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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稅依據局限性大,不能隨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而增加稅收收入?,F行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既不考慮房產的自然損耗,又不考慮土地的級差收益、時間價值,無法反映房地產的市場價值,也不能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房地產的增值而相應增加稅收收入。將土地和房屋分離征稅,與房地產不可分割的自然屬性相違背,難以統(tǒng)一正確地估算房地產價值,在實踐中不論房產原值含不含土地價值,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稅,形成重復征稅。
2.房地產稅率的設計漸顯過時,稅負不夠合理。一是大陸現行房產稅對自用和出租按1.2%和12%的單一稅率計征,出租房屋的稅負明顯偏高。雖然從2001年1月起,對個人按照市場價格出租的住房,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但綜合稅負仍然偏重,這也是出租房屋稅收流失的原因之一。二是不同等級土地之間的稅額差距不大,體現不了調節(jié)級差收入的作用,對促使土地使用者節(jié)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顯。三是土地增值稅稅率尤其是第一級稅率定為30%太高。較高的名義稅負助長了黑市交易,或導致化整為零,且對劃撥地和集體土地隱性交易增值的征繳也存在很大困難,導致稅收流失。
3.相關的輔助配套制度不健全,稅收征管難度大。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需要對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大陸的房地產評估業(yè)起步晚,不規(guī)范不成熟,從業(yè)人員業(yè)務素質不高,作為主要配套手段,現有的房產評估制度還無法實現房地產稅收的順利征收。此外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出現較大差別。
二、借鑒完善大陸財產稅制的建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新情況,財產稅制改革已成為迫切需要。一方面,我國大陸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迫切要求改革財產稅制,強化稅收調節(jié)功能;另一方面,構建公共財政框架,也迫切要求完善分稅制管理體制,合理配置地方主體稅種,健全公共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建議如下:
(一)整合稅種,擴大房地產稅收收入規(guī)模
一方面,在現行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基礎上,整合設置財產稅的“房地產”稅目,遵循房隨地走、房地合一的原則,在房地產保有階段征收統(tǒng)一的房地產稅。另一方面根據市場經濟要求科學地確定稅費體系,通過清費改稅,減輕企業(yè)負擔,更好地利用稅收政策杠桿調控房地產資源配置,促進房地產經濟與國民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
(二)適當調整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稅基
在課稅環(huán)節(jié)上,應對財產保有、轉讓、自然增值等一定時點上的存量和增量課稅。對房產存量課稅要重,對房產權屬轉讓的稅負要輕。擴大征稅范圍,實行普遍征收,將農村的經營和出租用房納入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開征空地稅,下設閑置土地和荒蕪土地兩個稅目,對于購置土地之后閑置一定時間(如半年或一年)以上的,應根據土地的評估價值適用較高的稅率,并隨閑置時間的增加相應提高稅率或加成征收,嚴格控制減免稅口徑,減少稅式支出。
(三)調整計稅依據,建立健全房地產評估制度體系
在計稅依據上,應由按原值改為按評估價格計征,包括居民自住的房屋及出租的房屋。要加快評估業(yè)的發(fā)展,可借助現有社會上資產評估力量,建立一個高水平、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財產評估機構,保證評估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對于房地產的評估價值,可借鑒國際做法,由評估機構按某一特定年度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出的實際價格,一般3至5年不變,以有效提高稅收增長彈性。
(四)設計適當稅率,平衡稅收負擔
1.對不同類型的房屋,設計不同的稅率。
(1)建議開征物業(yè)稅,對已購房產將購房者在購房時一次支付的開發(fā)與建設環(huán)節(jié)的各項稅費,通過物業(yè)稅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攤。設計兩檔稅率,對開征前已購的房產適用低稅率,對開征后新購的房產適用高稅率。
(2)國際上,一般工商業(yè)財產稅負要高于居民財產稅15%左右。對工商業(yè)財產通過高稅率和評估財產價值的方式來課征高稅,并在一般財產稅外課征一道營業(yè)財產稅。
(3)對一個家庭擁有的第一套房屋適用低稅率,第二套及以上房屋適用較高稅率。既可調節(jié)收入差距,又可增加二手房市場的房屋供應量,降低房屋的交易價格。
2.土地增值稅應通過評估土地的自然增值來征收。借鑒我國臺灣地區(qū)及部分歐美國家的經驗,將房地產中顯化的增值收益分離出來,單獨征收。將從買入到轉讓時的價格上漲部分作為征稅對象,按價格增長幅度采用累進制,按5%—30%的稅率征收。
(五)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1.稅制結構選擇??紤]我國大陸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及管征水平相對落后等情況,可采取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的總遺產稅制。
2.稅率的設計。國際上遺產稅的稅率有累進稅率和單一比例稅率兩種。我國大陸開征遺產稅主要是為了重新調整收入分配,因此應選擇累進稅率。贈與稅的稅率不應低于遺產稅的稅率,對遺產自然繼承、以遺產繼承方式轉移財產,稅負都趨均等,從而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