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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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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

第1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書寫離婚書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書是引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帳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 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關于離婚書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如果有訴訟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tài)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傊?,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tài)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第2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一、緒論…………………………………………………… 1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條件………………………………… 1

三、對于無效婚姻的理解………………………………… 2

四、對于可撤銷婚姻的思考……………………………… 3

五、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4

六、確立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制度的法律意義……… 6

【論文摘要】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婚姻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guī)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發(fā)展的軌道。因此,為了全面建立防治違法婚姻的法制機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人在本文中將就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法律制度談幾點自已的看法。

【關鍵詞】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 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 公益條件 私益條件

一、緒論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是關于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規(guī)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zhí)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tǒng)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無效的前堤下,首先應該清楚婚姻成立應具備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

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是一種典型的民事行為。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須具備民事行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同一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都是實質要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行為只要具備實質要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還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 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婚姻當事人自身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實質要件可以分為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胺e極要件”是指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要件;而“消極要件”是指必須回避的要件,即結婚當事人本人或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得出現的情況,故又稱“禁止條件”、“婚姻障礙”。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包括:積極要件有二: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消極條件有三: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不過,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的區(qū)分是相對的,有的積極要件從另一角度看也可以說是消極要件,反之,有的消極要件從另一角度講又可以說是積極要件。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婚姻的成立,除要求當事人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程序后,婚姻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才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所以,婚姻的形式要件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又是婚姻的有效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以結婚登記為婚姻的形式要件。

(二) 婚姻的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公益要件是指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如禁止重婚、禁止近親結婚等;私益要件是指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如結婚須有當事人雙方合意、未成年人結婚須得其法定人同意等。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例中,以違反公益要件為婚姻無效的原因,以違反私益要件為婚姻得撤銷的原因。這種分類法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對于無效婚姻的理解

無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新的《婚姻法》修正案于2001年4月28日頒布,其中對于無效婚姻規(guī)定了四種情況:(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四種情況皆因締結婚姻的民事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民事行為。重婚的情況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二)、(三)違反了《婚姻法》有關禁婚親和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情況;(四)違反了《婚姻法》第6條有關法定婚齡的規(guī)定。

第3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1、美國公民的配偶;

2、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

3、21周歲以上的美國公民的父母; 養(yǎng)子、女和養(yǎng)父、母被視為直系親屬,但收養(yǎng)關系必須在16周歲以前就建立;繼子女和繼父、母也被視為直系親屬,但繼父母必須在孩子滿18歲前就結婚。

二、 其他親屬移民:除了直系親屬之外的其他非直系親屬申請移民要受到美國移民法規(guī)定的年度限額的制約。非直系親屬依照其親屬關系的親疏,分為四類優(yōu)先人員:

1、 第一類優(yōu)先(P1):根據美國1990年新移民法的規(guī)定,第一類優(yōu)先每年的限額為23400人。

1) 第一類優(yōu)先移民的對象: A、 P1-1:美國公民的已成年(21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16歲以前領養(yǎng)的)和繼子、女(18歲以前其繼父母已結婚); B、 P1-2: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2) 第一類優(yōu)先移民所需的文件、表格: A、 表I-130; B、 歸化證明書(美國公民證書)及出生證明書; C、 移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及與其父母關系證明; D、 移民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E、 移民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16歲以下免)

2、 第二類優(yōu)先(P2): 根據美國1990年新移民法,第二類優(yōu)先的移民配額每年為114,200人。

1) 第二類優(yōu)先移民對象: A、 P2-1:美國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者的配偶; B、 P2-2:美國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齡的未婚子女,包括規(guī)定范圍內的養(yǎng)、繼子女; C、 P2-3:以及他們的21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離婚的單身子女;

2) 第二類優(yōu)先移民應提交的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綠卡持有者的綠卡及出生證明; C、 移民申請人現行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D、 移民申請人與綠卡持有人的關系證明; E、 移民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F、 移民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16歲以下免) 從目前情況看,申請P2的人士較多,形成了排隊現象,一般要等候2年左右甚至更長的時間。

3、 第三類優(yōu)先移民(P3),根據美國1990年新移民法,第三類優(yōu)先的年度配額為每年23400人。

1) 第三類優(yōu)先移民的對象: A、 P3-1: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合符規(guī)定的養(yǎng)子、女,繼子、女; B、 P3-2:以及已婚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繼子、女)的配偶; C、 P3-3:和他們未滿21周歲的子、女;

2) 第三類優(yōu)先移民應提交的表格及文件: A、 表I-130; B、 美國公民的歸化證明及出生證明; C、 移民申請人現行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D、 移民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E、 移民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16歲以下免);

4、 第四類優(yōu)先(P4),根據美國新移民法,第四類優(yōu)先移民的年度限額為每年64800人

1) 第四類優(yōu)先移民對象: A、 P4-1: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齡限制); B、 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 P4-3:以及他們的未滿21周歲的子女;

2) 第四類優(yōu)先移民應提交的申請文件及表格: A、 表I-130; B、 美國公民的出生證明、歸化證明; C、 移民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D、 移民申請人與美國公民的關系證明; E、 移民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F、 移民申請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16歲以下免);

應該指出的是,第四類優(yōu)先的配額少,即:只能占移民總額27萬的24%,即64800人,而全世界有260萬人在申候,其中:中國大陸要等候8-10年,香港40年,澳門1年。

第4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李軍與王娟于2000年相識,2002年5月3日雙方辦妥婚姻狀況證明后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因婚檢手續(xù)不全,經審查同意補辦手續(xù),但因已下班當日未來得及辦理,后由李軍的叔叔代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領取了結婚登記證。2003年9月李軍與王娟以夫妻名義共同購置了一處房產,辦理按揭貸款時向銀行提交了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購房合同等文件。婚后雙方生育一女。2003年10月李軍因病過世。李去世后,王娟與李軍的母親爭奪遺產發(fā)生了糾紛。王娟提起民事訴訟,分割遺產;李軍的母親卻提起了行政訴訟,認為李軍和王娟二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登記手續(xù)不全、婚姻登記機關違法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結婚證的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因此判決撤銷被告對李軍與王娟的登記頒發(fā)的結婚證。

一、與婚姻關系無關的第三人基于繼承權提起行政起訴,因與婚姻登記行為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該第三人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行政訴訟原告必須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他人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之訴指向的是婚姻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其作用對象是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即李軍和王娟,而不涉及他人,因此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利害關系的人是李軍和王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原告作為李軍的母親,并不是婚姻關系的對方當事人,其與婚姻登記行為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不屬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有權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因而她無權提起行政訴訟。

同時,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種自由和權利,它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結婚、離婚都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其他人無權干涉,更無權主張他人的婚姻關系無效。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是因行政登記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繼承權,繼承權是一種期待權,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產生效力。以一種事后可期待的利益而否認李與王的婚姻行行為,這有悖于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則,也是對他人婚姻自由的干涉。

二、行政登記行為與登記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婚姻登記行為的瑕疵也并不必然的導致婚姻關系無效。

婚姻關系是成年男女按照法定的程序結婚,建立起的夫妻關系,它只要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可成立。婚姻登記行為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確認,同時婚姻登記制度是世界各國對婚姻通行的管理制度。因而,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的建立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婚姻無效與婚姻登記無效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婚姻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雙方既有共同結合的意愿,也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共同辦理了按揭購房,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事實上婚姻關系確已存在。而婚姻登記機關在“沒有婚前體檢證明”的情況下為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其具體行政行為在程序上確實存在瑕疵。但這種登記行為中的瑕疵并不必然導致婚姻登記無效,就更談不上婚姻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無效婚姻只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四種情形。本案并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因而李軍與王娟的婚姻不屬無效婚姻。故原告主張婚姻登記無效,并進而要求撤銷被告頒發(fā)結婚證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

三、有瑕疵的婚姻登記行為也并非必然導致被撤銷,而是應在補正后重新作出確認

有瑕疵的婚姻登記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又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同時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上述法律規(guī)定體現了我國關于婚姻登記管理的兩點基本精神,一是婚姻登記可以區(qū)分為實質審查與程序審查,實質方面的錯誤將導致婚姻無效,程序方面的瑕疵則并不能導致婚姻無效;二是婚姻登記方面的瑕疵是程序審查方面的疏漏,不是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定理由,只有實體方面的違法,即結婚登記并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或存在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的,結婚登記才能被撤銷。對于此點,我國現行法規(guī)有明確規(guī)定,在民政部《關于能否撤銷黃清江與葉芳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中,葉芳與黃清江結婚登記時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均系偽造,黃清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民政部的答復則將其作為有效婚姻對待,明令不能撤銷。

第5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同時,夫妻關系比以往更容易破裂。雖然婚前已經同居,但這顯然不表示結婚后更能適應婚姻生活,同居率高的地方離婚率亦較高。在關系的持久性方面,所有歐洲國家的趨勢都在下降;而平均長度方面,南北之間有著顯著的差異:南部的天主教國家意大利離婚率低于20%,而嚴寒之地維京海盜們,瑞典和芬蘭超過一半對婚姻預料將以離婚收場。

寒冷的北歐是整個歐洲性觀念最開放的地方。杜蕾斯做過一項全球調查,關于“第一次年齡”項目,北歐國家表現突出,冰島(15.6歲)、德國、瑞典、丹麥占據了前四名的位置,挪威則名列第六。印度人(19.8歲)最晚接觸,中國大陸居民比中國香港和臺灣省居民更早,平均18.3歲。不知是否因為地處嚴寒,人們更貪戀身體的溫度。就像北歐神話諸神的黃昏里,即將死去的諸神,需要來一場徹底的放縱和狂歡――海盜們明顯比南方佬更熱衷于這項狂歡運動。

不結婚的人

北歐人的同居并不似想像的那般隨意。完善的法律會保障同居者的利益,婚姻狀況有“同居”的選項,同居達到了一定年限,就認同為事實婚姻。法律規(guī)定:未婚同居的男女和已婚夫婦一樣,享有完全平等的社會地位,而且都要繳納相關的稅,其子女也都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如果分開,同居期間的房地產和家庭用品等由雙方平分。

如果擔心未婚生子會遭到歧視,就更加大可不必了。北歐沒有“非婚生子女”的標簽,也不需要“合法生子”的許可。不論結婚與否,北歐五國政府給予爸爸媽媽慷慨的經濟援助:12個月的產假,期間發(fā)放工資的90%。此外,父親也能享受6個月的“產假”,女方從懷孕到分娩期間的一切醫(yī)療費用全部免費。每個孩子每年可以獲得1900美元到2500美元不等的補助,第二胎還可以再增加18%,以后每年多生一個,就多一倍的補助。

第6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內容摘要:我國憲法追求平等與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勞動者的公平就業(yè)權。但在近幾年由于我國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就業(yè)壓力不斷增大,就業(yè)歧視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就業(yè)歧視現象不僅帶來社會穩(wěn)定問題,侵犯公民就業(yè)權,也與法治精神相背離。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我國禁止就業(yè)歧視的法律規(guī)范欠缺是重要根源之一。為了防止和消除就業(yè)歧視,貫徹《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勞動平等權,我國迫切需要制定《反就業(yè)歧視法》,以實現公平就業(yè)。

關鍵詞:勞動權 平等權 公平就業(yè) 就業(yè)歧視

關于就業(yè)歧視的內涵概述

一般認為,就業(yè)歧視是基于特定職業(yè)內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業(yè)或職業(yè)的機會或待遇上給予區(qū)別、排斥或優(yōu)惠,從而剝奪或損害就業(yè)或職業(yè)上平等(王全興,2008)。

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反就業(yè)歧視的范圍僅限于民族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和歧視。在此基礎上,《就業(yè)促進法》第三條第二款對反就業(yè)歧視的范圍做出開放式列舉規(guī)定,規(guī)定幾種比較突出的類型:性別歧視、民族歧視、殘疾歧視、疾病歧視或傳染病歧視、戶籍歧視。但實際生活中,就業(yè)歧視的表現遠遠不止以上幾種。

我國當前反對就業(yè)歧視的意義

確保平等就業(yè)的前提。平等就業(yè)、不受歧視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權的體現。禁止就業(yè)歧視,是對勞動者就業(yè)權的尊重。賦予勞動者平等就業(yè)權,有利于促進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社會穩(wěn)定和建立法治社會的要求。就業(yè)歧視作為一種妨礙效率與社會公平的行為,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公民平等就業(yè)權等法治精神相背離,不僅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同時又會增加貧窮、犯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制定反就業(yè)歧視法律,才能完善我國完善勞動就業(yè)和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

我國現有的反就業(yè)歧視法律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現有的反就業(yè)歧視法律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勞動者人權、勞動權、平等權等權益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反就業(yè)歧視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包括:

一是《憲法》,是所有禁止就業(yè)歧視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基礎。如《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等等,不僅包含了平等就業(yè)的內容,還為禁止就業(yè)歧視奠定了原則和精神基礎。

二是法律,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法中規(guī)定的普遍適用于所有勞動者平等就業(yè)問題的法律,《勞動法》、《就業(yè)促進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于平等就業(yè)、反歧視、同工同酬的規(guī)定。如《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另一類是涉及特殊群體,特別是就業(yè)弱勢群體的專項法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三是行政法規(guī),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等直接或間接涉及禁止就業(yè)歧視的規(guī)定。

四是行政規(guī)章,其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提供了具體細則。

五是地方性法規(guī)。

六是我國批準生效的有關國際條約和文件。為我國制定反就業(yè)歧視法提供借鑒和參照。如我國已經批準的聯(lián)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消除就業(yè)和職業(yè)歧視公約》(第111號)等。

(二)我國現行反就業(yè)歧視法律存在的問題

無明確的就業(yè)歧視定義、范圍的規(guī)定過于狹窄。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沒有一個關于就業(yè)歧視的明確法律界定,這就導致口頭用語和法律用語混雜使用,加重了社會對歧視的混亂認識?,F行法律規(guī)定的就業(yè)歧視,無法覆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就業(yè)歧視現象,對于受年齡歧視、變性、性取向的歧視以及黨派、學歷、身高、政治態(tài)度、婚姻狀況、經驗等就業(yè)歧視的勞動者無法獲得保護。

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操作性不強。我國現行法律僅僅列舉了禁止歧視的事由,且基本上是原則性規(guī)定。其它諸如各類歧視的概念、認定標準、 抗辯事由、 舉證責任、 受害人的救濟、懲處程序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現行法律難以規(guī)制就業(yè)歧視行為。如《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對男女權利平等做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都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沒有具體實施措施,沒有違法責任的承擔方式等,這使得一些用人單位在實際用工中存在招男不招女、同工不同酬等歧視違法行為,受害人很難依據規(guī)定主張權利和獲得救濟。

適用對象范圍較為狹窄。一方面由于現行《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卻與《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不一致。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勞動者、社會團體的勞動者、大多數農村勞動者等作為公民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這與《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勞動的權利等規(guī)定相矛盾,《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范圍遠遠小于《憲法》保護的公民范圍,也就是說,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勞動者、社會團體的勞動者等所遭遇的就業(yè)歧視問題,不能適用現行《勞動法》的有關條款加以解決。

另一方面,現行法律對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的就業(yè)歧視無能為力。由于現行《勞動法》側重調整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對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正在招聘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幾乎沒有規(guī)范。因此,對于處于招聘和錄用階段的就業(yè)歧視問題《勞動法》無能為力。如《勞動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義務,但是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求求職者必須具有工作經驗,這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guī)定的培訓義務。但是因為勞動關系尚未產生,求職者欲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來保護其合法權益則無法律依據。

無專門、統(tǒng)一的管理機構。依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監(jiān)察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但在其監(jiān)察事項中,并沒有就業(yè)歧視的內容。《就業(yè)促進法》也沒有明確將就業(yè)歧視行為作為一項違法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就業(yè)歧視現象沒有得到各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應有重視。

司法救濟途徑不完善。目前我國就業(yè)歧視的受害者缺乏司法救濟的途徑。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并不包括就業(yè)歧視。民事法律也沒有對就業(yè)歧視作出具體規(guī)定,受害人無法對用人單位提起民事訴訟。再加上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就業(yè)歧視法,有關就業(yè)歧視的原則性規(guī)定又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guī)中,就業(yè)歧視行為不能得到有效制裁。另外,由于我國《憲法》有關就業(yè)平等權的規(guī)定缺乏規(guī)范效力,受歧視的勞動者也很難獲得憲法救濟。

我國反就業(yè)歧視法律的構建建議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就業(yè)歧視法律及其存在問題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構建我國的《反就業(yè)歧視法》的內容:

(一)應當明確規(guī)定就業(yè)歧視的法律定義

定義可以參考195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就業(yè)及職業(yè)歧視的公約》對就業(yè)歧視問題比較權威和全面的規(guī)定。即把就業(yè)歧視界定為: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tǒng)、社會出身或者其他任何區(qū)別、排斥或特惠,其后果為取消或損害就業(yè)或職業(yè)方面的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但基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區(qū)別、排斥或特惠,不能視為歧視。

(二)應當明確規(guī)定典型的歧視類型

法律應列舉典型的就業(yè)歧視類型,涵蓋已經出現的以及可以預見到的就業(yè)歧視行為給予列舉,如基于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身高、血型、婚姻狀況、地域、身份、、政治見解、社會出身(戶籍)、容貌等各種類型的就業(yè)歧視。同時也留有原則性的兜底條款,例如基因歧視等,做到原則性規(guī)定與具體性規(guī)定相結合。甚至包括除外條款,如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少數民族、殘疾人、退役軍人、軍烈屬等特殊照顧的,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不屬于歧視。

(三)拓寬我國禁止就業(yè)歧視的法律適用范圍

凡是我國公民的合法勞動就業(yè)行為,包括公務員、事業(yè)單位的勞動者、社會團體勞動者、農民工、臨時工、季節(jié)工等全體公民的合法勞動就業(yè)行為均應受到《反就業(yè)歧視法》的保護。

(四) 設立反就業(yè)歧視的專門管理機構

建議成立反就業(yè)歧視的專門管理機構―國家機會平等委員會,來解決就業(yè)歧視爭議,負責反就業(yè)歧視監(jiān)察,受理被歧視勞動者的申訴、調解、裁決及代表勞動者向法院提訟。

(五)應當明確規(guī)定舉證責任與法律責任

在舉證責任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只要原告能夠提供表面的證據證明歧視的存在,被告就要承擔反駁的舉證責任。在簽約過程中,如果用人單位不是依據合理的理由,而是存在歧視的行為拒絕和勞動者簽約,勞動者可以提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實施就業(yè)歧視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同時應細化責任承擔的標準、具體處罰措施、賠償標準等,用人單位的行為一旦構成就業(yè)歧視,就應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其他賠償。

(六) 應當建立相應的反就業(yè)歧視訴訟制度

可以先采用行政方式解決,將就業(yè)歧視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納入現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即規(guī)定就業(yè)歧視受害者先向政府就業(yè)歧視職能部門投訴,申請?zhí)幚怼υ摬块T處理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向法院提訟,同時,可以考慮擴大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實現對受害者的司法救濟。公務員在就業(yè)中發(fā)生歧視的,可以對其所在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勞動者在就業(yè)中受到歧視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受侵害的勞動者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并輔之以憲法訴訟制度,允許個人在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提起憲法訴訟。

結論

總之,制定一部完善的反歧視就業(yè)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還應建立與反歧視就業(yè)法配套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為平等就業(yè)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創(chuàng)造一個有利于平等就業(yè)的環(huán)境和空間,以實現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yè)權,達到實質上的平等與公正的憲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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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嘉.論我國就業(yè)歧視的法律調控[J].河南社會科學,2006(5)

第7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關鍵詞:婚前財產協(xié)議 契約 公示

一、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被稱為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哈爾濱宏鳴火鍋老板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曾轟動一時:胡海英1997年6月與李鐘鳴結婚,婚后與丈夫共同創(chuàng)業(yè),正當事業(yè)如日中天時,因感情破裂,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斷然拒絕了胡海英分割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原來在訴訟期間,李已經擅自變更飯店、企業(yè)、房產、車輛的產權。

案例2. 據報道,“外星人” 巴西球員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其未婚妻多明格簽定了一份婚前財產協(xié)議,由于這位球星的個人財產估計有8000萬美元,如果不簽定一份協(xié)議,那將來一旦兩人離婚,羅納爾多的財產將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而作為明星的羅納爾多,將來離婚的可能性實在是太大了。這份協(xié)議將在兩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

現狀:最近,全國婦聯(lián)對我國10個?。ㄗ灾螀^(qū))、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tài)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統(tǒng)計: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平均每年遞增9.08%;僅1999年,全國法院審理的離婚案就達119.9萬件。據了解,這些離婚案中多數涉及財產糾紛。

筆者認為 ,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而婚前財產協(xié)議作為夫妻財產約定的重要方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下面筆者將就婚前財產協(xié)議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二、婚前財產協(xié)議離我們有多遠

婚前財產協(xié)議是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及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xié)議。這只泊來的“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陸我國并已在都市中悄然興起,但人們依然對此眾說紛紜,而搖頭反對者仍占主流。

(一)婚前財產協(xié)議是不是該安靜地離開?

有反對者認為:訂立婚前財產協(xié)議是對婚姻喪失信心的表現,將會帶來以下的困擾:

感情的困擾。愛情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紐帶、婚姻的基礎,所以在每對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來愛情是無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財產協(xié)議完全是對他們愛情的褻瀆,也可能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筆。

個體認識的困擾。大多數人認為簽定婚前財產協(xié)議是為了離婚分割財產作準備,而結婚并不是為了離婚,所以這樣的協(xié)議根本沒有必要。

社會壓力的困擾。中國社會長期的婚姻觀反對婚姻協(xié)議論,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財產的一體化,而訂立婚前財產協(xié)議顯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韙之嫌。

于是乎,婚前財產協(xié)議幾乎成了“世風日下,道德不古”的代名詞,愛情至上的人們惟恐避之不及。由此人們也產生了困惑:婚前財產協(xié)議,你是不是該安靜地走開?筆者以為,這樣的觀點似乎顯得過于傳統(tǒng)和保守,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考慮,婚前財產協(xié)議不失為雙方當事人的明智選擇。

(二)將婚前財產協(xié)議進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這說明人生的無常,人性的脆弱以及無奈,即便如夫妻這么親密的關系也不能例外。筆者認為,婚前財產協(xié)議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恩格斯在經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財產的出現是出現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部分個人財產的急劇膨脹,夫妻之間的財產結構變得更為復雜,這才使人們開始意識到財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碼的比重有多大。財富和婚姻本來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剝離的東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價值就是為了保護私權和私產安全。如果把婚姻當作一對一的私產 “交易”,把婚姻本質視作契約關系,把婚前財產協(xié)議作為一種附條件的合同,便足以簡單地解釋夫妻應當在契約履行前先坐下來清帳,計算各自的財富。

其實,中國人的婚姻也從來沒有偏離過恩格斯的理性判斷,只不過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對私產保護不明確和不力的現實,以及個人主張私產的淡薄意識、中國重義輕利的傳統(tǒng)底蘊,抹煞了隱藏在風花雪月后的尖銳本質。①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斷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體的形式下,仍不能掩蓋其“經濟人”的本質。法律所追求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會也不能代替?zhèn)€體作出對自身利益的判斷和選擇。而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出現正是為 “經濟人”實現自身經濟價值提供了契機。中野在線董事長李建說:“早期夫妻創(chuàng)業(yè),財富就不會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個財富人士再次結婚,肯定會在私人物質占有和個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慮?!边@一點被北京市律協(xié)婚姻家庭委員會的郝惠珍律師證實,現在做財產公證的有兩類人比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結婚者。②近幾年來,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最為困擾法官的問題,使法官將大量的時間都用于財產的調查上,以至案件遲遲結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給當事人造成累訴。如本文引言中提到的李鐘鳴、胡海英夫婦離婚案中出現的一方隱匿、轉移財產,另一方得不到財產甚至背上債務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在打離婚官司時,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相反,處于強勢一方,憑借錢權,輕而易舉能瞞天過海。當弱勢一方要求分割財產時,強勢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將個體經營質變?yōu)楹匣锝洜I,或者將本該是共同財產的房子、廠房等生活、生產資料更換為別人姓名,或者將所擁有股票掛在別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審計結果表明企業(yè)虧損、要求另一方負擔共同債務……但隨著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出現,給法官們帶來了新的希望。據江蘇某市一位“婚姻與人口學會”提供的一部分統(tǒng)計數據表明:在對一萬對離婚夫婦進行調查后發(fā)現,因沒有實行“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離異夫婦中,發(fā)生財產分割、爭執(zhí)的,占59%強;反之,進行過“婚前財產協(xié)議”而后發(fā)生離異行為的夫婦,在財產分割方面比較順利,爭執(zhí)也較少,這樣也避免了法庭以強制的手段予以裁決的激烈行為(據統(tǒng)計,在有過“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離異夫婦中,發(fā)生財產爭執(zhí)、矛盾的,僅占8.9%)。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協(xié)議”在司法實踐方面是有積極意義的。實際上,在西方國家,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適用早已相當普遍。特別是當未婚男女雙方財產懸殊時,這樣的協(xié)議更是有著廣闊的市場,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的著名球星羅納爾多在婚前與妻子簽訂的財產協(xié)議就是其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榍柏敭a協(xié)議作為這種自由的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法律規(guī)制在婚前協(xié)議約定財產制的類型方面,目前國際上大致有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限制(選擇)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德國、瑞士等。這種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民法上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由當事人從中選擇一種作為其相互間實行的財產制,而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夫妻財產制。第二種是任意(獨創(chuàng))式的約定財產制。采取這種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韓國、波蘭等。其主要特點是,有設置幾種典型的夫妻財產制,對約定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自行創(chuàng)造。新《婚姻法》規(guī)定了約定財產制的三種類型: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這種規(guī)定是對約定財產制的限制,當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類型中作出選擇。但筆者認為,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不應局限于此三種,否則將不能滿足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但財產增值部分歸共同所有,這種兼顧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特點的剩余共同財產制是為現行法律所不允許的,但卻很有可能是當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新《婚姻法》對約定財產制類型限定的弊端可見一斑。一個國家采用何種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模式,雖然受制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國家中居民或婚姻當事人對約定財產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說需要約定財產制的什么功能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服務。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自己的財產自由處置,是約定財產制應當達到的法律目標。如果我們一方面允許婚姻當事人在法定財產制之外約定他們的財產關系,又圈定幾種財產制類型作為約定的限制,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違備約定財產制的價值取向,從而失去采約定財產制的基本意義。況且,我們圈定的這幾種典型的財產制類型并沒有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類型,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即使將用作選擇的約定財產制類型數量再增多幾倍也無法完全滿足。③所以,筆者主張不應該規(guī)定財產制的約定類型,在婚前財產協(xié)議中,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

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制度,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合法,在意思完全自治的情況下,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積極倡導男女平等,保護婦女等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協(xié)議的對象,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財產;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生活資料;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可以是積極財產,也可以是消極財產(即債務);可以是既存財產,也可以是預期財產。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即使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訂立具備了以上要件,仍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并不能據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榍柏敭a協(xié)議如果要產生對外效力就必須經過公示。然而,公示就意味著對社會的公開,當事人將毫無選擇地暴露自己的財產狀況等隱私,由此招至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也是不無可能的,畢竟目前中國對此的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筆者以為,當事人是否決定公示,取決于其對“效力擴張”與“隱私保護”之間的權衡,我們不能為達到民事流轉關系的順利的目的進行而一味地要求當事人采取公示的方式。但如果當事人選擇公示,法律也應該為其提供一個合理的途徑。公示的機關必須是惟一的,這樣才能保證公示資料的準確性。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tǒng)、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④。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但筆者認為,最好的方案應該是由國家成立(或指定)專門的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統(tǒng)一負責夫妻約定財產的管理工作(可類似于專利或商標的管理)。當前,最經濟可行的辦法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來充當夫妻財產登記機關的角色,這樣也方便未婚男女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的同時一起辦理公示?;橐龅怯洐C關應當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登記制度,載入婚姻登記檔案,發(fā)給夫妻財產登記證書;同時配備便捷的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以方便相關第三人隨時隨地查詢。

四、結語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yè)”,婚前財產協(xié)議就好比是企業(yè)“合資”協(xié)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保灤┻^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xié)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筆者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注釋:

①②《企業(yè)家一生最大的合同》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09日 13:40 中國企業(yè)家。

第8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fā)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婚姻登記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y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 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婚前健康檢查的具體地域范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當注銷其離婚證。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xié)議書;

    (五)結婚證。

第十五條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xié)議事項。協(xié)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七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xié)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xié)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十九條 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橐龅怯洐n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四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二十七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組織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統(tǒng)一式樣,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印制。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guī)定適當的限制性措施,制止低于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

第9篇: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狀況范文

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效力。對不符合結婚法定條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國法律一般都有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規(guī)定。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不僅填補了立法空白,也使我國的婚姻法更好的與國際婚姻法相接軌。從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沙蜂N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違背另—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確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在現實生活中,違法婚姻屢禁不止,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定是全面防止違法婚姻的客觀要求。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肌體上的細胞組織,承擔著多方面的社會職能?;橐鰻顩r如何,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因此,必須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來規(guī)范人們的結婚行為,以便保證婚姻的質量,使婚姻關系走上健康的道路。為了全面建立防止違法婚姻的法律機制,增設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結婚制度的保障。

婚姻之實質是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建立的前提,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認可的男女兩性關系。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男女兩性的結合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即為違法婚姻,規(guī)范違法婚姻的立法即為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梢?,婚姻無效制度和可撤銷制度與婚姻成立要件相輔相成。傳統(tǒng)民法中有“無規(guī)定,無無效”的理論,說明無效或可撤銷必須以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前提;而僅規(guī)定成立要件,欠缺對違反要件行為的制裁措施,規(guī)定的要件也就得不到保障。兩者結合,才構成完整的結婚制度。因此,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作為保障結婚制度的手段是婚姻立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婚姻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和系統(tǒng)性,必須建立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

2.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實踐亟待建立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欠缺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對違法婚姻沒有系統(tǒng)完整的立法,只有一些具體的司法解釋,而且這些解釋對違法婚姻有著不同的處理原則。這樣,同屬違法婚姻,在處理依據和結果方面就出現了完全不同的情況。特別是絕大多數的違法婚姻在司法實踐中均以離婚對待,而離婚是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如此處理就混淆了婚姻合法與非法的界線,賦予了違法婚姻以合法效力,這從邏輯上講是錯誤的。因此,在立法上增設婚姻無效制度與可撤銷制度,有利于預防和減少婚姻糾紛,制裁結婚上的違法行為。

(二)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10條和11條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分別為:

1、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為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即雙方為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當事人婚前患有性病、嚴重精神病未經治愈、先天性癡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的、不應結婚的其他傳染性疾病、遺傳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規(guī)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發(fā)生性行為”的不在禁止之列),婚后所患病癥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指違反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時男早于22周歲,女早20周歲。

2、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脅迫”,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的親友的自由、身體、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做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三)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當事人之間,第三人與當事人之間就婚姻有無法律效力的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主管機關發(fā)現婚姻違法否認其效力時,須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認定和處理,并產生法定的后果。因此,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規(guī)范體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宣告程序

宣告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程序性規(guī)定主要是指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宣告機關、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以及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

(1).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宣告機關?!哆m用的解釋(一)》第13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2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即在我國,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不適用當然無效,必須經過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告無效或予以撤銷。

①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主體?!哆m用的解釋(一)》第7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A.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B.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C.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D.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②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主體。依《適用的解釋(一)》第10條規(guī)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這主要是為了尊重受脅迫方當事人本人對其婚姻關系的意愿。因為,立法者考慮到,有些受脅迫而結婚的當事人,因與對方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已經建立起一定感情,或者已經生育子女,故其本人已經愿意繼續(xù)與對方共同生活,而不愿意解除該婚姻關系。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硬性規(guī)定一律將該婚姻予以撤銷,顯然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

(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

①無效婚姻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關于無效婚姻請求權行使的時效期間,《婚姻法》未予規(guī)定。即對無效婚姻的請求權行使無時間限制,當事人可在雙方生存期間或一方死亡后提出婚姻無效之訴。但《適用的解釋(一)》第8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可撤銷婚姻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痘橐龇ā返?1條規(guī)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的“一年”是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立法規(guī)定這一較短的時效期間,主要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請求權,以避免其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2、法律后果

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北緱l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說明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在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即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由此決定其他方面的法律后果:

(1).對當事人的人身關系方面。

第一,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發(fā)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人身關系的規(guī)定。因此,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由于無效婚姻中或婚姻被撤銷以前的男女不是合法的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及其配偶之間也不產生姻親關系。第三,男女雙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繼承人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只能按照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處理遺產問題,該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