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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與健康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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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習慣與健康

第1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關鍵詞: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犯罪

每一個民族成員對于本民族的風俗習慣都懷有特殊的感情,往往會把其他人對于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態(tài)度理解為對于自己整個民族的評價。對于任何民族風俗習慣的嘲弄、侮辱、侵犯都可能導致民族關系的緊張和裂痕。從法律上觀之,尊重民族風俗習慣,實質上是堅持民族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對于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侵犯也就意味著對于民族的平等權利的侵犯。[1]因此刑法將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作了"入罪"的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第251條的規(guī)定,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格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一、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格習慣罪的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對象

刑法將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格習慣罪歸類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犯罪,由此可以認為,公民的民利是本罪的同類客體,尊重少數(shù)民族的風格習慣是保護民族的平等權利和少數(shù)民族公民個人的民利的體現(xiàn)。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則應界定為少數(shù)民族保護和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由的權利。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這里的"自由"是一項法定的平等的權利。該政策包括了"保持"和"改革"兩個方面的內容。保持就是奉行和傳承,他人不得干涉。改革就是變通或廢除。一般來說,凡是有利于民族團結的、有利于經(jīng)濟文化發(fā)展的、有利于民眾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風俗習慣,就應該"保持"。那些妨礙生產(chǎn)、教育,不利于社會進步和民族團結的,少數(shù)民族有權加以革除。當然這種"改革"應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1]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少數(shù)民族的風俗習慣。民族風俗習慣,指的是少數(shù)民族人民群眾在衣著、飲食、居住、生產(chǎn)、婚姻、喪葬、節(jié)慶、禮儀等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廣泛流傳的喜好、風氣、習俗、禁忌等。

2、本罪的客體行為表現(xiàn)和行為結果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干涉、破壞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1、強迫少數(shù)民族改變自己的風俗習慣,如強迫回族實行尸骨火化,改變其飲食禁忌的行為;2、破壞少數(shù)民族的民族風俗活動,如不允許少數(shù)民族進行傳統(tǒng)的節(jié)日活動,阻礙少數(shù)民族的婚喪嫁娶儀式;3、禁止少數(shù)民族自愿改革本民族的陳規(guī)陋習,等等。上述行為都是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該罪的行為結果必須是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并且達到情節(jié)嚴重。所謂情節(jié)嚴重,從司法實務中看,通常是指:(1)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2)多人多次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3)引起民族糾紛和民族沖突的;(4)引起械斗造成人身傷亡的;(5)造成停工停產(chǎn)、游行示威和社會秩序混亂的;(6)產(chǎn)生惡劣的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的;(7)導致少數(shù)民族家庭破裂或人員自殺的,等等。破壞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是情節(jié)犯,行為是否達到情節(jié)嚴重是區(qū)分本罪之罪與非罪的界限。具備上述情節(jié)之一的,即視為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

3、本罪行為人之主觀罪過形式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chǎn)生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后果而追求或者放任其發(fā)生。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行為不能構成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本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往往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的特點。有的行為人是出于民族歧視,有的是為了挾持報復或侮辱他人,有的是為了挑撥離間或擾亂社會秩序等,此外,司法實務中也曾出現(xiàn)過行為人是出于善意的動機,為了改變少數(shù)民族某些落后的風俗習慣,而以職權強迫少數(shù)民族改變其生活習慣。行為人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認定,但應當作為刑罰裁量時的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量。

二、本罪司法認定中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行為的非法性和方法手段的強制性是本罪成立的必要因素

行為的非法性和方法手段的強制性是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行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因素。具體言之,一是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行為人是依法實施的職權行為,就不能認定構成本罪。二是行為人破壞少數(shù)民族的風俗習慣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必須具有了強制性。如果只是采取說服教育的方式,不能認定為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

2、厘清本罪與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的界限

正確認定本罪,還須厘清本罪與關聯(lián)罪的界限?,F(xiàn)實中,我國少數(shù)民族的風格習慣往往與宗教活動交織在一起,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往往也是非法剝奪了少數(shù)民族和自由權利。從犯罪特征上看,兩罪的主要區(qū)別有:(1)侵犯的法益內容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少數(shù)民族在飲食、婚姻、喪葬、禮儀等方面的風俗習慣,不包括少數(shù)民族的信教權;非法剝奪自由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自由權利。(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在犯罪的客觀行為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以強制手段破壞少數(shù)民族風格習慣的行為;非法剝奪自由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公民的自由的行為。

三、宜將本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主體擴大為一般主體

1979年刑法將本罪的主體限制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排斥了普通人。1997年刑法對此則作出了進一步限定,把本罪主體最終定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又將準國家工作人員排斥在外。有觀點認為,主體的進一步縮小,反映出了立法者指導思想的轉變。首先,從行使的權力上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擁有的權力更多地帶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權力行使對象包括了一定地域范圍內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因而權力一旦遭到濫用,損害的后果往往是十分嚴重的;相反,準國家工作人員被授予的權力更多地體現(xiàn)在經(jīng)濟管理活動的過程當中。同時伴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逐步建立、完善,這種權力的影響范圍已在逐漸縮小,難以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權力的普遍影響力,因此其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往往只能波及到個人或少數(shù)人,難以造成影響民族團結的嚴重后果。其次,從身份表征的意義上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天然地與政府具有直接的、固有的聯(lián)系,因而其行為往往是政府意志的體現(xiàn),象征著政府行為。即便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純屬于個人好惡的行為,在常人眼里,由于他們與政府之間難以割舍的聯(lián)系,也使得評價對象演變成了政府行為。尤其在對于管理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活動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言行就是國家和執(zhí)政黨的民族政策的具體體現(xiàn)。所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由于其特殊身份的影響,也使得人們對其社會危害性量值的評價增加了很多;然而,準國家工作人員在市場經(jīng)濟影響下,更多地是以一種與其他經(jīng)濟組織人員平等的身份出現(xiàn)的,他們的行為在普通人看來并不代表著政府的意愿,而是一種個人行為。相比之下,同樣的危害行為社會危害性就小了許多,經(jīng)過立法者的主觀選擇,它就可能被排斥在刑法調整范圍之外。[2]

筆者認為,我國憲法第4條和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10條均明確規(guī)定:各民族都有保護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少數(shù)民族擁有的這一憲法權利是一種對世權,其義務主體具有不特定性。尊重民族風格習慣是每一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格習慣,無疑會使行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為嚴重,影響也更為惡劣。但應該看到,本罪的構成與身份和職權無必然聯(lián)系,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完全可以實施如前文所述的情節(jié)嚴重的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因此,將本罪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不利于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的保護,也不符合本罪發(fā)生的實際情況。法律是以其理性來解決社會紛爭所形成的規(guī)則,是凝結在規(guī)則中的理性。[3]為了更好地規(guī)制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犯罪行為,宜將本罪主體拓展為一般主體,并增加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應該從重處罰。

參考文獻:

[1]吳仕民.中國民族理論新篇[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8:300-301.

[3]趙秉志.新千年刑法熱點問題研究與適用(上)[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224.

第2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在一些語文教育發(fā)達的地區(qū),高中語文選修課的設置較為合理。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農村高中語文選修課設置卻存在諸多問題,現(xiàn)狀堪憂,迫切地需要我們尋求對策來改善這種現(xiàn)狀。

一、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農村高中語文選修課的設置現(xiàn)狀

課程設置“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其他機構關于課程安排的方案, 包括開設哪些課程, 在哪一學習階段開設以及開設的時間等, 以便學校或有關機構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它反映了學校課程的整體結構。有時,課程設置也單指學校開設課程的科目?!?/p>

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農村高中語文選修課的設置有比較嚴重的問題,主要是照搬照套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的語文選修課,脫離了本地的實際,沒有充分挖掘出本地、本民族所具有的許多語文課程資源,從而降低了語文選修課對學生的個性發(fā)展和語文素養(yǎng)促進程度。這其中有三個問題:一是沒有充分挖掘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二是沒有充分挖掘教師和學生本身所具有的語文課程資源;三是沒有形成具有本民族本地區(qū)特色的選修課。這與新課程改革“強調以學校為主體和基地,充分尊重和滿足師生的獨特性和差異性”,是背道而馳的。

二、改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農村高中選修課設置現(xiàn)狀的對策

1.學校結合當?shù)貙嶋H開發(fā)選修課課程。

學校和教師要根據(jù)當?shù)氐牡胤教厣痪幸桓?,設置貼近生活的、有地域色彩的語文選修課,促進學校特色的形成,增強選修課對學生的吸引力。

開發(fā)本民族的語言及文學資源。很多少數(shù)民族有著自己的語言和豐富的文學資源。學校和教師可以根據(jù)本民族的語言開設選修課。這樣接近學生的民族心理,貼近生活,對學生的吸引力也就非常大。例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就可以開設《土家族、苗族語言》的選修課。學生學習這類選修課,會很有興趣,很能激發(fā)他們的研究欲望,把語文學習和日常生活緊密的聯(lián)系起來。

少數(shù)民族的很多作家或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或用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了很多的文學作品。學生學習這些文學作品,必將會有很大的興趣,有鉆研的欲望,也能提高學生的民族感和自豪感。

很多少數(shù)民族有著美麗的傳說,有著本民族的歌謠。這些都是開設語文選修課的優(yōu)質資源。例如酉陽縣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哭嫁歌”等。把這些“山歌”納入語文選修課,必將激發(fā)出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

2.開發(fā)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資源。

風俗習慣是特定社會文化區(qū)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guī)范。風俗是由于一種歷史形成的,它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制約作用。主要包括民族風俗、節(jié)日習俗、傳統(tǒng)禮儀等等。這些風俗習慣都是語文選修課的重要資源。以重慶市的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為例,該區(qū)域有著濃厚的土家族、苗族風俗習慣。如跳擺手舞等就是良好的選修課資源。

3.教師要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充分參與到選修課的課程開發(fā)中去。

在新課改中,教師是重要的課程資源。教師不僅決定課程資源的鑒別、開發(fā)、積累和運用,還是選修課實施的首要基本條件資源,教師的素質如知識結構和人格魅力都是寶貴的課程資源。教師是重要的課程資源,教師必須在復雜的教育情境中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使自己成為豐富而優(yōu)質的資源。

4.學生也要轉變觀念,積極參與選修課的課程開發(fā)。

在新課改中,學生本身也是重要的課程資源。在選修課的教學過程中,學生獲得的知識、能力、體驗、智慧、困惑、問題和交流都是重要的課程資源。學生在選教師必須在復雜的教育情境中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使自己成為豐富而優(yōu)質的資源。

三、結語

在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和進行新課程改革的今天,我們應當深入研究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農村高中的語文選修課設置的現(xiàn)狀,分析問題,積極尋找對策。這樣才能夠使語文選修課設置更有特色、更有吸引力、更合理,從而讓學生在選修課中更好地提高語文素養(yǎng)。

參考文獻:

[1]曹勇軍《高中選修課的實踐與思考》,《中學語文教學》2007年第8期。

[2]莊瑞杰《高中選修課的實踐與思考》,《中小學教學研究》2007年第11期。

第3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摘 要]習語是語言的精華。英語習語與社會歷史發(fā)展、地理環(huán)境、風俗習慣以及都有著十分密切的聯(lián)系。習語的翻譯一方面要盡量保留原語言的文化內涵,另一方面又要使譯文行文流暢,在二者之間找到一個最佳契合點。

[關鍵詞]英語習語;文化內涵;翻譯策略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5-0085-02

1 語言、文化與翻譯的關系

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其演變、使用和表達方式都受到所處文化環(huán)境的影響和制約。翻譯是在準確通順的基礎上,把一種語言信息轉變成另一種語言信息的行為。“翻譯是譯者將一種語言文字所蘊涵的意思用另一種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文化活動,是一種忠實于原文的再創(chuàng)作,而不是簡單地將詞和句進行轉移”(劉宓慶,1999)。翻譯的實質是一種有目的的跨文化交際行為。成功的翻譯是原文化與目的語文化的有機結合。

2 習語的文化內涵

習語是語言的精華,是語言使用者長期以來習用的、形式簡潔而意思精辟的固定短語或短句,是具有民族文化特征的語言形式。它包括比喻性詞組、俚語、俗語、諺語等,具有民族性、民間性、比喻性、整體性、和諧性等特點,是語言詞匯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語的發(fā)展和變化,體現(xiàn)了使用這種語言的民族文化的發(fā)展史,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側面都會反映到習語中來。英語語言豐富多彩,其習語更是浩瀚紛繁,展示了多面、炫彩的英國文化。

21 社會歷史發(fā)展與英語習語

習語是在漫長的社會和歷史發(fā)展中逐步沉淀形成的語言的精華。習語像一面鏡子,每一次社會歷史的變遷都在在習語中有所反映。例如,從許多與“羅馬”有關的諺語如All roads lead to Rome等,可以看出羅馬帝國曾經(jīng)的輝煌;公元8世紀末9世紀初,斯堪的納維亞人入侵英國,留下了諸如 rain cats and dogs 這一來自北歐神話的習語。一些重大的歷史事件也會在習語中留下印跡,例如,pan out(淘出來),源自19世紀美國的“淘金熱”;block-buster(了不起的人或事物),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原意為“能摧毀整個街區(qū)的巨型炸彈”。

22 地理環(huán)境

世界上各民族生活在特定的地理環(huán)境中,并通過不斷認識、適應、利用和改造地理環(huán)境來求得生存和發(fā)展。英國是一個島國,其航海業(yè)、捕魚業(yè)和畜牧業(yè)都很發(fā)達,因此,英語中出現(xiàn)了大量與這些行業(yè)有關的習語。例如,像big fish(大亨),dull fish(枯燥無味的人)等與魚有關的習語比比皆是。就畜牧業(yè)而言,僅牧羊業(yè)中與羊毛有關的習語就有許多:lose ones wool(發(fā)怒,生氣),all wool and a yard wide(心地善良)等。另外,英國地處歐洲大陸西部的中緯度地帶,多變的氣候對英語習語的形成影響很大,英語中有許多與天氣有關的習語,如for a rainy day(未雨綢繆),as right as rain(十分健康或正常)等。

23 風俗習慣

風俗習慣是特定社會文化區(qū)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guī)范。語言作為民族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然反映出該民族的風俗習慣。英語國家的飲食習慣、數(shù)字民俗、姓名民俗在習語中都有所反映,例如,從earn ones bread(賺錢糊口),bread winner(養(yǎng)家糊口的人),可以看出英美人的“面包文化”;a bakers dozen,表示數(shù)字十三,反映了英語國家以十三為不吉利數(shù)字的迷信;英語中含有Jack的習語非常多,例如a Jack in office(自命不凡的小官吏),a Jack of both sides(騎墻派),說明Jack這一名字在英語國家的通俗性。

24 

宗教是人類一項重要的文化活動內容?;浇淘谡麄€西方文明的形成和發(fā)展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圣經(jīng)》作為基督教信仰的經(jīng)典,其中的許多故事廣為流傳,形成了大量的英語習語,例如,the apple of ones eye(掌上明珠),源自《圣經(jīng)?舊約?詩篇》第17章第8節(jié):Keep me as the apple of the eye(求你保護我,如同保護眼中的瞳孔)。再如,clean hands(廉潔、清白),源自《圣經(jīng)?舊約?約伯記》第17章第9節(jié):He that hath clean hands shall be stronger and stronger(雙手干凈的人會越來越有力)??梢?《圣經(jīng)》是英語習語的寶庫,對英語語言的表達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3 翻譯中的歸化和異化

對于翻譯中文化因素的處理,很長時間以來,翻譯界一直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以源語或原文作者為歸宿的“異化”法和以目的語或譯文讀者為歸宿的“歸化”法。“歸化”和“異化”這兩個術語最初是由Lawrence Venudi在他的專著《譯者的隱身》中提出的?!皻w化”和“異化”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意譯”和“直譯”,在于前者更加強調翻譯過程中文化因素的融入,而后者只是側重于語言層面的問題。異化要求譯者要盡力再現(xiàn)原文的風格與特點,譯文應盡力靠近原文作者,保持異國情調。而歸化則要求譯者盡力靠近讀者,采用目的語讀者易于接受的表達方式傳達原文的內容,強調行文流暢。

Venudi本人是異化派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反翻譯”的概念,認為譯者應刻意在目的語的文本中,在風格和其他方面突出原文之“異”。歸化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奈達(Eugene Nida),他認為“翻譯是從語義到文體在譯語中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對等語再現(xiàn)原文的信息”,強調譯文對譯文讀者或聽眾所起的作用應與原文對原文讀者或聽眾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簡言之,歸化與異化的沖突實質上是翻譯過程中到底是側重于文化特性的保留還是側重于文化特性的詮釋問題。

第4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關鍵詞】法律 民俗 作用

(1)法律的定義: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以規(guī)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guī)范

法律具有概括、普遍、嚴謹?shù)奶卣?。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它是人們從大量實踐、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對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guī)范。法律具有明示矯正預防的作用。

(2)風俗習慣的含義:民俗是指人民群眾在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方面,廣泛流行的風尚和習俗。由于人們所處的自然地理、歷史發(fā)展等條件不同,產(chǎn)生了各種各樣的風俗習慣。人民群眾相沿成習,代代相傳

民俗屬于道德范疇,具有明顯的地域性,是某一范圍內的人群約定俗成,繼承并傳承下來的文化傳統(tǒng),不具有社會普遍約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認的效力。民俗是基于特定熟人社會相互信任而產(chǎn)生的交往規(guī)則。

民俗為一個地方的人所公認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應出當?shù)厝藗兊纳罘绞健v史文化傳統(tǒng)、道德標準等。

民俗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滯后性,某段時間內,它相對固定不變,隨著時間和物質生活的變化,風俗習慣也在逐漸發(fā)生變化,反過來影響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

(3)法律與民俗的地位:法律與民俗,分屬不同層面,法律高于民俗。民俗只能在法律范圍內發(fā)揮作用,超過法律范疇就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法律可以調整所有的民事、刑事糾紛。換言之,社會上所有的糾紛,法律都可以調整,民俗卻有很多局限性。法律對民俗起著引導和規(guī)范作用,民俗對法律有著歸屬和補充的性能。民風民俗經(jīng)過法律確認可以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未經(jīng)法律確認只有參考價值。

法律規(guī)定某事可以民俗定性的,民俗為首;法律沒規(guī)定可以民俗定性的,法律第一。說到底,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要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結合當?shù)氐拿袼酌耧L,力爭將糾紛調解好,把握好法律與民俗的尺度,是擺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要時刻牢記:鄉(xiāng)村習俗再大大不過法律,必須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民風民俗,做到法理與情理相結合,和諧執(zhí)法、溫情執(zhí)法,以便達到好的社會效果。

下面講一個故事,也是發(fā)生在北方農村中的典型案例。

王奶奶自幼喪母,18歲嫁到王姓一戶窮苦人家,生育了三個兒子,因家貧蓋不起新屋,大兒子一直沒說上媳婦。二兒子過繼給了還算富裕的本家大伯哥,順利的結婚生子。不久,大兒子也和一離婚女子成親,女方有固定的工作,只是帶著個兩歲的女孩,家境也不錯,還給大兒子找了個工作。小兒子聰明勤奮,高中畢業(yè),自謀職業(yè),沒用王奶奶操心,自己結婚成家了。

可是,好景不長,王爺爺?shù)昧四X血栓,王奶奶花光了家底,不得已伸手跟兒子們要藥錢。照農村的習俗,二兒子出繼,不再為自己的父母盡孝。因此,直到王爺爺去世,所有的醫(yī)藥費和殯葬費都由老大和小兒子分擔。王爺爺臨終交代,百年后,祖屋由小兒子繼承,因為小兒子為他養(yǎng)了個孫子,為此,老大心中不快。五年后,王奶奶病倒并在半年后去世,一場爭祖屋大戰(zhàn)正式拉開了帷幕。

此時,老三生意接連受挫,住進了醫(yī)院,失去了工作能力,便開始操辦變賣祖屋以貼補家用。老大不樂意了,上門要求參與分割祖屋,強調自己為父母盡了孝,理應得到遺產(chǎn)的一半。老三寸步不讓,聲稱父母有遺囑把祖屋給了自己,弟兄倆吵得不可開交,從此撕破了臉皮。僵持了一段時間,老大退了一步,托族人到老三家協(xié)調,要求四六開,自己占四成,老三堅決不同意。老大惱了,跑到縣城將老三告到了法院。老三暗自思量,自己有理,法院肯定不會將祖屋判給大哥。

經(jīng)過法庭審理,判決如下:祖屋由弟兄三個均分。當時老大和老三就跳了起來,表示不服。法官告知,關于向老二追討父母的養(yǎng)老費和醫(yī)藥費,可另案。

老三越想越委屈,徑直去了律師事務所,當場委托了律師,誓將官司打到底,老大表示奉陪,案子到了中級人民法院。這次老三做足了文章,找族人寫遺囑證明材料,人證物證準備齊全,把握十足,勝利在望。

中院判決公布:王家的祖屋屬于王爺爺?shù)苄謧兊?,要分割必須所有繼承人到場。也就是說,王家祖輩沒有分過家,繼承人不是三個,而是十幾個。這就復雜了,王爺爺?shù)牡苄謧冊缒晏踊娜チ藮|北,老人們早就病逝,小輩們二十幾年沒有聯(lián)系了,上哪里找人去?即便找到,又如何分割僅值五萬的祖屋?

對中院的判決,弟兄三個均表示不服,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老三先下手為強,自行住進了祖屋,老大聞聲趕過去,把老三的東西摔到門外,捏上了把新鎖。老二老三見了也在門上捏上了鐵鎖,誰都別想獨吞。

王家的祖屋開始破敗,門前的雜草沒到了膝蓋,狗屎隨處可見,一片凄涼的景象。族人不忍,重新開始調解。經(jīng)過多次艱難的說和,達成以下協(xié)議:祖屋歸老三使用,老二放棄份額,老三補償給老大一萬元。假如以后東北有人回來討要祖屋,由老三負責給予補償。至此,歷經(jīng)兩年的糾紛總算解決了。

這個案件中出現(xiàn)了在農村經(jīng)常遇到的“過繼”、“口頭遺囑”的風俗習慣,一旦出現(xiàn)糾紛,訴至法院,就出現(xiàn)了法律與民俗的嚴重沖突,民間行為有事實無證據(jù),對處理糾紛帶來了難度,假如完全依照法律行事,無視民俗,社會效果很差。假如一味的遷就民俗,就有損法律的尊嚴,同時助長民俗中的陳規(guī)陋習,比如“重男輕女”的舊觀念。有經(jīng)驗的法官在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會盡量參照鄉(xiāng)間民俗進行調解,力求圓滿解決糾紛,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引導當事人接受新思想,新觀念,提高精神文明,為民俗指引前進的方向和正確軌道。

第5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關鍵詞: 高職高專 藏族大學生 學生管理

筆者曾作為一名藏族考生,從青海海北藏區(qū)考入內地大學讀書,畢業(yè)后一直從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筆者從學習、生活,再到就業(yè),克服各種困難,融入并快樂地在內地生活了12年,從中深刻體會到藏族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在與我校所有藏族大學生的交流中,筆者發(fā)現(xiàn)當下藏族大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交流中遇到了“新問題”。

1.藏族大學生遇到的“新問題”

內地高校輔導員隊伍中只有部分輔導員了解藏族的風俗習慣和禁忌,某些輔導員及專門從事學生管理的教師對于藏族的禁忌毫無所知,所以作為藏族大學生的管理者,不得不否認,我們的管理還存在一些漏洞。藏族大學生有著獨特的性格特征和民族信仰,要了解他們,必須了解他們的風俗習慣及禁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矛盾。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應該了解他們的習慣,尊重他們的風俗,對他們傾注親情之愛,讓他們感受到家的溫暖,更好地融入大學生活和學習中。

1.1反感起外號。藏族人姓氏比較獨特,一般的藏族是無姓的,只有名。因其名字的特殊性,名字與內地學生有所不同,有時被起各種外號,讓其感覺被人排斥,從而引發(fā)民族間矛盾。

1.2生活禁忌。在藏族生活區(qū),馬肉、驢肉和狗肉是從來不吃的,有些地方的藏民連魚肉都不吃。因為藏族人認為狗和馬是通人性的,是不能吃的;而驢被視為一種很不干凈的東西,也不會食用。對于不吃魚肉,有兩種說法:一是在藏區(qū),很多平民百姓死后采用水葬,所以很多老一輩的藏民是不吃魚的,二是魚為高產(chǎn)動物,一胎多子,吃魚就是殺生,罪孽深重,藏傳佛教中宣揚不得殺生,所以有些地方的藏族不吃魚肉。[1]

1.3反感摸頭及雙肩。在藏區(qū),很多藏民有男尊女卑的思想,極其反感女人撫摸男人頭部,或拍其雙肩。這樣的行為被認為是非常不禮貌、不友好的,甚至是有罪的,會帶來晦氣。而在內地高校的藏族學生經(jīng)常會受到其他同學或者女同學善意的“騷擾”,所以了解和掌握藏族的風俗和習慣,對于藏族學生管理工作尤為重要。

2.藏族大學生在內地高校學習和生活中常見的困難

2.1語言障礙。因中國地方語言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藏族大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語言障礙,尤其是來自藏區(qū)的學生來到內地后,很難聽懂內地各地區(qū)的地方語言。這些藏族大學生的文化素質相對較高,而普通話水平卻一般,所以在與當?shù)乩蠋熀蛯W生的交流中遇到很大障礙。

2.2性格特點。藏族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由于獨特的民族文化、特殊的成長背景和宗教家庭教育,其性格豪爽剛烈,個性鮮明,思想也相對單純,具有較強的民族自尊心。并且藏族學生常以本民族悠久燦爛的文化感到自豪,加之國家對待少數(shù)民族的優(yōu)惠政策,使之具有強烈的民族自信心。這種較強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不但表現(xiàn)為對個人的尊重,而且要求別人同樣尊重自己的民族,遇到矛盾時,處理方法相對單一。一旦認為自己受到輕視,部分藏族大學生便以簡單粗暴的方式解決問題[2]。

3.心理障礙

能夠進入內地高校學習的藏族學生都是當?shù)亟逃馁?,生活在光環(huán)之下。但藏區(qū)的教育水平總體來說相對于內地偏低,進入內地后,藏族大學生在學習中明顯感到自身知識的不足,與內地學生的成績差異明顯。這種落差讓他們難以接受,甚至導致低落、自卑心理障礙。

4.如何解決藏族大學生遇到的“新問題”

4.1一線輔導員應加強學習藏族風俗習慣和禁忌。高校輔導員作為學生工作的“一線戰(zhàn)士”,必須了解少數(shù)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及禁忌知識,這樣才有利于各民族學生和諧相處,有利于民族融合與復興,而現(xiàn)在內地各個高校還沒有關于輔導員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及禁忌的學習和培訓,這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產(chǎn)生嚴重的影響。以重慶三峽職業(yè)學院為例,我校在每年12月份都要舉行輔導員培訓,聘請少數(shù)民族研究專家及本校少數(shù)民族老師,為全院輔導員教師講授及探討我校少數(shù)民族學生的管理辦法及經(jīng)驗。

4.2給予藏族大學生更多的關心關愛。藏族大學生因其民族特點、成長背景不同,導致其在對事物的認知、處理問題的方法上與內地學生也不盡相同。藏族大學生進入內地高校后,遠離父母和朋友,容易產(chǎn)生孤僻感,學校應對藏族學生從生活和心理上給予幫助和安慰,使其盡快融入學校這個大集體。遇到矛盾時,教會他們遇到問題應該冷靜思考,正確處理,使藏族學生的行為更接近于內地學生,幫助其盡快融入內地的學習生活。我校在藏族人特有的節(jié)日里(如藏歷新年),組織他們過好本民族的節(jié)日,讓他們感受到學校這個大家庭的溫暖。

4.3學校應建立有效機制與服務平臺。內地各高校應建立有效的藏族學生管理機制與服務平臺。在內地各高校,藏族學生被稱為“特殊群體學生”,在管理中僅僅停留在“特別重視”的口號上,而未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管理機制與服務平臺。以重慶三峽職業(yè)學院為例,我校各管理部門對各個少數(shù)民族學生建立管理臺賬及檔案。學生處成立“藏族學生管理小組”,安排專業(yè)心理輔導教師定期為他們進行心理調查與疏導,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并對他們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教務處每年都要對藏族學生進行“少數(shù)民族師生交流會”,在教學中了解到,藏族大學生英語基礎差,部分老師地方口音重等問題,及時安排專業(yè)英語教師對基礎薄弱的藏族學生進行無償輔導,加大學校教師普通話能力培訓,有效解決藏族學生在學習中遇到的困難。后勤部門專設“少數(shù)民族大學生關愛小組”,加大對少數(shù)民族學生的關愛,及時了解他們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并給予及時解決。團委成立“少數(shù)民族學生交流協(xié)會”,旨在我校各少數(shù)民族間進行文化、音樂、體育等方面的交流,為各少數(shù)民族舞蹈與音樂之間的學習和交流提供平臺,豐富他們的課余生活,提倡校園文化內涵的多樣化發(fā)展。

在高校中,為了維護各個民族學生更團結地學習與生活,高校教師,尤其是高校輔導員掌握和了解少數(shù)民族學生的風俗習慣和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才有利于學校的和諧、團結、發(fā)展,使各民族之間團結友愛、和諧相處。筆者建議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要多開展關于少數(shù)民族風俗、的課程學習與交流。

參考文獻:

[1]百度百科.http:///view/141510.htm.

[2]楊周.如何加強內地高校藏族學生的管理工作[J].新校園(理論版),2013(1):54.

第6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關鍵詞:民族;種族;宗教;國際人權公約;立法完善

中圖分類號:D81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6959(2007)07―0050―07

引 言

從世界范圍看,當今或歷史的主要國際沖突和國內沖突都在某種程度上與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緊密相關。此三者牽涉面廣,對人的行為影響大,且三者之間關系千重萬疊,如果處理不當往往會成為許多重大社會沖突的導火線。歷史上的更是說明宗教問題對人類進程的重大影響,而二戰(zhàn)史實足證錯誤的民族、種族立場導致的危害。鑒于此,二戰(zhàn)以后,聯(lián)合國機構致力于解決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公約頻出,為世界各國、各民族、各宗教處理相互間的關系提供了重要的準則和方向,也為各國處理國內的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確立了原則和標準。

中國的歷史、疆界、人口、文化等因素,決定中國是個多民族、多種族、多宗教的國家。雖然從總體上,我國現(xiàn)階段這幾個方面的問題處理得比較得當,但是不管在歷史上還是在現(xiàn)實中,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以及出現(xiàn)這些問題的危險。現(xiàn)代化過程中人口流動的加劇,文化沖突機會的增多,勢必使民族、種族和宗教的沖突增多。因此,對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刑事立法進行完善,從刑事立法上預防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的犯罪,實為現(xiàn)實需要。另一方面,我國已于1981年1月29日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2年1月28日對我國正式生效),并且正在考慮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從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完善我國的刑事立法,也是承擔國際義務的一種形式。本文即旨在從這兩個與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有關的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出發(fā),審視我國刑法在這幾方面的現(xiàn)實規(guī)定,找出其中的差距,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議。

一、標準――國際人權公約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的規(guī)定

(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

該公約在前言中開宗明義,指出訂立公約是“鑒于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以防止任何歧視及任何煽動歧視的行為”等等,因此“決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xiàn)象,防止并打擊種族學說及習例,以期促進種族間的諒解,建立毫無任何形式的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的國際社會”等等。

在這種思想指導下,該公約第四條對于締約國的義務方面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對于一切宣傳及一切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屬于某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具有優(yōu)越性的思想或理論為根據(jù)者,或試圖辯護或提倡任何形式的種族仇恨及歧視者,概予譴責,并承諾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又為此目的,在充分顧及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原則及本公約第五條明文規(guī)定的權利的條件下,除其他事項外:(子)應宣告凡傳播以種族優(yōu)越或仇恨為根據(jù)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于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行為或煽動此種行為,以及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xié)助者,包括籌供經(jīng)費在內,概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丑)應宣告凡組織及有組織的宣傳活動與所有其他宣傳活動的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者,概為非法,加以禁止,并確認參加此等組織或活動為犯罪行為,依法懲處;(寅)應不準全國性或地方性公共當局或公共機關提倡或煽動種族歧視。”

那么上述規(guī)定具體包括哪些行為呢?也就是說公約要求締約國將哪些種族歧視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呢?這里首先涉及到“種族歧視”概念的界定。對此,該公約第一條第1款規(guī)定:“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于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qū)別、排斥、限制或優(yōu)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從這里可見,該公約對“種族歧視”的概念取其廣義解釋,種族的外延不僅包括膚色、世系等,也包括民族。因此,對民族仇恨的任何鼓吹也在禁止之列,“所以該標準不能被限制在一個國家國民的不同族群中,而是涵蓋了鼓吹對外國人的仇恨以及煽動針對外國人的歧視和暴力。據(jù)此反觀該公約第四條的規(guī)定,結合中國在該問題上的語言環(huán)境和語言習慣,可以認為至少下列行為應被認定為犯罪:(1)煽動種族或民族歧視(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包括在內);(2)對其他種族或民族的暴力;(3)煽動對其他種族或民族的暴力;(4)對種族主義者提供任何協(xié)助,包括經(jīng)費協(xié)助;(5)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或民族歧視的組織或活動。上述行為不僅可以針對國內民族或種族關系,也可以針對外國人。也就是說,對于上述行為,各締約國必須以刑事制裁的形式作出規(guī)定,而對于其他種族或民族歧視行為,應該“概予譴責,并承諾立即采取旨在根除對此種歧視的一切煽動或歧視行為的積極措施”,從法律規(guī)定上來講,筆者認為至少應該規(guī)定行政法上的制裁措施。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

雖然我國還沒有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生效,但是在可預見的將來批準無疑將成為事實。因此,以之作為標準檢視我國刑事立法的完善途徑也是完全必要的。

在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該公約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根據(jù)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11號一般性意見(第會議,1983年),“鑒于第20條的性質,締約國必須采取必要立法措施,禁止第20條所涉行動”。也就是說,該條規(guī)定為締約國設立了以立法形式禁止任何形式的構成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敵視或暴力行為。至于是否需要通過刑事立法來禁止,則存在不同意見。在人權委員會的討論中,有代表認為該條規(guī)定危及公約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的表達自由,而其他一些代表則強調,“考慮到有關現(xiàn)代宣傳的操縱力量的經(jīng)驗,必須從根源上打擊這種邪惡,而這只能通過廣泛深遠的刑法上的禁止來達到”。學者也認為,盡管“這一條(即第20條第2款)并不要求刑事的制裁,至少不針對形式上不嚴重的鼓吹仇恨”,但是人權委員會“基于第20條第2款禁止種族主義觀點和行為與保護發(fā)表自由的權利相一致的理由,支持立法的合法性,并且授權進行刑事立法的權力”。綜上,筆者認為,由于民族、種族或宗教關系,對國際國內的關系處理,實為大事體,對鼓吹和煽動其仇恨和歧視者的立法制裁,當然包括甚至可以認為主要包括刑事立法的形式。當然前提是這種鼓吹和煽動足夠嚴重。

具體對哪些行為應該以刑事立法形式加以禁止呢?主要明確以下幾點:

(1)根據(jù)上述第11號一般性意見,“第2款則直接反對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構成煽 動歧視、敵視或行動的主張,不問此類宣傳或主張的目的是針對有關國家內部還是外部”。從這個意見的闡述可以明確,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歧視、敵視或的行為,不管是針對國內還是針對國外,都應該從立法上加以禁止。

(2)該款規(guī)定“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也就是說,只要實施煽動歧視、煽動敵視和煽動暴力三種行為之一的,即必須以法律加以禁止。對于煽動歧視、煽動敵視的行為,即使未涉及暴力,也要加以禁止。當然,是否要以刑法加以禁止,則要看具體情節(jié)嚴重程度而定。

(3)煽動和鼓吹行為被限定在民族、種族或宗教的領域,而不包括煽動或鼓吹歧視婦女或煽動對婦女暴力。

(4)從該款的訂立目的和宗旨出發(fā),“人權委員會和聯(lián)合國的代表們心中所想到的是從根源上消除法西斯和人民的公開煽動種族仇恨和暴力的行為”,因此,對于該款的理解,學者認為“盡管其措辭表述不清晰,但締約國根據(jù)第20條第2款沒有義務禁止私人圈子中鼓動非暴力的種族或宗教歧視行為的對仇恨的鼓吹”

總結上述幾點,根據(j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結合中國法律用語習慣,下列行為如果足夠嚴重,應該通過刑事立法途徑予以規(guī)制:(1)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2)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歧視;(3)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敵視;(4)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暴力。當然,對上述各種行為,有學者認為相互之間存在包含關系,“非常難以想象對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任何鼓吹不會同時煽動歧視”。

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人人應有權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項權利包括保有或采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2款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損害其保有或采奉其自擇之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強迫”。第3款規(guī)定:“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只受法律所規(guī)定的以及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wèi)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必要的限制”。從這里的規(guī)定可知,國家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國家機關和普通公民在內的任何人都不能以強迫形式損害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公民表明宗教和信仰自由只受法律規(guī)定的和其他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里的國家義務就包括通過刑事立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

二、差距――我國刑法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犯罪的規(guī)定與公約存在的距離

(一)我國刑法關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犯罪的規(guī)定

中國1997年刑法,在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上,一共規(guī)定了四種犯罪,即:(1)刑法第249條規(guī)定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2)刑法第250條規(guī)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3)刑法第251條規(guī)定的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

(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是指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宣傳、鼓吹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具體而言,其行為包括煽動民族仇恨,也就是鼓動漢族與少數(shù)民族之間、少數(shù)民族之間的仇恨,和煽動民族歧視,也就是鼓動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的歧視,包括鼓動漢族對少數(shù)民族、少數(shù)民族對漢族、某一少數(shù)民族對另一少數(shù)民族的歧視。在主體上,本罪為一般主體,主觀上是故意。

(2)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的內容,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客觀方面,不僅整個出版物都刊載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內容的行為構成該罪,而且只要刊載內容中包括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的內容,情節(jié)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構成該罪。在主體上,本罪只處罰直接責任人員,也就是出版物的編輯、審稿人、作者等。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自由,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的行為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宗教或進入宗教,強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強迫他人信某一種特定宗教,或者對信教或不信教的人進行打擊迫害等等行為。在主體上,本罪只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的,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其行為觸犯其他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以其他罪論處。在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4)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以強制手段干涉、破壞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利用權力、行政措施等,強迫少數(shù)民族改變、放棄自己的風俗習慣。有學者認為,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客觀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和非法性。強制性,指如果采用宣傳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數(shù)民族自愿放棄、改革自己的落后風俗習慣的,不構成本罪;非法性,指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干涉不具有合法根據(jù)。本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犯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觸犯其他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二)我國刑法與國際人權公約之間存在的差距

對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我國刑法在民族、種族和宗教方面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法規(guī)定對于公約規(guī)定,存在三種關系:

1、基本契合于公約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自由的保護上。如前述?!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對自由作為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作了規(guī)定。從公約與我國的關系看,如果我國批準該公約,必須履行保護公民自由的義務,對嚴重侵犯公民自由的行為進行規(guī)制。對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對破壞、脅迫自由的行為進行打擊。因此,在自由問題上,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與兩個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是基本相契合的。

但是,基本契合,也說明還存在不太契合的地方,那就是我國刑法在該罪主體的限定上與公約的規(guī)定不一致。如前述,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但是,根據(j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2款的規(guī)定,侵犯公民自由的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公民。盡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該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是實踐中也不乏普通公民實施非法剝奪公民自由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因此,筆者認為,應該把我國刑法第25l條規(guī)定的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的主體擴展為一般主體,而不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超越于公約的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對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上。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對于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保護沒有涉及,更沒有要求締約國采用刑事立法方式給予保護。但是,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的行為,侵犯了憲法賦予的“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傷害了少數(shù)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自尊心,嚴重影響我國的民族團結、民族平等等原則,在我國這樣多民族的國家,有必要用刑法手段來保護少數(shù)民族的保持和改革風俗習慣自由。因此,可以說在這個方面,我國的刑事立 法走在國際人權公約的前面,是超越于公約的。當然,從與“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的協(xié)調上來看,將該罪的主體也擴展為一般主體應該不會有太大的不妥之處。

3、落后于公約的關系。這就是主要差距所在。主要表現(xiàn)在對民族、種族和宗教的歧視、仇恨、暴力以及煽動這種歧視、仇恨、暴力兩個方面,同時涉及對這些行為的組織和宣傳活動、對這些活動的協(xié)助、參加煽動民族歧視、種族歧視的組織和活動等方面。具體而言,筆者認為,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比,我國刑法還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調整:

(1)在行為對象上,應該包括民族、種族和宗教。從我國當前規(guī)定情況看,只規(guī)定針對民族的煽動仇恨、煽動歧視行為。盡管國內很多關于針對民族的犯罪和針對種族的犯罪將民族和種族概念混雜著使用,或者認為兩者相差不大,但是畢竟兩者指的是不同的范疇。按照王聯(lián)博士的觀點:“民族所指范圍較大,側重于全體國民,政治性較強;種族所指范圍較小,側重于一國內部的某一部分國民,文化性較強”。但是,根據(jù)上述《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于種族歧視的界定,民族的概念或范圍是包含于種族概念或范圍內的。筆者認為,基本上可以認為,種族更傾向于人種學、生物學上的區(qū)分,而民族更傾向于文化上的區(qū)分。因此,應該對與民族和種族有關的問題作出分別規(guī)定。

另外,宗教問題雖然和民族問題緊密相連,但是兩者差別是明顯的。我國公民的比較多樣化,因此,在各個宗教的教徒之間,隨著交往的增多,必然會產(chǎn)生摩擦和矛盾。同時,也不能避免有人利用教徒的心理煽動各個宗教之間仇恨或相互歧視。因此,筆者認為,必須把宗教作為各種煽動行為的對象,才能與國際人權公約相一致,履行我國的國際義務,也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各個宗教的相互友好關系。

(2)行為方式上應該增加煽動暴力的情況,包括煽動民族、種族、宗教之間的暴力。從國際人權公約的用詞看,煽動的目的包括煽動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的仇恨、歧視、敵視和暴力。盡管對于仇恨、敵視、歧視相互之間是否存在包含關系,.學者有不同看法,但煽動相互之間的暴力是兩個國際人權公約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而且學者之間也意見一致。筆者認為,盡管敵視、仇恨、歧視往往不可避免地導致暴力,暴力也往往由相互之間的歧視、敵視和仇恨引起,但相互之間的區(qū)別也是比較明顯的。煽動暴力預示一種有形的沖突或加害,而且這種沖突或加害是緊迫的;而煽動仇恨、敵視或歧視,史多是造成一種不平等的心理傾向或一種態(tài)度上的貶損,這也是一種形式的沖突或加害,但這種沖突或加害是無形的、非緊迫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煽動暴力的行為對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關系危害更大,更應該進行刑法規(guī)制。

(3)增加“組織、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民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的組織或活動”的行為為犯罪行為。這種行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作了一定的規(guī)定,但是沒有包括宗教在內。筆者認為,根據(jù)前述第(1)點闡述的理由,結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有必要把宗教也包括在內。

(4)對其他民族、種族或宗教的暴力單獨規(guī)定為一種犯罪。這里主要指基于民族、種族和宗教的仇恨、歧視或敵視,專門針對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中的不特定人實施暴力行為。這種行為是各種民族、種族和宗教歧視、仇恨、敵視心理的外化,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存在重要差別,因此,應該單獨規(guī)定為一種犯罪。

(5)最后,增加民族或種族隔離行為為犯罪行為。這里指的是國家內部的種族或民族隔離。種族隔離由來已久,危害甚巨,有的國家長期深受其害,典型的如南非。雖然我國很少出現(xiàn)這種情況,但是種族隔離作為種族歧視的極端表現(xiàn),也并非沒有出現(xiàn)的可能。因此,從立法的前瞻性角度,和與國際人權公約保持一致性從而履行國家義務兩個角度出發(fā),有必要增加民族或種族隔離行為為犯罪行為。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一般只能由政府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才有能力作出,因此,在犯罪主體上可以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

(6)增加上述行為的協(xié)助行為為犯罪行為,包括經(jīng)費協(xié)助?!断磺行问椒N族歧視國際公約》規(guī)定了為種族主義者提供協(xié)助的行為,這里的種族,包括民族。這里的種族主義者,指極端地采取種族隔離措施、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組織種族或民族歧視活動等等行為的人。只有為實施諸如上述嚴重種族主義或民族主義的人提供協(xié)助活動,才有必要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另外,筆者認為,如果是為實施或煽動實施宗教歧視、仇恨、暴力提供協(xié)助,危害同樣很大,也有必要采用刑事立法的刑事加以規(guī)制。我國刑法在這個問題上,還是個空白。

至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可以保留現(xiàn)在的規(guī)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犯罪。

上述行為,可以針對中國人,也可以針對外國人實施。

三、出路――我國刑法對相關犯罪的修正

由于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牽涉面廣,影響力量大,處理不當即可能造成重大的沖突,甚至某一區(qū)域的動蕩,因此,必須慎之又慎。對我國來說,在當前外來勢力滲透、內部因人口流動加劇而沖突機會增多的形勢下,民族、種族和宗教問題更加具有特殊意義。因此,對于那些惡意煽動民族、種族和宗教之間的仇恨、歧視、敵視甚至暴力的行為,以及相關的一些行為,應該根據(jù)國際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對我國刑法進行修正,從而對這些行為予以有力打擊,采用刑事方法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保護健康的民族關系、種族關系和宗教關系。

在具體修正思路上,筆者認為應該做到兩點:

一是對現(xiàn)有有關犯罪的構成進行修正。主要是把“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罪”和“侵犯少數(shù)民族風俗習慣罪”的主體,由當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擴展為一般主體。理由已如前述。

二是根據(jù)前述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規(guī)定確立一些新的罪名。主要針對前面所述的幾種行為。為了法條的節(jié)約,筆者認為采用選擇性罪名的方式比較恰當。具體可以把上述我國刑法規(guī)定落后于國際人權公約的部分歸結為以下幾種犯罪行為:

(1)煽動民族、種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罪。我國刑法第249條規(guī)定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包含在該罪中。煽動敵視行為包含在煽動仇恨行為中。

(2)組織、參加提倡和煽動種族、民族、宗教仇恨、歧視、暴力的組織、活動罪;

(3)對其他民族、種族、宗教實施暴力罪;

(4)民族、種族隔離罪。本罪主體應僅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5)協(xié)助民族、種族、宗教犯罪分子罪。主要是為上述有關民族、種族和宗教的犯罪提供各種協(xié)助的行為。

上述犯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在犯罪對象上,主要是針對中國人,但是也包括在中國的外國人。

對于刑法第250條規(guī)定的出版歧視、侮辱少數(shù)民族作品罪,建議給予保留。

第7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一、風俗習慣

元宵節(jié)是中國主要的傳統(tǒng)節(jié)日,也叫元夕,又稱上元節(jié),因為這是新年第一個月圓夜。因歷代這一節(jié)日有觀燈習俗,故又稱燈節(jié)。元宵節(jié)俗的形成有一個較長的過程,據(jù)一般的資料與中國民俗傳說,正月十五在西漢已經(jīng)受到重視,漢武帝正月上辛夜在甘泉宮祭祀“太一”的活動,被后人視作正月十五祭祀天神的先聲。東漢佛教傳入,為了擴大在本土的影響力逐附會傳統(tǒng)文化把元宵節(jié)定為參佛的吉日良辰。漢明帝永平年間(公元58——75),因明帝提倡佛法,適逢蔡愔從印度求得佛法歸來,稱印度摩喝陀國每逢正月十五,僧眾云集瞻仰佛舍利,是參佛的吉日良辰。漢明帝為了弘揚佛法,下令正月十五夜在宮中和寺院“燃燈表佛”。學者認為,此種觀點站不住腳,認為佛教只是在這一天利用人們的節(jié)慶氣氛來擴大自己的影響。

元宵放燈的習俗,在唐展成為盛況空前的燈市,中唐以后,已發(fā)展成為全民性的狂歡節(jié)。唐玄宗(公元685——762)時的開元盛世,,長安的燈市規(guī)模很大,燃燈五萬盞,花燈花樣繁多,皇帝命人做巨型的燈樓,廣達20間,高150尺,金光璀璨,極為壯觀。以后歷代的元宵燈會不斷發(fā)展,燈節(jié)的時間也越來越長。唐代的燈會是“上元前后各一日”,宋代又在十六之后加了兩日,明代則延長到由初八到十八整整十天。

到了清代,滿族入主中原,宮廷不再辦燈會,中國民間的燈會卻仍然壯觀。日期縮短為五天,一直延續(xù)到今天。

唐宋時燈市上開始出現(xiàn)各式雜耍技藝。明清兩代的燈市上除有燈謎與百戲歌舞之外,又增設了戲曲表演的內容。

二、是否吃湯圓

元宵節(jié)吃湯圓,歷代人們除游燈市外,又有迎紫姑祭廁神、過橋摸釘走百病等習俗,有擊太平鼓、秧歌、高蹺、舞龍、舞獅等游戲。同時,還要吃些應節(jié)食物:南北朝時代元宵節(jié)吃伴和肉與動物油熬煮的豆粥或米粥,唐代吃一種叫“面繭”的面食和焦饣追(即烤餅),到宋代有鹽豉湯和綠豆粉做的科斗羹,并出現(xiàn)了“圓子”,此后元宵節(jié)南北方均以吃元宵為習。

三、冷門習俗

送孩兒燈

簡稱“送燈”,也稱“送花燈”等,即在元宵節(jié)前,娘家送花燈給新嫁女兒家,或一般親友送給新婚不育之家,以求添丁吉兆,因為“燈”與“丁”諧音。這一習俗許多地方都有,陜西西安一帶是正月初八到十五期間送燈,頭年送大宮燈一對、有彩畫的玻璃燈一對,希望女兒婚后吉星高照、早生麟子;如女兒懷孕,則除大宮燈外,還要送一兩對小燈籠,祝愿女兒孕期平安。

迎紫姑

紫姑也叫戚(七)姑,北方多稱廁姑、坑三姑。古代民間習俗正月十五要迎廁神紫姑而祭,占卜蠶桑,并占眾事。傳說紫姑本為人家小妾,為大婦所妒,正月十五被害死廁間,成為廁神,所以民間多以女子做成紫姑之形,與夜間在廁所間豬欄迎而祀之。此俗流行于南北各地,早在南北朝時期就見于記載。

第8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學習是學生的天職,對于少數(shù)名族來說,他們的漢語基礎較差,學習和理解能力差一點,而回族、蒙古族和漢族等民族的學生漢語水平較高,學習成績較高。他們因為學習能力和學習成績的差異,彼此產(chǎn)生嫉妒和偏見,從而疏遠了關系。以上是少數(shù)民族特招生在普通高校學習生活中表現(xiàn)出來的特殊性。這些特征潛移默化地使他們成為特殊的一個群體。他們保留著自己的民族習慣,不能完全彼此融為一體。從多民族地區(qū)班級管理實際情況出發(fā),用理論與實踐緊密相結合,探討一種通俗的、可操作性較強的多民族班級管理方法。

二、民族融合是處在第一要位

要正面引導,培養(yǎng)學生健康積極的民族意識。各民族的意識都有積極因素,也有消極的因素。根據(jù)少數(shù)民族學生民族意識較強的特點,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養(yǎng)少數(shù)民族學生積極健康的民族意識很有必要。因此,我們尊重他們的語言文字和,要熟悉他們的風俗習慣,了解各民族的現(xiàn)狀、歷史和特點,引導他們建立良好的思想觀念。要反對民族歧視,引導學生不有利于民族團結的話不說,不有利于民族團結的事不做,開展各項有利于民族團結的活動,讓各民族學生真正從思想上樹立起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意識,進一步促進民族團結。利用各項愛國活動,結合少數(shù)民族學生對民族問題和政治地位敏感的特點,感染他們熱愛祖國,激勵他們?yōu)橹袊l(fā)展努力奮斗。

三、教育學生樹立正確的宗教觀

認為,宗教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現(xiàn)象,有它發(fā)生、發(fā)展和消亡的過程。、宗教感情,以及同這種信仰和感情相適應的宗教儀式和宗教組織,都是社會歷史的產(chǎn)物。我們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是我國宗教政策尊重和保護正當?shù)淖杂桑^對不是保護封建迷信和毒害人的自由。所以,中職少數(shù)民族學生班級管理中,要正確引導少數(shù)民族學生宗教觀,讓學生看清和披著宗教外衣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界線,樹立正確的宗教觀。

四、給學生以自由適當加以引導

因為各民族生活習慣、的不同,分歧比較多,平時管理時多給他們一些自由,很多事情在班里都可以通過民主討論,讓他們自己拿主意,這樣才能讓他們從心底里信服,比較容易接受班務決定事情。在給學生自由的同時,對同學們該肯定的就肯定,并給予適當?shù)谋頁P和獎勵;該否定的就否定,并給予適當?shù)呐u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種能夠扶持正氣、伸張正義、制止宗教思想、阻止不道德現(xiàn)象的集體輿論。讓學生明白不利于團結的話不說,不利于團結的事不做,把矛盾遏制在萌芽之中。

五、多活動

第9篇:風俗習慣與健康范文

關鍵詞: 新課程理念 歷史教學 三點看法

新課改如春風般吹遍大江南北,如何將新課程理念應用到歷史教學中,是我反復認真思考的問題。經(jīng)過初步探索,我有以下三點看法。

一、基礎知識是歷史教學的奠基石

由于傳統(tǒng)的教學模式片面地強調學生被動接受、記憶、背誦和復述知識,因而受到越來越多的激烈抨擊,甚至知識傳授的意義也遭到否定。但從當代教學理論的發(fā)展趨勢看,知識教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不能輕易否定的,而是要從新的角度上認識傳授知識在教學過程中和學生的全面發(fā)展中的基礎作用。美國的教育心理學家奧蘇伯爾指出:“最近,由于更多地強調智慧訓練,從而便促進了把獲得知識看作一種有重要意義的目的這樣一種觀點加以高度重視的趨勢?!辈急R姆認為,應該把知識“作為學習該領域的方法論基礎,作為解決該領域里各種問題的基幢,甚至認為知識是培養(yǎng)學生的情感、興趣、態(tài)度等方面的基礎”。我們應該全面、辯證地看待傳授知識的意義,尤其是知識在教學與發(fā)展中的基礎作用。

如果我們不把歷史知識看作是死的知識,而看作是對歷史的認識;如果我們不是把歷史學習單純地看成是對書本知識的記誦,而看成是學習全面地、客觀地、發(fā)展地、辯證地看待和處理歷史及社會的問題,那么,歷史知識的學習就是一種有意義的學習,歷史知識的傳授就是開展這種學習的基本條件。歷史教學任務的具體實施和全面完成,是以歷史知識的教學為基礎的;學生的能力是在掌握知識的過程中形成和提高的,掌握知識是學生形成正確的思想品德的重要條件;歷史教學活動的展開,歷史教學方法的采用,都與歷史知識的授受有必然的聯(lián)系。我們應該從歷史知識教學的基礎作用上來認識在中學教學中傳授歷史知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興趣是學生最好的老師

不管學習什么,只要懷著強烈的學習興趣,就能學得快、學得好。德國著名詩人歌德曾說:“哪里沒有興趣,哪里就沒有記憶?!睂W習歷史當然也是這樣。培養(yǎng)興趣的方法很多,如:(1)結合鄉(xiāng)土史進行教學。學生對家鄉(xiāng)的歷史都有著特殊的濃厚的感情。因此在講課時,如果根據(jù)教材內容,適時插入一些涉及家鄉(xiāng)的史事,則不僅僅能豐富同學們的知識,增強對家鄉(xiāng)無限熱愛的情感,更能激發(fā)他們的學習興趣。(2)和風俗習慣結合起來。學生對家鄉(xiāng)的風俗習慣都比較熟悉,因此如果能把歷史知識同風俗習慣結合起來,不僅能豐富他們的知識,加深對風俗習慣的了解,而且能提高他們學習歷史的興趣。(3)引用有關的對聯(lián)。在歷史課堂教學中,引用有關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的對聯(lián),不僅能激起同學們強烈的愛憎感情,而且能激發(fā)起他們濃厚的學習興趣。(4)結合文學、影視作品講解。 古人云“文史相通”,引用文學作品是在歷史課堂教學中經(jīng)常使用的手段。不僅《左傳》、《戰(zhàn)國策》、《史記》、《詩經(jīng)》等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其它一些文學作品也具有寶貴的史料價值,如《安史之亂》、《走下圣壇的》、《》等。另外,還有一些影視作品也很好地反映了某一階段的歷史。如在講二戰(zhàn)歷史倫敦保衛(wèi)戰(zhàn)時可根據(jù)《倫敦上空的鷹》這部影片來描述?!啊边@一慘劇可讓看過《》這部影片的同學來講述日本法西斯對南京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事實證明,引用一些有史料價值的文學作品和一些較好的影視作品,能為學生描繪出更加具體的歷史場景,再現(xiàn)歷史人物風貌,進而使學生形成準確完整的歷史表象和歷史概念,從而激發(fā)同學們的學習興趣。(5)教給學生一些有趣的記憶方法。在教學中,如果能教給學生一些有趣的記憶方法,則不僅能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而且能增強他們的學習興趣。

三、道德教育是歷史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