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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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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方式

第1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中圖分類號:F29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41-1413(2012)01-0000-01

基金項目:鄭州大學研究生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房地產證券化模式下的公共租賃住房融資設計”(批準號:11R01507)。

摘要:公共租賃房是為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個產品。公共租賃住房在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資金的制約。本文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下,設計和構建一個以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平臺為核心的融資模式。

關鍵詞:公共租賃住房;房地產證券化

前言

在現行的住房保障體系之外,存在著一種被稱之為“夾心層”的人群。這些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還有剛畢業(yè)的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是針對此類“夾心層”人群推出的一種保障性住房品種。截止目前,鄭州市共開工建設公租房27023套,已建成并交付使用14878套,另外,鄭州市經開區(qū)還通過租賃方式籌集了2269套。公共租賃住房在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資金的制約。本文就是在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下,設計和構建一個以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平臺為核心的融資模式。

一、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模式

我國各地的公共租賃房建設和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目前實踐中的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財政劃款為主的融資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由于投入資金量大、回收期長、利潤空間小的局限性使得對社會和企業(yè)的吸引力不如商業(yè)性住房項目,所以各個地方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資金基本來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財政撥款。但是這種融資模式不利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長期的穩(wěn)定運營。

(二)政府專門機構的融資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建立政府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資金籌集,資金不僅僅來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是利用地方政府對此項目的優(yōu)惠政策和信用保障,通過各種形式吸收社會資金和企業(yè)的參與。例如北京市組建了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中心,專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工作,并且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這屬于市場化的融資渠道,為解決資金瓶頸提供了新的探索。

(三)投融資平臺融資模式

投融資平臺的融資模式是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中是常見的形式。這種模式通過組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平臺,采取多樣的融資方式,廣開籌資渠道。投融資平臺的優(yōu)勢不僅在于發(fā)揮市場化機制的作用,吸引金融機構參與到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中來,而且使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更有效率、更加規(guī)范。

房地產證券化的一般機制

房地產證券化是房地產行業(yè)市場化融資的一種創(chuàng)新,是將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成有價證券的一種形式,實質上是不同房地產投資者獲得房地產投資收益的一種實現形式。美國所實行的房地產證券化模式對我國房地產證券化的道路有很好的借鑒和知道意義。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fā)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標志著資產證券化的問世,隨后的四十多年間,MBS發(fā)展迅猛。同時,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也高速發(fā)展。房地產證券化主要以這兩種形式存在和發(fā)展。

(一)房地產抵押貸款

房地產抵押貸款市場可以分為一級抵押貸款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是發(fā)放房屋抵押貸款的市場,二級市場是買賣積壓貸款和交易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市場。二級市場是實現抵押貸款[

]證券化和交易的市場,其參與者包括特殊機構、投資者、信用增級和評級機構、承銷證券的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一系列的中介機構。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相互依存、相互制約。

例如銀行參與的住房抵押貸款。由于住房抵押貸款短存長貸的特點,當抵押貸款金額達到銀行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一般經驗值20%)時,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凸顯,可能發(fā)生擠兌的風險。這時候通過二級市場為一級市場解決流動性風險問題。二級市場發(fā)展完善,則能利用資本市場為一級市場提供源源不斷的流動性。

(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是房地產權益證券化的主要形式,它集合各類投資者的資金,建立專門的房地產投資基金,進行房地產的投資和運營,并且共同分享投資收益。REITS具有極大的紅利收益和穩(wěn)定的收入流,既為房地產市場提供了足夠的資金,又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機會。20世紀90年代以來,REITS發(fā)展迅猛,數量和市場價值增長迅速。

基于房地產證券化的公共租賃住房融資設計

本文在REITS模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公共租賃住房現狀,提出對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模式的設計。

設立形式

以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為目的的REITS,由于是社會保障住房的一部分,適合以公募形式為主,發(fā)型規(guī)模和期限可根據標的公租房的具體運營安排來確定。發(fā)行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條件成熟后,可上市交易,投資者收益主要來源于公租房租金。

REITS的運行程序

首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規(guī)劃和推行以及審核租戶資格。專門機構一是要負責委托承銷機構在資本市場發(fā)行憑證以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二是要委托開發(fā)商在管理的土地上建設公租房或者收購適合條件的住房;三要負責將建成的公租房委托給物業(yè)公司管理,定期收回租金并回報給收益憑證持有人。

監(jiān)督

對租戶資格認定和監(jiān)督,國家已經制定了明確的規(guī)則。更重要是對REITs的募集和募集資金的運營監(jiān)督:籌集到的資金交由專業(yè)的資金托管人管理(一般是商業(yè)銀行),同時托管人還可對REITs基金運營進行全程的會計監(jiān)督,包括公租房建造和回收租金等。

(四)展望

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保障性住房體系的主要內容,通過改革投融資體系,積極調動各市場主體參與公租房建設投資,為公共租賃住房找到長期、穩(wěn)定的資金來源是當務之急。

通過REITS模式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這是一條風險較低、收益較穩(wěn)定且承擔社會責任的有益投資途徑。我們要認識到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模式的設計與構建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對每一個構成要素、運行過程的每個細節(jié)進行全面細致的考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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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spv 獨立性 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至今沒有立法機構在法律法規(guī)中正式確定下來,學者們對什么是資產證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許多學者對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卻相去甚遠。

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美國學者thomas albrecht認為,資產證券化即為由發(fā)起人將金融資產進行匯集和分離并將其現金流重新包裝成具有流動性的證券,使其能在資本市場上順利出售和轉讓的過程。

美國學者shenker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理解為這樣一個過程:原始權益人(發(fā)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變現但可以產生穩(wěn)定的可預期收益的金錢債權,作為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并轉移給專為實現證券化目的而設立的特設目的機構,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簡稱spv),spv將取得的單項或多筆基礎資產進行重組和信用升級后,再以此為擔保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并以該基礎資產的收益作為保證支付證券的本息。

另有學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指在資本市場上處置未來一定期限的預期收入,將其證券化,由投資者來購買,并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機制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一個準確、完整的資產證券化的定義首先要明確其基礎性權利證券化的實質,其次要說明其機制是通過轉換或者衍生方式實現創(chuàng)始人和其特定資產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強,進而實現特定資產的證券化。筆者贊同以下觀點,資產證券化是將金融資產進行證券化的過程,具體指發(fā)起人將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spv,spv憑借信用增級(credit hancement),以該資產為基礎向投資者發(fā)行證券,以此獲得的現金支付發(fā)起人,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者支付本息。

我國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資產證券化制度自上世紀70年代肇始于美國以來,很快風靡全球,成為國際資本市場廣為流傳的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金融創(chuàng)新之一,它通過巧妙的設計,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換為流動性強的債券,促進資產的流動性,分散金融經營風險,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fā)育不完善,融資渠道比較狹窄,許多優(yōu)質的項目由于資金短缺的原因而無法順利開展,同時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僵化,銀行肩負了太多的政府職能,負擔了大量的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把資產出售給特定機構spv,然后由spv以資產作擔保,向投資者發(fā)行各類可以流通的證券,從而迅速收回資產占用的本金,從而也就達到了化解不良資產效用,同時也降低了發(fā)起人破產的風險。此外,根據破產隔離理論,發(fā)起人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資產,發(fā)起人與spv保持獨立和spv不能進入破產程序,發(fā)起人在破產時發(fā)起人及其債權人對證券化的資產不具有追索權,實現了消除發(fā)起人破產的影響。在spv發(fā)行證券融資的過程中,對投資者的本息都不會受到發(fā)起人破產的影響,降低了投資者的信用風險。因此,從當前我國的國情來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決當前資產市場的眾多問題,也有利于我國經濟制度的長遠發(fā)展。

spv的獨立性與風險隔離機制

設立資產證券化主要環(huán)節(jié)在于風險隔離,而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中,特設目的機構即spv處于核心地位。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特設目的機構是極其重要的。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fā)起人的破產隔離,使得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仍將按證券化交易契約的規(guī)定支付,從而保護資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spv的構建必須具有獨立性。在發(fā)起人破產的特定情況下,當spv不具備充分的獨立性時,破產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資格,將證券化資產作為發(fā)起人的資產列入破產財產,這時就要求spv的構建必須完全獨立。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章程,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fā)起人、服務商等,不受這些主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并避免其關聯性操縱。spv是一個資產證券化為業(yè)務的獨立主體,以一種平等、專業(yè)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成為一個發(fā)起人和投資者的中介。spv的設立是為了實現資產證券化融資,而非以營利為目的。在具體運行過程中,應嚴格限定業(yè)務范圍,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融資方面的業(yè)務,從而消除spv破產的風險。

(一)spv的設立方式與風險隔離

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發(fā)起人設立方式以及獨立于發(fā)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方式。在實踐中,按照發(fā)起人設立方式設立的spv往往是發(fā)起人的全資子公司。這種情況下的資產轉移的真實性易受置疑,因此在發(fā)起人破產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國家,法院可能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因此也歸于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經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就面臨著發(fā)起人的破產風險,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利益,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亦歸于失敗。相對而言,在發(fā)起人破產的情況下,由獨立于發(fā)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顯然不會面臨這種情況。在獨立于發(fā)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獨立于發(fā)起人的第三方設立的spv極大的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資產轉移方式與風險隔離

傳統(tǒng)企業(yè)證券化中,企業(yè)以整體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則是將某部分特定的資產“剝離”出來,以實現和企業(yè)整體信用的風險隔離。所以,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在于如何實現資產的特定化以及實現不同程度的風險隔離。在實踐中,關于資產轉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實出售”兩種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國家的信托方式下,發(fā)起人將資產轉移給spv,二者之間成立信托關系。受托人spv持有、經營和管理作為證券化標的資產的債權。轉移的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fā)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此特定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fā)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的要求。

但是在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下,我國目前的《信托法》關于信托的規(guī)定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基于此規(guī)定,受托人并不對受托財產擁有法定所有權。在資產轉移之后,如果發(fā)起人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證券化的資產仍可以成為發(fā)起人的破產財產,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并沒有實現風險隔離,同時投資人的利益因此會受到破產風險的不良影響。這種不能實現風險隔離的資產轉移方式顯然是一種失敗的資產轉移方式。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作為信托標的的財產應當是積極財產,包含債務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由于債權權利最終的實現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和消極性(如債權人違約、逾期行使權利受到債務人的抗辯等),所以債權作為信托財產似乎不符合信托財產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轉移資產,與相關法律制度存在沖突,存在著法律缺失。同時spv也難以發(fā)揮風險隔離的作用,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是不成功的資產證券化。

2.“真實出售”方式。美國傾向于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歐洲國家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從屬參與模式,現在也越來越多的采用“真實出售”模式。一種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環(huán)境。

筆者認為,當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之下,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資產。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即為通過“真實出售”構建風險隔離機制。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權,避免了實踐中發(fā)起人破產之后法院對證券化資產歸屬的重新確認。

從發(fā)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實出售”的方式下,spv與發(fā)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為買賣合同關系。spv通過資產的證券化獲得的價款支付給發(fā)起人,從而獲得資產的所有權。發(fā)起人在取得價款之后喪失了資產的所有權。資產不由發(fā)起人占有和管理,發(fā)起人可以資產轉移到資產負債表以外,該資產不進入破產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和投資者追索權的影響。從投資者角度來看,“真實出售”方式將證券化的資產置于發(fā)起人的破產財產之外,保證了證券化的資產不受發(fā)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從而在發(fā)起人破產時不會影響到自身利益,這對投資者至關重要。發(fā)起人進行資產證券化,就是要實現特定財產的隔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如果非“真實出售”,達不到資產證券化風險隔離的目的,其效用與企業(yè)自身發(fā)行證券的效果相似了。從屬參與方式下的破產效果在破產法制環(huán)境下比“真實出售”要差,達不到應有的風險隔離的效果。

針對有學者認為現實中存在的創(chuàng)始人出售之后仍然占有或管理,如果創(chuàng)始人破產就可能涉及對該財產性質的認定觀點。筆者認為,確定“真實出售”是資產證券化的唯一方式。經過了資產證券化,通過“真實出售”,實現了資產所有權的真正轉移,就不存在對該財產性質認定的問題。創(chuàng)始人與spv的其他一切關系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來調整,由其他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來調整,此處不做進一步論述。

第3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一)所謂的資產證券化,就是將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yè)持有的缺乏流動性、未來能產生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其風險和收益進行重組,以原始資產為擔保,創(chuàng)設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種類。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

(三)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基礎條件。

1.能在未來產生可以預測的穩(wěn)定的現金流量。

2.現金流量的期限、結構清晰。

3.保持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

4.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xù)期內。

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且資產達到一定的信用標準。

6.該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

二、煤炭企業(yè)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負債的同時,獲得新的增量資金煤炭企業(yè)以采礦權收益進行的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資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資產的同時,煤炭企業(yè)將獲得新的增量資金,使得發(fā)起人在不影響資產負債率的情況下,獲得了發(fā)展資金。

2.資金使用靈活煤炭企業(yè)資產證券化融資,其實質是對未來一定時期凈現金流的買斷,而對募集資金的使用并無限制。因此,與銀行貸款、發(fā)行股票等傳統(tǒng)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具有資金使用靈活的特點,便于煤炭企業(yè)整體調配使用資金。

3.規(guī)避宏觀政策風險在政府實施銀根緊縮政策的趨勢下,依賴銀行貸款的煤炭企業(yè),其發(fā)展將受到制約。而資產證券化項目則由于募集資金在企業(yè)資產證券化發(fā)行時已經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規(guī)避此類風險。

4.規(guī)避行業(yè)風險煤炭行業(yè)具有明顯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銀行貸款的難易程度、貸款利率的高低與行業(yè)景氣度密切相關。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僅可使煤炭企業(yè)在資產證券化發(fā)行時全部募集的資金到位,更可在未來3~5年期內向擔保銀行支付對價,保證了資金的使用安全。

5.籌資成本較低與目前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即按照基準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實施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成本能降低約60~100個基點。

6.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目前管理層對于發(fā)行5年期、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持支持的態(tài)度。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或逐年評議的長期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無疑具有資金使用期限較長的特點,有助于煤炭企業(yè)長期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會、經濟影響企業(yè)資產證券化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衍生產品,在相關法規(guī)、細則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夠順利實施完畢,對于煤炭企業(yè)而言,不僅抓住了一次融資的優(yōu)良先機,鋪展開一個融資潛力巨大的良好平臺,更于無形中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宣傳、樹立企業(yè)形象的作用。

三、資產證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資機構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SPV。在組建SPV時必須做到:債務限制、設立獨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滿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必須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發(fā)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對于煤炭企業(yè)的信用增級可采用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種方式。內部信用增級通過發(fā)行優(yōu)先級債券和次級債券的方式實現。外部信用增級主要通過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來實現。

3.信用評級。在完成信用增級后,由評級機構進行正式的發(fā)行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最終的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從而能夠降低發(fā)行成本。

4.發(fā)售證券。由SPV在資本市場中發(fā)行證券募集資金,并將資金用于購買被證券化的資產。

5.資產出售。SPV獲得募集資金后,先支付聘請的各專業(yè)機構的相關費用,再以《資產購買協議》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業(yè)購買采礦權收益,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

6.服務商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服務商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采礦權收益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中。

7.清償本息。SPV委托托管銀行按時足額向投資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償完畢,各種合同終止,全過程結束。

四、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1.財務影響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梢越档桶l(fā)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fā)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fā)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fā)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yōu)楝F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fā)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2.稅收影響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yè)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fā)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guī)定發(fā)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fā)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yè)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yè)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yōu)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fā)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fā)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yè)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五、煤炭企業(yè)在進行資產證券化中須注意的問題

作為一種在國內開始發(fā)展的較新的融資工具,煤炭企業(yè)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募集資金投向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借入的資金一般規(guī)模比較大,因此必須要對資金的使用做整體規(guī)劃,避免不必要的資金閑置。

第4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銀保關系;金融效應;食物鏈

一、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有利于保險公司穩(wěn)健經營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還比較狹窄。根據2004年6月15日修訂《保險公司管理規(guī)定》第八十條規(guī)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買賣金融債券;買賣企事業(yè)債券;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保險公司運用保險資金投資的具體方式、具體品種的比例及認定的最低評級,應符合中國保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由于嚴格的監(jiān)管要求和投資比例的限制,我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在銀行存款和國債上,1999~2007年兩者合計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少,特別是主要的投資品種市場利率降低,導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較低。據統(tǒng)計自1999年以來,我國保險行業(yè)資金運用收益率幾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則降到最低2.4%。與國內保險資金低效率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國外同期保險的投資收益率普遍較高。在1996~1999年間,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保險投資收益率達到7%、8.3%、9%、5.8%和7.8%。國外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廣,保險資金不僅投資于各類債券,而且還投資于國內外證券市場。

我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較少,一方面是因為監(jiān)管部門出于謹慎要求,嚴格監(jiān)管;另一方面是因為證券市場缺少創(chuàng)新,缺乏適合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適中的投資品種。近年來,我國保險監(jiān)管部門放寬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于證券市場。據統(tǒng)計,到2007年3月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金額為2.04萬億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億元。其中,銀行存款6344.1億元,占比31%,債券投資9910.2億元,占比48.5%。股票投資和證券投資基金3732.6億元,占比18.3%??梢娡顿Y范圍大幅拓寬,投資品種增加。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放寬,使保險資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據統(tǒng)計,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的收益率為3.5%,徹底扭轉了自1999年以來保險資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險資金大比例地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特別是直接投資股票市場帶來巨大收益的同時必定帶來巨大的風險。2005年證券市場的行情比較好,相對收益高風險小。但股票畢竟是高風險的投資品種,保險資金不適合過高比重的投資。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過高的股票投資比重容易形成系統(tǒng)性風險,最終導致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降低,嚴重時甚至導致保險公司破產。2004年我國的人保財險投資于上市及非上市證券的凈虧損近9.48億元,其中僅基金浮虧就達7.4億元,加上中國人壽、平安保險,三大保險公司的投資浮虧已逾25億元。

國外情況也大體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紀80年代出現大幅上漲行情,導致日本保險投資開始大量轉移到股票市場。1988~1990年,日本保險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過20%的時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瘋狂時期,但是隨后泡沫破滅,日經指數從45000點下落到10000點以下,日本保險公司投資遭受重創(chuàng),不得不縮減股票投資;而又由于日本國內泡沫破滅,經濟大受打擊,利率持續(xù)走低,此時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場的覆轍,保險公司于是選擇了收益相對較高且穩(wěn)定的國內政府債券和公司債券市場及外國證券市場投資。英國保險公司的投資中普通股投資不僅比例高,而且變化大。在上世紀90年代牛市時,英國保險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資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連續(xù)下跌,保險公司投資連續(xù)虧損,于是迅速收縮,在普通股上的投資比例,到2002年投資比例降為32.86%。

尋找一種風險相對較小、收益高且穩(wěn)定、適宜長期投資的品種迫在眉睫。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這種特性,特別是住宅抵押證券化產品,風險較小,其風險低于國債,高于企業(yè)債券,屬于“銀邊債券”收益較高,并且持續(xù)時間長,這也符合保險資金特別是壽險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是通過優(yōu)化其資產和負債的期限結構,特別是壽險負債期限長達20~30年,但要求回報高且穩(wěn)定。這就要求保險資金投資周期長、收益高的產品。如前所述,國外保險資金熱衷于投資不動產、各類抵押貸款和各類期限較長的證券化產品。從表1中,我們看到美國保險資金主要投資于1年以上的中長期公司債券,從2000~2004年,投資1年以上的中長期債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長期債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債券占30%左右。

投資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利于保險公司穩(wěn)健經營,不僅體現在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收益高的優(yōu)勢,還在于保險公司自身通過保險資產證券化分散承保的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也有利于保險公司的穩(wěn)健經營和發(fā)展。

二、保險公司對資產證券化流程的擔保和保險是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和保證

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都離不開保險機構提供的擔保和保險。

首先,在一級市場上保險機構對信貸資產進行保險和擔保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貸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可證券化的資產必須是優(yōu)質的,應符合可證券化資產的標準和特征,其中最為關鍵的是現金流可以預測,并且是穩(wěn)定的。只有這樣的優(yōu)質資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打包銷售出去,構建二級市場上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池。這可以從資產證券化發(fā)展的歷程中得到印證。美國最初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是從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由聯邦住宅管理局對儲蓄機構和商業(yè)銀行提供的符合貸款標準的住宅抵押貸款提供保險。1944年退伍軍人管理局也開始為合格抵押貸款提供保險。除了政府機構給住宅抵押貸款提供顯形和隱性的保險和擔保之外,大型私營保險公司也開始向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保險,如今一級市場上形成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8大私營保險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和擔保的保障體系。

其次,在二級市場上保險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從而實現資產池的信用增級,是實現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保證。在二級市場上,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對資產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資產池的信用等級。在采取內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從而為優(yōu)先級證券提供擔保。在外部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險、擔保、現金賬戶和備用

信用證等方式為證券化資產提供保障。從美國的實踐經驗來看,在二級市場上,有政府出資的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和兩家政府發(fā)起設立并享有多種政策優(yōu)惠的私營證券化公司:即聯邦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住房抵押貸款公司(flhmc)負責收購住房抵押貸款并將其證券化。由于政府國民住房抵押貸款協會(gnma)是典型的政府機構,它的資金來源于國會撥款。由它購入并實施的證券化產品,同時由它擔保。這種政府信用擔保的信用等級比較高,所以被稱為“銀邊債券”。早期gnma只對由聯邦住宅管理局、退伍軍人管理局和農村住房信貸管理局提供保險和擔保的抵押品提供擔保。其實即便政府不提供擔保,但由于其政府屬性,真正出現風險,政府也不會坐視不管,所以仍被視為政府提供了隱性擔保。具有政府背景的兩大機構fnma與flhmc發(fā)行的證券化產品自然也視為政府提供隱性的擔保。至于沒有政府背景的私營金融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進入抵押二級市場,專門從事非常規(guī)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羅門兄弟公司和美林證券公司等。由他們發(fā)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通常被稱為非機構轉手抵押證券(mbs)。這些必須經過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不夠投資級別的資產要進行信用增級。提高轉手抵押證券信用的途徑有四個:公司擔保、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銀行信用證和優(yōu)先/次級利息。在公司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傳統(tǒng)轉手證券的發(fā)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級來擔保證券。對于需要尋找外部增級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級往往不夠高,至少不如需要發(fā)行的證券等級高,所以公司經常需要尋找外部公司來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成為其擔保公司。銀行信用證增級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為愿意提供信用證擔保的商業(yè)機構不多,導致信用證的費用相當高。在優(yōu)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下,保險公司可以購買次級證券充當外部增級者。在我國,2005—1開元產品次級證券就是賣給外部機構投資者。抵押保險公司的保險組合屬于典型的保險業(yè)務??梢?,在抵押轉手證券的發(fā)行階段,保險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證作用。

隨著資產證券化范圍的進一步擴展,可證券化資產日益擴大,現代的資產證券化已經不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傳統(tǒng)意義上的資產必須是可抵押的實體優(yōu)質資產,所以傳統(tǒng)的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產等不動產上?,F在,只要未來能夠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未來的現金流就成為可證券化產品的擔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種未來應收款等。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現在統(tǒng)稱為資產擔保證券(abs)??紤]到沒有任何實物擔保,所有的資產擔保證券要達到投資級都必須進行信用增級。abs的信用增級分兩種,即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外部增級有三種方式:公司擔保、銀行信用證和債券保險。這和mbs中相同的增級方式采取的措施類似,保險公司可以起到比較重要的保障作用。內部增級也有三種方式:準備金、超額抵押和優(yōu)先/次級結構。準備金又有兩種形式:現金準備金和超額運營差額賬戶?,F金準備金是從保險收入中產生的直接現金存款,通常與外部增級協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還是優(yōu)先/次級結構。這和mbs中的優(yōu)先/次級結構相似,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購買次級證券,為優(yōu)先級證券提供擔保。可見各種保險和擔保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產生起到重要的保證作用。隨著可證券化資產的虛擬化程度日漸提高,對擬證券化的資產池進行保險和擔保,以使其信用增級,從而保證未來能夠產生穩(wěn)定的現金流,已經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證。

可以說,通過保險機構對擬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保證了虛擬證券化資產變現。從理論上講,任何資產都可以證券化?,F實中能不能實現,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信用增級的成本及證券化后的收益比較和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只要證券化后原資產的收益大于證券化過程的各種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級成本,就可以實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要在原資產持有者的動機僅在于獲得一次性的價值溢值的基礎上,如果原資產持有者持有資產的動機不止于此,就另當別論。

三、保險資產證券化進一步豐富了證券市場的內涵。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保險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質量、償還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產生大規(guī)?,F金流的保單,通過結構上的重組和數量上的集中,以其為基礎資產發(fā)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其實質是將保險公司的現金流轉換為可以交易的金融證券。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另一部分為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和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就是保險公司運用保費收入或者自有資金投資的資產打包出去實施證券化,目前還不適用在我國開展,因為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還比較有限,主要集中在銀行存款和各類債券投資上,還有少量的證券投資。這些投資或以現金資產形式存在,如銀行存款,或者以變現能力特別強的證券形式存在,如股票。這兩類資產都不用證券化。另外,長期債券符合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險公司需要加強的部分,也不用證券化。只有等監(jiān)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實業(yè)資產時,才需要證券化。這可以參照資產支持證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險公司已獲得基礎設施投資資格;如港口建設、高速公路建設等國家基礎建設項目。通常說的保險公司資產證券化指的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負債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原理相同,只不過證券化的對象,即證券化的標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負債,后者是資產。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時,擬證券化的標的物主要是保險公司的各種保單,實質是各保單所承保的風險,如壽險保單、企業(yè)年金保單、汽車貸款保險、住房貸款保險、保單質押貸款和各種巨災保險等。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雖然和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類似,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保險公司用來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定是期限特別長的資產。這樣可以豐富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債券的期限結構不合理,長期債品種缺失。因為處于加息周期,資金成本比較高,政府和企業(yè)都不愿意發(fā)行期限較長的債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當年財政部發(fā)行國債的平均期限僅為4.35年。

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債券上市交易,可以彌補長期債券缺失的空檔,也有利于保險公司類長期資金持有者投資,有利于保險公司實現資產負債久期匹配,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此外,保險公司負債證券化的債券收益較一般債券的收益高。據研究資料表明:巨災債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級的公司債券的收益要高。這樣,自然增加了證券市場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資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長期持有,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

四、結論

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保險資產證券化既相互競爭又相互補充、相互發(fā)展,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性質相同,因此彼此之間具有競爭性,但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周期長。這樣會彌補信貸資產證券化債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長期投資者參與,因而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此外,保險公司的負債證券化債券,不僅期限長,收益還特別高,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很大。這樣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繁榮。

第5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資產流動性 資本充足率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yè)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fā)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fā)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wěn)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yōu)榭稍诮鹑谑袌錾狭鲃?、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fā)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fā)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fā)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fā)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fā)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fā)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guī)模經濟。

在傳統(tǒng)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fā)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wěn)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yōu)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fā)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yǎng)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F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yè)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xù)穩(wěn)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wěn)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fā)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fā)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fā)展住宅產業(yè)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yè)銀行的流動性,優(yōu)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xù),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guī)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jiān)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yōu)樾庞蔑L險較低、收益較穩(wěn)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yōu)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fā)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fā)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yè)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yè)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jiān)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guī)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guī)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yè)銀行優(yōu)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yè)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yè)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yè)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xù)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fā)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fā)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yǎng)人才,縮小同發(fā)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yè)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tài)。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fā)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chuàng)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yè)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xù)健康發(fā)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fā)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yōu)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yè)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yè)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yè)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yè)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yè)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yè)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yè)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yè)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guī)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yè)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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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姜建清:商業(yè)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第6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融資方式,很多企業(yè),不論其規(guī)模大小,產業(yè)類別甚至其自身資信程度如何,都在試圖利用這種靈活的融資方式獲得資金。越來越多的銀行也在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途徑,將其所發(fā)放貸款中的某些壞賬風險,轉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擔此風險的融資方手中。

一般的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又能產生可預期的穩(wěn)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再配以相應的擔保升級,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過程。

資產證券化項目所設計的資產種類很多,比較傳統(tǒng)的資產種類包括房屋貸款、學生貸款、汽車貸款、貿易及應收賬款、信用卡應收賬款、設備租金等。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程序

1.確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目標資產。原則上,投資項目所附的資產只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能夠帶來穩(wěn)定可靠的現金收入,都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一般情況下,代表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資價值,但由于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它們無法獲得權威性自信評估機構授予的較高級別的資信等級,也就無法通過證券化的途徑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原始權益人將這些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目標確定要把多少資產用于資產證券化,最后把這些資產匯集組合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成功組建特別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和關鍵因素。為此,特別目的機構一般是在國際上獲得權威資信評估機構給予較高資信評定等級的投資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信用擔保公司等與證券投資相關的金融機構。有時,特別目的機構由原始權益人創(chuàng)立,但它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獨立的信托實體。

3.實現項目資產的真實出售。特別目的公司成立后,與原始權益人簽訂買賣合同,原始權益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過戶給特別目的機構。這一交易必須以真實出售方式進行,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guī)定:一旦原始權益人發(fā)生破產清算,資產池不列入清算范圍,從而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4.完善交易結構,進行內部評級。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或其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托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資金的周轉協議,與證券承銷商達成證券承銷協議等,來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然后請信用評級機構對這個交易結構以及設計好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內部評級。

5.劃分優(yōu)先證券和次級證券,辦理金融擔保。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改善發(fā)行條件,特別目的機構必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之前必須要做到破產隔離,劃分優(yōu)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進行金融擔保。

6.進行發(fā)行評級,安排證券銷售。信用增級后,特別目的機構應該再次委托信用評級機構對即將發(fā)行的經過擔保的資產證券化證券進行正式的發(fā)行評級,然后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7.特別目的機構獲得證券發(fā)行收入,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價格。特別目的機構從證券包銷商那里取得證券的銷售收入后,即按資產買賣合同簽訂的購買價格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購買資產池的價款,而原始權益人則達到了籌集資金的目的。

8.實施資產管理。原始權益人或由特別目的機構與原始權益人指定的服務公司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全部收入,將把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專戶,托管行按約定建立積累金,準備用于對投資者的特別目的機構還本付息。

9.按期還本付息,對聘用機構付費。到了規(guī)定期限,托管銀行將積累金撥入付款帳戶,對投資者付息還本。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還要向聘用的各類機構支付專業(yè)服務費。

(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問題

1.就構造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機制而言,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機構是連接投資者與發(fā)起人的中間環(huán)節(jié),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特殊目的機構,它必須具有非破產性,這包括原資產方的破產對特殊目的機構不產生影響和特殊目的機構不得因原資產方破產而主動申請自身破產或依照原資產方的要求而申請自身破產,這就是我們說的破產風險隔離原則。

2.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主要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付期與特別目的機構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相匹配都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這便是證券化下金融資產所包含的信用與流動風險,因此,信用增級就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3.資產證券化時,資產的出售均要為真實出售,以防范資產證券化下涉及的發(fā)起人違約破產風險。

(四)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狀況

1.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fā)行了以住房抵押為擔保的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開創(chuàng)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幾十年中,它不僅風靡美國資本市場,還漸漸成為歐洲、亞洲等地金融市場備受矚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資產證券化是國際資本市場流行的一種融資方式,已在許多國家的大型項目中采用。

2.國內資產證券化的起步

我國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qū)將800畝土地作為發(fā)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fā)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1998年4月13日,我國第一個以獲得國際融資為目的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率先在重慶市推行。這是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方案。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guī)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guī)定》和《資產支持證券發(fā)行登記與托管結算業(yè)務操作規(guī)則》、《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資產證券化法規(guī)制度的陸續(xù)出臺,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具備了規(guī)范運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入快速發(fā)展階段。2005年,國務院批準國家開發(fā)銀行和建設銀行進行第一批銀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化的試點,同年12月15日,其產品“開元”ABS和“建元”MBS同時發(fā)行(分別發(fā)行41.77億元、30.17億元),并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471.51億元,在深滬兩交易所上市的企業(yè)證券化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164.05億元,比2005年的99.4億元大幅增長了65.04%。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發(fā)行的資產產證券化產品,總規(guī)模為123.7988億元,比2005年的71.7727億元,大幅增長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fā)行規(guī)模達471.51億元,包括由8家券商發(fā)起的9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約263.45億元,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9月發(fā)行的CMBS跨國資產證券化產品11.52億元,深國投10月發(fā)行的準ABS信托產品0.8億元,建行和國開行發(fā)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129.2415億元,信達和東方AMC公司12月發(fā)行的約66.5億元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國際上廣泛流行的融資方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也在探索中前進。但是,由于我國法律的限制,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必須選擇一種合適的模式去避開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第7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效應;定向增發(fā);策略建議

一、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流程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wěn)定現金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fā)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其最大的效用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流程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發(fā)起人根據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A資產的選擇要遵循3個標準,即風險分散度高,風險可測性強,風險控制性好?;A資產池也應該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以攤薄昂貴的構建費用,實現規(guī)模經濟。

(2)建立特殊目的的法律實體SPV。發(fā)起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其處于發(fā)起人和投資者之間,從事購買證券化資產、整合現金流、信用增強與評級、擔保并發(fā)行證券等一系列業(yè)務。

(3)信用增級。由于資產證券的償付依賴于被證券化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能否順利實現,對投資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風險。通過信用增級的方式,可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發(fā)行條件,降低融資成本。

(4)信用評級和發(fā)售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重要依據。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評級,進而對信用增級后擬發(fā)行的證券進行評級。評級機構還需后續(xù)跟蹤監(jiān)督,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證券評級進行調整。至此,SPV作為發(fā)行人通過銀行或證券承銷商等各類金融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5)資產池的管理與服務。SPV需要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或者專門賬戶,以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fā)行時的約定,當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guī)定在發(fā)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的多贏效應

1.發(fā)行者視角:低成本融資,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盈利能力

資產證券化,對企業(yè)要求的門檻比發(fā)行股票和債券方式相對要低。經過信用增級后發(fā)行的證券,可以使發(fā)起人取得比自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可以獲得低成本的融資機會。

資產證券化對于銀行意義尤為重要,首先,經過資產證券化,把銀行“本金+利息”這種可能長達幾十年的貸款一次性打包,作為證券產品售出,增強流動性。其次,在惜貸現象和高額儲蓄并存的局面下,用出售資產的方式分流掉部分儲蓄資金,能夠降低資金成本,增加利潤。再次,對于像住房抵押貸款和基礎設施貸款,可以通過金融創(chuàng)新工具,使長、短期資產的轉換更為便捷,在必要時對沖頭寸敞口和規(guī)避利率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改變金融資源配置結構的同時,也改變了金融風險的配置結構,實現銀行信貸風險的“減壓”。

2.投資者視角:拓寬了投資渠道,分散風險并提升收益水平

由于風險隔離制度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與發(fā)起人的信用風險隔離開來,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被真實出售給了SPV,這使得發(fā)起人的破產不會影響到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因此投資者只需要監(jiān)督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沒有必要全面監(jiān)督發(fā)起人的財務狀況,而信用增級機構和流動性便利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對資產池的監(jiān)督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對于進行中、長期投資并要求投資收益穩(wěn)定、風險較小的保險公司、社?;鸷宛B(yǎng)老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券商視角:拓展了理財業(yè)務,提供了全新的盈利機會

作為資本市場中重要的參與者和組織者,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發(fā)行及上市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券商都可以作為產品設計人、承銷商、交易商、做市商、財務顧問、投資咨詢機構、機構投資者參與資金運作,其中蘊含著極大的創(chuàng)新機會,代表了市場擴張的可行性和獲利性。

4.監(jiān)管當局視角: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jiān)督,改善了金融機構的質量

對于金融機構推出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經過信用增強和信用評級,更有利于相關資產風險的透明化,有助于金融監(jiān)管當局的監(jiān)管。而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的增強,會提升長期沉淀資產的質量,降低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危機,改善金融機構的質量。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jié)摿?/p>

我國具有龐大的適合證券化的資產,使得未來的資產證券化發(fā)展?jié)摿薮蟆?/p>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據統(tǒng)計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房地產住房抵押貸款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已成為銀行貸款的主要方向之一,特別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目前已接近20000億元大關。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長且流動性差,而住房抵押貸款的資金來源為存款負債,期限短且缺乏彈性,這類資產與負債期限的不匹配極易使金融機構陷入資金周轉不暢的困境。因此大力發(fā)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已迫在眉睫,這樣既能解決一直困擾商業(yè)銀行“短存長貸”的流動性問題,提高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的資金供給量;又能及時調整銀行業(yè)的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財務風險;還能為投資者參與房地產業(yè)提供全新的投資方式。

(2)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銀行不良資產具有“冰棍效應”,即損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加大,雖然近年來,我國商業(yè)銀行對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在加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仍較高。因此,采用資產證券化,通過結構融資安排,發(fā)行不良資產擔保證券,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則,對不良資產采用批量處置或打包出售。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將成為解決金融不良資產問題的重要途徑。

(3)全流通時代定向增發(fā)是資產證券化的創(chuàng)新舉措。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眾多衍生產品,而且還能根據我國實情進行創(chuàng)新。股權分置改革后,隨著股份全流通進程的加快,上市公司大股東采取定向增發(fā)方式將優(yōu)質資產注入企業(yè),把流動能力差的土地、廠房等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強的證券資產,實質就是大股東的資產證券化。為了確保股權利益最大化,大股東不得不考慮所注入資產的持續(xù)盈利能力,這樣,中、小股東的利益無形中得到了保護。而對上市公司而言,受讓公司的優(yōu)質資產,有助于提升其資產的協同效應,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同時也避免關聯交易,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這無疑將極大促進我國上市公司與大股東特殊關系的解決,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四、完善資產證券化融資效應的策略建議

(1)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資產證券化作為從國外引入的一種創(chuàng)新品種,其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構成要素與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存在著一些不銜接、不協調的問題。如SPV設立和“破產隔離”監(jiān)管等問題還不能完全從法律層面上得到有效保障。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實際上是一個“空殼公司”,經營業(yè)務往往僅限于證券,存續(xù)期也有限,這顯然與《公司法》的某些規(guī)定相沖突。關于“破產隔離”監(jiān)管,應考慮兩個層面:一是SPV購買的資產必須與發(fā)起人實現“破產隔離”,即這些資產不會因為發(fā)起人破產而作為清算資產;二是SPV需要與自身破產風險相隔離,即SPV不會遭受自愿的或強制性的破產,這也與現行《破產法》的規(guī)定存在矛盾。因此,我國應當在總結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和做法,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開拓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和提升質量?,F行我國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等。其中,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wěn)定性和信用能力距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而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要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yè)務,僅這些資產在種類和數量上都十分有限,況且目前資產證券化的門檻很高,只能對部分信譽高、現金流穩(wěn)定充足的大型企業(yè)開放,中、小企業(yè)則很難受益于這種融資方式。因此,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種類和提升質量已刻不容緩。

(3)打造金融機構的專業(yè)理財服務品牌。金融服務機構的主要障礙是中介機構專業(yè)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yè)服務的缺乏。目前我國金融中介機構的質量不高,且只有少數券商有資格提供服務,因為存在信用度差等問題,影響并阻礙了未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fā)展的要求。因此,隨著法規(guī)制度、市場環(huán)境的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愈發(fā)顯示出其個性化特征及其便捷的融資效應,決定了金融機構必須以全新的理財方式推出多元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竭力打造高質量的專業(yè)理財服務品牌。

主要參考文獻:

第8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立法原則 立法模式

資產證券化自從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證券化你的夢”已經成為美國一個家喻戶曉的廣告,由此可見證券化在美國的發(fā)展程度。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是一項新生事物,但是,最近幾年,已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特別是其中的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問題。我國已于2002年開始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本擬于去年開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工作因種種原因被再度擱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步品種,也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品種之一。它是指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轉讓給一家特別的專業(yè)機構(證券化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該機構以其收購的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而在資本市場上發(fā)行證券的行為。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目的是擬向縱深推行這一金融創(chuàng)新。一般說來,立法的穩(wěn)定性和滯后性往往使得既有的法律制度對金融創(chuàng)新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作用,但是,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產生又不可能都遵循“先領準生證,再出生”這樣一種模式,因此,當新事物的發(fā)展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時,法律也會承認已經改變了的經濟現實,使之合法化,并通過立法推進其發(fā)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為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在內的資產證券化立法,保障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開展是非常必要的。

一、國外的立法情況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一種債權證券化的操作,然債權證券化并非自美國始。德國民法早有證券式抵押之說。瑞士民法也有與其相當的債務證券。第一個實行證券化、也是證券化實踐最成功的美國,積極制訂法律推進了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1984年美國通過了《加強二級抵押貸款市場法案》,為所有已評級的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緊接著,證券交易委員會為抵押支撐證券降低了發(fā)行成本。1986年,國會又通過稅收改革法案,為抵押支撐證券提供了合理的稅收結構體系,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會計、稅收和法律條件,清除了以前嚴重影響交易的稅收障礙。1997年,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又放寬了對“真實出售”的認定,進一步鼓勵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除此之外,美國還擁有《不動力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等。此外,美國、加拿大、中國香港都無一例外地擁有《住房法》。法國在1988年頒布了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專門立法,菲律賓在1991年通過了名為《資產支撐證券化注冊和銷售規(guī)則》。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已于2001年6月21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臺灣地區(qū)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共計77條,對證券化資產的范圍、風險隔離、證券交易的規(guī)范、受益人會議、相關稅收、信用評級和增級等做了相應規(guī)定。

從世界各國的立法模式來看,調整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模式不外乎兩種:即分散式立法和專門的單行立法。

1.分散式立法。采分散式立法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這與其法律傳統(tǒng)有關。這些國家并無專門的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而是由多個部門法共同對資產證券化進行規(guī)制。以美國為例,1933年的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1986年的稅收改革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藍天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住房法等多個部門法分別調整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各個階段所涉及的法律關系。

2.單行立法。采單行立法模式的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日本為例,1992年通產省頒布《證券化法》,該法專門調整應收賬款的證券化業(yè)務。1994年頒布了調整不動產證券化的法律,1998年6月,日本國會又通過了關于設立特別目的實體的法律――《特定資產流動化法》,該法對最低資本金要求、稅收減免及有關法律限制作了重大調整,允許一般企業(yè)、公司設立公司形式的SPV。由此可見,日本的證券化法律是依證券化的種類不同而分別立法的,并無統(tǒng)一的資產證券化法案,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則不同。韓國于1997年金融危機后,國會于第二年9月即通過了資產證券化法律和與此相關的稅收減免控制法修正案。我國臺灣地區(qū)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也于2001年6月21日通過。

二、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的建議

在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甚至更多種類資產的證券化之前,應加強研究,結合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經驗和教訓,借鑒發(fā)達國家的經驗,盡快修改相關立法,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全面推行從法律上創(chuàng)造條件。在此筆者對這部法規(guī)做一個大膽的設想。

1.立法的指導原則。

(1)審慎安全原則。資產證券化是金融領域的一項制度創(chuàng)新,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從臺灣已有的證券案例來看,失敗者居多,這就需要我們對資產證券化模式的選擇與相關規(guī)范措施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如在基礎資產的選擇、真實銷售等問題上必須要慎之又慎,另外,還要防止房地產開發(fā)商的欺詐、倒閉等信用風險。為了防范金融領域的風險,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須要以審慎、安全為原則,依法規(guī)范眾多證券化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建立一個公平與權威的“游戲規(guī)則”,確保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操作。

(2)體現政府的政策目標。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及其他資產的證券化固然是為了解決銀行的“短存長貸”等難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但資產證券化也同時體現了國家的政策目標。比如,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看,政府推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銀行能有更多的資金提供給購房者,以便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夠利用住房抵押貸款購買住房,進而拉動經濟的發(fā)展。因此,立法應該在SPV的設立條件、運作成本、稅收優(yōu)惠等方面體現政府給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支持,體現政府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房這一政策目標。

(3)因地制宜,既要符合現實,又要留有余地。資產證券化介紹進我國國內的時間很短,目前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舶來品”與我國現實情況的結合是否融洽,有待于實踐的檢驗。綜觀世界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可謂是各具其特色,主要原因就是各國的具體情況有所差異。中國的國情比較特殊,我們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做法。欲使一個“新品種”“移植”成功,并茁壯成長,必須要因地制宜,使其本土化。因此,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立法既要符合中國的現實,又要留有余地,為將來越來越多種類的資產實行證券化留有空間,不能出現一個新事物立一個法或修改一次法律。

(4)規(guī)范操作,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市場信心。我國證券市場的不規(guī)范運作,如內募交易、證券欺詐、操縱市場等已將中國的證券市場攪得烏煙瘴氣,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不能僅僅歸咎于監(jiān)管不力、執(zhí)法不嚴,還有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的原因。上述行為已使國內投資者的信心嚴重受挫,并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護投資者,亦即保障投資,保護市場;坑害投資者,無疑是在自掘墳墓。沒有投資者的參與與支持,證券化不可能開展與進行下去。尤其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上、針對一個新出現的投資品種來說,保護投資者利益,樹立投資者信心尤為重要。保護投資者利益,取信于投資者,是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因此,資產證券化立法必須將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放在一個重要位置。

2.立法模式。我國應采取單行立法模式。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最近幾年從國外傳入的,作為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我國既有的法律制度為證券化業(yè)務留下的空間有限,不能適應證券化業(yè)務的需要;其次,我國對金融業(yè)的監(jiān)管極為謹慎,對資產證券化的監(jiān)管必然要求的更為嚴格。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我國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立法是相對空白的。盡管我們可以在現行立法中找到一些能夠準用的相關制度,但這些準用性規(guī)定的適用是極其有限的,而且也不是長久之計,何況有些制度還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形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制定專門性的法規(guī)更利于證券化的規(guī)范操作和政府的監(jiān)管。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涉及面相對較小、專業(yè)性很強的專項立法,因此,由主管部門以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為其立法即可滿足證券化業(yè)務的要求。當然,除了專門性法規(guī)之外,還應有基礎性的法律作保障,因此,還需要對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性法律做出解釋和修改,為資產證券化的推行清除法律上的障礙。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典型代表,其與汽車、信用卡等消費貸款、不良資產貸款等的證券化,在操作上并無二致,因此,為了節(jié)約立法資源,減少立法成本,我國不宜采取日本模式,而應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統(tǒng)一立法,即制定調整所有種類資產證券化的立法。

三、立法的框架

1.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總的目標、適用范圍、主管機關。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目標應是為了發(fā)展我國的國民經濟,利用證券的流動性、小額化、規(guī)格化來提高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保護投資。

資產證券化的涉及面有限,沒必要將資產證券化的程序性問題和實體性問題分開規(guī)定,因此,關于SPV的設立及證券化過程中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在本條例中一并予以規(guī)定。證券化以后,如證券的發(fā)行、上市和交易,則不必在本條例中規(guī)定,表明其由證券法調整即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專門性的法規(guī),恐難以面面俱到,因此,如果資產證券化的專門法規(guī)未予規(guī)定、而其它法律有規(guī)定的,準依其它法律的規(guī)定。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是一項金融創(chuàng)新,專業(yè)性較強,宜于由央行制定并由央行作為資產證券化條例的主管機關。

2.我國允許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范圍。這個范圍既要符合經濟現實,又要留有余地。

發(fā)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先是由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起步,而后向其它資產擴展的,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是最適宜證券化的資產。結合我國目前的市場狀況,為審慎安全起見,當前也只宜對住房抵押貸款實行證券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市場監(jiān)管能力的增強,及市場發(fā)育的完善及信用的提高,必然會有很多種類的資產,甚至現在還想不到的資產被證券化。本著既符合當前經濟現實,又為未來的發(fā)展留有余地的原則,建議立法對基礎資產范圍不宜限定過死,可在立法中規(guī)定央行的行政審批權,以適時逐步放開。

3.對SPV的規(guī)范,包括SPV的組織形式、組織章程、設立主體、設立條件、設立程序、業(yè)務范圍、對SPV閑置資金運用的限制、對其財務、運作等的監(jiān)管、SPV的終止原因及終止后證券化業(yè)務如何處理等的規(guī)范。這是資產證券化立法的重點。

SPV的設計是證券化的精彩之處,它關系整個資產證券化的成敗。在我國宜由獨立于銀行的機構充當SPV,并應有政府背景,SPV宜采取公司的形式。在SPV章程中應明確規(guī)定SPV的業(yè)務范圍、運作目標、存續(xù)期限、本息的支付方式、委托管理的機構及委托事項、SPV的終止等事項。關于SPV的設立條件,基于運作成本方面的考慮,SPV的注冊資本不宜過高,但為了樹立其信用,可以由國家為其所發(fā)證券提供信用擔保;設立程序宜簡不宜煩,但應采取審批制;央行應加強對SPV的監(jiān)督,并應通過對證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設計如成立投資者會議等機構來加強對SPV的監(jiān)督,改變單一的行政糾察式的監(jiān)督;嚴格禁止SPV從事證券化之外的任何業(yè)務,禁止SPV提供與證券化業(yè)務無關的擔保;SPV在派發(fā)本息之前暫時閑置的資金和派發(fā)本息之后剩余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國庫券和銀行的可轉讓存單,不得用于其它任何風險投資。SPV系因證券化需要而設,在SPV的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一般不得自行終止,除非司法裁決、上級政府決定其解散;SPV終止時如有未履行的證券義務的,可在征得債券持有人同意后,提前履行其義務,也可劃轉給其它的SPV。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后所得盈余,在SPV股東之間分配。但在SPV證券義務履行完畢之前,SPV的盈余資產不得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應作為SPV的資產為證券提供擔保。

4.資產證券化中SPV所發(fā)證券的性質、種類。目的是明確它是金融債券,還是企業(yè)債券,還是其它有價證券,能否適用證券法等。

在我國SPV最大可能被設計為獨立于發(fā)起人的公司,因此,SPV所發(fā)證券可以是債券,也可以是優(yōu)先股。無論是債券還是優(yōu)先股,從性質上講,都屬于企業(yè)債券或股票,其發(fā)行、上市和交易等均應由證券法來調整。

5.對發(fā)起人向SPV轉讓資產的規(guī)范。主要包括發(fā)起人轉讓資產的程序,轉讓時如何通知及例外情形等。

資產轉讓計劃應由央行審批,證券發(fā)行開始至證券本息償付完畢之前,SPV與發(fā)起人之間轉讓協議的內容不得變更。為風險隔離之目的,發(fā)起人向SPV轉讓資產應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即對證券化的資產要做表外處理,從債權也一并移轉。另外,關于資產轉讓的通知問題,如果發(fā)起人與債務人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由發(fā)起人將資產轉讓計劃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將公告寄發(fā)債務人。

6.對SPV所發(fā)行債券的規(guī)范。主要包括SPV發(fā)行債券應提交的文件、發(fā)行程序,對債券的形式要求、對債券再轉讓的規(guī)定等。

SPV發(fā)行證券除應依證券法規(guī)定的條件,提交相應的文件外,還要提交資產證券化計劃、發(fā)起人與SPV就資產轉讓所達成的協議,以及SPV與受托機構就證券托管所達成的協議、增級措施等文件。證券的發(fā)行應采取無紙化發(fā)行方式,但必須記載事項不能欠缺;發(fā)行公告除應具備其他證券發(fā)行所必須的事項外,還需公告增級措施等證券化之特殊措施。如果是記名證券,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如果是無記名證券,可通過交付方式進行轉讓;如果是以公募方式發(fā)行的,應當申請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7.對SPV所發(fā)行債券的增級、評級方式的法律規(guī)范,允許政府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依法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專業(yè)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及發(fā)起人可為SPV所發(fā)證券提供擔?;虮kU。基于SPV所發(fā)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特殊的增級要求,政府機構可以為其提供擔保。SPV對其所發(fā)證券也可通過設置優(yōu)先、次級級別或采取超額擔保的方式增強其信用。對于證券的評級,必須由央行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必要時可由國際權威評級機構來評級。

8.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規(guī)范。主要包括投資者會議的組織、召集、會議決議的作出,投資者的權利及權利行使,對中小投資者權利的保護及對持份較多的投資者(類似公司大股東)權利的限制等規(guī)定。

資產證券化不應只采取行政糾察式的監(jiān)督,還應給投資者設置一些權利,啟動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以真正實現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投資者有權組成投資者會議,應當由投資者會議選派代表與金融監(jiān)察機構一起監(jiān)督SPV的運作。SPV或投資者代表應當定期召集投資者會議,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召集投資者會議。參考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及大股東權利限制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會議的表決和對投資額較多的投資者權利的限制做出規(guī)定。

9.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處理和稅收問題的說明,如稅收是否優(yōu)惠,怎么優(yōu)惠,SPV的收益如何分配等。

SPV作為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應適用銀行業(yè)的營業(yè)稅稅率,對證券轉讓的印花稅應依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征收。這是因為營業(yè)稅是一個企業(yè)開業(yè)的基本稅種,應依法征收,以避濫設企業(yè)之嫌。而交易的印花稅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為了增強第三人的責任心,應予征收。但對資產轉讓的稅賦、不動產抵押轉讓所生稅費、SPV與投資者利得的所得稅等應予減免。SPV因證券化所生之收益如果用于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住房貸款,對其資本利得繼續(xù)免征所得稅。

10.對涉外資產證券化做出規(guī)范,如對境外設立的SPV的管理,是否允許SPV向境外投資者發(fā)行證券,以及相關的外匯問題。

著眼于證券化的國際化趨勢,法律應保留一定空間,使其具有彈性。因此,我國立法應對涉外的資產證券化做出規(guī)定,允許境外設立的SPV在中國從事證券化業(yè)務,也應允許國內的SPV向境外投資者發(fā)行證券。但是考慮我國證券化發(fā)展程度,目前又不宜于開放這些領域,因此,可在立法中規(guī)定涉外證券化業(yè)務嚴格的審批程序,通過行政審批適時放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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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范文

一、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理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個過程,主要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使其具有流動性。顯然,資產證券化是通過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發(fā)行證券籌資的一種直接融資方式。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分為兩個級別。一級證券化主要是指商業(yè)票據、公司債、股票等,二級證券化則是所謂狹義的資產證券化。這里所討論的是二級證券化。在證券化過程中,主體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缺乏流動性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附息證券。所以說這既是一種融資方式,又是一種融資技術,也可說是一種工具。人們把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進行適當組合,并轉化為一種更自由地在資本市場上發(fā)行和出售的融資工具。當人們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穩(wěn)定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通過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發(fā)行可供資本市場投資的證券,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就是資產證券化。

一個完整的證券化融資的大體流程有五個步驟:第一步,發(fā)起人(sponsor)把應收帳款即要證券化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機構主動購買可證券化的資產。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匯集成資產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夠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資的標準化證券。第三步,信用增級。通過金融機構擔保,使證券在違約時投資者能得到補償。第四步,信用評級。由專業(yè)的評級機構對證券產品的優(yōu)劣作出判斷。第五步,證券的發(fā)售和售后服務。以該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fā)行有價證券融資,一般由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承擔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的職能,發(fā)行證券,最后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fā)行的有價證券。這五個步驟完成了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其流程如圖1。

在資產證券化的因素構成當中,監(jiān)視資產池運行狀況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機構,稱為服務人(servicer),服務人一般由發(fā)起人擔任,為了更有效監(jiān)督服務人行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監(jiān)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資者的代表,承擔關注資產池運營狀況,監(jiān)督服務人行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從這一過程中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與傳統(tǒng)證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傳統(tǒng)證券化是企業(yè)在證券市場上發(fā)行股票或企業(yè)債券,以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是在已有信用關系,如貸款、應收賬款等基礎上產生的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這樣的資產證券化有效分擔和降低了各種金融風險,極大的提高了金融機構的資本運營能力,而且還通過對初級產品的加工,提高了貸款組合的質量,規(guī)避或分散了各種風險,使證券的擔保人和投資人等眾多市場參與者都能從中獲得可觀的經濟收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經濟效應

資產證券化的各方都可以產生收益。發(fā)起人可以在應收帳款的出售和融資途徑得到好處。當它真實出售應收賬款時,獲得了資金流動性,使可能出現的風險轉移了。特別是一些流動性不足或明顯短缺的公司企業(yè),重要一條就是補充流動資金。而流動性還具有投資和贏利的機會,商業(yè)銀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貸款獲得的資金再貸款,以放大自己的獲利能力。在融資途徑方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融資,這就讓投資者如企業(yè)等多了一種融資方法的選擇。以往只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途徑的增多,可以改善選擇方的福利。實際上,資產證券化使參與各方都能獲得收益。SPV作為中間人,在投資者和發(fā)起人之間,承擔橋梁作用。SPV的運作,讓投資者獲得投資機會,讓發(fā)起人獲得融資,而它自己則收取服務費用;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商,如投資銀行,也經過自己的專業(yè)服務,拓展業(yè)務范圍,獲得服務收入;評級機構憑借專業(yè)技能,給證券進行客觀評級,也獲得服務收入;增級機構起著分擔投資者風險的作用,因而也獲得風險承擔的補償;服務人和受托人則是由自己的業(yè)務,借助信息優(yōu)勢和和規(guī)模效應,為投資者提供售后服務,因而也獲得一定的收益,投資者主要是多了風險少的投資機會,因而獲得更多的福利機會。這樣所有各方都在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獲得收益,這就符合了經濟發(fā)展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完成了風險在交易各方之間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獲得一定程度的好處,并促進了金融經營的分工協作,形成規(guī)模經濟,這顯然是一個帕累托改進,提升了效率。

上述討論的資產證券化經濟效益是理想狀況下的結果。當然,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著不少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有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波動。就是說,如果某個因素或結構體,出于貪婪本性,為利潤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線,背離了游戲規(guī)則,就會導致正常秩序發(fā)生動蕩,引起反應,導致經濟危機。

以評級機構為例,說明違例所導致的不同結果。評級機構主要承擔對證券資質的評級,如果它能發(fā)揮自己的職責,能客觀作出評價,以確保其沒有問題,達到必要的投資等級,那么,投資者的風險就會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如果它沒有正確評價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夠的激勵無法作出客觀判斷,評級機構就會面臨囚徒困境難題,影響它的正確評級判斷。假設市場上只有A、B兩家評級機構,如果他們都堅持客觀評價,或都隱瞞事實,它們就可能平分市場份額;如果其中一家堅持客觀評價另一家隱瞞事實,隱瞞者將獲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場上的這兩家評級機構形成的支付矩陣如圖2所示。 

在這個矩陣格局中,兩家評級機構可能存在著一個占優(yōu)勢的策略,即兩家都選擇隱瞞事實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這就會使投資者蒙受損害。這類狀況在實際中確實存在。事實證明,幾年前的次貸危機爆發(fā)造成巨大災難,其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評級機構沒有履行好作為獨立機構的應有職責,反而有欺詐行為,它們的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資產證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與魔鬼并現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別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規(guī)律有一條:在短期金融市場運作中會加速貨幣流通,從而促進了產出的增加,而在長期行為中則會引起通貨膨脹,導致產出的波動。對于這些問題,如果能找到資產證券化的缺陷,創(chuàng)新方法應對之,改進其運行機制,就有可能盡量規(guī)避和控制風險,特別是遏制行為人的貪婪,促成資產證券化的優(yōu)勢和功能上揚,控制其金融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前景

近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fā)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資者、發(fā)起人和廣大業(yè)者,都獲得了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效益。數據統(tǒng)計證明,我國融資規(guī)模急劇擴張,這與資產證券化是分不開的。圖3揭示了我國十年來的各種融資的規(guī)模狀況。但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爆發(fā),同時受國內宏觀經濟金融政策調整影響,近年來,監(jiān)管機構出于審慎原則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擔憂,延緩了市場發(fā)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暫停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近年來,相關活動開始恢復,現在已有住房貸款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學生貸款證券化、商用農用醫(yī)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設備租賃費證券化等,各類銀行也增加了相關的經營內容,多種模式并行。諸多的活動進展,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增加了金融產品的種類,促進了金融創(chuàng)新。

事實上,我國資產證券化未來發(fā)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們既不盲目樂觀,超越市場發(fā)展實際急于冒進,也不能因噎廢食,顧忌金融危機而放棄資產證券化進程。這主要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優(yōu)勢是明顯的,其存在的風險,業(yè)經諸多因素的優(yōu)化,是盡可能得到控制的。當前及今后一個較長的時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繼續(xù)呈現如下趨勢。

(一)強化實踐,提升認識 加強實踐和認識提升,為的是因應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巨大促進作用和存在的問題,使人們感受到,在金融市場上,必須把握其利弊,有效運作,完善機制,才能逐步做大這一交易,推進經濟社會發(fā)展。如上所述,我們可概括出資產證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資渠道,能使企業(yè)獲得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能夠高尚企業(yè)處境,增加企業(yè)流動資金。二是刺激市場發(fā)展。特別是充實商業(yè)銀行本金,改善其經營狀況,同時能刺激消費,促進產業(yè)發(fā)展。三是實現風險的再分配,讓風險大家分擔,因而能促成市場發(fā)展平衡,實現帕累托改進,促進分工協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評級機構面臨博弈難題,它總是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視投資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為能促進貨幣加速流通,長期則可能會引起通貨膨脹,引發(fā)金融危機。對這些基本的利弊態(tài)勢,必須明確了解,以利決策,推行資產證券化,促其健康發(fā)展。

(二)增加資產證券化發(fā)起機構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融資創(chuàng)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銀行和大型商業(yè)銀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業(yè)銀行也可以采用。當前,我國大銀行資金充裕,中小商業(yè)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仍比較大,受業(yè)務規(guī)模和融資渠道的局限,我國中小商業(yè)銀行核心資本不足的問題更為突出。在資金來源、資本金方面的壓力更大、緊迫性更強,中小商業(yè)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wěn)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為此,未來推行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城市銀行、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三)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持續(xù)拓寬 近年來,我國已廣泛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等方面的試點。隨著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從優(yōu)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包括消費信貸的證券化、應收賬款的證券化、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和保險風險的證券化等,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信貸資產向非信貸資產擴展。

(四)擴大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 沒有投資群體,資產證券化是搞不起來的。把投資者激勵起來,使之參與到資產證券化進程中去,這是今后一段時期有關部門的重要任務。這需要培植市場,培育投資者。從國際市場的情況看,保險公司、養(yǎng)老基金、共同基金、銀行、貨幣市場基金、REITS、儲貸協會等機構投資者日益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要參與的市場主體。而我國正在與國際市場接軌,市場經濟、金融市場在逐步成熟,資產證券化投資群體逐步擴大,是一重要趨勢。

(五)完善資產證券化機制,防控金融風險 為了避免資產證券化的弊端,規(guī)避和防范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加強管理,致力于相關機構的資質提高,提升從業(yè)者的道德素質,通過社會風尚培植、職業(yè)教育和法律規(guī)范,推進金融市場文明建設,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規(guī)避和方法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

總之,作為一種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優(yōu)勢和推進金融市場、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功能作用是明顯的,其對市場各方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可觀的。同時又存在著各種風險。發(fā)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務必明確這些客觀事實。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尚在發(fā)展初級階段,機制建構、制度保障、法治規(guī)范和服務質量等,都屬于肇始階段,還需要政府部門和廣大業(yè)者共同努力,營造資產證券化發(fā)展的完備條件和良好環(huán)境。而執(zhí)著努力的結果會促成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蓬勃發(fā)展,其趨勢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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