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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的義務。
撫養(yǎng)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撫養(yǎng)是指父母撫育子女的成長,并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父母有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梢?,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教育義務。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家庭教育對子女的成長有很大的影響。父母子女間的親密關系,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雙方在法律上應盡的義務,也是社會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guī)定,父母有義務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把他們培養(yǎng)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接班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按時入學,接受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父母應當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輟學。那種對子女只撫養(yǎng)不教育,或者只顧眼前利益讓子女“棄學務農”、“棄學從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時也是違反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和共同責任,而非一方的單方的義務和責任。即使夫妻離異,也不能免除該義務。我國的婚姻法從體現(xiàn)男女平等的原則出發(fā),也規(guī)定了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如果父或母一方喪失撫養(yǎng)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喪失勞動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擔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因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而引起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撫養(yǎng)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根據(jù)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yǎng)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確定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對拒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構成犯罪的,應根據(jù)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yǎng)扶助義務。贍養(yǎng)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jīng)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父母撫養(yǎng)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chuàng)造了財富,為民族培養(yǎng)了后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jù)該規(guī)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yǎng)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guī)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fā)展的條件。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fā)展的現(xiàn)階段,贍養(yǎng)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yǎng)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成年子女有贍養(yǎng)扶助父母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guī)定,老年人養(yǎng)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為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yǎng)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yǎng)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贍養(yǎng)人的配偶應當協(xié)助贍養(yǎng)人履行贍養(yǎng)義務。
一切有經(jīng)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yǎng)。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jù)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yǎng)費用。贍養(yǎng)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當?shù)氐钠胀ㄉ钏剑袃蓚€以上子女的,可依據(jù)不同的經(jīng)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yǎng)費用。經(jīng)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yǎng)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yǎng)義務簽訂協(xié)議,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yǎng)人所在單位監(jiān)督協(xié)議的履行。子女不僅要贍養(yǎng)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需要贍養(yǎng)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yǎng)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yǎng)義務。對負有贍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情節(jié)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論文摘要 登記離婚,又稱行政離婚或非訟離婚,是指通過行政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登記離婚制度具有程序簡便、及時高效、能有效保護離婚當事人隱私等特點,使得該制度在現(xiàn)實生活中備受青睞。但該制度在理論和實踐操作上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通過研究我國現(xiàn)行登記離婚制度,探究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議,以期對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起到借鑒作用。
論文關鍵詞 登記離婚制度 離婚協(xié)議 完善建議
一、登記離婚制度概述
在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登記離婚又名兩愿離婚、協(xié)議離婚,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一致協(xié)議,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方式。登記離婚具有手續(xù)簡便,當場辦理,節(jié)省人力物力財力,無須說明離婚的具體原因,能很好地保護離婚當事人的隱私等優(yōu)點,使其在我國得到廣泛運用。
目前具體規(guī)定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法律條文主要有《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2、10、11、12、13條。根據(jù)法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準予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須具備以下條件:(1)雙方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且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3)雙方已就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
2003年10月1日我國《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辦理離婚手續(xù)不再需要單位開具證明,使登記離婚變得愈加容易。2003年以前,法院辦理的離婚案件數(shù)量一直多于登記離婚的數(shù)量,而2003年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之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離婚數(shù)量一直多于法院辦理的離婚案件量。然而,在登記離婚被廣泛采用的同時,該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實踐操作上的不足也日益顯現(xiàn)。
二、對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反思
2003年我國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確立了登記離婚制度的新框架。針對婚姻法實施中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陸續(xù)出臺了《婚姻法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二)》、《婚姻法解釋(三)》。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登記離婚制度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在實踐操作上也遇到了許多問題。
(一)提起離婚登記申請的門檻過低
《婚姻法》第31條規(guī)定,只要當事人雙方的婚姻是合法的且雙方自愿離婚,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法條對離婚登記的申請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具體表現(xiàn)為:(1)無婚齡限制,易導致“閃婚”。我國婚姻法對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的婚齡沒有作任何要求,這對于那些剛結婚尚處于磨合期的年輕夫妻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近年來,“80后”“90后”步入婚姻殿堂,他們中許多是獨生子女,易在生活習慣和思想觀念上與他人產生沖突,其婚后磨合當然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因一點生活瑣事發(fā)生的爭執(zhí)便草率離婚,那將大大不利于婚姻和社會的穩(wěn)定。(2)沒有無未成年子女的要求,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根據(jù)《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之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標準是離婚雙方確屬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或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而“適當處理”和“一致處理意見”這樣的措辭可操作性并不高,法條也未就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護作出任何具體規(guī)定。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法定標準過低,程序過于簡便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離婚當事人成功辦理離婚登記,只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經(jīng)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核,且離婚是出于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即可。這里就有兩個問題:(1)登記離婚過于強調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訴訟離婚的法定標準不同。《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而登記離婚的標準是雙方確屬自愿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登記離婚過于強調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相應的限制條件,易導致離婚自由的濫用。(2)當場辦理,程序過于簡便。《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的證件及證明材料后,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當場辦理意味著當事人沒有足夠的時間冷靜下來,對離婚這項法律行為及其后果進行充分的考慮,極容易導致草率離婚以及離婚后反悔發(fā)生糾紛。
(三)缺乏社會監(jiān)督
設立婚姻登記制度的初衷是便于政府對婚姻的監(jiān)管,然而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卻沒有達到預想的效果,一方面是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力度不夠,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登記離婚缺乏社會監(jiān)督。(1)對婚姻關系當事人身份的監(jiān)督不足,導致許多冒名登記現(xiàn)象發(fā)生?;橐龅怯洐C關進行審查的依據(jù)是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而當今社會上各種假冒證件泛濫不止,其技術之高明足以以假亂真,婚姻登記機關很難當場就查明證件材料的真假以及其與婚姻關系當事人是否吻合。這就為假冒登記大開方便之門,嚴重侵害了真實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權利。(2)對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的監(jiān)督不足,導致利用登記離婚逃避債務等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根據(jù)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所謂的“一致處理意見”存在許多隱患:首先,離婚協(xié)議簽訂時,一方可能在夫妻共有財產方面受有欺詐、脅迫;其次,雙方可能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而進行虛假離婚,損害債權人利益。這些問題,倘若沒有社會的監(jiān)督,僅靠婚姻登記機關短暫的形式審查是很難加以避免的。
(四)對違反登記離婚制度的行為未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后果和救濟手段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對登記離婚的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都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然而,對違反登記離婚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救濟手段卻是空白,具體表現(xiàn)為:(1)只有結婚無效制度,沒有離婚無效和撤銷制度。在我國,婚姻行為包括結婚行為、離婚行為和復婚行為,那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在適用于結婚行為的同時,也應該適用于離婚行為,而我國法律卻只規(guī)定了結婚無效和撤銷制度,沒有離婚無效和撤銷制度。(2)缺乏法律救濟手段?!痘橐龇ā泛汀痘橐龅怯洍l例》規(guī)定了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和程序的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對于違反離婚登記條件和程序的行為卻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
三、對完善我國登記離婚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規(guī)定結婚須滿一定期限方可提起離婚登記申請
鑒于現(xiàn)實中部分婚姻當事人視婚姻如兒戲,草率結婚,草率離婚,嚴重破壞了婚姻的嚴肅性??梢钥紤]在立法上規(guī)定,結婚未滿一定期限的,不得提出離婚登記的申請。至于該期限具體規(guī)定為多長時間,參照國外立法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規(guī)定為一年。即采取登記離婚解除夫妻關系的,必須是結婚已滿一年的夫妻,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有十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者,不得申請登記離婚
許多國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進行了特殊規(guī)定。相比較于訴訟離婚而言,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力度的確顯得異常蒼白。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筆者建議立法規(guī)定,有十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得申請登記離婚。這樣不僅能更好地敦促婚姻締結雙方正確對待婚姻問題,也能很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三)規(guī)定適當?shù)目紤]期,延長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批期限
鑒于當下我國登記離婚程序過于簡易的現(xiàn)狀,有必要對登記離婚規(guī)定一定期間的考慮期,考慮期建議設置為一個月。離婚登記申請人經(jīng)過一個月的考慮期,再次提出離婚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方進入審查階段。規(guī)定一個月的考慮期,是讓離婚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冷靜思考,防止輕率離婚。當然,考慮期也不宜設置過長,否則不利于出于真實意愿離婚且各方面均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離婚申請人?;橐龅怯洐C關也應改變“當場予以登記”的做法,適當延長審批期限,進行必要的實質性審查,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數(shù)額較大、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等問題時,更要慎重對待,以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防止當事人利用登記離婚規(guī)避法律。
(四)設立離婚公示制度
在我國,離婚的公示程度遠不如結婚的公示程度,而我國離婚登記工作中出現(xiàn)的許多問題大多是因為離婚的公示程度過低。筆者在前面已經(jīng)提到過,沒有社會大眾的監(jiān)督,一些如冒名登記離婚、共有財產分割受有欺詐、利用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僅靠婚姻登記機關有限的形式審查是很難加以避免的。曾有學者提出增設離婚公示制度,理由是:登記離婚協(xié)議中常有非法目的,設立登記離婚公示制度有助于利用社會力量來監(jiān)督當事人,同時也有助于排除假離婚和具有脅迫性的離婚。
筆者認為,要避免登記離婚中出現(xiàn)的假離婚、騙離婚等問題,最好的辦法就是設立離婚公示制度?;橐龅怯洐C關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后先予以公示,有異議者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反映,由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問題。異議期也不能過長,但具體規(guī)定為多長的期間以及公示方式的問題,尚有待于理論界各位學者的進一步研究。
提供證件 填寫《離婚協(xié)議書》、《離婚申請書》 審查 領取《離婚證》。
協(xié)議離婚程序需提供的證件
1、本人的戶口簿 ;
2、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
3、本人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1)申請
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xié)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jù)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1) 申請
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xié)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jù)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jīng)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xié)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jù)不同地區(qū)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關鍵詞:登記離婚;虛假離婚;限制性條件
中圖分類號:DF5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177-03
獲得一樁美滿婚姻是人生最偉大的成就之一。我們必須在婚姻中投入與我們在事業(yè)中投入相當?shù)幕蚋嗟男难3晒Φ幕橐鰰钗覀?,使我們更有可能在其他方面取得成功,而一樁不好的婚姻或一系列不好的婚姻會使人身心疲憊,精力耗竭,并且還會在生活的其他方面造成損害。離婚是解除已經(jīng)死亡的婚姻的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離婚本身對婚姻當事人就是一種傷害,如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可能又會對當事人造成第二次傷害。從倡導文明、理性、冷靜的離婚觀,避免訟累的角度看,登記離婚較之訴訟離婚,有很大的優(yōu)越性。
一、登記離婚的概念
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達成協(xié)議,經(jīng)過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以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方式。法律將登記離婚這一法律行為予以規(guī)范化,即規(guī)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便形成了登記離婚制度。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是一種比較自由、合理的離婚方式,在適用中,這種離婚方式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細節(jié),程序簡易、便捷,有利于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并能緩解和消除婚姻當事人的敵對情緒,是一種較先進的離婚制度
在我國,登記離婚習慣稱為協(xié)議離婚、兩愿離婚。但嚴格而言,登記離婚和協(xié)議離婚是有區(qū)別的,登記離婚是和訴訟離婚相對稱的,這是從離婚的程序的角度,對離婚作的分類,登記離婚是按行政程序解除婚姻,而訴訟離婚是按訴訟程序解除婚姻。協(xié)議離婚是和判決離婚相對稱的,二者是從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的角度所作的分類。在國外,協(xié)議離婚制度始于1804年法國民法典,到目前,有1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承認這一制度,在具體操作上各國還有所不同,有的國家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依行政程序辦理,有的國家則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必須經(jīng)法院批準。在我國,協(xié)議離婚可通過行政程序,也可通過訴訟程序,即包括登記離婚和訴訟調解離婚。
登記離婚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成為與訴訟離婚相并行的一項法律制度。但是,這一離婚方式也易造成虛假離婚、草率離婚,正是因為如此,歐美國家大多不承認登記離婚,離婚必須經(jīng)過訴訟程序。承認登記離婚的國家,也在登記離婚的條件及程序上予以必要的限制。主要有:(1)登記離婚必須在結婚滿一定期間后才能提出。如法國為6個月、荷蘭為1年、比利時為2年。(2)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沒有未成年子女,如蒙古。(3)登記離婚的當事人第一次申請離婚,須達一定年齡,如比利時。(4)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后須經(jīng)過一定時間的考慮期(或稱考驗期)才能正式辦理登記手續(xù)。有的還規(guī)定考慮期滿后重新提出一次申請。關于考慮期各國規(guī)定也不盡一致,如法國為3個月,比利時為6個月。這些限制對于防止登記離婚過于簡便所滋生的弊端,是有實益的。
二、我國現(xiàn)行登記離婚制度
我國現(xiàn)行的婚姻法并沒有使用登記離婚一詞,只是根據(jù)離婚的提出和適用的程序區(qū)分為“雙方自愿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的情況,前者的含義與登記離婚相同,后者與訴訟離婚相同。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據(jù)此,《婚姻登記條例》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guī)定,結合起來,主要有兩方面的規(guī)范:一是離婚登記的條件;二是登記程序。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
男女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且不屬于事實婚姻的范圍。只有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才能通過行政登記程序辦理離婚。
2、雙方當事人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親自到場辦理離婚。
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依訴訟程序進行。
3、雙方當事人必須對離婚及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書面協(xié)議。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guī)定,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第12條規(guī)定,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4、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條例》12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1、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親自到場?!痘橐龅怯洍l例》第11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第11條2款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p>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應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嚴格審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方面。形式審查,是指審查夫妻應攜帶的證件是否齊備,如果齊備,應該進行實質審查;如果不齊備,則通知當事人補齊。實質審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查明雙方是否自愿離婚,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違法情形。二是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是否作出適當處理。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有爭議,則不能通過行政程序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3)登記?;橐龅怯洐C關經(jīng)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p>
三、對登記離婚的理解誤區(qū)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對登記離婚的規(guī)定只有第31條一條,
不過60余字,《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也只有11條、12條、13條三條規(guī)定。登記離婚制度的規(guī)定過于概括化、原則化,如法定條件不明確、不具體,程序規(guī)定過于簡單,適用范圍不明晰,極易造成人們適用法律的困惑,人們在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制度上,存在著許多的認識和適用的誤區(qū)。
(一)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是登記離婚的法定條件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有必要對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嚴格加以明確和區(qū)分。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是不同的,有著嚴格的區(qū)分,絕不能混同看待。對于訴訟離婚來說,其適用的前提是一方要求離婚的情形?!痘橐龇ā返?2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由此可見,我國現(xiàn)行立法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條件。二是調解無效,這是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程序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必經(jīng)程序。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準予離婚。對于登記離婚而言,適用前提為“雙方自愿離婚”,在登記離婚中只需對婚姻當事人的行為主體資格,是否達成一致的合意以及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是否做出適當處理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查,而無需對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進行認定。有些人錯誤地認為,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時,除了應對登記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審查外,還須對“感情確已破裂”進行審查,如確定感情沒有破裂,即使符合登記離婚的實質條件,也不準予離婚登記。這種認識存在著嚴重誤區(qū)。這種觀點混淆了《婚姻法》31條和32條關于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不同制度下離婚實質性條件的規(guī)定,無形中嚴格了登記離婚實質條件的限制,背離了登記離婚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二)調解不是登記離婚的必經(jīng)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調解”。這表明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把調解作為必經(jīng)程序是基于離婚案件本身作為身份關系訴訟的特點,通過調解結案有利于妥善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矛盾,減輕精神創(chuàng)傷,合理處理各種關系。有人認為,在登記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在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審查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解工作,其中包括對雙方有無和好可能做的調解和對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做適當處理的調解。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定根據(jù)的,是對現(xiàn)行立法理解和認識的一個誤區(qū)。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并未賦予婚姻登記機關調解義務和調解職能,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在于對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的完備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作出依法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在登記離婚中,婚姻登記機關無需考查當事人的離婚理由,無需考查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從而也無法也不能判斷當事人有無和好的可能。如果婚姻當事人就有關子女和財產問題未作出適當處理并存在爭議,應按訴訟離婚程序解決,婚姻登記機關依法不應受理,也就無所謂調解的問題。
四、我國現(xiàn)行登記離婚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登記離婚制度規(guī)定過于概括化、原則化,既不全面又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受人力物力的限制,婚姻登記主管人員業(yè)務素質和法律水平差異等原因,使得我國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協(xié)議離婚的申請只做形式上的審查,登記離婚往往是“速辦速決”。一方面,一些人為了達到規(guī)避法律的目的,騙取離婚登記證;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婚姻基礎較好,本不應該離婚的夫妻因一時沖動而草率解除夫妻關系,即虛假離婚和草率離婚。
虛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受對方欺詐或雙方通謀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通謀離婚和欺詐離婚兩種情形。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離婚只是手段,通過離婚來達到其目的,如多生育子女、逃避債務、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yōu)惠政策等等。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對于虛假離婚的效力,在學理上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離婚形成的身份行為,系由身份的效果意思、身份行為的生活事實及身份行為的表示方式等三要素組成,只具備身份行為的表示方式,但欠缺身份行為的實質意思時,仍不能使身份關系發(fā)生或消滅,認為虛假離婚應為無效或可撤銷。也有學者認為,離婚雖與婚姻同為形成的身份行為,但其以解除夫妻關系為內容;與結婚尚有所不同,考慮依賴離婚登記的第三人應受保護之立場,認為虛假離婚為有效。各國立法例對該問題也極不統(tǒng)一。我國現(xiàn)行立法對虛假離婚問題沒有規(guī)定。
草率離婚也是登記離婚制度容易產生的一個突出弊端。近幾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經(jīng)濟生活,還改變了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對社會生活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據(jù)民政部統(tǒng)計,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內地的離婚率直線上升,1979年離婚率為4%,1999年達到13.7%,2003年達到15%以上。中國民政部2007年5月23日的《2006年民政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報告》顯示:2006年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有191.3萬對,比上年增加12.8萬對,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129.1萬對,比上年增長9%,法院辦理離婚62.2萬對,比上年上升3.5%,中國民政部2008年1月的《2007年民政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報告》顯示:2007年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140.4萬對,比上年同期增長18.2%。據(jù)學者分析,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更容易離婚。據(jù)2007年8月13日《揚子晚報》報道,上海的離婚案件中47%是20歲到30歲的年輕夫婦,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已形成了新一代成年人,他們注重自我需要,缺乏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另據(jù)2007年12月7日《沈陽日報》報道,根據(jù)沈陽市民政局對去年離婚率的調查發(fā)現(xiàn),目前,沈陽市的離婚率已超過30%,而在離婚人群中,“80后”這一人群所占比例高達70%以上。專家評價說,“80后”的婚姻狀況為:草率結婚和草率離婚。從上世紀70年代末到現(xiàn)在,中國的離婚人數(shù)增加了4倍。離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離婚法律手續(xù)簡化。特別是從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婚姻登記手續(xù)不再需要夫妻從各自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得到批準,符合條件的當天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xù)。近兩年,離婚人數(shù)激增,草率結婚和草率離婚已成為一個被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我國離婚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是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我國《婚姻法》既然承認登記離婚,在運用上也應謹慎,以杜絕其弊。
五、對我國登記離婚限制性條件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對登記離婚制度的規(guī)定相對原則、沒有登記離婚限制性條件的規(guī)定。限制性條件即登記離婚的排除性條件,是指夫妻不得提出登記離婚申請的法定事由。由于登記離婚是把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權交給當事人,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離婚自由權,使婚姻降低到可以規(guī)避應盡義務的普通契約的地位,立法必須對登記離婚予以一定的法律限制,這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的重大干預的體現(xiàn)。多數(shù)采用登記離婚制度的國家在規(guī)定登記離婚條件時,均規(guī)定了一些限制性措施。據(jù)此,筆者對我國登記離婚的限制性條件做如下建議:
第一,結婚登記不滿一年,不得申請登記離婚。結婚不滿一年不得申請登記離婚是對草率離婚而做的防止性對策。草率離婚是對婚姻家庭不負責任。離婚是解除已經(jīng)死亡的婚姻的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我們必須反對草率離婚,決不允許人們在離婚問題為所欲為。另外,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期限為一年,“結婚不滿一年不得申請登記離婚”并不與之沖突。
第二,申請登記離婚的夫妻必須沒有未成年子女。在離婚案件中,受傷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指出:“幾乎任何的離婚都是家庭的離散,就是純粹從法律觀點看來,子女的境況和他們的財產狀況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處理、不能由父母隨心所欲地來決定的?!睆奈覈姸嚯x婚案件來看,離婚當事人很大一部分人將未成年子女視為“拖油瓶”,極力逃避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一些不理智的父母更是犧牲子女的利益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如果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可以站在公正的角度,冷靜的維護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
第三,當事人申請登記離婚,考慮期為3個月,考慮期屆滿后,當事人再一次提出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實質性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案例1:2012年,男方孫和女方李白由戀愛并確定了關系,雙方家長按當?shù)仫L俗為二人舉行了婚禮,但沒有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結婚證》。男方家長購置了婚房,供二人居住,女方家長陪嫁了汽車,由男方使用?;楹笕齻€月,男方嫌女方愛玩,女方說男方夜不歸家,到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當天,雙方家長都到場,女方說事實婚姻了,要男方補償。雙方各執(zhí)已見,吵鬧不已,現(xiàn)場一度失控。
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F(xiàn)實生活中,還有部分人以傳統(tǒng)風俗代替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司法解釋一》,將1994年2月1日作為判斷“事實婚姻”的依據(jù)。在此日期前。即使男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亦屬事實婚姻。在此日期后,男女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只能是同居關系。此案例中,兩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屬同居關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應對:1.勸說雙方當事人保持冷靜。2.給雙方家長講明協(xié)議離婚的要求,即:只有是合法夫妻,才能離婚登記。3.如果二人不能在一起繼續(xù)生活,建議雙方家長就住房、汽車等財產問題,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解決。4.如果二人還能在一起生活,建議雙方領取《結婚證》。5.加大法律法規(guī)宣傳。
案例2:男方趙和女方錢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近40年,孫子都有15歲了。因為女方每天跳廣場舞,被男方無意看見了和一個男廣場舞愛好者一起牽手跳舞,女方百日莫辯,兩人由此生隙,直至吵鬧不休,后一起到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因二人結婚證遺失,無法辦理離婚登記,男方在婚姻登記處大吵大鬧,不管婚姻登記員怎樣講解政策,依然不依不饒。
分析:《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有本人的結婚證。此案例中,雙方無結婚證,無法確定二人夫妻關系?,F(xiàn)實中,因結婚證遺失、破損等原因,結婚證上的信息和現(xiàn)在所持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上的信息不相符等各種情況來要求辦理離婚登記時有發(fā)生。
應對:1.發(fā)放婚姻登記工作宣傳冊,明確告知離婚登記所需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如果二人持當年結婚登記檔案或者補領結婚證后,可以辦理離婚登記。2.勸說女方先行離開婚姻登記處。3.視情況嚴重程度,選擇性處置(規(guī)勸男方冷靜,不成可報警)。
案例3:男方周和女方吳二人結婚近5年,因二人沒在一起生活有2年多了,無小孩、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女方要求男方給予經(jīng)濟補償5萬元,否則即使不在一起生活也不同意離婚,隨便男方咋樣都行?;橐龅怯泦T要求二人商量好并擬定協(xié)議,男方以不需要協(xié)議為由,辱罵婚姻登記員。
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要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此案例中,雙方?jīng)]有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并將離婚不滿情緒發(fā)泄到第三者身上。
應對:1.發(fā)放宣傳冊,明確告知離婚登記所需證件和證明材料。2.視情節(jié)選擇性處置(規(guī)勸男方冷靜,不成可報警)。3.如果二人符合離婚要件,可更換婚姻登記員辦理離婚登記。
案例4:男方鄭是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女方王在城區(qū)生活,小孩2歲,因男方不堪忍受一些關于女方作風問題的流言,提出離婚,二人到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小孩隨女方生活,男方說過錯在女方,不愿意支付小孩成長的各種費用,女方同意男方要求,但是男方必須放棄探視權。雙方都同意。婚姻登記員以協(xié)議違法為由不予辦理,并要求修改協(xié)議內容,二人因不理解婚姻登記員行為而吵鬧,并說婚姻登記員侵權、婚姻登記處不作為。
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站在保障離異子女健康成長的立場上。此案例中,男方放棄孩子的探視權,對孩子的成長不利,違反了法律。
應對:1.勸說雙方當事人冷靜。2.明確告知并普及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3.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擬定離婚協(xié)議書。4.告知雙方權利,如覺得婚姻登記處侵權或不作為,可提請行政復議。
案例5:男方蔣和女方楊二人在女方懷孕期間到婚姻登記處要求離婚。男方表達了強烈的離婚意愿,女方不做聲?;橐龅怯泦T以女方不自愿為由,拒絕了男方離婚登記要求。男方惱怒,惡言傷害女方。萬不得已情況下。女方同意并主動向婚姻登記機關提請離婚。
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律如此規(guī)定,是站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立場上。此案例中,男方主動提出離婚,違反了法律。
應對:1.勸說男方冷靜。2.告知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3.在確認女方?jīng)]有受到男方脅迫情況下,女方提出離婚意愿,可辦理離婚登記。
案例6:男方張和女方鄧二人婚后有個4歲小孩,因女方為護士,經(jīng)常上夜班,男方受不了這種生活方式提出離婚,女方同意,并商量由男方帶孩子。離婚當天,隨同男方一起的母親以不愿意帶孩子為由阻礙二人離婚,婚姻登記員勸說,男方母親吵鬧并辱罵婚姻登記員。
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痘橐龅怯洍l例》規(guī)定: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自愿,也就表示男女只要雙方同意,其他人無權干涉離婚登記權利。案例中,作為男方母親不愿意男方離婚,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在現(xiàn)實中第三人干涉離婚,有違法律。
對同居關系所持的態(tài)度,人們雖然尚未形成統(tǒng)一認識,但在觀念及認知程度方面,較以往已經(jīng)有所變化。1989年的《若干意見》中規(guī)定:“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jīng)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關于“非法同居”的表述問題,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一)》的有關規(guī)定,已經(jīng)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審判實踐中也多是根據(jù)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辦理。同居關系經(jīng)歷了一個從“非法同居關系”到“同居關系”這種表述上的變化。這反映出對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干預當事人此項生活狀態(tài)的選擇權問題上,人們態(tài)度的細微變化。因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們認為,未婚的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tài)的一種選擇,并未法律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與否、解除與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受理。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則另當別論,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系,與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屬于《婚姻法》強行禁止的同居關系的性質不同,甚至可以作為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shù)姆ǘɡ碛?。所?這種嚴重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現(xiàn)象,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系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以體現(xiàn)《婚姻法》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倡導文明社會風氣的基本思想。因此,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涉及同居糾紛的處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同居糾紛的受理。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同居糾紛的受理應當遵循:
(1)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離婚協(xié)議是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yǎng)、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形式。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shù)、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yǎng)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jīng)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簽訂離婚協(xié)議應注意的問題:
(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xié)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xié)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xié)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xié)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如雙方離婚,規(guī)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xié)議中以撫養(yǎng)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yǎng)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