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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材料暫估價成本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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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材料暫估價成本控制分析

【摘要】暫估價的設立為建筑工程項目招投標提供了便利,并得到了廣泛運用。但在后期的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單價確定上的難題,增加了成本和質量控制的風險。本文針對建筑工程中材料估價的不同階段的確定方式進行探討,從業(yè)主方角度闡述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材料暫估價成本控制的建議。

【關鍵詞】建筑工程;材料暫估價;成本控制

2013年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13規(guī)范)則繼續(xù)沿用了這一概念。在建筑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暫估價設置實際解決了工程招標的完整性問題。有利于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進行組價,從而能夠縮短招標周期、降低招標難度,有利于招投標的順利進行。但在實際操作中暫估價設置與確認還缺少規(guī)范統(tǒng)一的實施辦法,導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材料暫估價項目在價格確定和調整方面往往產生爭議或糾紛。此外,過多地設置暫估價項目,不利于工程的管理,還可能造成項目投資成本控制的困難。材料暫估價的確認對業(yè)主方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

1暫估價存在的問題

在13規(guī)范中對暫估價定義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fā)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yè)工程的金額。在國際上,國際工程師聯(lián)合會稱之為PrimeCostItem。土木工程師學會對該類項目的定義為包含于合同之內,被稱之為原始成本金額的一筆費用,其可用于工程的實施或與之相關的貨物及服務的供給”。暫估價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招標時報價不可競爭。二是施工時主要實行“甲控乙購”。三是結算時價格按實調整。暫估價的應用促進了合同價格的科學合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低價中標。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不斷增多。暫估價定義籠統(tǒng),包含內容模糊,導致經常在竣工結算時業(yè)主方和施工方爭論不休。

1.1不利于價格的充分競爭

暫估價在招投標階段單獨列出,不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的競爭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再進行價格確認。由于施工方已進場施工,其唯一性往往占據(jù)一定的優(yōu)勢。暫估價的價格確認相比招投標階段而已顯然無法充分競爭,從而影響價格的合理性。

1.2不利于工程結算的控制

暫估價項目的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缺少合理規(guī)范的價格招標或價格認定的方式、程序等,導致暫估價定價過程中存在規(guī)避招標及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定價過程又過于隨意,價格過高時易造成業(yè)主方的損失,增加工程結算時的難度,價格過低時施工方會拒絕采購,從而增加工程建設管理的難度;均易造成工程結算中的糾紛隱患。另一方面,施工方已進場施工,沒有其他的承包商進行競爭,此時將會本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報價。

1.3不利于合同價格的管理

暫估價價差越大,其調整額度越大,從而導致合同價格產生大的波動,進而影響到工程成本的控制。特別是一些工程將地板、瓷磚、衛(wèi)浴等材料列入暫估價,這些都是主要的材料,其規(guī)格、品牌的差異大,價格區(qū)間大,會極大的影響工程合同價格。而且,由于暫估價基本上都是據(jù)實結算,實際上將施工方的價格風險全部轉移給業(yè)主方,往往成為施工方的一個重要的利潤點。從業(yè)主方的角度,這并不符合風險分攤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甲乙雙方對暫估材料的認價難以達成一致性的結果。

2材料暫估價的成本控制

2.1招投標階段的控制

在很多建筑工程的招標階段,由于工期等原因,往往要求盡快的完成招投標工作,以便早日進場施工。這就導致設計和概算階段的無法深入,建筑細部尺寸、材質、規(guī)格和檔次并未充分考慮。在沒有掌握詳細設計和概算資料的情況下,無法明確部分材料的規(guī)格和單價,只能以暫估價的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單。由于業(yè)主方和施工方之間立場和利益的差距,為后期的暫估價的確定帶來了風險。因此,必須要在招投標階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后期的造價風險。

2.2合理設置材料暫估價

為了盡可能創(chuàng)造招標投標的平等競爭,在招標時同時納入程序,充分競價,有效控制成本。發(fā)揮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暫估價的范圍應盡量縮小。完全可以明確尺寸、規(guī)格、品牌、質量要求,無須列入材料暫估價。

2.3完善合同相關條款

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材料暫估價的確認方式,確認價只能在規(guī)定的幅度范圍內進行調整。首先,必須明確暫估價確認辦法和暫估價的價格組成;其次,明確價格確認的時限與違約責任;同時,需要明確甲乙雙方配合工作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控制業(yè)主方的風險,約束施工方的行為。

2.4施工階段控制

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fā)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施工方報價,業(yè)主方經市場調研后,雙方確認規(guī)格和價格。但由于雙方利益的差距,導致業(yè)主方和施工方之間無法就材料暫估價在較短的時間內達成一致。從實際情況來講,施工方已經進場,沒有其他的承包商進行競爭,同時也沒有投標時的報價有競爭力。此時,承包商可能會以完成不了相應的工作為由,爭取更多的利潤,甚至施工方還可能和供應商串通起來導致材料價格虛高。對于通用性強的材料,可根據(jù)本期當?shù)卦靸r信息確定材料價格,選定性價比高的材料生產廠商。由業(yè)主方確認后,施工方負責采購。同時,對于市場價格差異很大的材料,采用市場直接調查的方式確定材料廠商、型號、價格。施工單位負責具體采購與使用。材料暫估價的確定需要業(yè)主方進行充分市場調研,了解材料價格行情,對于存在較大分歧的,必要時可以采用甲供材的方式。

3結論

在建筑工程實施過程中,材料暫估價在為業(yè)主方招投標提供便利的同時,為后期的項目管理增加了難度和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在招投標階段合理設置材料暫估價,必須設置的也應當在合同中控制確定價的價差區(qū)間。同時,在后期暫估價的確定過程中,應當充分市場調研,確保暫估價材料的優(yōu)質優(yōu)價。通過不同階段的造價控制,避免在暫估價確定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成本、工期、質量風險,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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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文斌 單位:中國科學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