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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查驗收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務實、嚴肅、認真的態(tài)度,嚴格檢查驗收,確保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工作不走過場。
驗收目標:通過檢查驗收,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使違規(guī)設立的各類工業(yè)園區(qū)得到清理和規(guī)范,使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得到依法查處,使土地市場秩序和土地執(zhí)法環(huán)境得到明顯改善。
二、檢查驗收的重點:
各街道辦事處對以各種名目圈占集體土地、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是否摸清了底子并及時上報;違法用地補辦完善手續(xù)是否達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對違規(guī)建立的各類工業(yè)園區(qū),是否進行了清理;是否存在非法批地、越權批地的現(xiàn)象。
三、檢查驗收的標準
檢查驗收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下為不達標,81分至90分為基本達標,91分以上為達標。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扎實開展土地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滿分20分)
1、領導高度重視。把清理整頓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成立了領導機構,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靠上抓,有關部門切實參與。根據(jù)要求,對本轄區(qū)治理整頓工作進行了部署和安排,召開了動員會議,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認真進行了督查。(10分)
2、抽調骨干力量組成專門隊伍,工作積極主動,組織嚴密,措施得力。(5分)
3、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認真分析本轄區(qū)土地市場秩序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5分)
(二)園區(qū)用地清理取得明顯成效(滿分20分)
1、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審批各類開發(fā)區(qū)的緊急通知》(明電〔2005〕30號)精神,已停止設立新的工業(yè)園區(qū),停止擴區(qū)(10分,繼續(xù)違規(guī)設區(qū)、擅自擴區(qū)的不得分)。
2、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fā)區(qū)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2005〕7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2005〕70號文件清理整頓各類開發(fā)區(qū)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魯政辦發(fā)〔2005〕67號)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開發(fā)區(qū)(園區(qū))清理整頓核查統(tǒng)計表〉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94號)的要求,已摸清園區(qū)的底數(shù),并如實上報,對違規(guī)設立的各類園區(qū)采取了撤銷、摘牌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數(shù)不清的扣3分,沒有如實上報的扣3分,沒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沒有摘園區(qū)牌子的不得分)
(三)摸清底子,依法補辦完善土地使用手續(xù)(滿分60分)
1、在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工作中,違法用地摸底徹底、全面,底數(shù)準確。(10分,每遺漏一宗地扣0.5分)
2、在清理期間,本轄區(qū)沒有頂風而上、出現(xiàn)邊整邊犯的重大土地違法行為。(20分。每新發(fā)生一宗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扣2分)
3、清理出的違法用地,及時補辦完善用地手續(xù)。(20分。每發(fā)現(xiàn)一宗未及時補辦完善用地手續(xù)的扣3分)
4、對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等關系農民切身利益的問題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10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2分;發(fā)生嚴重侵犯農民利益、引發(fā)群眾集體到省、進京上訪的不得分)
四、檢查驗收的方法、步驟和要求
(一)檢查驗收的方法、步驟
檢查驗收由區(qū)政府統(tǒng)一組織,對各街道辦事處逐一進行驗收。11月下旬,區(qū)政府對各街道辦事處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先聽取各街道辦事處工作匯報,召開座談會,聽取群眾意見,后進行實地檢查。區(qū)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領導小組成員分成三個小組,第一小組負責高都、河東、付莊街道辦事處的檢查驗收,第二小組負責盛莊、冊山街道辦事處的檢查驗收,第三小組負責湯莊、羅西、雙月湖街道辦事處的檢查驗收。
(二)檢查驗收的要求
1、區(qū)政府成立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工作檢查驗收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實施方案,召開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工作會議,對進一步整頓和規(guī)范土地市場秩序檢查驗收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關鍵詞】 經濟利潤理論; 機會成本; 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3-0023-02
2011年6月國務院批準建立“舟山群島新區(qū)”。2013年1月批準《浙江舟山群島新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為舟山群島新區(qū)發(fā)展指明了方向。舟山市政府新一屆領導提出了“三年三千億”的投資目標,為舟山發(fā)展確定了新目標。在此背景下舟山群島新區(qū)建設如火如荼,2012年6月啟動新城街道惠民橋地塊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建設,2013年4月舟山快速公交一號線建設等,一批大項目紛紛上馬。發(fā)展必然伴隨拆遷。拆遷的成功關鍵在于征收補償方案的合理性。一個良好的征收補償方案要綜合考慮群眾接受程度、政府承受能力、建設工期要求、以往補償政策銜接等多方面因素。本文將從經濟利潤角度,分析拆遷方案中個人將如何進行選擇,政府如何進行平衡,如何建立一種共贏的補償制度,走出雙方的“囚徒困境”。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政策現(xiàn)狀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對集體土地上的私人住宅有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貨幣補償是指被征收的貨幣補償金額按房管部門登記確權面積,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參照類似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并按評估價格給予一定獎勵。選擇貨幣補償?shù)谋徽魇杖俗孕薪鉀Q居住房,不再重新批地建房或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產權調換是指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征收后,由政府統(tǒng)一安置在統(tǒng)一規(guī)劃安置地塊。安置房按照不小于原房面積的原則,就近安置戶型并允許高套一檔,且考慮分戶、審批面積等因素。在補償費用計算上,貨幣補償費包括貨幣評估費、貨幣化獎勵、房屋附屬物補償費(裝修費)、簽約獎、騰空搬遷獎、臨時安置補助費、電話網絡移機等;產權調換包括原房評估費、房屋附屬物補償費(裝修費)、新舊房屋差額、簽約獎、騰空搬遷獎、臨時安置補助費、電話網絡移機等。
二、新城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shù)默F(xiàn)狀及分析
以2012年6月新城A校區(qū)地塊為例。A校區(qū)地塊拆遷面積44 428平方米,涉及個人拆遷戶數(shù)398戶。出臺的拆遷方案中,對選擇貨幣補償按評估價格再獎勵20%;產權調換安置房安置在拆遷同區(qū)域的牛頭山地塊,土地屬性為國有土地用地。經過幾個月的工作,順利完成拆遷工作。據(jù)統(tǒng)計,其中選擇產權調換384戶,拆遷面積42 545平方米,支付原房補償?shù)荣M用4 947萬元(每平方米1 160元),安置套數(shù)650套,安置面積48 900平方米。選擇貨幣補償14戶,拆遷面積1 883平方米,支付貨幣安置款2 353萬元,平均每平方米12 500元。有96.5%的人選擇了產權調換,3.5%的人選擇貨幣補償。筆者調查了近三年新城所有地塊拆遷補償,發(fā)現(xiàn)三年來,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只有不到10%,選擇產權調換的占90%強。成功進行了拆遷,說明方案大家是認可的。單一的選擇說明兩個補償方式是有偏頗的。拆遷方案是經過多人,無數(shù)次討論后制定的,為什么還存在單一選擇?絕大多數(shù)的個人為什么選擇產權調換?筆者從個人(拆遷戶)、政府兩個角度來分析。
(一)個人(拆遷戶)的選擇
所有社會現(xiàn)象均源于個體的行為和互動,在這些活動中,人們基于他們期望的額外收益和成本進行選擇。一切都取決于人們把什么東西看作收益和成本進行選擇,以及他們以怎樣的相對價值衡量這些收益與成本。機會成本用來強調一項行為的成本是人們賦予次優(yōu)機會的價值,人們在選擇這一行為時,以次優(yōu)機會為代價。從個人角度選擇是要取得個人利益最大化,選擇產權調換,是以貨幣安置為成本的。上例A校區(qū)地塊,96.5%的人選擇產權調換,說明貨幣安置遠不是次優(yōu)選擇。由于舟山的特殊政策,新城地塊從2006年開始產權調換,土地性質屬國有出讓土地,拆遷戶在兩種補償方式中可以任意轉換,而不受政策限制(國家對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的房屋轉讓有嚴格的限制)。群眾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后,再出售房屋獲得收益而不受限。政府在制定方案時應該考慮產權調換出售后凈收益與貨幣安置凈收益相等。而貨幣補償按每平米1.2萬元,補償沒有達到這一點。2012年市場價1.4萬元左右。所以大多數(shù)人選擇了產權調換。而政府是怎樣考慮的,難道沒有想到這一點嗎?
(二)政府的選擇
按上例A校區(qū),產權調換成本每平米5 160元。其中:(1)支付費用4 947萬元,平均每平米原房費用等1 160元;(2)建造安置房成本是每平米4 000元(其中土地價格按實際支付成本375元)。貨幣補償是每平方米12 500元。而政府安置房成本每平方米5 160元,每平米相差7 340元。如果全部選擇貨幣補償,政府要多支出近3億元。在政府融資平臺清理的背景下,政府融資越來越困難。政府融資壓力巨大。所以政府一定會選擇產權調換方案。兩個補償方案角度不同,利益關注點不同,而最終結果是一致的。所以三年來,新城拆遷補償90%以上選擇產權調換是有其必然性的。政策合理嗎?不合理。拆遷方案測算只考慮了會計利潤而沒有考慮經濟利潤。
三、從經濟利潤角度對土地房屋征收補償?shù)慕ㄗh
經濟學上,利潤的定義是總收益減去總成本。計算會計利潤時,總成本只包括顯性成本(各種支出)。經濟利潤的定義也是總收益減去總成本,但在計算總成本時,要把所有的機會成本都包括在內。安置房用地放棄了商品房用地的機會成本也要作為成本支出。
(一)應用經濟利潤理論的分析
以上方案政府只考慮了會計利潤。在制定方案時只關心顯性的生產成本,通常生產某種產品或提供某種服務發(fā)生的費用。然而,上例中直接支付的費用和直接建造成本核算,不能完全反映安置房的價格。經濟利潤的概念包括生產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即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所有稀缺資源的價值。經濟利潤的計算不僅僅包括企業(y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直接支出,這一部分貨幣費用能在賬面上體現(xiàn)為會計利潤),還要包括機會成本。安置用地的機會成本是商品房用地成本。所以在計算安置房成本時,還要包括安置用房占用土地的機會成本。上例中會計利潤兩方案每平米相差7 340元。經濟利潤中如果包含土地機會成本,土地價格按近幾年新城住宅用地每畝550萬元、容積率1計算,單位地價為每平方米8 250元。安置房總成本為1 162+4 000+(8 250-375)=13 037元。按安置面積和拆遷面積折算每平方米成本為15 000元。政府要隱性虧損1億元。選擇產權調換總成本并沒有比選擇貨幣補償?shù)?。政府在用隱性的支出彌補。
(二)以經濟利潤理論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的建議
制定拆遷方案應提倡均衡理念,避免選擇一邊倒。新方案兩種政策如果讓群眾形成了糾結,說明政策平衡了,透明了。只有當拆遷戶在兩個方案選擇中陷入兩難,才是合理的方案。
1.要提倡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均衡理念。方案應倡導經濟利潤思維,制定拆遷方案考慮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改變產權置換的隱性補償。低價產權安置是政策不透明的表現(xiàn),也讓政府大量流失資金且不被群眾認可。在土地稀缺的情況下,土地價格持續(xù)上漲。目前拆遷安置用地有國有劃撥用地和國有出讓用地兩種。國有劃撥用地在轉讓時還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所以在制定方案時要考慮均衡理念,體現(xiàn)不同土地屬性上不同的土地機會成本。
2.適當鼓勵貨幣補償方案。安置用房讓新城背負沉重的住宅建設壓力,新的規(guī)劃如何實施?城市品味如何提高?新城不僅僅是住宅改造。應讓群眾有平等選擇的權利,使他們能選擇更廣泛的生活空間。同樣這種剛性需求有利于舟山房產的健康發(fā)展和人口在城市空間的合理配置。平等的補償政策是透明表現(xiàn),留下規(guī)劃空間,是政府舊城改造資金平衡的支撐和城市有機更新的前提。事實上運作得當,資金完全能夠良性循環(huán)。再者拆遷安置用房國有運作的效率比不上房地產企業(yè)商品房建設中的精打細算,缺乏實質制度和激勵。最后是集約用地需要。目前安置房容積率1,而商品房可以達到1.8至2,選擇商品房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總之,政府掌握大量資源和信息,拆遷安置牽涉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可謂牽一發(fā)而到全身。任何方案的出臺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因素,既要保障群眾的利益,又要兼顧公平,一定要反復權衡,慎之又慎。政府在制定各種拆遷方案中一定要以經濟利潤的思維來計算各種方案的成本,不僅僅只考慮各種顯性成本,要考慮全部成本。這樣才能制定出合理、公平、均衡的拆遷方案,真正使群眾受益。
【參考文獻】
[1] 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Z].2011.
[2] 舟山市新城管理委員會.舟山市新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若干規(guī)定[Z].2012.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guī)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安排,協(xié)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fā)展改革、農業(yè)、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tǒng)籌安排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本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shù)量等進行現(xiàn)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xiàn)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jù)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guī)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shù)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shù)量及補償標準、數(shù)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shù)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jù)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guī)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執(zhí)行。
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zhí)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當?shù)啬甓冉ㄔO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yè)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zhí)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shù)厣鐣U腺Y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yè)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yè)登記范圍和就業(yè)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shù)氐耐恋爻鲎屖杖胫幸淮涡园才胚m當數(shù)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y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yè)。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yōu)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yè)。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chuàng)業(yè)。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zhèn)失業(yè)居民的優(yōu)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或者城鎮(zhèn)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jù)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當?shù)貙嶋H,可以安排適當數(shù)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xù)從事農業(yè)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guī)定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jiān)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xiāng)(鎮(zhèn))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補償?shù)?,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的原則(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合理調整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利益關系,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因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縣征地拆遷事務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負責具體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社區(qū)(街道辦事處)、村應當協(xié)助做好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以外的房屋。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附屬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合法的畜舍、門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縣有關部門和所在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村)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查、批準手續(xù),不得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xù)。
第六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遷時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jù):
(一)未依法辦理的入戶和分戶;
(二)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改變房屋結構、使用性質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補償?shù)那樾巍?/p>
第七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依據(jù)依法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方案、拆遷規(guī)劃紅線圖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經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建設、房產等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和落實、安置用房的安排、搬遷期限等。
前款規(guī)定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根據(jù)資金預算專戶存儲、??顚S茫仓糜梅靠梢哉蹆r計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由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監(jiān)督,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管理。
第八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5日內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與被征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自縣政府批準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縣政府申請協(xié)調。
縣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協(xié)調完畢。協(xié)調達不成協(xié)議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逾期不申請的或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義務的,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實施強制執(zhí)行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拆遷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搬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糾紛或確認產權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依法實施拆遷??h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三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將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有關情況等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
第三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拆遷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有關部門又不能認定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被征收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和有關部門認定文件為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無記載的,以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檔案上的記載為準;以上均無記載的,以有關部門現(xiàn)場確認的意見為準。
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與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上的面積不相符合,拆遷當事人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的,向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申請測繪,以測繪結果為準。拆遷住宅用房有效面積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按100元/平方米補齊,予以安置;超出部分為無效面積,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拆遷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選擇統(tǒng)建安置或貨幣化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選擇統(tǒng)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積35平方米的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安置,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拆遷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積與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結構、成新結算。
(二)拆遷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積多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三)每戶增購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的1.5倍結算。
(四)超過戶增購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遷時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五)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戶照顧增購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價1.5倍結算。
第十八條統(tǒng)建安置的戶型根據(jù)被征收人人均標準安置建筑面積和需求狀況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統(tǒng)建安置房的戶型選擇按人均標準安置建筑面積就近確定。
第十九條選擇貨幣補償?shù)?,按人均有效面積結合房屋重置價、成新結算。
第二十條需要評估的,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將勘測現(xiàn)場時間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配合估價人員進行實地查勘,并提供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狀況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按有關部門確認的房屋結構、使用性質、面積進行評估,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房屋評估初步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jù)、房屋結構、成新、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條件確認:
(一)祖居常住農戶中直系農業(yè)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戶口遷入的,取得二輪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農戶中直系農業(yè)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符合規(guī)定的現(xiàn)役軍人;
2、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和2000年以后畢業(yè)的未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
3、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勞動教養(yǎng)、監(jiān)獄服刑人員;
4、根據(jù)當時政策捐資農轉非戶口,現(xiàn)繼續(xù)居住在被拆遷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員雖無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記結婚并遷入戶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養(yǎng)、寄讀及空掛戶的人員;
(二)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組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區(qū))進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見;一榜確認的,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進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見;二榜確認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進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見,三榜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住宅用房,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安置,根據(jù)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確認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和使用性質,并按房屋重置價結合區(qū)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數(shù)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交納稅款的,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除按照本章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外,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yè)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房屋重置價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結構相同的原則,按照房屋重置價構成的因素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房屋的區(qū)位系數(shù)、使用功能系數(shù)、成新系數(shù)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房地產市場情況和土地等級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房屋的附屬物、零星樹林、室內裝璜等補償標準和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yè)停產損失補助費標準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一年市場情況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拆遷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統(tǒng)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xié)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協(xié)議約定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yè)以及搬遷、過渡的,應當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第二十八條確定的補助標準一次性予以經濟補助。
對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費用,在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凡未規(guī)定的設備、設施搬遷、安裝等費用,以實際發(fā)生額據(jù)實支付;雙方對支付費用存在爭議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實施搬遷、安裝,費用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承擔。
征遷安置是項目改造關鍵環(huán)節(jié),被征收人極為關注。被征收人能否按時順利回遷,反映出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項目中的科學決策和操作能力。在征收安置實踐中,征遷安置工作遇到了許多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突出,甚至還出現(xiàn)惡劣的暴力事件,直接影響到征收區(qū)域回遷安置工作的推進。當前,征遷安置主要問題表現(xiàn)在:一是項目科學論證不足。由于地方政府對城市改造急于求成,規(guī)模過大,征收盲目,加上在實施征收前期調查摸底不細致,底數(shù)不清晰,決策不民主,征遷項目啟動后,矛盾諸多,征收進度緩慢。二是方案不明,運作不當。政府在實施房屋征收前,由于項目論證不足、安置方案粗糙、安置方式不明確、補償不公平、程序不合法、信息不公開、運作不規(guī)范、干預評估,個別征收人員素質較低、作風粗暴、方法簡單,甚至有的糾結社會閑散人員違法拆遷,以及征收安置預案不充分,出現(xiàn)問題沒有很好的應對解決辦法。三是補償資金準備不足。由于前期論證及摸底不清、測算不細,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資金需用量估計不足,導致有相當部分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后資金跟不上,不能及時兌現(xiàn)合同,也使得那些想簽訂安置合同的人不愿簽訂合同,造成項目被迫拆拆停停。四是安置用房選址偏差。政府在征收項目征收工作落地后,采取凈地出讓的方式將土地掛牌上市。摘牌后的開發(fā)企業(yè)在項目規(guī)劃設計中,往往考慮更多的是自身利益,將不好的位置用于建設安置房,被征收人意見大,導致后期安置矛盾多。五是超期過渡費支出大。受大環(huán)境的影響,部分征收項目完成征收后,政府在實施“招拍掛”中,往往受掛牌條件影響,土地在“招拍掛”中出現(xiàn)流拍,使凈地曬地時間過長,大大超出應安置期,增加超期安置費用支付,加大項目改造成本。
上述問題的出現(xiàn),不僅直接影響征收項目的有效實施,也給被征收居民工作生活、學生就學等帶來諸多不便,影響被征收居民對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甚至產生一些負面效應。
二、抓好征遷工作切入口
在房屋征遷過程中,如何有效地保證征收補償?shù)轿?,保障被征收居民如期安置,是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也是整個征收項目順利推進的關鍵。
(一)嚴格總量控制
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中,對舊城改造實施統(tǒng)籌安排,充分考慮到城市老住宅區(qū)、棚戶區(qū),以及城中村等改造項目征收規(guī)模和總量控制,關注被征收居民在外過渡期、過渡量,以及征收補償資金儲備額,做到“三匹配一適應”。即:征收總量與被征收人在外過渡相匹配,安置房建設進度與安置期相匹配,征收補償資金儲備與貨幣補償支出相匹配;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與被征收人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從而保持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目傮w平衡。
(二)科學編制方案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是整個征收工作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要做到方案科學,摸清底數(shù)是關鍵。地方政府在對房屋征收工作實施之前,要認真對項目進行細致的調查摸底,實施科學的論證及可行性研究。采取什么形式征收,如何進行補償,安置在什么位置,戶型如何設計等,都應該讓群眾了解知情,明明白白。征收與補償方案一旦確定,原則上不再進行變更。否則,被征收居民對方案產生疑慮,甚至懷疑方案的真實性,產生逆反或抵觸情緒,不配合征遷工作。
(三)選址注重民意
征收與補償方案實質上就是安置問題,征收安置房對于大部分被征收人來說,可能就是一輩子的事。在哪建、建什么樣的房是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因而,在房屋征收方案中,安置房建設選址極為重要。
一是在異地安置。異地安置要充分考慮到大多數(shù)被征收居民的意愿,尊重他們“故土難離”的觀念和工作生活實際,盡最大可能為他們減少工作障礙和生活成本,最大程度地提供工作生活便利。對于異地安置的,在征收政策上要適當考慮回遷安置區(qū)域之間的差異,利用經濟杠桿調整好利益關系,從而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效果。二是確定好就地或就近安置位置。就地或就近確定安置房位置是目前政府在實施房屋征遷過程中的一大難題。在項目拆遷沒有完成前,由于規(guī)劃設計沒有出來,具置等待凈地出讓后由開發(fā)企業(yè)根據(jù)項目房屋征收情況及規(guī)劃容積率的要求確定安置房位置;在確定安置房位置時,有的開發(fā)企業(yè)往往考慮自己的利益,安置房建設位置及設計戶型相對不是太好。要杜絕這些問題,就必須在項目掛牌時明確安置房位置等建設條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安置時的矛盾和糾紛。
(四)設計標準一致
由于諸多因素,在安置房設計標準上,無論是外觀設計還是戶型設計往往低于商品房設計標準,形成一個項目兩種設計標準,有的甚至反差還很大,被征收人反響強烈,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被征收人的積極性。所以,在安置房設計上要與商品房同設計、同風格、同標準,以真正體現(xiàn)公平公正原則。
(五)遵循先建原則
安置房建設是保證被征收人按時還原的前提,也是考證政府誠信的極為重要指標。對于征收項目來說,安置房必須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上,優(yōu)先建設。優(yōu)先建設安置房能夠使被征收人看到回遷安置希望,對社會穩(wěn)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要對安置房建設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于具有承擔安置房建設任務的開發(fā)企業(yè),從商品房預銷售環(huán)節(jié)上把關,沒有完成安置房建設形象進度的,政府部門應從嚴控制商品房銷售或不允許商品房預銷售。
(六)規(guī)范征遷行為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關于依法治國的一系列新觀點、新舉措,繪制出了“法治中國”的路線圖,為進一步實施“依法治國”指明了方向。城市房屋征遷工作同樣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實現(xiàn)法治護航。做好房屋征遷工作,關鍵是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而建立和完善保障體系的前提重在依法。在建立和完善靜態(tài)的政策保障體系同時,還要建立和完善動態(tài)的政策實施保障機制,堅持依法征收,依法辦事,推進法治對引領和規(guī)范征遷行為的主導性作用,確保做一個項目成一個項目,決不能做一個項目成一個“爛尾項目”。
三、探索安置房代建新路
關鍵詞:土地審批 制度改革 征轉分離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b)-0243-01
我國是一個典型的地少人多的國家,一方面,為確保國家的糧食供給必須對耕地進行嚴格的保護,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的飛躍式發(fā)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向鄉(xiāng)鎮(zhèn)、農村擴展,在全國各地大興土木的過程中,建設用地驟然緊張,人地矛盾也在不斷升級。在這一背景下,土地征收審批制度就成為了保證土地合理利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審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土地供應審批及征收審批等內容。以農用地轉用為例,審批通常包括擬定申報、審批批準、及組織實施等三個步驟。作為土地制度的核心內容,征地審批制度是滿足我國基本用地需求的重要保障,為使征地工作有法可依且運轉順暢,2010國土資源部出臺了《關于部署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通過試點城市的制度改革,為建立更加科學、完善、長效的土地制度進行了不懈的探索。
1 當前土地征收審批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現(xiàn)行的土地審批過程中,對建設單位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耕地的情況,往往同時辦理土地征收審批與農用地轉用審批這兩項手續(xù),然而,這兩項審批的目的分別是為了保證農民生產生活和保證農業(yè)耕地不隨意轉為非農業(yè)建設用地,因此在審批程序與審批數(shù)量上寬嚴標準不一。且從實踐上看,審批的步驟繁瑣、效率低下、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由于建設單位需要征收耕地時缺乏自主性,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政府必須在當年下達的農用地轉用指標范圍內提出方案并向上層層申報審批,而有些程序必須在多個部門中反復辦理,在層層上報的時間里,相關規(guī)定可能已經發(fā)生了變化,使征地方案不得不一改再改,不但費時、低效,更可能引起征地過程中合理性、合法性等問題的產生。其次,相關法律的操作性不足,可行性較低。很多法律規(guī)定與實際操作脫節(jié),且沒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的審批程序與材料要求,對于審批中涉及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各種標準的填寫規(guī)范等具體操作的,往往缺乏明文規(guī)定且常出現(xiàn)變化,使審批人員缺乏操作依據(jù)。再次,項目審批中具體情況復雜,難以統(tǒng)籌兼顧。由于土地審批涉及的地域廣、人口多,常常出現(xiàn)難以兼顧各方利益的情況,加之目前土地的年度計劃指標往往不能滿足建設用地的發(fā)展需要,農田補劃與征地補償?shù)馁Y金壓力又常令征地方案規(guī)劃左右為難?;谏鲜龇N種現(xiàn)實問題,一些項目就發(fā)生了將不具備造田條件的土地報為補開發(fā)的基本農田,或偽造數(shù)據(jù)、提前開工等等違法用地行為。
2 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具體措施
2.1 “征轉分離”的土地審批制度的實施
要改變目前土地審批制度中操作性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就必須以“征轉分離”為核心思路,不斷健全和完善征地審批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農村城市化統(tǒng)籌安置農民的需要,將重點發(fā)展區(qū)域內近期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的集體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據(jù)建設需要和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情況適時實施。審批須嚴格依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近期建設規(guī)劃、土地征收年度計劃、征后轉前的土地不撂荒、統(tǒng)一落實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等原則進行。
2.2 審批程序的規(guī)范化
審批中,應加強對征地規(guī)模、占補平衡、安置補償?shù)瘸绦虻囊?guī)范和細化,并對土地征收后的用途給予嚴格控制。以征地規(guī)模為例,要確定合理的征地范圍,及土地的面積、權屬、界址,并結合土地利用現(xiàn)狀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情況,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重大項目計劃為前提進行規(guī)劃,避免多征濫征。占補平衡的審批要保證補充耕地面積、質量均符合標準,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影響。補償安置方案須將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保障放在第一位,充分聽取農民意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必須完成各項補償安置費用的兌付工作。在安置方法的選擇上應賦予農民自,將農民長遠生計一并納入安置考慮范圍。最后,土地征收后要適時依法轉用,通過用途控制避免土地撂荒、征而不用。
2.3 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完善土地征收審批制度還需要充分完備的法律支持、安置資金、以及監(jiān)察機制作為保障。在修訂《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依據(jù)的基礎上,各級部門都應對各審批環(huán)節(jié)中的資料要求及填寫方式等細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以統(tǒng)一的標準提高審批的可行性。對于成區(qū)連片實施的征轉分離項目,由于沒有確定具體的用地單位,因此征地時大量的補償安置費用和稅費需要政府或授權機構墊付,其中經營性用地也可采取債券、股票、合作等面向社會融資的方式籌措資金,從而緩解被征地農民安置房滯后,就業(yè)難度大,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突出矛盾。此外,還必須加大對土地利用狀況的執(zhí)法監(jiān)察力度,不允許違法建設,并制定最長分離周期,對批準征地后長期不辦理轉用和供地的項目要撤銷批復。
3 結語
綜上所述,與現(xiàn)行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相比,“征轉分離”的審批制度更適用于目前市場活躍、用地需求量大的客觀環(huán)境。由于具有補償安置先行、避免土地閑置、科學分配用地指標等種種優(yōu)點,目前“征轉分離”的審批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一大趨勢,實踐中,還必須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充分發(fā)揮監(jiān)管職能、并確保項目資金切實到位,使各種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從根本上得到治理。
參考文獻
[1] 譚崢嶸.我國征地審批制度改革探索[J].小城鎮(zhèn)建設,2009(12).
[2] 郭輝,王春寶,李冰.現(xiàn)行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河北軟件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8(1).
申請人:劉**,女,漢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壩區(qū)***38號附5號,聯(lián)系人:汪信明,電話:66591148 13883939668
請求事項:
將渝北區(qū)**鎮(zhèn)**村4社劉**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對兩申請人補償安置或者對兩申請人進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實和理由:
兩申請人是渝北區(qū)**鎮(zhèn)**村4社劉**昆(坤)通過《遺贈贍養(yǎng)協(xié)議》指定的合法繼承人。2001年9月1日,劉**坤所在渝北區(qū)**鎮(zhèn)**村4社、5社30.9398公頃土地被渝北區(qū)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號《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區(qū)實施城市規(guī)劃項目建設用地。劉**昆(坤)承包的集體土地及其住房屬于該次被征地范圍。劉**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與代表貴局的重慶市渝北區(qū)民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簽訂《征地“農轉非”人員養(yǎng)老保險安置協(xié)議》辦理了“農轉非”養(yǎng)老安置手續(xù),享受征地補償?shù)娜藛T安置。但貴局卻一直不予落實對劉**坤的住房安置,劉**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間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廢墟惡劣地面導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區(qū)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劉**昆(坤)所在渝北區(qū)****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兩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劉**昆(坤)的住房予以拆遷。兩申請人在得知房屋被拆遷后,曾找貴局落實住房安置問題,貴局卻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復東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實對申請人的住房補償安置。
申請人認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貴局以房屋沒有被拆遷為由不對劉**昆(坤)進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遷房屋時又以劉**昆(坤)已經死亡不需安置為由不予安置是錯誤的。理由如下,劉**昆(坤)住房所在地屬于2001年征地范圍,我國征地補償法律政策對是否屬于享受補償人員的界線均以征地公告之日為分界線,據(jù)此,劉**昆(坤)應屬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員,應該在征地時即予以住房安置,貴局應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兩年有效期內用地或予以落實相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遷而不安置,否則,就會導致批準征收劉**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兩年后自動失效,貴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遷劉**昆(坤)的住房,因此,貴局于2007年再去拆遷劉**昆(坤)住房的行為于法無據(jù),侵害了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繼承權。
另劉**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納入城市規(guī)劃項目建設地,在2003年9月2日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該房屋在2007年被拆遷時其已經屬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就應該按照城市規(guī)劃項目建設用地對房屋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
從前述兩個方面也可以說明,如果征地補償實施部門因不予用地而不在兩年內或者以房屋未被拆遷不屬住房安置對象不在兩年內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就會導致批準征用該土地的文件自動失效。所以,《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中關于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準文件的兩年有效期內適用才是正確的,否則,一旦超過兩年,就屬于沒有在兩年內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與國家的相關上位法及政策規(guī)定相悖而違法。
所以,申請人認為貴局不予以落實安置的行為違法,特請求貴局按申請人請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書面答復!
此致重慶市渝北區(qū)國土資源管理分局
【關鍵詞】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補償方式多元化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xiàn)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男袨?。依?jù)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進行補償
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都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蓖ㄟ^具體法條我們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為補償依據(jù)。
(二)“產值數(shù)倍法”彌補農民損失
依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边@種“產值數(shù)倍法”在實踐中,顯現(xiàn)出明顯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農業(yè)生產結構不同,農業(yè)產值也存在很大差異,通過制定產值標準雖然可以解決地方政府在產值標準上的隨意性問題,但卻偏離了“產值數(shù)倍法”對農民損失的土地收益補償?shù)谋緛硪饬x。
(三)由行政機關依據(jù)土地所有權來確定補償對象
依據(jù)《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jù)實施細則,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是行政審批的方式,農民并不享有前期參與的權利。并且補償費是下發(fā)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補償上,或是交付安置單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接受統(tǒng)一安置的才能領取安置補助金,實際上農民獲得的僅僅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主導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圍不明確
《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螢椤肮怖妗?,憲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大量營利性商業(yè)項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強制征用土地,從而引發(fā)農民的群體性上訪和干群沖突,嚴重影響農村的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我國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機關與征收執(zhí)行機關都是“政府”。實質上在我國土地買賣的一、二級市場上政府形成了“壟斷”。
(二)補償局限于直接經濟損失,且行政救濟局限性大
2004年,國務院下發(fā)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農民最關注的征地補償作了新承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shù)卣梢杂脟型恋赜袃斒褂檬杖胗枰匝a貼。但是在現(xiàn)實的執(zhí)行中仍然是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補償?shù)姆秶矁H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因征地產生附加損失的補償卻鮮有關注。
(三)土地流轉承包之后補償費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為了形成規(guī)模生產,轉化為現(xiàn)代農場模式經營,會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再者流轉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質上發(fā)生變化。經過改良由低產變?yōu)楦弋a,由旱地變?yōu)樗?,這些改良的基礎是大量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現(xiàn)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對象是單一的,對于這種新產生的所有權、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缺乏保護與關注。在征收補償上對這部分投入如何補償沒有規(guī)定,水田、旱地的改變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約束。如果立法與政策無視這種新型關系,必將極大的損害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嚴重阻礙農業(yè)現(xiàn)代化的進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規(guī)
(一)土地征收嚴格區(qū)分“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yè)征收”
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現(xiàn)行僅僅允許“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滿足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將商業(yè)征收納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徑中更有利于對土地的利用與保護。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yè)征收”嚴格區(qū)分開來,讓政府在土地征收的問題上回歸到宏觀調控與監(jiān)督保障的軌道上去。為失地農民謀取更多的社會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確征收補償原則,法律保駕護航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用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作為補救具體法律法規(guī)不足。在法律法規(guī)缺失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依據(jù)基本原則的精神做出判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各方責任劃分。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明確征地補償?shù)臍w屬與分配
最高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22條涉及到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分配,但對于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這一問題應該依照土地流轉的性質做出不同的區(qū)分,保障農村經濟發(fā)展,保護農民切身利益。
總而言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土地權利的狀態(tài)是不穩(wěn)定和不確定的?;谠谡鞯匮a償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改革征地補償分配政策,規(guī)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規(guī)。以實現(xiàn)以下兩個目的:首先,明確征地補償各項基本原則。在分配土地補償款上的規(guī)定,應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切實反映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其次明確征地補償方案的內容,通過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濟途徑,以及各種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并監(jiān)督政府的行為,為了征地補償制度在保障農民利益方面的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相一致。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失地農民;土地征收;征收補償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056-02
在當前城市化進程越來越快的大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大量的農民失去了土地,也產生了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即失地農民。如果我們從社會發(fā)展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這種現(xiàn)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所造成的對失地農民權益的危害卻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如何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浮出水而,值得我們關注。
一、土地: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
(一)農民賴以生存的保障
俗話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蓖恋刂谵r民來說就像是心臟之于人體,人沒有了心臟就沒有辦法生存,農民沒有了土地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保障。從古至今,無論是生產力極為低下的遠古時代,還是物質極為豐富的今天,土地都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英國古典經濟學家配第曾說過“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不僅土地本身是一種財富,而且很多財富都是從土地上創(chuàng)造出來的,對農民而言更是如此。①農民一旦失去土地,很快就會陷入食不果腹的困境。所以,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極為重要。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肩負著生存的保障功能。
(二)農民收入來源的保障
農民與城市居民最大的不同在于,城市居民有固定的工作,有穩(wěn)定的收入,而農民是依靠土地就業(yè)的,失去了土地,就意味著失業(yè)。但是當農民失地后,農民的身份并未發(fā)生實質上的變化,也就出現(xiàn)了“農村土地城市化,農民并未市民化”的尷尬局而。農民不僅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而且由于受自身文化技術水平的限制,在城市中就業(yè)受阻極為常見。即使從理論的角度來說,土地承載不了社會保障的重要職責。但是在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中,土地卻承擔著這一重要功能。同時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xiāng)“二元體制”格局,享受社會保障權利的主體基本上是城市居民,農民是無緣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各種社會保障權利的。②所以,當農民失去土地后,他們會陷入一種尷尬的境地。一方而,他們失去了土地,沒有依歸;另一方而,他們又不能成為城市居民,享受不了政府給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這種狀態(tài)不利于他們的發(fā)展,更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農民各項權利的基礎
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生存的保障和收入的主要來源,農民的各項權利的實現(xiàn)是以土地為基礎的。失地農民不單失去了土地,實際上則是喪失了多種土地附屬權利,如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決策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參與知情權等相關權利。缺少了土地的根基,附著在土地上的這些權利便無從談起。同時,“城鄉(xiāng)二元體制使得土地對農民除承擔著生產對象和生產資料的角色外,還擔當著就業(yè)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及社會保障的功能角色,因此農民失地對于農民已經不僅是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喪失,更嚴重的是生活保障、社會保障、就業(yè)保障等公民權利的喪失?!雹鄞送?,我們必須明白,政府對于農民的糧食補貼或者是良種補貼都是建立在農民有土地的基礎之上。所以失地農民的這些權益被無形的剝奪了,甚至包括其他與土地有關的比如發(fā)展權、選舉權等。
二、原因: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一)土地產權制度的缺陷
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均對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規(guī)定?!稇椃ā返?0條第1款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白留地、白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薄睹穹ㄍ▌t》第74條規(guī)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等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薄锻恋毓芾矸ā芬灿型稇椃ā返?0條和《民法通則》第74條相近似的條款,規(guī)定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表而上看農村土地產權清晰明確,但何為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與農民個人的法律關系如何界定?兩者的權利范圍有多大?諸多問題,法律都未作明確規(guī)定。由于相關法律沒有給出詳細界定,所以農民集體變成了一個模糊化的概念。從法律上來說,農民集體是土地的所有者,作為其個體的農民享有土地的一切相關性權利??墒菍嶋H上農民卻少維護合法權益的路徑,沒有辦法明確其所對應的權利。所以就形成了一種怪異現(xiàn)象:集體與個體所有權相分離。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缺陷
《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做出規(guī)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④顯然,現(xiàn)行法律是以征用地的原用途以及征用土地的產值倍數(shù)作為征地補償標準,這種補償標準的缺陷顯而易見。其一,補償標準過低且為一次性貨幣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長期生計問題?,F(xiàn)行我國農地征收補償大多都是采用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一次性的買斷農民對土地的全部權益,對于征地部門來說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不僅付出的成本低、收益大,而且沒有后顧之憂;對于失地農民來說則是對他們權利的剝奪,因為農民相較于征地部門這個強大的公權力而言就是弱勢群體,一次性貨幣補償不能公平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全部權益。在農民把補償款花光的情況下,其生活失去了后續(xù)保障。其二,征地補償未考慮到土地的增值部分。同一土地的不同利用會帶來土地的收益層級差。農民對土地的利用是基于土地最天然最原始的功能,所以產生的收益也是最少的。但是一旦將土地轉做他用(如工商用途),土地收益就會大幅度增加。而征地標準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些增值收益只歸征用各方占有,失地農民卻難以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這是土地征用過程中最明顯的非等價交換,也是對農民利益裸的剝奪。
(三)征地程序的缺陷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農地征收程序主要分為五個步驟,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批準、公告、頒發(fā)使用證。雖然這規(guī)定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的征收行為,但是在實際的運用中還存在著很多弊端。其一,農民不享有參與權?!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睆脑摋l看,農地征收的過程中賦予了農民參與的權利,但是應當注意到,這種權利的賦予是在征地補償方案確定后并且是做出公告以后,那么方案都已經確定再給予農民表達意見的權利是不是太晚了?這種權利的賦予又有何意義?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遲到的權利便不再是權利。其二,缺乏嚴格的監(jiān)督機制,地方政府享有話語權。農地征收程序中最大的問題就在于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土地征收的執(zhí)行者,這種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的特點,顯然容易造成政府角色錯位,侵害農民利益。例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鞭r民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能交由第三方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只能由批準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人民政府作為農民利益的對立而,很難想象其會做出損害自身利益而維護失地農民利益的裁定。
三、路徑:完善相關路徑
(一)完善產權制度
《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規(guī)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法律意義上的農民集體本應是明確而具體的,但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農民集體尚不具備相應的法律人格。⑤農民集體在性質上只屬于政策性概念,并不是法律上的主體。這就要法律上賦予農民集體主體資格,明確界定農民集體的范圍。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要維護土地征收的公正性,必須確定合理的易被接受的土地補償標準。毋庸置疑,我們必須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當廢除當前的產值倍數(shù)法補償標準。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這樣才有公平性。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作出正確評估,計算出合理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經濟權益。同時,我們可以通過立法確立一套統(tǒng)一的補償標準,使得農民權益遭到損害時真正有法可依。此外,貨幣補償方式已經不能滿足現(xiàn)代多元化的需要,我們可以采取分期的貨幣補償方式,同時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權入股的補償安置方式。最后,我們可以采取就業(yè)安置補償。我們可以對失地進行職業(yè)技能培訓,切實關懷他們的權益。
(三)完善征地程序
一直以來,我國的法律都有“重實體、輕程序”的不良傾向。然而,真正的司法公正并不是結果的正義而應取決于程序上的公正,農地征收亦不例外。土地征收應該本著公開、參與和監(jiān)督的原則。當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時,應當允許公民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土地征收權利人有權表達白己的意見,可以白己參與或者是推選代表人。補償方案必須告知土地征收權利人,并且要經過民主協(xié)商才能確定。同時,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發(fā)揮監(jiān)督的作用,不單要強調事前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也很重要。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對征收地塊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防止被征收地征而不用。最后,完善司法救濟程序,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如果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農民是有權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失地農民進行法律援助,積極宣傳相應的政策法規(guī)。對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納入司法審查程序,增加透明性。同時對重大土地整理案件進行懲處,切實保障失地農民權益。
注釋:
①曹燁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研究[D]遼寧大學,2012
②張建飛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法學思考[J].政治與法律,2006(4).
③馬曉亮.和諧社會視閣下的農民失地問題研究一一以山西省沁水縣S鎮(zhèn)為研究個案[D].碩士學位論文,華中師范大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