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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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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申請書

第1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尊敬的學校領導、老師:

我叫xxx,是xx學院xx級電子商務x班的學生,家住湖北省xx市xx鎮(zhèn)xx村,那里是個空氣清新毫無污染的地方,可是那里無論是經(jīng)濟還是交通都是那樣的落后,對我而言,出生于貧困的農村再加上家庭狀況的不景氣,只有好好讀書沖破現(xiàn)狀才是唯一的出路。我們一家四口人,父母是地道的農民,爺爺在很早就已經(jīng)病故,留下奶奶一個人,而奶奶現(xiàn)在也是重病癱瘓在床,不能動,吃喝等都需要有人在旁邊照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母親則一邊照顧奶奶,一邊操持家務,再加上母親也是體弱多病,所以全家的經(jīng)濟來源就靠父親一人辛苦種田和農閑之時出門給人幫下工。

我們家地勢較低,夏季多雨時廚房還會被淹沒,而每到下雨,家里的盆啊桶的都要被水滴的丁冬的響,父親開玩笑卻滿是無奈的地說:“外面下大雨,屋里下小雨,家還演奏著交響曲。”可是我聽著心里酸酸的。

進入大學深造后,家庭生活負擔進一步加重,經(jīng)濟上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在進入大學以后,我都一直堅持在課余時間做兼職來賺取自己的生活費以減輕父母的壓力。

我平時生活習慣良好,無不良嗜好,團結同學,樂于助人,學習成績優(yōu)秀,為了能夠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學業(yè),也為了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故備此文學校領導,老師,證明本人家境貧困,特此申請校貧困生,懇請學校能夠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X年10月8日

貧困生認定申請書范文(二)

尊敬的院領導:

您好!

我叫***,來自**學院XX級**班,XX年我有幸考入**大學,成為其中的一員,如今自己已是一名大三的學生。在過去的三年中,家庭經(jīng)濟條件的限制,培養(yǎng)了我勤儉節(jié)約,自強不息的精神。自XX年開始,家里因病、因災致困,欠下十幾萬元的債務。家庭缺少勞動力,生活愈發(fā)拮據(jù),但在學校和社會的幫助下,自己像一顆樹苗般茁壯成長著。在自己尚未具備經(jīng)濟能力前,希望學校和社會能再次對我伸出援助之手,幫我和我的家庭共度難關。 本人來自偏遠、交通不便的婁底與邵陽的交界地帶——雙峰縣——省級貧困縣,家境本來就貧寒,可是天災人禍接踵而至,讓我的家庭雪上加霜,困苦不堪。 XX年,家父在湘雅二醫(yī)院被確診為極為罕見的血色病,并患有由血色病引發(fā)的繼發(fā)性糖尿病以及其它多種并發(fā)癥:糖尿病視網(wǎng)膜病變、糖尿病周圍神經(jīng)并發(fā)癥、肝硬化、代謝性心肌病等,經(jīng)常住院于湘雅等醫(yī)院治療,且須不間斷得使用非常昂貴的去鐵胺和賴脯胰島素注射液等藥物,花費了巨額醫(yī)療費,不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積蓄,還向各處親戚朋友借了數(shù)萬元錢,致使家庭負債累累。 父親患重病后失去勞動力,全家4口人的生活來源僅靠其母親做打火機的微薄收入,每月工資大概為600至800元,而家父每月平均醫(yī)藥費就要500元,此外,家里還須拿出一部分金錢來供我年幼的妹妹上學。而現(xiàn)在家里唯一的勞動力——母親也由于生活沉重的壓力,

加上日夜勞作,身體狀況也大不如從前了。 可是屋漏偏逢連夜雨,就在父親身患重病后,一場狂風暴雨致使家里本已年久失修而破爛不堪的土磚房屋倒塌,為了有個地方住,無奈之下,又向各處親戚朋友苦苦哀求,借了約十二萬元債款重建房屋。 在家庭稍趨安定之時,天有不測風云,XX年夏天,家父不慎跌倒,在湘雅二醫(yī)院確診為勁椎斷裂,須手術治療,否則時刻有生命危險,但此時家里再也拿不出高昂的手術費,家父不得不回家養(yǎng)病,我雖然已將自己所獲得的助學金大部分寄回家給父親買藥,但終究只能杯水車薪。 盡管貧困的家庭讓我肩負重壓,但我始終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tài),自立自強默默地奮斗著。從入學伊始,我便從事各種兼職工作來減輕生活壓力,如送外賣、發(fā)傳單等等。在做兼職的同時,我還積極參加學校、學院、班級和社團等多種活動,并參加過學院學生會競選,擔任過班級班干部和社團理事干部,為自己所在的集體奉獻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同時鍛煉自己的各方面能力。當然,作為學生,我從未忽視過自己的本職工作,一如既往得刻苦努力學習,學業(yè)成績也一直在班級名列前茅,并在XX-XX學年里獲得了專業(yè)二等獎學金。 如今,我已從一個無知的少年逐漸成長為對社會有用之才,我深知自己現(xiàn)在的這一切都源于學校和社會的無私幫助,在此我真誠地感謝學校和社會對我的關心與愛護,感謝學校和學院領導對我的幫助和照顧。也再次懇請學校繼續(xù)予以幫助,讓我能繼續(xù)在這求學之路上奮斗下去,他日有成必將回報學校和社會。

最后感謝學校領導審批我的材料。

此致

敬禮!

第2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關鍵詞:人臉;識別;視頻;專利

1 概述

人臉識別,是基于人臉的面部特征進行識別的一種生物識別技術,通過攝像機等圖像采集設備采集含有人臉的圖像或者視頻流,然后在圖像中進行人臉檢測和人臉跟蹤,進而對檢測到的人臉進行臉部相關的一系列相關技術。隨著計算機技術和光學成像技術的發(fā)展,人臉識別技術快速發(fā)展。同時,伴隨著人工智能、機器學習、視頻圖像處理等多種專業(yè)技術的發(fā)展,人臉識別技術在各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發(fā)展,逐步走向實用化。由于視頻監(jiān)控的快速普及,以及眾多的視頻監(jiān)控應用需求,人臉識別被用于實現(xiàn)快速身份識別,作為生物識別技術被廣泛用于政府、銀行、電商、安全等領域,也被應用在企業(yè)和住宅安全、公安領域、信息安全等更多的領域[1-2]。

2 樣本數(shù)據(jù)采集

為了獲得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的專利申請情況,通過中/英文關鍵詞和分號,在DWPI數(shù)據(jù)庫中進行檢索,進行適當?shù)娜ブ厝ピ?,?shù)據(jù)采集的時間范圍覆蓋1981-2015年的專利申請[3-4]。

檢索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3月2日。由于未申請?zhí)崆肮_的發(fā)明專利申請通常在申請日之后18個月才公開,由此將導致部分的專利申請(如2014年9月之后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由于未公開而不在本次文獻采集之列。本文最終獲得專利文獻共1614篇,并在此基礎上進行統(tǒng)計分析??紤]到專利申請需要18個月的公開時間以及檢索數(shù)據(jù)庫的更新速度,2014、2015年的部分發(fā)明專利申請還無法統(tǒng)計。因此,2014和2015年的樣本數(shù)據(jù)可能不夠全面,為了嚴謹起見這部分數(shù)據(jù)在下面的分析中僅作為參考。

3 人臉識別在視頻領域的專利申請量

在DWPI數(shù)據(jù)庫中獲得已經(jīng)公開的專利申請,統(tǒng)計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相關專利,其申請數(shù)量隨年代的變化情況結果如圖1所示。

圖1為全球和中國有關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的專利申請量趨勢統(tǒng)計結果圖。從圖1所示的專利申請量趨勢看,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技術的專利申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萌芽期(1981年至2000年):從圖1中可以看出,國外從事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的研究和實踐較早,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開始出現(xiàn)了專利申請,但由于計算機技術并未大規(guī)模發(fā)展,該方面僅有零星稀少的專利申請,僅有部分年份有幾件專利申請。由于這一時期人臉識別技術還未成熟,國外企業(yè)還未將中國作為重要戰(zhàn)略市場,國內企業(yè)和科研機構的技術水平相對落后,還沒有出現(xiàn)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技術領域的相關專利申請。到了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尤其是從1995年的智能化的視頻技術的到來,人臉識別應用在視頻領域的專利申請量開始增長,并且每年都成較快的發(fā)展趨勢。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期,中國的計算機技術和視頻技術也迅速發(fā)展,從1993年開始,中國也開始出現(xiàn)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的專利申請。

(2)緩慢增長期(2001年到2006年):這一階段,人臉識別開始正式投入商用,以及視頻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人臉識別在視頻技術領域的應用日益廣泛,全球和中國該方面的專利申請量都在快速增長。國外企業(yè)開始紛紛加緊在中國的專利布局。

(3)快速增長期(2007年至今):隨著世界各國對視頻技術的重視以及人臉識別技術的日益成熟,人臉識別技術在各個領域有了廣泛應用,尤其在視頻技術領域,以用于視頻安全監(jiān)控、身份認證、人臉追蹤等,具有巨大的研發(fā)價值和商業(yè)潛力,使得智能視監(jiān)控和身份認證技術更加智能化、更準確,甚至三維視頻技術的出現(xiàn),視頻人臉技術將會進入下一個快速增長的階段。這一時期,國內外專利申請量增長迅猛,并在2013年申請量分別都達到了峰值。這一時期,國內企業(yè),如中星微電子、上海銀晨、騰訊、蘇州福豐科技等迅速崛起,各科研院校如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學等也加大了人臉識別領域的科研投入,紛紛投入到專利申請大軍中來,國內企業(yè)的專利保護意識逐漸加強,促進了申請量的增加。

4 思考和總結

根據(jù)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人臉識別在視頻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量正在快速增多,正處于迅速增長期。我國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市場之一,國外企業(yè)對于中國視頻人臉識別市場虎視眈眈,中國面臨機遇和挑戰(zhàn),應該加大科研投入和研發(fā)力度。

參考文獻

[1]徐曉燕.人臉識別技術綜述[J].電子測試,2015(10):30-35.

[2]嚴嚴,章毓晉.基于視頻的人臉識別研究進展[J].計算機學報,2009,32(5):878-886.

第3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委托流程

1、 簽訂協(xié)議,預付核名費兩百元作為定金;

2、 領取工商登記表格、準備注冊所需要材料;

3、 名稱預先核準(代辦,2個工作日);(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我們準備)

4、 銀行開立驗資帳戶,以股東的名義存入驗資款;(時間客戶決定)

5、 入資,驗資(代辦,2個工作日);

6、 向工商局申報注冊、刻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稅務登記證;(代辦,3個工作日后),全部證照辦完;

7、辦照完畢,領取委托的執(zhí)照等證件,并結清費用;

8、開立銀行基本帳戶(3個工作日);轉出注冊資金;(時間客戶決定)

9、最后由提供后續(xù)增值服務,兼職會計;代辦建筑資質;商標注冊、建立新公司網(wǎng)站等;

需要做的事項

1. 提交公司的名稱:3-5個名稱字號(最好3個字以上);

2. 提供股東身份證明材料:

a.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

b.企業(yè)法人股東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鮮章;

3、準備注冊資金存入新公司開戶銀行的驗資帳戶內;

3. 親筆簽名:章程、企業(yè)設立申請表、委托書等材料上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體股東、董事、監(jiān)事的親筆簽名;

4. 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公務員、以前注冊的公司被吊銷執(zhí)照的人員不能擔任

5. 注冊場所地址證明:(如果沒有可以免費為客戶提供)

6.擬定公司經(jīng)營范圍。

自己到工商局辦理的注冊程序

1.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字號、授權書、委托書等相關材料,股東或者有資格的人申請公司名稱;

2.領取《企業(yè)設立申請書》;經(jīng)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前置審批;

3.股東之一到銀行開立驗資專戶 ,辦理入資手續(xù);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4.向工商局遞交合格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后交納登記費并領取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5..到銀行開立企業(yè)銀行基本帳戶;辦理網(wǎng)上報稅和稅款扣繳協(xié)議;轉出注冊資金。

6.工商局注冊公司程序完成,可以開業(yè)經(jīng)營;涉及后置審批或財產(chǎn)轉移的,辦理相關手續(xù)。

7.聘任會計,將公司的稅務、記賬等事宜交與會計辦理。

8.請注意節(jié)約開支,創(chuàng)業(yè)不容易,但是請不要使用假發(fā)票做賬,如果貴公司的財稅支出比較大,請咨詢稅收籌劃方面的專家。

注冊成功后客戶所得證照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驗資報告書;

5:公司章程;

6:銀行進帳單或現(xiàn)金交款單原件

第4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復議審理中的答復

根據(jù)《海關行政復議辦法》規(guī)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要在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發(fā)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的10日內,向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這就保證了申請人能夠及時了解復議機構在接受復議申請后所做的工作,也能夠在盡早的時間內看到被申請人對自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一些狀況。也就是說,被申請人在正式收到復議申請之后,必須盡快作出答復,整理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向復議機構提交。復議答復書不能隨意書寫,要根據(jù)申請人復議申請書提出的要求、說明的理由,逐一答復。

首先要有被申請人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職務;其次要寫明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經(jīng)過、證據(jù)、理由以及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再次要對申請人復議申請的要求、事實、理由逐條進行答辯和必要的反駁舉證;第四要有自己的觀點,即對有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建議維持、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建議駁回復議申請,進行復議調解等;第五要寫明作出復議答復的時間。除了答復書之外,被申請人還要與答復書一起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這些證據(jù)和依據(jù)一定要是當初的證據(jù)和依據(jù),不能事后補充證據(jù),也不能事后再去找依據(jù)。提交的證據(jù)和依據(jù)應當裝訂成冊,不能零亂,方便申請人查閱。海關復議機構在收到被申請人答復書及有關證據(jù)和依據(jù)之后,要在7日內,將上述材料發(fā)送申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申請人能夠盡快了解被申請人的意愿,方便其在復議機構審查復議案件時,有針對性地提出不同意見,也是海關在復議工作中加強透明度的措施之一。

海關審理復議案件采用合議方式的要求

《海關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要求,海關審理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即除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以外,其他的案件都要3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合議小組,集體決定如何開展對案件的審查、作出復議決定等。這里應明確以下問題:

關于合議人員的組成

一般情況下,海關辦理復議案件的合議人員都是復議機構的專職復議人員。但是,由于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也決定了海關在處理這類復議案件時,考慮在合議人員中增加掌握這方面知識的專業(yè)人員。如海關商品歸類案件、審價案件、涉及商品原產(chǎn)地的案件等。專業(yè)人員參與審理這類復議案件,可以為最終作出復議決定提供專業(yè)知識方面的幫助,更有利于妥善處理紛爭。因此,海關復議機構聘任或者特邀具有上述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參加到合議中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聘任和特邀有關人員時應當考慮不能聘任或特邀被申請人所屬單位的人員擔任合議人員,否則就會變成自己審查自己的案件了。

關于合議人員的分工

合議審查復議案件應當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一名主要審查人員,該名人員即該復議案件的主要經(jīng)辦人,由他(她)具體負責對復議案件的事實進行審查,并且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的真實性和適用法律的準確性承擔責任。在辦理復議案件過程中,該名主辦人員同時負責就有關事項通知申請人、第三人及被申請人,同時也就某些事項負責協(xié)調。除了主要審查人員之外,復議機構還要確定另外兩名合議人員,主要職責是根據(jù)復議查明的事實,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擬出合議意見,并對該合議意見的正確性負責。在復議審查過程中,合議人員要積極主動配合主要審查人員,做好協(xié)助工作;在對案件合議過程中,應當提出自己對案件處理的明確意見;同時對案件是否維持有一票表決權。

關于合議審查的方式

合議審查復議案件主要采取調查取證的方式。當復議機構受理復議案件后,首先應核實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適用依據(jù)是否準確。上述工作,一方面要仔細審核原來的書面材料,另一方面要就某些疑點問題走訪有關部門或者個人,了解情況。同時,還要充分聽取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的意見。合議人員在調查了解情況過程中,可以請有關人員到海關辦公場所進行,也可以到被調查人員所在地進行。調查過程中海關調查人員要出示調查證件,向被調查人表明身份。同時要對調查過程逐一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員共同簽字確認,作為證據(jù)材料予以保存。合議人員在調查過程中,還可以查閱、復印、調閱涉及案件的某些關鍵材料;調查人員的人數(shù)不能少于2人(在合議人員的3人中調配)。合議人員在對案件情況進行調查中,還會遇到一些專門事項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送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般情況下,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申請復議機構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是,海關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第三人承擔;鑒定時間不能計算在復議審理期限內(如鑒定耗時15天,在復議期限中就要扣除15天);鑒定機構一定是國家認可的鑒定機構(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海關化驗中心等)。

關于合議人員的回避

海關復議機構確定復議案件的合議人員之后,申請人、第三人,包括被申請人有權對該人員是否有資格合議案件提出不同意見。回避有三種提出渠道:一是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如果認為合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復議案件的,可以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同時應當說明理由;二是合議人員認為自己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三是當復議機構負責人發(fā)現(xiàn)合議人員有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指令合議人員回避。當以第一種渠道提出回避申請時,申請人、第三人、被申請人要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復議機構要對該理由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不接受其要求回避的申請。當然,對于合議人員主動提出回避申請的,復議機構負責人也要認真核實有關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對于回避的審查,按照海關上級批準的原則,復議人員的回避由復議機構負責人批準,復議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5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規(guī)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本規(guī)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第四條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yōu)先立案,優(yōu)先審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經(jīng)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chǎn)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發(fā)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yè),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發(fā)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fā)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jīng)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fā)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或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仲裁委員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第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請撤銷。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處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條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辦事機構負責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案件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jù)。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調查取證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配合。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中涉及證據(jù)形式、證據(jù)提交、證據(jù)交換、證據(jù)質證、證據(jù)認定等事項,本規(guī)則未規(guī)定的,參照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仲裁期間的計算和仲裁文書的送達方式,仲裁委員會可以參照民事訴訟關于期間的計算和送達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案件處理終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jù)、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zhí)等。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內容,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人查閱、復印。

第二十七條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仲裁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jīng)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zhí)。

第三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第三十一條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符合第三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不應當受理的,除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應當撤銷案件,并自決定撤銷案件后五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第三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五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

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二節(jié)開庭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九條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仲裁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條因出現(xiàn)案件處理依據(jù)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xù)處理并裁決。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就該部分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可以先行出具調解書。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仲裁庭裁決案件時,裁決內容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應分別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救濟權利。

第五十條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五十一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當事人權利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對于權利義務明確、事實清楚的簡單爭議案件或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并可在庭審程序、案件調查、仲裁文書送達、裁決方式等方面進行簡便處理。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依照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6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guī)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業(yè)余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guī)劃、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guī)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ㄗ灾螀^(qū)、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yè)、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四)指導、監(jiān)督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五)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做出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藝術考級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

(二)審批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三)審批藝術考級機構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委托的考級承辦單位;

(四)審批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考級簡章;

(五)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guī),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f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jiān)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七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

第八條下列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一)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高職學校);

(二)中國文聯(lián)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lián)合會所屬的專業(yè)協(xié)會;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yè)與其主要業(yè)務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

(四)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五)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lián)所屬協(xié)會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經(jīng)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文化部審批;其他單位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同意的,核發(f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yè)、招考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shù)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開辦資金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guī)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到當?shù)厝嗣裾飪r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shù)匚飪r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三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xù)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部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yè)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yè)職稱;

(二)具備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yè)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jīng)歷;

(三)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y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考級簡章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內設置考場。下列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報經(jīng)文化部核準,可以跨?。ㄗ灾螀^(qū)、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一)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

(二)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

(三)中國文聯(lián)所屬協(xié)會;

(四)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

(五)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跨?。ㄗ灾螀^(qū)、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可以委托當?shù)貑挝怀修k。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yè)相關的業(yè)務;

(三)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具備良好的社會信譽。

承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的合作協(xié)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藝術考級機構。

禁止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jīng)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yè)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yè)考級的考官不得少于2人。

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做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jiān)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jīng)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zhí)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jīng)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五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yè)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fā)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發(fā)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審批機關和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證書由文化部統(tǒng)一規(guī)格,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監(jiān)制,藝術考級機構印制。

第二十七條審批機關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年檢制度。文化部負責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的年檢工作。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開辦藝術考級工作情況的總結;

(二)藝術考級機構和藝術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以及考官變動情況、考級場所條件現(xiàn)狀等;

(三)考級收費收支情況;

(四)繳稅證明;

(五)審批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年檢合格的,可繼續(xù)進行下一年度的藝術考級工作。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停止藝術考級活動,限期整頓;連續(xù)2次年檢不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并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jīng)批準擅自或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退還其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考級簡章的;

(二)未經(jīng)批準,擅自跨?。ㄗ灾螀^(qū)、直轄市)設置考場的;

(三)未經(jīng)批準,委托其他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四)委托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

(五)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發(fā)放的藝術考級證書名單不報備案的;

(二)自行發(fā)放不符合統(tǒng)一監(jiān)制規(guī)格的考級證書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要求報送年檢材料或報送虛假材料的;

(四)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經(jīng)批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重新辦理核準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四條外國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藝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7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規(guī)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本調解規(guī)則以憲法、調解法等相關法律為根據(jù),結合本會調解實踐經(jīng)驗與實際狀況制定。

第二條、 本調解規(guī)則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調解活動中的各項權利,保證調委會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準確提出調解意見,說服、教育職工和居民自覺遵守法律,促使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時調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與社會和諧穩(wěn)定。

第三條、 本會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行政、刑事等專屬管轄外的一切矛盾糾紛,適用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凡在本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本規(guī)則。

第五條、 經(jīng)本會注冊登記并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的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并達成調解協(xié)議,方可以本會名義出具調解書。

第六條、 經(jīng)本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

第七條、 經(jīng)本會聘任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應根據(jù)自愿、合法原則進行調解,必要時也可主動進行調解,保障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與地位平等。對出具的調解書有義務督促履行。

第八條、 調解矛盾糾紛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調解權利。

第九條、 本會是在區(qū)司法局和區(qū)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jié) 層級管轄

第十條、 基層調解小組調處所在單位(村)的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調委會調處下列矛盾糾紛

(一) 基層調解小組申請移交的矛盾糾紛

(二) 在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矛盾糾紛

(三) 認為應當由調委會調處的矛盾糾紛

(四) 跨轄區(qū)或受委托調處的矛盾糾紛

第二節(jié) 區(qū)域管轄

第十二條、對申請人提請調解的矛盾糾紛,被申請人與其屬同一單位,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處;不同單位則由被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處,申請人所在單位調解小組(員)協(xié)助調處。

第十三條、雙方或一方不在轄區(qū),申請人提請調解,被申請人同意調解的,由本會進行調處。

第三節(jié) 移送和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所在單位不易調解的,由本會調處或指定其他調解小組(員)調處。

第十五條、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認為案情重大復雜或需要本會調處的,可申請移交本會處理;本會有權處理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負責調處的矛盾糾紛,也可把自己負責處理的矛盾糾紛交由基層調處。

第三章調解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或基層單位調解小組(員)調解矛盾糾紛,由調解員組成合議調解庭或調解員獨任調解。

第十七條、本會設專職首席人民調解員,擔任合議調解庭首席,并指導各調解庭、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調解小組長參加合議調解庭的,由其擔任首席調解員,調解意見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出具,意見各一則按首席意見出具,但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八條、調解員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

調解員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偏袒一方當事人,不得侮辱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

違反如上調解紀律,由本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罷免或解聘。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條、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人近親屬;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調解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二十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告知指定調解員或在開始調解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調解后知道的,也可在協(xié)議達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人員在本會作出是否回避決定前,應暫停本案調解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在申請?zhí)岢龅漠斎罩吝t不超過二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第五章調解參加人

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矛盾糾紛調解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調解,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調解。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jù),進行辯論,接受或不接受調解意見及請求自行和解。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放棄或變更調解請求,被申請人可承認或反駁調解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請求標的是共同的或是同一種類、本會認為可以合并調解并經(jīng)當事人同意,為共同請求調解人。

共同請求調解人對調解請求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參與的調解行為經(jīng)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的承認,對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發(fā)生效力;對調解請求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參與調節(jié)的行為對其他共同請求調解人不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調解請求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經(jīng)一致同意并確認,可推選代表人進行調解,代表人變更、放棄或承認對方請求,達成和解協(xié)議,必須經(jīng)被代表人同意。

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請求,第三人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請調解;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請求,第三人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調解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可申請參加調解或由本會通知參加調解。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人可委托1-2人作為其調解中的人。

第二十九條、無調解行為能力人由其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調解活動,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本會做工作確定其中一人代為調解活動。

第三十條、委托他人代為調解的,必須向本會 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調解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或拒絕調解,必須有委托人特別授權。

第三十一條、人權限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人經(jīng)批準,可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其范圍與辦法按本會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請有人,但本會認為當事人必須到場的,當事人應到場參加調解,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場,必須向本會出具書面意見。

第六章證據(jù)

第三十四條、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陳述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jù)經(jīng)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jù)。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必要時本會可據(jù)申請或主動進行收集。本會按程序,全面、客觀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三十六條、本會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本會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辨別真?zhèn)?,審查認可效力。

第三十七條、證據(jù)應在調解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要在調解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調解時出示。

第三十八條、經(jīng)法定程序公正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調委會可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jù)。 第三十九條、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第四十條、本會對視聽資料辨別真?zhèn)?,并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可否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jù)。

第四十一條、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根據(jù)需要履行作證義務,有關單位負責人應支持證人作證,能出席調解庭作證的應盡可能出庭作證,不能出庭作證的可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四十二條、本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結合本案其他證據(jù),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調解的事實根據(jù)。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本會根據(jù)證據(jù)判斷提出調解意見。

第四十三條、本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提議并根據(jù)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或申請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第四十四條、勘驗物證或現(xiàn)場,勘驗人應出示本會證件,并邀請基層組織或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其成年家屬應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jù)本會通知,有義務保護現(xiàn)場,協(xié)助勘驗工作,勘驗人應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人簽名或蓋章。

第四十五條、證據(jù)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情況下,告知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jié) 期間

第四十六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耽誤期間的,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可請求順延,是否準許由本會決定。

第二節(jié) 送達

第四十八條、送達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九條、送達文書,應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送交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本會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回證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條、受送達人拒絕接收文書,經(jīng)做工作仍然拒絕或明示不同意協(xié)議內容的,視為反悔、拒絕調解,不再送達,但應記入筆錄。

第二編 調解程序

第八章一般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 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于調委會調解矛盾糾紛的范圍

第五十二條、申請應向本會遞交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數(shù)提出副本。

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口頭申請,由本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申請書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與住址;

(二) 請求事項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三)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十四條、本會對符合本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予以受理;對不屬于調委會受理范圍告知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第五十五條、本會不受理刑事公訴案件、必須由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的案件以及必須由專門機關才能處理的案件。

第二節(jié) 調解前的準備 第五十六條、本會在立案之日起3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提出指定或選定調解員意見與是否申請回避和相關證據(jù);在立案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及調解通知書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之日起3日內提出是否同意調解書面意見與指定或選定調解員意見及是否申請回避。

第五十七條、在送達上述文書的同時,書面告知調解權利義務。

第五十八條、指定獨任或合議調解的調解員以及調解員名冊在送達上述文書時一并告知、送達。

第五十九條、調解員必須認真審核案卷材料,調取必要的證據(jù)材料。

第六十條、必須共同進行調解的當事人未參加調解的,本會通知其參加調解。

第三節(jié) 調解

第六十一條、本會調解矛盾糾紛,在當事人平等、自愿為主、本會根據(jù)情況主動介入為輔的基礎上,根據(jù)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尊重當事人權利,不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權利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六十二條、本會調解案件,一般不公開調解;當事人意愿并書面協(xié)商一致公開調解的,可公開調解,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除外。

第六十三條、本會調解糾紛,根據(jù)需要確定就地或調解庭調解。

第六十四條、調解前,書記員應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調解參與人是否到場,宣布調解庭紀律;調解時,由首席或調解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調解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調解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六十五條、調解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 當事人陳述;

(二) 申請人出證,被申請人質證;

(三) 被申請人出證,申請人質證;

(四) 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場證人證言;

(五) 申請人向證人發(fā)問,被申請人向證人發(fā)問;

(六) 調解員詢問,證人退出。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可在調查中提出新證據(jù),也可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勘驗。

第六十七條、申請人增加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請求,可合并調解。

第六十八條、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 申請人及人發(fā)言;

(二) 被申請人及人答辯;

(三) 第三人及人發(fā)言或答辯 ;

(四) 相互辯論

辯論終結,由首席或調解員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六十九條、調解庭或調解員小結,提出調解意見,說服、勸導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第七十條、書記員應將調解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調解員、書記員簽名。

調解筆錄由當事人、其他調解參與人閱讀后簽名或蓋章,對遺漏或差錯有權申請更正或由當事人填寫補正意見加按手印。

第七十一條、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由本會統(tǒng)一制作民事調解書,在協(xié)議達成之日或協(xié)議達成之日起3日內送達調解書。

第七十二條、本會可根據(jù)情況啟動聯(lián)動調解機制,義務專家顧問團會診機制及特邀調解機制。

第四節(jié) 調解中止和終結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調解。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同意繼續(xù)調解的;

(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調解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參加調解的;

(五)其他當中止調解情形。

中止調解原因消除后,根據(jù)當事人意愿恢復調解。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調解。

(一) 申請人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拒絕調解;

(二) 被申請人死亡,無遺產(chǎn),也無應承擔義務的人;

(三) 婚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四) 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育 費及收養(yǎng)關系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

(五) 調解中一方明確拒絕繼續(xù)調解的;

(六) 達成調解協(xié)議,一方反悔又不能達成新的調解協(xié)議的;

(七) 調解中需要鑒定而拒絕鑒定,經(jīng)說服仍不愿鑒定的;

(八) 法定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不能確定人的;

(九) 同一糾紛,調解中又通過或已經(jīng)過其他途徑解決的;

(十) 不同意指定調解員又不選擇調解員的;

(十一) 其他應終結的情形。

終結后未解決矛盾糾紛又以同一事由申請調解的,可再行調解。

第五節(jié) 調解書

第七十五條、調解書應當寫明

(一) 當事人基本狀況;

(二) 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及各方當事人責任;

(三)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

調解協(xié)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委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xié)議書由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調委會留存一份。

根據(jù)當事人意愿,也可啟用聯(lián)動調解辦法制發(fā)仲裁調解書或進行司法確認,以賦予調解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第三編 結案

第九章裝卷 回訪 統(tǒng)計

第一節(jié) 案卷裝訂

第七十六條、調解結案后應按調委會檔案管理辦法統(tǒng)一裝卷入檔。

第七十七條、裝訂應統(tǒng)一填寫卷面內容,卷內應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 卷內目錄;

(二) 申請書原件;

(三) 批辦單;

(四) 證據(jù)材料、調解筆錄;

(五) 協(xié)議書原、正本;

(六) 送達回證;

(七) 備注

第二節(jié) 回訪

第七十八條、結案后,承辦人應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xié)議的履行。

第七十九條、調委會定期回訪當事人,征詢各方意見,了解、評查調解質量和效果。

評查結果記入案卷備注、調解員年度考核表。

第三節(jié) 統(tǒng)計

第八十條、結案后應填寫統(tǒng)一印制的結案卡片,報送調委會。

第8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以《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強化宣傳培訓,加強組織協(xié)調,有效破解難點。一是組織由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宣教等部門組成的宣講團,采取以會代培、專題講座、現(xiàn)場指導、參加庭審觀摩等多種方式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主任、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二是制作了人民調解法》掛圖,懸掛在調解室,便于有效開展工作;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聯(lián)席會議,總結、交流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四是爭取政府的支持,縣政府撥付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業(yè)務經(jīng)費兩萬元;五是建立調解網(wǎng)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xiàn)調解網(wǎng)絡信息共享,充分發(fā)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協(xié)調職能,形成一個統(tǒng)一指揮、各方參與、配合聯(lián)動的調解機制;六是加大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邀請法官對調解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組織調解員到人民法院對典型案件的開庭審理進行現(xiàn)場觀摩學習,邀請優(yōu)秀法官傳授調解技巧和經(jīng)驗;七是統(tǒng)一“三大調解”程序,積極探索出適用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通用的調解程序,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解決。

二、抓建章立制,提高調解成功率

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堅持“調解優(yōu)先”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時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點,其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師、政法離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實行聘任制。調委會成立后,縣司法局對調委會成員進行了系統(tǒng)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亮證調解。培訓中重點講解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死亡的哪些近親屬能做為賠償權利人”等。幫助調委會制定了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工作記錄、受案范圍、調解流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情況登記造冊,并實行一案一檔,統(tǒng)一了案卷文書格式,建立了調解案件登記制度和調解聯(lián)絡機制等工作制度。

開展人民調解過程中,對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對無法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通報具體行政調解機關,行政機關及時銜接、研究、處理。通過行政調解還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行政調解機關再把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司法機關,使司法機關能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盡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體工作中,調委會在收到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后,首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愿意調解,則將《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發(fā)放到當事人手中,讓其充分了解調委會的性質、調解原則、調解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調解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并將人民調解工作流程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詳細說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中的賠償標準的認定和計算辦法,使當事人在調解開始前對調解、賠償內容有個了解,為順利調解打下基礎。

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總結出了感情調解法、辯法析理調解法、親臨現(xiàn)場調解法、把握時機調解法、面對面背靠背調解法,案例提示調解法等方法與技巧,憂當事人之憂,樂當事人之樂,把法理、事理、情理輸入到當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為當事人排憂解紛,促使矛盾糾紛有效化解,促成調解協(xié)議的達成。對賠償數(shù)額較大,需要分期才能賠償完畢的調解員建議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并幫助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書寫司法確認申請書,協(xié)助進行司法確認。對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調解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尋求行政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等途徑進行解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或達不成協(xié)議,調委會都會將《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結果回饋函》送達至交警部門,告知調處結果。

調解結案后,指導調委會嚴格按照調解順序立卷建檔。從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方式告知書、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授權委托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登記表、證據(jù)材料、調查、調解筆錄、調解協(xié)議書、縣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協(xié)議確認書、調解回訪卡等規(guī)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檔。

兩年來,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到位,服務周到做到讓雙方當事人明明白白參加調解,清清楚楚調解程序,順順當當達成調解協(xié)議,放放心心履行調解協(xié)議,使調解過程能夠一氣呵成。人民調解員承擔了大量的糾紛案件,減輕了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壓力,減少了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量,緩解了交警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關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委會成立以來,共受理交通肇事糾紛94件,調處90件,其中司法確認3件,調解成功率達95.7%便捷、高效、徹底、和諧、經(jīng)濟的調解方式,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同時為黨和政府節(jié)約了社會資源,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線”作用。

第9篇:聘任申請書范文

財務怎樣寫辭職信一尊敬的選聘辦各級領導:

我是牛欄江鎮(zhèn)老猴街村委會干部XXX,因為想要圓自己的職業(yè)理想,想要嘗試不同的職業(yè)生活,現(xiàn)在,我特向組織部提出辭職申請。我對自己沒能任職三年期滿而感到深深地歉意,也為自己不能繼續(xù)扎根東王集鄉(xiāng)而深感慚愧。

在寫這封辭職信的時候,我的內心充滿了遺憾和也飽含了感激。遺憾的是我要離開這個充滿生機的鄉(xiāng)鎮(zhèn)了,要和我任職的韓圩村說再見,不能再為樸實的村民們服務了;感激的是鄉(xiāng)政府的各位領導們和各位同事們對我這個初進入社會的無知年輕人大半年來的培養(yǎng)和照顧,感激的是我的書記對我和藹與耐心的幫助,以及群眾們對我的理解和寬容。我在20XX年被聘任為大學生村干部,在韓圩村任職大半年來,我認真貫徹區(qū)縣委政府、鄉(xiāng)黨委的正確決策和部署,為任職村做力所能及的服務,協(xié)助村書記解決村務。在任職期間,我不僅調研了當?shù)氐娘L土人情,也在事無巨細的工作中鍛煉了自己,初步實現(xiàn)了任職當初的想法在農村的廣闊天地中磨練自己。

提出辭職真的很不容易,我也是經(jīng)過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啊。畢竟,大學生村官是我大學一畢業(yè)參加工作的第一個職業(yè)啊,是這里不嫌我初出茅廬,不嫌我無知,教會了我許多,讓我用最短的時間掌握更多的為人處事之道,讓我更深刻地領會到民情民意。

在以后的職業(yè)生活中,不管我到哪個單位,我都會永遠記得我服務了大半年的韓圩村;不管我從事怎樣的工作,我都會永遠記得村里人的艱辛與不容易,我會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盡自己的力量將互幫互助的善意傳遞;不管我身處怎樣的逆境,我都會記得我們韓圩村的優(yōu)秀傳統(tǒng)。我也會腳踏實地,兢兢業(yè)業(yè),我會相信命運不會辜負那些努力和善良的人。

真的要說再見了,愿親愛的人們理解我的辭職。再次感謝領導們對我的培養(yǎng)和寬容,感謝同事們對我的幫助和照顧,感謝給予我?guī)椭乃腥?美好的祝愿送給這些善良的人們,生活還得繼續(xù),讓我們一起為明天加油!

Xxx

xxx年xx月xx日

財務怎樣寫辭職信二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信。俗話說:天下無不散之筵席。由于個人職業(yè)規(guī)劃和一些現(xiàn)實因素(簡單闡述離職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邁、夫妻分居),經(jīng)過深思熟慮,我決定辭去所擔任的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的工作。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您正式提出辭職,給(改成自己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所在的單位名稱)管理所帶來不便,深表歉意!此時我選擇離開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離開朝夕相處同事和無微不至的領導,并不是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我經(jīng)過長時間考慮之后才做出的艱難決定。

相信在我目前的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上,(改成自己機械維修及檢測技術教育崗位所在的單位名稱)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辭職報告之后一定會批準我的申請。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財務怎樣寫辭職信三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信。自我進入公司以來,由于您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zhàn)。經(jīng)過這段時間在公司的工作,我在這里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個人原因,我請求辭去在公司的職務,終止實習期。

在此,我非常感謝您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關懷,在公司的這段經(jīng)歷對于我而言是非常珍貴的。將來無論什么時候,無論在哪里就職,我都會為自己曾經(jīng)是公司的一員而感到榮幸。我確信在公司的這段工作經(jīng)歷將是我整個職業(yè)生涯發(fā)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祝公司領導和同事們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公司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希望公司能夠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

財務怎樣寫辭職信四尊敬的領導:

我是*村八屆村委主任,鑒于本村現(xiàn)狀及本人境況,現(xiàn)提出辭職,望給予答復。

村委主任是由村民選舉,政府確認的村法人代表,但自第八屆村委會選舉至今已兩年多了,我這個一村之長名存實亡。既不知道報紙告知的國家政策,又不知本村印章何在,連村民一般的申請都無法開具,更不用提及為村民辦實事了。

由于本村委無錢狀況,不能與直屬領導經(jīng)常坐一座,所以關系緊張,且工作上屢遭本區(qū)長及村支書戲耍,兩委通過之事,亦順則有,逆則無,再者由于經(jīng)常受到恐嚇電話,故夜不能眠。

鑒于上述,本人寫出辭職申請書,請求辭職,讓位于能搞好關系的人當一村之長,讓村民再寫申請時能輕易的蓋上村委印章,我就心滿意足了。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