評價

財政法是以“整體公平”為基本價值追求的財產法律體系,利用財政資金補貼本財政區(qū)域內的貧困居民,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是財政的職責。但是,也必須明確財政資金是納稅人的收入,動用財政資金必須按照預算程序,經本級立法機關許可。本人認為,動用財政資金為某些特殊群體建設所有權歸屬于購買者的廉價住房,并且還規(guī)定各地必須建設的數量是對納稅人財產的不合理剝奪,納稅人不應有向低收入者提供廉價住房的義務。人們的收入水平是不斷變化的,向目前的低收入者提供永久的財產不具有合理性。在我國目前的整體收入水平條件下,政府只能向低收入者提供公租房,以解決其基本生活問題。政府廉價住房市場的種種腐敗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不合理的宏觀調控措施導致的。

(二)調控手段的稅法評價

稅收是調整商品價格的重要手段,但是,也必須明確,稅收是剝奪納稅人財產的手段,它不僅要求具征收的合理公共理由,必須有使用的合理公共用途,還必須有剝奪公民財產的立法程序,征稅不是政府的行政權力,必須具有法律的授權。另外,稅負是可以轉嫁的,在需求彈性較小,供給彈性較大的情況下,納稅人完全有能力將稅負轉嫁給房地產的購買人。在此條件下,稅收不僅不是抑制房地產價格的手段,反倒成了推高房地產價格的工具。就本人了解的情況,在我國目前的房地產市場上,實際的負稅人都是房地產的購買人。雖然,從長遠來看,征收房產稅會有助于抑制房地產投資的規(guī)模,但它同時也必須付出相當高的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還不具備將房產稅真正變成財產稅的條件。

(三)調控手段的金融法評價現(xiàn)實的房地產需求是以資金為前提的,調整房地產交易中的首付款比例、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比例

和貸款利率,確實能夠起到降低房地產購買力的作用,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調節(jié)、控制房地產價格會產生明顯的效果。但是,也必須考慮到它與我國整個金融市場化改變之間的關系,不僅簡單地因為要調控房地產價格使整個金融市場化改革走回頭路。另外,房地產投資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產業(yè)投資具有替代性,在限制房地產市場投資需求的同時,必須為近10萬億規(guī)模的民間資金找到一個合理的替代性投資品,應進一步開放股權投資市場、債權投資市場和產業(yè)投資市場,引導社會資金向合理的方向流動。否則,僅靠“堵”的手段是建立不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還必須注意資金流向的“疏”導。(四)調控手段的市場法評價從房地產市場自身來看,本次房地產調控的主要手段是增加房地產供給、控制居民個人的房地產需求,這些手段無疑會對抑制房地產價格起來一定作用。但是,也不能高估其作用的程度和由此而產生的負面影響。首先,增加房地產供給并不一定就能夠抑制房地產價格,我們現(xiàn)在能夠增加的僅是城市周邊的房地產供給,不可能再增加城市中心區(qū)的供給。因此,增加供給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是有限的。第二,限制居民房地產的購買權,面臨著這種限制的合法性問題,以及這種限制與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矛盾,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提高生活水平的矛盾問題,同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總體目標的矛盾問題。

三、房地產價格調控的經濟法學思考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市場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而不能是人治經濟或政府治經濟。就總體而言,房地產價格調控是符合建立法治經濟的總體思路的,但在具體操作上離法治經濟的要求還是有距離的。

(一)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法學是以價值追求為核心的,經濟法的核心價值追求就是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具體來講,就是要保持社會經濟的高速、穩(wěn)定、協(xié)調增長。因此,經濟法并不排斥宏觀經濟調控。但是,宏觀經濟調控必須有利于經濟的穩(wěn)定增長,盡量減少經濟波動所帶來的損失,而不是加劇經濟波動,影響居民安定的社會生活。從我國多次的房地產價格調控來講,都事實上造成了許多居民生活和經濟的較大波動,并不能全面滿足經濟法的價值追求。

(二)法律與政策的邊界

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失當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其核心問題是沒有把握好法律與政策的界限。就房地產價格調控來講,既然我們能夠確定它是一個長期問題,許多手段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制定明確的“政府住房補貼制度”、“房地產稅收制度”、“房地產金融制度”、“房地產購置資格制度”等法律制度,使社會對房地產市場的變化有一個合理的預期,把社會各方面關系房地產的權利(力)義務(職責)關系確定下來,也使社會公眾能夠從長遠出發(fā)來安排自己的生活。但是,我國房地產市場缺少法律制度的規(guī)范,主要依靠不斷變化的行政政策進行調控,政府又不斷在“強力刺激”和“嚴格控制”之間徘徊,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和價格的大幅度波動,這實質上是法律與政策的界限不清造成的。

(三)宏觀調控權的性質

第6篇:經濟法學范文

關鍵字:經濟法學研究框架

所謂研究框架,就是人們在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比較定型的思維體系,包括切入點的選擇、話語形式的認同、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個學科在研究問題時慣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邏輯、從什么角度、依據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順序來分析問題。它屬于研究范式與方法的范疇,是衡量一個學科的成熟與科學程度的重要標志。法學在其漫長的發(fā)展歷程中,已探索出許多研究框架,如以“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為要素的法律關系研究框架,以“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要素的主體資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論證了諸多法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框架一直處于不斷創(chuàng)新的過程之中。經濟法學作為新興學科應當繼承和發(fā)揚傳統(tǒng)法學研究框架,同時還應當產生能對傳統(tǒng)法學提出批評、進行挑戰(zhàn)、突破其給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決傳統(tǒng)法學沒有提出或解決的問題。法學界盡管對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爭議,但對經濟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卻無人質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經呈現(xiàn)出不同于傳統(tǒng)法學的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們對經濟法學進行回顧和總結時,只重視各種觀點、學說的綜述,對其研究框架卻缺乏必要的關注[1].本文擬從經濟法學文獻中梳理出對傳統(tǒng)法學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學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tǒng)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xiàn)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xiàn)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xiàn)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xiàn)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xiàn)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xiàn)象出發(fā),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guī)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xù)發(fā)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xiàn)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xù)發(fā)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xié)調性、反波動性的發(fā)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xiàn)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huán)境、生態(tài)、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xù)發(fā)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xiàn)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guī)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guī)范的經濟現(xiàn)象,是常態(tài)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xiàn)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xiàn)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xiàn)象,并依據以這類現(xiàn)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xiàn)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xiàn)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二)經濟學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翻譯”,其“翻譯”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經濟規(guī)律的認識,這就需要依賴于作為探索經濟規(guī)律之科學的經濟學。是故,經濟學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來說處于本原地位。無論是抽象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還是具體的經濟法中制度,都體現(xiàn)了經濟學與法學的交融。(1)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中,許多學者越來越重視吸收經濟學的理論營養(yǎng),運用經濟學原理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依據、基本假設、調整范圍、宗旨(或價值取向)、主體等基本問題。如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理論中,得出經濟法為彌補“雙重失靈”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經濟法是確認和規(guī)范政府干預之法的本質。又如從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中,得出經濟法所確認的國家干預應當與經濟民主相伴同的適度干預。[2](2)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的研究中,經濟學的滲透甚為普遍。①經濟立法中的許多概念,是轉用原來為了把握經濟事實而形成的概念或經濟學上的概念[3],如公開市場操作、預算、壟斷、經營機制、產權、私營企業(yè)。闡釋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應的經濟學原理。②許多經濟法律制度建立和變遷的合理性及其內容,都需要經濟理論的支撐。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都能夠從信息不對稱理論中找到依據;又如金融立法對金融業(yè)分業(yè)經營體制或混業(yè)經營體制的選擇,也可以從當時的金融風險理論中找到解釋。③經濟法體系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運用經濟理論來論證。如有學者依據國家針對市場三缺陷(市場障礙、市場機制唯利性和市場被動性、滯后性)采取三調節(jié)(強制、參與和促導)的理論,將經濟法體系設計為市場規(guī)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三大塊[4].而筆者根據國有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經濟學原理,將國有投資經營法列入宏觀調控法之中。④經濟法律制度的運行績效,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評價。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效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對經濟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為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規(guī)范經濟行為之法,運用經濟學研究經濟行為所得的結論來檢視經濟法律制度,以判斷其是否達到目的,更能客觀評價其優(yōu)劣。經濟學是一門具有預測能力的學科,運用其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現(xiàn)行或將要制訂的經濟法律法規(guī),既可以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作超前預測,又可以增強經濟立法的超前性。應注意的是,經濟學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門經濟學與部門經濟法的關系中體現(xiàn)得尤為直接和明顯。

(三)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5].經濟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經濟政策為主要媒介的。對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層次來思考:(1)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兩者在表現(xiàn)形式、調整范圍、穩(wěn)定程度、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區(qū)別,從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別和職能分工。(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經濟政策法律化的范圍和途徑。就范圍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說來,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長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為權宜之計的政策則不宜法律化。就途徑而言,一般指經濟政策的目標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體化,經濟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所吸收;當改革中出現(xiàn)立法空白領域時,某些經濟政策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必要通過執(zhí)法和司法系統(tǒng)而直接適用。但這種“以政策代法”的現(xiàn)象必須從嚴控制。如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任何稅收政策想在轉化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指導和拘束人們行為的規(guī)范。(3)經濟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①經濟法中的不確定性規(guī)范需要由相應的經濟政策增強其確定性,給當事人展示一種明確的預期,這在反壟斷法域尤為突出[6].②經濟法的執(zhí)行力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嚴重影響,如美國反壟斷法在20世紀60年代因風行中小企業(yè)保護政策而執(zhí)行非常嚴格,70年代卻因政策變化其執(zhí)行由嚴厲走向寬松。③經濟法中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語言,這雖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確定性和約束力,以致出現(xiàn)了所謂的“軟法”現(xiàn)象。這在宏觀調控立法中尤為明顯。為解決此問題,需要從立法技術層面研究“使軟法硬化”的對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學理論向法學理論的轉化問題。這主要是如何適當淡化經濟學色彩、增加法學“濃度”,避免以經濟理論來取代法學理論的傾向。(2)經濟法學如何轉換和選擇經濟學概念的問題。應盡可能使用在經濟學界已有明確和一致含義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經濟學概念,其法學含義應同其經濟學含義相通;當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種含義的經濟學概念時,應當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釋中明確選擇其何種經濟學含義。(3)合理使用法律經濟學方法的問題。法律經濟學從經濟學意義上說,是以理性人、個人主義和完全競爭為假設的,運用法律經濟學方法應當注意其在法學中的適用范圍,不宜將其用來分析一切法律問題;效益目標應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準確定位,不宜過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應當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不宜照搬國外的調查文獻;經濟分析工具應當盡可能從各種經濟學科中尋找,不宜僅僅局限于微觀經濟學。(4)保持法學獨立品性的問題。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長期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總是將研究重點放在對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解釋上,這種研究方法反映了經濟法學貼近生活、解釋實踐的特征,但是當其一旦走向極端,就會背離法學應有的嚴謹科學態(tài)度,顯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學本身應有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容易淪為純“政策注釋學”。

二、經濟法規(guī)體系框架

經濟法學界所提出的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guī)制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的經濟法規(guī)體系(或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由“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將傳統(tǒng)法律部門中有關經濟的法律規(guī)范,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成進行重組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它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法以“經濟性”為時代精神[7]的特征。與傳統(tǒng)法律部門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主題或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相比,它不僅是法律體系框架,而且還可以成為研究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是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切入的。這四個切入點較完整地反映了現(xiàn)代法規(guī)范經濟的著力點,因而許多學者自發(fā)地利用經濟法規(guī)體系框架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如運用這種框架討論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經濟糾紛(即涉及經濟問題的糾紛),按照這種框架來分類,更能顯示出各種糾紛的特殊性,從而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場主體法中的企業(yè)兼并與破產糾紛;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反壟斷糾紛等糾紛;宏觀調控法中的政府采購糾紛、稅務征管糾紛等糾紛;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糾紛、勞資糾紛等糾紛,一般都難以套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有的超出現(xiàn)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收案范圍;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但成本過高。因此,設置處理這類案件的專門機構(如經濟審判庭、社會法庭),并制定相應的特別程序法,理論和實踐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撤銷原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交通運輸審判庭,相應改建成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機構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還可以分析其它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法律對策,例如西部開發(fā)、擴大內需、通貨膨脹(或緊縮)、發(fā)展高新技術產業(yè)等。

三、“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現(xiàn)代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調整對象是個復雜系統(tǒng),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和多種行為。在該系統(tǒng)中,含有宏觀調控、市場規(guī)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和社會組織內部等多類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在屬性、要件、運行規(guī)則等諸多方面不盡相同,但又相互關聯(lián)和制約;任一主體都處于多維關系中,在不同關系中相對各方主體處于不同地位,實施的行為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規(guī)制。傳統(tǒng)的法律關系理論框架有一個不可彌補的缺陷,是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的內容,而權利義務概念卻涵蓋不住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現(xiàn)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經濟法域中的社會關系,不僅有公法關系,而且還有公私法混合關系。作為主要是對私法關系(特別是交易關系)的一種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框架對經濟法域的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就顯得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稅收法律關系兼有權力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屬性,其運行過程中含有多個環(huán)節(jié)、涉及多種因素。而運用法律關系理論框架來論述稅法問題時,不僅不能實現(xiàn)權力關系與債權關系的有機融合,消除它們在實踐運作中的沖突[8];而且與稅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對稅收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稅制要素分析框架實質上就是“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我們注意到,現(xiàn)代經濟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關系框架,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這種框架實際上對各個法律部門都通用。對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結構進行研究時,也應以“主體-行為-責任”框架為主、法律關系框架為輔。

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中,主體理論一般應回答以下問題:(1)給主體定位。將主體置于經濟社會大系統(tǒng)中,綜合其在所處多維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對其進行全方位、寬口徑定位,如既在實體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場規(guī)制中定位,也在宏觀調控中定位;既在市場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場競爭中定位。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在經濟社會大系統(tǒng)中主體定位所受到的諸如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WTO)、知識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等制約因素。(2)確定主體資格。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和方式,特定主體資格的內涵和內容構成,特定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法律主體與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等等。(3)設定主體體系框架。這主要研究一定體制下主體的法律形態(tài),并按不同標準對主體進行分類,以凸顯其具體人格,并展示其對不同方位相對人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依主體的職能,主體一般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工商者業(yè)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職業(yè)介紹所、商業(yè)銀行等社會中間層主體;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4)評價和選擇主體立法模式。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門關于主體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現(xiàn)行立法體例的特點和利弊,在既定體制下選擇適當的立法模式。

行為理論主要是研究宏觀調控行為、市場規(guī)制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具體行為的運行規(guī)則,其中以行為的屬性、內容、形式、目標、效力等要素為重點。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域中的行為具有多樣性,各種行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異質性多而同質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為則不然-盡管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種類繁多,但各類行為之間同質性多而異質性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抽象出涵蓋經濟法域各種行為的一般行為理論,一則難以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或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相區(qū)別,二則可操作性不強,無助于各類行為的制度設計。因而,經濟法中的行為理論,與其仿效民商法學或行政法學研究各種行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為理論(如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倒不如著力分別研究各類行為的一般理論,為宏觀調控、市場規(guī)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等類行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鑒于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guī)制行為既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又具有經濟行為的內容,我們在研究時,必須注意其內容和形式的對立統(tǒng)一;而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市場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相對競爭對手、交易對象等市場相對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為,另一方面是相對調控者或規(guī)制者等而言的市場對策行為[9].在研究市場行為時,既要研究其雙重屬性的區(qū)別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為市場對策行為的特殊性。

責任理論一般應研究三個問題:(1)責任形式的確定。既要研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域中運用的特點,也要研究經濟法域中出現(xiàn)的專業(yè)性制裁、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等新型責任形式。(2)責任形式的組合。既以主體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如企業(yè)、社會中間層主體、政府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也以行為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即分別研究市場規(guī)制、宏觀調控等制度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3)立法模式的選擇。既要研究經濟法律法規(guī)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guī)定經濟法域中的法律責任,也要研究經濟法體系內各部門如何就法律責任進行立法分工和協(xié)調。

特別指出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著作將經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經濟法總論的主要內容,但這種套用的民事法律關系理論變種只適宜于象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內在結構簡單的法律關系,對于內在結構復雜多樣的經濟法律關系卻顯得過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論中由于對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不便適用。鑒于法理學界已有以權利與權力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嘗試[10],我們建議在經濟法學中嘗試采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因為其中的主體、行為、責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四、“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

我國法學界近年來盛行著“政府-市場”(或“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研究框架。這體現(xiàn)在如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權力與權利等方面。在經濟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都處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狀態(tài),市場“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場“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運用這種框架來分析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問題時,普適性受到局限。實踐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它們往往通過一定的中介實現(xiàn)互動。在現(xiàn)代社會,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xiàn),其在政府與市場互動構架中的地位日趨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已成為“小政府-大社會”格局中“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xiàn)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民主的重要實現(xiàn)形式。而“政府-市場”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這種現(xiàn)實。正是在此意義上,“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是對“政府-市場”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場”相關聯(lián)的研究優(yōu)勢,又引導人們在宏觀大背景下把握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11].這種框架已在現(xiàn)行立法有較多體現(xiàn)。如《證券法》(1998年)中的“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xié)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框架;《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的“產品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行政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協(xié)會、消費者協(xié)會-消費者、用戶、生產商、銷售商”框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規(guī)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公司和國有企業(yè)(這里指尚未改造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框架;《勞動法》(1994年)、《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guī)中的“勞動行政部門-職業(yè)介紹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框架;《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注冊會計師”框架。總之,在這種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中,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12]包括社團類主體(如工商業(yè)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交易中介類主體(如產權交易所、拍賣行等)、經濟鑒證類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和經濟調節(jié)類主體(如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

運用該框架進行研究,至少應注意:(1)研究框架的適用范圍。這種框架不一定適用于任一經濟法律問題的研究,但對主體研究具有優(yōu)勢。其適用重點應置于主體的制度設計。(2)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缺陷。社會中間層主體同政府一樣,具有內部性,存在缺陷。我們既要研究社會中間層主體缺陷的表現(xiàn)和原因,也要研究彌補這種缺陷的對策,如研究政府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適度監(jiān)管,以及市場主體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制約。(3)不同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市場間的互動。社會中間層主體有多種類型,各自職能和任務以及與政府、市場主體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探討這種互動關系的共性的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各種互動關系的個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過渡。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中間層主體缺位、錯位、越位狀態(tài)并存,不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們應當以“三元框架”為目標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時,研究如何培育社會中間層主體及其與“二元框架”的銜接,探討“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過渡的路徑。

五、法益主體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xiàn)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于一定范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xié)調各種相互沖突或重疊的利益為己任,而這種協(xié)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經濟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復雜的利益結構,明晰其法益主體,需要運用多種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幾種更有特殊意義:

(一)歸屬主體-代表(或實現(xiàn),下同)主體框架。其要點包括:(1)法益主體可以分法益歸屬主體與法益代表主體兩個層次。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有時一致,有時并不一致。換言之,歸屬主體的利益有時由自己代表,有時由他人代表。如個人利益,其歸屬主體是個人,一般由個人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機構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歸屬主體是社會公眾,一般由政府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個人或非政府公共組織來代表。(2)歸屬主體有單個歸屬主體和共同歸屬主體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權益都可以作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區(qū)分。(3)代表主體有一元代表主體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體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訴訟中,只有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費者協(xié)會支持消費者提訟的案件中,消費者協(xié)會和消費者都是代表主體。(4)關于歸屬主體與代表主體的關系,存在著兩者統(tǒng)一的自我代表模式、兩者不統(tǒng)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與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在這里公訴既實現(xiàn)受害人利益,也實現(xiàn)公眾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訴“富平春”酒廠案中,王英作為原告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在產品標簽上作警示標注兩項訴訟請求,前項請求是實現(xiàn)自我利益,后項請求是實現(xiàn)公眾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還可以分為形式代表模式和實質代表模式。如在國有公司中,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代表;只有當其行為符合國有資產利益時才是實質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國有資產代表實施的違背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才有“產權虛置”、“產權不明晰”之說??梢?,要使形式代表轉化為實質代表,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二)當事人-相關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和異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后者包括強弱當事人間的關系、個人與組織間的關系、行業(yè)與區(qū)域間的關系、市場主體與特定行業(yè)或區(qū)域間的關系等等。(2)相關人依不同標準,可分別作出特定相關人和不特定相關人(公眾)、直接相關人與間接相關人、顯性相關人與隱性相關人、當代相關人與后代相關人、相當個人與相關組織(行業(yè)、區(qū)域)等分類。(3)當事人與相關人的關系是社會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處于經濟社會大系統(tǒng)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利益主體之間,都是相互依存的。這是共生理念的體現(xiàn)。因而,法律在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不能只是關注內部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配置,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與相關人間的利益配置。如在考慮股東利益時,至少還應當考慮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應當考慮供應商、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等相關人。(4)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劃分是相對的。例如,在構成同業(yè)競爭的甲、乙兩個企業(yè)與消費之間,就競爭關系而言,甲、乙企業(yè)為當事人,消費者則為相關人;就消費購買關系而言,消費者與其中某企業(yè)為當事人,另一企業(yè)則為相關人。相關人一般可以劃分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公眾,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當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當事人與相關人的相互影響有大小、正負和主客觀之分。如果影響微小,可以忽略不計,無須考慮相關人問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就是對這種正負影響的最好說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創(chuàng)造發(fā)明,負外部性如環(huán)境污染。這種外部效應既可能是主觀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觀形成的。(6)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利益協(xié)調。就協(xié)調內容而言,有補償和限制兩方面。補償即針對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正負影響而采取相應的利益彌補措施,對產生負面影響者增加其負擔,如征收排污費、收取容器或包裝物回收押金;對產生正面影響者增加其收益,如貸款扶持、財政補貼。限制即對產生負面影響者的行為自由給予適當限制,如頒布許可證、監(jiān)督檢查。就協(xié)調方式而言,有協(xié)商(如勞資集體談判)、參與(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壟斷企業(yè)的價格聽證)、訴訟(如賦予職業(yè)團體對職業(yè)者的支持權)、政府干預(如征稅、市場準入)等多種方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對主觀制造負面影響者實行過錯責任(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或嚴格責任(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者),對客觀形成負面影響者(如環(huán)境污染損害者)實行無過錯責任。

(三)當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代際關系是人類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中的關系。當人類社會選擇可持續(xù)發(fā)展作為其發(fā)展模式時,代際利益配置的重要意義才凸顯出來。(2)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位差別,當代人的優(yōu)勢在于擁有后代人“缺位”時對資源的壟斷和先占。因而,具有“經濟人”屬性的當代人會損害后代利益?;诳沙掷m(xù)發(fā)展的目的,當代人對后代人必須承擔不損害后展而為后展創(chuàng)造條件的責任。這也決定了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要創(chuàng)新,不僅要“治于已然”,更要著重“防于未然”,法律調整的功能必須向前、向未來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續(xù)競爭力。(3)當代人對后代人承擔責任的實現(xiàn)方式?!敖洕恕睂傩詴Ξ敶讼蚝蟠酥鲃樱ɑ蜃杂X)承擔責任造成障礙,而后代人又處于“缺位”狀態(tài)。這就需要當代人中有人充當后代利益代表,構建代際利益協(xié)調機制。實踐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來充當后代利益代表較為理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個人來充當這種代表。政府應將后代利益納入其目標體系,組織和動員當代各種資源,為后展創(chuàng)造條件;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給予禁止、限制和懲罰;對有利于后展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政府還應支持民間成立各種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賦予各種非政府公共機構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會責任;等等。當然,民間主體作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作保障。但依我國現(xiàn)行立法,當代主體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時無權提訟。而有些國家已有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個判決中承認42名兒童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世代對損害健康環(huán)境者的資格。[14]因此,我國立法也應賦予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資格,而不論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與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

六、比較框架

比較研究對于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法和作為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學來說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過“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評價優(yōu)劣利弊,綜合衡量解決問題和制度設計的各種方案,并結合本國的實際作出抉擇?;诖?,運用比較研究框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經濟法是現(xiàn)代興起的法律部門。對其進行定位時,首先應處理好與傳統(tǒng)法律部門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通過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一直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這在其他法學領域是不多見的。但這種比較,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qū)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lián)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xiàn)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xiàn)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應當克服的缺陷。

(二)經濟法的國際比較與區(qū)際比較。在經濟法比較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重視國際比較而忽視了中國的區(qū)際(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比較。在一國四法域的中國,大陸有著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tǒng),臺灣地區(qū)和澳門地區(qū)有著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香港地區(qū)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tǒng);并且臺灣地區(qū)和香港地區(qū)還具有經濟發(fā)達、市場經濟成熟的特點。這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因而,這種區(qū)際比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較,也包含了發(fā)達經濟與發(fā)展中經濟、成熟市場經濟與欠成熟市場經濟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較,還包含了外國法在中國不同區(qū)域本土化的比較;既體現(xiàn)了世界性,也體現(xiàn)了中國特色。所以,國際比較與區(qū)際比較應當并重。在國際比較中,要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來選擇可比性較強的國家進行比較。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發(fā)展中大國的、由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有東方文化背景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選擇發(fā)展中國家、大國、體制轉型國家、東方國家作為比較對象,更能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尋求適合中國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對策。在加入WTO后,中國法律變遷面臨著既要與WTO規(guī)則接軌,又要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的雙重任務。鑒于WTO規(guī)則受發(fā)達國家主導的既成事實,應當重視與英美、歐盟等發(fā)達國家的法制作比較研究,從中尋求我國經濟法如何順應經濟全球化發(fā)展方向的接軌方案。為了盡可能減小這種接軌所帶來的負效應,還應當重視與WTO成員國中的發(fā)展中國家的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在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尋求我國如何作為發(fā)展中國家進入WTO以及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規(guī)則的路徑。

(三)經濟法的“法條-背景-效果”比較。法律比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鑒和移植。因而,既要對法條本身進行比較,還要對隱匿于法條背后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法條實施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比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是否借鑒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或移植。否則,就難免盲目借鑒或移植,導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訴性規(guī)范與不可訴性規(guī)范相結合框架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用來判斷糾紛的屬性。法的不可訴性則是指法律規(guī)范不具有可訴性。應當注意的是,法的可訴性不同于權利的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但救濟的途徑除了訴訟、仲裁外,還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沒有履行《勞動法》第10條規(guī)定的“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造就業(yè)條件,擴大就業(yè)機會”的職責時,失業(yè)者雖然不可能通過對政府提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可以從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獲得救濟。事實上,經濟法領域存在突出的可訴性不強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3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而當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又如該法第4條雖然規(guī)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但法律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如《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第4條雖然規(guī)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zhí)行貨幣政策,發(fā)行人民幣,經理國庫,負責金融業(yè)的統(tǒng)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的職責。而當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完全履行這些職責時,法律沒有規(guī)定能對其提訟。又如依《預算法》(1995年)第3條和第13條的規(guī)定,各級政府對實現(xiàn)本級預算的收支平衡負有職責,但當政府未經依法批準甚至變更預算未能實現(xiàn)收支平衡時,雖然該法第73條作了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規(guī)定,但沒有作出對該政府提訟的規(guī)定。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既要研究可訴性規(guī)范,也要研究不可訴性規(guī)范,還要研究這兩種規(guī)范的聯(lián)系,避免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人為割裂。

經濟法的可訴性規(guī)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評估經濟法可訴性的效果。即對現(xiàn)行民事訴訟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在經濟法域的適用效果進行分析,著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彌補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對策??勺鲀煞N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使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二是構建獨立于民訴、行訴和刑訴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使其與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15].同時應當對這兩種思路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探求增強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方案。(3)相關問題的探討,如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勞動(或社會)法院的建立;等等。

經濟法的不可訴性規(guī)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不可訴性的現(xiàn)狀、成因及評價。在分析其現(xiàn)狀時,應注意有的法律規(guī)范理論上本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guī)定可訴而不可訴[16];有的確實既不具備可訴的理論條件也不具有可訴的法定條件。對其進行評價時,既要看到不可訴性由于減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對經濟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帶來的消極影響,又要看到因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導致訴訟外救濟方式日趨增多的現(xiàn)代趨勢,從而正確認識經濟法中不可訴性存在的合理性。(2)彌補不可訴性的對策。對本應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guī)定可訴而不可訴的規(guī)范,應研究其如何向可訴性規(guī)范轉化;對客觀上本不可訴的規(guī)范,應研究如何確定其合理范圍,并通過訴訟外救濟方式來保障其功能的實現(xiàn)。

正因為經濟法兼有可訴性規(guī)范與不可訴性規(guī)范,在進行案例研究時,不能只限于審判案例研究,還應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審判案例研究雖然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來尋求和彌補法律漏洞從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訴性規(guī)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論案”的基礎上作出“就法論法”的建議。制度案例研究則是通過對某種具體制度進行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評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應的制度設計。這種研究突破了可訴性規(guī)范的范圍,將可訴性規(guī)范與不可訴性規(guī)范聯(lián)系起來作整體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論法”的傳統(tǒng)研究格局,將法律置于經濟、政治、社會和生態(tài)的大系統(tǒng)中展開研究。經濟法作為現(xiàn)代法,與傳統(tǒng)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的規(guī)范較多。經濟法學應當比傳統(tǒng)法學更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體制轉型時期,制度的創(chuàng)新或重新設計更為頻繁,強調經濟法學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尤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異是由于人們選取的角度、坐標以及分析的側重點不同而造成的,無所謂孰優(yōu)孰劣。任何一種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沒有哪一種框架足以達到對問題的全面認識,還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們對研究框架歸納和選取受到了認知目的、知識結構、觀察視野、占有文獻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但我們相信,這些框架來源于現(xiàn)代研究活動,因而具有時代意義。理論的進步需要有方法的協(xié)力。經濟法學的不成熟,在某種意義上在于缺乏有力而嚴謹的分析工具,特別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夠適應性的研究框架。加強對經濟法學研究框架的總結和探索,有助于我國經濟法學走向成熟!

注釋:

[1]代表性論文有張守文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王艷林、趙雄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張曉君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xiàn)代法學》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xiàn)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現(xiàn)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頁。

[4]參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宏森、王全興主編:《中國經濟法原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頁;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頁;等等。

[6]關于法律的不確定性研究,可參見沈敏榮:《法律的不確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國學者海德曼(Hedemann)認為,法學研究應注意時代的精神,現(xiàn)代社會以“經濟性”為其時代精神,“經濟性”就是現(xiàn)代法的特征;具有這種現(xiàn)代法的特征,滲透著現(xiàn)代的經濟精神的法就是經濟法。海德曼的觀點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經濟法的基本特征》一書中。

[8]張守文:《稅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頁。

[9]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10]參見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參見王保樹主編的《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關論述。

[12]關于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研究詳見王全興、管斌:《社會中間層主體研究》,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5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評說白酒標簽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絲:《公平地對待未來人類》,汪勁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頁。

第7篇:經濟法學范文

 

一、經濟法學教學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教學方法陳舊,束縛學生創(chuàng)新力與主動性。受傳統(tǒng)教學模式的束縛,大多數高校的經濟法學一直采用填鴨式教學,以教師講授、學生被動接受為主,這種“教師講、學生聽、教師寫、學生記”的教學模式,使學生被動地成為了知識的“聆聽者”,忽略了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的主體性,嚴重影響了法學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也不利于教學互動和教學效果的評價與改進。

 

(二)教學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教學要求的不斷提高對傳統(tǒng)的經濟法的教學方法產生沖擊。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變革要求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的創(chuàng)新,積極探索有利于培養(yǎng)復合型人才的新型教學方法,同時,根據社會的實際需求,運用新型教學方法來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素質、增強學生綜合能力。

 

二、經濟法學教學方法改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學教學方法應結合課程的性質教學目標的要求以及課程內容的特點進行具體應用,與時俱進,形成一個完整的教學方法體系,故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 經濟法教學方法的運用要符合經濟法的課程性質與教學目標。目標與方法是統(tǒng)一的,目標是方法的靈魂。經濟法學教學方法的選擇要以經濟法學課程性質與教學目標為基礎。還要結合社會背景以及學生的興趣等等。

 

(二) 經濟法教學方法的綜合應用要與經濟法的課程內容相適應。教學方法與課程內容是內在統(tǒng)一的,教學方法的選擇不得偏離課程的基礎理論。

 

(三)教學方法要形成一個具有內在統(tǒng)一性的體系結構。選擇了教學方法之后,應根據課程性質與教學目標的要求,課程內容的特點以及具體的教育情境的需要進行優(yōu)化組合,形成一個可以產生合力的有機結構,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價值。

 

三、完善經濟法教學方法改革的建議

 

(一)與校園文化結合,彌補經濟法學課堂教學缺失。校園文化對大學生的熏陶,表現(xiàn)在它不僅可以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而且可以更直接地使學生參與到一些法律實踐活動中來。一是組織、成立各種類型的經濟法學社團或經濟法學興趣小組,舉辦各種經濟法學學術活動。二是在學校和學院的宣傳欄中開展經濟法學專題板報活動。三是利用各種文體設施,廣泛開展經濟法知識競賽、模擬法庭、法律辯論賽等趣味性較強的法律實踐活動。

 

(二)注重經濟法理論知識和經濟類課程以及實踐相結合。經濟法法學博大精深,實用性很強。在具體應用之前,必須具有扎實的理論基礎,因此應根據教學大綱和計劃,進行合理的講述,重點章節(jié)加多課時,夠突出重點,做到詳略得當。

 

(三)打破傳統(tǒng),嘗試參與式教學的新教法。經濟法學教學模式改革的目標是通過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使理論講授和法條灌輸變得生動活潑,使教學內容具有啟發(fā)性,有利于學生掌握抽象的法學原理和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并能靈活運用,舉一反三,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

 

采用學生參與式教學法人本主義教學理論認為,教學必須以學生為中心,教師不是直接教學生,而是扮演促進角色,促進學生學習,使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在經濟法學的實踐環(huán)節(jié)中采用這種教學方式,融趣味性、知識性、啟發(fā)性于一體,有助于促進學生同時培養(yǎng)學生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的資料整合能力、法律思維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有助于完善當前人才培養(yǎng)的機制,實現(xiàn)創(chuàng)新型人才培養(yǎng)的目標。如市場經濟熱點問題討論、案例分析、觀看影視、角色扮演、辯論、實務講座及針對教學內容設計的游戲、練習等方式來實現(xiàn)。在教學中可以通過新聞熱點事件來導入經濟法學教學內容,比較容易引起學生學習興趣,也有助于擴充學生知識點、活躍課堂氣氛,增強經濟法學知識的實用性,增強學生通過專業(yè)知識解讀社會現(xiàn)象的能力。

 

(四)重視實務教學。法律實務教學在經濟法學教學中具有重要作用。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學科,所有課堂上學習的理論知識最終都將用于法律實務。鑒于傳統(tǒng)的課堂教學無法較好地將實務環(huán)節(jié)融入理論知識的教學中,經濟法學課堂教學應盡量與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相融合,改變傳統(tǒng)的課堂教學與專業(yè)實踐各自為政的狀態(tài),將教學融入實踐,將實踐延伸到課堂。因此在經濟法學課堂講授中教師應當有意識的引導學生培養(yǎng)專業(yè)實踐能力,培養(yǎng)學生的獨立思辨能力,將專業(yè)知識的講解融入到活生生的現(xiàn)實案例中,在對現(xiàn)實問題的關注中培養(yǎng)學生運用專業(yè)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模擬法庭、安排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邀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來課堂上進行專題實務講座也是一種有效的實務教學方式。

 

(五)利用網絡、多媒體教學。當今社會是傳媒、網絡普及化、快捷化、科技化的社會,利用網絡、多媒體使教學豐富多樣,課堂氣氛活潑,案例生動有趣,又可以隨時找到最新的政策信息影視文件,調動學生課堂的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第8篇:經濟法學范文

一、社會助益制度的界定

1.社會助益制度的概念社會助益制度是指國家積極介入經濟活動,通過各種措施,保障公民社會經濟權利的一種制度。對于該定義可以從下列方面予以討論。

第一,社會助益制度是保障公民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經濟權利的制度。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tài)或政治過程。經濟法學是建立在理論基礎之上的,必然也要保障人權,其中社會助益制度就屬于權利保障制度。根據我國現(xiàn)行憲法的規(guī)定,社會助益制度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社會經濟權利中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國家通過對經濟社會的積極介入而保障的公民的社會或經濟生活的權利。社會助益制度主要是為公民提供一定幫助、物質利益或者與物質相關的利益,它主要通過以下手段實現(xiàn):一是提供就業(yè)機會和培訓,保障公民勞動權的實現(xiàn)。二是直接提供金錢或物,如給予生活困難的人最低生活保障費,給予災民的救災款項、食物、藥品等。三是安置,即從工作、生活、居住上對助益對象予以安排,如對殘廢軍人、失去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安置者。四是救助,如對城市中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短期收留等。五是優(yōu)待,如減免學費,減免交通費等。

第二,社會助益制度是國家介入經濟活動的積極作為制度。社會助益制度所保障的社會經濟權利是一種積極權利,即要求國家權力作出相應行為的權利。市場經濟體制是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手段,強調效率、競爭,必然會引起貧富兩極分化,產生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經濟上的弱者甚至無法生存,而市場本身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就有義務擔負起調控的職責,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xiàn)。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助益制度就是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積極作為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介入經濟生活、實施助益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guī)范,把憲法規(guī)定的社會助益制度的內容加以具體化,形成完善的社會助益法律體系;二是勞動和社會保障相關行政部門對社會助益制度的實施進行管理、監(jiān)督;三是國家發(fā)展經濟,為勞動者提供就業(yè)機會、對勞動者進行就業(yè)培訓、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提高社會保障待遇等;四是國家提供財力支持,設立福利設施、劃撥救災款項等。

2.社會助益制度的特點

第一,社會助益制度的復合性。社會助益制度不是單一的,而是呈現(xiàn)出復合性,即社會助益制度包含了許多具體制度。這是由公民在經濟生活中遇到的風險、困境等的多樣性決定的。根據我國現(xiàn)行憲法關于經濟制度和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社會助益制度主要涉及到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這兩項制度是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再將這些制度加以具體化。依據我國與社會助益制度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勞動保護制度包括勞動就業(yè)制度、工資保障制度、勞動安全衛(wèi)生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休養(yǎng)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社會救助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等。

第二,社會助益制度的物質受制性。社會助益制度通常表現(xiàn)為國家為公民提供一定的物質利益,它必然受制于一國或一地區(qū)生產力發(fā)展水平、經濟發(fā)展程度的制約。現(xiàn)行憲法第14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一國或一地區(qū)經濟水平發(fā)展越高,勞動就業(yè)機會就越多,各種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就會越寬,待遇就會越高;反之經濟衰退,失業(yè)率就會增加,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就窄,待遇就會減少。

第三,社會助益制度的社會性。這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社會助益制度解決的問題具有社會性,即社會助益制度解決的是社會問題,主要包括就業(yè)、年老、疾病、失業(yè)、貧窮等。這些社會問題帶有普遍性,并非公民依靠個人力量所能解決,需要借助國家的力量來解決,從而保護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達到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目標。其二,社會助益制度的覆蓋范圍是全體社會成員。社會助益制度保障的是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等社會經濟權利,而社會經濟權利作為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是每個公民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因而社會助益制度的覆蓋范圍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限制和制度建設的不完善,現(xiàn)實中我國社會助益制度尚未覆蓋全體社會成員。其三,社會助益制度的運作帶有社會性。

二、社會助益制度的功能

1.和諧社會思想的體現(xiàn)功能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的各個層面能夠實現(xiàn)良性的互動,整個社會能夠表現(xiàn)出一種公平、有序的狀態(tài),社會能夠實現(xiàn)協(xié)調、健康的發(fā)展。我國自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有了很大的發(fā)展,但同時也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其中貧富差距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方式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社會助益制度中的社會保障制度既是公民權利保障制度,也是收入分配調節(jié)制度。實現(xiàn)社會公平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是國民收入的一種轉移,一是國家通過收取社會保障費,將其在全國或一定區(qū)域內統(tǒng)一安排使用,可以實現(xiàn)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經濟發(fā)展程度不同的地區(qū)之間的再分配,使得國民收入從高收入者轉移到低收入者,從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轉移到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二是國家用財政收入直接補貼社會保障基金,國家通過這種方式把高收入者交納的稅收轉移給了低收入者。這種對國民收入進行的再分配,體現(xiàn)了和諧社會的思想,有助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再如,社會助益制度中的農村扶貧制度,也是實現(xiàn)社會和諧的途徑之一。國家通過為農村貧困戶或貧困地區(qū)提 供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幫助其脫貧致富,從而縮小城鄉(xiāng)差距。

2.弱勢群體社會歸屬感的體現(xiàn)功能

弱勢群體是社會學、政治學、法學、倫理學、經濟學等學科共同關注的一個問題。弱勢群體主要是指一批收入較低、生活困難,社會資源短缺,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并缺乏相應發(fā)展?jié)撃艿娜巳?。一般來說構成弱勢群體的個人及家庭生活達不到社會認可的最基本標準,依賴自己的力量無法改變目前的弱勢地位。在我國,目前主要包括城鄉(xiāng)貧困人口、經濟結構調整進程中出現(xiàn)的失業(yè)和下崗職工、殘疾人、農民工、部分老齡人口以及少數臨時遭遇災禍的人員等。這些人員有些屬于生理性弱勢群體,如老人、兒童、殘疾人,有些屬于社會性弱勢群體,如經濟結構調整進程中出現(xiàn)的失業(yè)和下崗職工、城鄉(xiāng)貧困人口,有些屬于自然性弱勢群體,如遭遇災害的人員。隨著社會化、工業(yè)化和市場化的發(fā)展,弱勢群體的生存風險也與日俱增。這些社會風險的增加,使弱勢群體的生存安全受到極大的威脅。由于主客觀原因處于困境中的弱勢群體,不僅物質上匱乏,而且心理上也會受到損失。弱勢群體處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而又無力擺脫困境,心里很容易產生被剝奪感,被社會拋棄感,失去社會歸屬感。社會歸屬感,從字面上講,就是歸于、屬于社會的情感,是社會文化心理范疇的概念。這種情感又會影響著人在社會中的行為。失去社會歸屬感的人往往會對社會產生敵對情緒,做出各種的行為,造成社會的不安,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社會助益制度通過對陷入困境的弱勢群體予以貨幣、實物、服務、安置等幫助從而使他們體會到國家和社會的關心和溫暖,體會到做人的尊嚴,消除由于處于弱勢地位造成的心理與社會的隔離,從根本上解決弱勢群體的心理問題。

3.社會政策全球趨同的體現(xiàn)功能

社會政策可以定義為影響公共福利的政策行為。雖然非國家機構也可以有“政策”,但“社會政策”這個一般性的表達方式主要是用來界定與公民福利有關的國家所起的作用。作為政府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任何一個國家都面臨著為其公民提供必要福利和保障的問題。從歷史上看,向具有現(xiàn)代特征的社會福利國家或福利國家發(fā)展,始于19世紀下半葉或20世紀初,是對大多數國家在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產生的問題的反應。但是福利部門經過一定程序而具有合法性的擴張,則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頭幾十年間進行的。盡管在細節(jié)上存在著種種差別,但是就某些政策措施領域來看,可以看出各國之間具有明顯的相似性,其中主要包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反貧困以及文生和教育政策。也就是說盡管各國提供福利和保障的內涵、模式、目標等有所不同,但是它們都會面臨同樣的社會問題,都要解決與人類所必需的生存條件相關的問題,例如就業(yè);對個人提供教育和培訓,使其有能力融入社會;醫(yī)療;養(yǎng)老;反貧困;照顧和支持無獨立生存能力的人等。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家之間的經濟依賴加強,資本在全球的互動也對社會政策產生了影響,社會政策出現(xiàn)了趨同的傾向。這種傾向表現(xiàn)在各國在社會助益制度領域加強了國家之間的合作,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或公約。在勞動保護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制定和通過了一系列公約,如《同酬公約》、《就業(yè)政策公約》、《(就業(yè)和職業(yè))歧視公約》、《促進就業(yè)和失業(yè)保護公約》、《最低年齡公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殘疾人)職業(yè)康復和就業(yè)公約》、《建筑業(yè)安全和衛(wèi)生公約》、《化學品公約》、《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等。在社會保障領域,國際勞工組織也制定和通過了一系列公約,如《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社會保障)同等待遇公約》、《維護社會保障權利公約》、《(工業(yè))疾病保險公約》、《(農業(yè))疾病保險公約》、《工人(職業(yè)病)賠償公約》、《工傷事故和職業(yè)病津貼公約》、《殘疾、老年和遺屬津貼公約》、《生育保護公約》等。此外聯(lián)合國在這些領域也通過了相關的宣言和公約。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規(guī)定:“人作為社會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fā)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xiàn);此種實現(xiàn)的促成有賴國家措施與國家合作,并當依各國的機構與資源量力而行?!甭?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護的經濟、社會權利主要包括:①工作權;②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③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④人人有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和免于饑餓的基本權利等。參加公約的國家必須按照這些公約履行相應義務,針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定的社會政策必然要以這些公約為基準,呈現(xiàn)出趨同的傾向。作為實現(xiàn)這些社會政策的社會助益制度體現(xiàn)出了社會政策全球趨同的傾向。

三、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

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指的是規(guī)制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組合、排列關系。社會助益制度主要包括勞動保護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則由規(guī)制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結構與規(guī)制勞動保護制度的法律結構并列組成。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社會助益制度的運作效果。目前我國社會助益制度運作效果并不盡如人意,與社會助益制度的法律結構不夠合理有著直接的關聯(lián)。

第9篇:經濟法學范文

為提高我國人才的國際競爭力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化復合人才的需求,2001年,教育部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中提出要在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貿易、法律等專業(yè)實行雙語教學。隨后,教育部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在高校實施和推廣雙語教學的文件。如2004年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中把“有實施雙語教學的激勵措施和政策,適宜的專業(yè)特別是生物技術、信息技術、金融、法律等雙語授課課程比例≥10%”定為A級標準。教育部2005年1號文件,2007年1、2號文件都強調開展雙語教學。作為教育部確定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必修的14門核心專業(yè)課程之一的國際經濟法學課程與我國的對外經貿活動密切相關,其將在高校法學專業(yè)課程的雙語教學中首當其沖。目前,一些高校的法律院系陸續(xù)開展了雙語教學,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太理想,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引發(fā)了關于雙語教學的理論探討。

一、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之必要性

(一)我國對外經貿活動對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外語(主要是英語)作為工具,在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時代愈加重要,法律職業(yè)者要熟練地運用外語處理法律文書、用外語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譯”。這樣,法律實務要求法學教育必須與之相適應,其雙語教學勢在必行[1]。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fā)展,加入WTO后,我國的對外經貿活動日益頻繁,作為世界貿易大國,我國和其他國家間的貿易摩擦和爭端急劇上升。然而,我國嚴重缺乏精通英語,熟悉國際經貿、投資和金融等方面法律的高層次專門人才。以處理WTO方面的國際貿易爭端為例,我國經常要花費數百、甚至上千萬美元聘請外國律師來提供法律服務。國際經濟法學是教育部確定的法學專業(yè)必修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其主要內容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投資、國際金融、WTO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方面的國際法律制度,是一門理論和實踐密切聯(lián)系的學科。該課程旨在培養(yǎng)熟悉國際經貿規(guī)則和慣例、了解各國貿易政策法規(guī)、熟練掌握國際經濟糾紛解決方法的復合型人才。然而,傳統(tǒng)的中文教學方式難以實現(xiàn)上述教學目標。

(二)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條約和國際商事慣例,幾乎貫穿了國際經濟法的始終,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國際通用語言———英語,然而,由于語言本身所具有的符號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們在將這些法律文本翻譯成中文時,難以完全表達原意,甚至不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義。例如HighSea(公海)一詞,如果根據其字面翻譯,則無法理解其意思。國內國際經濟法學教科書中的許多內容為翻譯版本,有些翻譯和原文含義有偏差,不夠準確,甚至同類中文教材就同一專業(yè)術語的翻譯也有差別,讓人不知所以。最直接的辦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規(guī)定,按照英文原版詞義和語境去理解。用英文傳授該部分知識比中文教授更為準確。

(三)處理國際經貿糾紛實踐的需要

國際經貿糾紛往往發(fā)生在英語環(huán)境中,而在許多高校開展的國際經濟法學中文案例教學中,所選案例普遍與實踐脫節(jié)。案例表述為中文,其具體出處無從考證,即便是真實案例,也因教學時間限制而做了簡化處理,國際經貿糾紛中的合同、提單、匯票、信用證等書面材料均處理為中文,甚至只保留其部分內容,使得真實案例的全貌被掩蓋,原本復雜的實際案情被刻意簡化,甚至關鍵情節(jié)不清,與國際經貿實踐嚴重脫節(jié)。實施雙語教學能使學生在雙語環(huán)境的培養(yǎng)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在提高學生英語水平的基礎上培養(yǎng)了學生運用相關法律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的能力,為將來從事涉外法律實務工作打好基礎。

(四)法學研究的需要

法學研究活動中,學者們若能直接參考英文原文文獻,將得出更準確的結論,縮短和國際同行的差距。如果參考的材料都是二手貨,難免失真,何談結論的正確?加之水平高的人很少搞翻譯,水平一般的人翻譯又不可靠,因而只有原文可靠。通過雙語教學,夯實法律工作者和法學研究者的專業(yè)英語基礎,使法律實務和理論研究都能躍上一個新臺階。從高校學生對雙語教學的反映來看,大多數同學持肯定態(tài)度。如,江西師范大學2008年曾隨機抽取300名文理學生進行問卷調查[2],結果如下:關于開設雙語課程的必要性,有83%的學生可接受,17%的學生擔心。關于開設雙語課程的影響,有94.5%持肯定態(tài)度;86%的學生認為可能拓展就業(yè)范圍;45%的學生認為加重了學習任務。

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含義之辨析

正確理解和把握我國高校實施的“雙語教學”的含義是分析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含義的前提。目前,包括法學教育界在內的學界對“雙語教學”的科學含義卻一直存在不同觀點。例如,有人認為“雙語教學”可以成為提供我國新時代外語教學質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單純的教學方法問題。有人定義為:它是在學校包括課堂教學在內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以及學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語,同時廣泛使用外語的一種教學活動。有觀點認為:它主要是指多元文化國家的一種語言政策,而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式。還有人根據外國字典中的定義將雙語教學理解為:“雙語教學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過這種教學模式實現(xiàn)多元文化的共存。”[3]客觀地講,這些觀點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卻均忽視了“雙語教學”一詞在我國的演進歷史和法理基礎,因而缺乏準確解釋“雙語教學”含義的根基。在我國,“雙語教學”是政府強制推動的教學模式之一,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規(guī)定,嚴格講應稱之為“外語教學”。教育部《意見》第8項“積極推動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教學”指出:按照“教育面向現(xiàn)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zhàn),本科教育要創(chuàng)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yè)課教學。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生物技術、信息技術等專業(yè),以及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專業(yè),更要先行一步,力爭3年內,外語教學課程達到所開課程的5%~10%。暫不具備直接用英語講授條件的學校、專業(yè),可以對部分課程先實行外語教材、中文授課,分步到位。這是我國高校實施“雙語教學”的法理基礎。按照上述規(guī)定,目前我國高校“雙語教學”的含義有以下4點。(1)本科教育需要逐步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部分公共課和專業(yè)課教學。(2)部分學科、包括法學的“外語教學課程”需要在2004年后達到總課程的5%~10%。2004年,教育部又規(guī)定:把包括法律在內的一些專業(yè)課程雙語授課課程比例≥10%作為高校評定為A級的標準之一。(3)暫不能進行外語教學的高校可采取“外語教材,中文授課”的過渡式教學模式。(4)教育部要求的高校“雙語教學”實際是指“外語教學”,即某一課程的教學要全部或絕大部分使用外語(主要是英語)來進行,而不是用中文和外語共同進行教學。根據一些高校的資料看,“雙語教學”是指除外語課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語授課的課時占50%以上(含50%)的課程。所以,我國目前的“雙語教學”一詞的官方含義是指除外語課程外的外語授課課時占該課程課時的50%以上(含50%)的公共或專業(yè)課程。由于英語是我國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語,所以,教育部所稱的“雙語教學”實際就是使用英語進行專業(yè)課程教學。在“雙語教學”的精確含義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是指用英語授課的課時占50%以上(含50%)。#p#分頁標題#e#

三、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實施之困

(一)選擇何種雙語教學模式之困

目前各高校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模式大致有三種:(1)全外型模式,亦稱浸潤型模式,即所開設課程采用英語原版教材,課堂講授、案例分析討論、課程考核等環(huán)節(jié)完全用英語進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語原版教材,課堂講授、案例分析等環(huán)節(jié)用英語與中文相結合進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語教材,中文講授的方法。后兩種模式統(tǒng)稱為過渡型模式。目前,多數學校采用過渡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模式,用英語學習專業(yè)名詞和進行簡單解釋和表達,重點的描述和解釋用中文,導致了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學的尷尬局面[4]。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學生的英語水平整體較差。學生的英語水平主要通過四、六級考試來衡量,其中通過四級是基本的要求,而各高校四級通過率很低。二是各高校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師資力量普遍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擔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任務的教師主要是本國教師,其中許多教師原本是外語專業(yè)人才,他們仍然照搬外語教學方法用于國際經濟法學教學中,使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成了外語翻譯課。另外,許多從事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教師沒有國外法學專業(yè)的留學經歷,對國際有關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了解較少,其能力與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二)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材選用之困

理論性和實踐性兼具的高質量教材直接關系到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質量。目前國內出版的能全面涵蓋國際經濟法領域基本知識的雙語教材較少,其中出現(xiàn)的語法錯誤和中式英語表述過多,法律描述的內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且,這些教材存在著涵蓋內容出入較大、重理論輕實務、一般性介紹內容多而具體法律規(guī)則少等問題。有些高校雖然直接使用英文原版教材,但多為集中介紹或評析某一國家涉外立法或者專門介紹某一類國際條約,其內容很難涵蓋國際經濟法學的諸多內容,且存在滯后于社會經濟發(fā)展、閱讀和理解難度大及教材成本較高等問題。有的高校則使用自編英語教材,其中也有個別優(yōu)秀的教材,但普及率不高。還有一些院??紤]學生接受程度,采取中英文教材并用的方法。網上公開的某些法學院校的國際經濟法雙語課程教學大綱竟然90%是以中文來撰寫的。

(三)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和考核方式之困

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的雙語教學依然采取的是傳統(tǒng)法學教育方式,即以傳授系統(tǒng)和科學的法律知識為主,注重理論教學。由于目前各高校班級人數多,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可是少,課堂教學中教師難以和學生深入地用外文討論或溝通,大大影響了雙語教學的課堂教學效果。課外實踐環(huán)節(jié)的缺失嚴重影響了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涉外法律糾紛的能力。實踐中,不少法學院校也開展了包括模擬法庭、專題辯論、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然而這些實踐教學的內容多關注國內民商法、經濟法以及刑法領域,鮮有涉及國際經濟法領域,或者即使涉及到國際經貿案件,也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維模式分析、討論案件,學生難以全面、正確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以判例法為主的國際經貿法律規(guī)則,這會使學生將來真正接觸涉外法律實務時不知所措。進行雙語教學的教師需要根據對教學效果的反饋信息來調整教學方法。教學實踐中的信息反饋主要是通過平時考核與期末考核來實現(xiàn)。目前國際經濟法學課程的考核主要采取結構化考核方式,學生總成績包含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平時考核方式較為單一,多以課堂提問和平時作業(yè)的方式進行,這些方式的評價標準模糊,難以客觀、全面體現(xiàn)教學效果。期末考試作為最主要的考核途徑,在具體實施中仍存在問題,例如,有些院校用英語出題,要求學生用英語作答,這種考試方式難度最大,試卷評改標準也不易把握。還有些院校用英語出題,要求學生中文作答,難度降低,但學生需在兩種語言情境下來回轉換,使得雙語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路徑選擇

(一)應采取全外型教學模式

開展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的根本目的是要提高學生用英語學習和理解有關國際經濟法律知識、培養(yǎng)學生用英語思考法律問題、表達思想而最終獲得用英語作為工作語言的能力。中、英文并用的過渡型教學模式將學生置于兩種頻繁互換的語言環(huán)境下,母語思維定勢的存在使中國學生難以真正適應英文思維模式,而且中文和英文的交互使用導致雙語課程成了翻譯課,達不到開設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的目標。所以,筆者認為,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的開設寧缺毋濫,不要讓其成為應付檢查和評估的擺設。如果要開設,必須采取全外型教學模式,當然,考慮到學生的英語能力問題,應安排在高年級的學生中講授,而且考慮將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作為選修課,僅讓通過英語四、六級考試或具有較高英語水平的學生選修。畢竟國際經濟法培養(yǎng)的是專門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學模式下,教師用英語講授、提問,學生也完全使用英語回答和討論,使學生沉浸在國際經濟法律的英語語言環(huán)境中。

(二)加大雙語教學師資力量的培養(yǎng)

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對師資的要求相當高,從理論上講,由通曉外國法律的外籍教師實施教學是最理想的,但限于條件,實踐中雙語教學任務主要還是由一些專業(yè)扎實、精通英語的本國教師來承擔,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對國際經濟法雙語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一是提供出國深造機會或與知名大學聯(lián)合培養(yǎng)等方式將英語水平強、國際經濟法學基礎扎實的專業(yè)教師培養(yǎng)成雙語教師。二是在外語類高校、師范院校中開設以培養(yǎng)雙語教學師資為目標的專業(yè),將專業(yè)外語及有關雙語教材納入必修課程。三是引進法律專業(yè)的歸國留學人員培養(yǎng)成雙語教師。

(三)重視國際經濟法學雙語課程教材建設

原則上,國際經濟法學的雙語教學應使用原版英文教材。原版英文教材信息量大、數據翔實、案例豐富、語言純正、邏輯性強,貼近國際經貿實務。但購買費用過高、教材內容不能完全適應中國國情以及較少涉及中國有關涉外經濟立法等問題。所以,引進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權宜之計,最終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學仍應選擇我們的自編教材。目前,國內已經有一些高校使用由對外國法律和國際條約有深入研究、從事相關課程教學工作多年、英語基礎扎實的資深教師編寫的國際經濟法學自編雙語教材,但在教材體系和教學內容側重點上各高校做法還不太一致,所以,可以考慮由教育部統(tǒng)一組織編寫既能滿足我國對外經貿活動需要又適合我國學生學習的高質量國際經濟法學雙語教材。#p#分頁標題#e#

(四)強化實踐環(huán)節(jié)訓練,探索有效的考核模式

在國際經濟法學的雙語教學中應加大實踐環(huán)節(jié)的比重,創(chuàng)造多種形式的實踐環(huán)節(jié)使學生盡可能地適應國際經貿法律實務環(huán)境。例如,在校內可以開展有關國際經貿案件的模擬法庭、模擬仲裁、國際經濟法專題辯論和疑案辨析等活動;在校外,學??梢耘c外資或涉外律師事務所、外資企業(yè)、政府外經貿部門等合作建立教學實踐基地,定期組織學生進行課外實踐活動??己藨趫猿纸Y構化考核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細化平時成績??己它c包括英語表達能力、英語聽力、英語閱讀能力、法律基礎知識掌握程度、法律思維、實踐能力等;考試試題均采用英語表述,學生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考試時間確定用中文、中英文結合或者全英文答題。

(五)雙語教學中貫徹量力而行、循序漸進原則

1在重點大學做好雙語教學試點重點大學的學生外語及綜合基礎好,大一學生即可使用英文授課。北大光華管理學院大一新生就有一門經濟學基礎課用英文教材和全英文授課,學生反映很好。著名經濟學家鄒恒甫教授在武漢大學開辦了國際數理金融和數理經濟系兩個班,開始了中國經濟學教育改革試驗。這兩個班采用英文原版教材,教學與國際慣例接軌。重點大學雙語教學的開展可以為其他學校提供經驗,還可以編寫出版中國自己的英文教材,同時還培養(yǎng)了師資,為其他學校的雙語教學的開展提供了物質上和技術上的準備。普通本科可以緩行,生源較差的本二學校可以不搞雙語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