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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xiàn)象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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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xiàn)象

第1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具體情況分析:影響幼兒自理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家園教育不一致,要求不統(tǒng)一。

在幼兒園,老師從小班開始就注重孩子自我服務能力的培養(yǎng)。但家長的教養(yǎng)態(tài)度不正確,使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不能鞏固。有的孩子一回到家就把幼兒園學的本領都還給了老師,在家里從不自己做事情,如孩子們在幼兒園自己疊被、整理書包,在家里卻由家長代勞。造成幼兒的兩面性。

2、家長對幼兒自理能力培養(yǎng)不重視。

部分家長沒有意識到培養(yǎng)孩子生活自理能力的重要性,認為這些瑣事,大人隨手就可以做的,何必讓孩子勞神;還有的認為孩子還太小,長大了自然就會做了,一切代勞也是理所當然;這樣使孩子產生一種依賴心理,有的家長對孩子的學習特別上心,而對自理能力、勞動等就不太重視,存在這種心態(tài)的家長比例不在少數,這也算是一種社會風氣造成的。

3、家長教育方法不當,需要指導。

生活自理也是經過訓練才學會的,需要老師和家長有意識地、有目的地去訓練他們,但一部分家長缺少教育的方法策略,不知該怎樣對孩子進行這方面的培養(yǎng),沒有教給孩子勞動技能。需要專業(yè)指導。

4、家長對孩子過分溺愛、過度包辦代替。

由于孩子都是獨生子女,有的家長舍不得孩子吃苦受累,一切事情都給想到了,準備好了,照顧到了。家長越是把一切困難都從孩子面前挪開,越會使孩子形成嚴重的依賴心理,一旦遇到困難,孩子就會束手無策,不會獨立應付和自己解決。不利于責任心和義務感的培養(yǎng)。

5、孩子做事家長不放手,剝奪了孩子鍛煉機會。分以下三種情況:

(1)不放心。一部分家長不放心孩子自己動手,吃飯慢了怕餓著,穿衣慢了怕凍著,自己洗臉怕洗不干凈,孩子做家務擔心傷到或弄壞東西。所以一切事情都不肯放手,使孩子很少有機會鍛煉。

(2)怕麻煩。一部分家長怕麻煩,開始時孩子的勞動效果也許會不太理想,甚至會出現(xiàn)幫倒忙的現(xiàn)象。家長嫌麻煩,干脆自己做,剝奪了孩子鍛煉機會。

(3)趕時間。有些家長工作忙,時間緊,他們沒有時間等孩子自己慢慢自理,覺得這是在浪費時間,因此孩子所有生活上的事項都在他們匆忙中被包辦了。這種做法剝奪幼兒早日獲得自理能力的機會。

經過調查有25%的幼兒本來已經學會做的事,但由于家長這個不準動,那個不讓摸,家長過多的限制和包辦,無意中剝奪了孩子自己動手的機會。

6、長輩溺愛,家庭成員未形成統(tǒng)一戰(zhàn)線。

傳統(tǒng)家庭子女的生活自理能力比單親家庭和核心家庭子女的生活自理能力發(fā)展水平較差。原因一是在傳統(tǒng)家庭中,祖輩因為"隔代親"的影響重養(yǎng)輕教,什么都包辦代替,有的父母想讓孩子自己動手,但長輩舍不得,就出來打圓場,進行阻攔,兩代人教育觀念、方法不一致使孩子養(yǎng)成任性、嬌氣、依賴心理,從而影響自理能力的發(fā)展。原因二是在傳統(tǒng)家庭中,有較多的成人圍繞一個孩子轉,孩子的事情都可以由家長"代勞",長久下來,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不會做,等待家長幫忙成為他們的習慣。

7、不同家庭環(huán)境對孩子的影響。

另外一種現(xiàn)象是,家庭環(huán)境相對較差的孩子比家庭環(huán)境較優(yōu)越的孩子愛勞動,自理能力強,應了“窮人的孩子早當家”那句古話。

8、孩子過分依賴。

有的孩子任性倔強,有些自己能做的事或已學會的事在父母面前就是不肯做。

四、采取措施:

為了從根本上改變家長的教養(yǎng)態(tài)度和教育觀念,有效培養(yǎng)幼兒自理能力。我們準備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指導和實踐:

1、爭取家長的配合與支持,形成家園教育的一致性。

如果光靠幼兒園的培養(yǎng),不充分挖掘家庭的教育資源,培養(yǎng)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將是紙上談兵,因為孩子的成長有賴于家庭和幼兒園保持教育的一致,雙方互相配合、支持,取得協(xié)調,才是有利于孩子良好發(fā)展的教育合力。因此教師要了解幼兒家庭的不同文化背景,指導家長的教育。教師要與家長經常溝通,將一些教育方法介紹給家長, 以取得家園教育的一致性。

形成“同步式”家園共育。通過填寫“家園同步小能手交流冊”的形式進行。如在交流冊中分別設計有幼兒園教師和幼兒家長以及孩子本人填寫的內容,及時交流幼兒自理勞動方面的情況,使教師了解每個幼兒最近的生活自理和家務勞動情況。使家長了解幼兒園開展的自理活動情況和自己孩子在幼兒園的自理情況等,以便及時幫助孩子適應集體活動的需求。

2、加強家園聯(lián)系,轉變家長培養(yǎng)孩子生活自理能力的觀念。

《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第47條指出:"幼兒園應主動與家庭配合",因此我們將定期組織家園活動,向家長宣傳培養(yǎng)幼兒自理能力的重要性。召開家長會,與家長共同商討培養(yǎng)幼兒生活自理能力的有效方法。通過家訪,在家園通平臺開辟專欄,進行家教經驗交流,幫助家長提高重視勞動教育的意識,掌握教幼兒動手的技巧和方法,使家長樂意接受教師的指導幫助并付諸實施,使孩子在園和在家表現(xiàn)一致,配合幼兒園共同來培養(yǎng)幼兒的生活自理能力。

3、指導家長掌握培養(yǎng)幼兒自理能力的內容與方法。

指導家長有意識地、有目的培養(yǎng)幼兒自理能力:

(1)給孩子一個機會去嘗試。當孩子對做某件事有興趣時,家長要及時引導,大膽放手,抓住學習的敏感期,讓孩子在實踐中培養(yǎng)自理能力。

(2)給孩子一段時間去學習。家長要有足夠的耐心等待孩子學習過程,即使孩子出現(xiàn)幫倒忙的現(xiàn)象,家長也要容忍孩子從不會到會的漸進過程。

(3)教孩子一個方法去鍛煉。家長要用合適的方式教給孩子自我服務的技巧,使孩子能夠勝任勞動。如用送玩具回家的游戲引導孩子整理圖書,用圖譜的方式教孩子洗臉。這些方式直觀有趣,孩子很喜歡。

(4)給孩子一個要求去貫徹。提出的要求要能讓孩子勝任,在要求和任務提出后,家庭成員要形成統(tǒng)一戰(zhàn)線,堅持貫徹到底。

(5)給孩子良好的物質空間,主動學習。為孩子創(chuàng)設適合他們的空間,如騰出家具的低矮部分放置孩子的物品。家庭空間中的一部分要以孩子為本,為孩子所需,為孩子所用。讓孩子在合適的空間中充分發(fā)揮自主勞動的積極性。

(6)給孩子良好的心理空間,享受勞動。要讓孩子感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是快樂的,運用鼓勵、表揚、獎勵等方式激勵孩子,幫助孩子體驗勞動帶來的成功感。

4、根據不同類型的家長開展有針對性的指導

對教養(yǎng)態(tài)度是重視型的家長,請他們總結自己的有效經驗方法,并借助此類家長積極的力量影響班內其他家長,帶動其他家庭形成正確的育兒觀;對教養(yǎng)態(tài)度是放任型及保護型的家長,經常與其溝通探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還可以多講一些成功地家教案例,并通過吸引其參加班級的家教論壇、親子活動等影響家長,慢慢轉變家長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為。

5、做好祖輩家長工作,取得家庭教育的一致性。

(1)通過孩子的父母來影響祖輩的教育。

比如放一些育兒雜志在書架上,與老人一塊兒讀讀,或開誠布公的和老人談談孩子的教育問題,使祖輩家長逐步意識到:孩子總有一天要獨立的面對一切,所以從小要讓孩子獨立去思考解決一些事,在孩子遇到困難時,家長可以起一個輔助作用,可以提出兩個以上的方案讓孩子自己去選擇。家長越是把一切困難都從孩子面前挪開,越會使孩子形成嚴重的依賴心理,一旦遇到困難,孩子就會束手無策,不會獨立應付和自己解決。

第2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

我縣22個鄉(xiāng)鎮(zhèn),21個社區(qū),共有80萬人口,其中婦女占總人口的一半。20__年來我們婦聯(lián)上訪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總數的15%;20__年到現(xiàn)為止來婦聯(lián)上訪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總數的15%,從近兩年的家庭暴力案件來看,家庭暴力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婦女作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現(xiàn)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為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xiàn)的關鍵詞,如20__年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20__年1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婦女。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是社會公害,其影響遠遠超過了家庭范圍,家庭暴力被認為是現(xiàn)代化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不管是“熱暴力”還是 “冷暴力”,都應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是實現(xiàn)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因素

家庭暴力問題似乎只在20世紀末以來凸顯出來,是因為在過去被其他問題如戰(zhàn)爭、經濟等問題所掩蓋。這一問題自從剝削社會產生以來就非常嚴重地存在,并且作為當時社會一種“合法行為”存在,是經濟制度、法律規(guī)則、風俗、科技文化的綜合產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現(xiàn)代社會遺留的痕跡

男權主義、父權思想的存在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傳統(tǒng)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夫為婦綱”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終認為在家庭中占有絕對統(tǒng)治的地位,對妻子有支配權,可以隨意干涉和處理妻子的人身權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將妻子當成攻擊的對象,家庭暴力似乎變得順理成章。新社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說人們風俗、觀念、思想意識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中國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樣促成了現(xiàn)代法治的誕生,相反卻構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溫床”。魯迅先生說,在舊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財產,這個社會制度把她擠成了各種格式的奴隸,還要把種種罪名加在她的頭上。這種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識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僅僅是逆來順受,由此更助長了丈夫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家庭暴力反復性與循環(huán)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誘發(fā)了家庭暴力

廣西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英忠教授指出,引發(fā)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當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所致。現(xiàn)在市場開放了,但在開放的同時有些人過分的追求所謂的“思想開放”,受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倫理道德,貪圖享受,追求金錢美女,“包二奶”、“養(yǎng)情人”的現(xiàn)象似乎司空見慣,對家庭、對婚姻沒有責任感,這種現(xiàn)象稱為家庭婚姻的“腐敗”現(xiàn)象?!痘橐龇ā返谌l第三款又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該條表達了準予離婚的一個理由,從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當事人,通過解除婚姻來達到這一目的,使受害人遠離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條款也助長了家庭暴力行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經濟收入懸殊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飽夠思欲”思想,于是趕時髦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一種是為了踢掉原配,人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進行待等手段,直到妻子無法忍受提出離婚為止;一種是報著玩玩而已的態(tài)度,強制妻子接納第三者,妻子不服即發(fā)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過男方,男的覺得沒面子導致心理嚴重失衡,對妻子產生怨恨,于是把妻子當作發(fā)泄的對象而實施暴力。此外,還有一種是家庭困難,物質生活得不到滿足,承受不了生活壓力為泄苦毆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雖然《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都規(guī)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在20__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也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發(fā)生家庭暴力可提出離婚,在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和《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虐待罪、遺棄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那些傷情輕微、施暴情節(jié)較輕、后果不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只能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因此處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過后打得更兇。

(五)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qū)居委會(村)不告不問、單位不管,執(zhí)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臉腫,如不構成犯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zhí)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認可態(tài)度。

(六)女性軟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級。

有些女性礙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時,婦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恥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對外張揚;有的懾于丈夫的威脅,怕招來更大的傷害,不敢對外公開。施暴的丈夫當其第一次出手沒有遭到反抗,便變本加厲,暴力越來越升級。試想,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受害婦女如能作出強烈反抗,反抗失敗,即把家庭暴力公諸于眾以尋求幫助,家庭暴力還會如此猖狂嗎?在接待來訪中,還發(fā)現(xiàn)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過教育制止丈

夫的施暴行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見,女人的軟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生活的港灣,是幸福的發(fā)祥地。和諧家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勢在必行。通過上述對家庭暴力現(xiàn)狀、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應做的三件事是:一預防暴力發(fā)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婦女。

(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的,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與婦女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全體公民牢固樹立男女平等的性別意識,營造一個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同時教育婦女加強自身的修養(yǎng),自立、自強、自尊、自愛,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寧人。其次是宣傳家庭暴力的社會危害,并借助新聞媒體將一些對婦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從而提高廣大婦女對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再次要加強“五好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開展“美德在農家”、“學習型家庭”創(chuàng)建等豐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加強對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揚遵紀守法、尊老愛幼、夫妻恩愛、鄰里和睦等家庭新風尚,教育引導公民樹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觀念,營造平等發(fā)展、融洽和諧的家庭人文環(huán)境。

(二)完善立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在立法上還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和遺棄”。其條文規(guī)定似乎很明晰,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概念構成等予以明確,在實踐中不利于執(zhí)行。以上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異,有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同屬于民法范疇的《婚姻法》來規(guī)范家庭暴力是不夠的。因此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國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可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預防暴力行為的發(fā)生,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濟力度

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同時,對司法也必須給與高度的重視。在某種意義上,司法比立法更為重要。因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過司法來實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對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見效。但在實踐中,有些執(zhí)法機關不把傷親案與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樣看待,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僅因為是夫妻關系就將其淡化為“家務事”,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各家自掃門前雪”、“夫到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等傳統(tǒng)觀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執(zhí)法機關不管”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檢、法以及有關行政機關,要各司其職,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該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以“家務事”為由而互相推諉,不予及時處理,對于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構筑反家庭暴力的社會網絡,形成齊抓共管的格局

第3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xiàn)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xiàn)象,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xiāng)村,這種現(xiàn)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xiàn)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xiàn)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保護令及其執(zhí)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fā)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tǒng)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lián)合會權益部門統(tǒng)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fā)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tǒng)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qū),發(fā)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xiàn)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qū)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guī)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xiàn)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xiàn)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guī)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xiàn)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guī)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guī)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guī)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fā)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guī)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guī)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xiàn)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系統(tǒng)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guī)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xiàn)行民事、刑事法律規(guī)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xù)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xù)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chuàng)新: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fā)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隨著社會發(fā)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xiàn)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4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關鍵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濟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一個本應溫馨和睦的空間,然而它卻不時被內部成員的暴力所侵蝕。據調查發(fā)現(xiàn),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1/4緣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社會問題不斷升級,自殺、他殺、以暴制暴等現(xiàn)象層出不窮,故保障人權共建和諧不可忽視反家庭暴力。擺脫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濟至關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導致眾多家庭的不幸。隨著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漸漸為人所認知:

(一)家庭暴力的廣泛性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受地域、經濟發(fā)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qū)、民族、種族、學歷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認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質低的特有產物,近年來高層次家庭暴力現(xiàn)象呈上升趨勢,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質人才不在少數。

(二)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主要表現(xiàn)在:一方面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具有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在家里,地方隱蔽鮮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擔心影響形象極力隱瞞自己的行為,而受害者受傳統(tǒng)文化影響,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到萬不得已也絕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慘經歷。

(三)家庭暴力誘因的多樣性

在我國家庭暴力的存在與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權文化、夫權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時家庭經濟困難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眾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誘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誘因―精神暴力即表現(xiàn)為對對方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漸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四)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們所認為的“夫妻小打小鬧”,而是輕則眼青鼻腫,重則傷及生命,嚴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的大事。它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上的極大傷害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劇。同時,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懼、自卑等心理障礙,由于耳濡目染他們很可能成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為敵視、報復社會的人??傊彝ケ┝ζ茐募彝ズ湍?,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

二、 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規(guī)定與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國由來已久,盡管多年來我國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驕人成績,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國多部法律規(guī)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條文,如《憲法》第49 條規(guī)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秼D女保障法》第2條規(guī)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缎谭ā返谒恼虑址腹袢松頇嗬窭镏幸灿性S多條款涉及對婦女的法律保護?!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害和虐待?!痘橐龇ā凡粌H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更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將其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同時,湖南、陜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

縱觀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操作性差

《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憲法性法律其規(guī)定本身很原則,可以作為立法指導但不方便作為司法裁判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然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過錯損害賠償性質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并未給予明確規(guī)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損害賠償難以操作。

(二)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統(tǒng)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層次低,給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適用帶來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規(guī)具有宣傳性、口號性的特點,法律規(guī)范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假定、處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統(tǒng)一,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獲得不同法律評價,造成法律保護的不平等。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有其不合理之處,家庭暴力范圍過窄

《婚姻法》解釋(一)將《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釋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體、表現(xiàn)形式、后果等方面縮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圍:①家庭暴力的主體僅限于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家庭成員之間,從而排除了現(xiàn)實生活中的戀人、同居伴侶、離異的前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②家庭暴力僅限于身體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以及威脅、恐嚇等行為;③家庭暴力必須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的傷害,以傷害后果作為衡量標準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 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的構思

雖然由于復雜的歷史和現(xiàn)實原因,家庭暴力現(xiàn)象在目前還不能完全消除,但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實現(xiàn)較大程度的預防和制止,對受害者也可給予充分的救濟。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構建反家庭暴力體系

沒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難的。鑒于我國現(xiàn)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預防家庭暴力必須制定具體化、專門化的法規(gu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確定公安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及方法;明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的責任及相關人員的義務。

(二)借鑒外國確有成效的措施為我所用

曾幾何時家庭暴力作為“私領域”的問題,各國法律嚴禁公權力介入。但隨著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國際化,如今各國紛紛利用公權力解決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采取“支持”“支持逮捕”等政策,通過“強制性逮捕”和“強制性”要求檢察官對于家庭暴力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針對受害婦女“以暴制暴”問題,必要時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應用于司法實踐;確立司法矯治處分的刑事預防措施應對潛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矯治處分和人格矯治處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許多國家紛紛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頒發(fā)保護令的救濟措施。我國可結合國情對上述措施予以借鑒

(三)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制度

《刑法》方面應該降低對虐待罪證據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婦女應視具體情節(jié)規(guī)定“不”“無罪判決”“有罪免罰”等特別措施;《婚姻法》損害賠償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處,明確具體標準、數額;證據舉證責任方面,必要時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施暴者對自己未實施家庭暴力提供相關證明。同時加強對我國現(xiàn)有法律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制定內容具體、系統(tǒng)的反家庭暴力戰(zhàn)略以支持對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資設立庇護所和心理咨詢中心,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幫助。

參考文獻:

【1】郭麗紅.沖突與平衡:婚姻法實踐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錦秀.婦女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寧蘭.社會性別和婦女權利【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第5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刑法構想“私領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與我國目前社會機制轉型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中,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正在進行,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消除,轉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兩種觀念的脫節(jié),同時摩擦不可避免并常勝沖突,直接誘使家庭暴力產生。

第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使得生活節(jié)奏加快、競爭加大,外部環(huán)境的壓力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和諧丁一些人因為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壓力與家庭生活的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頻發(fā)。

第三,性格是影響家庭暴力發(fā)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實施家庭暴力,他們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礙,社會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閉,甚至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或社會越軌行為。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社會現(xiàn)狀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間的暴力占絕大多數,而且有上升的趨勢。而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又可大體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當眾,婦女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為老人及兒童等。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xiàn)狀

第一,對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規(guī)制。我國目前沒有有關家庭暴力的系統(tǒng)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憲法》第4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guī)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痘橐龇ā返?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并在第6章“人身權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權益”中作了規(guī)定,《刑法》只大致規(guī)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關問題引起不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二,因為證據的原因限制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認定。目前我國大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處于弱勢,他們在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能力進行證據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配合,形成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

但是我國的這一體系并不完善,社會各方對各自應當履行的職責并未做到盡責盡力,存在諸多不足,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調解不力;公安機關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時,出警不及時,處置不積極等情況。

三、對家庭暴力的刑法構想

(一)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犯罪我國現(xiàn)行刑法沒有專門規(guī)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只是對照現(xiàn)有罪名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理論界對于增設家庭暴力罪還是修改刑法相關罪名規(guī)定,各有見解。認為增設新罪名的理由大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量刑均與一般犯罪有別,此外還可能涉及情感、經濟、倫理等復雜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處理。認為應修改現(xiàn)有罪名的理由則大多為現(xiàn)有罪名已能夠將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納入,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以修改為妥。

筆者認為,與其在相關的所有罪名中進行補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類家庭暴力罪,作為類罪,并在該類罪下設置具體罪名。這種立法,將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相區(qū)別,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亂,也更能體現(xiàn)刑法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視,從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起到威懾作用。至于在具體罪名上,應將“婚內”行為界定為犯罪,從而維護婦女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鑒臺灣地區(qū)的刑法規(guī)定,增設“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解決實踐中對故意傷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長期人身危險性暴力行為的放縱問題。

轉貼于 (二)適當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現(xiàn)行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過低,大部分為短短幾年,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被害人得不到保護,甚至導致更加變本加厲的暴力慘劇發(fā)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則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比較,可見在造成相同程度結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長期性、持續(xù)性,行為人無視人倫道德和人道主義,嚴重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人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不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那么這種暴力犯罪將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自訴案提起公訴的權利現(xiàn)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訴罪范圍。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她們在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傳統(tǒng)觀念“家丑不外揚”的束縛,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動提出訴訟,甚至拒絕指控。因此,由檢察機關采取積極介入的方式,對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訴,才能有效懲治犯罪,為被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訴權利。畢竟,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親情、倫理等私法領域的因素,鑒于“私法自治”的原則,及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利被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起公訴之前,需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舉證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一般牽涉到個人隱私,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根據婦聯(lián)部門的反映,一般情況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訪,工作人員會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傷,如有,則盡快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傷情鑒定,以保證第一手證據不會滅失。然而,除了傷情鑒定,被害人一般很難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證據,且證人又多數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經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其利益出發(fā),家庭暴力犯罪的舉證責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制度,這勢必導致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行為人的罪行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證明受害人身有傷或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事實,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過錯責任,即如被告人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應由其舉出證據證明。

(五)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如美國“國家統(tǒng)一各州法律專員大會”已提議并已經有6個州頒布了《統(tǒng)一州際家庭暴力保護令實施法令》,要求強制性起訴,起訴人自動將對家庭暴力的指控帶來,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對這樣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為零”政策規(guī)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經發(fā)現(xiàn),就不分輕重,必須立案;同時,警察有權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訴訟控訴規(guī)則修訂案規(guī)定,對配偶、兒童和其他關系親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指控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訴訟。

(六)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訴及審判工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對犯罪人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現(xiàn)司法控制“嚴而不厲、寬嚴相濟”的原則。在逮捕工作上,須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以教育為主,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對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則應注意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如構成,不應以犯罪處理,如不構成,則須根據情節(jié)盡量適用減輕處罰或緩刑,因為此類案件多數是由于行為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無法得到救濟而引發(fā)的,家庭施暴者的罪過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觀惡性,因此,在審判過程中需對此類被告人“寬”處理。這樣,才能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的精神真正實現(xiàn)在被告人身上,實現(xiàn)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國家庭暴力行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偉大的,她們是母親、妻子、女兒的共同體,她們在社會文明的發(fā)展進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經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女性常常遭到歧視甚至家庭暴力,這種暴力既造成婦女身體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有對生命的威脅,是人類發(fā)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社會痼疾。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當充分重視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現(xiàn)狀,建立多種救濟途徑和庇護機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嚴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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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一、我縣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和特點

家庭暴力是我縣當前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致使婚姻裂變、造成子女心靈扭曲、引發(fā)惡性刑事案件,直接影響家庭和睦,是導致我縣離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個主要因素,嚴重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據統(tǒng)計,全縣婦聯(lián)系統(tǒng)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來信來訪從2001年的118件增加到2005年的183件,同時占來信來訪總數的比例也從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現(xiàn)象在不同職業(yè),不同文化層次,不同民族群體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數量上呈逐年上升趨勢;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學歷向高學歷上升的趨勢;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家庭發(fā)生的家庭暴力由隱性向顯性轉變。我縣家庭暴力有以下五個特點,一是手段的殘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樣性,三是時間的連續(xù)性,四是行為的隱蔽性,五是后果的嚴重性。如我縣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數次,甚至被打斷胸肋骨四根,還有兩根嚴重移位,男方拒付醫(yī)藥費。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屬毆打致傷后,被強行灌入糞便,導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癥,最終住進了精神病醫(yī)院,花費治療費用7萬余元,雖經基層派出所調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復而判決不準離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醫(yī)藥費和今后生活撫養(yǎng)費,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無法執(zhí)行判決。以上有關我縣家庭暴力的例子還有很多,多年來,婦聯(lián)也為此作了許多工作。如加大對《新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力度,擴大宣傳的深度和廣度;與公安部門聯(lián)合成立“110”反家庭暴力報警電話;與司法部門聯(lián)合成立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婦女法律咨詢日,邀請女性資深律師提供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開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等等。以上這些機制的建立,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減少了傷害,但未能從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二、目前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困難

在一些惡劣的暴力結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時候仍被看作家庭內部事務,社會干預十分困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機制不夠完善,存在鄰居不問、單位不管、反映后難以根本解決等問題,同時還有預防難、鑒定難、調解難、難、責任追究難的“五難”問題。雖然我市已有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問題的規(guī)定(文件《**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但在實際中執(zhí)法部門接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電話時,仍然以家務事論處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婦聯(lián)了事。而且文件停留于條款性的規(guī)定,未對執(zhí)法主體的失責追究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操作上也未有一套法律規(guī)定性的程序,致使某些責任單位能不管則不管。而婦聯(lián)作為群眾團體,既無執(zhí)法權,又無經費、無場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張嘴、兩條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調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這一社會問題。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誰來管”和“如何管”的問題。

三、對《溫州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guī)定》內容的建議

1、做好《**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若干規(guī)定》全面的宣傳,使全市各級領導和干部首先樹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的共識。建議將反家庭暴力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實行綜合治理。

2、建議在市人大統(tǒng)一領導下,制定、實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的具體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執(zhí)法力度。而人大應協(xié)調有關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職責,齊抓共管,共同嚴懲施暴者,使大家認識到反家庭暴力不僅僅是婦聯(lián)的職責,更是社會大家共同的責任。

3、建議在《規(guī)定》里進一步明確職責單位的責任,要分別規(guī)定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婦聯(lián)等部門應該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加強協(xié)作。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報警求助,并及時制止和處置暴力行為;檢察院應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對于由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及時審查;法院應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住房等方面照顧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門在“五五”普法啟動方面,要加大對防止家庭暴力的宣傳力度,并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給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各級婦聯(lián)要密切配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公正的調處家庭暴力事件,為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必要及時的幫助,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建議在《規(guī)定》里增加“紀委介入干預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和處置”規(guī)定。主要是對發(fā)生家庭暴力(未構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勸阻教育后,無悔改的,酌情給予一定的處分,以杜絕日益顯現(xiàn)的干部家庭暴力問題。

第7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婚姻法;法律界定

一、界定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定和闡釋

家庭暴力是一個國際術語,由于各國國情、民族傳統(tǒng)、民眾心理、社會意識形態(tài)等方面的差異,各國對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規(guī)定及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新西蘭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家庭暴力對象是任何按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包括夫妻、伴侶以及其他同性或者異性之間均認可,而家庭暴力的行為包括身體、性和心理方面的侵害。①

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家庭暴力包括個人為了控制和支配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過某種親屬關系中的另一個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里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雹谠谟?,眾多的相關學者將家庭暴力界定為:“男性為了達到支配和控制女性的目的而實施的暴力與虐待行為,這種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或終止后,而暴力與虐待行為的具體作用對象可以是身體、性、情感甚至是經濟上的,也可以是上述對象的混合體,而施暴的具體行為則因具體施暴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大致與對象相關的行為”。

美國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與英國不同,美國學者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僅指 “發(fā)生暴力、侵犯作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為”。而美國理論界對“暴力”較為權威的界定是“有目的或有可見目的地對另一人造成身體痛苦或傷害行為”。某些國際組織對“家庭暴力”也做出了一定的合理界定,一般均較為寬泛,聯(lián)合國的1993《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宣言》就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對婦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心上或者上的傷害或者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者任意剝奪自由,無論發(fā)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各國關于這種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同,主要是集中在家庭暴力的對象范圍、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兩者,其他大致規(guī)定相同,而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將在下文進行闡釋。

二、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與闡釋

(一)我國理論界對家庭暴力的闡釋

我國理論界對家庭暴力的相關闡釋有多種學說,其中以下三種學說較為權威與合理:第一種學說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的間,行為方式主要是以武力或脅迫手段,同時侵害到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包括對身體或者精神造成的傷害;第二種學說認為,家庭暴力一般發(fā)生在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其行為對象范圍較小,作用行為也是指一般的虐待與暴力行為;第三種學說認為,只要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無論是生理方面、精神方面還是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均應當認定為家庭暴力。

(二)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家庭暴力界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文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是我國法律明文對“家庭暴力”做出的界定。

三、我國家庭暴力涵義界定的缺陷及筆者的見解

(一)我國家庭暴力界定存在的缺陷及具體體現(xiàn)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將“性暴力”明確規(guī)定為其中,這在保護婦女權益時缺乏一定的原則堅定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男性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中,較多的是性暴力、待,這種暴力與虐待行為占據了家庭暴力的主要部分,婚內更是極為嚴重的性暴力行為,據相關資料顯示,在城市,有5%的女性承認,其曾經被丈夫實施過性行為,在農村,有12%的女性承認,其亦被實施過性行為。較多的事實都充分的說明了將性暴力行為明確的必要性,這是對婦女權益積極維護原則的有力堅持與落實,將性暴力規(guī)定其中,不僅從立法的高度完善了法制,也從立法的高度保護了婦女權益。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由于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享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雖然《婚姻法》賦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訴權,但是其卻附加了限制性的條件,即 “導致離婚”,那么如果沒有導致離婚,就無法請求賠償了嗎?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離婚,而單獨對家庭暴力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筆者認為,這樣的立法規(guī)定,這實際上否定了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權,在賦予其權利的同時,又變相的侵害到了其權利,附條件行使權力的條件一般均是義務性的,而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難道也是女性的義務?筆者不管茍同!

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剝奪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背掷m(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分析該司法解釋,我們發(fā)現(xiàn),首先,該解釋中沒有對家庭暴力主體范圍(即“家庭”一詞所涵蓋的范圍)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其次,該解釋未對家庭暴力的“暴力”一詞作明確的闡釋。傷害行為達到什么程度即構成家庭暴力?再次,該解釋對家庭暴力的類型采取列舉的方式且限制在傳統(tǒng)的暴力圈內。

(二)筆者的個人見解

筆者在比較國內外立法及學者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后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定義為:是指曾經或現(xiàn)在有共同生活的一方行為人,為了控制或支配另一方,故意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即不論是對身體的、性的、精神的或經濟上的),且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的行為。通過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加以剖析,可知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有:(1)家庭暴力發(fā)生在曾經或現(xiàn)在有共同生活事實的當事人之間、(2)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是受害者的身體、精神、性或經濟上的權益及家庭關系、(3)家庭暴力須以施暴行為人的“故意”為條件、(4)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了傷害后果(包括一般的和嚴重的后果)。唯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能構成家庭暴力。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認為,我國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上尚不完善,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進一步明晰家庭暴力的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范圍,使家庭暴力的概念更加準確、統(tǒng)一和規(guī)范化,從而使執(zhí)法者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讓廣大群眾全面深刻了解家庭暴力,從根上預防和遏制這一丑陋的社會現(xiàn)象,那么我們的社會才是美滿和諧的。(作者單位:山西云岡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楊大文、馬憶南主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巫昌禎、楊大文主編:《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眾出版社2000年版。

[3]藤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0年01期。

注解:

第8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摘要: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有宣示性條款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此種規(guī)定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具體實踐中遠不及家庭暴力應具有的立法關注。2014年11月25日,我國首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草案出臺,意味著我國將家庭暴力正式納入公權力的懲治范圍內。其中有關家庭暴力中“暴力”的界定還屬于概括性的內容,需繼續(xù)明確其界定范圍。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暴力界定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出臺,預示著家庭暴力行為在我國將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納入公權力的管轄范圍。目前,已有120多個國家制定并頒布了反家庭暴力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中80個國家已就此問題單獨立法或以“反家庭暴力法”為法規(guī)命名。其中,美國等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便采取一系列的立法措施來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①各國對家庭暴力在法上面的強烈關注,主要起因于這種特殊的“家庭內部行為”發(fā)生極其頻繁和廣泛,單靠倫理道德的約束或是社會長久在此問題上所建立的默契不足以使該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有時甚至會助長家庭暴力行為的彌漫,并最終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我國在2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家庭暴力這一概念。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解釋(一)》將“家庭暴力”解釋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而此次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家庭暴力”被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后者將精神方面的侵害單獨列出,有別于以往法律所承認的由于身體損害導致精神創(chuàng)傷或類似于以身體損害為主的暴力行為。

其他國家對家庭暴力這一概念的界定可以說是大同小異。在法案中極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寬泛、模糊的描述方式,而在早期制定反家庭暴力等方面立法的國家中,已經形成對”家庭暴力”的一致認識。雖然家庭暴力法在隨著時間不斷地更新,但從目前部分國家對此項涉及家庭暴力立法較重要內容的解釋,也可被我國立法所借鑒。②如加拿大以“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其他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的心理上的完整性和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來界定家庭暴力??梢钥闯觯渲惺┍┱邔Ρ皇┍┱叩男袨椴粌H局限于“暴力”、“脅迫”等通常意義上用來描述家庭暴力的積極作為,也包涵了“懈怠”、“疏忽”等在實際操作中更難以認定的消極行為。其國內學者列舉出其具體形式,包括身體上的打擊與強制、情感上的折磨、心理上的恐嚇、婚內、經濟上的遏制等,將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暴力全部納入家庭暴力的范圍,并以實際家庭暴力可能發(fā)生的多種形式豐富家庭暴力這一概念。③而英國在《1996年家庭法法案》中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任何暴力或虐待行為”,言下之意其實際行為對象包括對方身體、性、心理、情感或經濟等各方面。再觀美國,作為家庭暴力立法與實踐方面較為先進與全面的國家,其界定的“家庭暴力”涵蓋身體、精神和經濟暴力,形式也包括任何傷害、攻擊、或保護令的違反等。從以上其他國家對家庭暴力的含義的闡釋,我們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并非僅僅指一種表面的、外向的暴力形式。而是施暴者對被施暴者的一種控制,具體的暴力表現(xiàn)形式可作為達到這一目的的手段或方式。去描述暴力行為時,筆者認為可以從行為著手,看此行為是否幫助施暴者達成在親密關系中欲獲得的某種控制,而與此同時,這種達成是否以傷害被施暴者為代價,反過來界定暴力的范圍。而針對不作為,忽視等單一不明顯暴力行為,不宜納入此范圍內。

家庭暴力中暴力定義的延展很有可能導致“過度定罪”,這在一些在此內容上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加顯而易見,過度地將某些行為或某些符合法律定義,但表現(xiàn)單一的行為納入暴力范疇,導致部分可不列為犯罪的行為入罪,或者部分列入犯罪的行為受到過于嚴厲的懲罰。如美國,有學者將家庭暴力定義為:“由共同生活的人所為的,對家庭其他成員導致嚴重傷害的任何行為或懈怠”。此類定義對家庭暴力采用延展性說明,并對美國的此類立法活動產生極大影響,這主要跟其社會女權主義發(fā)展及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觀點轉變有極大關系。反觀我國,雖然在早期已經制定此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但一直未有一部詳盡、專一的法律來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家庭暴力現(xiàn)象可以說是各個國家及社會都面臨的廣泛的,不可避免的問題。而每個國家關于這一同等現(xiàn)象卻給予不一樣的反應。究其根本,一個社會對一種行為的容忍程度是隨著社會發(fā)展及民眾思想變化而改變的。普遍來說,現(xiàn)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或國家,對家暴這一行為都在不斷降低容忍度,這也是有些國家的過度反應會導致看似“矯枉過正”的原因。我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剛剛進入立法起步階段,此次的草案出臺可以說是對社會呼吁的回應。在國家采取此種形式關注家庭暴力之前,實際上已經積累了部分實踐經驗供立法工作者進行參考。據此,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即家庭暴力的界定則有了提取“行為方式”的土壤,我國可以在借鑒國外此類先進經驗的同時,從國內實際情況出發(fā),研究國內長期以來此類問題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對家庭暴力的范圍采取一種謹慎但具前瞻性的界定方式。④

再看此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光從字面意思來看,可視作將身體侵害與精神侵害分開表述。這就意味著,我國也可參照其他國家立法,將精神虐待或冷暴力看作是家庭暴力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但由于家庭暴力行為本身就是一系列的施暴者施加在被施暴者身上的控制性、傷害,本身表現(xiàn)形式并非單一的,可以說很多個例下都不存在單一的表現(xiàn)形式。此時,我們就應該想到,如果是精神方面的侵害為單一表現(xiàn)形式時,怎么界定家庭暴力,可以使被施暴者得到公權力的保護。在我國學者所做部分實證調查中顯示,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占比極高,可達整個暴力行為的40%左右。由此,我們可以試著明確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中所受約束的必要程度,并且將精神暴力的保護單獨于身體暴力來進行界定。而不是如實踐中將精神暴力此種表現(xiàn)形式附屬于身體暴力,或者完全忽略此種暴力形式。但由于作為單一行為時,精神暴力很難與一般家庭內部糾紛行為分開,法律應避開此部分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討論。從此次草案的出臺,可以看出,在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上還是采取寬泛及概括的表述方式,缺乏一定的明確性。

就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在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圍時,首先應考慮我國目前家庭暴力行為中最為頻繁與嚴峻的行為方式,并對此種方式有意進行較大程度的立法關注。比如,性暴力在很多國家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中都有提及,但在我國,此種暴力表現(xiàn)形式卻不如有些國家明顯或嚴重,這主要與各國的社會文化背景有相當大的關系。那么,此種家庭暴力形式可以混同其他行為,或納入其他暴力形式中。其次,應借鑒其他國家在此類立法上的先進成果,家暴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它的發(fā)生有一定的共性,其他先于我國立法并積累大量司法經驗的國家可作為我國在此類問題上的參照。特別是除開身體暴力以外的暴力形式怎樣明確界定關系著對家庭暴力本質的闡釋,以及家庭暴力的延展是否能覆蓋整個需要法律介入的范圍。(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應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4年第1期。

②夏吟蘭:《家庭暴力概念中的主體范圍分析》,《婦女研究論叢》,2014年第5期。

第9篇:家庭暴力現(xiàn)象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防治;救助措施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3-0105-03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直以來,頗受社會媒體、公眾關注的家庭暴力事件從未消停。2011年9月4日,“瘋狂英語”創(chuàng)始人李陽的外籍妻子通過微博曝光了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多張照片;2013年10月14日,寧夏彭陽縣的麻永東因婚姻糾紛殺死妻子和岳父母一家七口,家庭暴力的話題再次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贝私忉屢粤信e性、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確界定。就法理而言,家庭暴力應當涵蓋以暴力手段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和精神權的各種行為。如暴力干涉家庭成員婚姻自由,對配偶實施性暴力,溺嬰、棄嬰等殘害嬰兒的行為,長期對處于弱勢的家庭成員惡語相向、冷漠無情致使其精神緊張進而產生精神分裂等等,都是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二、我國家庭暴力發(fā)生的現(xiàn)狀與原因

(一)我國家庭暴力發(fā)生的現(xiàn)狀

在我國家庭暴力現(xiàn)象比較嚴重,偏遠農村地區(qū)尤甚。(1)據調查,中國家庭暴力發(fā)生率為29.7%~35.7%,其中受害者90%是女性。根據溫州市婦聯(lián)的統(tǒng)計,2005年家庭暴力問題投訴量較2000年翻了一番,夫妻暴力占家庭暴力總投訴的97.6%。在溫州市龍灣區(qū)法院兩年審理的近400多起婚姻案件中,當事人提到家庭暴力的占四成,但是70%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最終認定的僅有7件。(2)根據山西省婦聯(lián)的調查,近年來,大同市家庭暴力問題日趨嚴重,不但數量激增,而且施暴手段愈發(fā)殘忍,嚴重危害了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3)全國婦聯(lián)權益部在一項針對兒童的調查中表明: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自殺的可能性比正常家庭的孩子高6倍,吸毒、酗酒的可能性高50倍,犯罪幾率更是高74倍。(4)根據我國婦聯(lián)的抽樣數據顯示,有16%的婦女曾經遭到丈夫毆打。在每年約40萬個離婚家庭中,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幾率達50%。(5)根據山西省太原市婦女法律服務中心的數據,2007年共收到家庭暴力案件167件,2008年收到193件,2009年上半年收到61件。在這些家庭暴力案件中,夫妻暴力占89%,同居暴力占11%,主動愿意離婚的女性受害者(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占40%,可離可不離的占31%,不愿離婚的占29%,其他占16%??梢?,太原市家庭暴力在逐年下降。特別是2008年8月全國婦聯(lián)、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等國家七部委聯(lián)合出臺《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后,女性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

(二)家庭暴力的誘因

家庭暴力成因形形,總體歸納主要有四個方面:首先是歷史原因。傳統(tǒng)男權文化是家庭暴力發(fā)生的根源之一,這普遍存在于各個國家或地區(qū)。其次是主體原因。家庭成員的經濟與社會地位的差異性易致強勢地位的成員在家庭中居于主導支配地位。再次是社會原因。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會引導和救助渠道,使得受害者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施暴者行為不能完全得到制止。因此,社會對于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須擔負一定責任。最后是法律原因。立法無論先進或滯后,都需與本地區(qū)社會發(fā)展水平和人們認知水平相契合。從以上原因進行延伸分析,應當從個體、家庭、社會三方面深入探討家庭暴力誘因。施暴者與受害者的個人因素、家庭暴力氛圍的代際傳遞、社會性別非主流化以及不平等性別關系的再生產,均是家庭暴力產生的具體誘因所在。

1.施暴者特質心理。暴力的現(xiàn)實使用不會體現(xiàn)在每個人身上,然而,潛在的受害者在社會性別角色化的過程中卻一直存在,尤其是在男性施暴者對女性受害者抱有支配欲和控制欲時尤甚。對于男性而言,“暴力”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習得,暴力已成為他們一種共同的“生活經驗”。至少絕大部分男性可能會視暴力為一種維護尊嚴的有效措施,一種能夠證明力量的可靠證據,一種回應他人威脅的可以接受的方式。在男性社會性別角色化的過程中潛藏著暴力心態(tài)的傾向和暴力行為的養(yǎng)成。

2.家庭暴力代際傳遞。一般而言,從構成來看,家庭是以夫妻為核心,由子女組成的血緣集體,家庭成員情感的相互性是建立在共同的生物基礎之上,遺傳使父親與子女、母親與子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遺傳上的聯(lián)系是家庭成員相互信賴的基礎。有家庭暴力存在的家庭,子女發(fā)生精神障礙和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大,因為家庭整體關系出現(xiàn)的問題導致家庭動力系統(tǒng)產生了扭曲和家庭疾病的代際遺傳?!凹彝ケ┝ξ闯赡耆说挠绊懖恢故墙o其造成的肉體創(chuàng)傷和恐懼、痛苦等精神刺激,有研究表明,在家庭暴力環(huán)境中長大的孩子在模仿、使用暴力方面的幾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家庭暴力代際傳遞源于家庭成員中定位的體驗,最終表現(xiàn)為個人在家庭中的暴力實踐。

三、我國內地防治家庭暴力救助措施的優(yōu)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