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自然資源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特許最早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英國國會于1623年頒布的專賣條例“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由于英國王室濫發(fā)特許證給英國王室親朋或者有功于王室的人,從而引發(fā)了物價昂貴、品質低劣的弊端,因此制定了該條例。1602年的荷蘭國王特許成立東印度公司,1600年英國國王特許成立東印度公司。在行政法上,特許是特殊許可(或特別許可)的簡稱,但是《現代漢語詞典》中對“特別”一詞定義為“與眾不同、不普通”;對“特殊”則定義為不同于同類的事物或平常的情況的。而“特許”則是指特別許可。與特許一詞關系密切的另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是許可?!缎姓ㄔ~典》中對許可的定義如下:國家行政機關對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對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簡稱解除禁止措施。并且認為許可的特點之一是因為許可是對被管理者實施的禁止措施的解除,因而許可是批準的一種特殊形式。同時認為許可是禁止的解除,在性質上屬于許可的行政措施,在法律用語上有時也稱認可或特許。
許可和特許之間的關系究竟如何,學者們之間的觀點并不一致。
有的學者認為,許可在性質上是一種特許,即個人或組織所申請許可的事項對一般人是禁止的,但不是對任何人都禁止。也有學者認為許可是命令行為的一種行使,涉及人們的具體利益關系。從許可的性質看,它不同于設定一定的權利或權利能力的特許。但兩者正出現相對化趨勢,許可中有羈束行為和裁量行為兩種因素,其性質上看從單一走向多元化。占主流地位的觀點是特許即特別許可是許可的一類,與普通許可相對應。根據許可的范圍,許可通常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對申請者本人沒有特殊的限制,申請者按照許可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可。特殊許可對申請者提出了特殊要求,除符合法律上規(guī)定的一般條件外,對申請者的條件進行特殊限制的許可。可見,特別許可是指許可機關在特別情況下向申請人發(fā)放的含有特別內容的許可。這類許可的申請條件比普通更為嚴格,適用的范圍更窄。
本文認為,“特許”即“特別許可”,是許可的一種,與許可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對許可證申請人的身份或者資格附加了比一般許可證申請人的身份或者資格更為嚴格的條件;或者在審批的程序上更為嚴格,或者需要經過特別的批準程序,如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的批準。
在環(huán)境法律制度之一環(huán)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從事有害環(huán)境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環(huán)境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環(huán)境管理機關進行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例如國家要求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辦理準許取水的證明文件即取水許可證。國家對此類特別許可證的限制特別嚴格。有些國家則依據被許可的活動是否對社會和公益有害為標準把許可分為一般普通許可與特別許可。這種許可不受程序上的正當手續(xù)的保護,可以隨時因公益福利需要而限制或收回。
二、其他特許制度的介紹
(一)專利法中的特許制度
法國將專利證書稱為發(fā)明特許證書,將專利法稱為特許法;日本亦稱為特許證書以及特許法,專利局則稱為特許廳。
英國在制定第一部正式的專利法之前,也有王室恩準的特許的歷史背景。在英國與其他國家,王室為了增進公共福利,而授予特許及專賣。例如英國在14世紀,愛德華三世(1312~1377 )對外國紡織、造船、玻璃、鐵工等技術人才,授予特別制造許可。這種英國早期的恩惠制度(Royal Bounty),到了詹姆士一世(James I ,1556~1625 )以及查里一世(Charles I ,1600~1649 )時更加濫發(fā)特許證書給王室有恩之人,致使日用品的制造被壟斷,因而品質低劣、物價昂貴,導致國會于1623年正式制定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作之專利條例(Statute of onopolies),這是多數專利法書籍所稱專利制度最造的國內立法。
為了鼓勵個人的不尋常的創(chuàng)作思想,在中世紀,特許就有了各種實務上的發(fā)展。例如,對于礦物、森林、河川等自然資源的開采,除了需要受到國家的管制,也常有次級排他權授予個人(Secondary exclusive grants made to individual)。有學者將其歸類為一種許可證并建議稱其為現代專利之先驅(the forerunnerof modern patents)。
1594年,意大利人伽里略發(fā)明的抽水灌溉機獲得了威尼斯公國頒授的20年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其申請理由是:我自己的發(fā)明,是我花費了可觀的時間和金錢的結果,如果讓我的發(fā)明成為每個人的公共財產是不公平的。專利權的取得,在極大多數國家,都要向該國主管機關,依該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程序與要件提出申請或者登錄后,由國家以行政處分授予專用權。因此專利權的取得是公權力運作的結果。一旦取得專用權后,即具有排他的專有實施權,權利人也可以將其作為讓與、授權的標的。專利權不但可以贈與、買賣、互易,或者以自由意思授權他人實施,也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此專利權也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
(二)BOT 特許權協議法律中的特許
BOT 是80年代以來逐漸興起的一種投資形式,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應用。在我國,它已被作為引進外商投資的一種重要的新形式而備受關注。
特許權協議是指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權機構與私人投資者簽訂的關于政府授權許可投資者在特許期內建造經營專屬于政府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契約文件或合同。
它是BOT 項目的基礎合同,規(guī)定了政府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不僅是處理合同雙方關系的依據,也是投資者簽訂其它合同的依據,在整個BOT 項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行政法學者的觀點,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個人、組織之間,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而依法簽訂的協議。
行政合同的兩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一是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機關;二是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實施國家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的公共事務。據此,本文認為,BOT 特許權協議是行政合同的一種。
(三)特許經營中的特許
特許經營又稱為特許專營、特許連鎖,源自法文和英文Franchise 一詞,其主要含義為:(1 )國王、國家或政府授予某人或團體的一些特權,如投票權、普選權或法律上對某些賦稅、地役等的豁免權;(2 )國王或政府恩準,特許某人或團體從事某個行業(yè)經營的授權;(3 )一個產品制造者對于一個或多個經銷商銷售其產品的授權。鑒于前兩種含義均屬于行政法上的含義,在此部分本文僅論及最后一層含義上的特許經營。
1960年成立的國際特許專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簡稱IFA )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為:“特許經營是一種特許權授予人與被授予人間的合同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授權人愿意或有義務對被授人的經營在諸如專有技術和培訓等方面給予不斷的支持;同時,被授人利用授權人所擁有的共同一致的商號、運作方式或方法進行經營。在這個關系中,被授人利用自有資金對自己的企業(yè)進行實質性投資?!?/p>
從法理角度分析,所謂特許經營,實際上是一種授權協議。特許經營的授權協議,其法律效力限于一定的時間和地域,被特許方在此地域與時間內享有獨家經營的權利。
三、對特許特點的總結
通過上文對幾種特許制度的介紹,本文得出下列結論:
第一,特許并不僅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也并不只是公法上的概念。但是即使在私法中使用特許一詞,也有著相當強的強制性色彩,對權利的申請人的要求比較嚴格,有著一定的條件的限制;即使權利人獲得權利后,仍要受到一定的條件的限制。在權利的流轉方面,要么權利被禁止流轉,要么權利的流轉要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
第二,特許是從權利的取得角度而言的。特許是指權利的來源是經過授權機關或者權利所有人的特別許可。澄清這一點,對于比較特許與物權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特許具有一定私法的色彩。盡管權利的流轉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權利仍是可以流轉的。另外,有時權利的取得是要支付一定的對價的,這一點在特許經營中尤為明顯。在專利中,正如上文所描述的伽里略的觀點一樣,認為專利權的對價是發(fā)明人所花費的時間和金錢。
四、特許與物權制度的比較
(一)物權制度
雖然學者們對物權的定義各有不同,但是通常他們都認為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物權尤其是所有權的內容,原本是對標的物的現實支配,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完全發(fā)揮所有權的價值,已經不是所有權人自己所能實現的,而是將所有權的內容加以分化,物的利用價值,就以物的利用權的形態(tài),歸屬于物的用益權人,所有人則從中收取對價(租金);物的交換價值,則以擔保權(價值權)的形態(tài),歸屬于擔保權人,所有人則對之取得信用,獲得金錢融資的價值利益。由此,形成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制度。
用益物權是指供他人利用,以收取對價,即將標的物的利用價值授予他人,該他人享受標的物的利用價值的利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典權。傳統的用益物權由于土地的價值較高,擁有不易,社會上對其所有權與利用價值分別歸屬于不同的權利人的支配方式,需求自然強些,因此民法對用益物權的規(guī)定,幾乎完全對土地而發(fā),例如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都是,只有典權并及于房屋。
(二)特許和物權的比較
從上文的闡述中,本文認為,特許和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首先,特許含有強制性色彩。第一,行政法上的特許的強制性是毋庸置疑的。
許可證制度的思想基礎是依法行政原則,它在廣泛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發(fā)揮著保護功能。
這種保護作用的一方面即是為了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且許可證制度還具有調控功能。調控功能主要是針對經濟生活的管理而言的。第二,專利法律制度本來就與行政法律制度密切相關。專利權的審批是行政機關的職能之一,因而正如前文所述,專利制度也具有強制性色彩。第三,BOT 特許權協議的一方主體是東道國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授權機構。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個人、組織之間,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的,而依法簽定的協議。
因而BOT 項目特許權協議是公法契約,具有行政法的色彩。第四,盡管特許經營的授權協議是私法領域里的關系,但是特許經營許方對于被特許方有著很強的控制性。市場主體有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兩種。反壟斷法理論認為,橫向的聯合與縱向的控制都將造成壟斷,損害市場競爭關系,因而一般為反壟斷法所禁止。但是,特許經營是一個例外。特許經營中,縱向控制性非常強:被特許方的經營內容,如商品和服務的內在質量必須嚴格按照特許方的要求,而且特許經營的外在形式,如店堂布置、記帳方式等,也必須恪守協議。因而,特性經營在這個意義上講,與傳統的私權理念、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理念有所出入,具有一定的公權關系的特征,雖然其本身并不屬于公權關系。
物權則是一個私法上的概念。雖然當今物權立法有著社會化的趨勢,但是社會化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不是全部方面表現出來,而且社會化的程度也遠未達到顛覆物權私權性質的程度。私法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這三大基石的基礎之上的,經過晚近的發(fā)展,這三大基石雖然有所松動,但是本質并沒有變化。
物權保護的仍是私的權利,這一點應該是沒有什么疑問道。私權與公權的不同之處在于,私權主要是與當事人本人有關的,與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一般并無直接關系,因此,國家對民事權利原則上持不干預態(tài)度,讓權利人自主地去處置他的權利。而公權盡管也與當事人自身的利益緊密相關,但更關系國計民生,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密切相關,國家不可能對此持放任態(tài)度,而只能加強行政干預。
第二,我們可以看出特許和物權其實是從不同的角度而言的。特許是從權利的取得角度來說的:特許需要行政機關的特別許可,權利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身份、條件等;特許的這個界定層次類似于物權法上權利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劃分層次。而物權則是從權利所有的角度來說的。不管權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原始取得也好,繼受取得也罷,只要權利歸屬于權利人,只要權利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特定的物,那么權利人所擁有的就是物權。
但是,這里有一點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由于有公權和私權的區(qū)分,如果權利的取得是由行政機關特許的,這里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問題,權利在流轉方面必然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是禁止,這就使得特許而來的權利在權利持有的時候并不能簡單地定性為傳統物權,這個問題我們在下文將會從自然資源的特許的方面進行論述。而經許可而獲得的權利則不同了。有時候,盡管權利的來源是經過行政機關的許可,例如商標許可和專利許可,但是權利一旦授予權利人后,權利的限制性相對較?。ㄊ聦嵣?,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物權的社會化,人們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權利義務的關聯越來越密切,因而不可能有完全自由的權利,也不存在完全不受限制的私權),這種權利從權利性質的角度便可歸結為知識產權。雖然知識產權不屬于物權,但是兩者都是支配性的私權,除了權利的客體不同以外,沒有本質的區(qū)別,所以也有學者將知識產權定性為準物權。
(三)自然資源法對用益權制度的借鑒
上文已經說明了在我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傳統民法上,用益物權制度僅僅及于土地,只有典權制度并及于房屋。但是考察用益物權制度的歷史,我們發(fā)現“在優(yōu)士丁尼法中,役權這個詞是從總體上指對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權利?!?/p>
它只能為了某一特定的土地或某一特定的人而設立,本質上屬于所有權的一種負擔,即有役權負擔的所有人對其物的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役權又不是所有權的部分權能。
羅馬法中役權包括地役權和人役權兩種,役權真正原始的類型是地役權。換言之,地役權是最早出現的一種役權,人役權的出現要晚于地役權。人役權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設的役使他人物的權利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四種,其中最主要的是用益權。用益權是指無償使用他人的物而不損壞或變更其物本質的權利。但是,在向西方民法典學習和借鑒的過程中,日本、韓國、臺灣以及我國大陸地區(qū)的民法都沒有規(guī)定用益權制度。
無論動產或是不動產,羅馬法上均將之作為用益權的標的,但原則上須為非消費物及有體物?!斗▏穹ǖ洹芬?guī)定的用益權標的物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但是,在法國民法上,動產與不動產的含義已經比羅馬法廣泛,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無形財產),例如,營業(yè)資產、有價證券、工業(yè)產權、債權等皆可設定用益權。《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用益權標的有三類:(1 )物,即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2 )權利。該種權利是指所有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如企業(yè)的份額。(3 )財產。這里的財產是特指將來可能取得的權利和現時已經享有的關于財產的請求權(現時尚無財產權),如遺產繼承權?!度鹗棵穹ǖ洹逢P于用益權的標的物以第745 條作了明文規(guī)定:“對動產、土地、權利及財產,可設定用益權?!?/p>
用益權是大陸法系他物權制度的標志性制度之一。然而,在法律制度的借鑒采納的過程中,用益權卻“消失”了?!度毡久穹ǖ洹肥窍冉梃b《法國民法典》
后又借鑒《德國民法典》而制定的,但是《日本民法典》卻未規(guī)定用益權等人役權制度。臺灣地區(qū)民法也是如此。韓國民法中也沒有用益權制度。鄭玉波先生認為,《日本民法典》未設用益權等人役權是因為“人役一項該國無此習慣,且復有礙于經濟之流通,故僅取地役權?!?/p>
臺灣等地也是考慮到自己的實際情況,因而在立法模式的借鑒中,沒有采納用益權制度。
在上文,我們已經對自然資源中的特許制度與民法中的物權尤其是用益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我們已經確定不能夠將自然資源中的特許而來的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權簡單地定性為用益物權,但是將自然資源中權利簡單地稱為“使用權”又有失科學性。因為這種權利不僅僅是使用,還包含了收益的意思,如果對此稱為“用益權”則比“使用權”更具有科學性。然而由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如果我們在此僅僅使用用益權這一概念原本的含義,那么也是不恰當的,我們不能夠直接使用它而應該對其賦予新的含義,再將其借鑒引用到我們的自然資源制度中來。
五、對自然資源法中部分特許制度的闡述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是指在從事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機關進行自然資源保護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資源許可證,從對其實施管理的范圍來看,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fā)許可證,如林木采伐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野生植物采集證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如土地使用證、草原使用證、養(yǎng)殖使用證;三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如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等。
(一)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
礦業(yè)權是非土地所有權人或非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經政府許可登記在特定的區(qū)塊或礦區(qū)勘探或開采礦產資源并獲得地質資料(有開采價值或商業(yè)價值的資料包,及礦物標本等)或礦物及其他伴生礦的權利。
探礦權是依照探礦許可證規(guī)定的區(qū)塊尋找并發(fā)現礦區(qū)擁有地質資料所有權的權利。依許可證的不同,分為排他性探礦權和非排他性探礦權。
采礦權是依照采礦許可證規(guī)定的礦區(qū)進行采掘活動并獲得礦物及其伴生礦所有權的權利。礦山的開采被視為商業(yè)行為。采礦權都是排他性獨占性的權利。 1.礦業(yè)權的客體我國法學界的通說認為,礦業(yè)權的客體為礦產資源。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恰當的,因為,權利存在于客體之上,沒有客體便不可能存在權利,客體往往決定權利的質和量。在探礦權場合,礦產資源可能不存在,如果按照通說將探礦權的客體界定為一定的礦產資源,在確實不存在該特定的礦產資源時,就無法解釋探礦權盡管沒有客體也可以照樣存續(xù)的原因。第二,通說認為礦業(yè)權為物權,或者準確些說為準物權。物權、準物權均須支配其客體。礦業(yè)權所支配的,亦即其作用的,決不是單純礦產資源,必定有特定的礦區(qū)或工作區(qū);在礦產資源埋藏于地下時,礦業(yè)權所支配的,首先是特定的礦區(qū)或工作區(qū);在探礦權場合,若礦產資源不存在,探礦權所支配的僅僅是特定的礦區(qū)或工作區(qū)。正因如此,礦業(yè)權的客體應是特定的礦區(qū)或工作區(qū)與貯存其中的礦產資源的組合體,即特定的礦區(qū)或工作區(qū)內的礦產資源。而且,礦業(yè)權客體之一——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勻性、隱蔽性、基礎產業(yè)性。因此,本文認為礦業(yè)權與一般的物權是有區(qū)別。 2. 礦業(yè)權與地上權的比較有的學者認為礦業(yè)權是準物權,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權,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采礦權不是用益物權,盡管它與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有相似之處,但也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地上權,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
采礦權和地上權的區(qū)別如下:(1 )它們的目的不同。地上權是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的物權。采礦權則不是如此。如果為了開采需要而在土地上建立礦井等,屬于建筑物,則是地上權。(2 )它們的標的不同。地上權之標的為土地,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有學者認為由于今日社會都市土地的利用已經趨向于立體化,因此在他人建筑物上以建筑為目的而使用其建筑物著,應有承認得設定類似于地上權之權利的必要。但這仍不同于采礦權。(3 )權利的存續(xù)與物的有無之間的關系不同。地上物的有無與地上權的存續(xù)無關,地上物存在后,固然可以設定地上權,但是如果地上物不存在,也無礙于地上權的成立。
而且地上物滅失以后,地上權并不消滅,地上權人仍然有依原來使用目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地上權人可以不自行使用土地,而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因為地上權以使用土地為其本質,由何人使用土地與地上權的存續(xù)并沒有關系。采礦權的產生、成立、存續(xù)則和礦物的存在有著緊密的實質性的關系。(4 )地上權可以讓與,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采礦權則不可以。用益物權已經完全廢除了中世紀人或身份的要素,成為純粹的財產權,因此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均具有讓與性與繼承性。
根據學者米健的考察,用益物權權利內容為:權利人對于用益物不改變其本質性質的使用與收益。如果用益之后,物的性質發(fā)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就不能稱之為用益物權。在采礦權,一旦礦產資源開采完畢,怎么能說原來的礦區(qū)沒有發(fā)生本質的改變呢?因而,采礦權不能歸屬于傳統意義上的用益物權。
(二)捕撈許可證
漁業(yè)資源許可證主要為捕撈許可證。
漁業(yè)權是以養(yǎng)殖、捕撈水產動物及其附屬加工產品為主要內容的排他性支配權。有學者將漁業(yè)權的性質定義為“漁業(yè)權系謂權利人獨占利用公有水面,以經營漁業(yè)之權利?!辈⑶艺J為,在私人所有權支配的水面不用設置漁業(yè)權,私人所有權人或者自己或者授權他人直接從事漁業(yè)。漁業(yè)權是通過政府的特許行為取得的,即由國家設立的,漁業(yè)權因此而具有明顯的公權性質。
首先,我想申明的是,我認為從公權和私權劃分的角度來定義漁業(yè)權是不恰當的。如果說因為公有的水面便是公權,私人所有的水面則是私權。而公權利則需要通過政府的特別行政行為來介入,從而加強對公權利的保護;私權利只需要通過私人之間的協議,實行完全的意思自治。這實質上是不合理的。因為,從現實角度上講,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實質上是處于同一層次上的。如果說國家所有權保護的是大眾的利益,權利主體是全體人民,那么正因為國家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太過寬泛,很難保護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相反,私人所有權保護的卻是公民自己的實實在在的切身利益。從這個角度上講,私人所有權甚至更具有保護的價值。因此,用行政權利僅僅保護公有水面上的漁業(yè)權是不合理,因而漁業(yè)權也可存在于私人所有的水面。
“含胸拔背”與“松腰”,關于這兩點要求,楊澄浦先師在《太極拳十要》指出:
含胸者,胸略內涵,使氣沉于丹田也。胸忌挺出,挺出則氣涌胸際,上重下輕,腳跟易于浮起。拔背者,氣貼于背也。能含胸則自能拔背,能拔背則能力由脊發(fā),所向無敵也。
腰為一身之主宰,能松腰然后兩足有力,下盤穩(wěn)固。虛實變化皆由腰轉動,故日:“命意源頭在腰隙?!庇胁坏昧Ρ赜谘惹笾?。
初學者對此迷惑不解,怎么做到呢?有的拳友則弓腰駝背,背部緊張;有的拳友挺胸翹臀,練習完腰酸背疼。即便反復強調十要中的具體要求,從字面上,有的拳友也很難領悟到,到底在身法上如何做到。
一次,我開車外出,不巧,路上有一輛車壞在了主干道上,路過的人們都熱心的幫車主推車,把車子移到路邊。我也下了車,參與到了推車人群中。大家喊著號子,一起用力。當時我雙手按住車的尾部,雙腳前后分開,弓步使勁推。頓時,我感受到,我的背很自然的就拔起來了,尾閭也自然斂了起來,腰松下來,腳下勁力很好的傳送到車身上。大家伙一起用力,車子輕松地被推動。我驚喜之余,立刻去觀察和我一同推車的另外幾位路人,他們確實含胸拔背,松腰落胯,這不就是太極拳要求的行拳身法嗎???!所謂“含胸拔背、松腰”的要求,其實就是當人把力作用在物體上的自然而然的身形啊。太極拳理論的高深就是源于對自然的細微觀察后最精深、最科學的總結。
源于自然的理論,當然應該遵循自然的狀態(tài)去練習。于是,我在教授太極拳時,當大家在練習中不知道如何做到“含胸拔背、松腰”時,我就讓大家去推練習場周圍的粗大的樹木,并提出要求,讓練習者邊用力推,邊用心觀察和體悟自己的背部、胸部、腰部、腿腳的狀態(tài)。在這樣一種無需過多言語講解的親身的體驗中,大家茅塞頓開,都很好的理解了含胸拔背、松腰的做法與含義。
(一)劣勢(Weakness)分析
1.旅游業(yè)產業(yè)鏈短,僅停留在觀光層面,深度開發(fā)不夠。目前,五大連池旅游業(yè)主要集中于“游、住”上,結構十分單一,利潤空間有限,產業(yè)鏈條延伸不夠,對相關行業(yè)拉動效應發(fā)揮不足。五大連池沒有一家規(guī)?;?、標準化、科學化的旅游商品生產企業(yè),缺乏能夠代表五大連池生態(tài)旅游特色、便于攜帶、制作精美的旅游商品。2.景點整合、旅游資源開發(fā)不足,旅游的整體優(yōu)勢沒有得以完全發(fā)揮。五大連池旅游產業(yè),主要是對資源的直接和簡單利用,現有旅游產品基本為初級產品,多數停留在簡單觀光和療養(yǎng)方面,對資源的文化內涵挖掘和創(chuàng)新不足,參與性、娛樂性、體驗性不夠。休閑度假產品和特色旅游產品未形成明顯優(yōu)勢,旅游缺乏文化內涵,品位不高。3.交通瓶頸嚴重制約發(fā)展。五大連池地處黑龍江省東北部,距離省會哈爾濱距離較遠,交通工具僅有汽車直達,相對其他景區(qū)還是缺少優(yōu)勢。沒有機場和鐵路,不能為其帶來高端客源,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五大連池旅游業(yè)的發(fā)展。4.旅游配套設施不足。五大連池的旅游業(yè)配套設施近年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受經濟發(fā)展水平、環(huán)境承載量、消費市場等因素的影響,當前旅游基礎設施尚不完善,住宿、飲食、娛樂、衛(wèi)生等配套服務落后,無法全部滿足游客需求,致使回頭客下降,一些高端游客流失。5.企業(yè)競爭力不高。五大連池旅游景區(qū)企業(yè)缺乏高起點、大手筆、大集團、大運營的龍頭企業(yè)。普遍存在經營規(guī)模小、特色不顯、服務不周、管理水平滯后、品牌意識差、市場競爭力低等問題。6.人力資源匱乏。由于五大連池區(qū)位條件較差、經濟發(fā)展水平較低,人才引進難度大,旅游專業(yè)人才緊缺,尤其是中、高級旅游策劃、開發(fā)和管理人才極為匱乏,影響了整體旅游服務質量。
(二)機遇(Opportunity)分析
1.政策機遇。2009年以來,國務院和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加快旅游業(yè)發(fā)展的意見》和《金融支持旅游業(yè)加快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等指導性意見,日益凸顯旅游業(yè)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黑龍江省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大力發(fā)展旅游相關產業(yè),做好不同需求游客的線路、景區(qū)等不同層級的旅游產品組合。這都為五大連池的旅游業(yè)帶來快速發(fā)展機遇。2.國際機遇(俄羅斯游人數量持續(xù)上升)。中俄兩國合作態(tài)勢一直較好,五大連池旅游區(qū)具有得天獨厚發(fā)展兩國旅游的優(yōu)勢。隨著兩國關系的升溫,往來游客人數也在日益增多,這將為景區(qū)的發(fā)展提供國際機遇。據專業(yè)數據顯示,2013年全年旅游人次125萬,其中俄羅斯人數達到了30萬。(四)威脅(Threat)分析1.旅游市場競爭激烈。近年來,各地掀起了旅游開發(fā)熱潮,隨著旅游產品不斷推出,可供游客選擇的目的地和范圍越來越大。這勢必加劇了旅游資源地之間的競爭,而五大連池旅游業(yè)開發(fā)起步晚,景區(qū)配套設施不完善,旅游接待能力低,影響力的宣傳包裝和有效的市場開拓還有待于提高,這都制約了五大連池旅游業(yè)的發(fā)展。2.旅游產品供需矛盾突出。目前,休閑度假旅游將是我國主要的方式,客觀上需要相應的休閑度假產品和配套設施來匹配市場需求。雖然五大連池具有發(fā)展休閑度假旅游的天然條件,但目前以觀光旅游產品為主,這種市場的轉型將使五大連池旅游產品不能有效滿足市場需求,產品供需矛盾將日益嚴峻。綜上所述,五大連池旅游業(yè)發(fā)展的機遇因素,顯著大于威脅因素,優(yōu)勢因素與劣勢因素同在,既具有較強的優(yōu)勢,面臨著巨大的機會,也受到劣勢的限制,適合采取SO增長型戰(zhàn)略(見五大連池旅游業(yè)發(fā)展SWOT戰(zhàn)略選擇分析),充分強化優(yōu)勢,利用外部環(huán)境帶來的機會,設法克服劣勢,使五大連池旅游業(yè)得以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五大連池旅游產業(yè)發(fā)展中金融支持問題分析
五大連池旅游產業(yè)有著豐富的資源優(yōu)勢,但目前金融支持五大連池旅游產業(yè)發(fā)展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扶持政策亟待健全,融資渠道有限
對于五大連池旅游企業(yè)來說,市場還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面臨基礎設施資金需求大、服務檔次不高、產品開發(fā)創(chuàng)新能力弱、品牌不亮等問題。五大連池旅游產業(yè)在發(fā)展中,相關的扶持政策還比較欠缺,規(guī)劃不足,配套政策不到位,缺乏可操作性。
(二)市域經濟發(fā)展相對滯后,致使金融支持動力不足
首先,在產業(yè)結構方面,市域經濟工業(yè)化程度較低。在農業(yè)上,大部分仍以傳統農業(yè)為主,產業(yè)化水平偏低,農業(yè)規(guī)模效益較差。其次,企業(yè)普遍規(guī)模小,經營管理水平低,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低等問題突出,自身積累能力較弱,經營效益相對較差。
(三)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力度不夠,制約小微企業(yè)融資規(guī)模
五大連池地處我國最北端,有著得天獨厚的地理優(yōu)勢,但東北與南方發(fā)達城市相比還有很多不足,經濟總量不大,存貸款規(guī)模也相對較小。雖然金融機構支持旅游業(yè)的力度不斷加大,但就整體發(fā)展趨勢來看還遠遠不夠。一是縣級國有商業(yè)銀行信貸審批權限上收,除了可以發(fā)放部分小額貸款外,基層行基本上喪失信貸自。二是金融信貸準入門檻過高,大部分企業(yè)難以達到銀行的認定標準,且貸款審批環(huán)節(jié)多,時間長,手續(xù)繁鎖,金融支持力度與文化產業(yè)經濟貢獻度明顯不相符。
(四)旅游產業(yè)發(fā)展不充分,誠信風險較大,削弱金融支持意愿
近年來五大連池市積極加強誠信體系建設,但是相關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使整個社會對誠信的認知度還不強,加之,行政部門、司法部門打擊各項金融違法案件力度不夠,征信系統不健全,社會信用風險較大,金融機構放貸謹慎,削弱了金融支持企業(yè)發(fā)展的意愿。
(五)金融服務覆蓋面較窄,金融服務手段單一
五大連池市共有8家金融機構,82個營業(yè)網點,在資金匯劃結算服務上,有網絡服務面廣、電子程度較高、較便捷等優(yōu)勢,但信貸服務仍然是受到業(yè)務品種單一、利率過高、市場占有份額少等諸多因素影響,造成當前五大連池旅游區(qū)金融服務覆蓋狹窄、金融機構單一、金融手段單一的被動局面。
三、金融支持“自然資源型”旅游業(yè)發(fā)展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建設政策扶持體系
一是加大財政資金投入。改善旅游環(huán)境和相關設施,進一步健全旅游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在收費、稅收、出口獎勵政策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二是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投入。要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chuàng)新業(yè)務指導,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經濟特點的信貸政策,鼓勵銀行不斷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提升利率差別化定價水平。三是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臺。研究構建由人民銀行牽頭、政府、各家金融機構、擔保公司以及開發(fā)旅游、礦泉、養(yǎng)生等重點企業(yè)參加的旅游產業(yè)發(fā)展協調機制。
(二)拓寬完善融資渠道
一是要堅持“引進來”。加大對國內其他省份的資金引進力度,為地域特色旅游業(yè)創(chuàng)造良好的投融資環(huán)境,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二是堅持“走出去”。要支持五大連池本土的旅游文化品牌項目,做大做好,推進旅游服務品牌建設,建立旅游服務品牌培育機制,創(chuàng)建旅游城市標準化管理運行新模式。走出省門、國門,擴大五大連池風貌和特色的影響力,在走出去的過程中尋求更多的合作項目和資金來源。三是要集中優(yōu)勢資源。對中小企業(yè)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引導。四是要正確引導和幫扶。對有條件的旅游企業(yè),鼓勵其利用新型支付工具籌集資金。五是促進合作。鼓勵保險公司加強與商業(yè)銀行、擔保公司和旅游企業(yè)的合作,支持旅游產業(yè)發(fā)展。
(三)推動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旅游文化產業(yè)信貸支持方式
一方面,針對旅游城市經濟特點,創(chuàng)新特色金融產品。大力開發(fā)具備市場適用性、體現功能創(chuàng)新性的信貸產品。另一方面,加快制定落實相關信貸優(yōu)惠政策。
(四)建立科學的信貸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破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題
一是積極貫徹國家政策,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省相關規(guī)定,加快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由于其靈活的放貸及管理形式,可使民間資本流入金融市場,又可拓寬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破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的問題。二是加強信貸創(chuàng)新。金融機構要適應中小企業(yè)及民營企業(yè)資金需求急、頻、小的特點,適時推出相應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以緩解資金趨緊對中小企業(yè)發(fā)展造成的不利影響。三是加大對金融環(huán)境治理力度,營造誠信氛圍。積極開展創(chuàng)建信用村(鎮(zhèn))活動,通過行政、法律、道德等手段,規(guī)范社會信用行為,增強政府、企業(yè)、個人的信用意識,為經濟發(fā)展和金融生態(tài)平衡提供良好的社會信用環(huán)境。
(五)進一步推廣應用現代支付工具
心理療法
一次,正值胃痛發(fā)作,愁眉難展的我突然聽到戰(zhàn)友大呼有我的信,我喜出望外,馬上跑去拿信,興致勃勃地展開家信讀了又讀,一切漸漸平靜后,才發(fā)現胃痛的感覺早就消失了,而且當天胃口也特別好。原來心情一高興,胃痛就沒了。另外,是一次不愉快的經歷,女朋友寫信來說:“我們不可能了!”我先是不明不白地腹瀉,胃呱呱叫,沒多久便發(fā)作胃痛、心煩……上了大學后才知道,是心理因素在起作用。
心理的異??蓪е挛覆“l(fā)作,而胃病也可以影響人的心情,以往發(fā)作時我就顯得莫名地心煩意亂,甚至還愛發(fā)脾氣。
心身醫(yī)學是新興的一個學科,認為機體疾病與人的心理異常緊密相關,尤其是心理與腸胃像孿生兄弟一樣形影不離互相作用,可以形成惡性循環(huán)。
于是我開始了一場對疾病的“心理戰(zhàn)”:首先,特別注重自己的心情,努力保持積極、樂觀、進取的精神狀態(tài)。如遇到糾紛、麻煩等,我都盡力大度、忍讓,這也使得我擁有不錯的人際關系?,F代心理學認為:人的心理健康主要來源于良好的人際關系。其次,我還積極攝取心理、醫(yī)學知識,以求“知己知彼,百戰(zhàn)不殆”,如此避免了因為無知造成的對各種不適癥狀的莫名恐懼。同時還積極培養(yǎng)自己的業(yè)余愛好,看看輕松幽默的雜志、聽聽流行音樂、寫寫文章等,盡量使生活過得愉快而充滿意義。
運動療法
為了不被戰(zhàn)友們“特殊”看待,我堅持參加訓練。我意外地注意到,訓練前胃還在隱隱作痛,心情也感到抑郁、煩悶,但訓練出汗后,胃痛心煩等不適感竟然消失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興奮與愉快。原來,運動可以幫助人發(fā)泄不愉快的情緒。因為足夠的運動可以使大腦產生一種叫內啡肽的物質,不僅增強人體免疫力,更具有抗抑郁、焦慮等奇特抗心理異常效果。時至今日,我還保持著經常參加長跑的習慣,一年到頭,不僅胃病沒見著,其他疾病,如感冒等也很少發(fā)生。
飲食療法
少食多餐,盡量清淡;飯前喝湯,飯后坐想。前兩句是醫(yī)生對患者的基本要求,是有利于胃自我康復的一般方法。飯前喝湯的意義在于:清洗胃部殘渣,疏通、上消化道,起到護胃、健胃的作用,并具有一定開胃增進食欲的功效。如果是飯中、飯后喝湯,一來湯會占據胃容,形成假性脹飽感;二來還可稀釋胃酸,造成消化不良的后果。而飯后也不宜立即進行運動,有胃病者飯后很容易產生飽脹不適感,如再加上運動,不良感覺可能加重。
以上非藥物防治方法在臨床上也稱作“自然療法”,主要是利用了胃的自我修復能力。胃黏膜本身有較強的自我修復能力,只要提供利于它自我修復的環(huán)境,就可減少甚至避免藥物的介入。我們要堅信,只要堅持對胃的保健、預防,是可以治好胃病或減少發(fā)作的。
我國大部分農村中學地處偏遠的山區(qū),交通閉塞,信息落后,現代化的教育教學理念的春風很難吹到這里,所以教師們把教材視為唯一的課程資源。而教師們?yōu)榱颂岣呱龑W率,45分鐘的課堂就滿堂灌,仍然采用七、八十年代的“填鴨式”教學。這種一層不變的教學方式,嚴重扼殺了現代農村中學生的想象力和創(chuàng)造力,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下降,甚至產生厭學情緒。如何使農村中學生對語文學習產生興趣呢?我認為:充分開發(fā)和利用語文課程自然資源,摒棄教材專制是關鍵。所以開發(fā)和利用語文課程的本地自然資源和教學資源就成為每一個農村中學語文教師面臨的重大課題。教師們若能充分利用校內外現有的自然資源,引導學生走出教科書、走出課堂,在生活中學習和探索,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組織學生走出校外參加實踐,開展調查研究
我所在的縣城地處廣西桂西北的小縣城,這里自然資源豐富,而且我所在中學周邊也有許多可利用的自然資源,如清澈的富江河、古老的瑞光塔、一碧萬頃的碧溪湖、富有濃郁神話色彩的神仙湖、神秘的撈溪山以及周圍的原野山林等都可作為學生重要的課程資源。在語文教學中我積極地引導學生走出課堂,貼近自然,用心觀察自然,引導學生將語文學習生活化,使學生的語文學習既不脫離教材,又不是為生硬地學習課本知識而學習課本知識。
春天到了,萬物復蘇。帶領幾十個學生徜徉于田間小道,或信步林蔭曲徑、或穿越野嶺叢林,讓學生去摸一摸嫩葉,觸一觸草尖,踩一踩潤泥,吹一吹和風,追一追蝴蝶,登一登高峰,鳥瞰縣城全貌,那時,學生的情致是何等的高漲。他們感受到了春天的美,大自然的情,瑤鄉(xiāng)風光的絢麗多姿。那么,教學“多彩四季”這一單元又有何難呢?
又如,我在教《鳥》專題時,先讓學生調查自己家鄉(xiāng)有哪些鳥?它們的名稱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形態(tài)如何?習性怎樣?學生利用身邊的這些自然資源,寫出調查報告。這樣既加深了對鳥的習性特點的理解,又拓寬了農村中學語文學習和利用的領域,使學生在不同內容和方法的交叉滲透和整合中開闊視野,獲得現代社會所需的自主學習班的語文實踐能力。
為了讓學生寫好說明文,我曾帶學生來到古城老街,讓他們仔細觀察明代的城堡,先目測城堡的高度,然后親自測量城門的高度、城墻的寬度、城墻的長度,讓他們數一數堆砌城堡的大理石,抄一抄石壁上的碑銘,看一看古城的結構,談一談印象感受……帶他們欣賞瑞光塔,鑒品前人碑銘,參觀慈云寺。這樣,學生既得到了寫作的第一手素材,又受到了瑤鄉(xiāng)文化的熏陶。
二、充分利用民俗民風民情等人文資源,共建知識的平臺
人文資源也是一重要的校外課程資源,它包括民風習俗,傳統文化,生產和生活經驗等。新教材強調與現實生活的聯系。一方面關注并充分利用學生的生活經驗,另一方面也注意及時恰當地反映科學技術新成果,增強書本知識與現實生活的聯系,努力克服學科中心主義傾向。新教材的這一特點決定了人文資源不但可以而且應該加以利用,使之成為學生學習和發(fā)展的財富,成為師生共同構建知識的平臺。
總之,我們應當看到語文課程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一方面可以超越狹隘的教育內容,讓師生的生活和經驗進入教學過程,讓教學“活起來”,另一方面可以改變學生在教學中的地位,從被動的知識接受者轉變?yōu)橹R的共同構建者,從而激發(fā)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還可以開拓教師的教育視野,轉變教師的教育觀念,從而更好地激發(fā)教師的創(chuàng)造性智慧。因此廣大的農村中學語文教師要真正認識到教材是魔杖,而不是韁繩,要積極投身到新的《語文課程標準》的實踐中去,合理利用,充分開發(fā)語文課程資源,這樣才能演繹出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課堂,才能迎來農村中學語文課程開發(fā)的一個又一個春天。
【關鍵詞】新疆 自然資源 開發(fā)利用
一、自然資源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聯合國環(huán)境規(guī)劃署對自然資源的定義是:在一定時間及地點的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自然環(huán)境因素和條件。
自然資源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1)自然資源的整體性。它是指各種自然資源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當一種自然資源遭到破壞時,會通過系統內部的物流、能流和信息傳遞,波及其他自然資源。(2)自然資源的地域性。它是指自然資源的形成服從一定的地域分異規(guī)律,自然資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多寡、質量優(yōu)劣都具有明顯的地域差異,分布也不均勻。(3)自然資源的多用性。自然資源不僅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共同發(fā)揮多種作用,而且即使同一種自然資源也往往同時具備多種用途。(4)自然資源的稀缺性。無論是物質還是能量,一旦被定義為“資源”,都是針對某一特定對象的“需求”而言的,從人類滿足自身需要的要求是無止境的這一點來看,只要是作為資源,它總是被消耗的,只要是被消耗的,在需求巨大的情況下,也就表現出來稀缺的特點,稀缺性是自然資源最根本的特點。
除了上述特點之外,自然資源還具有:競爭性、選擇性、分散性、傳布性和增值性等,這些特征在不同的地區(qū)顯示出不同的傾向。
二、新疆自然資源利用現狀
新疆是一個自然資源大省,在自然資源方面具有其獨到的優(yōu)勢。
1、水資源。新疆水資源約占全國的3%。2004年,新疆地表水年徑流量882億立方米,人均地表水占有量5146立方米,是全國平均值的2.25倍。地下水可開采量251億立方米,冰川儲量占全國的50%。但由于新疆地處歐亞大陸腹地,氣候干旱,水資源受季節(jié)因素影響,時空分布極不平衡,地表水蒸發(fā)量大,致使一些地方水資源不足。
2、土地資源。新疆現有耕地6038萬畝,人均占有耕地3.12畝,為全國人均數的2.1倍。新疆是全國五大牧區(qū)之一,在三山和兩盆的周圍有大量的優(yōu)良牧場,牧草地總面積7.7億畝,僅次于內蒙古、,居全國第三。
3、能源資源。新疆礦產種類全、儲量大,開發(fā)前景廣闊。目前發(fā)現的礦產有138種,其中9種儲量居全國首位,32種居西北地區(qū)首位。石油、天然氣、煤、金、鉻、銅、鎳、稀有金屬、鹽類礦產、建材非金屬等蘊藏豐富。新疆石油資源量208.6億噸,占全國陸上石油資源量的30%;天然氣資源量為10.3萬億立方米,占全國陸上天然氣資源量的34%。新疆油氣勘探開發(fā)潛力巨大,遠景十分可觀。全疆煤炭預測資源量2.19萬億噸,占全國的40%。黃金、寶石、玉石等資源種類繁多,古今馳名。
4、物種資源。新疆的生物資源種類繁多、品種獨特、特性優(yōu)良,開發(fā)和發(fā)展的潛力較大。新疆野生動植物達4000余種。農作物地方品種及引入品種達10000多個,不少物種品質優(yōu)異。新疆地方畜禽品種具有適應性強、抗病、耐粗飼等優(yōu)良特性。新疆還是多種果樹的原始起源中心和次生中心,果樹資源豐富,其中優(yōu)良品種約300余個。天然藥物如:麻黃、羅布麻、甘草、貝母、雪蓮等分布廣泛,質量上乘,具有獨特的品質和優(yōu)良的特性。
三、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條件及存在的問題
1、開發(fā)新疆自然資源是振興區(qū)域經濟持續(xù)發(fā)展的必由之路。今后一段時期內新疆區(qū)域經濟持續(xù)發(fā)展必須以自然資源開發(fā)為主導,其原因如下:
(1)新疆的區(qū)域經濟發(fā)展水平低,要改變這一局面就應選擇相應的優(yōu)勢產業(yè)進行發(fā)展。
(2)從表1可以看出從整體上看,新疆第一產業(yè)比重過高、第二產業(yè)發(fā)展滯后、第三產業(yè)發(fā)展不充分的特點十分明顯,產業(yè)層次低的特征非常突出。而且從相當年份來看,新疆三次產業(yè)的產值結構和就業(yè)結構僅相當于全國1994年的水平。因此,根據新疆的優(yōu)勢資源調整產業(yè)結構,成為新疆的迫切任務。
(3)我國東、中、西北各地區(qū)相互聯系、相互協調形成一個共同的經濟體系。從東、中、西部三者的經濟循環(huán)來看,要發(fā)展西北,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產業(yè)是促進三者良性循環(huán)的突破口。
(4)國家在經濟發(fā)展戰(zhàn)略中更加注重西北的發(fā)展,為西北特別是新疆自然資源產業(yè)開發(fā)提供了契機。
2、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存在的主要問題:(1)資源雖有組合優(yōu)勢特征,但目前地質勘探工程程度低,資源全貌了解不夠,提供的可采量少。
(2)新疆距離內地較遠,交通運輸條件落后,直接制約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與利用。
(3)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的水平較低,開發(fā)設備技術水平落后,使自然資源不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利用。
(4)新疆資源開發(fā)有一定基礎,但是加工工業(yè)落后,從而影響了資源開發(fā)和區(qū)域經濟發(fā)展速度,因此要適當調整產業(yè)鏈,促進深加工產業(yè)發(fā)展。
四、解決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的政策研究
新疆地處亞歐大陸腹地,周邊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等八個國家接壤,曾是古絲綢之路的重要通道,現在又成為第二座“亞歐大陸橋”的必經之地,戰(zhàn)略位置十分重要。因此,有效的利用新疆的自然資源,將使新疆經濟的得到迅猛發(fā)展。對于如何有效開發(fā)利用自然資源,本文提出的具體措施有以下幾點:
1、依靠科技進步,增加科技投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新疆正處于經濟高速發(fā)展的初期,對資源需求量大,如何從資源上保證新疆經濟的持續(xù)、穩(wěn)定、協調發(fā)展,最終還要靠科技來解決。雖然新疆自然資源總量豐富,但人均占有量少,再加上開發(fā)技術落后,管理不善,使得自然資源浪費嚴重。依靠科技,發(fā)展節(jié)約資本和能源的適用新技術,重點解決農業(yè)、能源、原材料、資源的綜合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課題;研究節(jié)水、節(jié)材、節(jié)能的新方法、新技術;開發(fā)新材料、新能源,尋找緊缺資源的替代品;提高勘探技術;研究并廣泛應用生物技術于農業(yè),提高農業(yè)資源的生產率和利用率等。
2、加強資源的培育和養(yǎng)護。在新疆的自然資源中,許多是不可再生的,如礦產資源、物種資源、藥物資源等。對于這些資源我們應當加強保護,進行合理的開發(fā)與利用。還有相當一部分是可再生的,但近年來,恰恰是這些可再生資源,如森林資源、草地資源等,破壞與浪費相當嚴重,而這些可再生資源的繁育和更新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往往需要幾十年或更長的時間"因此,保護這些自然資源也是新疆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一項必要的措施。
3、加強交通運輸建設,積極發(fā)展交通運輸這一制約新疆自然資源開發(fā)的瓶頸產業(yè),以滿足資源開發(fā)需要。新疆面積大,地處邊疆,地形復雜,交通與運輸的突出特點是運輸距離長,因此建立完善的集公路、鐵路、民航、管道為一體的多元運輸網,是新疆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保障。
4、建立開放型的資源開發(fā)體系。努力擴大同國際、國內的經濟技術合作,實現自然資源開發(fā)和經濟發(fā)展的多層次、全方位開放政策,適時適量進口某些國內緊缺的資源及其制成品,限制或禁止國內稀缺資源的出口,以保持新疆對重要戰(zhàn)略資源的儲備,解決新疆資源開發(fā)中先進技術與資金缺乏的瓶頸制約。
【參考文獻】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統計局:新疆統計年鑒(2005)[Z],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
[2] 韓德麟:新疆資源優(yōu)勢及開發(fā)利用[M],商務出版社,2003。
[3] 鄭麗:自然資源的利用與可持續(xù)發(fā)展[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2,(1)。
[4] 許鵬:新疆草地資源及其利用〔M〕,烏魯木齊:新疆科技衛(wèi)生出版社,1993。
【英文摘要】Japan has taken the adoption of the Civil Code, in particular law and case law, such as the recognition of customary way of natural resources to build a sound system of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s a civil law on priva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ivil law transactions . At the same t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Japan, through the power of intervention, by way of legislation to adopt a special law to restrict or prohibit peopl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conomic means, through the preserv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have contribu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vention system. Japans natural resources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o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in the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to build the basic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with natural resources, be learned.
【關鍵詞】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物權;經濟手段
【英文關鍵詞】Natural resources;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economic instruments
【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現行立法在明確國家自然資源主權和所有權的基礎上將自然資源使用權納入我國民法物權體系,這種規(guī)定必將激勵權利人更好地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創(chuàng)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造福子孫后代。然而,在我國自然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受到雙重制約的情況下,如何在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和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的指導之下,結合我國現有立法規(guī)定,健全和創(chuàng)新自然資源物權制度,最終實現對資源進行更為合理的開發(fā)、利用與保護,則迫在眉睫。面對這一時代難題,當前,我國法學界關于自然資源物權理論的研究正處于熱火朝天之中??v觀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提高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物權化和市場化程度為中心而展開。多數學者認為,我國應在傳統物權法的基本框架下構建自然資源物權制度,強調我國應盡快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使我國自然資源物權市場化。[1]與此相對,在借鑒了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的立法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了本國國情而制定的日本民法典,采取的是通過民法典規(guī)定、特別法規(guī)定和判例法承認習慣等方式,構建了完善的自然資源利用與保護物權制度,將其作為民法上的一種私權,按照民法原理進行交易。另一方面,日本又針對人們在大量開發(fā)與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給生態(tài)環(huán)境、自然資源帶來污染和破壞的現象,通過公權力的介入,采取特別法明確規(guī)定的方式,限制或禁止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fā)與利用,并通過經濟手段對保全自然資源有貢獻者實行補助制度。正是由于日本這種自然資源保護制度,為日本從“公害先進國”向“公害防治先進國”的成功轉變提供了法律依據。日本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與實踐,與我國目前理論界提倡的觀點可謂“背道而馳”,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法學界探討如何構建與完善我國自然資源物權制度之際,借鑒日本立法與實踐的成功經驗,仍屬必要。
二、日本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根據日本民法第175條關于“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規(guī)定者外,不能創(chuàng)設”的規(guī)定,日本實行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因此,明確該條中所稱“法律”的涵義,則至關重要。即關于“法律”除包含實體法之外是否還包括習慣法的問題,日本判例、學說上曾存在分歧。日本判例肯定了水利權、溫泉權的物權性質,但否認了“上土權”這種地表所有權。對于這一問題,日本學說力求統一理解法例第2條、民法第175條以及民法施行法第35條,并在不斷做出種種努力的同時,通過各種解釋論來支持判例的立場。但在今天,通常認為只要屬于不違反法例第2條所規(guī)定的“公序良俗”的習慣,則在“有關不屬于法令規(guī)定的事項”的限度內便“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以此為根據,在多數情況下,日本采取了肯定立場。[2]因此,可以認為,日本現行法上關于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包括日本民法規(guī)定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特別法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與習慣法上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一)日本民法規(guī)定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基于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日本民法第二編明確規(guī)定的物權種類包括占有權、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入會權、留置權、先取特權、質權、抵押權等十個種類。[3]一般情況下,日本民法上并不承認土地上的植物、樹木是獨立的不動產,而認為土地上的植物、樹木是土地的一部分,即使是在土地上后栽種的植物、樹木,也被土地所有權吸收,而不能成為獨立的物權客體。但在如下情況下,可作為所有權客體。一是,《樹木法》所規(guī)定的樹木、樹木集合,在經過登記之后,與地盤分離而具有獨立所有權(《樹木法》第1條、第2條)。二是,明認方法。未分離果實、桑葉、水稻青苗,在作為獨立物進行交易并采取了明認方法時,與地盤分離而具有獨立所有權。三是附合的情形(民法242條)。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根據民法關于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入會權的規(guī)定,行使其土地所有權,并獲得相關利益;而其他相對人,則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設定不同類型的用益物權來獲取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相關物權權利。根據日本民法的規(guī)定,適用于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類型的有土地所有權,以及地上權、地役權、入會權和永佃權等用益物權。
1.土地所有權
根據日本民法第206條規(guī)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內對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第207條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在法令限制內及于其土地的上下。
關于海面下的土地,多數說認為,由于海面是供公眾之用而不允許私人獨占的公共物,因此,不可作為私人所有權(公有水面填埋法1條24條)。與此相對,反對說認為,應該在考慮被海水淹沒的經過、現狀、當事人的意思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再予以判斷。判例認為,如果一般認為其能夠利用而具有財產價值,則即使是在水面之下,也能作為物權的對象。[4]
2.用益物權
日本民法典上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和入會權等四種情形。
(1)地上權
根據日本民法第265條關于“地上權人,因在他人土地上對工作物或竹林的所有而享有使用其土地的權利”的規(guī)定,地上權是以修建房屋、隧道、溝渠、架橋以及植林等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權。其中,本條雖然未對竹林進行限制,但由于作為耕作標的物的水稻、茶樹、桑樹、蔬菜、果樹等屬于永佃權的標的物,因此,指除作為永佃權標的物的水稻、麥子、茶樹、桑樹、蔬菜、果樹等之外,地上權人可以在其所設定地上權的土地上,耕作一切植物。[5]
(2)永佃權
日本民法第270條規(guī)定,“永佃權人通過支付佃租享有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牧畜的權利”。其中,永佃權人是以耕作水稻、麥子、茶樹、桑樹、蔬菜、果樹等為標的的。盡管土地所有人與永佃權人可通過永佃權設立契約成立永佃權,但是,根據日本《農地法》第3條的規(guī)定,永佃權的設立須獲得農業(yè)委員會乃至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
(3)地役權
根據日本民法第280條關于“地役權人,按設定行為所確定的目的,享有用他人土地為自己土地提供便益的權利”的規(guī)定,地役權是根據設定目的而通過設定行為設定的地役權人享有用他人土地為自己土地提供便益的權利。以提供便利的目的不同為標準,地役權可分為通行地役權、引水地役權、電線鋪設地役權、眺望日照地役權等。地役權的“役權”,是指增加便益,發(fā)揮效用的權利。與地役權相對,有些國家在立法上也承認了增加人的便益的人役權。在日本民法上,尚未承認人役權。但在日本特別法中,也有一些承認類似人役權權利的規(guī)定。如日本農用林的利用權(農地法第26條,第75條之2);草地利用權(農地法75條之1;森林的土地使用權(森林法第50條);土地征用法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征用法101條)保安林(森林法25條)。[6]
(4)入會權
入會權是指村落等一定地域的居民集團,對山林、原野、漁場、用水等所享有的總有性支配權利。根據日本民法第263條、第294條的規(guī)定,關于共有性質的入會權,除依各地區(qū)的習慣外,適用有關共有的規(guī)定;關于沒有共有性質的入會權,除依各地區(qū)的習慣外,準用有關地役權的規(guī)定。
入會權作為農民生活基礎曾發(fā)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入會權,確保農民能夠獲得燃料、肥料、飼料等不可欠缺的生活資源。但是,一方面,隨著電氣、液化石油氣的普及,化學肥料、化學飼料等發(fā)展,農民對入會權的依存性不斷減弱;另一方面,入會權的形態(tài)從最初的總有性利用朝著個人所有權相近的方向發(fā)展。這樣,如果使入會權依然按照原來的形態(tài)繼續(xù)存在,則會導致不合理現象產生。在這種背景下,1966年,日本制定了“促進入會林野等相關權利關系的近代化法律”,拉開了入會權近代化的序幕。通過入會權近代化運動,日本完善了入會林野,在推進合理的造林政策這一方針的同時,日本采取了消滅入會權,由所有權、地上權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權替代入會權的政策。[7]
(二)特別法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1.規(guī)范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物權種類的主要法律
除民法規(guī)定之外,在其他法律中,成為物權法法源的規(guī)定也非常多。作為規(guī)范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的主要法律規(guī)定如下所示:
(1)礦業(yè)法(舊法1905年,新法1950年法律第289號,2002年法律第152號修改。礦業(yè)法5條,14條;礦業(yè)法8條2款)、采石法(1950年法律第291號)。
(2)森林法(舊法1907年、新法1951年法律第249號)、國有林野法(1951年法律第246號)、入會林野整備法(1966年法律第126號)、林業(yè)基本法(2001年7月)。
(3)漁業(yè)法(舊法1910年、新法1949年法律第267號)、狩獵法(1918年法律第32號)
(4)河川法(舊法1896.法律第71號,新法1964.7.10法律第167號;2002.2.8法律第1號改正至今)、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號)。
(5)土地改良法(1949年法律第195號)、城市計劃法(1968年法律第100號)、土地區(qū)劃整理法(1954年法119號)、國土綜合開發(fā)法(1950年法205號)、城市再開發(fā)法1969年法38號)、國土利用計劃法(1974年法律92號)、建筑基準法(1950年法律201號)。
(6)大氣污染防止法(1968年法律97號)、噪音規(guī)制法(1968年法律98號)、水質污染防止法(1970年法律138號)、惡臭防止法(1971年法律91號)。
2.特別法上所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根據上述這些法律規(guī)定,特別法上所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物權種類包括:礦業(yè)權(1950年礦業(yè)法第5條、第12條)、租礦權(1950年礦業(yè)法第6條、第71條)、采石權(1950年采石法第4條)、漁業(yè)權(1949年漁業(yè)法第6條、第23條)、入漁權(1949年漁業(yè)法第7條、第43條)等。這些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類似的具有特殊內容的物權。
(1)礦業(yè)權、租礦權。
日本《礦業(yè)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享有就尚未開采的礦物授予他人開采及取得權利的權能?!兜V業(yè)法》第5條對“礦業(yè)權”、第6條對“租礦權”進行了定義。即第5條明確規(guī)定,本法所稱“礦業(yè)權”,是指在獲得登記的一定土地的區(qū)域內(礦區(qū)),享有開采和取得已登記礦物以及與已獲登記礦物同種類礦床中所存在的其他礦物的權利。第6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租礦權”,是指基于設定行為,在他人的礦區(qū)內享有開采及取得作為礦物權標的的礦物的權利。第7條就礦物的采掘與取得進行了規(guī)定。即第7條明確規(guī)定,尚未開采的礦物,必須基于礦業(yè)權才能進行開采。但是,以下所列各項不在此列。一、當不以經營可燃性天然氣為目的,而僅供一家之用時;二、不以非屬于礦物權標的的石灰石或者耐火黏土為經營目的,而第8條分離礦物的歸屬,而僅供一家之用時。第8條就分離礦物的歸屬進行了規(guī)定,“在礦區(qū)內,非依礦業(yè)權或者租礦權而自土地分離出來的屬于第5條規(guī)定的礦物,除第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外,屬于該礦業(yè)權人或者租礦權人所有。在礦區(qū)之外,自土地分離的礦物,屬于無主動產”。而根據日本民法第239條關于“無所有人的動產,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權。無所有人的不動產,歸屬于國庫”的規(guī)定,“在礦區(qū)之外自土地分離的礦物”適用日本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權。
(2)采石權。
采石法創(chuàng)設了在他人土地上開采巖石的類似于地上權的物權——采石權(采石法第2條、第4條)。即,采石權是一種遵從設定行為的約定,在他人土地上采取巖石、并與地上權類似的權利。在土地登記簿中進行登記這一點上,采取了與地上權同樣的處理方法(不動產登記法第1條第9號)。但是,與礦業(yè)法所規(guī)定的礦物不同,采石法將巖石視為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因此,即使在根據該法規(guī)定而強行設定采石權時,作為對價,除土地使用費之外,采石權人還應支付巖石費(采石法第19條第1款第4項,第23條第1款)。
(3)漁業(yè)權、入漁權。
在德川時代,在海濱上,曾有僅限于一村或數村的入會漁場的習慣。進入明治時期,經過征稅、取締規(guī)制的變遷后,依照1910年舊漁業(yè)法的規(guī)定,這種入會習慣被調整為對附近水面的專用漁業(yè)權和習慣專用漁業(yè)權二種類型。前者是承繼村中入會漁場的情形,后者雖然受漁業(yè)種類的限制,但根據習慣而被認可具有獨占排他性效力,除漁業(yè)組合之外,個人、團體、町村等在法律施行后1年內,也可經申請而獲得許可的情形。其后,雖然通過1910年的漁業(yè)法明確了漁業(yè)權、入漁權的物權性質,但是,1949的漁業(yè)法廢除了基于舊法的上述二種漁業(yè)權,并對漁業(yè)權進行了調整。根據1949年漁業(yè)法第6條、第23條規(guī)定,漁業(yè)權,是指在一定海面上享有經營漁業(yè)的權利。漁業(yè)權可分為以水深為標準的定位漁業(yè)權、在一定區(qū)劃內的養(yǎng)殖的區(qū)劃漁業(yè)權、以及以共同使用一定水面的共同漁業(yè)權等三種類型。
入漁權,是指基于當事人的設定行為,他人享有對共同漁業(yè)權或者特定的區(qū)劃漁業(yè)權的漁場經營漁業(yè)的權利(漁業(yè)法第7條、第43條)。關于漁業(yè)權的存續(xù)期間,根據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共同漁業(yè)權為10年,其他漁業(yè)權為5年,入漁權的存續(xù)期間限于漁業(yè)權的存續(xù)期間之內。漁業(yè)權的取得必須獲得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漁業(yè)法第10條)。在聽取海區(qū)漁業(yè)調整委員會的意見的基礎上,當申請者具備經營該漁業(yè)條件時,都道府縣知事有權予以許可。關于共同漁業(yè)權,包含相關地區(qū)的漁業(yè)聯合工會或者聯合會以外者,不得享有該權利。[8]
(三)習慣法上承認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種類
日本習慣上承認的與自然資源相關的物權主要有:流水利用權、溫泉權等類型。
1.習慣法上所承認的流水利用權。
日本舊《河川法》曾是解決有關使用和治理流水相關問題的重要法源。但是,隨著近代社會為灌溉、漁業(yè)、發(fā)電、飲料、工礦業(yè)等活動而大規(guī)模地利用河流,并且治水技術也不斷提高,這樣,舊河川法就變得極其不完善了。因此,日本于1964年制定了新《河川法》(1964.7.10法律167;2002.2.8法律1改正至今)。
根據《河川法》第2條關于“河川是公共用物,為實現前條之目的,必須適當進行保全、利用及管理。河川的流水,不得作為私權標的”的規(guī)定,日本的流水不得作為私權標的。國家為適當保全、利用和管理河川,日本《河川法》將河川分為一級河川和二級河川。根據《河川法》的規(guī)定,一級河川,是指因屬國土保全或在國民經濟上特別重要的水系而由政令所指定的河川(公共的水流以及水面)而由國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河流(第4條),一級河川的管理由國土交通大臣行使(第9條)。二級河川是指根據前條第1款政令被指定的水系以外的水系上、公共利害上具有重要關系的河川而由都道府縣指定的河流(第5條)。二級河川的管理,由管轄該河川所在都道府縣知事行使(第10條)。
關于流水的使用,《河川法》第23條明確規(guī)定對流水的占用采取河川管理人許可制度,由意欲占用河川流水者提出申請,并須根據建設省令規(guī)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許可。一級河川由建設大臣管理,二級河川由知事管理。對于水利調整,《河川法》也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河川法第38條以下)。但是,由于《河川法》僅適用于一級河流、二級河流這種較大河川(河川法第3條~第5條),而且民法在相鄰關系中雖然設立了幾條規(guī)定,但適用民法規(guī)定的僅限于該水流地(河床、流水用地)所有人屬于私人的情形(通說)。因此,既不適用民法規(guī)定的公共河川,也不適用于河川法的中、小河川相當多。而且,即使對于這些河川,雖然也并不一定與土地所有權直接相結合,但是,在農耕地的灌溉或者水車用水引水等方面,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因而產生出了大量的問題。日本判例曾致力于援用習慣法來解決這類問題。
日本明治時期以前,由于其生產是以水稻農業(yè)為基礎的,因此,必要性流水利用具有決定性作用。而在當時,流水利用管理主體為村落共同體,在本質上與入會集團屬于同一體,村落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對水利進行支配性管理。雖然日本民法典并未承認流水利用權是實體法上的權利,但基于日本民法施行法和法例二條的規(guī)定,日本判例上對習慣上的流水利用權是持肯定態(tài)度的。流水利用權,是日本入會權的一種,是指對一定的流水的必要水量所享有的排他性、獨占性使用的權利。[9]按照流水利用權使用目的的不同,流水利用權可分為農業(yè)流水利用權、工業(yè)流水利用權、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權、流水專用權(利用河流流水發(fā)電、運輸的權利)等。在明治時期以前,農業(yè)流水利用權較為重要,但隨著工業(yè)水利和城市上水道水利的比重增加,工業(yè)流水利用權與城市上水道流水利用權也居于重要地位。在這些流水利用權中,具有入會性、總有性的權利,主要是支配村落的農業(yè)流水利用權。
按照流水利用權內容的不同,流水利用權可分為:專用權、共用權(分水權)、余水利用權和水流專用權。專用權是專用權人對指一定量的用水享有排他性利用的權利。對于專用權人而言,如果存在余水利用權人時,雖然其具有優(yōu)越性利用水流的權利,但是,由于受余水利用權性質影響,專用權也受到一定限制。對于上游田地所有人的專用權而言,即使其引水會導致下游田地灌溉不足的現象發(fā)生,但判例也承認了其專用權。[10]共用權(分水權)是指處于對立性地位的水流利用人,具有在對等性地位上利用一定水流的權利。余水利用權,是指下游的水流利用人,享有利用上游水流利用人的余水的權利。水流專用權,是指為實現一定目的而對河川(不得作為私權對象的公共河川等)等的水流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權利。如為搬運木材而對公共河川的水流享有排他性權利(流木權)。[11]
2.溫泉權
溫泉權,是指對地下涌出的溫泉所享有的排他性管理、使用的權利。根據日本大審院1932年8月10日的判決,在日本存在古老習慣上的總有性溫泉權和近代社會的由個人享有對溫泉予以支配的溫泉權。習慣上的總有性溫泉權,原則上對總有集團地域內的一切溫泉利用所享有的總有性權利,因此,應該禁止在該區(qū)域內開采新泉源。而個人所享有的溫泉支配性權利的溫泉權,多數于人工開采的溫泉。
為“謀求保護溫泉,適當利用溫泉,為促進公共福祉作出貢獻”之目的,日本于1948年7月10日制定了《溫泉法》(后于1949年5月24日、1983年12月10日、1991年5月21日、1993年11月7日、1999年12月22日、2001年6月27日進行了多次修改)?!稖厝ā肪蜏厝谋Wo、溫泉的利用等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關于溫泉的保護,《溫泉法》第3條規(guī)定,意欲在溫泉涌出地開采溫泉者,根據總理府令的規(guī)定,須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申請并取得許可。意欲接受前款許可者,必須具有為開采溫泉而開采必要土地的使用權。關于溫泉的利用,第13條規(guī)定,意欲將溫泉用于公共沐浴和公共飲用者,根據環(huán)境省令規(guī)定,須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申請并取得許可。
根據溫泉權的內容不同,溫泉權可分為專用權(湯口權)、共用權(分湯權)和余湯利用權。其中,湯口權、分湯權的物權效力得到了日本判例的承認。日本大審院1940年9月18日判決也承認了對溫泉的自源泉地的所有而獨立的處分,也談及了溫泉的公示方法。由于判例也承認了其排他性效力,因此應該視為是一種習慣法上的物權。而對于余湯利用權是否具有物權效力的問題,在日本尚存在一定意見分歧。
三、日本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立法特點
從以上日本在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方面的立法與實踐來看,日本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立法的顯著特色在于:
其一,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的物權制度。日本采取了通過民法典規(guī)定、特別法規(guī)定和判例法承認地方習慣等立法方式,構建了較為完善的自然資源物權制度。從這種立法和司法實踐模式來看,日本將人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的權利,作為民法上的一種私權劃歸為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入會權等用益物權類型,按照民法原理進行交易。同時,結合社會實踐的需要,日本又通過特別法和判例法方式,適當對民法典的規(guī)定進行補充,承認了礦業(yè)權、租礦權、采石權、漁業(yè)權、入漁權、流水利用權、溫泉權等與用益物權相類似的具有特殊內容的物權。這既擴大人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又彌補了日本民法物權法定主義原則的不足。
其二,日本針對人們在大量開發(fā)和利用自然資源過程的同時,給生態(tài)環(huán)境、自然資源帶來污染和破壞的現象,通過公權力的介入,采取特別法明確規(guī)定的方式,限制或禁止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和利用,并通過經濟手段對保全自然資源有貢獻者實行補助制度,最終實現自然資源保全目的。
第一、實行許可證制度。在自然資源開發(fā)與利用方面,日本實行許可證制度,目的在于通過限制開發(fā)和利用,實現環(huán)境資源保全。如溫泉開采許可制度、礦業(yè)開采許可制度、狩獵許可制度、林地開發(fā)許可制度。
第二、實行自然保護制度。為保護自然資源,日本實行了由自然公園制度、自然地域的保全制度、鳥獸保護制度、珍稀動植物保護制度、瀕危動植物保全制度等組成的自然保護制度。由于貫徹與實施這些制度,需要花費一定費用,因此,日本通過相關立法明確這類費用的具體承擔方法。具體而言,在貫徹自然公園制度中,明確了確保用地費用、規(guī)制特定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費用(森林法35條自然公園法35條、44條、自然環(huán)境保全法33條、48條)、積極環(huán)境管理的費用(自然公園法14條、15條、25條、26條、30條等)。在野生動植物保全方面,規(guī)定了由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負擔有關對野生動植物生存狀態(tài)調查研究的費用(自然環(huán)境保全法5條)、野生動植物生存地保護需要的費用(鳥獸保護法8條,物種保存法44條)、國內珍稀野生動植物物種保存的人工繁殖費用(物種保存法46條)等。在對瀕危動植物保全方面,明確了管理、修復費用的負擔、損失補償方法(文物保護法72條、74條、75條、78條)。
第三、采取經濟手段,保護自然資源?;谌毡经h(huán)境基本法第22條的規(guī)定,日本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全,對自然資源保護者實行補助制度。如在森林保全方面,建立了林業(yè)補助金制度。即針對林業(yè)生產周期長,投資投勞大,林業(yè)內部收益率低,公益性強等特點,日本實行了由國家對造林、育林給予高額補貼的補助制度。林業(yè)補助金制度是根據《森林法》實施的一項長期制度,補助金的來源和分擔比例均有明確規(guī)定。林業(yè)普及與指導的全部費用由國家負擔;造林、林道、地方林業(yè)科研的費用由國家和地方政府各負擔一部分,其中造林費補助比例為: 一般造林補助40%, 瘠薄地和水源地造林補助68%;編制和實施地區(qū)森林計劃、森林施業(yè)計劃及防護林事務等費用由地方政府負擔,國家補助50%;被劃定為防護林后, 因木材生產限制承受的經濟損失由國家補償;在保安設施區(qū)域內,因造林及森林土木工程等設施及管理承受的損失由國家負擔2/3,地方政府負擔1/3。[12]
其三、完善特別立法,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日本先后制定了《河川法》、《森林法》、《瀨戶內海法》、《自然公園法》、《自然環(huán)境保全法》、《林業(yè)基本法》、《生物多樣性國家戰(zhàn)略》、《物種保存法》、《鳥獸保護狩獵法》、《文物保護法》、《外來物種法》、《自然再生推進法》等,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與保護制度進行創(chuàng)新,擴大自然資源保全范圍。如針對日本原來對國有林采取獨立核算制度下巨額虧損、原生森林地域的采伐和道路建設等問題,1980年代日本全國各地的國有林面臨著巨大問題,政府采取了根本性政策轉變措施,實行了保護林制度。即在自然維持森林與人的共生林之中,在考慮動植物的生息、生育狀態(tài),地域實情等基礎上,對于特別有利于維持由原生性森林生態(tài)系統發(fā)展的自然環(huán)境,保護動植物、保存生物多樣性、促進施業(yè)及管理技術的發(fā)展等為目的、進行管理的被認為適當的國有林進行選定的制度。此外,針對日本林業(yè)收支狀況平衡性惡化,對林業(yè)收入依存度低下等原因所導致的森林所有者的經營積極性降低,林業(yè)勞動力的減少與高齡化等所導致的未獲得充分管理的森林增加,因保全國土、保護森林自然環(huán)境、以及防止地球溫暖化等促使國民高度關注森林多種功能發(fā)揮等問題,日本修改了“森林資源基本計劃”,并在推進完善森林之際,將其重點定位在“水土保全”、“森林與人共生”、以及“資源的循環(huán)利用”等三個方面,并于2001年制定了《林業(yè)基本法》。2001年《林業(yè)基本法》森林的多種功能的不同,將森林分為“水土保全林”、“森林與人共生林”、“資源的循環(huán)利用林”等進行保全。[13]
【注釋】
[1]肖國興.中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創(chuàng)新的法律抉擇[J ] .環(huán)境保護.2002,(4) : 4~7;張璐.生態(tài)經濟視野下的自然資源權利研究[J ] .法學評論,2008,(4):116~122.[Xiao guo-xing. legal choice of china’s natur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innovation. [J ] . Environmental protect .2002,(4):4~7;zhanglu.From Interest Limitation to Interest Promotion .[J ] . Wuhan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4,(3):116~122. China.]
[2]遠藤浩等編.民法(2)物權(第3版)[M ] .東京:有斐閣,1995,10~13.[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M ] .Toukyou.yuuhikaku,1995, 10~13. Japan.]
[3]遠藤浩等編.民法(2)物權(第3版)[M ] .東京:有斐閣,1995,12.[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 .[M ] .Toukyou.yuuhikaku,1995, 12. Japan.]
[4]最高法院1986年12月16日判決,載《民事判例集》39卷7號1701頁。[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the civil case set[J ] . 1986(7): 1701. Japan.]
[5]參見遠藤浩等編.民法(2)物權(第3版)[M ] .東京:有斐閣,1995,224.[ 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 .[M ] .Toukyou.yuuhikaku,1995, 224. Japan.]
[6] 參見[日]清水元.新·民法學2 物權法(第二版)》[M ] .東京:一粒社,2001,151.[ 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151. Japan.][日] 遠藤浩等編.民法(2)物權(第3版)[M ] .東京:有斐閣,1995,258.[[7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58. Japan.
[7'>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58. Japan.
[7] 參見[日]清水元.新·民法學2 物權法(第二版)》[M ] .東京:一粒社,2001,158.[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158. Japan.]
[8]參見遠藤浩等編.民法(2)物權(第3版)[M ] .東京:有斐閣,1995,284.[Endou Hirossi.Civil law(2)Real Right (the third print),Toukyou.yuuhikaku,1995, 284. Japan.]
[9]日本大審院1916年12月2日判決,載《民事判例錄》第22輯,第2341頁。[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the civil case set[J ] . 1916(22): 2341. Japan.]
[10]日本大審院1934年12月12日判決,載《法律新聞》第3790號,第12頁。[The Decision of Supreme Court,News of Law [J ] . 1934(3790): 12. Japan.]
[11][日]清水元.新·民法學2 物權法(第二版)》[M ] .東京:一粒社,2001,6.[Simizugen.New The Civil law 2 Real Right Law(the second print).[M ] . Toukyou. Hitotubu Press.2001.6. Japan.]
在人類社會進行經濟活動過程中,在對農業(yè)自然資源利用時,也會引起農業(yè)自然資源的非實物型消耗,在估算自然資源的非實物型消耗時,可以采用多種方法,各種方法都從不同角度評算出了農業(yè)自然資源為人類經濟活動所付出的無形的代價。依據對非實物消耗成本的不同描述,分為收入下降型方法與質量維持費用法?,F分別進行兩種方法的說明。
1.收益下降型估價方法
這類方法是從經濟活動引起的農業(yè)資源環(huán)境質量下降,給人類經濟福利帶來的損失和代價的角度出發(fā),估計經濟活動帶來的農業(yè)自然資源的非實物型消耗成本。(1)市場價格法。市場價格法將農業(yè)自然環(huán)境作為生產要素看待,不僅關注資源的消長,環(huán)境變化也應同樣考慮。人類經濟活動向農業(yè)自然環(huán)境排放廢物,引起農業(yè)自然資源質量下降,使農業(yè)自然資源要素的服務功能下降,即農業(yè)自然資源的產品質量下滑(如農產品品質某項污染超標),引起價格波動。其直接表現是,同樣的其他初始投入(資金和勞動力等)條件下,我們可以市場價值變動考慮農業(yè)自然資源資產質量惡化的成本。由于質量下降引起的成本和利潤的變化是以市場價格來計量的,可用下式表示:(式略)式中:E為農業(yè)自然資源的惡化成本;ΔP為農業(yè)自然資源質量下降引起的產品品質下降所導致的價格變化量;Q為產品產量。在該估算模型中,由于農業(yè)自然資源的質量下降所引致的產出品品質下降,最終使市場價格發(fā)生變動,依照該產品的供給與需求曲線,供需關系在新的條件下平衡。ΔP=P2-P1(P1,P2分別代表當產出品質量發(fā)生變動時,帶來相應的市場價格的變化量);該公式具有簡便的優(yōu)點,所需要的市場價格變動資料也容易獲得。但難點也很明顯,首先要明確價格變動與產品質量下降之間的相關性。因為引起市場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在印證兩者之間的關系時,收集數據相對困難;另外,還要有個時間上的考慮,即ΔP往往反映的是上個經營周期資源質量下降所引發(fā)的價格在本期的表現。因此,用這種質量下降引起的價值成本,來反映本期的經濟活動的資源非實物型消耗成本不是很合適。(2)數學函數法。利用數學函數方法,可以幫助人們確定農業(yè)自然資源質量下降的成本。這里以空氣污染對農產品的影響分析數學函數法的應用?,F實世界中,任何事物的運動都與其周圍的事物發(fā)生著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反映客觀事物運動的各種變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系。例如,單位面積農產品質量(品質)的高低與降雨量、播種量、施肥量(均為單位面積)、除草次數、空氣污染程度(各種污染物,如碳氫化合物、氧化硫、氧化氮等的濃度)等因素有關。其關系可表達為:(式略)數學模型方法除利用農產品品質的變化估算資源惡化成本以外,還可以用在其他方面。例如,通過建立土地、房屋或其他固定資產的價值與若干解釋變量(包括環(huán)境污染因素)之間的關系,就可以用類似上面的方法,估算出農業(yè)自然資源的惡化成本。數學函數法在應用中的最大限制之一是,對模型參數的確定,需要收集多種變量的大量統計資料,如此例中的各種污染物的濃度等。此項工作目前比較欠缺,但是隨著統計資料的日益完善,數學函數法將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3)人類健康損害法。經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性不僅表現為農業(yè)自然資源環(huán)境質量的下降,而且還會對人類健康造成損害,引起發(fā)病率上升,壽命減短,使勞動力水平下降或提前喪失。該方法與前面提及的市場價格法比較相似,它用農業(yè)資源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人類勞動力損失的價值為農業(yè)自然資源質量下降成本的估計值,也有人稱之為人力資本法。農業(yè)資源環(huán)境因為遭受污染而給人類健康造成的損失,如果具體細化到經濟方面可有兩個表現。其一,由于補償所損失的健康,需要投入的醫(yī)療費用;其二,由于勞動力不同程度的喪失而使國內生產總值減少。這兩個方面的損失從外部特征上都給個人或國家在收入上有所減少,以不同的方式影響著國民收入或國內生產總值?,F就從國民經濟核算角度來分析有關人類健康損害的估算方法的理論與方法上的利弊,根據相關研究有如下估算方式:(式略)式中:L:環(huán)境污染對人體健康損害的經濟損失;L1:因污染而患病人員的治療費用;L2:由于污染引起國內生產總值下降造成的經濟損失;L21:因污染而引起患病的勞動力治療期間的收入損失;L22:因污染而引起患病,出院后致殘和提前退休而損失的收入;L23:因污染而過早死亡的收入減少額。對年齡為x的勞動力因過早死亡的收入損失可由下式估出:(式略)從上面的估算公式可以看出,污染對人類健康造成的損害包含上述兩類,其總額就是這兩類損失之和。從居民個人角度出發(fā),兩類損失都會帶來收入和福利的減少:一方面要支付額外的醫(yī)療費用,另一方面勞動力生產率的下降,減少了個人收入。雖然這兩類損失對GDP帶來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但農業(yè)資源污染給人類健康帶來的這兩類損失,均屬于資源非實物型的成本。在對全國經濟總量指標GDP進行調整時,應把該損失總額減去。從國民經濟核算的角度出發(fā)考慮,這兩種損失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首先,第一種損失是額外的醫(yī)療費用,這類費用是為了恢復人類健康的額外支出,它與人們?yōu)榛謴唾Y源環(huán)境質量的工程支出的性質是類似的。由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這種支出使GDP增加,此時的GDP與沒有發(fā)生污染而對應著較少的醫(yī)療費支出和較少的GDP時相比,并沒有體現出人類經濟福利的任何增加(甚至可以說是經濟福利下降)。也就是說,由于資源環(huán)境污染引起健康損害,健康損害引起醫(yī)療支出增加,醫(yī)療支出增加又引起GDP的增加。對個人來說的第一種損失,在宏觀上導致“反映”宏觀經濟福利總量的指標GDP的增加。這種虛假的、對人類沒有任何益處的GDP增加部分,應該從GDP中減去。第二種損失是勞動力喪失(或部分喪失)帶來的收益損失。這種損失是否需要從GDP中減去呢?我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梢赃@樣認為,假如沒有農業(yè)資源環(huán)境污染,這部分勞動力就不會喪失,這部分勞動力就會給社會創(chuàng)造出更多的增加值。由此可見,第二種損失對GDP的影響與第一種損失正好相反,它會使GDP減少。也就是說,我們實際觀察到的GDP已經是減少了的。假如說要用第二類損失對GDP進行修正的話,應該是將這部分損失加入GDP,而不是將其減去,以考察和分析避免與消除農業(yè)資源環(huán)境污染時,GDP應該達到的水平。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qū);社區(qū)發(fā)展;自然資源
保護區(qū)的建設目的就是對生物的多樣性進行保護,但是,當林區(qū)居民的利益受到干擾時,這就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只有在滿足居民生活需求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對自然保護區(qū)進行保護,先發(fā)展還是先保護是亟需協調的問題。
1 自然保護區(qū)社區(qū)發(fā)展與自然保護關系分析
政府為改善存在的問題加大了管理力度,就進一步限制了周圍居民的生活活動,為了滿足生活的需求,居民只能向保護區(qū)進行砍伐、狩獵,進一步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成為影響自然保護區(qū)發(fā)展的主要阻力,因此,兩者之間既有統一性,也有矛盾性。
1.1 統一性
我國自然保護區(qū)地理位置一般都比較偏遠,與外界的聯系較少,經濟文化水平都比較低。自然保護區(qū)的建立,作為一個與外界聯系的有效途徑,提高了當地的知名度,擴大了社區(qū)的影響。更多的管理技術以及先進的資源被引進,改變了社區(qū)傳統的生活方式,有效地促進了社區(qū)的發(fā)展。另一方面保護區(qū)的建設與發(fā)展需要當地社區(qū)的支持與幫助。社區(qū)居民對保護區(qū)的環(huán)境比較了解,可以為保護區(qū)的管理提供社會結構、氣候、土壤,以及資源種類等各種有效信息,對保護區(qū)的建設規(guī)劃,以及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另外,社區(qū)的存在還可以在工資、住房以及交通建設等方面節(jié)省一大筆資金,可以使居民轉向資源管理工作,進一步緩解了對資源保護的壓力。
1.2 矛盾性
隨著國家對環(huán)境保護區(qū)強制性的保護,這種對資源強制性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區(qū)居民對資源的利用,使原本就比較落后的社區(qū)發(fā)展又受到了嚴重影響。在保護區(qū)建立以前,當地的資源可以為居民提供豐富的生存物質基礎,保護區(qū)建立以后為了保護生物的多樣性,國家限制了居民的生產生活活動。但是,因為社區(qū)文化落后、交通不便等造成傳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方式。另外,居民對資源的保護意識不足,為了生活需求,就會繼續(xù)向保護區(qū)索取,從而加劇了社區(qū)發(fā)展與保護區(qū)建設之間的矛盾性。
2 協調自然保護區(qū)社區(qū)與自然保護區(qū)關系的措施
2.1 完善管理機制
在自然環(huán)境保護區(qū)的建設中,要堅持以人為本、以社區(qū)為本的建設理念,在建設過程中不但要注重保護區(qū)的利益,更應該注重社區(qū)居民的利益,保證社區(qū)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保護并不是確定資源價值而忽略人的價值,應該是一個相對協調的發(fā)展關系,因此,在自然保護區(qū)的建設過程中,首先對傳統的管理機制進行改革和完善,改變傳統因為保護動植物與居民對立的情況,要在具體解決社區(qū)居民生活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公眾對自然保護的認識,樹立可持續(xù)發(fā)展思想,建立資源與社區(qū)共管機制。
2.2 建立完善替代途徑
要想協調保護區(qū)與社區(qū)居民之間的關系,關鍵就是要尋找可以替代的資源途徑,處理好資源與保護區(qū)之間的關系,保障居民的生活質量,確定保護區(qū)內環(huán)境、人口、社會之間的協調性。社區(qū)資源的替代途徑,可以在居民的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2個方面來進行解決,比如,推行沼氣和開展生態(tài)旅游等。通過沼氣的推廣,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柴薪的使用,進而減少了伐木量,使保護區(qū)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得到良好的改善。對于保護區(qū)內一切項目的建設,必須要以優(yōu)先保護為目的,因此,在建設過程中要進行合理的布局,以可持續(xù)發(fā)展為指導思想,對資源進行適度的利用,保障居民和保護區(qū)利益的均衡發(fā)展。
2.3 增加資金投入
對于自然保護區(qū)的建設資金全部由國家來提供明顯是不現實的。為了保障社區(qū)居民的生活,保護資源環(huán)境的保護,應該開拓更多的資金融匯通道,例如,可以通過對開發(fā)資源的稅收等多個方式來增加資金的來源,或者是借助國際上的援助以及國內外組織、金融機構、環(huán)保社團以及個人等的資金捐助來為自然資源的保護以及社區(qū)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助力,確保兩者之間的協調發(fā)展。
3 結語
自然保護區(qū)的建設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生物的多樣性,而社區(qū)居民的生存與發(fā)展更是社會進步的基本需求,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在進行環(huán)境保護區(qū)的建設時,必須要理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對兩者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是保證兩者之間協調發(fā)展的前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