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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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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

第1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2009年5月2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即財稅2009-84號文件,文件主要牽涉卷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的從價稅稅率,調撥價70元/條(含)以上卷

煙的稅率由45%調整為56%;調撥價70元/條以下卷煙的稅率由30%調整為36%;雪茄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稅率由25%調整為36%。同時,在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加征一道從價稅,根據商業(yè)批發(fā)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按5%的稅率征收。消費稅實行兩個多月以來,對卷煙工業(yè)企業(yè)的影響已經初露端倪。

消費稅調整加大“保增長”的壓力

此次卷煙消費稅調整,不但引起了卷煙工商企業(yè)的強烈關注,而且在社會上也有較大的反響。

本來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環(huán)境影響下,煙草行業(yè)10%的年增長目標實現起來就有一定的難度,此次消費稅的調整,使這個目標看起來似乎更要遙遠一些,致使坊間曾一度流傳今年稅利改為“保八爭十”的說法。

雖然消費稅的調整激起了強烈的社會振動,但對于煙草人來講,此次調整來的并不突兀。早在今年3月27日召開的省級煙草專賣局(公司)、工業(yè)公司主要負責人座談會上,姜局長就曾一再強調過,10%的稅利增長目標是在嚴峻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面前,煙草行業(yè)積極主動應對,扎實努力工作,為黨分憂、為國盡責的具體體現,也是自覺踐行“兩個至上”共同價值觀的重要措施。對于如何全面理解“稅利保增長”目標任務當前注意10%的目標是針對全行業(yè)而言的,并不要求每個企業(yè)都要增長10%,更不要層層加碼;另外全行業(yè)保持稅利10%增長是有條件的,不要急于求成。

也有工業(yè)企業(yè)的人士證實過,國家局領導在視察時也曾指示過卷煙消費稅將會調整,企業(yè)要注意應對。

并且,今年以來,針對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和生產經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局先后兩次召開行業(yè)各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會議,強調要堅決貫徹國務院關于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的重大決策,全面理解“稅利保增長”的目標任務,要求稅利保增長需要建立在尊重市場規(guī)律、優(yōu)化資源配置、良好經營秩序、保持價格穩(wěn)定、切實加強管理“五個基礎”之上,重點抓好“保牌、穩(wěn)價、規(guī)范、增效”工作,確保卷煙市場穩(wěn)定,確保重點骨干品牌良好發(fā)展,確保財政增收任務完成。全行業(yè)認真落實國家局的部署要求,統(tǒng)一思想認識,全面做好卷煙消費稅調整各項工作,及時解決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有力促進了行業(yè)經濟運行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

將使卷煙工業(yè)企業(yè)強者更強

對工業(yè)企業(yè)來講,對此次消費稅的調整主要關注在兩點上,一是原先的卷煙按照50元/條劃分為同甲類煙,以下為乙類煙,而本次甲類煙以70為界,卷煙種類劃分有所提高,第二點,甲類煙稅負提高了11%,50元/條以下的提高6%,而50-70元/條的卷煙稅負下降9%。

以70元為界對甲類煙和乙類煙的劃分,使一些工業(yè)企業(yè)的產品結構格局發(fā)生了變化,比如湖南中煙就驚呼:我們白沙的二類煙給調沒了!原來以50元為界的劃分時,大部分工業(yè)企業(yè)的二類煙都承擔著創(chuàng)收和擴量的責任,是企業(yè)的中流砥柱,而新的類別劃分,使原來的一部分二類煙成為三類煙,所繳的稅率也有所降低。也就是說,新的稅收標準,提高了高檔煙和低檔煙的繳稅幅度,但在5-7元/包的卷煙檔次上,非但沒有提高,反而降低了9%,眾所周知,5-7元檔卷煙當是市場銷量最大的類別。這也集中反映出財政部等部門在做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在增加稅收同時,同時注重卷煙消費市場的保持意圖是比較明顯的。

在本來就處于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中,實行這樣的稅改措施,無疑會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煙草行業(yè)實現年稅利增長10%的目標難度,但從長期的影響來看,對產品結構較高,總體競爭實力較強的工業(yè)企業(yè)來講,影響不大,象湖南中煙、紅云紅河、紅塔集團、上海煙草集團等處于第一梯隊的企業(yè)來講,這類企業(yè)本身產品結構高,布局合理,即使稅賦有所增加企業(yè)通過自身的努力也能調解,而象陜西中煙等自身高檔產品不強,主要以中低檔煙為主的生產企業(yè)則受到的沖擊更為明顯。因此,此次稅改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卷煙工業(yè)企業(yè)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進度。

將促進企業(yè)對中低檔煙的改進力度

這次稅改也將促使生產企業(yè)改良低檔卷煙的決心。由于此次的稅利調整全由生產企業(yè)及流通企業(yè)消費,零售整體價格不變;由于低檔卷煙市場售價低,利潤空間有限,促進了生產企業(yè)對產品改良和提升產品結構的進度。

百分點;實現利潤為332.54億元,占工業(yè)實現利潤比重為82.72%,同比提高5.27個百分點。重點骨干品牌發(fā)

第2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關鍵詞:消費稅 從量稅 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guī)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tǒng)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guī)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guī)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yè)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guī)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guī)定,進口環(huán)節(jié)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 ×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guī)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xié)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yōu)椋航M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yè)的負擔,對該行業(yè)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yè)政策是相協(xié)調的;第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tǒng)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參考文獻:

第3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關鍵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額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定義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條件

根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定義可以看出,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為什么要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規(guī)定嚴格的限定條件呢?這是因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成其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受托方確定計稅價格偏低、代收代繳消費稅虛假的現象,同時,受托方也只以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逃避了自制應稅消費品要繳納消費稅的責任,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因此,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要規(guī)定嚴格的限定條件。

凡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無論委托方還是受托方,也無論其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在稅法上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應確定由受托方按銷售自制消費品繳納消費稅。這種處理辦法體現了稅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則,避免了應繳稅款的流失。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收代繳稅款的規(guī)定

對于確實屬于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法規(guī)定,由受托方(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且受托方只以其收取的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為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納稅人,受托方為提供加工勞務增值稅的納稅人;受托方(個體經營者、其他個人除外)為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消費稅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代收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正確計算和按時代收代繳稅款。如果受托方對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沒有代收代繳或少代收代繳消費稅,就要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承擔代收代繳的法律責任。

當然,對于受托方沒有按規(guī)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補繳稅款的責任。在對委托方進行稅務檢查中發(fā)現,如果發(fā)現其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沒有按規(guī)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款,委托方要按規(guī)定補繳稅款(對受托方不再重復補稅了,但要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如果在檢查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如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等)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三、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按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即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二)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上述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有兩個重要的專用名詞需要解釋。

1.材料成本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稅法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材料成本,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要求委托方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假冒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或少報材料成本,逃避納稅的現象。

2.加工費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也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稅法對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所收取的“加工費”,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保證能夠準確計算組成計稅價格及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受托方能夠就加工費準確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款。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現行消費稅規(guī)定,將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扣除。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對委托方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但對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這些連續(xù)生產出來的應稅消費品銷售時,仍然要計算繳納消費稅,這樣就對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應稅消費品實施了重復征稅,因此,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其已納稅款準予按照規(guī)定從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下列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一)準予扣除的范圍

對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計算征稅時,準許按照規(guī)定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具體有: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料生產的油。

(二)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計算

消費稅法對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同樣采用“領用扣稅法”,即根據領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計算當期準予抵扣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上述當期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例:甲卷煙廠委托乙煙絲廠加工一批煙絲,卷煙廠提供的煙葉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額為70000元(不含增值稅),煙絲加工完畢,卷煙廠提貨時支付的加工費用為3500元(不含增值稅),并支付了煙絲加工廠按煙絲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消費稅稅款。卷煙廠收回加工好的煙絲后,領用80%用于生產甲類卷煙并予以銷售,該批卷煙為160標準箱,向購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00000元。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甲類卷煙消費稅的比例稅率為56%,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假定支付的加工費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已通過認證。其他準予扣除的進項稅額為18000元。

【解析】

1.根據上述資料,乙煙絲廠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1)就加工費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稅額=3500×17%=595(元)

(2)應在向甲卷煙廠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70000+3500)÷(1-30%)=105000(元)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額=105000×30%=31500(元)

2.根據上述資料,甲卷煙廠應進行如下納稅處理

(1)應納增值稅: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加工費負擔的增值稅595元已通過認證,準予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銷項稅額=3000000×17%=51000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510000-(595+18000)=491405(元)

(2)應納消費稅:

卷煙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辦法征稅。委托加工收回的煙絲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卷煙的,其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準予按領用數量80%計算扣除。

第4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摘要:通過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變動過程的分析,發(fā)現對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修正僅僅涉及到了復合計稅。在對復合計稅中所涉及的組成計稅價格修正的分析基礎上,認為有必要對從價定率計稅中所涉及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方法做出修正。

關鍵詞:消費稅 組成計稅價格 復合計稅 從價定率計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變動過程

(一)不含定額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階段

1、從價定率征收時的組成計稅價格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納稅而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此時由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會包含定額消費稅。

2、復合計稅征收時的組成計稅價格

2001年5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對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锻ㄖ芬?guī)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2001年6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規(guī)定卷煙消費稅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這兩次調整只涉及酒類產品和煙類產品消費稅的計稅辦法,其計稅依據仍按原來的規(guī)定執(zhí)行,即組成計稅價格未發(fā)生變動,仍不包含定額消費稅。

(二)包含定額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階段

1、2004年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22號),決定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至此,進口卷煙消費稅開始在組成計稅價格中包含了定額消費稅。

2、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分別為:(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和(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梢?,在復合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中均包含了定額消費稅。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變動分析

1、調整后的組成計稅價格更加符合消費稅的特點。以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為例,在復合計稅時,調整前的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其中只包含從價定率征收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是價內稅,其計稅依據中應包括全部消費稅,在復合計稅時,就應包括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和從價計征的消費稅。如果對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卷煙、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部分,這顯然不符合消費稅的計稅原理。

2、組成計稅價格的合理調整有利于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理論認識和實務操作的統(tǒng)一。在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調整之前,理論界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有兩種認識。一種認為在確定組成計稅價格中不應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部分,一種認為在確定組成計稅價格中應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部分。實務中征納雙方在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時的具體做法也不相同。有的計算時包含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有的計算時不包含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調整后,使理論上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的認識得到統(tǒng)一,使實務中對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也得到了統(tǒng)一。

三、采用從價定率計算的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存在的問題

分析發(fā)現,雖然08年對《消費稅條例》進行了修訂,但只對復合計稅中所涉及的組成計稅價格進行了較大的修正,使其更加符合實際。但筆者認為,對從價定率征收時的所涉及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方法也存在值得改進與完善的地方。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可以參照的情況下,采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消費稅稅額。既然是這樣,組成計稅價格就必須相當于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一般來說,產品的銷售價格是根據成本、利潤、價內稅稅金來確定的,那么組成計稅價格也必須包括這三部分,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金。公式推導如下: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金 ; 其中,消費稅稅金=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所以,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推導得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可知,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其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都屬于生產成本,因此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只包括成本和消費稅稅金,沒有考慮利潤。而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是根據成本、利潤、價內稅稅金來確定的,因此用這個公式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比參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計算的應納消費稅稅額要少,比自產自用的同類產品的應納消費稅也要少,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對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進行修正。

四、結 論

綜上,雖然2008年對《消費稅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正,但其中對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修正僅僅涉及到了復合計稅,對從價定率計稅中所涉及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的方法未做進一步修正。筆者認為,有必要借助從價定率計稅中自產自用環(huán)節(jié)中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方法對委托加工以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組成計稅計稅方法做出修正,在其計算公式中加入利潤。當然,在對這兩個環(huán)節(jié)修正基礎上,未來還可能將修正的計算方法推廣到復合計稅中,使《消費稅條例》更趨完善。

參考文獻:

第5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關鍵詞】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稅務規(guī)制

一、關聯方和關聯交易

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在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1]。

關聯交易即指在關聯方之間發(fā)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根據關聯交易的性質、目的和交易條件等,可將其分為正常的和非正常的關聯交易。正常的關聯交易指關聯方之間由于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而發(fā)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的商品、勞務等交易活動,以及為發(fā)展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等。反之為不正常關聯交易。據此標準,我國當前很多關聯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很多巨額的關聯交易,比如寶鋼股份每年支付給大股東的7400萬元土地使用租金、五糧液每年向大股東支付的9318萬元商標權使用費、齊魯石化每年向大股東支付的6525萬元社區(qū)管理費等,其定價的合理性都受到了市場的廣泛質疑。這種交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調節(jié)利潤、粉飾報表、轉移資產、逃稅避稅、甚至逃廢債務等,因此應特別予以關注。

轉移定價指企業(yè)集團內部成員企業(yè)之間或其他關聯企業(yè)之間相互提品、勞務或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也包括同一企業(yè)內部各部門間的內部交易作價。通過轉移定價所確定的價格稱為轉移價格。在交易過程中,產品的價格根據雙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場上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價格。

二、我國對轉移定價的稅務調整與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yè)間的業(yè)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è)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è)間的業(yè)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于購銷活動,其調整順序是:按獨立企業(yè)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yè)務活動的價格;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2]。這里的前三種與國外類似,即所采用的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轉售定價法、成本加成定價法。

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即根據相同的交易條件下非關聯企業(yè)進行同類交易時所使用的非受控價格,來調整關聯企業(yè)之間不合理的轉讓定價。

轉售定價法將從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視為相互獨立的供銷雙方,要求供應方的轉移價格相當于銷售方轉售給第三方的價格減去合理的銷售毛利。合理的銷售毛利是指轉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定價法是在生產者或銷售商的實際成本上加毛利來確定轉移價格的方法,毛利的確定須參照執(zhí)行同種職能的獨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

我國對于其他合理方法,并無太多的具體規(guī)定,實際稅收征管往往采用核定利潤率調整,其結果往往有違正常交易原則?!蛾P聯企業(yè)間業(yè)務往來稅務管理規(guī)程(試行)》第48條已允許采用預約定價方法,指是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yè)之間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后,可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對定價調整的一種制度[3]。實踐中已被有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采用,但應用并不廣泛。

三、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稅收籌劃及稅務調整分析

1.關聯企業(yè)轉移定價的稅收籌劃實例分析

目前,利用轉移定價的稅收籌劃方法降低企業(yè)稅收成本,運用廣泛,形式多樣。例如消費稅的轉移定價,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關聯企業(yè)中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企業(yè),如果以較低的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其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則可以降低銷售額,從而減少應納稅消費額。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在銷售環(huán)節(jié),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案例】某煙草集團的卷煙廠生產第一類卷煙,每條卷煙成本40元,若該廠以每條80元的調撥價,銷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100箱,每箱250條卷煙,該煙市場售價每條100元,每條卷煙的銷售費用10元,試分析卷煙廠轉移定價前后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稅負的大小。(案例及分析中價格皆不含增值稅,暫不考慮其他費用)

【稅收籌劃分析】根據現行稅法規(guī)定,卷煙按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征稅,即對卷煙先征收從量定額稅:單位稅額為每箱150元,再按調撥價從價征稅:每條(200支)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不含50元),稅率為30%;50元以上的卷煙(含50元)和進口卷煙,稅率為45%。

按此規(guī)定,該卷煙廠轉移定價前: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100×250×45%)×100=1140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40-10)×250×100-1140000]×25%=27500

應納消費稅和所得稅額=1167500(元)

卷煙廠轉移定價后:

應納消費稅稅額=(150+80×250×45%)×100=915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80-40)+(100-80-10)]×250×100-915000}×25%=83750(元)

應納消費稅和所得稅額=998750

由此可見,通過轉移定價,可使卷煙廠減少168750(元)的稅收成本。

2.關聯企業(yè)轉移定價的稅務調整分析

現從稅務調整角度來分析此例:

(1)可比不受控制定價法。對上述卷煙廠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來轉移定價從而達到節(jié)稅目的的行為,稅務機關可參照第一類卷煙的市場價(100元每條)來計算企業(yè)應該負擔的消費稅和所得稅,企業(yè)將無法達到其轉移定價的節(jié)稅目的,其應納消費稅和所得稅額依然為1167500元

(2)轉售定價法。假設市場上第一類卷煙的銷售毛利率為10%,則銷售部銷售每條卷煙的毛利為10元。稅務機關若采用轉售定價法來對卷煙廠轉移定價進行調整,則應納消費稅額=[150+(100-10)×250×45%]×100=1027500(元)

應納所得稅額={[(80-40)+(100-80-10)]×250×100-915000}×25%=83750 (元)

應納消費稅和所得稅額=1111250(元)

此時卷煙廠實際消費稅和所得稅負擔比轉移定價后的高112500元(1111250-998750),比轉移定價前的低56250元(1167500-1111250)。從節(jié)稅層面來看,雖然稅務機關對其進行了歸制,但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來轉移定價從而減輕稅收負擔的策略還是可行的。

(3)成本加成定價法。卷煙廠生產第一類卷煙的成本為40元,若市場上生產同類產品毛利為50元,則稅務機關在對轉移定價進行調整時,應將價格介定在90元,即卷煙廠實際應負擔的消費稅和所得稅總額為1111250元,卷煙廠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是可以實現節(jié)稅效益112500元。

四、各種稅務調整方法有效性分析

綜上分析可知,生產企業(yè)利用轉移定價節(jié)稅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規(guī),稅務機關對轉移定價調整方法不同,達到的效果也有很大差別,對納稅人的稅負會產生很大影響,各種調整方法各有特點和可行性。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實際上是市場標準在轉讓定價調整過程中的具體應用。它被各國廣泛應用于商品銷售、勞務提供、無形資產轉讓、貸款提供等方面轉讓定價的調整。

2.再銷售價格法實際上是比照市場標準在轉讓定價調整過程中的具體應用。它主要用于商品交易轉讓定價的調整方面。

3.成本加成定價法實際上是組成市場標準在轉讓定價調整中的具體應用。成本加成定價法除了被各國廣泛用于特制商品銷售轉讓定價的調整外,尤其被廣泛用于提供勞務、無形資產轉讓、研究開發(fā)費用分攤的轉讓定價調整方面。

4.采用預約定價制(APA),稅務機關將對關聯企業(yè)轉移定價事后調整改為事前規(guī)范,對公司采用的轉移定價預先做出規(guī)定,能較好解決轉移定價的濫用問題,降低了稅務機關對轉移定價調整的不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特別是有助于在幾個國家同時解決轉移定價問題,協(xié)調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矛盾等,但缺乏彈性,遵循和應用較為復雜,費時費力。事實上,迄今為止,美國實施成功的APA并不多[4]。

前三種是傳統(tǒng)交易法,被視為調整轉讓定價的“標準方法”,是確定關聯企業(yè)間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質量、生產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不同,要確定一個使納稅放及征稅機關都接受的正常交易價格并非易事。我國現在對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的規(guī)范還處于初步階段,還需不斷探索和努力,不斷完善相關的稅收和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許怡紅.跨國關聯企業(yè)間轉移收入和費用的稅務管理的思考[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1(06):35-37.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2012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

[3]胡卓娟.我國轉讓定價的顯示機器思考[J].經濟視角(下)[J].2008(07):20-21.

第6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關鍵詞]納稅籌劃 計稅價格 合理避稅 節(jié)稅

消費稅對于應稅消費品生產企業(yè)來說,稅負一直比較重。如何結合相關政策,合理、全面、系統(tǒng)的納稅籌劃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合理利用包裝物押金進行避稅

根據相關法規(guī),實行從價征收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一起出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征收消費稅。而在法規(guī)中同樣規(guī)定,包裝物的押金(除了酒類)在未逾期的情況下是不征消費稅的。

案例:某企業(yè)銷售1000組汽車輪胎,每組價格為4000元,包裝物價值為400元,若連同包裝物一起出售,則銷售額為(4000+400)×1000=4400000( 元),消費稅稅率為3%,則應納消費稅額為 4400000×3%=132000(元)。

如果企業(yè)包裝物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將1000組汽車輪胎單獨收取押金,則可節(jié)稅400×1000×3%=12000(元)

二、靈活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節(jié)稅

1.先委托再銷售。稅法規(guī)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額準予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則根據消費稅單一環(huán)節(jié)征收的特點,不再收消費稅。

案例:紅河卷煙廠委托中華卷煙廠將煙葉加工成煙絲,煙葉成本1000萬,加工費用400萬,收回后直接出售,售價為3000萬元。

紅河卷煙廠向中華卷煙廠支付加工費的同時,向其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000+400)/(1-30%)×30%=600(萬元),銷售環(huán)節(jié)不再征收消費稅。

如果紅河卷煙廠自己生產煙絲出售則,應納消費稅為:3000×30%=900(萬元)

不難看出,在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因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稅基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稅基不同,最終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負低。

2.先銷售后入股。根據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用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抵償債務的,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消費品的最高售價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消費稅。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抵債、換貨)的方式,因為計稅依據不同,明顯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案例:江陵以自產的小汽車20輛參股甲企業(yè),取得甲企業(yè)10萬股的股權。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小汽車價格為:以單價100000元售出10輛,單價80000元售出20輛,單價90000元售出10輛。小汽車的消費稅稅率為5%。

按稅法規(guī)定,在對外投資時,應納消費稅為:100000×20×5%=100000(元)

如果企業(yè)按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20輛小汽車銷售給甲企業(yè)再折算股權,應納消費稅為:(100000×10+80000×20+90000×10)/(10+20+10)×20×5%=87500(元)

如果企業(yè)按當月的最低價將20輛小汽車銷售給甲企業(yè)再折算股權則應納消費稅為:80000×20×5%=80000(元)不難看出企業(yè)不同選擇的節(jié)稅程度。

三、巧妙利用納稅環(huán)節(jié)避稅

納稅環(huán)節(jié)是應稅消費品生產、銷售過程中應繳納消費稅的環(huán)節(jié),利用該環(huán)節(jié)避稅,盡可能避開或推遲納稅環(huán)節(jié)出現。常見下面幾個方法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企業(yè)可以采取與受托方聯營的方式,改變合作關系,節(jié)省稅額;2.用于連續(x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納稅,可以利用此項做出合理的避稅籌劃;3.對于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銷售環(huán)節(jié)納稅,企業(yè)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來推遲納稅。

四、充分利用結算方式來避稅

由于資金存在著時間價值問題,推遲納稅義務成為納稅籌劃的一個重要方面,在納稅期內盡可能推遲納稅。在合法的納稅期限內,推遲納稅,是不會收企業(yè)的滯納金的,納稅人如果能采用恰當的結算方式,盡量推遲納稅時間,不但能加速資金周轉,還會獲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案例:甲企業(yè)2011年8月1日與乙企業(yè)簽訂一比合同,銷售一批化妝品,金額為120萬元。采用分期收款結算方式。貨物分別于2011年8月1日、2012年2月1日,2012年6月1日發(fā)出。貨款為每批貨物發(fā)出后的2個月內支付。

按照稅法規(guī)定: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納稅義務為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髽I(yè)的第一批貨物應納稅消費稅額100×10%=10?。ㄈf元)可以延后2個月,第2批貨物延后6個月,最后一筆延后10個月。

如果甲企業(yè)采用預收貨款的方式,已于2011年5月收到貨款300萬元,于2011年8月1日,將產品發(fā)出給乙企業(yè)。

按照稅法規(guī)定,采用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則甲企業(yè)可以靈活使用資金,而不在收到貨款5月當期發(fā)生納稅義務。

如果甲企業(yè)同樣的價款于2011年8月1日銷售給乙企業(yè),同時收到貨款。則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2011年8月,應納消費稅額為300×10%=30(萬元)。

五、有效利用改變部門設置來節(jié)稅

稅法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通過自設的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按門市部對外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繳納消費稅,起不到節(jié)稅的目的。但是,稅法對獨立核算的門市部則沒有限制。獨立核算的門市部,由于處在銷售環(huán)節(jié),不繳納消費稅,只繳納增值稅。那么,從整個生產和銷售來看,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了。

隨著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政策法規(guī)的變更,納稅籌劃的內容也在不斷更新。規(guī)避涉稅風險,合理避稅,依法節(jié)稅,是每個企業(yè)財務人員都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總結的問題。

參考文獻:

[1]編委會. 消費稅調整與產業(yè)結構市場配置優(yōu)化重組及投資規(guī)模調控指導手冊.中國知識出版社.2006.04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2010.12

第7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關鍵詞:消費稅 押金 增值稅 賬務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152-02

在會計核算中,包裝物核算時一個不可忽視的會計賬務處理,尤其是涉及到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會計處理。首先對包裝物概念的正確理解,包裝物是為包裝特定單位會計主體產品、商品而準備的器具、器皿,如壇、袋、瓶、桶、罐、箱等。包裝物在企業(yè)中主要是為促進產品銷售而必須或附帶的,所以可以單獨和附屬處理,如隨產品銷售、出借、出租等。在這些過程會或多或少涉及到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賬務處理。以下是煙產品包裝物、非煙產品包裝物兩種情況下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一、煙類產品包裝物中增值稅、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包裝物隨煙類產品出租、出借、出售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的賬務處理與煙類包裝物的用途十分密切,作用不同賬務處理方法也不同。但是在押金計稅的賬務處理有差別。

(一)除煙絲以外的其他煙類產品包裝物押金的賬務處理

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規(guī)定,除銷售煙絲之外的其他煙類產品生產企業(yè)的包裝物押金,在會計核算中不論押金是否返還,均并入銷售額中,按照煙類產品規(guī)定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在企業(yè)向購貨方收取的煙類包裝物押金到歸還包裝物退還押金過程中,企業(yè)都要額外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兩筆稅款。在一些教材中將包裝物涉及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兩筆稅款計入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筆者認為不妥。根據新會計法律制度規(guī)定,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主要核算城建稅、資源稅、營業(yè)稅和教育費附加,而不包括增值稅。而根據新稅收法律制度規(guī)定,包裝物押金繳納稅款與包裝物押金是否歸還無關,即只要收取包裝物押金就要繳稅,因為包裝物押金是伴隨著銷售而進行的,與銷售密切聯系的,企業(yè)實現了銷售付出代價之一就是向國家繳納稅款,上繳稅款作為銷售費用科目列支。在發(fā)出包裝物后如果一年及一年以上尚未退還包裝物的,則收取的押金不用退還也不用再納稅,以免重復計稅。

例1.某卷煙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本月銷售甲類卷煙一批,暫收包裝物押金5260元,款項收存銀行,并向購貨方簽訂了押金合同,合同規(guī)定規(guī)定的卷煙包裝物回收期為三個月(注:該批卷煙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36%)。

卷煙押金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526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260

(2)計算繳納的消費稅與增值稅:

該包裝物押金應交的消費稅額=5260/(1+17%)*36%=1619(元)

該包裝物押金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260/(1+17%)*17%=764(元)

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 1619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619

借:銷售費用 76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64

(3)三個月后,購貨方尚未歸還包裝物,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260

貸:銷售費用 5260

(二)煙絲產品包裝物押金的賬務處理

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有關實施細則規(guī)定:新增了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消費稅這一環(huán)節(jié),在隨同產品(應稅消費品)銷售包裝物的應就該包裝物和應稅消費品一起繳納消費稅。因此,對煙絲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guī)定適用從價定率。煙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煙絲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再繳納消費稅,也即是無論期限多長都不用繳納消費稅,但是規(guī)定有超過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期限需要繳納增值稅。在賬務處理時,沒收的包裝物押金繳納的增值稅計入應交增值稅(銷項稅)科目。

例2.甲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本月銷售煙絲一批,收取煙絲包裝物押金5260元,款項存入銀行,同時簽訂三個月的包裝物回收期合同。則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如下:

(1)取得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526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260

(2)三個月后,購貨方尚未歸還包裝物,沒收包裝物押金時:

該包裝物押金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5260/(1+17%)*17%=764(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26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64

銷售費用 4496

二、非煙類產品包裝物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非煙類產品包裝物有關“兩稅”的核算與該包裝物的使用用途緊密聯系,用途不同會計處理也不同。

(一)非煙類產品包裝物隨同產品出售的賬務處理

公司因出售產品的需要,包裝物常常和商品一起銷售,以便促進銷售,但是該包裝物伴隨出售中存在兩種計價方法。不同的計價方法,會計處理方法也不一樣。

1.不單獨計價銷售。

(1)銷售收入。對于包裝隨同產品銷售不單獨計價,也即是在產品的銷售收入中包含了包裝物的價格在里面,只計主營業(yè)務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無需另外就包裝物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

(2)押金收入。根據新的稅法規(guī)定,對于超過了合同期限(或一年及以上)仍未歸還的包裝物,對押金實行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包裝物隨同產品一起銷售不確認包裝物收入,而包裝物成本計入銷售費用,超過期限未歸還沒收押金,包裝物押金應沖減銷售費用。

2.單獨計價銷售。

(1)出售收入。按稅法規(guī)定,包裝物不隨同產品出售給購貨方而單獨計價的要繳納增值稅,應當如同視同銷售材料處理。對實現銷售的分別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成本、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如果產品實行從價定率,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包裝消費品的包裝物應一并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押金收入。根據新的稅收法律制度規(guī)定,對于超過期限或者超過一年及以上尚未歸還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按照適用的稅率并入產品銷售額中一并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例外情況下,產品銷售中包裝物已經計稅,但是為了盡快促進收回包裝物又額外加上一定的押金。這種押金屬于暫收應付款,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到購貨方退還包裝物時,銷售方才退還押金,若超過期限未退還包裝物的則沒收押金,這時的押金屬于偶然所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賬務處理時,還要將額外的含稅押金還原為不含稅沖減“兩稅”后計入“營業(yè)外收入”科目。

例3.某工業(yè)企業(yè)屬于一般納稅人,本月出售應稅消費品一批,開具增值專用發(fā)票,發(fā)票列明售價為30000元,增值稅為5100元,伴隨出售的包裝物價值1170元,另外就該包裝物收取押金585元,通過銀行轉賬收訖,同時合同規(guī)定包裝物的回收期為三個月。(注: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率為15%)

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收入:

該產品對應的包裝物應交增值稅=1170/(1+17%)*17%=170(元)

借:銀行存款 36855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1000

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7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85

(2)三個月后,銷售方尚未收到包裝物,沒收押金:

該包裝物押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85/(1+17%)*17%=85(元)

包裝物押金應交的消費稅=585/(1+17%)*15%=75(元)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585

貸:營業(yè)外收入――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 4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

應交消費稅 75

參考文獻:

1.趙建新.包裝物核算的地位問題探析[J].經濟師,2008(6)

2.孫雪蓮,李士濤.包裝物核算中繳納“兩稅”會計處理的探討[J].會計之友,2010(10)

3.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中級會計實務[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

4.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李金茹.新編財務會計[M].北京:電子工業(yè)出版社,2008

第8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近日召開例行新聞會,稱將推動提高煙草制品的稅收和價格。我國吸煙人數超過3億,15歲以上的人群吸煙率為28.1%,7.4億非吸煙人群遭受二手煙的危害。每年死于吸煙相關疾病的人數達到136.6萬,約10萬人死于二手煙導致的相關疾病。

中國擬出臺國家級控煙新規(guī)

衛(wèi)生計生委新聞宣傳司副司長姚宏文在會上表示,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煙草生產國和消費國,也是受煙草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嚴峻的控煙形勢,國務院重拳出擊。日前,國務院就《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按照規(guī)定,對于個人違反《條例》處以50元-500元的罰款,場所經營管理者違法的要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我們認為這個罰款額度與其他的國家和地區(qū),包括我們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比較,都不算高。” 姚宏文表示,罰款不是目的,關鍵是要通過罰款的形式對違法者起到宣傳教育和震懾的作用,從而改變不文明的吸煙行為。

據了解,2008年以來,哈爾濱、天津、青島、長春、深圳等15個城市相繼頒布實施或者修訂地方性控煙法規(guī)。

北京明年全面禁煙

近日頗受關注的《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也于11月28日獲表決通過,2015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北京市室內將全面禁煙,若在禁煙區(qū)吸煙不聽勸阻者最高可罰200元。對經營者的處罰視其違法行為從兩千元至1萬元不等。對煙草制品銷售者的違法行為也視其情節(jié)處以1萬元到20萬元的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對于煙草制品的銷售者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條例要求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同時煙草制品銷售者要禁止下列的行為:如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要禁止煙草制品的銷售。同時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互聯網等網絡非法銷售煙草制品。此外,該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以未成年人為主要人群的活動場所和婦幼保健機構的室外區(qū)域也要禁止吸煙,教師不得在中小學生面前吸煙,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等。

深圳禁煙初見成效

《深圳經濟特區(qū)控制吸煙條例》則在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據深圳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市控煙辦主任孫美華介紹,截至11月30日,深圳市共出動執(zhí)法人員155115人次;勸導吸煙人員90417人次,處罰8277人次,共計個人罰款415725元;檢查各類場所94374處,出具監(jiān)督意見書6059份,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場所2031處,對違法場所罰款處罰2宗,共計對場所罰款4萬元。

第9篇:卷煙消費稅范文

(一)、委托加工提貨時:

1、委托方納稅問題: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是個體工商戶除外)。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支付給受托方的加工費和主要材料負擔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受托方納稅問題:加工費需要交納增值稅。如果受托方有代墊的輔料,輔料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扣除。

(二)、收回后委托方的稅收問題

第一種情況:委托收回后直接出售(也包括視同銷售的情況):不繳納消費稅,但要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連續(xù)生產非應稅消費品產品:(1)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領用時不需要考慮消費稅和增值稅,但生產出來后銷售的要繳納增值稅。(2)屬于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領用時不需要考慮消費稅,但受托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加工費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yè)在領用時要進項轉出。

第三種情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生產出來銷售連續(xù)生產出的應稅消費品交納消費稅,按生產領用的數量計算扣除委托加工環(huán)節(jié)已納的消費稅稅額。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下列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額中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材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材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材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材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為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為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握把為原材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材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材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材料生產的油;

特殊情況:受托方是個體工商戶,由委托方收回時在委托方繳納。

二、涉及增值稅的特殊行業(yè)的委托加工納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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