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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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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

第1篇:公平正義范文

2012年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城鎮(zhèn)化??梢灶A期,未來10年中國將會把城鎮(zhèn)化作為經濟發(fā)展的主要引擎來推動。依據是:在其他的經濟引擎已經逐漸失去動力的情況下,城鎮(zhèn)化可以作為新的經濟引擎,推動中國經濟繼續(xù)高速發(fā)展,從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針對之前城鎮(zhèn)化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城鎮(zhèn)化可能會出現的偏向,提出,推動城鎮(zhèn)化,關鍵是人的城鎮(zhèn)化,把農民工逐步轉為城市市民。需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對此。有人擔心會帶來種種問題。但筆者認為,公民權利的平等應放第一位,其他功利性的考慮應當放第二位。換言之,這次城鎮(zhèn)化應當明確提出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標,而不能僅從有利于擴大內需和提供經濟增長動力來考慮。

基于此,筆者認為,未來的城鎮(zhèn)化應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促進資源的擴散和整個社會均衡發(fā)展,改變現在資源過于集中在一些特大城市的格局。二是逐步弱化乃至最后取消戶籍制度,消除城鄉(xiāng)居民的身份壁壘。三是將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轉向農村,當然這要以一定的多村規(guī)劃為前提。沒有公平正義的目標,城鎮(zhèn)化很容易演變?yōu)橥恋爻擎?zhèn)化和對農民新一輪的掠奪。

先說資源的擴散。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的發(fā)展是絕對均衡的,而且大城市也確實是經濟發(fā)展的引擎。但我國大城市的資源過于集中了(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醫(yī)療等)。美國的一個著名大學可以在小鎮(zhèn)上,但我們最優(yōu)質的資源都是集中在極少數的大城市。因此。應當將城鎮(zhèn)化與資源均衡配置結合起來考慮。這里政府的作用仍然是重要的。市場要求集中,政府要推進擴散。教育資源的擴散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一些國企總部可以考慮從北京等這樣的特大城市搬到條件適宜的中等城市。

第2篇:公平正義范文

論文摘要:公平正義是我國 社會 主義 制度的重要價值和基本特征。黨的十七大報告把大力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大任務,表明我黨對公平正義問題在理論認識方面的深化,對于在實踐中實現公平正義的高度重視。本文所要探析的是經濟利益、財富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正義問題。

當今的中國已經初步創(chuàng)建了社會主義 市場 經濟體系。從我國的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所處的階段來看,我國在經濟上擺脫了極度匱乏的狀態(tài),中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恰好符合羅爾斯所說的正義適用的背景制度與條件。多種所有制和經濟成份并存,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出現了利益的分化與多元化,導致在社會財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著矛盾與沖突。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正義等已經成為人們十分關注的價值領域,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已經成為當今中國的一個突出問題。

一、公平正義的基本涵義

公平正義是一種價值理念,也是社會價值分配的實際結果和狀態(tài)。然而,更為重要的應當是作為制度的公平正義,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強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制度 倫理 建設。那么,什么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主旨是指向社會價值分配的,是關于社會價值的分配與分享的。所以,公平正義就是關于實現社會價值的平等與公平分配的價值觀念和價值訴求,他要反對和排斥的是有關社會價值分配和分享的不平等與不公平。公平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平等又包括形式上的平等與事實上的平等,或者結果上的平等。正義也總是意味著公平,正義即人人得之應得,它要求所有的社會價值——收入、財富、基本的權利與義務、職務、地位、名譽、自尊的基礎都應當平等分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樹立和擁有的公平正義理念,應該確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公平正義的原則和規(guī)范應該是什么?一是機會公平、平等的理念。社會要建立開放的社會體系,那些對人的生存與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十分有利的機會應當平等的分享。需要實現的公平與平等包括: 教育 公平、就業(yè)機會公平,職務地位升遷機會平等;二是收入和財富分配的正義與公平;三是在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分攤。本文所要探討的則是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正義問題。

二、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的社會公平正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上的差別與不平等是一種自然傾向。問題是怎樣的差別和不平等才是合理的,才是公平的、正義的,才是社會所允許的?這正是社會公平正義所要解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的社會公平正義就是要堅持和實現效率與公平內在結合的差別原則。

(1)效率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是以 成本 ——報償計算的經濟理性的核心,按效率分配成為理性“經濟人”參與競爭與合作的原動力。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的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必須是注重效率的,要在有效益的經濟增長的基礎上,以勞動為主,按貢獻與投入的多少決定分配份額。趨于平均主義的集中再分配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然而,注重效率并不意味著不受限制的效率優(yōu)先,單純的效率優(yōu)先觀念只是半個正義觀。單純的效率優(yōu)先不考慮有利者和不利者之間分配份額的恰當比例關系,也不限定較大分配份額與較少分配份額之間的差別有多大。按照單純的效率優(yōu)先原則在人們之間進行收入和財富分配,必然導致等級分明、貧富懸殊的兩極分化,失去社會公平與平等。因此,必須有公平原則來對單純的效率優(yōu)先原則進行規(guī)約與限定。

(2)公平原則。它是對單純的效率優(yōu)先原則的規(guī)約與限定。是對效率優(yōu)先原則的自發(fā)傾向的矯正,公平原則要求人人得之應得,各得其所,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要求財富的創(chuàng)造者有權享有勞動成果,公平地分配財富,獲得滿意的收入,這是一種權利要求。不受公平原則來修正和限定的效率優(yōu)先原則就是對人們正當的合理的經濟利益權利的侵犯。當然,公平原則并不是否定效率原則的公平優(yōu)先原則,只是要求社會保證使每個人都能在經濟的普遍增長與日益繁榮中獲得公平的一份,在增加有利者利益的同時,使較少受惠者也獲得最大利益,既增有余又補不足,而不是消滅差別,也不是實行平均主義。公平原則是一種權利要求,也體現了對社會弱勢人群和較少受惠者的人文關懷,它要求按照平等的方向補償由各種自然的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人生傾斜,是對待命運中偶然因素的合理方式。

(3)差別原則。它是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內在結合的原則。差別原則要求合理地劃分不同利益階層間的經濟利益的分配比例關系。差別原則要求分配制度和主要的社會經濟安排必須保證有利者于不利者階層之間,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上的差別具有雙向增遞式關系,這有兩種情形:一是有利者階層的收入和分配份額的增進必須同時保證在可期待的時空內增加不利者的收入份額。反之,減少有利者的所得只有在若不這樣做則不利者階層的收入和生活狀況會變得更 糟的條件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人們,只有在改善不利者生存狀況的條件下,從他們的幸運中獲利,這就是對有利者階層收入份額增減的限制性條件;第二種情形,若增加不利者階層的收入份額,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促進 經濟 發(fā)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業(yè)機會,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有益的 社會 公共 產品,有利于社會關系的協調,因而也必然使較有利者階層獲得更多的機會和利益的條件下才是合理的。反之,減少不利者階層的社會經濟利益所得,只有在若不這樣做則必然影響效率,進而使所有社會階層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的條件下,才是可以允許的,才是正義的。

總之,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內在結合的差別原則既不是什么“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也不是什么“公平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它強調效率是公平基礎上的效率,公平又是注重效率的公平,收入和財富分配上的差別必須是基于效率與公平原則內在結合的基礎上,強調各階層利益的協調與公正結合。

三、收入和財富分配的程序正義

在 社會主義 市場 經濟條件下,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的正義性首先必須是一種程序正義的結果,分配正義的程序正義原則就是,平等地分配與分配相關的機會,受 教育 和培訓的機會,就業(yè)的機會,職務和地位的升遷機會,經濟領域中的公平競爭的機會都應該是平等的。機會平等原則又有兩個原則,一是形式上的機會平等,另一個則是機會的公平平等。

形式上的機會平等可以說是一種純粹的程序正義原則。它要求對參與經濟與社會競爭的人們確定公平的程序,提供共享的外部條件,擁有平等的對待的權利,大家站在相同的起跑線上,遵循相同的游戲規(guī)則。同時,建立一種開放的社會體系,那些十分有利的職務、崗位、地位,對每個人都是敞開的,不允許有不平等的限制。形式上的機會平等只是一種初步的權利平等,是不考慮人們擁有資源和手段方面的個體差異性的程序正義原則。強調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上的差異與不平等首先必須是基于形式上機會平等的結果,任何基于特權、資源壟斷和非公平競爭基礎上的分配結果都是不正義不公平的。

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就是要排除自然的和社會的偶然因素對于真正利用平等機會的任意影響,保證人們在受教育和培訓,在就業(yè),謀求崗位、職務和地位升遷等方面的機會平等。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包括兩個原則,一個是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平等,即教育公平;另一個是建立開放的社會體系,各種有利的崗位、職務與地位向才能及貢獻開放。

“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是實現收入和財富分配結果正義的程序正義。是基礎性的程序設計與社會安排,是純粹的程序正義原則。所謂的純粹的程序正義是程序正義的一種,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他們可能會是一種什么樣的結果?!苯逃绞亲顬橹匾缘募兇獾某绦蛘x,它是社會分配正義的基礎。沒有教育公平,或者說基于教育不公平基礎上的分配不平等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教育公平就是人們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的平等,人們獲得科學 文化 知識和技藝的機會不應該依賴于一個人的階級地位與家庭狀況,讓天資和勤奮發(fā)揮作用,使人出生伊始所處的家庭 環(huán)境 與條件歸于無效,讓人的天資在個人的勤奮努力條件下決定人生前景。這就要求在教育制度的設計上堅持和體現公平原則,教育體系的設計應該有助于填平家庭貧富之間的鴻溝,平等地分配教育資源。

當然,僅有教育公平還是不能保證分配的公平正義,在實現了教育公平的基礎上,社會還要建立一種開放的社會體系,使那些十分有利的崗位、職務與地位向資質才能開放。使所有的人或者說不同階層出身的人都有一個平等的機會,使那些有著類似才能或才干的人有相似的生活機會,有同樣的或者大致相當的成功前景,不管人們在社會體系中的最初地位是怎樣的,是屬于什么樣的收入階層。對于每個具有相似動機和資質才能的人,有相同的機會達到大致相當的成功前景,享有公平的財富和收入分配。在此基礎上所產生的社會經濟不平等才是允許存在的,才是公平正義的。否則,就是不公平的不正義的。

注釋:

第3篇:公平正義范文

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政法工作的一切努力和追求,無不是為了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離開了公平正義也就失去了政法工作的價值和基礎。監(jiān)獄作為國家刑罰執(zhí)行機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屏障,其執(zhí)法能否公正,直接關系到刑罰執(zhí)行目的的實現和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落實。

可以說,公正文明執(zhí)法是提高監(jiān)獄執(zhí)法公信力的關鍵。當下的社會各界對監(jiān)獄工作期望值越來越高,而監(jiān)獄是各類社會矛盾的聚合地,民警與罪犯之間的矛盾、罪犯之間的矛盾、罪犯與家庭、與社會之間的矛盾錯綜復雜,監(jiān)獄工作中各種各樣的矛盾觸點多、燃點低,稍有閃失,往往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成為媒體炒作的熱點。當前,監(jiān)獄民警在罪犯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出現不文明、不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既有罪犯的因素,也有民警的原因。這里我們簡要分析下民警方面的原因,一是管理理念存在誤區(qū),少數民警對新形勢下監(jiān)獄工作的高標準高要求以及新的刑罰理念,理解、領會、把握得不夠到位,面對罪犯的違規(guī)行為往往缺乏耐心細心,面對他們的言語挑釁、行為頂撞往往缺乏冷靜,從而以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違規(guī)行為;二是執(zhí)法能力有所欠缺,少數民警的職業(yè)素質、執(zhí)法能力與監(jiān)管工作高標準嚴要求不相適應,教育方法滯后,管控措施乏力,應急處置遲緩,遇到問題束手無策,使得在一些執(zhí)法過程中過于草率、有失公平。三是責任意識還有不足,少數民警的履職責任意識不強、工作熱情不高、工作韌勁不夠,在執(zhí)法工作中“不敢管、不想管、不會管”,有“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難以應對封閉性、對抗性、危險性的監(jiān)獄工作。四是青年民警威信欠佳。民警威信的樹立源自執(zhí)法素養(yǎng)和執(zhí)法能力。近年來一大批優(yōu)秀年輕民警加入,在給監(jiān)獄注入新鮮血液、增添新生力量的同時,由于經歷比較單一,缺乏艱苦環(huán)境的磨練,工作經驗相對不足,如果其不盡快掌握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技巧,往往會讓那些“老江湖”罪犯“信不過”,甚至“看不起”。

就監(jiān)獄執(zhí)法運行過程來看,民警公正文明執(zhí)法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多重的維度。監(jiān)獄要充分發(fā)揮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的職能作用,就必須積極推進監(jiān)獄民警公正文明執(zhí)法,為此我們可以從執(zhí)法過程、執(zhí)法結果、執(zhí)法隊伍、執(zhí)法環(huán)境四個維度來入手,從而使社會公眾、罪犯個體、罪犯家屬在每項監(jiān)獄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執(zhí)法過程公平正義是基礎。監(jiān)獄工作本質上是一系列的程序化操作,如收監(jiān)、考核、獎懲、釋放等環(huán)節(jié)。監(jiān)獄工作公信力就是公眾對監(jiān)獄執(zhí)法的各環(huán)節(jié)、各程序、各行為的信任,執(zhí)法過程公平正義是監(jiān)獄公信力的基礎性環(huán)節(jié)。因此,要實行責任目標管理,明確每個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細化每個崗位、每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目標,建立健全全員、全崗、全程的責任體系;要根據不同執(zhí)法行為的不同要求,按照業(yè)務流向,建立落實、執(zhí)行、流轉、追蹤、修正、完成等步驟流程,“只有規(guī)定動作,沒有自選動作”。尤其要加強計分考核、行政獎懲、罪犯處遇等公示程序的執(zhí)行,堅持以公開促公正。

執(zhí)法結果公平正義是核心。執(zhí)行刑罰是監(jiān)獄的中心工作,其最終都要以一定的“產品”形式出現,如行政獎勵、法律獎勵等結果,執(zhí)法結果公信表現為公眾對監(jiān)獄“執(zhí)法產品”合法性、公正性、及時性的信任,包括實體結果和程序結果。因此,監(jiān)獄民警在執(zhí)法中,必須出于公心,以維護公平正義為己任,克服己欲、排除私利,自覺抵制人情的干擾,自覺抵制金錢的誘惑;必須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氣、剛直不阿的銳氣和懲惡揚善的正氣,打擊獄內違規(guī)違紀,依法伸張正義;必須態(tài)度公允,不偏不倚,以文明的形象、公正的立場處理罪犯之間的矛盾,給罪犯以看得見的能接受的公正。歸根結底,要實現宏觀上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微觀上的“‘人’的公正、‘事’的公正、‘理’的公正”。

執(zhí)法隊伍忠實可靠是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精良的法律也得靠人來執(zhí)行,民警隊伍即是監(jiān)獄工作爭先領先的根本保證。監(jiān)獄民警作為刑罰執(zhí)行者,其素質高低直接影響法律的執(zhí)行效果,一支信念堅定、執(zhí)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民警隊伍無疑是提升監(jiān)獄公信力的堅實保障。因此,要按照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政治過硬、業(yè)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推進民警隊伍能力建設。在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中,提升民警事理分析、釋法說理、語言表達、個別教育等能力;以“監(jiān)獄好警察”和民警示范崗評選等活動為契機,引導民警學先進、爭先進;通過警示教育、案例分析、專題討論等形式,引導民警轉變錯誤理念、習慣,促進隊伍清正、清廉、清明。

第4篇:公平正義范文

以為民理念引領公信,提升司法親和力

探究中國的司法實踐,親和力具有獨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實際的中國司法,并非使人懼怕的威懾力量,也不應使人民產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懼,而應當使人民感到親切和心理上的認同。拉近群眾與司法的距離,從親近司法,到認可司法,進而信賴司法。

堅持服務理念。服務型司法不僅是司法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圍內“接近正義”的司法改革大趨勢。繼續(xù)堅持服務型司法理念,結合智慧法院建設,不斷完善“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解決”的訴訟服務體系。整合既有的網上訴訟、律師服務、申訴、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載體的功能,拓展“兩微一網”(微博、微信、法院官網)的訴訟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強網上立案工作,將所有一審案件均納入網上立案范圍,讓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眾。

堅持便民利民。根據人民群眾的需求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好節(jié)假日法庭、巡回審判、網上辦案、約見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動。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立案、審判、執(zhí)行和等環(huán)節(jié)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實效。注重發(fā)揮人民法庭接近基層、了解民情的特殊優(yōu)勢,強化人民法庭在解決基層民間糾紛中的作用,賦予人民法庭作為法院訴訟服務點的職能,方便基層群眾、應訴及參與其他訴訟活動。

加強訴訟引導。從現階段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能力和條件差異較大的實際出發(fā),在保證程序公正、平等對待的前提下,注意為當事人特別是沒有委托律師辯護、的當事人參與訴訟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導與幫助。強化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訴訟風險等事項告知工作。當事人提出調取證據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依職權調取、核實。

以公正司法實現公信,增強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論述公正與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每一個案件都關乎民眾切身利益,每一次審判都關乎法院形象聲譽,要從個案質效、程序以及價值的弘揚著手,促進和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

提升審執(zhí)質效。近年來,法院辦案壓力持續(xù)增長,“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斷顯現,以江蘇全省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數同比上升達17.31%。防范人案矛盾帶來的負面影響,進一步提升審執(zhí)質量和效率。首先,要貫徹落實“繁簡分流”原則。對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執(zhí)行案件,都要落實繁簡分流,實現審判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審執(zhí)效率。其次,要堅持“難案精審”,鼓勵法官集中精力和腦力審理難案,把難案的審理和裁判作為展現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載體。進一步深化院、庭長辦案工作,院、庭長必須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最后,要正確處理依法獨立審判與嚴格審判管理的關系,以“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為目標,加強和改進審判管理,完善審判績效和工作業(yè)績評估體系。

重視程序規(guī)范。有法諺曰:“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彼痉ㄖ?,程序較之于實體更具有可表現性、可公開性和可感知性。要堅決擯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正視司法活動中仍然存在的辦案程序不嚴格、庭審不規(guī)范、行為不嚴謹、言語不文明等問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和辯論權,充分保障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fā)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權利。針對窗口接待、立案、開庭、合議、裁判、宣判、執(zhí)行各個環(huán)節(jié),健全程序規(guī)定,明確操作規(guī)則,以規(guī)范程序中的點滴,積聚公眾的信任。

懲戒失信行為。把個案作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范本,確立鼓勵誠信行為的社會導向。重視和加強對社會生活的調查研究,認真了解各類社會關系和社會交往的主要方式與規(guī)則習慣,善于總結和運用人民群眾公認的常識與經驗,努力使司法過程和處理結果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貼近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大力推進司法誠信和社會誠信建設,利用訴訟活動和司法裁判,加大對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和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誠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嚴格防范并依法制裁當事人利用訴訟手段逃避責任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以職業(yè)隊伍保障公信,贏得司法認同感

民眾對司法的規(guī)范性期待與認知性期待是否能夠達成一致,關鍵在于其對所親歷的訴訟過程的感知與評價。其中,最直接的切入點,則是對作為法律實施者的法官的評價。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一言一行關系著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嚴,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尤其在司法責任制確立之后,法官的素質、隊伍的建設,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將更加凸顯。

清正廉潔的形象?!肮⒘?,只有保持廉潔,司法者才有可能贏得信任;只有樹立權威,司法裁判才能為公眾信服。個案的司法不廉,不僅會毀掉個別當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開透明的信息社會,經過傳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眾內心會被標簽化,極大地傷害群眾感情。要不斷加強廉潔司法教育,引導法官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權力觀和事業(yè)觀;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源頭上防止不正之風。

勤勉專注的品質。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對自己的產品精雕細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對職業(yè)敬畏、對工作執(zhí)著、對產品負責的態(tài)度。工匠精神雖發(fā)源于處于市場競爭中的企業(yè),但同樣適用于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門古老而威嚴的藝術,法官則是從事這項神圣藝術的工匠。法官要以鄒碧華同志為典范,對法律事業(yè)具有使命感和責任感,自覺抗拒各種誘惑,克服浮躁情緒,樹立終身鉆研、勤勉學習的理念。如鄒碧華般的法官,必然會得到社會的尊重和認同。

謹言慎行的作風。身為法律的實施者,言行關乎法律尊嚴,故法官應有此自覺:謹言慎行,既是法定義務所在,也是職業(yè)倫理義務使然,理應獨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行。無論是履職之中還是工作之余,都要時刻關注并規(guī)范自身的言行舉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簡單粗暴; 以規(guī)范嚴謹,替代粗疏隨意; 以中立客觀,替代偏聽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視偏狹,避免令他人產生合理懷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應司法新需求

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國發(fā)展面臨的各方面風險不斷積累甚至集中顯露的時期?!痹谌诏B加的特定階段,處于社會矛盾前沿陣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緩的任務,對于防控風險、化解矛盾以及維護穩(wěn)定大局,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有權必有責。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在解決審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層層審批、權責不清等問題,不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贏得公信的重要舉措。準確把握審判責任與責任豁免、追責與保障的關系,完善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推進基層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加快審判團隊建設。探索建立外部、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庫,建立對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問責機制,落實全面記錄、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則,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著力破解“執(zhí)行難”。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記制改革,直指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有力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立案障礙雖已掃除,但“訴訟難”、“執(zhí)行難”,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擾當事人的難題。不僅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失信行為。深化執(zhí)行體制改革,提高執(zhí)行信息化水平,規(guī)范執(zhí)行行為,強化執(zhí)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zhí)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向人民群眾做出的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

信息化推進陽光司法。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公眾越發(fā)重視知情權、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對司法公開有著更高更嚴的要求。借助日新月異的現代科技手段,通過全面推進信息化建設,法院得以不斷深化司法公開。在已初步建成的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zhí)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基礎上,要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司法公開新途徑,推進司法公開全覆蓋,加強對現有應用系統的整合,加強對司法數據的收集、管理和應用,實現審判執(zhí)行全程留痕。力爭建成全面覆蓋、移動互聯、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統,以最真實的方式展現司法形象,深化民眾對公信的直觀感知。

以互動對話促進公信,彰顯司法影響力

司法公信與社會誠信的建設相輔相成,對司法服從與認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設社會誠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設,應借助司法與社會的互動和對話,把司法公信的影響力傳遞到司法體制之外,傳遞到更為廣泛的群體之中,服務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與民眾的良性互動。司法參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內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參與司法活動,陪審制度被認為是公眾參與司法并體現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標志。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一種體制內、封閉的“精英化”參與模式,普通民眾難以走進法院,且陪審案件范圍受限,參與案件層級受限,無法真正體現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開放性的內在本質。目前正在進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擴大參審范圍,以更為開放、更為陽光的姿態(tài),推動公眾的司法有序參與,構建民意在司法體制內的發(fā)聲渠道,有力推動了司法公信力建設。

第5篇:公平正義范文

將公平正義還給老百姓

“感謝檢察機關幫鎮(zhèn)黨委、政府化解了因移民引起的土地補償糾紛。”12月9日上午,河南省社旗縣晉莊鎮(zhèn)黨委書記帶領該鎮(zhèn)陳建龍村群眾代表和移民新村群眾代表來到社旗縣檢察院,將一幅繡著“深入基層大走訪 化解矛盾促和諧”的錦旗送到該院副檢察長劉洪波手里。

2009年根據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需要,社旗縣晉莊鎮(zhèn)陳建龍村作為丹江口庫區(qū)移民的安置點,占用了該村13組的部分土地。由于部分村民認識不到位,圍繞土地征用、補償問題,該村部分群眾多次到鎮(zhèn)黨委、政府上訪。

今年10月,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葉煉等檢察干警在陳建龍村走訪時,該村村民一聽說是檢察院來了解情況,不少村民便踴躍反映問題,并且集中在土地補償款發(fā)放。

通過入戶調查發(fā)現,2009年第一批丹江口庫區(qū)移民安置點計劃征用陳建龍村13組43戶群眾的部分耕地。鎮(zhèn)政府委托該組推選出的群眾代表周某和張某負責征地工作及補償款發(fā)放工作。由于此塊土地分布在該組43戶群眾中,面積各不相同,周某和張某采用原始的丈量方法,確認所征用土地面積為40畝。而移民局后根據衛(wèi)星定位的丈量方法,確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42.5畝,并按照實際占用面積42.5畝,每畝19760元的補償標準,將共計839800元補償款劃撥給鎮(zhèn)政府。鎮(zhèn)政府又將此款如數撥給周、張二人,由周、張二人向群眾發(fā)放。周某和張某按照每畝19760元的標準向群眾發(fā)放了40畝共計790400元的補償款,余下2.5畝的土地補償款49400元由于群眾的發(fā)放意見不統一而沒有發(fā)放,暫存在周某和張某共同管理的賬戶中。

由于征用的土地已經集中,原來戶與戶之間的界石標志已蕩然無存,無法丈量確定各戶的實際畝數,所以這一問題遲遲未能得到合理解決,群眾認為有人想侵占這2.5畝土地補償款,于是,便多次到鎮(zhèn)政府反映。

副檢察長葉煉當即決定由他和鄉(xiāng)、村干部一起逐戶做群眾思想工作,聯系專業(yè)的土地丈量技術人員,確定具體、準確的失地面積。經過該院干警的積極協調,將剩余款項交由鎮(zhèn)政府保管,按照每戶失地面積大小按比例將剩余補償款予以發(fā)放。一直為此多次上訪的群眾從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手中接過補發(fā)的補償款說:“我們在乎的不是能再補多少錢,而是群眾的知情權落到了實處,感謝檢察院的同志出面,將公平正義還給了俺們老百姓?!?/p>

(文/宋德明 李根)

經驗

創(chuàng)新方法解決民行“瓶頸”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檢察院,以創(chuàng)新方法為抓手,暢通群眾申訴渠道,積極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了制約民行檢察工作發(fā)展的“瓶頸”問題。去年以來,共受理12件,已辦結9件。

一是探索公益訴訟案件辦理。該院創(chuàng)新檢察監(jiān)督方式,通過深化民生檢察服務,積極探索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今年4月,在被告人魏奇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由于該案的受害者(因車禍當場死亡)是街頭流浪人員,不能確認其身份。為保護受害人親屬的合法權益,該院遂向謝家集區(qū)民政局發(fā)出檢察建議書,謝家集區(qū)民政局采納了該院的建議,已向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建立聯絡員制度。案源嚴重匱乏,曾是制約該院民行工作發(fā)展的“瓶頸”。為解決這個難題,該院暢通申訴渠道,拓展案源,推行了民行檢察聯絡員制度。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到各個律師事務所、司法所走訪,與律師、法律工作者交流、座談,加強聯系,通過他們來宣傳,促進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訴權。還邀請部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召開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兩年多的探索和完善,今年該院的聯絡員已達23人,覆蓋了全區(qū)每一個鄉(xiāng)鎮(zhèn)。

三是服務“三農”。該院堅持面向農村,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服務“三農”。以楊公、孫廟、孤堆三個集鎮(zhèn)為重點,在轄區(qū)內各鄉(xiāng)鎮(zhèn)的司法所均建立了維權工作站。通過聯絡員制度,及時受理申訴,反饋案件辦理情況,切實解決了基層群眾申訴難問題。同時。開辟了“綠色通道”,公布受理申訴的電話,隨時接受法律咨詢。規(guī)定凡是“涉農”案件,優(yōu)先審理,特事特辦,專人專辦,快審快結,為群眾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文/王來勇 呂慶寧)

做法

強化對人民法庭的法律監(jiān)督

近日,山東省費縣檢察院和法院聯合出臺了《強化對人民法庭法律監(jiān)督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據了解,《意見》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檢察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實際,制定并實施的。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對人民法庭立案審理的案件定期監(jiān)督檢查。對人民法庭違反法定程序立案審理的案件,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庭應在七日內予以糾正。此外,《意見》還對監(jiān)督程序、監(jiān)督方式、監(jiān)督范圍等做了詳細規(guī)定。

費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出臺《意見》是為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加強檢查機關與人民法庭的協作配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司法公正?!保ㄎ?孫龍珍 王繼春)

成效

落實三項重點工作保障民生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召開了2010年重點工作新聞媒體通報會,介紹了海淀區(qū)檢察院這一年來深入貫徹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和公正廉潔執(zhí)法三項重點工作。

首先,加強民行檢察監(jiān)督。一年來,共受理各種民商和行政申訴案件135件,結案111件,結案率超過80%;向法院提請抗訴17件,通過辯法析理,還促成兩件民事案件和解結案。向反瀆部門、偵監(jiān)部門、公安部門移送犯罪線索近20件,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2份,發(fā)揮了民行檢察工作的監(jiān)督實效。

其次,探索少年檢察工作模式,今年9月該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少年檢察處,集偵監(jiān)、公訴、監(jiān)所、預防等檢察職能為一體,引入專業(yè)社會工作并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了海檢特色的“4+1+n”工作模式。

第三,針對輕微刑事案件,海淀檢察院公訴部門和批捕部門積極推行刑事和解和快速辦理兩大機制,有效減少審前羈押率和羈押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

最后,總結民生犯罪特點,針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電話詐騙、網絡盜竊、網絡征婚詐騙、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倒賣車票、醫(yī)院專家號等涉及危害民生類的犯罪案件,向有關部門發(fā)送20余份檢察建議。(文/劉麗娜)

觀點

使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更具鋼性

檢察機關正在全面推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部署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筆者認為,為了使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能夠充滿活力地真正有效地運行下去,應該在進一步實現人民監(jiān)督員外部選任的基礎上,逐步改變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只能由檢察機關的內部文件加以規(guī)定,職責與監(jiān)督程序只能由檢察機關確定,管理機構只能設在檢察機關等種種缺陷,徹底打破“自己請人監(jiān)督自己”的嫌疑,將未來的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轉化為真正的外部監(jiān)督。

盡管這次全面推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進一步調整了其監(jiān)督范圍,將此前試點階段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統一調整為七個方面,簡稱“七類案件或事項”, 進一步規(guī)范了其監(jiān)督程序,對監(jiān)督工作的啟動、開展和反饋等具體環(huán)節(jié)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行為并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其意見僅具建議、批評、咨詢、言諫的性質,總體仍然缺少足夠的剛性監(jiān)督力。因此,筆者認為,要使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更具剛性,更好的促進檢察機關的公正廉潔執(zhí)法,從法律上明確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的“權力監(jiān)督”是一個必然的發(fā)展趨勢。(文/田海濱 潘世芹 王培友)

實務

所外執(zhí)行是否應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

劉某2009年11月26日因盜竊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勞教期限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2009年12月4日,甲市公安局將其送交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執(zhí)行時,勞教所因其患病決定不收容。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zhí)行決定,劉某回家治病后痊愈。2010年3月22日,甲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作出新的勞教決定,仍對其勞動教養(yǎng)一年,但將勞教期限改為自2010年3月22日起 至2011年3月21日止,并將其送交勞教所執(zhí)行,未將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zhí)行決定的期間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

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zhí)行決定的期間是否應當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不應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依據是:勞教人員在治病期間,既沒有勞教執(zhí)行機關對其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決定,也沒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對其幫教,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應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依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依據《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第14條、《勞動教養(yǎng)管理工作執(zhí)法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在所外執(zhí)行期間的期限自然應當視為已經執(zhí)行的期限。

筆者的意見是應當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公安機關應將劉某在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zhí)行決定的期間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勞教期限。

在勞教所對患病的勞教人員作出不收容決定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所外執(zhí)行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兩個明顯的問題:勞教所因病不收容,勞教決定不能實際執(zhí)行,使勞教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因為缺乏所外執(zhí)行決定,也無法依據所外執(zhí)行決定對其進行幫教,要求其遵守所外執(zhí)行的規(guī)定,使勞教人員處于脫管失控的狀態(tài)。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將司法部不收容的疾病標準與公安部所外執(zhí)行的疾病標準統一起來。在現有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下,公安機關可以將勞教所的不收容決定作為所外執(zhí)行的依據,在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及時作出所外執(zhí)行決定,既防止勞教決定無法落實,又防止勞教人員處于脫管失控的狀態(tài),同時也解決了前文所述期限計算的難題。(文/馮玉忠 張軍)

科技

網上全程實時監(jiān)控辦案

12月8日一大早,山東省棗莊市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檢察官劉艷飛,在網上監(jiān)控到王某搶劫案審查批捕的預警“黃燈”亮了,立即與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小孫聯系,提示期限將滿。接到電話,小孫慚愧地說:“我一時疏忽,把案件期限記錯了,幸虧你及時提醒?!眱商旌?,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批準逮捕。

這是該市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運行中的一個實例。棗莊市兩級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中心同時成立并全面運行已經一年多,案管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刑事、民事、自偵等各類案件統一受案、分案和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跟蹤監(jiān)督辦案流程,實行問題預警和質量評估等。通過案管中心,建立了統一案件入口和分案、統一流程監(jiān)控、統一贓款贓物登記管理、統一案件質量評估的“四統一”工作模式。案件進入系統后,檢察長、分管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可隨時登錄系統,掌握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了解辦案進展和案情信息。

案件管理系統還設置了即時預警功能,通過在網上閃動“綠、黃、紅”三色燈的直觀形式對辦案時限進行提示。

在統一贓款贓物登記上,案管中心負責受理本院偵查部門暫扣和公安部門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對贓物實物貼上條碼拍照后,將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并按規(guī)定隨案移交有關部門管理。中心負責對涉案款物處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既避免了贓款贓物的丟失、毀損和隨意處理等現象,也有效防范了違紀行為的發(fā)生。

今年以來,先后有廣東、上海、江蘇等26個省市檢察院前來學習交流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經驗。

棗莊市檢察院檢察長于家珍告訴筆者:“集網上辦案、網上管理、網上監(jiān)督功能于一體的案管系統使我們能準確掌握全市檢察業(yè)務工作的整體情況、個案情況、某個承辦人的辦案情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全程監(jiān)控改變了原來事后監(jiān)督的模式,加強了對內部執(zhí)法程序的同步監(jiān)督,保證案件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了各類問題的發(fā)生。”(文/李曉波)

經驗

涉農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近年來,河北省永年縣檢察院把加強預防涉農職務犯罪作為服務大局的著力點,結合永年實際,圍繞查辦涉農特別是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該院提出預防涉農職務犯罪的四個要點。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內外監(jiān)督制約機制,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尤其是要制定統一的基層財務管理規(guī)定,規(guī)范財務人員職責,逐級對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建立健全重要資金物資專項監(jiān)督管理制度,將農民群眾關注的占地補償、扶貧救災、低保救濟等熱點問題,作為檢查監(jiān)督的重點。

其次,要優(yōu)化資源配置,嚴把干部選任關。在鄉(xiāng)鎮(zhèn)基層干部的選拔、選派上堅持擇優(yōu)原則的基礎上,要加強對高學歷年輕黨員干部的培養(yǎng),特別是要打破地域限制,實現干部選任上的跨地區(qū)化,優(yōu)化干部隊伍結構。

第三,要加強思想教育,提升村官素質。要以宗旨意識、榮辱觀、法制意識為主要內容,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基層干部的從嚴從廉教育,強化他們依法辦事,“權為村民所用、利為村民所謀”的理念,提升鄉(xiāng)鎮(zhèn)基層干部的綜合整體素質。

最后,檢察機關要加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結合辦案,突出抓好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農村基層設施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同步預防。要認真分析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發(fā)案特點和規(guī)律,加強預防對策研究,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預防建議,幫助基層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減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的發(fā)生。(文/楊玉民 劉柳)

活動

駐所檢察室開放接受群眾參觀

為消除社會對看守所存在的偏見,讓群眾全面了解檢察機關駐所檢察室如何履行監(jiān)督職責,近日,陜西省襄垣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會同縣看守所開展對社會“開放日”活動,邀請縣委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職業(yè)技術學校師生等單位代表50余人走進看守所,親眼揭開看守所的“神秘面紗”。

第6篇:公平正義范文

由此可見,社會要成為一個共同體,實現有效合作,必須要依靠正義的社會制度。早在古希臘時期,人們就認識到:“魚、獸和有翅膀的鳥類之間沒有正義,因此他們相互吞食。但是,宙斯已把正義這個最好的禮物送給了人類。因此任何人只要知道正義并且講正義,無所不見的雷斯會給他幸福。”2人類的幸福需要正義,獸類因為缺少正義而相互蠶食。雖是一個樸素的類比,但倒出了作為共同體的社會存在的根本秘密―正義。只有遵循正義的規(guī)則,社會的各階層才能實現良性的互動,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續(xù)的整合與合作。所以美國現代著名哲學家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F代社會也越來越把正義看作評價制度的道德標準。

我國的高等教育體系同樣是兼具了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三大職能的,但不同于西方高等教育體系的是,我們國家是一個以國立(公立)大學為大學主體的高等教育體系。在公立大學體系中,國家公共財政為大學的運營承擔著75%左右的費用和成本。中國的高等教育有其獨有的問題和特點。

正如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李政道博士2009年6月11日下午在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四樓會客室接受《科學新聞》雜志專訪時候談到的那樣,歐美的發(fā)達高等教育體系領先大陸高等教育體系上百年,英國有牛津和劍橋,美國有哈佛、斯坦福、哥倫比亞等。以高等教育最為發(fā)達的美國為例,他們的大學分為私立和州立大學。最好的私立大學有自己雄厚的基金,有很好的學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念來招生,而州立大學招生是面向大眾的,標準比較松。中國的大學應該與美國的州立大學系統來比較,兩者的招生都是有義務的。

李政道博士介紹到,哈佛和MIT是私立大學,私立大學有大有小,比如加州理工學院是很小的,MIT則是很大的。所以我們國家的大學要跟世界比,他認為還是要跟美國的州立大學比,這些大學的重點不是選精英,因為精英在人口基數中占一個很小的比例。

針對目前北大清華等高校都有意向一流大學看齊并加快自身向研究型大學轉變的現狀。

在李政道博士看來,世界一流大學有不同類型。世界一流大學不能簡單的將研究型大學劃上等號。比方說,加州大學系統(由若干所相對獨立的分校組成)有幾所分校是一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加州大學分校都是世界一流的。他認為我們的大學跟牛津哈佛的目的不同,因此不易相比。對于我們國立大學的要求,也許不能只問是不是符合世界一流大學最好的標準和理念,它的義務不一樣。牛津哈佛甚至可以決定不收學生,不合格就可以不要。

那么再從社會公平、正義角度分析我國大學現狀,我們又可以發(fā)現,脫離我國高校體制談大學轉型,是既不公平又不道德的。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占我國的大學主體地位的公立大學還是拿國家財政補貼作為收入來源,即占用了公共資源。所以,其主要職能還是應該放在培養(yǎng)合格的現代人,傳播知識和價值上。建設研究型大學的行為是必要的,但這種類型的大學在我國現階段的生產力發(fā)展水平下,數量應該是受到主管部門控制。否則,一窩蜂的放棄教學型大學而轉型研究型大學,不但可能造成形式主義,浪費有限而寶貴的公共資源,學閥對學術資源的壟斷與滋生學術腐敗,更加嚴重的是導致公眾基本的高等教育的缺失。

研究型大學的建設不能是既得利益者的權力尋租,不能是形式主義的照搬歐美先進體系,這個進程是國家意志和社會公平的統一。所以,研究型大學可以看做是教學型大學的一個歷史延伸而非替代,二者之于現代社會,特別是我們這個需要知識,渴求知識的民族都是重要的。

大學,是傳播普適價值的殿堂,是人類智慧結晶倉庫,是一個民族和國家進步的重要思想寶庫,是現代社會組成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

大學的教育功能可以改變社會階級構成以及階級間的良性流動,比如,公平的教育環(huán)境可以讓獲得良好教育的貧困群體變成中產階級甚至富裕階級等。

大學的知識創(chuàng)新功能則是對民族和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支撐。

大學的社會服務功能可以看做知識的“正外部性”一個很好的詮釋,而且為引導社會主流價值起著積極的作用。

一個健康、向上的社會,需要各種類型的大學,每一種類型的大學都有著自己的歷史使命。我國建設研究型大學也許正處于一個關鍵期,在形式、職能上與國際化接軌的同時,從道德倫理層面進行一番思考也許也是有益的。

參考文獻:

第7篇:公平正義范文

所謂的公正,并不是相同,而是有序。和諧社會的公正是社會的有序運行,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得到滿足。我們所說的公正應該是機會、權利的公正,而不是錢財、收入、工作、住房、車子的公正。

譬如我們所關注的農民問題?,F在國家對農村有了新的政策,農民的各種稅賦都已經取消了。那么農村和城市的差異在哪里?有人說基礎設施,有人說醫(yī)療......這些拿錢出來就可以了,但是給農村修好路,參加國家醫(yī)保,城鄉(xiāng)差異就沒有了嗎?就實現了城鄉(xiāng)的公平正義了嗎?

總理9月6日在達沃斯年會上說過:“我們要按照統籌兼顧、協調發(fā)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重點加大對農村和欠發(fā)達地區(qū)的支持力度,加快社會事業(yè)建設,逐步扭轉工農差別、城鄉(xiāng)差別、地區(qū)差別擴大的趨勢,推動經濟與社會協調發(fā)展。”所謂統籌城鄉(xiāng),不是縮小城鄉(xiāng)差距,更不是要把所有農民變成市民,重要的是統籌城鄉(xiāng)政策,逐步扭轉城鄉(xiāng)差距擴大的趨勢,比如加快農村發(fā)展,提高農民收入的增長幅度;加大農村基礎設施、教育文化事業(yè)的投入,改善農村的生產生活條件;改革附著在戶籍上的不同功能,逐步實行城鄉(xiāng)一致的社會保障制度;最根本的是改革農村土地制度,逐步剝離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推動農村土地流轉,讓農民與市民享有同等的權利與機會,從根本上消除農民與市民的差距,實現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

抓和諧,我主張從公平正義抓起,從政治文明抓起!從精神文明抓起!公平了,正義了,人才會心平氣順;人心順了,什么奇跡都可以創(chuàng)造,人心齊了,什么困難都可以克服!因此,人,才是關鍵!

第8篇:公平正義范文

狠抓執(zhí)法辦案第一要務審判執(zhí)行工作成效顯著

2012年,省高院共受理各類案件5409件,同比增長33.92%,審結4639件,同比增長48.97%;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93876件,比上年增長了4.3%,審結261838件,同比增長1.13%,結案率同比提高1.64個百分點,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為98.8%,一、二審服判息訴率為98.9%,執(zhí)行案件實際執(zhí)行率為84.1%,執(zhí)行標的到位率為81.3%。

全省法院繼續(xù)開展“萬起案件評查”活動,對涉訴、發(fā)回改判和超審限三類案件進行了集中評查,全省三級法院自查案件10575件,復查1948件,進一步完善了審判質量評估、法官績效考評等各項工作機制,形成了常態(tài)性的全省法院案件質量評查制度體系。扎實開展裁判文書、庭審質量“兩評查”活動,細化裁判文書及庭審評查標準,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參加庭審觀摩等形式,認真查找、整改、規(guī)范審判工作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全體法官人人參加評查、人人接受評查,切實提高了庭審規(guī)范化水平,有效杜絕了在立案、審判、執(zhí)行以及訴訟檔案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出現的程序疏漏、手續(xù)不全、登記錯誤、材料缺失以及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人名、地名、時間、文字、法條、標點錯誤等問題。

全面加強司法維穩(wěn)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

強化嚴打維穩(wěn)。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殺人、搶劫、爆炸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犯罪,社會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遷、企業(yè)改制、破產清算等重點領域損害群眾利益犯罪,破壞社會治安、制造惡性事件犯罪,制假售假、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tài)勢,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持續(xù)深入開展專項行動。“6·26國際禁毒日”對44件犯罪案件的83人進行了集中宣判,妥善審理了通化如家酒店縱火案等一批社會影響重大、群眾關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同時,加強對“清網追逃”案件的審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經濟犯罪“破案會戰(zhàn)”,提高訴訟效率,有效懲治犯罪。確保了打擊力度,提升了震懾效果,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

強化促和維穩(wěn)。深入貫徹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的《關于建立社會矛盾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意見(試行)》和2011年11月全省政法機關推廣法院系統“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經驗工作會議精神,不斷豐富和發(fā)展“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的理念、做法和經驗,進一步落實全員、全面、全程調解工作制度,著力推進司法調解規(guī)范化、科學化建設,全省法院一審民事案件調撤結案率達到67.21%,持續(xù)位居全國法院前列。全面落實省委關于加強社會建設、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工作的要求,著力在涉及征地拆遷、醫(yī)療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消費者權益等矛盾糾紛易發(fā)多發(fā)領域加強訴調對接機制建設,在基層組織、行業(yè)協會、行政部門等設立了8300個“調解工作站”,并與司法行政部門合作,在基層法院立案窗口和人民法庭普遍設立了“人民調解工作室”,進一步形成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各種社會調解的銜接聯動,有效促進了訴訟與非訴訟組織網絡、工作機制、調解程序和調解效力的“無縫對接”,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在萌芽狀態(tài)、在訴訟程序前。吉林省法院訴調對接的理念、做法和經驗得到了上級領導機關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報請中央批準,將吉林省高院確定為全國唯一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試點高院,并由此將全省法院整體納入這一改革試點范圍。

強化息訪維穩(wěn)。2012年,全省法院共化解涉訴積案2000多件,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化解涉訴積案成效明顯,平均達到96%。在全國和省重大會事期間沒有發(fā)生因涉訴處置不當而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

充分發(fā)揮司法審判職能服務保障經濟健康發(fā)展

服務保障經濟建設。全省法院著力加強了我省在加快轉變方式、經濟結構調整、產業(yè)轉型升級、統籌推進“三化”、實施“三動”戰(zhàn)略中企業(yè)改制、金融糾紛、投資消費、知識產權、生態(tài)資源、環(huán)境保護、民間借貸、涉農糾紛等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為我省經濟實現“穩(wěn)中求進”、“好中求快”發(fā)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和司法支持。強力推進規(guī)避執(zhí)行反制機制,進一步落實反規(guī)避執(zhí)行各項措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在省委政法委的組織領導下,部署開展了集中清理涉黨政機關執(zhí)行積案專項活動,努力保證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及時、足額實現權益。2012年,全省法院共執(zhí)結案件51716件,執(zhí)結標的額196億元,執(zhí)結率為86.93%。同時,堅持把行政審判作為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軟環(huán)境的重要平臺,妥善審理涉及經濟調控、市場監(jiān)管、城市規(guī)劃、基礎設施建設、知識產權等各類行政案件,全力支持各級政府在轉變方式、調整結構、擴大內需、保障民生等方面采取的各項措施,依法糾正侵犯企業(yè)經營自和公平競爭權、違法干預企業(yè)經營管理以及違規(guī)收費罰款等行政行為,努力為企業(yè)經營發(fā)展和自主創(chuàng)新營造公平正義的司法環(huán)境。

服務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統一部署,省高院制定了《關于積極支持全民創(chuàng)業(yè)、服務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服務小微企業(yè)發(fā)展的工作原則和具體措施,并成立了以院長張文顯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和具體工作機構,組織全省法院全面開展了“積極支持全民創(chuàng)業(yè)、服務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活動。一方面,全面建立涉小微企業(yè)訴訟案件“綠色通道”,快立、快審、快執(zhí)涉小微企業(yè)糾紛案件,開展小額速裁試點,開設巡回法庭就地辦案,慎用活用司法強制措施,加大訴訟費減緩免救助力度,深入貫徹調解優(yōu)先原則,盡可能采取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為小微企業(yè)經營發(fā)展和自主創(chuàng)新營造寬松有序、平等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另一方面,全面建立小微企業(yè)聯系點制度,實行地區(qū)分解任務、責任落實到人。全省法院共建立小微企業(yè)聯系點1369個,超額完成了1200戶的定額任務。對包保的小微企業(yè)全面落實了“三個一”的工作要求,即逐一成立工作小組、逐一落實包保領導、逐一制定服務措施,對小微企業(yè)實施全面的“法律體檢”,有針對性地幫助分析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指導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協調幫助和解決實際困難。全省法院共實地走訪小微企業(yè)1400余次,服務小微企業(yè)1300余家,提供法律咨詢200余次,化解矛盾糾紛50余件,解決訴訟糾紛100余件。同時,注重加強與工商聯、商會、行業(yè)協會等經濟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協調,搭建起了法企溝通聯絡的長效服務平臺,盡最大努力為小微企業(yè)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支持。

全面融入社會管理體系著力提高社會管理能力

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一審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訴案件157358件,既有效引導了人民群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達訴愿、解決紛爭,依法保障了人民群眾通過司法途徑實現權利救濟、正義伸張、矛盾化解,也最大限度地預防了矛盾糾紛在司法程序和法律范圍之外聚集、蔓延和激化。同時,從更加有利于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訟累、保障民生民權出發(fā),深入推進立案窗口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建設,進一步強化了訴訟引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司法救助、查詢咨詢、接待的“一站式”服務功能,并全面推進了繁簡分流、小額速裁、遠程立案、巡回審判、就地聽證、假日法庭、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常態(tài)化、普遍化建設,確保了人民群眾能夠更加便捷地行使訴權、更有尊嚴地參與訴訟、更加和諧地化解矛盾。

圍繞中央和省委關于深化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的戰(zhàn)略部署,全省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的教育和文化功能,依法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為、扶危濟困、扶弱助殘等良好道德風尚,推動社會誠信文化和道德文化建設。依法支持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發(fā)展,重點加強了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2012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民事知識產權糾紛一審案件438件;在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省高院組織召開新聞會,公布典型案例,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同時,積極配合省政府打假販假專項行動,參與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工作的實施意見》,依法制裁商業(yè)欺詐、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虛假訴訟等違約失信行為,為吉林省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積極探索建立司法與行政執(zhí)法有效銜接機制,與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建立了長效互動工作機制,通過進行法律培訓、簽署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業(yè)務交流等形式,深入探求行政審判、行政管理、行政執(zhí)法在法律問題上的共識,不斷拓寬行政爭議化解渠道。特別是針對全省在推進實施“城鎮(zhèn)化”戰(zhàn)略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在省委政法委的領導和指導下,在全國首創(chuàng)了司法與行政執(zhí)法有效銜接、裁執(zhí)分離的“吉林模式”,進一步規(guī)范了吉林省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執(zhí)法司法工作,并通過訴前協商和訴中和解,實現了房屋征收拆遷案件的大幅下降和有效化解。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263件,比上一年同期下降51.57%,沒有發(fā)生一起因拆遷引發(fā)的和惡性事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江必新同志的充分肯定,批示指出:吉林省高院在貫徹“裁執(zhí)分離”原則、依法保障被拆遷人權益、發(fā)揮審判為大局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不少經驗。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臺《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時,也充分吸收了吉林省的理念、做法和經驗,將“裁執(zhí)分離”的“吉林模式”推向了全國。

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建設促進司法事業(yè)科學發(fā)展

全省法院堅持以深化審判監(jiān)督、確保公正廉潔、提升司法公信為重點,進一步深入推進各項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設,健全完善更加科學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

推進各項司法改革。林業(yè)法院、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取得實質進展,正式納入國家統一司法管理體系,我省5個鐵路運輸法院整體納入全省法院序列,林業(yè)法院600多人完成了身份轉換,長春林業(yè)中級法院、延邊林業(yè)中級法院、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機構設置、班子配備、干部調配等各項工作有序進行。涉訴局的機構設置得到了省委的高度重視,并已經省編辦批準,目前正在抓緊籌備。賠償委員會實體化改造工作全面推進,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進一步規(guī)范,有效提高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深化量刑規(guī)范化改革,積極探索職務犯罪量刑的規(guī)范化。探索司法拍賣改革,著手將評估拍賣引入產權交易中心,逐步建立起司法拍賣內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強化落實執(zhí)行工作機制改革措施,執(zhí)行聯動威懾機制、規(guī)避執(zhí)行反制機制、分權集約執(zhí)行機制、審執(zhí)協調配合機制等各項機制建設不斷推進。

加強司法公信建設。省高院黨組決定,從2012年開始在全省法院集中開展以“踐行核心價值觀,提升司法公信力”為主題、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專項活動,并將2012年確定為“司法公信提升年”,組織全省法院著力推進了為民司法筑公信、公正司法建公信、公開司法促公信、廉潔司法保公信、嚴格司法提公信、和諧司法揚公信六項機制建設。各級法院認真貫徹省高院工作部署,切實把為民司法、公正司法、公開司法、廉潔司法、嚴格司法、和諧司法等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落實到各項審判執(zhí)行工作中,著力提升以為民、公正、廉潔、和諧為主要內容的司法核心公信力,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有效地推動了立案、審判、執(zhí)行、息訪等各項工作的全面開展,促進了司法核心公信力的進一步提升。

加強法院文化建設。省高院與省委宣傳部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全面建立了法院文化建設雙重指導和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了對法院文化建設的統籌領導、檢查考核、支持保障和交流宣傳。全省法院堅持把加強文化建設作為引領工作方向、推動工作發(fā)展的重要載體,緊緊圍繞提升隊伍素質、提升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標要求,扎實推進了法院精神文化、價值文化、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和正氣生態(tài)建設,法院文化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遼源中院被命名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并有19個法院被命名為“全省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

全面加強黨建隊建工作著力提升隊伍整體素質

加強班子自身建設。深入推進學習型班子建設,始終堅持在需要統一和深化班子成員的思想認識,或者在法院工作的重要節(jié)點時期,及時召開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會,統一思想、深化認識,使黨組理論中心組集體學習成為常態(tài)。2012年,省高院黨組先后召開了3次理論中心組(擴大)集體學習會,有效提高了黨組成員、院級領導和中層正職的思想理論水平和政治素質,確保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全省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zhí)行。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都由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多次召開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重大事項,較好地實現了黨組班子成員認識一致、目標一致、行動一致。堅持公正處事,努力營造公正和諧、平等競爭、風清氣正、規(guī)范有序的用人環(huán)境,組織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程度持續(xù)提升,在省委組織部對38個省直部門進行的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中,省高院的組織工作滿意度位列第二,選人用人公信度位列第四,受到了省委組織部的通報表揚。

第9篇:公平正義范文

論文摘要:我國著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這些國家政策的調整為我國行政法學發(fā)展提供了寶貴契機。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國家政策將推動行政訴訟研究,有序參與的民主政策促進行政司法救濟的研究,而利益統籌政策將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對這一領域的熱切關注將直接影響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fā)展。

論文關鍵詞:民生行政司法救濟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行政法學在激烈的社會變遷中已成為一門充滿無限生機的學科。每一種行政法理論背后,皆蘊藏著一種國家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不但確立黨的綱領而且確立了國家的未來發(fā)展綱領,隨著我國的國家政策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嶄新課題。

一關注民生促進行政法學研究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在經濟發(fā)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為當前社會建設的重大任務,表明了執(zhí)政黨及其政府力圖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的勇氣和決心,彰顯了對現代國家社會功能的嶄新認識。在轉型時期的當下中國,民生問題已非簡單的衣食住行.教育、醫(yī)療,就業(yè)、環(huán)境、社會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與民生改善息息相關。在民生問題成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標之后,行政法學無疑應當更加關注社會性規(guī)制研究。從“十七大”報告的論述上看,發(fā)展民主政治將成為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在行政過程中的公民有序參與將打破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壟斷,然而,在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進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學的使命就遠非拘泥于對公共權力的馴服,它不僅要防范公權力作惡更要激發(fā)公權力行善。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升,因公權力的行使侵犯私權利而引發(fā)的行政爭議也日趨復雜,如何確定及依法保護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已成為行政司法領域急需探討的問題。

二關注民生定位行政訴訟中訴之利益

“訴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訴訟中的基礎性概念,它與當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法院審理范圍的界定密不可分。雖然行政訴訟能夠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審判權不是萬能的,法院只對能夠審查的行為,由合格的當事人在適當的時候提起的訴訟才能受理。行政訴訟中對訴的利益的審查,旨在明確何種私權利可以對公權力的行使提出質疑,進而避免無意義的訴訟阻礙行政效率的實現。由于訴訟途徑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權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訴權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濟所必需的程序權。

隨著國家政策對民生的高度關注,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需依法維護的“訴的利益”也產生了重大變化。第一,從“自然權利”到“社會權利”的擴大。公共事業(yè)的提供和社會福利的保障成為了政府必須承擔的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公民享受這些服務的權利,就業(yè)權、環(huán)境權等新型權利被納入了法律保護的范圍,法律對于權利的保障已經不限于人的自然屬性,轉而強調為個人充分發(fā)展物質、智力和精神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二,從“法定權利”到“法律保護的利益”擴大。隨著政府角色的轉變,對傳統行政訴訟模式構成了極大的沖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已經“無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權力與私權利的接觸范圍擴大,對公民利益構成了更大的威脅,另一方面,在給付行政的理念下,越來越多的政府行為不再是針對具體相對人做出,而是提供給社會大眾;第三,依法維護的訴訟主體資格擴大化。我國的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一直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我國的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fā)展而來的,因而民事訴訟中“訴的利益”界定標準對日后的行政訴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2000年的《若干解釋》將原告資格擴大適用于“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但《若干解釋》也只是將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個人利益”的范圍適當放寬,所謂的“法律上利害關系人”仍然是為自己的利益提訟的。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政府行為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經只能被動接受而沒有任何發(fā)言權的領域,有越來越多的人站出來對政府決策說。不”,這對現行法律的空白與滯后形成了巨大的沖擊。從2000年起,壘國范圍內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公益訴訟案件,人們紛紛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有人將其稱為“一場方興未艾的法律運動”。然而面對公眾的熱情關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撐。法院只能予以謹慎的回應,這促使我們對如何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法理思考。

三關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利益統籌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在利益主體和利益內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根本方法就是“統籌兼顧”,利益統籌貫穿于利益的激勵,表達、協調和保障的壘過程,但關鍵還是體現在對不同利益沖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說,多元的利益訴求和多元的利益表達不可避免地會引發(fā)不同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利益沖突的消除實際上也就是一個統籌不同利益的過程。在社會沖突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利益統籌的理念應當貫穿于各種社會糾紛尤其是行政糾紛的解決之中。

(一)構建以行政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在不斷加劇。特別是隨著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力推行,民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局部地區(qū)日趨緊張.甚至暴力事件也時有發(fā)生。盡管行政訴訟制度的實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眾在與政府之間發(fā)生糾紛時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內部施壓、上訪等非常規(guī)性的方式,最后通過司法尋求解決的并不占據主流。私力救濟的盛行特別是潮的涌現反襯出公力救濟尤其是行政訴訟的無能。我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數長期處于低迷狀態(tài)即是明證。也許救濟與法治之間亦敵亦友的悖論關系可能會成為其作為具有補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濟”的理論基礎,但正式行政救濟社會認同度的下降卻值得格外警醒。

筆者認為,鑒于我國當前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狀況.應當著力恢復司法在行政糾紛化解中應有的核心地位.從根本上扭轉行政糾紛解決無序的局面,進而把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從家庭的血緣關系、從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的地緣關系、從單位的計劃管制關系、從國家機關的非權力化關系(調解關系)中解脫出來。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至少有三項急迫任務:一是系統改造現行制度,徹底改變是行政糾紛化解主渠道的現狀,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專業(yè),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為行政糾紛的及時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進一步修正現行行政復議特別是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司法救濟的受案范圍,使司法常規(guī)手段成為民眾最為信賴的行政糾紛解決機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濟中貫徹糾紛解決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