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律援助的特點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2-0046-02
老年人群的群體特殊性,使得其在社會行動和日常生活當中必然面對多種矛盾和問題,且因其相對弱勢地位,容易導致其在人身、財產、衣食住行等問題方方面面碰到權益上的損害。隨著我國法制體系和社會福利體系建設的深入,針對老年人群的權益保護問題提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是必然要面對和處理的重要問題。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作出了有效努力,但仍無法全面解決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問題。這就需要充分結合老年人群特點和社會具體情況,從其它方面進行有效補充和完善。
一、研究背景與現(xiàn)狀
由于我國人口基數較大,老齡人口規(guī)模也就相對較大。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數據顯示,截止到2014年底,中國60歲以上的老人占到總人口的15.5%,數量達到了2.12億。依據當前情況預測,到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將有20.2億,而中國老年人口將占全球老年總人口的四分之一,達到4.8億。同時,人口高齡化推進速度加快,當前我國8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已經接近2400萬,約占整個老齡人口的11%。人口老齡化和高齡化問題不僅造成我國社會結構的巨大變化,還將帶來一系列的老年人權益問題。一方面,由于社會的復雜化和家庭的空巢化,老年人面臨的人身、財產和家庭問題日益嚴重,受到的權益侵害概率更高,其在法律方面的服務需求也就更大,法律援助成為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方式。就我國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建設歷史來看,其首先始于1996年確立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實現(xiàn)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框架的構建,并確立了相應的執(zhí)行原則,但其并未針對老年人群體作出具體規(guī)定和說明。在同年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當中指出,對于存在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需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2012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版中才對老年人法律援助提出更加具體的要求。綜合來看,雖然我國頒布了相關法律條文對法律援助進行了相應的研究,但針對老年群體的則相對較少。同時,現(xiàn)有的研究成果只是指明了老年人法律援助的現(xiàn)狀,并未從人群視角出發(fā)針對其原因、特點進行專門研究。直到2009年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確定和實施,才第一次從人群視角出發(fā)確定法律援助具體事宜,并獲得了較好的援助成果和社會效果,其先驅性提供了寶貴經驗。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特點
(一)老年人的特點及其對援助的要求
老年人是人群結構中的特殊群體,與其他群體相比,其有著生理、心理和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顯著特點。從其生理上看,年齡的增長也就伴隨著身體機能和器官上的退化和老化,進而導致其行動上的不便和行為上的遲緩。在社會行動當中,極易出現(xiàn)交通事故和火災等問題。出現(xiàn)法律糾紛時,要對其進行法律援助,其生理上的弱化也就要求法律援助人員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對應措施。從心理特點來看,一方面老年人有著較強的自尊心,另一方面又有著較強的依賴性。這就要就法律援助上一方面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強心理,另一方面給予其最大的輔導和幫助。從經濟上來看,老年群體一方面失去經濟收入能力,另一方面可能沒有養(yǎng)老保險和退休金等補助,也就需要依靠子女和社會救濟。其文化水平又相對有限,這就決定了其在法律援助上有著較大需求,且援助過程需要足夠的耐心與責任心。
(二)老年人法律援助案特點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首先,案件多來源于家庭內部。贍養(yǎng)糾紛和房產糾紛、婚姻糾紛等是造成其法律援助案的主要糾紛問題。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許多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子女贍養(yǎng)。這樣一來,其依賴性更強,自主性和獨立性相對較差,也就容易引發(fā)贍養(yǎng)問題和房產問題、婚姻問題上的糾紛。其次,案件往往存在時間跨度長和難度較大的問題。證據丟失、政策變化、人革等均造成辦理上的巨大困難。此外,老年人尋求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其生活問題和人身問題,涉案的金額往往較小,要么投入大于付出,要么不被受理,法律援助的實際意義得到極大削弱。
三、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現(xiàn)狀
(一)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經驗
針對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我國出臺的《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司法行政體系的援助系統(tǒng),經過長年的執(zhí)行和落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首先,在具體落實當中,司法行政體系將法律援助門檻降低,經濟困難不再成為巨大障礙,使得受援群體得到極大擴大。其次,為實現(xiàn)法律援助的體系化和系統(tǒng)化,各省市將援助系統(tǒng)延伸到各個行政級別,并構建其老年人法律援助網絡。鄉(xiāng)鎮(zhèn)和街道均有了老年維權崗,有專人負責相應的維權工作。此外,針對老年群體的弱勢特點,特為其開辟綠色通道,并極大簡化申請和辦理程序。最后,老年人維權宣傳力度加大,面對多種家庭糾紛則主要采取化解機制,將問題處理難度和消耗降到最低。
(二)司法行政體系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問題
雖然司法行政體系在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上有了相當的經驗,但其仍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和不足,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性問題突出。就我國整體形勢來看,首先表現(xiàn)為經費保障上的不足。由于地域上的差異導致經濟實力上的差異,財政能力較強則法律援助工作覆蓋范圍較廣,執(zhí)行程度較徹底,反之則相對較差;其次,由于老年人法律援助處理難度相對較大,耗費時間較長,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出現(xiàn)懈怠和處理上的不足,最終處理質量不佳;此外,老年人法律援助未能與社會救助和司法救助等機制有機連接,導致后續(xù)問題不斷,尤其是費用支付上的困難。
四、彩票公益金援助
(一)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實施狀況
從2010年1月起開始,我國實施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通過專項資金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未成年人五類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實施的幾年來,總投入規(guī)模不斷擴大,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在2011年,總案件數量為7559起,占總案件數的13%。同時,援助結果和情況來看,2009年到2011年老年人利益和經濟損失的挽回總額高達6.89億,其中2011年的案件補貼達1216萬元,挽回損失達4.21億元。2015年9月17日召開的全國法律援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指出,近五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達到70.4億元,其中財政撥款為68億元,年均增長15.2%。老年人法律援助經費總額投入力度得到極大提升。
(二)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點
就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特點來看,首先,其確定了老年人群視角,將老年人群作為明確的援助對象,不以經濟貧困作為評價和納入指標。在基礎上,該援助項目逐步放寬援助事項和范圍,使得司法行政體系下的法律援助范疇得到極大拓展和延伸,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難度降低,其權益保護情況有了很大的好轉。無論是贍養(yǎng)費糾紛或變更贍養(yǎng)關系糾紛、婚姻效力糾紛和交通、醫(yī)療事故糾紛等均在納入范圍之內。其次,相較之前的政府主體,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實施主體更加多元化,除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外,民辦非企業(yè)和全國律師協(xié)會、高等院校法學院法律援助社團組織和婦聯(lián)法律幫助機構等均可作為援助主體。且相互間為互補關系,實現(xiàn)了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yè)的有效發(fā)展。此外,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在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上有著嚴格的流程,極大保證的案件處理質量,最大限度保障了老年人的權益。
(三)彩票公益金老年人援助的未來
作為老年人法律援助體系中的重要系統(tǒng),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不僅投入金額不斷增加,辦案主體進一步擴大,辦案質量有顯著提升,其未來的發(fā)展?jié)摿σ矊⑦M一步提升。具體來看,首先,其實施主體還將進一步專業(yè)化。多種民間組織對于老年人法律援助案有相當的責任精神,且較為擅長辦理相應案件,其責任心、耐心表現(xiàn)更突出,能夠針對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具體需求制定最佳的服務方案。其次,其援助資金的使用將進一步科學化。進一步提高資金的劃撥和補貼水平,一方面極大激發(fā)相應案件辦理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則有利于保證案件辦理質量。根據案件案情的不同,制定細化的補貼標準,保證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彩票公益金項目對老年人援助的啟示
彩票公益金項目的突出特點和顯著優(yōu)勢即其具有強烈的人群意識,對于老年人群體作為群體關注對象,并結合該群體的具體特點進行專門設計。該項目采取的援助手段包括參與主體多元化、項目化專業(yè)管理和拓寬經濟困難標準、放寬受理案件類型,其既能夠保證老年人群體的輻射范圍和深度,還能確保援助過程的專業(yè)性和徹底性。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專業(yè)化程度提高,其案件處理質量也就顯著提高。這給老年人法律援助做出了良好的示范和有益引領,也給其提供了重要的啟示。在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時,應首先健全相應制度體系,進而以擴大多元主體為基礎,引進更多專業(yè)的社會組織參與到援助當中,并進一步強化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案件處理的專業(yè)性,使得老年人法律援助事業(yè)得到本質發(fā)展。
五、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問題將成為國家和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我國的社會福利保障體系仍不健全,為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應當切實根據老年群體特點,一方面不斷健全司法行政體系的法律援助機制,另一方面從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處獲得有益經驗,不斷探索新的途徑和方式,構建起完善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機制,確保老年人法律援助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參考文獻]
[1]程為敏,高媛.老年人法律援助初探[J].西部學刊,2013,09:9-14+27.
[2]魏慧芳.我國老年人精神贍養(yǎng)的法律保護[D].西南大學,2015.
[3]郗源.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之管見[J].陜西老年學通訊(總第98期),2014.3.
[4]許利平.老齡化形勢下老年人監(jiān)護制度重構的法律思考[J].江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5.03.
(一)多點并舉,便民利民
近年來,浦東法律援助中心一直將便民利民作為法援重點工作,先后在新區(qū)法院、勞動仲裁院、公安看守所、老干局、新區(qū)醫(yī)調辦、7大功能開發(fā)區(qū)工會等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結合不同的行業(yè)特點采取不同形式、靈活多變的結對模式,法律援助受理服務,使法律援助咨詢量和案件受理量得到提升。如在新法院設專職工作人員,實現(xiàn)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無縫對接。在新區(qū)勞動仲裁院,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定13家律師事務所分別在2個勞動仲裁受理點提供義務法律咨詢,引導勞動者依法維權,同時協(xié)助申請法律援助,使許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缺乏的外來務工人員受益。2011年,按照2010年司法部關于開展值班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在新區(qū)看守所設立了值班律師工作室,主要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開展法制教育、申請法律援助等服務。2011年,應新區(qū)老干部局的要求,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安排5家律師事務所與新區(qū)老干部局本部和4個老干部活動中心結對,開展結對法律援助工作。為了更好地做好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工作,2012年上半年,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又與新區(qū)辦、醫(yī)調委合作,成立了醫(yī)調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有從醫(yī)背景的律師坐堂接待咨詢,協(xié)助化解相關疑難醫(yī)患糾紛,受到醫(yī)調委和廣大醫(yī)患糾紛當事人的歡迎。同時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還與新區(qū)總工會合作,在總工會和7個功能開發(fā)區(qū)聯(lián)合工會開展結對援助工作,工作采取1+7模式,在新區(qū)總工會層面成立由10名律師組成的勞動者維權專家志愿團,并組織7家律師事務所與7個開發(fā)區(qū)工會結對,及時、靈活地為工會、勞動者提供法律幫助;律師還可應工會要求、參與勞資雙方工資談判、協(xié)商、職代會方案審定等多項法律服務。這些結對的律師事務所均有受理法律援助的權限,可以為申請人提供更為便捷的法律服務。
(二)延伸網絡,推動法援
按照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和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的要求,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因地制宜、創(chuàng)新機制、不斷拓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新領域、新舉措。除了建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還建立了系列專項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漸形成和完善了律師受理、工作站轉交申請、聯(lián)絡點聯(lián)系申請三項工作機制,較好地發(fā)揮法律援助在司法救助、扶貧助弱和維護社會和諧中的作用。特別是2011年,浦東新區(qū)對受理工作進行了重點研究、重點落實并按步驟推進。一是設計了相關的工作制度,使浦東的受理工作運行規(guī)范。二是遴選一批政治合格、業(yè)務過硬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受理點,首批20家律師事務所由此獲得受理資格。自2011年7月18日授牌運行以來,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別是2012年,由律師事務所受理和街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移送的案件達2574件,占年度民事案件總數(3291件)的78.23%,由新區(qū)看守所工作站(值班律師工作室)受理刑事案件262件,約占刑事案件總數(1658件)的15.80%,法律援助受理已然成為浦東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案渠道和增長方式。
(三)及時有效,服務社會
受理機制的實施,使法律援助機構能在第一時間受理需要援助的各類民、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能在第一時間為當事人提供有益的指導和幫助,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合理維權。特別是一些疑難、復雜、群體性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和背景,從兼顧糾紛雙方的利益出發(fā),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依法合情合理、有序地引導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受理的案件采用援助調解的方式解決,結合必要的調查取證,使案件的處理時間明顯縮短、效率顯著提高。2012年,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3291件,其中,以勞動仲裁和非訴調解方式解決有2680件,占已結案件總數的81.46%;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有611件,占18.54%,對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節(jié)約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刑事案件,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司法部試點工作的要求,2010年在新區(qū)看守所設立值班律師工作室以來,對刑事案件的援助力度大大增強,特別是對公安偵察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法律援助案件量由2011年的40件,增加到2012年的224件,同比援助率提高了460%,基本覆蓋了所有公安偵察階段未成年人,部分成年人也在此階段得到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從實體和程序上確保了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對促進訴辨平衡、司法公正、定罪量刑的規(guī)范化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關于法律援助受理實踐的幾點思考
從上述法律援助受理機制的特點分析可以看出,在現(xiàn)階段受理機制的優(yōu)越性顯而易見,但如何把握律師受理的條件范圍?如何確保援助受理的程序規(guī)范?如何確保援助律師遵守相關的執(zhí)業(yè)規(guī)定?如何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提高群眾滿意度?如何體現(xiàn)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是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開展法律援助受理工作時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兩個問題,即如何確保法律援助受理的程序規(guī)范,如何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維護法律援助的良好信譽。為此從總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的實踐分析,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規(guī)范先行和培訓在先,嚴格程序
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在開展受理之前,進行了大量的調研,走訪了相關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新區(qū)勞動仲裁院、法院、檢察院、公安看守所等部門,聽取各部門對法律援助受理工作開展的意見,同時結合司法部2012年頒布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對法律援助辦理的程序要求,有針對性地設計有關制度進行規(guī)范。如,《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援助基本條件和工作要求》、《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規(guī)定》、《浦東新區(qū)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工作制度》等,將受理的職責、范圍、條件、經濟困難的標準、辦事依據、基本工作制度、受理流程、格式文書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并制作專用的文件夾下發(fā),使各律師事務所和受理點操作有規(guī)可依、有據可查,法律援助受理申請工作推進有力,規(guī)范有序。
(二)雙重審查和嚴格審批,提高質量
為加強對案件質量的監(jiān)管,進一步規(guī)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我們做到統(tǒng)一標準、嚴格審查、限時審批。一是嚴格按照法律援助的相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身份信息、申請資格、訴訟請求、事實依據、是否經濟困難、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嚴格審核,一旦發(fā)現(xiàn)不全或有其他問題,即要求律師加以補正或拒批。二是對于律師事務所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要求由律師事務所主任簽署意見后在48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中心,實行雙重審核把關。三是對于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律師不得擅自轉委托。四是定期召開受理工作會議,總結經驗,查找工作中的問題,并聯(lián)合相關部門加以改進,確保受理各環(huán)節(jié)暢通、規(guī)范、有序。如制作法律援助受理工作牌、專用工作證、公開法律援助律師信息、依法維權引導、監(jiān)督途徑電話等,使站點工作更趨規(guī)范高效,便民利民更具實效。
(三)強調程序和實體審查,全面考核
一、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1.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認真貫徹執(zhí)行蚌政辦〔2015〕1號文件,擴大法律援助事項,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并將軍人軍屬、計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等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
2.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實行法律援助經費科目單列,??顚S?。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政策,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項目的實施。
3.提升公共服務溝通協(xié)作能力。充分發(fā)揮單位群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溝通協(xié)作機制。貫徹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互銜接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落實互免審查機制和告知義務。做好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等各項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銜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質量
4.保持辦案量穩(wěn)定增長。以上年辦案總量為基數,實現(xiàn)案件數量穩(wěn)步增長,每萬人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達到14件(此人口數按照戶籍人口為基數計算)。各工作站每月辦理或轉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年平均每人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務工作者每人全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鄉(xiāng)鎮(zhèn)工作站全年辦理的訴訟類案件要占案件總數的50%以上,每月通報調度一次,全年的任務數要在11月底完成。
5.繼續(xù)優(yōu)化案件結構。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穩(wěn)定律師事務所律師辦案量、訴訟類案件量比重。具體指標是:刑事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19%、訴訟類案件數占已結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師事務所律師承辦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35%。
6.加強案件質量監(jiān)督。貫徹落實《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試行),設立案件質量監(jiān)督人員,全程監(jiān)督案件辦理及結案歸檔,初評案件質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訪、旁聽庭審等工作制度,對民事、非訴案件逐件進行回訪,擴大回訪覆蓋面,旁聽庭審案件不低于開庭審理案件的5%,實現(xiàn)辦案質量流程控制的規(guī)范化和長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結案率,規(guī)范案卷歸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探索同行評估辦法,建立辦案質量和辦案補貼發(fā)放掛鉤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做好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意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fā)揮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規(guī)范在縣看守所派駐律師志愿者值班制度,進一步發(fā)揮在法院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公安和法院、檢察院的協(xié)調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訴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嚴格把握承辦案件律師的資質條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的律師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導資深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鄉(xiāng)鎮(zhèn)工作站全年轉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
8.鞏固完善便民服務窗口、站點的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發(fā)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和前導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guī)范工作站點建設,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方法,發(fā)揮工作站點方便、快捷服務困難群眾的功能。實現(xiàn)法律援助檔案二級達標。
9.深化信息化應用。以便民為導向,加強信息化深入應用,鄉(xiāng)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咨詢和案件申請實行即辦即錄,按規(guī)定上傳相關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實現(xiàn)網上審查、審批和指派,普及電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線服務功能,及時處理網上法律援助咨詢、申請。
10.充分發(fā)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功能作用。按照省廳《“12348”法律援助服務熱線項目建設指導意見》,完善系統(tǒng)的配套功能建設,安排專業(yè)人員解答熱線咨詢和日常運行管理,確保熱線暢通使用和功能穩(wěn)定,充分發(fā)揮“12348”平臺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熱線的數據統(tǒng)計和輿情分析,按季度報送,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11、切實發(fā)揮基層站、點作用。落實《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辦法》要求,對基層站、點統(tǒng)一標牌標識,公開公示內容和工作制度,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咨詢、辦案業(yè)務,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開展聯(lián)系點建設檢查活動,重點檢查聯(lián)絡員配備及其對法律援助知曉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常識宣傳及幫助聯(lián)系申請法律援助等情況。將工作站、點建設融入美好鄉(xiāng)村建設,協(xié)同發(fā)展。
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訴案件查處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guī)定,向社會公示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臺賬,及時受理和查處。投訴處理情況每半年一次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投訴查處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13.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jiān)督管理。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收支臺賬,明確、細化法律援助經費支出項目,法律援助經費??顚S?,辦案經費支出占業(yè)務經費支出總額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采取招錄公務人員、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招聘公益崗位人員、聘用法律專業(yè)畢業(yè)的大學生等多種形式,充實法律援助機構力量。強化培訓,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安排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到法律援助中心實習,所有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不少于2個月的實習活動。法律援助實務納入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考核內容,在執(zhí)業(yè)起點培養(yǎng)律師的社會公益意識。
五、進一步加強改進法律援助宣傳
(一)凸顯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發(fā)育不全、法律知識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懼,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參與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這將有利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二)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治發(fā)展的主要標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不僅有利于擴大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也可以實現(xiàn)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較少,生活閱歷較淺,因而,自身保護意識與保護能力較弱。而法律只規(guī)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而未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違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賦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實現(xiàn)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從刑事、民事各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為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嚴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識,其在刑事個案中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因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救濟。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2〕。《法律援助條例》雖然將刑事案件被害人納入了法律援助范圍,但其規(guī)定援助的范圍、階段和程序,與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群體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僅僅規(guī)定“可以”申請,沒有規(guī)定強制辯護,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二)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呈現(xiàn)單一性特點,雖然有來自于企業(yè)、社會組織的資金援助,但其主要來源仍是政府撥款。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模式導致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尤其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專項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甚至有一些律師反映,在辦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無法拿到補貼。經費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三)法律援助人員素質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彰顯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專職、穩(wěn)定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隊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質量的有力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承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大多是新加入律師隊伍的年輕人。他們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后,選派一些年輕人去辦案,目的也僅僅是讓他們去熟悉辦案流程,培養(yǎng)鍛煉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師行列,經驗不足,相關領域如教育學、心理學等綜合知識欠缺,因而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濟體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包括國家補償、公益救濟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國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也無法獲得國家補償,生活將陷入困境。其次,我國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規(guī)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單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雖然社會上不少愛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處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數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難以得到社會公益救助而身處困境。第三,我國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權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緒過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員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詢師通過心理疏導、心理干預加以關愛,幫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緩解緊張、害怕等心理,那將有助于他們提高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而目前這方面工作還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構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時,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guī)定了強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缺乏相關規(guī)定。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該制度,以實現(xiàn)司法平等。
(一)立法應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這一規(guī)定給檢察院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就是要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說,這是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進。筆者建議,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將《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再將《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從立法上真正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實現(xiàn)多角度、全方位保護。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為保證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對需要醫(yī)療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經濟幫助。關于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渠道還是應當從政府的財政中撥款,也可以鼓勵愛心人士進行捐贈。
(三)不斷提升援助人員的法律素質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諸多隱私,因此,在辦理這類型案件過程中,忽略任何細節(jié)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就給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從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出發(fā),對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各方面綜合素質,以適應辦理該類型案件的需要。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擁有一定的辯護經驗、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挽救、專職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隊伍,以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法律援助與社會救濟相結合
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協(xié)同合作,對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狀況,減少與避免二次被害現(xiàn)象的發(fā)生。在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體系,以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原則、補償對象、補償范圍等。
2.建立社會公益救濟金。在進行國家補償的同時,可以吸收社會公益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有些案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愛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經過媒體報道的個別被害人有機會獲得來自社會的捐助,眾多同樣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體的宣傳身處困境。因此,有必要設立刑事被害人專項救助基金,使得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化、規(guī)范化。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現(xiàn)狀;建設思路;預期效果
法學是一門偏重實踐性的學科,然而我國法學教育側重理論,脫離實際的情況卻長期存在。如何通過教學改革強化實踐性教學,改變目前法學專業(yè)學生實踐能力差的現(xiàn)象,是我們法學教學中應重點思考、研究的一個問題。近些年,出現(xiàn)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則在培養(yǎng)法學基礎、鍛煉心理素質和語言表達能力、塑造恪守法律職業(yè)道德素質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解決思路,切實有效的鍛煉了法律專業(yè)學生的實踐能力。本文基于此,分析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發(fā)展現(xiàn)狀,在此基礎上嘗試提出了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設思路以及中心對于大學生實踐能力培養(yǎng)所帶來的預期效果。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發(fā)展現(xiàn)狀
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組織),是以高校大學生為主體,對社會開放,免費為社會大眾提供法律服務的非盈利性組織。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在培養(yǎng)綜合素質高的法律人才和切實滿足大眾的法律需求兩方面均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我國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fā)展較晚,目前的發(fā)展現(xiàn)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資金匱乏,硬件設施落后
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非盈利組織,它既不同于政府性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申請到政府資金,也不同于社會上的民間法律援助組織那樣可以得到相關單位的撥款,所以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目前面臨最大的挑戰(zhàn)便是資金不足的問題,這也是目前困擾很多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fā)展的一大難題。資金的短缺就造成了中心辦公設備、取證設備等硬件設施的不足和落后。
(二)高校法律援助的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援助服務對于中心服務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要求很高。如果服務人員的專業(yè)水平不夠,對于被援助人的咨詢也很難提供使其滿意的法律援助,長此以往,當事人對于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信任度也會受到削弱。從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構成來看,主要由高校學生組成,但是大學生正處于一個知識積累的階段,只能一邊學習一邊為當事人提供服務,大部分人尚未架構起一個完整的法學知識體系,高校教師由于教學任務和科研任務較重,在其中只能提供輔助指導,對于法援的指導只能作為兼職,所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業(yè)務水平有待提高。
(三)缺乏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
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高校,其主要管理機構是高校。其次,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故中心又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jiān)督。這種雙重管理模式有可能造成因管理權限不明確而帶來的管理缺失或管理沖突。造成服務人員之間責任互相推諉,不按時出勤,使法律援助中心錯過了許多需要援助的案件等現(xiàn)象。
(四)在調取相關材料時身份受到限制
目前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多是高校的社團,不像社會上一些法律援助中心是經執(zhí)法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因此中心學生在辦案的過程中會遭遇諸多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民法律事務的應以團體或個人身份參加。因此,學生若以個人身份的話,在取證中會碰到公、檢、法部門不予支持配合的現(xiàn)象;若以團體身份,又因其未經注冊則相關部門不予承認,所以中心很難順利地從公、檢、法部門調取相關材料,很難為當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設思路
(一)拓展資金來源渠道
拓寬經費源渠道是推動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fā)展的首要問題。一方面,由于高校法律援助發(fā)展還不成熟,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需要其為前者提供資助;另一方面,無論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看作是高校社團還是學生實踐基地,高校理所應當對其加大資金投入,同時,也應積極爭取社會資金,吸引部分社會組織給予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撥款,維持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正常運作。
(二)通過專業(yè)科研活動提升法律援助學生的專業(yè)水平
為充分發(fā)揮高校教師在大學生法律援助中的作用,應將部分高校教師的科研引導入法律援助領域,并通過讓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切實提升學生法律援助業(yè)務水平。如輔導教師定期與法律援助學生分享最新的科研成果,選擇一些經典的科研案例在法援內部開展小型研討會。最新的科研成果以及案例的研討等有助于法援志愿者們提高自身的專業(yè)素養(yǎng)和實務能力。
(三)確立分工明確的雙層管理體制
針對上述政府和高校共管模式所造成的管理低效,筆者認為雙方應該在管理范圍和權限上進行合理地分工:司法行政部門主要對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工作范圍、人員資格等方面行使管理和監(jiān)督職能;高校職能部門則主要負責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內部業(yè)務管理、具體操作程序。此外,高校和政府部門保持溝通協(xié)調,確保法律援助工作暢通無阻。而對于內部管理機制問題,除了建立一套分工明確的管理體制還需要加強監(jiān)督,確保管理的有效和高效。
(四)構建與司法部門的合作項目
針對上述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因資格受限的問題,筆者認為可借鑒中國人大法律援助中心與北京市司法局合作辦學的成功經驗,積極與各自高校所在地的司法部門開展合作,并且可以與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婦聯(lián)等建立對口合作點,與當地基層法院合作在立案大廳開設法律咨詢服務等。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對于培養(yǎng)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預期效果
全面培養(yǎng)學生的專業(yè)技能首先,學生通過法律援助中心這一載體參與法律案件的辦理,提供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參與案件討論會、訴訟等方式,將所學的法律理論知識應用到現(xiàn)實的法律案件,將抽象的法學理論轉變成處理案件的實際工作方法,培養(yǎng)學生應用各種法律知識的技能、社會問題處理的能力以及社交溝通能力。再者,法律援助中心對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是傳統(tǒng)教學模式無法相比的。借助法律援助中心這一載體,學生能夠親身體驗辦案過程,變傳統(tǒng)“模擬法庭”的“模擬演習”為“實戰(zhàn)訓練”,并且辦案過程有高校教師和專業(yè)律師的指導,能夠迅速掌握辦案技巧,提高辦案能力,切實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二)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教學采取教師“滿堂灌”的教學模式,枯燥乏味,學生學習興趣不濃,嚴重的還會出現(xiàn)厭學情緒。然而,借助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這一載體,變枯燥的法律條文學習為實踐教學、案例教學,學生易于也樂于接受,學習熱情高漲;另外,當代大學生社會使命感和責任感都很強,他們對法律援助事業(yè)非常熱衷,對接待當事人、法律咨詢、調查取證、參與訴訟等活動非常積極。據我們在幾所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進行的實證調查,參與法律志的大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很高,學習目的性也大大增強,學習成績也比較令人滿意,參加司法考試通過率接近100%。
(三)有助于鍛煉社交能力和處理社會問題的能力
當代大學生通過9年義務教育和3年高中邁入大學校園,一直生活在環(huán)境單純的象牙塔中,他們涉世未深,思維單純,在學習法學理論知識時,容易產生教條主義,沉浸在充滿正義和公平的烏托邦里,因而,導致他們走上社會極不適應,很難短時間融入社會。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這一載體,為學生提供了一個觀察社會、了解社會的窗口,通過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與多個社會團體和個人打交道,參與社會問題的分析,學生能夠親身體會了解群眾疾苦,了解了社會的各種復雜問題,使之不再沉浸在烏托邦,更不會迷失在學校所創(chuàng)設的象牙塔里。因而,他們走入社會之后,具備較高的社交能力和處理社會復雜問題的能力,馬上能夠適應社會,適應激烈的競爭。
(四)有助于學生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
大學生在校期間,一直生活在環(huán)境單純的象牙塔中,并不具體了解畢業(yè)后具體的工作內容和特點等,所以對自己人生定位難免渺茫,不知該如何規(guī)劃自己的人生和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大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參與法律援助案件后,能夠對公安、檢察、法院、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性質、工作流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這樣一來,學生就能夠結合自身的特點,給自己一個準確的定位,能夠就畢業(yè)前就為就業(yè)做好充分準備,做好人生的職業(yè)生涯規(guī)劃。如:比較外向而且活動能力強的學生可以選擇律師行業(yè),內斂而喜歡研究學問的學生可以選擇研究機構,認為自己不善于交往的學生可以選擇公務員等。筆者預見,盡管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目前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相信經過政府、司法機關和高校三方的共同努力,未來的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在社會法律援助的各種組織中,將會發(fā)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周利民,陳勝國,周瀟.法律專業(yè)學生實踐能力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研究——以湖南師范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為平臺[J].中國林業(yè)科技大學學報,2014,8(4).
[2]陳治,李瑞雪.法科學生實踐能力培養(yǎng)的問題與出路[J].法學教育研究,2012(10).
一、我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三個教育功能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是“以服務人民,踐行正義”為宗旨,從事公益法律服務的校級組織。它主要的服務對象是高校大學生,通過替高校大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從而實現(xiàn)高效法律援助機構的教育功能。
(一)操作性教育功能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讓學生在工作中得到鍛煉,提升了學生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從而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操作性教育功能得到實現(xiàn)。
(二)道德人文教育功能
高校大學生通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無償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讓弱勢群體能夠得到幫助。學生在經過這樣的無償援助過程中,對于本身的道德思想品質進行了考驗和鑄造。在為需要的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時候,可以培養(yǎng)學生對社會的奉獻精神,促使學生發(fā)現(xiàn)自身的價值、定位,獲得成就感。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組織高校大學生進行法律援助,是加強學生道德人文教育的重要手段。
(三)激勵教育功能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工作,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無償地為所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從中能夠獲得成就感,贏得別人的尊重,享受被尊重的幸福感。它既能夠激烈學生更加投入法律援助工作,又能夠激化學生的積極性,同時讓學生能夠得到更好的鍛煉。
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教育功能實現(xiàn)的障礙
(一)資金的缺乏
當前,大多數高校法援是作為學生社團而存在的。作為學生社團,很難擁有穩(wěn)定的資金收入,也較少獲得政府提供的援助資金。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資金經費總體上來說是緊張的,要在這樣緊張的經費上撥出一部分用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便取決于高校領導對于法援機構的重視程度,具有很強的不穩(wěn)定性。資金的問題得不到改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便很難有進一步的發(fā)展。
(二)教師指導缺位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很多是學生社團,缺少教師的正確指導。即使是有一部分機構有教師參與,但是無法提供長期地法律工作指導。
(三)人才的缺乏,是影響教育功能實現(xiàn)的核心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成員主要是來自法律系的教授、老師和學生,雖然它擁有更多的智力保障,但是卻面臨著“人才流失”的危機。在高校法律援助教育機構中,主要提供法援幫助的是大學生。但是大一、大二的學生剛踏入學校不久,對法律知識還不夠豐富,經驗也不足,還不能夠勝任法援工作。大三、大四學生雖然擁有較為扎實的專業(yè)基礎,經驗也較豐富,但是此時卻面臨著畢業(yè)的困擾,將大部分的心思投入到考級、修學分上。尤其是大四的學生,開始忙著考研找工作,更加沒有心思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上。人才的流失不利于教育功能的成分實現(xiàn),難以達到理想的境地。
(四)管理缺位
對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成功運行而有效地管理,是發(fā)揮教育工程的關鍵。從內部管理來說,缺乏系統(tǒng)健全的管理制度,分工責任不清,組織紀律松散,經費管理雜亂;從外部管理來說,高等院校和司法行政部門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機構,但在現(xiàn)實運行中,兩部門的管理權限不明確,導致管理缺失或者產生管理沖突。管理缺位的狀態(tài)下,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教育功能是很難達到預期的目標的。
三、消解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教育功能障礙的方向
(一)多種渠道籌集資金
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資金籌集道路較為單一,我們應該建立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的模式,從政府、高校、社會及機構本身等多方面籌集法律援助資金。一方面,積極爭取政府的財力支持;另一方面,利用自身特點,爭取本高校的固定撥款,積極爭取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助,如慈善組織、基金會、企業(yè)、律師事務所的資助。
(二)建立人才培訓交流互動機制
首先,我們要建立人員固定化制度。搞笑法律援助機構應該要確定一定數量的固定工作人員,以保證法援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建立人才儲備制度。對于已經存在或者潛在的法律援助者,援助機構要建立人員備案存檔,便于人員的應用,能夠在最大范圍內實施法律援助。最后,要建立培訓制度。援助機構可以邀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公安局等一些法律知識專業(yè)、經驗豐富的同事?lián)闻嘤柪蠋熯M行法律工作指導,提高學生的辦事能力,縮短熟悉業(yè)務的時間。
(三)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
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標準和范圍的確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實現(xiàn)其保障人權和公民權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xiàn)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法律援助的發(fā)展過程是其受援標準和范圍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規(guī)范化的過程。現(xiàn)階段,雖然司法部相關文件對法律援助工作要設計動態(tài)標準調整機制提出了要求,但這些規(guī)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指導和規(guī)范意義。立法的設計要實現(xiàn)切實保障每一個經濟困難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真正體現(xiàn)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價值。本文從建立動態(tài)法律援助困難標準、擴展服務領域兩個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應當增加的內容。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動態(tài)標準 擴展領域
一、建立動態(tài)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標準的界定,現(xiàn)行《條例》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需要規(guī)定。從《條例》和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援助的實踐看,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設定存在諸多問題,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fā)展。
第一,經濟困難沒有明確定義。雖然《條例》明確了要以“經濟困難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但是對于經濟困難標準的定義沒有加以明確,僅是簡單的授權,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經濟發(fā)展和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需要規(guī)定,由此可見,“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定義,授權立法要求也同樣沒有明確標準,更沒有嚴格的授權立法的期限和監(jiān)督程序。
第二,經濟困難標準過于嚴苛,在《條例》授權的基礎上,現(xiàn)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經濟困難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將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為經濟困難標準,也有個別發(fā)達地區(qū)以低收入家庭標準或者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困難標準。同時各地都規(guī)定了幾類免于經濟困難標準審查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對于經濟困難標準說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國范圍內的統(tǒng)一執(zhí)行。
第三,現(xiàn)行的經濟困難標準都不符合我國法律援助實踐和立法本意。實踐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業(yè)、就醫(yī)、就學、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雖然經濟困難但因為還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而無法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擴大適用范圍,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動態(tài)性的法律援助困難標準,使法定的困難標準能夠適應現(xiàn)代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的需要,讓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法律的公平正義。
第一,法律援助法規(guī)定統(tǒng)一經濟困難標準。動態(tài)性法律援助標準的構建就是要立法設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援助相對公平標準,在這個相對穩(wěn)定、統(tǒng)一的標準下,具體的受援范圍會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區(qū)的差異而體現(xiàn)出不同的范圍。如此,既可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又能夠滿足地區(qū)的差異性,構建彈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標準統(tǒng)一設立為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標準的制定上,要綜合考量目前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標準,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立法應當以申請人申請時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能夠更大限度的保護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將困難標準與社會誠信體系銜接。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每個公民的經濟狀況都可以在陽光下公開。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經濟狀況的審查只須查詢公民誠信記錄,綜合利用銀行工資支付系統(tǒng)、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不動產登記制等與個人收入和財產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真實的判斷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動態(tài)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圍,另一方面又可以動態(tài)的掌握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防止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
二、擴展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國家對人權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就應當在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資源。隨著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對非訴訟類法律援助需求明顯增加,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法律援助的服務領域的規(guī)定已經成為法律援助事業(yè)發(fā)展的瓶頸。
第一,對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方式理解偏差。現(xiàn)階段,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經濟困難或有特殊需要的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訴訟環(huán)節(jié)外,對這一類群體的糾紛提供免費的以調解服務為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獲得免費的法律資源。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十分明顯。首先,我國職業(yè)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其他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發(fā)展薄弱,而調節(jié)工作又是一項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才能完成的工作,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各級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專門性的、專業(yè)化的調解機構,政府法律援助和社會組織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專業(yè)化水平上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不應當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設置為多種援助方式結合,以調解作為輔助方式。
第二,非訴訟法律援助受案標準過高。非訴訟法律援助包括調解、和解、代為搜集證據、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如果這些服務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在實際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隨著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經費保障也逐年增加,社會組織也對法律援助事業(yè)加以支持,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沒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設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訴訟法律受案范圍規(guī)定。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全部活動。據此,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商事仲裁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實踐中,這幾種程序作為準司法程序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幾乎沒有區(qū)別,又如公證、司法鑒定等重要的認證事實的工作中,當事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需要得到專業(yè)的法律服務,因此應當將它們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
綜上,法律援助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在非訴訟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職業(yè)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在形式多樣的非訴訟程序環(huán)節(jié),以簡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達到法律宣傳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應當多樣化。首先,繼續(xù)做好調解工作,對已過訴訟時效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努力幫助尋求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做好調查取證等案前準備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力爭通過訴前調解解決糾紛,節(jié)約訴訟成本,做好訴后調解,保證法律援助案件裁決生效后的權益履行;其次,拓寬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力度。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宣傳重點一直放在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卻忽略了其相關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傳被當成了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輔工作。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新的形勢要求對法律援助宣傳進行重新認識和定位。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立法保護,使其公益作用和價值目標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公眾接受免費法律教育,獲得法律咨詢,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使其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他們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決自身遇到的常見法律問題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以真正實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進司法公正。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為建設“法治”、“和諧”營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以及省、市司法廳(局)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chuàng)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yōu)化工作程序、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xiàn)。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chuàng)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fā)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wěn)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鄉(xiāng)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溝通聯(lián)絡,調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認真組織全市律師、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免費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仲裁等,免費辦理公證和司法鑒定、法律咨詢及非訴訟調解等法律服務事項,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辦案質量,按要求圓滿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三是密切與職能部門的聯(lián)系,突出專項法律援助。加強與婦聯(lián)、殘聯(lián)、人社、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xié)調,進一步擴大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民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追索醫(yī)療費、救濟金、社會保障待遇、農資種子等坑農害農案件,簡化手續(xù),優(yōu)先辦理;對其他涉農案件,也要降低門檻,積極受理,讓更多農村群眾得到法律援助。通過網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構建,帶動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推進;
四是努力建設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為骨干、以社會執(zhí)業(y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力、以其他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綜合素質教育、法律專業(yè)知識和訴訟及非訴訟技能的學習,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yǎng)。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規(guī)范化建設。一是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鄉(xiāng)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guī)范化建設,并加大指導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務民生,堅持多辦案、辦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目標任務;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合法、規(guī)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jiān)督機制,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jiān)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訴。
(二)加大宣傳力度,搞好信息調研,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的法律援助知曉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專欄等各種形式,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下鄉(xiāng)鎮(zhèn)、走基層,進村入戶,通過積極參加各種法律咨詢活動和編印、發(fā)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社會團體和有志之士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yè);二是積極開展信息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會需求、經濟困難審查、法律援助社會資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徑,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編報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動態(tài)信息,為上級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三是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匯報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在人員、裝備、經費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動法律援助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
(三)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加強對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規(guī)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詢熱線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xiàn)“應援盡援,應援優(yōu)援”;二是將農民工、零就業(yè)家庭、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列為重點援助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yè)化的法律援助服務。積極為農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開辟綠色維權通道,簡化受理審批程序,快速辦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fā)性事件。對群體性案件、重大維穩(wěn)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條件,及時受理、承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lián)動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及時、穩(wěn)妥地得到解決。
(四)加強聯(lián)系協(xié)調,優(yōu)化法律援助外部環(huán)境,實現(xiàn)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與公檢法等部門協(xié)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出庭、法律文書交接、司法救助、檔案查詢、資料復印等問題;二是加強與財政、民政、國土、勞動社保、工商、建設、衛(wèi)生、檔案等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協(xié)調,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查詢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辦案成本;三是加強與市社會救助體系中其他部門的協(xié)調聯(lián)動,全面掌握全市困難群體人員情況,密切與他們的動態(tài)聯(lián)系,在需要時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四是整合資源,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工作者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專業(yè)服務團隊,同時充分調動工、青、婦、殘、老齡委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實現(xiàn)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頁標題#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力度。為保證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所、處、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做到目標到人、責任到人,要目標監(jiān)督與個案監(jiān)督相結合,確保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義縣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來,一直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終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縣政府的法定職責和民心德政工程,這是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縣民眾的福音。幾年來,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從建立民信政府,兌現(xiàn)政府工作報告的承諾出發(fā),充分發(fā)揮自身職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項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為實現(xiàn)司法公正、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義縣法律援助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保證質量,攻艱克難,社會效益不斷彰顯
1、積極主動提供服務,不斷拓展受援范圍。自義縣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圍不斷擴大。幾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達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對象達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殘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婦女12人,其余均為貧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還參與調處各種矛盾糾紛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詢1740多人次。群眾滿意率為100%。為滿足我縣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的受援范圍基礎上,我們又增加了幾條規(guī)定,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援助。一是將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損害賠償等納入法律援助范圍;二是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針對某些案件的費用很高,超過當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獲得法律援助。通過我們積極熱情的服務,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到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2、緊緊圍繞中心工作,當好黨委政府參謀。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基礎工作的同時,及時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間糾紛信息,跟蹤社會熱點、難點,積極協(xié)調、主動參與,身體力行,通過向縣委、縣政府反映情況,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信息服務。在解決由“蟻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發(fā)的大規(guī)模的群體上訪案件中,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均參與到了縣政府的決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議,受到了縣領導的重視和一致好評。
3、努力營造親情氛圍,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在接待群眾、提供法律咨詢、上門服務和法律幫助中,實行“一條龍”服務,對前來申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的當事人送一個微笑、打一個問候、讓一個座位、倒一杯水、給一個圓滿答復的“五個一”服務,在服務態(tài)度、言行舉止、接待接聽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營造家庭式的親情氛圍。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特殊群體還上門提供服務;對一些緊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fā)嚴重事件,先行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同時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登記等工作,省去當事人奔波煩累,既方便了群眾,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工作效率。此外,我們還發(fā)揮全局優(yōu)勢,凝聚全系統(tǒng)的公務員、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構建法律援助網絡體系和服務優(yōu)勢,形成對內各負其責,相互促進,對外溝通聯(lián)動,協(xié)同作戰(zhàn)的協(xié)作機制,充分發(fā)揮整體優(yōu)勢,使法律服務水平和質量得到充分的保證和提高。
二、夯實基礎,健全機制,規(guī)范建設初見成效
1、構建三級網絡體系,奠定堅實組織基礎。義縣司法局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確定一名副局長主抓,每年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義縣法援中心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在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分別設立了18個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轄居委會、村委會設立多個法律援助聯(lián)系點。把法援服務領域拓展到了基層。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訪、檔案、學習、獎懲等各項管理制度,方便了廣大求助對象,確保了法援工作有序進行。這樣,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組織有序、覆蓋全縣的法律援助三級網絡體系已經形成,為義縣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2、制定內部規(guī)章制度,加大辦案監(jiān)管力度。我們義縣法律援助中心緊緊圍繞“機構規(guī)范、管理規(guī)范、服務規(guī)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項內部規(guī)章制度,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發(fā)展。一是局機關加大了對法律援助主體的監(jiān)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討論、出庭旁聽、結案審查、定期通報辦案質量等措施,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jiān)督指導。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監(jiān)督機制,進一步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強化了法律服務人員承辦援助案件的質量責任意識。三是堅持法律援助不得違規(guī)收取費用的原則,制定了嚴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償服務的規(guī)定和措施,通過公開辦案成本、受援人簽名歸檔、審查結案報告等管理監(jiān)督措施,嚴格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社會效果。
三、多措并舉,擴大宣傳,社會影響日益擴大
1、認真組織學習條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為了讓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幫助法律援助事業(yè),我們義 縣法律援助中心不間斷地開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條例》學習宣傳活動。通過學習,使縣鄉(xiāng)兩級人民政府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發(fā)展法律援助事業(yè)的重要意義,并主動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部門、團體和企事業(yè)單位進行學習宣傳。通過學習宣傳,全縣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充分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質和作用,增強了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承擔義務。
2、開展主題宣傳活動,暢通社會參與渠道。去年9月,我們開展了以“實施法律援助,實現(xiàn)公平正義,共筑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紀念《法律援助條例》實施5周年宣傳周活動,并在七里河鎮(zhèn)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文娛宣傳演出活動。針對農民工分布廣、流動大、權益易受侵犯等特點,我們切實做到了以下幾點:一是宣傳深入工地,不斷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二是維權走進工地,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三是溫暖送到工地,扎實為農民工辦好事、實事。在整個活動周期間,我們共發(fā)放《法律援助條例》1.8萬份,其它普法宣傳材料2萬份。遍及城鄉(xiāng)的強大宣傳聲勢,使法律援助成為群眾的熱門話題,極大地暢通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參與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認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貧弱群眾了解并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人員不足,經費短缺,辦公條件亟待解決
幾年來,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實際需要和上級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義縣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工作人員3人,面對越來越強烈求援呼聲以及不斷增多援助案件,僅靠現(xiàn)有的人力資源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法律援助宣傳的盲區(qū)和死角還很多,許多群眾還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職責,有的職能部門對法律援助的意識及自身職責也模糊不清。
2、工作條件不夠。按全省規(guī)范化建設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須3間以上辦公用房,并配套空調、電腦、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交通工具、檔案柜、辦公桌椅等辦公設備。而我縣由于經費和條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僅有辦公用房1間,工作條件簡陋,遠遠達不到規(guī)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援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3、部門協(xié)作不暢。一個具體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勞動、國土、建設、衛(wèi)生、檔案等多個職能部門,雖然是免費,但牽涉立案訴訟、仲裁、查檔等事項仍需收費。要想讓困難群眾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實惠,僅靠免費還遠遠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