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小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同時也存在著很多類似的概念,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等,每一種概念都有特定的外延,很多時候是相互重復的,有時候甚至會起到沖突的作用,這就不利于對主體責任的有效判別。正確判斷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可以為實際的侵權界定提供必要的依據,同時也有助于法官在審判實務中充分履行其職能。
在《傳播權條例》和《行政保護辦法》中明確區(qū)分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內容提供者的內涵與界限,將內容和形式的侵權進行了甄別。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通常情況下是參與了信息內容的傳播,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內容的傳播權。網絡服務方式和內容的聯(lián)系關系密切,但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并不關注傳播的具體信息內容是什么,也不會采取相關的措施控制信息的傳播,即便在客觀上具有控制信息傳播與流動的能力。明確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信息網絡內容提供者具有實際的意義和作用,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一些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在某種情況下也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例如在新浪網上刊登的小說、散文、評論等具有傳遞信息的功能,從這一層面上說,它是信息網絡內容的提供者。另外在新浪網上的很多作品包括論壇與博客上的文章、評論、視頻等是新浪的注冊用戶自行上傳的,從這個角度上看來,它也是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因而在對侵權行為的界定中,只關注被告的責任主體實際的效用不大,最主要的還是要對其侵權行為的性質予以界定。
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實際適用性要根據侵權的具體情節(jié)來判斷,其中會涉及到賠償問題。現階段,信息網絡傳播途徑的廣泛性引發(fā)出一系列的侵權問題,在高校校園中也時有發(fā)生。例如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將書籍或者是歌曲上傳到校園網中供學生下載使用,對于這種行為是否能夠進行免責處理也成為一個眾說紛紜的話題。支持者表示,校園的傳播空間還是比較小的,且不具備營利的性質,被侵權人實際上也未曾遭遇嚴重的經濟損失,學生進行下載的目的也不是為了牟取利潤,則可以進行免責處理。毋庸置疑的是校園的傳播空間確實不大,無論其目的如何都不能掩蓋侵權行為的事實,通過網絡將個人的作品放到網絡上進行傳播,肯定會影響作品正常的銷售情況,這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對待校園網絡的侵權行為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無論是互聯(lián)網、局域網還是城域網,相對于某個區(qū)間都具有開放性,如果校園網也對校園以外的空間實行開放,信息網絡傳播的外延就擴大了,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就要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對侵權者進行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權利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但是如果校園網并沒有對外開放,僅僅是在比較小的范圍內的傳播,不應該判定為侵權行為。這是因為著作權立法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具有商業(yè)性質的侵權行為,這與著作權本身的精神是相符合的。對侵權行為進行界定之后就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懲處,懲處的目的就是要讓那些想獲得利益又不愿意付出成本的侵權者付出相應的代價。校園網絡上的信息傳播大多不具有營利的目的,學生在下載信息的過程中也不用付出成本,因而這種行為可以不被算作是侵權行為,從另一個側面來思考,可以看作是一種資源的共享行為,這與著作權的利益平衡原則不謀而合。根據利益均衡論的理論研究,知識產權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本身就有著一定的傳播性質,因而在公共空間范圍內必然會涉及到資源的共享性,所以維護創(chuàng)造者的利益也顯得格外重要。高校是傳播知識的地方,也是創(chuàng)造知識的地方,網絡媒體的使用頻率不高,對侵權作品的點擊率也不高,在侵權作品中植入的廣告也不會帶來太多的經濟效益,侵權信息本身的收益不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評估。但是在經濟發(fā)展速度快、水平高的地區(qū),侵權作品本身獲取的非法利潤是相當高的,人們使用網絡傳播信息的速度也非???,波及的范圍也比較廣,因而在實際的審判中還要參照經濟發(fā)展水平,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出較為科學和全面的評估。
對于精神方面賠償的界定和具體的實施也要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結果來加以判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必然會對權利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損害,索要精神賠償是合情合理的。關于精神賠償的具體額度,還沒有出臺明確的標準,多是在侵權訴訟案件中由原告提出的,很多情況下,精神賠償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這是因為該項損失難以斷定。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不斷完善,對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在這一過程中,關鍵要看網絡傳播權本身的性質和精神損害的具體界定尺度。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是指權利人在遭受財產損害之外,還受到了非物質范圍內的損害,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受到的損害而導致的精神損傷,以及人身的傷害如殘疾、受傷甚至死亡等導致的精神損害,在各種情況下,有些是要進行精神賠償的,有些則不需要進行精神的賠償。有些精神損害的程度達到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范圍就可以進行精神的賠償。在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為一般不會涉及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精神的補償,例如進行公開賠禮道歉、恢復權利人的名譽等。
綜上所述,隨著科技信息時代的迅猛發(fā)展,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也經常發(fā)生,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對侵權的行為進行科學地判定在實際的應用中意義重大,其法律適用性的分析也要針對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在參照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來定奪,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信息網絡傳播市場的秩序,以便凈化網絡信息傳播的氛圍,令信息網絡傳播權良性發(fā)展。(本文作者:王盈 單位:陜西工商職業(y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