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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業(yè)務增值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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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業(yè)務增值稅論文

一、會計上確認為收入的增值稅視同銷售業(yè)務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會計上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買斷:會計上確認收入,應當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收取手續(xù)費: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按照委托方的代銷價結轉成本。受托方只就代銷的手續(xù)費收入確認營業(yè)收入。以上1和2涉及代銷業(yè)務的兩方。是一般銷售業(yè)務的衍生銷售方式。因此,實質仍然銷售業(yè)務。

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通過這種方式取得了職工為企業(yè)的服務,而職工為企業(yè)服務,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通過間接的投資方式,目的是為了取得投資收益,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這種情況是用分紅的方式換取更多的投資者的投入,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相關的會計處理為:借:應付職工薪酬(用于集體福利)長期股權投資(用于投資)應付股利(用于分紅)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或其他業(yè)務成本貸:庫存商品

二、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的增值稅視同銷售業(yè)務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轉,貸方是庫存商品。經過流轉,貨物的成本增加,增加額為視同銷售確的應繳納增值稅稅額。貨物移送:借:庫存商品———菖菖機構(接收方)貸:庫存商品———菖菖機構(送出方)確認增值稅:借:其他應收款———菖菖機構(接收方)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商品成本:借:庫存商品———菖菖機構(接收方)貸:其他應收款———菖菖機構(接收方)

2.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轉,貸方是庫存商品。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不確認收入。原因在于,在建工程完工后,要轉入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按照歷史成本計價。如果在這個流轉環(huán)節(jié)中,確認收入,就意味著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資產的計價與歷史成本計價相違背。其次,如果確認收入,就增加了在建工程的金額,即增加了固定資產的金額,后續(xù)固定資產的折舊記入成本費用也會增加,最終減少了企業(yè)的利潤,于企業(yè)所得稅而言,可能就不太合理。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轉,貸方是庫存商品。因為無償贈送對企業(yè)而言沒有回報,不會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以上情況,相關會計處理為:借:在建工程(非應稅項目)營業(yè)外支出(對外捐贈)銷售費用(市場推廣、樣品)管理費用(交際應酬)貸:庫存商品(成本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計稅)。

作者:王琳 單位:四川財經職業(y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