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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育法;依法治教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1-0280-01
1 依法治教的內涵
所謂依法治教,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通過教育法制建設,使教育工作按照黨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進行,使之逐步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道路。
2 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2.1 依法治教是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市場經濟所遵守的誠實信用平等競爭原則。依靠的不是經濟個體的自覺,而是法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制教育體制和運行機制。市場經濟遵循法制秩序,只有依法治教才能為法制秩序的市場經濟培養(yǎng)出具有高度法制意識的人才來,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快又好地發(fā)展。
2.2 依法治教是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zhàn)略。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需要
培養(yǎng)滿足現代化建設要求的四有新人,涉及教育思想、觀念、體制、內容等多方面的革新。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世界各國的學校教育都是國民教育的主要途徑,學校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程度又直接影響學校教育的質量,影響國民的整體素質和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教育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領域。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受教育的權利和參與管理教育事業(yè),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領域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2.3 依法治教是教育活動領域不斷擴大的需要
教育領域越來越大,教育的形式多樣化;參與教育活動的人數越來越多,受教育的人的年齡范圍擴大。完全靠行政命令和國家政策不能有效解決諸多繁雜的問題,也不利于依法治國。只有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制法規(guī)才能有效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育教學活動正常有序地開展。
2.4 依法治教是規(guī)范學校和教師教育教學的需要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學校的法制建設直接關系到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關系到人才培養(yǎng)的質量。目前各類學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違法行為。如利用學生進行違法營利的行為;巧立名目亂收費等。教師是學校教育的執(zhí)行者,而一些教師違反了教育法律法規(guī)。如隨意停課;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F代學校教育要求依法治教,規(guī)范學校和教師教育教學活動,確保學生健康成長,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人才。
3 依法治教的實施措施
3.1 轉變觀念
把教育主要依靠政策、行政命令的觀念轉變?yōu)橹饕揽糠?、法?guī),通過教育立法、執(zhí)法、司法等將國家的教育政策落到實處,但要防止實踐中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法律是穩(wěn)定的,修改程序比較復雜,在最大限度上排除了人為干擾。法律是嚴格的,有強烈規(guī)范性,穩(wěn)定性。法律法規(guī)雖然會帶來一定的不便,但最終利大于弊。
3.2 加強教育執(zhí)法制度和執(zhí)法隊伍的建設
教育是為整個社會培養(yǎng)人的活動,具有特殊性。因此,由教育引發(fā)的法律問題,除社會已有的法律部門解決之外,還需專門的法律部門機構予以調解處理,建立相應的教育仲裁委員會成為必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教育執(zhí)法一定要嚴格,切實做到“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3.3 加強師生的法制教育
做好法律的宣傳和普及工作,使廣大師生員工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將法律法規(guī)教育融入師生日常生活中,寓管理于教育和活動之中,讓教師依法執(zhí)教,使學生養(yǎng)成良好的遵紀守法思維模式和行為習慣,不斷地增強自我法律保護意識。
3.4 提高全民的教育法律意識
教育法律的實施,不僅靠執(zhí)法隊伍來執(zhí)行,更重要的是靠全體公民自覺去遵守。不僅僅提高學校師生的法律意識,更要增長社會公民的法律知識,只有提高全體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形成社會尊法、重法的良好氛圍,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全面依法治教。
3.5 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
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鼓勵學校創(chuàng)收。但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創(chuàng)收,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學校經費的盈余只能用于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用于學校的繼續(xù)發(fā)展。經費的盈余可以用于適當提高教師的待遇,但是不能主要用于提高教師的待遇。
3.6 依法與依德相結合
法治和德治在本質上都反映了廣大民眾在教育方面的根本利益。但是,法治和德治的表現形式,作用范圍和調整對象不同,實現方式和約束力不同。法律與道德是治理學校的兩種不可缺少的手段,法律對師生外在行為進行約束,而道德對師生的內在信念進行糾正。所以為了更好地實施素質教育,必須將法治與德治結合。
參考文獻
摘要:依法執(zhí)教既是依法治國方略對教師職業(yè)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師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對教師的基本要求。分析了依法執(zhí)教的內涵,并就落實依法執(zhí)教提出了要求。
關鍵詞 : 依法治國 依法執(zhí)教 教師 職業(yè) 要求
對于教育工作來說,貫徹落實依法治國要求的首要任務是依法治教。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法執(zhí)教既是依法治國方略對教師職業(yè)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師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對教師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執(zhí)教基本內涵
依法執(zhí)教是指教師在職業(yè)活動中,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來規(guī)范自己的言行,在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依法執(zhí)教的實質就是要求教師從嚴格守法的高度,在全部職業(yè)行為中始終堅持正確的方向。
依法執(zhí)教體現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科學精神,合乎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規(guī)律要求。教師只有依法執(zhí)教,才能促進教育改革與發(fā)展,才能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才能保證人才培養(yǎng)的社會主義方向。
二、依法執(zhí)教基本要求
1.努力提高法律素質
法律素質是現代教師不可或缺的基本素質。教師應當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一是法的基本知識,如法的本質和功用、權利和義務等;二是與教師教育教學有關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方面的知識,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這是教師依法治教的前提;三是與教育法律法規(guī)密切相關的重要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一般常識等。教師應當具有較強的法律信念,應當“懂法”,懂得教育法是現代教育發(fā)展的必然產物,是教育改革發(fā)展的客觀要求;懂得黨和國家為什么要依法治國,自己為什么要依法執(zhí)教。
2.模范遵守憲法法律
憲法和法律是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教師的勞動具有高度的示范性和感染性,學生具有強烈的向師性,教師的一言一行都對學生產生著潛移默化的作用。這就決定了雖然在我國人人都應當遵守憲法法律,但教師更應當模范做到這一點。作為學生的引路人,教師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當自覺維護法律尊嚴,依法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3.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
(1)要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是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在教育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教師教育教學活動要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保持一致,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保持正確方向、得到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證。背離這個方針,我們的教育就是徒勞和失敗的。
(2)要積極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教師應成為法律的積極宣傳者和教育者。要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關于四項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以及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良傳統(tǒng),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道德觀。要根據學生身心發(fā)展的特點,改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把學生培養(yǎng)成為遵紀守法的合格建設人才。
(3)要圓滿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教學是人才培養(yǎng)的基本途徑,只有提高教學質量,才能保證人才培養(yǎng)質量。在社會發(fā)展加速、知識技術猛增的今天,如何使學生在踏入社會之前就掌握人類創(chuàng)造的巨大精神財富,是教育面臨的最大挑戰(zhàn)。這就要求教師一定要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教學原則,遵守教育規(guī)章制度,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嚴格執(zhí)行教學計劃,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4)要熱愛學生。學生是教師教育的基本對象,教師的勞動必須通過學生來體現。熱愛學生是教師職業(yè)道德的核心和精髓,是教師最可寶貴的職業(yè)情感。教師對學生身心的巨大感染力,常常直接來源于對學生的熱愛,這種熱愛可以開啟學生心靈,消除師生隔閡,構建和諧師生關系,增強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奮發(fā)向上。
(5)要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毋庸置疑,絕大多數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無愧于“人類靈魂工程師”的光榮稱號,但也有少數的失德行為嚴重敗壞教師聲譽,給教育事業(yè)帶來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這就要求每一位教師不僅要使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符合各項法律法規(guī),還要同種種違背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堅決的斗爭?,F代社會是一個開放性的社會,社會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和不正之風對學生的負面影響和傷害不可低估,教師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制止有害于學生的不良行為,為學生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社會環(huán)境。
4.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教師必須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yè)務水平,這也是知識經濟社會和建設學習型社會對教師提出的新要求。為此,教師必須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培養(yǎng)終身學習素質,保持優(yōu)良學風,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博學知新,學而不厭,努力促進自身全面發(fā)展,從而為更好地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學生服務。
論文摘要:目前學生與高校的法律糾紛,大都是在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其實質是高校自主管理權運行過程中引發(fā)的高校自主管理權力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因此有必要對高校的自主管理權進行分析,正確認識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性質和權限,將其納入程序化、法治化的軌道,以推進高校依法治校,保障學生權利。
近年來,學生狀告高校所引發(fā)的法律糾紛,不斷增多,高校作為被告頻頻出現在法庭上,關于高校管理的訴案也逐漸成為法學界關注的焦點。這一方面說明了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高校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眾多學者圍繞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高校與學生糾紛的法律性質等方面在學術上展開了廣泛和深入的探討。綜觀目前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大都是在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其實質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力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正是針對這種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因此有必要對高校的自主管理權進行分析,將其納入程序化、法治化的軌道,以推進高校依法治校,保障學生權利。
一、案例的提出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2002年10月初,重慶某學校學生李某在與男友旅游途中因同居懷孕,學校在知道該事情后,根據原國家教委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該校的《學生違紀處罰條例》中關于“道德敗壞、品行惡劣”,“發(fā)生不正當性關系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等相關規(guī)定,對兩名當事學生作出了“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名學生不服學校的處分,以“定性錯誤,于法無據”為由將重慶某學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學校撤銷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行政處分決定,重慶市南岸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起訴重慶市某學院要求撤銷處分一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駁回起訴。在這起大學生懷孕被開除的案件中,雙方正是對學校的管理(處分)行為有爭議才對簿公堂,學校的管理行為是否合法?其權限有多大?校方與學生各執(zhí)一詞。正確認識這一系列問題不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二、高校自主管理權的淵源
在上述案例中,引發(fā)糾紛的便是高校的兩種管理行為:是靜態(tài)的學校內部規(guī)章制度,二是動態(tài)的處分行為的行使。法院在對此案的審理中也正是因為高校的管理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而駁回起訴。高校自主管理行為正是高校自主權的體現,對于這一權力應當有準確的認識。
高校之所以享有自主管理權其理論淵源有二:其一是“大學自治”傳統(tǒng)的影響。大學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種特殊管理組織形式,它發(fā)源于中世紀的歐洲,其內涵是指大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可以自由地治理學校的內部有關事務,最小限度地接受來自外界的干擾和支配。大學自治對外是針對大學與政府和社會的關系而言的,對內主要是針對學校與學生、教師等的關系而言的。近現代,大學自治不僅成為許多大學自覺的權利意識,更為重要的一個發(fā)展趨勢是大學自治的合理性受到法律的調整。這使大學自治從合理性地位上升到合法性地位,不僅說明了大學自治理應受到法律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大學自治應當受到法律的監(jiān)督。其二,在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中,“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的影響不可謂不深。“特別權力關系”是相對于公民與國家之間存在的一般權力關系所產生的一種特殊的公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的關系。OttoMayer對特別權力關系的定義是“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國家即可合法地要求負擔特別義務為有利于行政目的之達成使加入特別權力關系的個人處于更加附屬的地位”特別權力關系涵蓋公務員、軍人、學校與學生、犯人與監(jiān)獄及其他營造物利用關系,在這一領域基本權利保護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不再適用,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處于其中的相對人享有總括性命令支配權,對不服從者可以加以懲戒。例如責令學生退學。相對人即使對此不服也不能向法院請求救濟。由此不難歸納出特別權力關系的特征:1.當事人地位不對等。2.相對人義務的不確定性。3.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4.法律救濟途徑的缺乏。盡管二戰(zhàn)以后,隨著民主化的發(fā)展和依法治國原則的確定,特別權力關系受到了重大沖擊,但其自奧托·邁爾教授創(chuàng)立以來風行近80年之久,以至我們仍能感受到它的影響。在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特別權力關系”這一概念,但仍存在具有特別權力關系特征的領域,如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大學生懷孕被開除”一案一石激起千層浪,引來眾多關注中,有人們對學生狀告母校的不理解,有學校對自己行為理直氣壯的辯解,還有法院對此案件最終駁回起訴的裁定,或多或少地反映出社會各界對“特別權力關系”不同程度的認同。
除了傳統(tǒng)理論的影響外,高校自主管理的基本內容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中亦有所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力:按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等。第43條規(guī)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第53條規(guī)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學生行為規(guī)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62條規(guī)定高校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63條規(guī)定違反學校紀律情節(jié)嚴重者,學??勺们榻o予勒令退學或者開除學籍的處分。第61條還特別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筛鶕疽?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由此可見高校在法律上享有自治的權力,但以上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寬泛和籠統(tǒng),對某些管理行為沒有規(guī)定相應條件和程序。立法機關將本應由法律規(guī)定的法律構成要件甚至法律效果授權由行政機關行使,應極力杜絕以概括授權之方式出現。教育法律法規(guī)中賦予了高校依法享有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主判斷、自定規(guī)章、自主管理的權力,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學校為保證其機構目標的實現而對于其內部事物進行處置的“自由裁量權”。各種問題也在這種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過程中隨之產生了。
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理論與法律淵源并不說明高校就此享有“治外法權”,也不是學校游離法治之外的理由,傳統(tǒng)理論與法律淵源只是為解決高校管理行為的價值追求、權限及監(jiān)督提供更完整的認識。
三、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現狀
英國學者帕金曾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自己?!贝苏Z直言了現今高校必須對自身出現的問題進行審視和研究。高校在對學生管理過程中長期以來都適用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這些內部規(guī)定都是本著嚴格要求學生、培育優(yōu)秀人才的良好初衷而設立的,但高校也恰恰因此而卷入訴訟。高校獨立意志的合理與合法問題日益突出。首先,主要表現為高校對某些處分學生權利的行為的設定任意性非常大,設定主體繁多且相互之間的規(guī)定存在矛盾,下位規(guī)范與上位規(guī)范抵觸,導致了高校自主管理秩序的混亂。其次,高校在對自己的管理行為進行設定時忽略了合法性審查,在學校的內部規(guī)定中存在著違法的規(guī)章制度。如在本案例中,重慶某學校的校規(guī)“發(fā)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便與《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guī)定》第63條可以給予勒令退學處分的法定情形不符。第三,學校管理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不能與時俱進,顯得有些不合時宜。本案對不正當性行為的理解就具有明顯的滯后性。第四,高校的管理行為實施的程序不規(guī)范,未能充分尊重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第五,濫用授權,導致處理結果不公正,增加受教育者的義務,限制甚至剝奪受教育者的權利。違背“懲治為手段,教育為目的”原則。高校自主管理行為的現狀暴露了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現行教育法制的缺陷。如果不解決,學生權利無法保障,必然會引來訴訟。
四、對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規(guī)范
(一)高校自主管理權的立法監(jiān)督。高校依法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力,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但在涉及學生權利的管理行為時,對于公民權利有重大影響的此類高校管理行為應當遵循和適用法律優(yōu)先及法律保留的原則。法律優(yōu)先原則是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必須有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guī)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按照重要性理論,教育領域里需要法律調整的重要問題包括教育內容、學習目標、專業(yè)目錄、學校的基本組織結構、學生的法律地位以及紀律措施等。這實際是對“空白授權”的限制。
(二)高校自主管理權實施的監(jiān)督。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在作出影響相對方權益的行為時應制定相應的程序規(guī)范,聽取對方的意見,給予申辯的機會,保證相對方程序權利的實現,以使程序正義原則得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維護人的尊嚴。美國學者杰里·馬修指出“維護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終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決結果直接影響的人的尊嚴得到尊重。因為他在這一法律程序中并沒有僅僅被視為實現他人或社會利益的工具,而是享有實體性權利并擁有為維護這些權利而抗爭的法律主體?!蹦壳皩W校在處分學生時也有一套程序,但都是學校單方的內部程序規(guī)定,缺乏學生的參與。馬修的尊嚴價值論揭示了參與、提供理由等程序價值與維護人的尊嚴之間的聯系,這正是高校程序規(guī)范制定中所欠缺的。在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中由于法律的概括式授權,導致了權力的濫用。高校在對學生的處罰中往往隨心所欲,忽視懲治手段與教育目的的關系。早在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中就有規(guī)定:“人民不得因為輕罪而受到重罰?!边@種權力必須合比例的思想在行政法領域發(fā)展為比例原則。它有妥當性、必要性和相稱性三方面的要求。妥當性是要求所采取的手段是能夠達到所追求的目的的。必要性是指在手段的選擇上應當遵循“最小侵害原則”,而相稱性是指目的所達成的利益應大于所侵害的權利。比例原則是審查自由裁量權的利器,高校在為達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處分行為時也應考慮比例原則的要求,不能動不動就往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嚴厲的處分上靠,使學生的權利遭到不必要的侵害,甚至與大學教書育人的目的背道而馳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
隨著大學生與高校發(fā)生的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國家教育部、教育理論界以及各高校的管理層都感到根據原有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對當前校生關系中的權界問題很難作出明確的判定,于是,一系列高等教育法律體系內的變革正在逐步實施。2005年,教育部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一直適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更注重學生的權利維護和救濟;200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和人口計生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在2005年明確大學生結婚權不得侵犯的基礎上,更明確了大學生的合法生育權同樣不能侵犯。近兩年,教育部已組織專家實施“五修四立”計劃,對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和學位條例五部法律提出修改建議稿;起草學校法、教育考試法、教育投入法和終身教育法四部法律的建議稿。除完善高教系統(tǒng)內的法律體系外,2006年,作為05新課程方案的首開課程《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在全國新生中普遍開設,其作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內容之一,充滿了對公民權利教育和法律修養(yǎng)的重視。
由此看到,一場高教法律體系變革正在進行,關注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行動方案正在展開。相對而言,法律的變革往往是被動的,僅僅依靠明晰的法律條文,并不能天然有效地使當代大學生具備合格的公民素質,增強意識以及培養(yǎng)出正確的權利意識,關鍵還在于尋找到符合當前大學生心理發(fā)展階段的權利意識的教育方法,05方案下的《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但在實施過程中,仍有一個是否合乎大學生實際,達到充分使用教材并實施有效教育的問題。為此,我們首先對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面貌要有一個初步的調查和了解,從而才能談及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培養(yǎng)和如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
一、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狀況描述
當代大學生成長于中國市場經濟向縱深發(fā)展,改革開放成果突顯,時代精神充分展現的歷史階段。他們意氣風發(fā),他們身處高等教育走向大眾化的時代,由于背負著幾代人的大學夢,客觀上受教育的時間相對父輩們而言大大延長了。他們沒有生產勞動的任何經歷,缺乏經濟獨立性,因此更缺乏人格上的自我經濟獨立要求。而且,父輩們對孩子過度呵護,往往替代其責任、“剝奪”其義務,這又削弱了當代大學生獨立與成熟的進程。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掌握和實踐,他們更多是通過接受“應該”和“不準”式的行為命令而獲得,這種教育模式注重灌輸,講究行為的獎勵和懲罰,缺乏對權利義務知識的思辨解釋系統(tǒng)。因此,這不能引發(fā)大學生們真誠的發(fā)自內心的思考。
在以上客觀背景下,已經年滿18歲的大學生,心理社會化進程相對于80年代、90年代的大學生,發(fā)展緩慢,他們既顯示出對權利要求的迫切性,又無法擺脫對父母的依戀,因此,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由誰來支付學費的問題上,大學生們把義務推給了父母,在遇到損害自身權益的事情面前,他們會讓家長出面解決問題,在遇到不滿的情況下,他們也許會一下子就訴諸法律,但明顯行使權利不當”。當他們希望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之時,他們并沒有從思想深處理解權利和自由到底意味著什么,而對于那些和自身密切聯系、能夠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律,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卻又并不熟悉。
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來自于日益深化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生活,他們更希望和當下的社會特質流行的事物產生同化,那些來自于市場經濟的價值觀念,諸如平等、民主、契約等概念,更是深入人心。但是,正如有些學者所擔心的,“市場經濟無法提供社會公共價值的產生空間,也不能培育出現代‘公民社會’所需的合作精神與公共責任感”。一種缺乏公共品質的平等、民主和利益契約必然是狹隘的。這也是當代大學生為何既具有強烈的權利訴求,而行為卻恰恰又體現了某種短視的私利驅動性。真正的權利,是一種倫理精神,它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以及穩(wěn)定的獲得性都必須以公共精神品質為其內涵基礎。如何培養(yǎng)這種具有公共品質的權利意識呢?
二、當代大學生權利意識教育的要旨
1.注重規(guī)則意識養(yǎng)成的自愿與自覺的統(tǒng)一,強調教育的理性精神
權利的普遍實現有賴于所有公民共同遵守權利義務系統(tǒng)的規(guī)則,在市場經濟主導的社會中,規(guī)則意識的形成直接影響到各層面的制度安排能否有效運行。當代大學生并非全無規(guī)則意識,他們渴望人際和諧,尊重知識和理性,希望在具有規(guī)則意識的客觀環(huán)境里生活,但是長期以來,依靠外在的獎勵和懲罰手段進行訓導,注重灌輸的教育方式,這些使大學生們缺乏主體自身必須經過理性反思才能得到的解釋系統(tǒng)的支持,而外界也沒有提供這種解釋系統(tǒng),因此這種僅注重效率和行為結果的規(guī)則教育只可能是:其一,行為人能夠遵守規(guī)則,但缺乏道德情感的基礎,因此,在沒有充分的解釋系統(tǒng)支持的情況下,外界環(huán)境的任何一種變化都有可能毀壞主體的規(guī)則意識,因此,沒有形成內在信念而遵守規(guī)則的行為,僅僅是害怕懲罰而已,而一旦有了逃避懲罰的可能性存在,規(guī)則將不復存在。其二,行為人缺乏主體意識,對規(guī)則的理解十分獨斷,缺乏變通能力,并且長期習慣外界灌人式的規(guī)則教導,往往可能出現要么絕對服從權威,要么絕對否定權威的情況。
因此,為了使大學生的規(guī)則意識能夠達到自愿與自覺的統(tǒng)一,需要建立規(guī)則意識的解釋系統(tǒng),并要特別重視教育過程中對理陛精神的培養(yǎng)。用理性的教育意識和手段鼓勵學生在懷疑中產生真誠的思考,激發(fā)其自身解決社會公共領域內問題的能力,從而內生強烈的規(guī)則需求感。
規(guī)則意識教育要具有針對性,至少要滿足以下兩個要求:
第一,教育手段要以人為本,在充分了解大學生心理社會化程度的基礎上采取合適的教育模式。既然當代大學生由于客觀的原因而具有心理社會化程度延緩的特點,那么有些對于80年代、90年代大學生無需學校教育專門培養(yǎng)的能力、傳授的公民知識現在就必須由大學來承擔,諸如人格獨立性的培養(yǎng),心理脆弱的克服,弱公共意識的糾正,權利義務結構的理性解釋等。第二,教育手段應減少工具性、功利化,強化理性解釋和循序漸進的過程教育,教育方法上要體現教育者和學生之間的平等性,教育者少擺權威架子,但教育內容要通過對其仔細的講述,構筑其自身的權威,進而內化為大學生自己的規(guī)則意識。
回到校生關系之中,我們看到,和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從沒有以正面的形式與學生接觸,其中往往將兩者聯系起來的是各所大學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學生守則》。而學校在對新生進行的校紀校規(guī)的教育中,對《學生守則》也僅做大概的介紹,并施以形式化的檢驗,而十分見效的是,學生們很快知道了自己要遵守的規(guī)則,但是這一切,缺乏法律解釋的視野。同時,大學生在學校內本需接觸的最實際的法律知識,例如調節(jié)學校和學生關系的權利義務知識,被有意無意的忽略了。我們需要改變這樣的做法,應把對《學生守則》的講授當作新生入校的第一項權利意識教育,配之以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和對上位法的介紹,這些應當成為新生進入大學的最重要的一課。2.形成區(qū)別于普教系統(tǒng)的權利意識教育模式。完善《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
我們不可忽視《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其對法律部分知識內容的編排可看出,它是對高校原來的法律課程講授方法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改革以后的這門課程的法律部分更注重對于法律精神、權利意識的培養(yǎng),但是,雖然教材有了很大程度的革新,可是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課程過于注重法律知識中立講授的教學慣性卻仍然存在,于是,各種體驗式的,注重形式上豐富的教育方式近年來成為改革傳統(tǒng)思想政治教育的輔助良方,以此希望減少以價值中立的方式講授道德理論和法律知識所難免產生的負面因素——缺乏核心價值觀,無法激發(fā)學生求知欲。
對于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培養(yǎng),需要既“博”又“精”,大學在客觀上沒有更多課堂時間專門面向全體學生進行法律知識、道德修養(yǎng)的充分講授,所以在“博”不能求全的現實情況下,只能以“精”為上,這個“精”主要體現為教育具有理論深度,價值導向鮮明,從而能夠堅定而游刃有余地就一個問題進行論述和證明,閃現實踐知識領域里真理的光芒。
注重形式豐富、旨在“便于學生接受”的實踐教學固然重要,但是大學生更需要富有理論思辨深度的知識解讀,對權利觀念產生的復雜背景,及權力與權利的斗爭歷史演變的精彩講述,而不再是把他們當兒童一樣僅教授法律常識。當代大學生不缺少法律常識,他們缺少的是對于法律知識和淵源的正確理解和反思的習慣,而這些才是大學教育與中小學公民教育的差別所在。與此同時,權利意識教育需要學校配套開設哲學、倫理、邏輯、歷史等通識選修課程,以增進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文化底蘊。
3.突破學生和學校之間單純的“特別權力關系”。拓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領域
所謂“特別權利關系”,是基于特別法律原因,為實現公法上的特定目的,行政主體在必要的范圍內對相對人具有概括的支配權力,而相對人負有服從義務的行政法律關系。由于高校一直以來被視為受國家教育部委托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準行政主體,為此,我國大學與學生之間的關系一直被公認為是“特別權力關系”。在這種觀念支配,往往學生和學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高校對學生犯的錯誤有權進行教育和處分,并具有強制力,而且學生如果對學校管理不服,一般只能提出申訴,不能直接訴訟。在實際中,學校長期持有的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學生在長期的特別權利關系所支配的學校生活中,正確的權利訴求往往可能在程序上就被壓制。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即使有較高權利意識的學生也會感覺到權利訴求阻力重重,容易產生對“權力”的扭曲崇拜。
為此,在堅持學校對學生具有一定管理權的基礎上,必須發(fā)展合理的平等契約關系。凡是涉及到學生和學校之間基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基礎上的各種平等法律關系,都將直接由民法來調整和規(guī)范,在此關系領域內,學校作為培養(yǎng)學生成人成才的機構,有義務通過有意識地發(fā)展平等契約關系,以創(chuàng)造培養(yǎng)學生正直、正確、自信的權利意識。特別是在形成校生關系之初,高校需要明確履行告知義務,高校進行招生宣傳時,有義務公開其針對校生關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即學生管理手冊。大學應該在與學生建立初步關系前,公開相關制度,以顯契約精神,學生可以在不同大學之中,針對大學品牌,大學服務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學對學生實施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綜合選擇。這樣可以擺脫本不應該形成“特別權力關系”的地方形成“特別權力關系”,而且也能促使社會各界監(jiān)督大學的規(guī)章制度合法、合理化,更多地了解大學精神和教育方針。
4.鼓勵建立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疏通校內學生維權渠道
“自主維權,自律修身”是大學生自我權利意識教育的核心內容,大學生往往通過社團形式、學生會組織的形式建立自主維權組織,開展自主維權活動。這些組織和活動能夠培養(yǎng)大學生的法治精神和獨立自主的處世方式,更能培養(yǎng)大學生對社會生活的積極參與性和對周圍人的關心。但是,目前大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發(fā)展仍然還很不完善,這首先表現為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仍非常少,其職能也沒有良好地發(fā)揮出來,在學校的影響很小,而且組織的規(guī)范化程度不高。因此,從權利意識教育的角度來看,原本具有很強的實踐教育意義的學生自主維權組織的建立和活動的開展,往往并沒在權利意識教育上起到非常明顯的作用,甚至有時候,由于組織職能不能很好發(fā)揮而不斷打擊著學生自主維權的信心,堵塞了學生自我教育的道路。
《婚姻法》對家庭關系中的父母教育職責做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總則部分提出了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家庭關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其中,撫養(yǎng)強調的是經濟和物質上的義務,教育強調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義務。同時,該章還規(guī)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離婚一章規(guī)定,即使“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義務”。綜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我國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規(guī),主要強調的是父母的教育義務,是基于監(jiān)護制度上的義務。這些法律法規(guī),相對零散,并且多為引導性規(guī)定。我國自古便有家事內省的傳統(tǒng),這些方針性的法律規(guī)定符合我國法文化的發(fā)展規(guī)律,同時也對家庭教育的發(fā)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缺乏健全的追責與救濟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發(fā)顯得蒼白無力,大量兒童被傷害案件的調查分析結果印證了這一說法。
2我國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問題
2.1家庭教育內容不科學
在不少兒童被傷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殘忍使受害兒童受傷嚴重,不少受害兒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匱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傷害程度能減輕的情形沒能出現。以安徽天明小學校長楊某小學生的案件為例,楊某被指在12年間先后對9名四年級以下女學生實施。12年是個不短的時間,受侵害的學生也不是少數,然而楊某的行為卻沒有及時被發(fā)現,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長反映,少數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語,也被大意的家長忽視??v觀當前我國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學業(yè)教育上,其他生活和養(yǎng)成教育依舊是薄弱環(huán)節(jié)]。例如,性教育依舊像亞當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長難于啟齒,孩子不主動提及,鮮有家長會主動進行性教育,即使對于主動發(fā)問的孩子,很多家長也會選擇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應。我國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僅在原則上規(guī)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檢測,沒有更加詳盡的法律規(guī)定。
2.2監(jiān)護人時而出現實際缺位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現實中,有很多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留守兒童就是典型的例子。盡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指出:“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jiān)護。”但是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選與考察,沒有相應的補充說明。對留守兒童而言,法律意義上的監(jiān)護人是父母,而實際監(jiān)護留守兒童的是其他親友,在外的父母教育無力,一旦實際監(jiān)護人教育無心或教育無方,留守兒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現空檔。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責制度不完備
法律規(guī)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義務,大體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對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質上加以正確的引導和教誨;二是積極地為子女提供接受學校教育的良好的條件和機會;三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義務。如果父母沒能很好的履行這些義務會如何呢?對于受教育義務而言,我國的《義務教育法》提供了違反其的救濟,即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根據《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未履行保護義務,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刑法等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而父母對于子女的安全教育問題,和其他思想、品質教育一樣,僅屬于道德層面和家庭內部問題,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長,也僅在事發(fā)后得到一聲嘆息,沒有追責制度來約束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國家庭教育的法律規(guī)制
對于家庭教育問題,如果說討論是法律調整還是道德調整是方式問題,那么討論由社會介入還是家庭自治便是維度的問題,兒童被傷害是一個需要多方式、多維度解決的問題。在各種方式和維度中,從法律層面著手,對當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進行規(guī)制,不僅是法治的題中之義,也是當前形勢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內涵
我國法律雖明確指出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義務,但是對于家庭教育一詞的內涵未作明晰規(guī)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沒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這些問題不僅對于法律領域是個難以界定的難題,對于教育領域,也是個難以界定的問題。但是不能因為他難,我們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無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義務,僅為原則性規(guī)定,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等明確家庭教育義務應該包括的具體內容,比如應該包括安全意識教育、性教育等等。盡管有觀點認為,法律不能事無巨細的什么都規(guī)定,比如“?;丶铱纯础比敕ㄒ饛V泛爭議,但是法的引導作用,首先需要通過文字的法律條文公布于眾,再潛移默化入人心,切實發(fā)揮作用。通過法律規(guī)定家庭教育的具體內涵,能有效引導家庭教育內容趨于科學化,也能令更多的社會力量關注家庭教育內容的合理性。
3.2改變對家文化的曲解
對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溫暖的港灣”、“家丑不可外揚”等,體現了社會對于家的理解,家是一個相對狹小的空間,很多家庭事務需要在家庭內部解決,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過外部途徑。這些觀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國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關。在這種家的觀念之下,兒童的抗傷害能力培養(yǎng),成為家庭的主要職責,社會培養(yǎng)被弱化甚至被忽視,一旦家庭職責缺位,兒童受傷害的幾率大大增加。一旦傷害發(fā)生,對于可能會影響家庭聲譽的案件,一些家庭會選擇隱瞞,而一些家庭成員間的傷害案件,往往被認為是家事而自行解決,并未遞交到有關部門。就目前的社會狀況而言,通過立法手段來強制要求受傷害兒童的家庭不得隱瞞受傷害事實并不合適,這本身就是一個矛盾的問題,告發(fā)可能引發(fā)對兒童的二度傷害并對整個家庭造成不良影響,不告發(fā)則讓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兒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過規(guī)范社會組織的立法,讓更多民間組織發(fā)揮作用,改變多數家庭對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夠勇敢的站出來舉報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兒童受到傷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與社會正義間進行均衡,這種曲線手段會更加人性化與合理化。
3.3監(jiān)護人缺位的補救
留守兒童是社會城市化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這種現象帶來的實際監(jiān)護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實則是法制不健全的產物。當法定監(jiān)護人不能實際履行監(jiān)護和教育職責時,法律是否應該有所作為,對監(jiān)護職責做出一個讓渡或委托,讓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為法律意義和實際意義重合的監(jiān)護人。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受讓法定監(jiān)護的人以利相導,讓其主動、積極地履行監(jiān)護義務。法律順勢引導,而不是視而不見或強迫接受,對于留守兒童等類似監(jiān)護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補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責
關鍵詞:教育立法 繼續(xù)教育 依法治教
一、江蘇繼續(xù)教育立法成就
江蘇是全國較早推進地方繼續(xù)教育立法的省份之一。江蘇省早在1993年8月就通過了《江蘇省職工教育條例》(簡稱《職工教育條例》)。2001年12月省人事廳頒發(fā)了《江蘇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實施意見》。2005年5月又通過了《江蘇省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條例》(簡稱《繼續(xù)教育條例》)。省教育廳于2006年8月頒發(fā)了《江蘇省非學歷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試行)》,于2007年6月頒發(fā)了《省教育廳關于加快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發(fā)展的意見》。在省人大立法和省教育部門下發(fā)文件的基礎上,少數地市和行業(yè)也相繼出臺了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實施辦法。
在兩個條例的推動下,江蘇的繼續(xù)教育得到了快速發(fā)展。據2007年7月1日全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會議公布,僅“十五”以來,截止到2006年,全省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共培養(yǎng)本??飘厴I(yè)生85萬人,其中高等學校函授夜大學和成人脫產班培養(yǎng)畢業(yè)生46萬人,現代遠程開放教育培養(yǎng)畢業(yè)生19萬人,自學考試畢業(yè)生20萬人,繼續(xù)教育和非學歷培訓200萬人次以上,188萬多人次通過自學考試系統(tǒng)報考非學歷證書考試。江蘇成人高等教育不僅規(guī)模處于全國前列,內涵建設也正在大力推進,到“十一五”末將建成特色專業(yè)150個,省級精品課程300門,以職業(yè)能力和職業(yè)素質培養(yǎng)為核心,著力培養(yǎng)全省在職人員的“三創(chuàng)”精神,開發(fā)他們所蘊藏的巨大創(chuàng)造力、創(chuàng)新力和創(chuàng)業(yè)能力。
二、江蘇繼續(xù)教育法治難點
(一)國家繼續(xù)教育法尚未出臺,使繼續(xù)教育缺少國家法律的支撐
繼續(xù)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人教育法雖經千呼萬喚,但至今尚未出臺。盡管教育部、人事部等政府部門就繼續(xù)教育頒發(fā)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與國家法律也是相差甚遠的。在沒有國家繼續(xù)教育法律支撐的條件下,地方政府的繼續(xù)教育條例在貫徹執(zhí)行過程中勢必大打折扣,在追究違反條例者的責任時也缺乏剛性和硬度。所以,繼續(xù)教育如果沒有國家法律的支撐,地方政府立法在執(zhí)行過程就必然遇到困難,執(zhí)行力度必然減弱。
(二)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難以建立有效的法治秩序
我們首先分析成人教育管理體制。建國以來,我國成人教育的管理體制幾經變化。在教育系統(tǒng)內部,1998年以前,教育部設成人教育司,主管全國成人教育。1998年以后,教育部撤銷了成人教育司,設立了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各省教育廳同樣撤銷了成人教育處,設立了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處,雖然從名稱上看職成司(處)既主管職業(yè)教育也主管成人教育,但實際上管理的是中等職業(yè)教育和中等成人教育,高等職業(yè)教育和高等成人教育劃歸高等教育司(處)管理。另外,大量不同層次的非學歷教育因成人教育機構中、高層次的不同分屬兩個部門管理。由此可見,繼續(xù)教育的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管理都在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被分解了。由于分屬于不同的管理部門,成人教育的特點很難得到充分重視,成人教育的地位也很難得到保證。
關鍵詞:高校自治 司法審查 公務法人
一、引言: 從自治遭遇司法說開去
高校自治,亦稱大學自治,高校以自治為宗旨,大學的誕生和成長始終高舉自治的旗幟,大學自治是現代高等教育管理中最普遍的價值信念和基本原則。這一傳統(tǒng)是基于這樣價值取向的:即大學是研究、傳播智慧和學問的場所,應讓學術專家單獨解決知識領域中的問題。因此其應是一個自治性團體,決定應該開設哪些科目及如何講授知識,分配學校的教育資源,決定學位獲取的條件等等。此外,基于自治決定校內事務的管理。大學自治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內容:一是學術上的自由,二是管理上的自主。但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中國,大學自治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度的。
在高等教育受到普遍重視的現代社會,高校自治也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戰(zhàn)。高校自治權的行使領域受到了司法權的介入。在我國,“田永案”和“劉燕文案”即是例證。在這兩個案件中,高校被推至行政訴訟的被告席,大學自治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危機。有學者擔心司法權力會干預高校自治,并對學術自由和獨立產生不良的影響;也有學者質疑,學校的退學決定、學術委員會的論文審查,是可訴訟的行政行為,還是不得司法審查的高校自治行為?
就筆者分析,高校自治權的行使和司法權的介入實質上就是兩種權力的博弈。高校自治之所以在自治的領域中遭遇司法審查的干預,不僅僅是高校自治范圍的模糊性和司法介入的不確定性所造成,從更深層次的原因分析,實則是高校的雙重性身份的不確定性所致。高校作為事業(yè)單位,不僅具有私法上地位,而且由于相關法律的授權或委托亦賦予了其公法地位,這一雙重性的身份致使高校所行使的權力從性質上可切分為行政性的權力和非行政性的權力兩種。也正是其雙重性身份在法律上定性和界分的不明確性,引致了日益增多的性質不定的糾紛。而司法權作為對行政權行使的一種監(jiān)督性的權力,當有相關合法權益遭受高校所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力侵害時,司法權力又不得不合法介入予以救濟。但如何在高校自治和司法審查之間劃分出涇渭分明的界限,以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點呢?筆者試圖以高校的雙重性身份的平衡為切入點,合理剖析當前我國高校的私法與公法的雙重地位,借鑒國外的高校自治的研究模式,從而在法律制度上實現雙重身份的平衡。并以現行法和理論為依據,并從當前司法審查的現狀和趨勢為視角,透視高校自治與司法審查之間的平衡點,探尋高校地位明晰化的法律路徑。
二、高校自治:高校雙重性身份的解讀
在我國,按照法人分類的傳統(tǒng)理論,“凡是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組織屬企業(yè)法人,而不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組織為機關、事業(yè)、社團法人。此外,區(qū)分企業(yè)法人與機關、事業(yè)、社團法人的另一重要標準是設立的依據。企業(yè)法人依照民商事法律設立,而機關、事業(yè)、社團法人依據組織法和行政法律規(guī)范設立高校作為承擔公共服務的組織,屬事業(yè)法人?!?國《教育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备咝2灰誀I利為目的,但作為事業(yè)單位,高校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斑@主要體現著在其強烈的自治色彩——從收費到學術研究、管理等,高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獨立于國家和社會組織的。如果“事業(yè)單位”的固有視野,單純從內部關系進行考察的話,高??墒且粋€涉及私法與公法雙重身份的法人。
就高校自治權的內涵而言,依據《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弊灾鬓k學是高校的一項法定的權利,亦是本文所稱的高校自治權或大學自治權。這是高校作為民事主體所應具有的基本權利。高校自治權在《教育法》通過列舉性的方式給予了籠統(tǒng)的規(guī)定,《教育法》第28條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fā)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從現行法的角度,高校自治權的內涵僅限于此,如此模糊和列舉性的規(guī)定導致高校治理過程當中出現了許多法律糾紛難以定性和解決。從現行法的規(guī)定看,它既有民事主體身份,又有近似行政主體的特點。這種雙重性的身份導致對高校自治的理解和界分容易出現模糊性,尤其是當高校被當作行政主體卷入行政訴訟接受司法審查時更是難解難分。筆者以為,當下由于其法律地位的復雜性所引致的糾紛日益增多的現實導致高校自治出現嚴重的危機,而解決這一難題的前提應當是:在現行法的框架下合理界分和厘清高校的雙重性身份,界定其不同身份下的法律地位:
(1)高校作為民事主體身份的界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薄案叩葘W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笨梢姡瑥默F行法的角度看,高校具有私法地位和民事主體的身份,并且從其性質上看屬于事業(yè)法人,或者如學者所言,高校是一個“私法人”。而其獨立的民事主體身份也就決定其具有相關的自治權利,即高校自主權,學術或社會將此權利稱之為大學自治權,即可以自由決定高校內部事項的權利。高校的民事主體身份主要體現在:
其一,高校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民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是以事業(yè)法人的身份出現的,可以簽訂合同等,雙方具有平等性。而尤其是學生之間的教育關系的成立、變更上,高校與學生具有相對平等性。
其二,在責任的承擔上,高校具有民事主體地位。如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梢猿蔀槊袷沦r償的主體。“正是基于這些私法性的因素,梁慧星教授在領銜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新增了“教學培訓合同”,以實現二者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合同化?!?/p>
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關現行法的規(guī)定,高校所具有的自治權的內涵雖然都是列舉性的,但由于這些權利性質的模糊性,導致了其身份及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高校在行使何種權利屬于私法身份,何種權利屬于行政主體的公法身份呢?比如關于“學籍管理、學位證書的頒發(fā)”等權利,學界以及司法界就尚無定論。
(2)高校作為行政主體身份的界分
從行政法理論的角度而言,所謂行政主體是指:“以自己名義實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動,并那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币来味x,行政主體身份的成立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第一,行政主體是組織而非個人,組織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條件下才可以成為行政主體;第二,行政主體應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或權力;第三,行政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公共行政并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事業(yè)法人的高校以公益為目的、接受國家的財政撥款,在設立上實行強制主義且行使了部分公共權力,有著濃厚的公法身份的色彩。在高校自治的過程中,其并不單純?yōu)樗椒P系的主體。依據《教育法》第28條所賦予的“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條款都表明高校的公法地位。依次進路分析,高校雖然不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但其依法屬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其具有行政主體的身份和資格。此種以“授權行政主體理論”為視角分析早已不新鮮,在“田永案”中,法院就是以高校所行使的權力屬于法律法規(guī)所授予的角度,將高校定性為授權性的行政主體,從而合理的解決了糾紛。
可見,在高校自治的過程中,其權力的性質依其不同的法律身份也具有不同性質。但問題在于:我國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并不明確。依據我國行政主體理論,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但何謂“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而我國則標準不明,“授權的組織”無法具體確定。而哪些屬于法律、法規(guī)授予的行政權難以確定,“應該承認,行政法的論著在界定這個概念時,描述性的解釋居多,而疏于規(guī)范性的解釋。許多教材往往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列舉一些組織來闡明什么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卻很少深入探討法律、法規(guī)所授予的權利為什么是行政權,而不是其他權利?!庇谑?,“當我們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立場出發(fā),力圖使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擴張至過去被疏忽的領域時,行政法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這一概念正面臨挑戰(zhàn)?!毙I矸莸碾p重性決定了概而述之的不可行,也表明高校自治的有限性。在追求高校自治的同時,將之納入司法審查是有必要的。但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導致了司法的統(tǒng)一可能性的降低,因此明確高校的行政主體的身份和地位是合理界分高校自治和司法審查領域的迫切需要。
三、高校雙重性身份的平衡:“公務法人”的引入
正如筆者如上所述,由于高校身份的雙重性,引致了高校自治范圍的不確定性以及司法權力介入的模糊性。在高校自治的過程中,高校教育、教學管理領域發(fā)生的各類糾紛中,人們的種種尷尬處境均與公法和私法之爭有關。而在高校自治權的行使侵害相關合法權益時產生糾紛時,人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是以行政主體身份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還是以民事主體身份實現民事權利的行為?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由此而生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這一困惑的產生,主要源于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不清以及由此引起的作為事業(yè)單位的高校的模糊身份。如何定位高校的身份或法律地位,對于合理解決高校自治和司法審查之間的博弈意義重大。
為了合理界分和平衡高校的雙重性的法律身份,解決公法規(guī)則與私法規(guī)則在高校管理中的沖突與適用問題,可以引進公務法人理論,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特殊組織的地位、性質及其法律身份。行政法學者馬懷德教授在其《公務法人問題研究》便從理論的角度提供了論證。所謂公務法人,“它是行政組織的一種,是行政組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擴張形態(tài),具備幾方面的特征:第一,公務法人是公法人,不同于依私法設立的私法人。第二,公務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為了特定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與作為機關法人的行政機關不同,它擔負特定的行政職能,服務于特定的行政目的。第三,公務法人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及法律人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公務法人與其利用者之間存在豐富而特殊的法律關系,既包括私法關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包括公法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p>
筆者認為,作為事業(yè)單位的高校與法國的公務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類似之處。它們都作為國家依法設立的公益組織,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教育、教學活動具有公共服務的屬性?!叭欢捎谖覈淮嬖诠椒ㄖ?,無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別,故而學校等事業(yè)單位實際上處于模糊的法律地位?!币来诉M路分析,高校是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誠如前所述,由于高校自治權力也具有雙重性的行使,因此在高校自治權的行使過程中,不僅會產生私法關系,也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依公務法人理論,如果將高校從法律上定性為公務法人,在其行使的自治權的性質屬于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行政性權力時,司法權力就可以合法的介入??梢哉f公務法人的引入就是平衡高校雙重性身份的一個合理選擇。
四、結語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09-0099-03
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fā)展使社會治理模式發(fā)生了深刻變革,人治已漸退出歷史舞臺,法治成為人類制度文明發(fā)展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民主法制的日漸成熟,法治在被確立為治國方略的基礎上,逐漸深入人心,并得到了長足發(fā)展,但也要看到,其中還存在諸如公民法治意識不成熟、法律不完備、社會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較弱等問題。在高等教育領域,高校的治理也同樣經歷了一個法治漸進的過程。高校的治理,通常認為有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之分。外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政府、社會、市場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制,主要表現為政府如何對待高校。內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教師、學生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制,主要表現為高校如何對待師生。面對類型多樣的高校治理問題,本文從法治視角僅就公立高校的內部治理問題予以討論。
一、法治是高校內部治理的必然選擇
1法治是高校治理適應人類社會制度文明進化的時代之需。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發(fā)展,高校面臨的內外部環(huán)境急劇變化,高校內外部關系更加復雜,各種利益群體間的博弈更加激烈,高校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壓力和挑戰(zhàn),傳統(tǒng)的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體系越來越不合時宜,大學治理的現代化成為重大的時代命題,迫使大學在治理過程中尋找最符合現代社會文明、最有效、最科學的治理方式、治理路徑。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為維護共同生存發(fā)展秩序而發(fā)明的規(guī)范,能夠以其穩(wěn)定性、平等性和可預見性,為人類活動指明方向。相比以往的人治,法律之治更公開、公平、公正,更符合制度理性,因此,法治自然成為文明社會的基本治理模式,依法治國順理成章地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成為各個領域、各個行業(yè)、各個單位一體遵行的治理方式。高等教育系統(tǒng)和高校也不例外,依法治校成為依法治國語境的自然延伸和貫徹。
2法治是高校應對治理困境的現實之需。在大學發(fā)展史上,高校曾作為特殊權利主體而長期存在,成為相對獨立于社會系統(tǒng)的“象牙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這一現象逐漸被打破。在我國,從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1]到西北政法大學申博行政復議案,[2]高校作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糾紛日益增多。同時,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發(fā)展,教育腐敗問題在為社會所詬病的同時亦成為高校自身之痛。高校辦學糾紛和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日益增多對高校治理形成了強有力的倒逼機制,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高校治理的現代化和法治化。高校治理的法治化依賴于依法治校的推進。依法治校是指高等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處理內外部各類關系,在內部治理中貫徹法治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依法制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對其各項事務進行有效治理的理念、模式和狀態(tài)。[3]就外部關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和政府、社會、市場的關系。就內部關系而言,法治有利于厘清高校與教師、學生等各類利益主體的關系。高校內部法治能夠使高校內部治理緣法而治,能夠有效規(guī)制高校內部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各類主體得以和諧共生,從而實現高校和高等教育的和諧發(fā)展。
3法治是高校實現自身功能的時代要求?,F代大學自歐洲中世紀產生以來,其功能經歷了不斷演變的過程,已從最初單一的育人功能擴展為現在通常所說的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chuàng)新四項基本功能。[4]從整體趨勢看,高校越來越多地受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制約,高校也在與外界因素的互動中不斷發(fā)展壯大,并逐漸提升自身的影響力而成為智力、人才、創(chuàng)新的高地,在服務和引領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過程中逐漸走向社會的中心。就高校的功能實現而言,人才培養(yǎng)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任務,為經濟社會發(fā)展培養(yǎng)高素質的人力資源是當今時代對高校最強烈的期待。培養(yǎng)什么樣的人雖是高校根據自身辦學宗旨所作出的選擇,但培養(yǎng)能夠適應和引領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高素質人才卻是時代給予高校人才培養(yǎng)的內在規(guī)定性。就社會治理形態(tài)而言,法治是制度文明進步的必然結果,其實現自然需要具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能力的公民。因此,培養(yǎng)具有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的大學生就成為高校人才培養(yǎng)的一種內在規(guī)定性。實現高校內部法治其意義不僅在于自身得以良好治理、保證其自身功能的順利實現,還在于其能夠對整個社會的法治實現發(fā)揮引領示范帶動作用。
二、高校內部法治的困境
在以改革為主題的近30多年的中國社會發(fā)展中,有人認為“高等學校是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即使不是最后的也是最頑固的堡壘之一”,[5]意指中國的高等教育發(fā)展緩慢。而實際上,從1977年恢復高考開始,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從未停止,而是步履鏗鏘、闊步前進,高等教育的大發(fā)展、大進步有力支撐了中國現代化的步伐。與此同時,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和進步也持續(xù)推進,一些法律法規(guī)相繼頒布實施,高校的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高校管理現代化成為一個時代主題。但在以法治為旨歸的時代,高校內部法治還存在諸多困境。
1教育法律法規(guī)不完備。即使是高校內部的治理也須臾離不開外部因素的影響。高校內部治理主要是對高校和教師、學生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規(guī)制和調整,其權源基礎被學界公認為是高校的辦學自主權。關于高校辦學自主權的權源,有學者認為高校作為培養(yǎng)人才和增進智力的場所,其天生擁有學術自由權,而學術自由權需要辦學自主權的維護,故而辦學自主權是大學天生的權利隱喻。有學者認為現代大學作為中世紀以來的產物,其產生和自主權主要是以特許狀和授權法案的形式獲得,因此特許狀和授權法案是其權源基礎。也有學者基于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社會的背景,認為高校辦學自主權是政府和社會對大學有所期許的狀態(tài)下對高校權力的一種讓渡??疾旄咝^k學自主權的歷史,雖背景和實際情況各有不同,但當下高校內部治理的自主權無疑受到了各種因素的制約,特別是在大學已不復“象牙塔”之實的情況下,其已不是隔離于社會的“自治領地”,而需要接受來自政府和社會的介入和限制,而這種介入和限制當然主要依靠法制來進行。在我國,當前與公立高校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較少,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4部法律。從數量上來講無疑太少,從內容來看明顯滯后。我國教育立法在某種意義上是對處于變革過程中的教育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故而因我國教育事業(yè)改革發(fā)展的不充分導致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同時由于立法工作的特點和我國立法技術的相對不足導致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又因改革的深入而愈加滯后。
2內部規(guī)章制度不完善。如前所述,我國有關公立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較少而且滯后,無法為高校內部治理提供完善的、科學的、規(guī)范的所依之法,因而要實現高校內部治理的法治化,需在外部法律的指引下制定規(guī)制校內管理的“法”,即學校章程和具體的規(guī)章制度。經過不斷的探索、修訂、完善,各高校都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了較為系統(tǒng)的、科學的學校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但綜覽這些內部“法”,還存在諸多問題。一是普遍缺乏法治思維。我國是一個人治傳統(tǒng)濃厚的國家,時至今日人治的觀念還表現出強烈的慣性,體現在管理方面就是較少受規(guī)范性、科學性、程序性較強的制度約束,呈現出較強的主觀意志性、隨意性。這一傳統(tǒng)反映在高校管理領域,即內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更多考慮管理的效率性和便利性,較少主動限制自身的權力,而且普遍缺乏系統(tǒng)性。二是冶理效果有限。雖然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學校章程應是學校成立之必備條件,但由于我國高校管理中過強的行政化色彩,章程并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要么被作為純粹的“材料”,要么被束之高閣,并未真正發(fā)揮“組織法”“綱領法”“最高法”的作用。同時,學校的其他規(guī)章制度也多從管理的便宜性和實際需求出發(fā)而制定,并未考慮整個內部治理的系統(tǒng)性需要,往往有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傾向。三是存在與上位法沖突現象。由于專業(yè)限制和法治意識不強,學校內部的許多規(guī)章制度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存在不一致、甚至悖謬的現象,違法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大多是因立“法”者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立法技術而造成的。這種與法律的沖突現象極大地減損了高校規(guī)章制度的有效性。
3規(guī)章制度未被有效執(zhí)行。與制度的不完善相比,高校內部治理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現有的規(guī)章制度未被有效執(zhí)行,主要表現為制度稻草人現象[6]和“錢穆制度陷阱”問題并存。學界通常將法律的不被執(zhí)行問題稱為法律稻草人現象,以此來形象說明法律的虛化問題。法治的內涵一方面是要有完善的制定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則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全面的執(zhí)行。高校內部法治的實現同樣如此。由于高校管理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行政化傾向和一定程度上的熟人社會問題,導致規(guī)章制度被束之高閣現象大量存在,大大影響了規(guī)章制度作用的有效發(fā)揮。且在規(guī)章制度被虛化的同時,“錢穆制度陷阱”問題也嚴重存在。我國著名歷史學家錢穆在分析中國歷史時指出,中國政治制度演繹的傳統(tǒng)是,一個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個制度來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制度變成了病上加病。這一傳統(tǒng)現象被稱為“錢穆制度陷阱”。我國高校管理中同樣存在這樣的問題。高校管理當然存在制度缺失和不完善的問題,但并非全部如此,更多的是執(zhí)行不到位的問題。管理者卻往往有意無意地規(guī)避制度執(zhí)行不力的自身責任,而將責任推給不會說話的制度,并由此啟動新的制度制定工作,在“錢穆制度陷阱”中越陷越深。
4程序正義缺失?,F代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講是一種程序性正義,程序正義也是現代制度文明的集中體現。對于高校來講,無論是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還是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都普遍存在忽視程序的問題,更多追求的是實質正義。一般來講,追求實質正義是人類社會的終極價值追求,但對于實質正義古往今來并沒有一個完全統(tǒng)一的標準。換句話說,實質正義是一種理想追求,因此又普遍認為實質正義是法律追求的一種應然狀態(tài)。相比實質正義追求永遠在路上的狀態(tài),程序正義的追求則可以因程序性行為的實現而實現,更容易達到一種實然的狀態(tài)。因此,現代制度文明都把程序正義作為追求實質正義的必然路徑。當前高校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大多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起草,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通過,在這個過程中,師生的參與度較差,師生的意見建議得不到足夠的重視,更缺乏嚴謹的審議程序。由于程序的缺乏,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民主性明顯不夠,由于師生參與性較差,師生對規(guī)章制度的認同感也往往差強人意,自然已定的規(guī)章制度無法獲得他們的自覺履行,這也是很多規(guī)章制度成了“紙上法律”的根本原因。而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中,管理者的慣性思維、程序性的較少關注,特別是在事關師生自身利益的問題上,師生的知情權、申訴權得不到保障,則是近年來師生狀告學校案件日益增多的根源所在。
三、加強高校內部法治的進路
1提升依法治國整體水平。依法治國作為黨和政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越來越得到執(zhí)政者和社會各界的一體公認。經過長期的建設,我國已初步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法治國的制度基礎得到夯實。人們法治理念雖有所增強,但仍顯淡薄,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都較為欠缺,這些或多或少都反映在了高校的治理上。如今的高校已非躲進小樓成一統(tǒng)的象牙塔,已經通過千絲萬縷的聯系融入了當今多元的社會,其治理理念、治理體系都不可能脫離社會而獨善其身,更不可能理想般地超前于當今時代和所處社會環(huán)境,而是社會治理的一個縮影。因此,高校治理的現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實現,必然依賴于整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和依法治國的實現程度。而提升依法治國整體水平,必然增強高校內部依法治理成效。
2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guī)體系。我國高等教育立法是在高等教育改革調整的過程中進行的,在某種程度上是對改革成果的規(guī)范性確認,其本身帶有較強的滯后性,特別是近30年教育改革的廣度、深度、速度使得滯后問題更加突出。如前文所述,我國的高等教育立法存在數量少、線條粗、整體滯后等現實困境,有必要進行完善和提升。當前,我國正在大規(guī)模進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修訂工作,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進一步完善指日可待,這無疑將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治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在這一過程中需要把握好法律規(guī)制和大學辦學自主權的關系,把握好二者的度和界限,既不能以法律規(guī)制為借口,細致入微,以致侵害大學辦學自主權,傷害高校的辦學活力,減損大學辦學目標的實現,也不能過分強調大學辦學自主權,而排斥法律的規(guī)制,從而阻礙高等教育的發(fā)展。
3完善高校內部規(guī)章制度體系。國家宏觀的法治狀況和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程度,是高校內部法治實現的外部條件,即外因。而高校內部規(guī)章制度體系則是高校日常辦學和內部治理的主要的直接的依據,是高校內部法治實現的內部條件,即內因。雖然學校內部法治的實現有賴于內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但毫無疑問內因是關鍵。完善高校內部規(guī)章制度體系,首先要制定合法合理的大學章程,發(fā)揮大學章程“綱領法”“組織法”“最高法”的作用。其次是要制定和大學章程相匹配、相補充的具體的規(guī)章制度,從而形成寬嚴相濟、疏密有度的內部治理制度體系。在規(guī)章制度制定過程中,既要避免事無巨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傾向,也要避免缺乏系統(tǒng)性的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既要避免制度缺失,更要避免陷入錢穆制度陷阱。
關鍵詞:中小學教師;學生;監(jiān)管義務
中圖分類號:G635.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03-0057-02
一、監(jiān)管與監(jiān)護
中小學學生在校期間,其教師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所要承擔的是監(jiān)管義務還是監(jiān)護義務,在此首先需要明確監(jiān)護和監(jiān)管的區(qū)別。監(jiān)護權既是監(jiān)護人的權利,也是監(jiān)護人的義務,該項權利義務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睹穹ㄍ▌t》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顯然中小學學校不在此列。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監(jiān)護關系是基于未成年人和其監(jiān)護人之間的親權而成立的。而中小學和教師對未成年學生人身方面的監(jiān)管職責,從權利義務內容看盡管與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權有著某種相似之處,但是其法律性質卻截然不同。學校和教師的這種權利來源于《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是基于教育關系而成立的一種公權關系,屬于受教育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所承擔的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不管時間、地點,只要被監(jiān)護人造成他人傷害,監(jiān)護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監(jiān)護人即使盡了監(jiān)護職責,也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責任。而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學校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現行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監(jiān)管制度的設立在于保障社會秩序的平穩(wěn)運行,主要立足于國家層面上,包含了國家對社會各個方面的監(jiān)督和管理,其中包括了國家對教育的監(jiān)管;對學校的監(jiān)管;對教師的監(jiān)管;對學生的監(jiān)管。
可見,監(jiān)護和監(jiān)管是兩種制度,其設立的目的和內涵完全不同。
二、學生傷害事故
根據2003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就其發(fā)生原因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意外事故,這類事故是基于意外事故而產生的。在這類事故中,由于當事人對意外事件的發(fā)生并無過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不負法律責任。另一類是過錯事故,這類事故通常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學校、教師)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學生)人身傷害后果的事件。與意外事故不同,違法行為是這類事故的必要條件。
我國2003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根據過錯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于第九條列舉了屬于學校過錯并應承擔責任的十二種具體情形;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學校在行為適當的情況下不承擔事故責任的四種情形;對于在學校內發(fā)生,但屬于來自學校外的不可抗力或突發(fā)性事件造成的傷害事故及學生自殺、自傷等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吸收了侵權行為法中的免責事由的思想,作出了相關的免責事由規(guī)定。
三、學校和教師的義務
學校的義務是教育法規(guī)定的重要內容。我國《教育法》在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學校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適用于我國的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法》第八條規(guī)定了教師所要承擔的六項法律義務。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了學校和教師在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后必須承擔的責任,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是學校和教師所應承擔的義務,但并不意味著可以片面夸大在發(fā)生事故后學校和教師所要承擔的責任。學校和教師既要保障學生的安全,又需要按照教育的要求讓學生進行必要的活動。而中小學生屬于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只能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相符合的活動,自控能力還比較弱,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難免會由于好奇心和冒險意識而受到傷害。既要讓中小學生保持活潑的天性,又不能發(fā)生任何的傷害,這種對學校和教師不切實際的苛求,只能使學校和教師采取極端手段,不讓學生參加室外活動,以避免學生受到傷害。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并不僅僅在于加大學校和教師的責任,需要社會、學校、教師、家長的協調配合,才能防患于未然。
綜合以上表述,目前國內尚無對教師對學生監(jiān)管義務的專門、系統(tǒng)研究,更沒有可供依循的確定教師對學生監(jiān)管義務的方法與研究思路。但是相關研究的成果指出,教師對學生的監(jiān)管義務是一個亟待研究的理論問題;確定教師對學生的監(jiān)管義務的邊界可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師生人身權法律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明確責任才能明晰如何免責,更加有利于教師作為專業(yè)工作者專業(yè)權利的保障,從而對我國的基礎教育質量的提高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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