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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情勢變更索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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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情勢變更索賠管理

摘要:文中通過對建筑工程中情勢變更概念的具體化,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探索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情勢變更索賠管理中的應用。

關鍵詞:合同管理,情勢變更,案例分析

0引言

2020年新冠疫情突發(fā),對整個社會造成了重大影響,建筑工程行業(yè)也不例外。停工停產(chǎn)、建筑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房產(chǎn)交易數(shù)量下降等都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能不能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利益至關重要。情勢變更最初制定時,適用條件不明確,且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定,這不利于情勢變更制度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最新的《民法典》中對關于情勢變更的相關規(guī)定做了調整,當發(fā)生既不可預見又能歸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時,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中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繼續(xù)履行會給其中一方帶來較大經(jīng)濟損失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這就為情勢變更在建設工程當中的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情勢變更制度自身體現(xiàn)的功能為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應用提供了可能性[1]。本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探索了情勢變更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應用。

1情勢變更的概念

百年不遇的洪水、極為罕見的旱災等極端惡劣天氣,歸屬為不可抗力,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見的材料市場價格波動等屬于商業(yè)風險。情勢變更既不等同于不可抗力,亦不可歸屬為商業(yè)風險。其主要的參照點是合同內容成立的基礎條件是否發(fā)生異常變化。本文既不考慮不可抗力因素,也不考慮商業(yè)風險在內的情況,僅對情勢變更原則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應用進行分析。情勢變更即是“形勢的變化”,是合同基礎的變化。如市場環(huán)境、政策調整、經(jīng)濟態(tài)勢情勢、法律約束等人為或者非人為變化。建筑工程建設周期較長,常見的情勢有建筑材料市場、勞動力市場、政府宏觀調控等。建筑工程建設周期較長,工程環(huán)境復雜,發(fā)生變更是常見現(xiàn)象。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都會盡量減小合同條款對自己的不利影響,受損一方當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合理應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協(xié)議提出調整、終止等訴求[2],同時當事人還被賦予不受不利影響重新協(xié)商的權利[3]。

2情勢變更原則適用條件

2.1合同基礎環(huán)境發(fā)生特殊變化

(1)市政地鐵建設過程中,如果因為非正常交通管制導致延遲交房,可據(jù)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2)某地遭遇幾十年未遇的旱情,合同無法如期履行。(3)某案件中因遇建材價格異常波動,法院將其認定為情勢變更。(4)因自然環(huán)境變化導致合同的基礎條件喪失時,人民法院可對當事人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的主張予以支持[4]。(5)外匯比率變動大。

2.2情勢變更必須發(fā)生在建設工程合同的執(zhí)行過程中

簽訂合同之前發(fā)生的情勢變更,不能作為適用情勢變更的條件,因為此時的情勢變更不能影響合同的履行。當合同協(xié)議終止之后發(fā)生情勢的異常變化,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及其義務隨著合同的終止而結束,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不符合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5-6]。情勢變更成立的關鍵步驟之一是確定變更發(fā)生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間[7]。由此可見,只有在雙方正式簽訂合同之后并執(zhí)行合同至終止之前的這段時間之內,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2.3非雙方當事人過錯引起的客觀情勢

事實上,制定情勢變更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公平。因此,一旦情勢發(fā)生了異常變化,且此種變化可以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找到責任的承擔人,則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通過人為的手段或者在合同協(xié)議中擬定了相關條款作為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因有人為原因,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不可預見性是異常客觀情勢的另一顯著特征。當合同由于遇到某種客觀情況而無法繼續(xù)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成本過高,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酌情考慮采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事件[8]。由于客觀情況具備不可預見性,因此,不存在公平視域下權利或責任的失衡問題。

3情勢變更的具體運用

根據(jù)上文的分析,可知情勢變更具備以下幾個特點:①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基礎環(huán)境必須發(fā)生變化;②事件發(fā)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③特殊變化的發(fā)生非當事人雙方引起;④發(fā)生的事項不可事先預知,且超出了企業(yè)可承擔的經(jīng)營風險范圍。

3.1案例背景

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當中,2005年12月22日,乙方與甲方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建興旺花園8#棟。合同約定:建筑面積8#棟約底層雜房車庫815m2,一至六層住房4782.00m2。工程總造價229.3834萬元(其中,底層815.00m2×435.18×60%元/m2=212,803.00元;一至六層4782.00m2×435.18元/m2=2,081,031.00元)。工程造價按人民幣435.18元/m2包干。合同中關于價款的條款如下:(1)合同采用固定總價,調整范圍:發(fā)生設計圖紙和合同規(guī)定的工程承包范圍以外的事項予以調整。不可調整范圍:①市場因素及其它原因引起的材料和人工費的漲價;②不計取計日工。調整原則及依據(jù):湖南省《99建筑定額》。底層車庫和車庫的建筑面積按包干價435.18元/m2的60%計算。工程竣工驗收后,在竣工驗收達到優(yōu)良之日起一個月之內乙方開具稅務發(fā)票,將工程款結算清楚。(2)關于工程款撥付,雙方約定:①乙方承包本合同工程內容,從條形基礎和地梁基礎開始墊資至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為止,才視為撥款條件;②從基礎墊資至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天之內首批撥付本合同項目主體工程量的60%。(3)主體工程竣工至裝飾工程綜合驗收達到優(yōu)良標準,交付甲方后一個月內撥付本工程合同總價款的95%。(4)質量保證金為5%,按國家規(guī)定的保修期滿后,竣工綜合驗收達到優(yōu)良之日起滿二年工程良好,退還一半的保修金,保修期滿,工程質量均良好,保修金全部退還乙方。(5)關于開工至竣工日期,雙方約定開工日期:2005年12月31日??⒐と掌冢?006年6月30日。開工日期以甲方下達給乙方的施工通知單規(guī)定的開工日期為標準計算工期。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于2006年8月14日雙方簽訂的《興旺花園河砂補差協(xié)議書》附件:《興旺花園8月14日以前完成工程量記錄表》。2011年11月17日,8#棟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載明,8#棟于2006年3月20日開工。其中,郴州市誠信工程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興旺花園8#棟住宅樓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①按施工合同約定價計算工程造價:8#棟為2100643.36元;②按2006年消耗量標準計價工程造價:8#棟為3669469.09元,其中規(guī)費104020.96元。甲公司實際已經(jīng)支付的工程款為:8#棟為2186313.42元。

3.2雙方爭議的焦點

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工程造價如何確定;二是本案是否適用情勢變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合同履行實際情況,判定糾紛處理的方式。本案發(fā)生的事件既有合同履行基礎發(fā)生變化,又有不可預見性。如果按照原合同進行履行,對承包人顯失公平,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并堅持風險共擔、有限調整的原則。

3.3分析案例是否適用情勢變更

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可知,本工程合同為固定總價,對照情勢變更原則可得出如下內容:3.3.1情勢已經(jīng)變更,即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變化。(1)合同工期發(fā)生變化:合同工期為6個月,而實際工期是5年。根據(jù)案卷中甲乙雙方的陳述可知,致使工期延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①當?shù)卮迕竦某掷m(xù)阻工;②2006年夏天郴州市區(qū)持續(xù)降雨;③施工場地擋土墻護坡未能及時修復達標。(2)市場價格波動:工期延長期間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均有較大幅度的上漲。2005年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根據(jù)當時建筑材料價格、人工工資水平和施工進度制定。根據(jù)以上兩點內容,可以推定認定合同履行賴以存在的基礎已經(jīng)發(fā)生變化。3.3.2情勢變更具有不可預見性。案例中引起情勢變更原因不能歸責于乙公司。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可以預見工期的延長和材料價格的上漲,但在本案例中該風險變化范圍顯然已超出承包商的合理預期,且可防范性和控制性較低。案例中工期不合理延長的主要原因是當?shù)卮迕癯掷m(xù)阻工及2006年夏天郴州市區(qū)持續(xù)降雨引起的施工場地擋土墻未能及時修復,上述原因客觀上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阻卻,不能歸責于乙公司。3.3.3異常的客觀情勢致合同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合同以成立的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按照原合同履行對乙公司顯失公平。合同中約定的工期和實際工期又較大出入,原材料價格、人工費和機械費與簽訂合同時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上漲,基于此,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賴以成立的環(huán)境發(fā)生了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x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結算對施工方乙公司明顯不利。綜上所述,依據(jù)情勢變更的原則,認為乙公司可請求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雙方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款予以適當調整。

4結語

在新形勢下,情勢變更原則的存在與適用有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進而保障公平性。建筑工程合同不同與一般的企業(yè)合同,合同本身的標的物建設周期長,工程造價高,涉及人員多,且受政策和周圍自然環(huán)境影響比較大。建筑工程費用中大部分的費用都花費在建筑材料上,且易受市場的影響。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常常明確約定主要材料的價款是否進行調整。因此,應慎重看待施工合同條款,合理規(guī)避可預見的風險,從而減少合同條款引起的糾紛,為保障合同順利實施提供基礎條件。當波動范圍超過正常范圍之后,可根據(jù)情勢變更原則分析是否適用,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作者:高孟冉 單位:鄭州商學院建筑工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