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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體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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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體系

第1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絡團購 消費者 實體商家 團購網站運營商 合同糾紛 法律

2009年,全球第一家團購網站Groupon誕生,與傳統(tǒng)團購相比,這種一日一團的購物形勢是一種全新的革命。2010年1月,馮曉海等人創(chuàng)立的滿座網成為我國第一家團購網站[1]。到2010年底,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國內團購網站總數達1215家,共有1.42億網民參與網絡團購。目前,我國在團購網民、市場規(guī)模、團購網站等方面均高居世界第一[2]。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將網絡團購定義為:通過互聯(lián)網渠道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向廠商進行大宗購買的行為[2]。在營運模式上,網絡團購與傳統(tǒng)的購物差別較大,首先,團購網站運營商與實體商家約定所推出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數量等內容后,利用團購網站向消費者推出商品或服務,當網上認購的用戶達到指定數量,購買者就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這件商品或服務。在團購活動中,團購網站通過向實體商家收取一定的傭金實現盈利。如果網上認購的用戶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數量,本次團購不能完成[3]。所以,在團購過程中,參與團購的消費者數量是團購網站和實體商家最為關心的,消費者的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廣大潛在消費者是否參與團購的一個重要原因。本文將根據網絡團購中不同主體的特點,分析團購過程中的一些法律關系。

1、網絡團購合同的法律關系主體

與在實體店購物相比,在網絡團購過程中,消費者通過中介組織(經銷商、團購網站)向供應商購買商品或服務,才形成了團購市場。所以,一次網絡團購的順利完成,至少需要三個主體:消費者、實體商家(廠商)、團購網站運營商(經銷商)的共同參與。

1.1 消費者

在商品或服務質量有保證的前提下,消費者在選擇一種商品時,對于商品的價格、品牌、實際體驗、便利程度和售后服務等方面,最為關注的是商品的價格。也就是說,希望得到最大的折扣。由于互聯(lián)網傳播具有價格低廉、傳播效率高、傳播過程能夠互動等優(yōu)點,網絡團購能夠將分散于全國各地的潛在消費者聚集起來,形成一定的市場規(guī)模,加大與商家的談判能力,達到以較低的價格獲得商品或享受服務。

1.2 實體商家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調查發(fā)現,參與網絡團購的商家大多屬于服務業(yè),當商家的服務能力有剩余時,消費者越多就能夠帶來越大的利潤空間。通過網絡團購,實體商家獲得了大批的消費者,提高了資金的周轉速度、增加了利潤空間,這種時尚而靈活的經營方式,給商家?guī)泶罅款櫩偷耐瑫r,還為商家贏得了一定的廣告宣傳效應[2]。

1.3 團購網站運營商

團購網站運營商運用團購網站這一平臺,在網絡團購交易過程里充當著中介的角色。團購網站運營商通過與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合作,將商家的銷售信息在團購網站上進行宣傳,為實體商家與潛在消費者搭建了一個共同的交易平臺,使實體商家擺脫了固定消費人群的束縛,擴大了商家的影響力。在網絡團購的法律關系中,實體商家和團購網站相互協(xié)作,利用網絡平臺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得各自的利潤,是產品或服務的共同經營者。他們與廣大消費者在交易和消費過程中形成了合同法律關系。

2、網絡團購活動中消費者可能面臨的問題

2.1 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與淘寶網收到貨物滿意后才確認付款不同,網絡團購大多要求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或網上電子銀行等渠道提前付款。當遇到不誠信的交易對象,或消費者想退款時,一般不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另外,互聯(lián)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黑客的攻擊隨時都會威脅到網絡團購過程中資金的安全。同時,一些釣魚網站的出現,令普通消費者防不勝防。這些安全隱患給網絡團購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防礙了網絡團購的健康發(fā)展[4]。

2.2 消費者的隱私保護

進行網絡團購時,消費者必須先在團購網絡平臺上進行注冊,注冊信息中包含了消費者的郵箱、真實姓名、詳細住址、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有被團購網站運營商或實體商家濫用的可能性[5]。

2.3 實體商家的隱性消費和歧視性消費

由于網絡團購大多是服務型商品,消費者在實體商家進行消費時,經常會碰到隱性消費或強制消費的現象。同時,實體商家有可能會以銷售價格的不同,對團購的消費者在服務內容或商品數量上與其他消費者區(qū)別對待。消費者在碰到隱性消費和歧視現象時,由于已經提前付款,只能被迫消費或者放棄消費。這些都將令消費者對團購網站和實體商家產生不信任,影響網絡團購的健康發(fā)展。

2.4 實體商家對團購合同違約或不履行

在團購活動中,經常會發(fā)生實體商家預期違約、商家對團購活動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和延遲履行等現象。出現這些情況后,由于維權成本較高,消費者往往只能自動放棄維權。

2.5 團購糾紛的管轄確定難,現行法律適用性差

網絡團購合同具有網上簽訂、線下履行的特點。在團購過程中,消費者很可能無法獲取團購網站運營商和實體商家的具體住所地。一旦發(fā)生糾紛,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來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法院只能夠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進行判案,而“被告人住所地”一直是民商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權的基本原則,這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了一定的困難[6]。

2.6 團購合同的證據保存難,訴訟成本高

網絡團購交易的證據,一般只有通過網上支付成功后收到的短信憑證和團購網站的宣傳材料,由于網絡內容易修改、復制,具有更新迅速便捷的特點。如果實體商家和團購網站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做了虛假陳述時,其數據資料容易被銷毀,導致網絡團購交易難以取證?!峨娮雍灻ā冯m然確確立了電子簽名在網絡生活中的法律效力。但是,《電子簽名法》中對電子證據的確認需要通過公證機關公證后才具有合法性[7],網絡團購消費者團購商品或服務的最主要原因是低價,由于取證的程序繁瑣,公證費用昂貴等,許多消費者不愿意通過電子簽名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最好選擇規(guī)模大、口碑好的團購網站進行團購,對于團購產生的確認短信、網站對團購項目的描述及承諾、與網站客服以及商家之間的聊天記錄、商品發(fā)票等相關購銷憑證應妥善保存,以防發(fā)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2.7 團購活動的責任界定和責任追究困難

網絡團購的整個交易過程有商品提供者、銷售者、結算機構、配送機構等多個參與者,經過商品信息溝通、商品提供、商品宣傳、網上支付、貨物配送、實際消費等諸多環(huán)節(jié)。任何一個參與者或某個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都將損害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進行責任界定和責任追究時,容易出現各方相互推諉,最終使消費者陷入困境[8].

3、網絡團購現存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網絡團購存在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和風險,運行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交易、監(jiān)管和糾紛解決三大方面。

3.1 交易機制存在風險

在進行電子支付時,網絡團購消費者面臨黑客襲擊、賬戶被盜等風險;團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等數據都是由商家直接提供,團購網站運營商沒有嚴格的審核機制,也沒有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核,大多數團購網站在提供團購商品時更不會向消費者進行風險提示,所團購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保障只有依靠商家自律。

3.2 監(jiān)管機制不健全

團購網站對所銷售商品的的信用評價、認證、公開等機制不健全。通過團購網站購買的商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團購組織者、銷售商或團購活動的其他參與者往往互相推諉,而不是相互監(jiān)管[9]。面對這些情況,我國相關管理部門頒布了一些指導性管理辦法,但現在還沒有針對性的法規(guī),在行政監(jiān)管上形成了空白。

3.3 糾紛解決機制不適用

在網絡團購發(fā)生糾紛時,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與實體商家或團購網站運營商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果時,消費者將希望寄托在當地消費者協(xié)會。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協(xié)可以對本地消費者在本地購物時與經營者之間產生的購物糾紛進行調解。但是網絡團購的交易雙方的當事人大多為異地,對于這種糾紛,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的可能性較小[10]。而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由于網絡團購爭議涉及的金額相對較小,所以,大多數消費者不愿通過司法途徑向經營者索賠[11]。

4、關于健全網絡團購保護機制的個人觀點

個人認為,需要建立和完善交易機制、監(jiān)管和糾紛解決機制,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才能保證網絡團購的健康發(fā)展。

4.1 交易機制的完善

網絡團購包括在線虛擬交易和實體消費兩個階段,需要有完善的機制來確保這兩個階段的正常進行[12]。

在線虛擬交易方面:需要由網絡信息監(jiān)管部門制訂出詳細并且操作性強的技術指標,并監(jiān)督團購網站運營商建立完整的互聯(lián)網安全控制體系,包括訪問控制技術、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網絡安全監(jiān)控技術等,為網絡團購提供一個安全的在線虛擬交易環(huán)境。同時,需要工商、公安等部門通過行政、刑事等手段,預防和打擊網絡金融違法行為,確保在線虛擬交易過程的安全。

實體消費階段:在推出團購產品之前,團購網站運營商應該委派專業(yè)技術人員或第三方機構對實體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開展實地考察和評估,將評估結果通過團購網站及時向潛在消費者公示,以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有團購糾紛發(fā)生,團購網站可以通過先行賠付并配合消費者維權;同時,團購網站應該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體系,利用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評價實現對商家的約束。

4.2 監(jiān)管和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

為了維護團購市場的健康發(fā)展,相關部門應該建立嚴格的準入機制、信用監(jiān)管機制、風險警示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保證團購網站運營商和實體商家加強自律[13]。

在市場準入方面,網絡團購運營商制訂操作性強的網絡團購服務規(guī)則和保障服務細則,并提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后,工商和網監(jiān)等部門才給團購網站運營商辦理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業(yè)務經營許可證,通過嚴格的審批制度來確保網絡團購活動的安全。在監(jiān)督管理方面,除了通過消費者對實體商家進行滿意度評價進行監(jiān)管外,還應該通過市場監(jiān)管,建立網絡團購運營商的信用評價體系,對于信用評價較差的網絡團購網站,及時進行風險警示直至強令退市。對于團購規(guī)模或者影響較大的網絡團購活動,工商部門應該主動、及時參與監(jiān)控,及時停止有交易風險的團購活動,防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fā)生。同時,立法部門應該針對網絡購物的特點,加快立法建設,完善網絡侵權訴訟制度、小額訴訟制度、先行賠付制度等,鼓勵社會團體進行公益訴訟。

參考文獻

[1]秦建偉.我國網絡團購消費者保護制度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1:54.

[2]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0年中國網絡團購調查報告[R].北京: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0:8-12.

[3] Mies Ginny. Want a deal? There’s strength in numbers[J]. pc word, 2010,28(6):26.

[4]徐姣.對我國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的分析[J].現代情報,2009(1):8.

[5]李賢華.垃圾郵件涌動與國家全面干預(上)[J].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2004(4):20.

[6]劉飛娜.論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J].法制與經濟, 2009(201):72-74.

[7]高富平.電子商務法學[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260.

[8]王金玲,才書訓.電子商務的法律與規(guī)范[M].沈陽:東北大學出版社,2003:142-143.

[9]張霞.超低價團購網站陷阱重重[J].中國品牌與防偽,2010(9):69.

[10]姜琳.論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D].泰安:山東農業(yè)大學,2009:20.

[11]楊路明.電子商務法[M].北京:機械工業(yè)出版社,2007:94.

第2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絡銀行 民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5-0265-01

網上銀行與客戶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那么,當客戶進行網上銀行交易受到損失時,網上銀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如何?例如,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和《統(tǒng)一商法典》第4A編已成為美國調整電子資金劃撥的最重要的法律。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立法十分重視。但關于網上銀行電子支付的立法,除了1999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外,可謂暫付闕如。因此,運用邏輯和比較的方法,對電子支付中網上銀行民事責任進行全面深入地探討與研究,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而且具有深遠的現實意義。

1 網絡銀行民事責任的特點

(1)民事責任主體與一般銀行的民事責任主體為銀行和客戶不同,網絡銀行由于客戶通過與因特網連接的電腦進入銀行的電腦主機設備的終端與銀行進行金融業(yè)務往來,所以,除了傳統(tǒng)銀行風險責任承擔主體為銀行和客戶之外,尚有以下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第一、電腦設備和通訊設備供應商;第二、網絡系統(tǒng)經營主體和通訊線路提供者;第三、非法入侵網絡系統(tǒng)者。由于以上民事責任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目前缺乏相應的法律調整。網絡銀行迅速發(fā)展的現實迫使我們應加快對網絡銀行立法的研究,及早對網絡銀行引起的民事責任分擔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2)網絡銀行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在不可抗力的形式與范圍上,網絡銀行無論在侵權的民事責任還是違約的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均與以往不同。網絡銀行因其具有的特殊性,下列事項雖然能夠預見,但是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尚不能避免和克服,如全球網絡系統(tǒng)遭遇了不可克服的電腦病毒,出現了不可避免和克服的計算機和網絡系統(tǒng)的技術障礙如千年蟲等。為了保持社會穩(wěn)定、促進技術進步,應該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計算機技術及網絡系統(tǒng)技術障礙及病毒作為不可抗力對待。

2 網絡銀行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分析

2.1 網絡銀行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1)網絡銀行的硬件問題所導致的交易錯誤或交易不能。網絡銀行業(yè)務的開展有賴于計算機等硬件設施的正常運行,這些硬件發(fā)生事故可能帶來銀行與客戶的損失。由于銀行有義務保障對客戶服務的及時和準確,因此由服務硬件所導致的錯誤或不能,只要銀行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對銀行實行過錯推定責任之歸責原則。當然,如果硬件所引發(fā)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設備本身的質量不合格所致,則銀行在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后,可向設備提供者、生產者追究法律責任。

(2)軟件或具體操作程序問題導致服務遲延、不當或不能。由于開展網絡銀行業(yè)務所用的軟件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其服務的質量高低,諸如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報文摘要技術、安全認證技術等都是網上銀行業(yè)務順利開展的前提。銀行準確、安全的服務承諾,也是對這些技術條件準備的承諾。如果銀行的有關技術條件不足,自然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電子技術的發(fā)展日新月異,立法上對網上銀行技術條件的要求無法用明確的量化指標來明確,銀行的責任承擔就成為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倘若基于過錯責任原則,對消費者顯然不利,因為信息的不對稱,由消費者證明銀行的過錯是很困難的;若基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則銀行仍有可能基于專業(yè)知識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專業(yè)的消費者無可辯駁的免責事由而規(guī)避責任;只有基于嚴格責任原則,才能有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也有助于促進網絡銀行技術的改進和完善,當取法若此。

(3)由于網絡經營商的過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礙,應由網上銀行承擔法律責任,網絡銀行對客戶作出賠償后,獲得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即網絡銀行是最初的責任承擔者,但網絡經營商才是最終的責任者。因為從網絡商、網絡銀行、消費者三方關系的角度來看,網絡銀行在利用網絡建立銀行服務項目時,網絡商對其服務的安全性給予了相應的承諾,而網絡銀行又與其客戶之間存在服務安全的承諾關系。相反,銀行客戶則未與網絡商建立直接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應當由網絡銀行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另外,從保護消費者角度來看,也應由網絡銀行先行承擔責任。

(4)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事故或障礙引發(fā)的責任,應歸入免責的范圍。在各國,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責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據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體界定則是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因為網絡銀行交易不同于傳統(tǒng)的民商交易,影響電子交易而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現。傳統(tǒng)立法所包括的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事件當然應該納入不可抗力的范圍之中,而供電系統(tǒng)停電、通訊系統(tǒng)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納入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具體分析。應當說,網絡銀行能夠預見到停電等事故是可能會發(fā)生的,但具體何時何地發(fā)生,則不能預見。因此網絡銀行應當針對這些事故在網絡銀行軟硬件系統(tǒng)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發(fā)生而不能執(zhí)行客戶指令,應當屬于不可抗力免責或部分免責范疇。但如因銀行疏忽,沒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發(fā)生導致客戶資料丟失等,則不能主張免責。

(5)網絡銀行系統(tǒng)遭遇黑客攻擊造成損害,應由銀行承擔嚴格責任,此點學界已有研究,此處不贅。感染病毒造成損害,也應參照執(zhí)行。

2.2 網絡銀行違約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中,其責任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只有兩種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格式合同中的適用網絡銀行各個當事人所簽訂的協(xié)議對其本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當事人應該嚴格遵守合同的規(guī)定,只要當事人做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網絡銀行的特殊性,當事人之間主要是采用格式條款的形式訂立合同。

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過錯責任主要表現在因特網銀行、網絡系統(tǒng)的擁有系統(tǒng)的擁有者及通訊線路的提供者泄露了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客戶的個人隱私及商業(yè)秘密,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以上當事人要承擔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10種民事責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網絡銀行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以及第111條規(guī)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具體說,銀行承擔責任的形式可歸納為四種:

(1)返還資金,支付利息。如果資金劃撥未能及時完成,或者資金到位而未能及時通知網絡交易客戶,從而給客戶造成損失,銀行有義務返還客戶資金,并支付從原定支付日到返還當日的利息,以彌補客戶期限利益的損失。

(2)償還匯率波動導致的損失。對于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銀行的過錯造成的匯率損失,網絡交易客戶有權就此向銀行提出索賠,而且可以在本應進行匯兌之日和實際匯兌日之間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匯率。

(3)賠償其他損失。對由于銀行的過錯而造成客戶的其他損失,應當在彼時可預見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4)繼續(xù)提供服務。應客戶的要求,網絡銀行應在可能的情況下,及時執(zhí)行客戶的后續(xù)指令,繼續(xù)為客戶提供周到的服務。

在網絡技術飛速發(fā)展的今天,網絡銀行不可避免地面臨社會的發(fā)展與法律追求穩(wěn)定之間的矛盾,會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風險。而網絡銀行的安全性問題則是保障網絡銀行長遠發(fā)展的基石,失去了安全方面的保障,網絡銀行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在保證網絡銀行寬松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的基礎上,更要注重從法律上防范風險,引導網絡銀行健康、有序地發(fā)展。

參考文獻

第3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絡保險;保險法律制度;交易成本

一、保險發(fā)展的保障:法律還是協(xié)議

由于法律制度滯后,在我國的網絡保險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大多是依據自定的保險協(xié)議來進行。協(xié)議雖然具有靈活性強、效率性高的特點,卻難以適應保險行業(yè)較高的專業(yè)性、規(guī)范性、強制性、社會性的特點,因而構建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十分必要。第一,在簽約成本方面,成本的內容主要是交易關系的達成,保險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險這一商業(yè)活動所制定的專門性法律法規(guī),自然對保險的簽約過程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而協(xié)議則是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商所達成,這種因人而異的協(xié)議缺乏專業(yè)性和規(guī)范性,從而引發(fā)惡意競爭,不利于保險市場的規(guī)范運行。第二,在履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項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之一即是對規(guī)范的對象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進行明確。保險法律制度對于保險參與人(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均可按照法律法規(guī)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而保險協(xié)議只能是依照當事人的約定來確認保險參與人相關的權利義務,被保險人橫向比較,可能會提出新的要求,從而增加了履約成本。第三,在違約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交易中的違約責任,責任制度屬于法律制度中的關鍵一環(huán)。保險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故對于違約方的責任具有很好地約束作用,反之保險協(xié)議由于是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故而違約責任只能是合同上的責任,對于違約行為而言,只能通過民事手段進行訴求,缺乏規(guī)范性和強制性。第四,在信息成本方面,成本內容主要是指對保險交易關系的第三人產生的影響,即是對被保險人的影響。保險法律制度對于被保險人的知情權、請求權等其他權利均可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而保險協(xié)議由于只由保險的直接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約定,故對被保險人身份的確定及其是否明確知情不能很好地進行約束,進而不能夠充分地保障第三人的權益。第五,在監(jiān)督成本方面,成本內容是指對于保險交易過程的監(jiān)督,在保險法律制度中,監(jiān)督制度可以作為其附屬法律制度來對保險活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全面監(jiān)督,一旦遇到問題即可立即予以糾正,而保險協(xié)議由于本身自治性,缺乏社會性和規(guī)范性,只能由雙方當事人參與,這使得保險過程整體上得不到監(jiān)管,以致出現問題時并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從而導致保險交易的失敗。通過對保險交易成本各環(huán)節(jié)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保險協(xié)議,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保險交易成本發(fā)生的五個環(huán)節(jié)里,保險法律制度的成本顯然要遠遠小于保險協(xié)議,這也使得保險法律制度的引入在利益考量上占據優(yōu)勢,既可以節(jié)約成本,提升網絡保險交易的效率,又可以保證安全,維護保險參與人的權益。

二、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優(yōu)勢和不足

我國的《保險法》于1995年通過,至2002年,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至2009年重新修改并且實施以來,至今也有近20年的歷史,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tǒng)的保險法律。現有的《保險法》總共四章九十三條,其規(guī)定涵蓋了普通保險活動的整個過程,內容明確。網絡保險由普通保險衍生,性質上和特征上依然與普通保險有著不可分割的聯(lián)系,例如在保險關系當中,網絡保險的主體、客體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均與普通保險相一致,傳統(tǒng)保險法適用網絡保險可以解決大部分問題。但是,網絡保險在交易時大多是依據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協(xié)議來進行,使得網絡保險的運作始終存在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網絡保險性質上屬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數據的提交和保存往往沒有書面記錄,一旦因此產生爭議,舉證起來也是相當困難。由此也會使得網絡保險合同在效力上更容易產生瑕疵,發(fā)生爭議的可能性也會更大。第二,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簽訂建立在保險相對人信息情況的完整性上,而網絡始終具有虛擬性的特征,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網絡保險合同時并不能依靠傳統(tǒng)的方式面對面的去核實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相關資料,投保人也不能通過保險公司的蓋章簽單來對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確定,這使得在網絡保險的運作中容易出現虛假信息,進而產生假保單等典型問題,從而使得投保人擔心會泄露其隱私,對隱私權進行損害,保險人則擔心出現虛假的要約,降低了保險運作的效率,損害了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第三,從監(jiān)管層面看,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的監(jiān)管主要在于實體場所的監(jiān)管,而現階段保險監(jiān)管部門尚未出臺針對網絡保險規(guī)范發(fā)展的專門制度,對網絡保險經營者監(jiān)管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為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網站非法銷售假保單提供了操作空間。綜上,由于網絡保險本身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網絡的虛擬性,使得人們在辦理保險業(yè)務時始終不能夠完全信賴網絡保險,尤其在保險額較大的合同簽訂中,被保險人更傾向于傳統(tǒng)保險的面對面交易。因此,建立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對于網絡保險的發(fā)展至關重要。

三、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新建還是補充

法律同市場經濟一樣,存在著對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著不同主體的競爭以及資源分配、交換關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給與需求、成本與收益的關系,也存在效率價值目標取向。本文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進行簡單的分析,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來進行分析,即是在于分析引入該項制度所產生成本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是否帶來收益的預期,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則證實了引入網絡保險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保險法律的成本方面,第一,在立法成本上,由于前文所分析的可行性,所以相比重新建立一套與網絡保險相關的法律,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避免了浪費大量的法律資源,包括立法機關的辦公費用、立法工作者的補貼費用等等,第二,在法律的運作上,主要在于法律的宣傳推廣以及實際操作方面,將現有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因為其本來對傳統(tǒng)保險行業(yè)的影響力以及自頒布以來五年所形成的運行模式和套路,對于網絡保險這一衍生于傳統(tǒng)保險的新型交易活動而言,整體上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在適用時可以說是駕輕就熟。相比之下,構建新的網絡保險法律制度,實施運作和宣傳推廣等環(huán)節(jié)都是重新開始,既耗費了資源,也增加了投入,同樣提升了成本。在保險法律的收益方面。首先,從收益的主體上講,保險法律的收益主體主要是保險活動的參與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內,其收益的效果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將保險法律規(guī)范適用到網絡保險中,可以減少交易成本(包括在簽約、履約、違約以及信息成本等各方面),為當事人雙方帶來效益。其次,從收益的內容上來講,主要包括了經濟收益、社會收益等。在經濟收益上,將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中,一方面可以規(guī)范和維護網絡保險的交易市場,使得市場按照保險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進行運作,這可以有效的將法律資源的配置和市場資源的配置結合起來,從而規(guī)范了保險市場的整體環(huán)境,減少了資源的浪費,帶來了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保險法律的適用使得原本有意于網絡保險但對其風險始終心有芥蒂的參與者能夠放心的投入到網絡保險中,這也必然會擴大網絡保險市場,進而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在社會收益上,以法律為基礎,建立起網絡保險的新的秩序,可以極大程度上規(guī)避諸如不法分子通過互聯(lián)網投保后詐騙保險金、利用互聯(lián)網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以及在網絡支付環(huán)節(jié)盜劃、侵占保險客戶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使得交易主體可以在正規(guī)有序的環(huán)境中進行交易。通過成本收益的綜合分析可以看出,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引入網絡保險中,既可以減少法律成本的產生,也可以增加法律收益,符合保險乃至金融市場的需求,也為網絡保險交易活動提供了公平、公開、公正的環(huán)境,有助于激勵市場主體參與競爭,創(chuàng)造價值,因此其所帶來的社會收益和經濟收益將是長期的、巨大的,這將對我國的保險業(yè)和經濟的發(fā)展產生深遠影響。通過分析也可清晰的看到將保險法律制度引入到網絡保險中,其收益要遠大于成本,符合經濟收益的條件,具有良好的效果。

四、網絡保險引入保險法:問題和措施

雖然保險法律制度能夠并且有必要引入到網絡保險中,進而來減少法律成本,增加法律收益,但這并不意味著保險法律制度可以全盤的照搬到網絡保險交易中來。因此,在將現有的保險法律制度直接適用到網絡保險時,則必然也會出現諸如法律沖突、適用范圍太大等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保險合同的簽訂方面。首先,網絡保險的合同形式為電子合同,這與傳統(tǒng)保險的書面合同具有較大的區(qū)別。其次,傳統(tǒng)保險一般均是以面對面的簽訂方式進行簽訂,而網絡保險則是通過虛擬的方式進行電子數據傳送,在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和保險人的核實處理方式均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按適用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則在合同的形式以及簽訂的方式上必然會產生沖突。第二,在保險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處理方面。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網絡媒介的擴散性,對于投保人的隱私權應當予以保護,而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沒有涉及到投保人隱私權的相關內容。對于保險人來說,針對投保人的惡意投?;蛘弑kU詐騙等違法性活動,保險人的核實處理的方式與傳統(tǒng)保險中的處理方式有所不同。第三、在網絡保險的監(jiān)管方面,由于監(jiān)管的對象發(fā)生了變化,因而傳統(tǒng)保險的監(jiān)管方式也不能完全適用于網絡保險中,應當依據網絡的特性進行適當的修改。由于直接將現有保險法律制度適用于網絡保險會存在一些問題,因而在傳統(tǒng)保險適用的過程當中,應當結合網絡保險的特性加以修改和調整,本文針對網絡保險的特性提出一些完善網絡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網絡保險中電子合同的規(guī)范

在網絡保險交易中,保險合同是以電子合同的形式出現,而電子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方式與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中的規(guī)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保險法》規(guī)定中,保險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可見,在這一點上如果沿用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則存在根本性的沖突,故在適用時必須做出修改。必須要對電子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電子保險合同法律效力等問題進行明確認定。網絡保險以互聯(lián)網為支架,以網絡傳播為媒介,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按照《合同法》的標準模式來說,保險人通過網絡媒介來提供格式條款,投保人則根據此要約,輸入個人資料,進行電子簽名后同認證書一起發(fā)給保險人,保險人再完成網絡保險合同的簽訂??梢婋娮雍灻麑τ诰W絡保險合同的簽訂起著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網絡保險交易的成功與否,因此在交易活動運作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與網絡相關的法律制度,如《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我國的《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正式實施,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立法,它解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一基本問題,并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電子簽名的安全性,簽名人的行為規(guī)范,電子交易中的糾紛認定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將傳統(tǒng)保險法律制度適用到網絡保險中時,應當結合《電子簽名法》的規(guī)定,對《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中書面的憑證批單、書面協(xié)議等簽約方式擴展為符合網絡環(huán)境的電子合同和電子憑證。

(二)網絡保險中保險主體權益的保護

由于網絡具有虛擬性和隱匿性的特點,因此在網絡保險的交易過程中,作為網絡消費者的投保人,在其權益保護的問題上,也面臨著較大的挑戰(zhàn)。就投保人的隱私權保護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規(guī)定,但在網絡保險交易中,投保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以及保險金額等個人信息必須通過網絡提交給保險人,因此有隨時被收集、竊取和盜用的危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保護客戶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是其義務所在,所以要加大對保險公司的要求,使其不得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損害投保人的利益。在此,應當在現有保險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明確規(guī)范告知義務的履行、道德風險的防范等問題。首先,加入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個人信息保護的硬性條款,即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的個人信息負責,如有泄漏、惡意使用等行為,保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在網絡保險交易中,由于簽訂保險合同并非是面對面的進行,因此保險人并不能據此來進行判斷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例如未滿十歲的小孩來通過網絡進行投?;蛘呤撬艘员救说拿謥砗炗啽kU合同等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民事法律行為能力者作出的網絡投保要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要增加確認投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條款。

(三)網絡保險中保險活動的監(jiān)督

《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主要是針對于傳統(tǒng)保險的交易行為而言的,如第一百五十五條中:“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fā)生場所調查取證”。而在網絡保險的交易中,由于互聯(lián)網的虛擬性特征,并沒有現實中的交易場所,應對交易場所等實體性的條款進行適當的修改,增加網上交易平臺的安全準則、網絡交易信息平臺規(guī)范、網絡保險的監(jiān)察審計、網絡保險的區(qū)域監(jiān)管等內容。在保險費用支付的環(huán)節(jié)上,投保人從保險費支付的網頁中,通過支付寶、網銀等電子轉賬方式來將資金轉入保險人的賬戶。如果沒有監(jiān)管,很容易出現詐騙等違法行為,故此更應當結合網絡的特征加大對網絡交易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在引入現有保險法律制度時,應當對《保險法》涉及監(jiān)管的內容進行修改。除此之外,由于在網絡保險交易活動中,是由投保人以網絡為媒介與保險人(網絡保險公司或者網絡服務機構)來簽訂保險合同,故不需要保險人的參與,因而《保險法》第五章中關于保險人和保險經紀人的規(guī)定應當進行適當的縮減,以避免法律資源的浪費。綜上所述,要建立和完善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讓網絡保險的發(fā)展做到有法可依,使網絡保險的法律制度能夠適應現有的《保險法》的基本框架并行之有效,就必須構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規(guī)范網絡保險中存在的諸多專門性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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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一、網絡團購的概念和類型

網絡團購是指通過網絡平臺,將有相同需求和購買意愿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形成較大數量的購買訂單,集體購買,享受集團采購價,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全新的消費形式。

網絡團購按其所涉及的具體主體不同,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僅涉及消費者和經營者兩種主體的網絡團購模式。在此種模式中,消費者自發(fā)行為的團購與傳統(tǒng)團購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只是將集合的場所從現實生活轉移到了網絡上而已。網絡團購的第二大類,也是本文中所要具體研究的,是涉及消費者、經營者和團購網站三方主體的團購模式,即第三方網絡團購模式。此種網絡團購的操作流程具體如下:經營者和團購網站之間達成某種協(xié)議,由團購網站為其商品和服務團購信息,團購信息的類型大體包括兩類,一類是限量的團購信息,即消費者參團的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團購才會成功,否則團購失敗,合同不能成立,團購網站對參團消費者返錢結束此次團購;另一類是限時的團購信息,即規(guī)定了一定的時間范圍,消費者只能在此段時間內進行團購,逾期團購網站的團購信息就會自動關閉。因此,在限時的團購中是不會存在團購失敗情形的,只存在一個訂立合同時間的限制。消費者在看到團購信息后參團購買,最后由商家發(fā)貨。

對于第一類網絡團購,其法律關系較為單一,與傳統(tǒng)的買賣行為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可以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加以解決。然而,第三方網絡團購由于有團購網站的介入,原本單一的買賣關系也會變得復雜,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會變得更加艱難。關于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團購網站與經營者之間協(xié)議的性質,網絡團購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學界中爭議很大,而這些問題的明確對保障消費者,特別是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選擇何種救濟途徑,向誰主張權利,顯得尤為重要。

二、第三方網絡團購的法律風險

(一)合同訂立階段的法律風險

團購合同的訂立階段是指從團購網站發(fā)出團購信息到消費者參團并支付價款這一整個過程,雖然網絡團購給消費者提供了便捷且低折扣的商品和服務,但是電子商務本身的快捷性和虛擬性又給消費者親身鑒別商品和服務帶來了困難。具體來說,在團購合同的訂立階段,主要涉及到如下問題:

第一、團購網站建立的門檻很低,據統(tǒng)計,創(chuàng)辦一個團購網站僅需2萬元,并且很多團購網站的設計風格都十分相似,運營模式也大體相同。這給消費者鑒別團購網站的資質帶來了很大的困難。2010年10月29日,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CIECC)了首個《電子商務信用認證規(guī)則》,在將近300家的團購網站中首批通過認證的只有29家網站,其中獲得初始信用等級為優(yōu)良的有17家。團購網站建立的隨意性直接導致了網站對客戶的粘度不大,消費者往往只對低價的商品感興趣,而對該商品出自于哪家團購網站則漠不關心,其中不乏有些釣魚網站據此以極低的價格誘使消費者上當受騙。

第二、團購信息虛假宣傳的機率很高。團購網站為了吸引消費者參團購買,往往可能會謊報商品服務的價格和購買人數,虛高商品服務的原價,造成一種“熱搶”和虧本甩賣的假象,而消費者出于一種從眾心理,很可能會被虛假宣傳所蒙蔽而參團購買。

第三、消費者的支付安全難以保障。目前團購網站所采取的大部分是網上銀行的支付手段,但都采取的是提前支付,就是消費者并沒有收到商品或者享受服務滿意后確認收貨的程序,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消費者將很難與團購網站或經營者平等協(xié)商。

(二)合同履行階段的法律風險

團購合同的履行往往是由消費者預先支付商品服務的價款,再由賣家通過郵寄的方式交付商品給消費者。當然,目前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網絡團購形式,即同城團購,消費者支付費用給網站后,消費者的手機會收到一條短信,短信內容包括號和密碼,消費者可以憑短信內容到商家那里進行消費,此時合同是由線下商家和消費者直接接觸履行的。在團購合同的實際履行中,由于存在郵寄和憑號、密碼消費這種比較特殊的履行方式,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第一、服務或商品與網上描述的不一致。第二、商品送貨時間過長。第三、在同城團購中,商家對團購消費者進行歧視性對待。

(三)糾紛解決階段的法律風險

由于團購合同中消費者是先行支付價款的,商家不會有價款不能獲得的風險,因而在發(fā)生法律糾紛后,團購網站和經營者一般會相互推脫責任,使消費者投訴無門,無法通過協(xié)商途徑解決。況且除同城團購外,經營者和團購網站一般身居外地,消費者協(xié)會對于異地消費糾紛調解難以實現。再次,就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由于網絡團購涉及的金額一般很小,即使消費者勝訴,獲賠也很少。即使是同城團購,由于號和密碼的不安全性,極有可能產生被“冒充消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能找第三人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但是此時的侵權人已消費結束,很難再向其主張權利。

三、第三方網絡團購中的風險對策

針對上文網絡團購中所存在的問題,為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網絡團購環(huán)境,筆者認為,應從行政、法律等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

1、嚴格準入機制。團購網站應該辦理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業(yè)務經營許可證(ICP經營許可證),審批機構要嚴格把關,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從源頭上遏制團購網站良莠不齊的現象。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團購網站,應當取消其經營資格,使其退出團購市場。

2、建立信用評價體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屢屢遭到侵害,歸根結底還是由于團購網站的違法成本比較低。對于團購網站來說,可以建立一套類似于淘寶網的運行模式,建立消費者和團購網站的互評制度,這對于以后消費者參團提供了信用參考依據,團購網站也會為了在團購市場中保持競爭力而自覺的加強誠信,致力于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

3、建立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信息網絡監(jiān)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團購網站負責建立完整的網絡團購商務安全控制體系,利用訪問控制技術、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網絡安全監(jiān)控技術等手段,結合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滿意后才確認收貨,然后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打款給賣家。

4、在同城網絡團購中建立消費登記制度。由于同城網絡團購是一種線下交易模式,商家對于團購的消費者是不認識的,商家只是通過號和密碼來提供商品或服務,難免會有錯誤履行的情形發(fā)生,在“冒充消費”的情形下,消費登記制度的建立對商家免除自己的責任和消費者向侵權第三人主張權利很有必要。

5、完善消費訴訟和仲裁制度。消費訴訟和仲裁制度的完善不僅是網絡團購中的任務,而且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善的必然要求,比如可以建立小額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先行賠付制度等。當然,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也不是只針對網絡團購這一現象而專門制定,它應體現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之中。

第5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一.電信一體化的概念

為方便本文的討論,電信一體化的概念是首先需要定義的。電信一體化的表述為“convergence",其基本含義被一體化。根據牛津高漢雙解詞典,一體化是指“自四面八方向一點匯合;收斂;聚集”。特殊到電信這一領域,“convergence"被賦予了專門的含義,筆者在本文中暫且將其稱之為“電信一體化”。

根據《電信、媒體及信息技術領域一體化及其對法規(guī)的影響的綠皮書》1,電信一體化被表述為下列兩方面的:

(a)不同平臺實現在本質上相近的服務;.

(b)電話、電視和電腦等個人消費設備的一體化。

英國電信辦公室2在其向議會選擇委員會提交的第二版報告3中將電信一體化表述為音視頻通訊以及廣播領域的下列的活動的混同:

(a)電信(包括聲音和數據服務);

(b)電腦(包括接入公共通訊網絡的硬件和軟件);

(c)廣播等其他基于網絡的聲像服務;

(d)上述內容的組合(例如互聯(lián)網的互動服務)。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電信一體化是指對于不同產業(yè),特別是電信、廣播、媒體以及信息技術的融合的表述。

二.電信一體化產生的原因

對于電信一體化產生的原因,國際上有廣泛的共識,那就是電信一體化產生于技術層面。由于電腦、網絡以及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原屬于不同產業(yè)的傳統(tǒng)的和新興的通訊,不論是聲音、數據還是圖像,都可以通過不同的網絡提供,并最終導致了電信一體化的產生。根據筆者的理解,電信一體化產生的技術原因如下:

1.數字技術

數字技術在電腦及電信產業(yè)等產業(yè)得到了廣泛,例如微技術、軟件技術以及數字傳輸技術。通過數字技術,信息被轉換成機可執(zhí)行的格式。簡單來說,計算機會根據一系列的“開關信號”來作出反應并運行程序。這些“開關信號”要么是開要么是關,是二進位信號,被表述為:“0”或“1”。本質上,任何形式的信息,無論是聲音、文本、照片、聲音還是圖像,都會被轉換成一系列的二進位的指令,4待對方接受后,再還原成原始的信息格式,并根據需要進行處理。數碼技術的高效性和高保真性遠勝于模擬技術,從而得到了廣泛的傳播。信息的數碼化構成了電信一體化的技術基礎。

2.網絡和壓縮技術

通過新的銅導線、光纖以及無線技術的應用,網絡的帶寬已增加了很多。網絡帶寬的增加使數字數據能夠被高速和高效的傳輸和接收,從而為高質量的聲音和圖像信號在不同網絡間的傳播提供了物質條件。此外,壓縮技術的廣泛應用,大大減少了需要傳輸的數據量,從而提升了現有的網絡的傳輸能力,使原先認為只能在更高效和昂貴的寬帶網絡上才可能提供的服務也能在現有網絡的基礎上提供。網絡的普及,網絡能力的大輻度提升,網絡使用者的增加以及網絡應有軟件和程序,特別是壓縮程序的廣泛應用,在電信一體化的進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網絡和壓縮技術的發(fā)展是電信一體化在事實上成為可能。

3.計算機技術

作為網絡終端,個人計算機在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到現在,個人計算機已經成為功能強大、高效、多功能的數據處理中心,有能力處理不同的聲音、圖像信號,甚至模擬3D環(huán)境。在強大的個人計算機的支持下,用戶才能夠真正體驗到電信一體化帶來的諸多好處。并且,個人計算機的價格也由于技術的進步以及競爭的日趨激烈而大輻下降,使一般消費者都能夠負擔得起。對消費者來說個人計算機已經不再是奢侈品,而是生活必須品。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為電信一體化提供了應用空間。

上述技術特點為電信一體化創(chuàng)造了必要的條件。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任何形式的信息都可以被數字化并且通過任何網絡進行傳輸,并在一個或多個終端上復原到最初格式并加以利用。

第6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上銀行;風險;監(jiān)管一、網上銀行概述

針對網上銀行的定義,盡管國際上對其還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定義,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定義方法,即狹義的和廣義的網上銀行。狹義的網上銀行是指以互聯(lián)網為基礎,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實現銀行業(yè)務處理自動化、經營管理虛擬化,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快捷、更方便、更豐富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廣義的網上銀行簡單講就是將業(yè)務與服務移植上網的傳統(tǒng)銀行。

隨著網絡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運用網絡來進行娛樂、消費、工作等以往只能在現實實體中進行的事情。而網上銀行的便捷性吸引著更多的人加入到其中。早在1995年,美國就誕生了“安全第一網上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而據統(tǒng)計,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國網民人數已達5.64億,其中通過移動終端上網的人數達到了3.88億??梢?,有如此巨大的互聯(lián)網市場,網上銀行的發(fā)展?jié)摿薮蟆?/p>

從數據來看,從2011年第一季度到2013年第一季度,我國網上銀行的規(guī)模一直在增長,2011年第一季度為180.3萬億,2013年第1季度中國網上銀行市場整體交易規(guī)模達到291.6萬億元人民幣,環(huán)比增長8.0%,同比增長34.8%。

由于網上銀行與傳統(tǒng)商業(yè)銀行具有相同的性質,但是與傳統(tǒng)商業(yè)銀行相比,網上銀行在業(yè)務、經營管理以及組織模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這將改變風險的產生原因,并產生某些新的風險,其中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最為突出。

(1)技術風險

網上銀行技術風險是商業(yè)銀行的網絡系統(tǒng)受到外部攻擊,造成潛在的損失。網上銀行是一個特殊的行業(yè),其經營都與錢相關,銀行系統(tǒng)的數據傳輸,均伴隨著資金轉移,所以很容易成為網絡黑客攻擊的關鍵目標。網上銀行客戶的技術風險,主要有賬號和密碼的丟失與被盜;對于銀行來說,主要是由于網絡攻擊,導致系統(tǒng)故障、網絡IP盜竊、泄漏機密信息等。銀行、金融機構已成為黑客攻擊的重點,每年造成的損失就多達70多億元,一年有2225個網站、包括104個政府網站被“黑”,黑客攻擊的數量每年都在成倍遞增,各種釣魚網站也層出不窮。例如,2009年1月8日,美國萬事達公司宣布,有黑客侵入了“信用卡第三方付款處理器”的網絡系統(tǒng),造成多達4000多萬用戶的數據資料被竊;2009年11月10日,在12小時內,俄羅斯和東歐黑客入侵皇家蘇格蘭銀行集團(RBS)的信用卡公司,全球至少有900萬現金被洗劫。

(2)法律風險

網上銀行的法律風險最突出地體現在洗錢犯罪問題、消費者的隱私保護和管轄權爭議三個方面。網上銀行的遠程性和便捷性,使得對洗錢犯罪的監(jiān)管更加困難。網上銀行在客戶隱私方面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在客戶不同意的情況下,將客戶的交易記錄和帳戶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即使銀行沒有主動透露信息,但根據他們的承諾,銀行有保護客戶隱私信息的義務,在銀行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來保護客戶信息的情況下,將面臨被的風險,導致聲譽和許多其他方面的損失。網上銀行的司法管轄區(qū)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網絡的開放性造成的。因為網上銀行是沒有國界的,所以面對的不僅僅是國內客戶,而是世界各地的客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爭議,將面臨管轄區(qū)有爭議的問題。此外,銀行還面臨著全球電子貨幣用戶的問題,如果其在網上銀行登記以外的其他國家流通電子貨幣,它應該遵守流通地的法律,否則也會遭受相應的處罰。

二、針對網上銀行風險的監(jiān)管對策

1.構建統(tǒng)一的政府監(jiān)管機構

在網上銀行監(jiān)管主體體系中,政府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居于主導地位,其監(jiān)管職能的發(fā)揮是其他任何形式的調控所不能取代的。在我國,應該建立一個統(tǒng)一的政府監(jiān)管機構,負責對網上銀行的監(jiān)管。一方面可以避免監(jiān)管上人力財力的浪費,防止監(jiān)管的職能和權力的交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各監(jiān)管機構互相推卸責任,造成監(jiān)管真空的局面。可見,統(tǒng)一的政府監(jiān)管,適應了網上銀行虛擬化,數字化,跨時空,非現場,低成本運行等特點,也適應了銀行業(yè)務與保險、證券等金融業(yè)務混合的發(fā)展趨勢。

2.完善網上銀行監(jiān)管法律體系

根據上文分析,網上銀行由于其特點,在法律方面有著不同于普通銀行的特殊風險。而當前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看,在網絡方面是非常不完善的。例如,在洗錢犯罪問題上,法律雖然在洗錢犯罪方面給了銀行更多的壓力,但是由于網絡的特殊性,網上銀行難以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因此,對于網上銀行方面,應當指定專門針對數字化網絡交易,網上銀行相關業(yè)務等其他基于網絡的特殊業(yè)務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要充分考到通過網上銀行犯罪和違規(guī)的便利性,以及責任方的難以確定性,在法律法規(guī)制定時還需充分考慮到效力執(zhí)行方面的問題。

3.培養(yǎng)網上銀行相關人才

網上銀行由于其特殊性,其技術風險比傳統(tǒng)銀行更為突出,而其技術風險主要是由于網絡技術帶來的。所以要解決網上銀行的技術風險,不僅僅需要專業(yè)的金融知識,也需要專業(yè)的網絡技術相關的知識,而我國在培養(yǎng)高端人才時,往往只往一方面培養(yǎng),大多都是專才,而非通才。比如,在大學中,專業(yè)分劃時,文理界限非常清晰。這樣的培養(yǎng)機制,造成了我國同時精通兩種專業(yè)知識的人才并不多,甚至是非常缺乏。要想促進我國網上銀行的健康發(fā)展,培養(yǎng)網上銀行相關人才,是相當重要的,對我國網上銀行的風險監(jiān)管,是百利而無一害的。政府部門以及各個教育機構,應該鼓勵學生進行不同專業(yè)的進修,使我國擁有更多的通用型人才。(作者單位:武漢理工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第7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現代商業(yè)貿易中電子商務體系的構建研究分析

1 商業(yè)貿易中構建電子商務體系的優(yōu)勢。

1.1 成本降低。

傳統(tǒng)的商業(yè)貿易不僅需要支付大量的店面租金和員工工資,其產品宣傳推廣與客戶資源的開發(fā)也都需要耗費企業(yè)大量的成本,這在短期會對企業(yè)的現金流造成一定的壓力,尤其是中小企業(yè),規(guī)模的擴大必然帶來成本的上升,這也成為限制中小企業(yè)商業(yè)貿易進一步發(fā)展的重要因素。而電子商務利用網絡作為企業(yè)宣傳和營銷的媒介,不需要專業(yè)的銷售場所和大量的業(yè)務人員,從而大大降低了企業(yè)商業(yè)貿易的成本。

1.2 商業(yè)貿易更加便捷。

電子商務從商品展示到下單,再到訂單、付款以及發(fā)貨,可以完全擺脫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客戶理論上可以在任何地點與時間獲取到企業(yè)的產品信息并進行相關操作,而交易也可以在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支持下及時完成。不僅如此,企業(yè)和客戶雙方信息的變更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在網絡上及時反應,便于雙方更加快速高效地獲取信息,而企業(yè)與客戶還可以通過在線交流、留言、郵件等多種形式進行高效的信息交流與反饋。

1.3 加強企業(yè)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在傳統(tǒng)商業(yè)貿易中,對外合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企業(yè)之間可以進行高效的互訪與交流,而企業(yè)也可以通過網絡快速地獲取采購、原材料、物流、加工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資源,從而使自身的營銷策略具備更加堅實的基礎。同時在電子商務平臺下,與其他企業(yè)有更加多元與便捷的交流與溝通的可能,因而能夠謀求更多的交流與合作機會。

1.4 加快研發(fā)速度,提升服務質量。

由于電子商務信息是以數據流的形式體現的,因而可以對客戶的數據進行分析與整合,建立起自身的電子商務信息數據庫,對客戶的喜好,產品的發(fā)展趨勢以及產品存在的問題和客戶希望改進的方向等都可以進行有效的分析,而這些都為企業(yè)產品的研發(fā)與更新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使企業(yè)的決策更加貼近實際和精確。另一方面,企業(yè)通過對顧客的需求和歸納,能夠對顧客的意見與投訴做出及時有效的反饋,從而為顧客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服務“,能夠及時把握市場脈搏,實現準確的市場定位[1]”,從整體上提升自身的服務質量,使之更加靈活化與人性化。

2 當下商業(yè)貿易電子商務體系構建存在的問題。

我國于上世紀70年代開始在海關事務中嘗試網絡化操作,90年代電子商務大規(guī)模進入民用領域,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硬件設備的更新以及社會公眾消費觀念的變化,電子商務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fā)展,而隨著支付寶等第三方運作平臺在技術和運營等方面的逐漸成熟,我國的電子商務逐漸邁入了正軌,進入了高速發(fā)展期。而在發(fā)展的過程中,我國的電子商務體系也暴露出了不少的問題,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2.1 電子商務的市場環(huán)境不夠成熟。

雖然網購的消費觀念在我國基本得到認可,電子商務市場環(huán)境基本形成,但是還不夠成熟,存在不少的問題。一是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的信用問題,由于網絡環(huán)境下交易雙方通常無法獲取到更加直接和真實的資料,因而在交易中普遍存在著擔憂和不信任,這在BtoC類(銷售商對顧客)電子商務網站表現得尤為突出。根據國內某調查機構的一份抽樣調查報告顯示,在淘寶、易趣等知名電子商務網站,顧客詢問后下單率雖有70%,但真正付款的卻低于50%。針對交易雙發(fā)的不信任,我國目前對于電子商務中產品描述以及買賣雙方的信息核實、驗證機制并不完善,這使得電子商務平臺存在大量的虛假廣告和不實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著市場環(huán)境的進一步發(fā)展。

后續(xù)服務和配套服務的缺失是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環(huán)境不夠成熟的另一表現,電子商務途徑售出的產品往往不能和實體店售出的貨物享受同樣的后續(xù)服務和配套資源,有的商家雖然提供,但是由于地域的限制,往往需要客戶自己承擔物流的費用與風險,因而這樣的服務往往流于形式。

2.2 法律體系亟待完善。

目前我國針對電子商務并沒有系統(tǒng)完善的法律出臺,而是以《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作為當下規(guī)范交易雙方行為和保護相關權益的主要法律手段,但是由于電子商務的特殊性,其取證和定案往往比較困難,在《電子商務管理條例》中,電子商務中常見的聊天記錄、圖片截圖等并不能作為有效的直接證據,而其他法律體系又缺乏將電子商務教育中網絡部分和實體部分有機銜接起來的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于制定年代較遠,在電子商務領域諸如描述不清,信用卡手續(xù)費用糾紛、退換貨物費用等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法律體系的不夠完善,使得電子商務中買賣雙方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也成為了當下影響我國電子商務改革的重要方向。

2.3網絡安全問題較為突出。

與網絡經濟繁榮相伴隨的是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急速上升,2009年我國網絡詐騙涉案金額高達80億元,由干網絡設備和安全防護措施的不足,用戶在交易的過程中時刻面臨著“套卡、釣魚網站、盜取密碼、銀行卡信息泄露”等安全問題,而在大量的電子商務網站,用戶的購買信息可以隨意瀏覽,這些對干保護用戶的隱私和交易安全都是十分不利的。另方面,由干電P商務完全依賴干網絡計算機技術,當網絡或計算機發(fā)生異常時,往往使得正在進行的交易行為受到影響,有的款項“不翼而飛”,出現客戶已經付賬但賣家并未收到的呀青況,這實際上也是網絡安全應急措施不足帶來的負面影響。

3現代商業(yè)貿易中電子商務體系構建的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我國電子商務改進措施和對策可以從以下一些方面進行考慮。

3.1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體系的架構。

這是現代商業(yè)貿易中電子商務體系構建的基礎性和前提性環(huán)節(jié),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企業(yè)需要明確和解決的是電子商務需要實現哪些功能,而相應的功能需要哪些資源配套,這一環(huán)節(jié)可以通過“功能填充”的模塊法對各個功能子系統(tǒng)進行細化,通過不斷的細分不僅可以使企業(yè)的電子商務體系更加健全和明細,對相應的崗位與職位職權更加明確,還便干通過劃分發(fā)現功能與人員設置上存在的問題,而這些系統(tǒng)架構主要包含了網絡平臺管理、數據庫維護、人員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

3.2加強物流配送資源的整合。

電子商務本質上是一個虛擬的商業(yè)貿易交易平臺,貨物的配送和線下交易還是需要相當強大的物流資源予以配合,若物流跟不上產品的配送,那么電子商務線上交易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而企業(yè)應該與物流公司謀求更加貼切的合作,對于大型企業(yè)還應該考慮建設自身的物流基地,不僅可以解決貨物配送為題,還可以對外服務,為企業(yè)提供更多的利潤。而中小企業(yè)則可以合作建立物流基地,采取共建共享的模式,不僅可以解決中小企業(yè)在資金方面的問題,還可以提供物流基地的使用效率。

3.3 完善電子商務配套管理和服務機制。

在這方面應該加強政府的參與和引導規(guī)范,一方面需要政府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對電子商務進行專項管理,將電子商務中的信息、商品展示等行為和用語規(guī)范化,并對電子商務中的買賣雙方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同時還應該充分發(fā)揮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加大對社會計算機網絡硬件基礎的升級和改造。而在企業(yè)和客戶層面,應該完善產品的售后與服務體系,使得電子商務平臺的商品可以享有同等甚至更加實惠的售后與配套服務,同時加強物流與電子商務的資源整合。

3.4 完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于加快推動《電子商務交易法》的制定和出臺,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對電子商務交易進行規(guī)范。一方面,需要對電子支付中的電子簽名、訂單號、交易號等電子信息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同時對盜竊、偽造、非法破譯、獲取他人電子信息的行為進行法律認定,為以后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行為定罪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還應該將電子商務中的電子憑證、知識產權等與現實中的財務管理結合起來,以更加有效地保護電子商務中各方的合法權益。

3.5 加強網絡安全建設。

網絡安全建設是安全網絡支付和電子支付的基礎,也是電子商務的核心與技術支持,為了進一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網絡安全建設的提升必不可少,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將網絡安全與時間戳、數字加密、數字證書等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結合起來。以數字證書為例,若在電子商務中采用此項技術,可由政府或第三方機構即認證中心(CA)來簽發(fā),證書通常包括公開密匙、口令、簽發(fā)機構、簽發(fā)對象和簽發(fā)日期等信息“。以數字證書為核心的加密技術可以對網絡上傳輸的信息進行加密和解密、數字簽名和簽名驗證,確保網上傳遞信息的機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實體身份的真實性,簽名信息的不可否認性[4]”,從而保障網上銀行系統(tǒng)應用的安全性。

第8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絡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完善

一、網絡消費者的界定

網絡消費者是指通過互聯(lián)網在網絡交易平臺中進行商品或者服務的交易等活動的消費者人群。目前網絡消費類型中,B2B是企業(yè)與企業(yè)的消費模式,B2G是企業(yè)與政府的消費模式。B2C是企業(yè)與消費者的交易。C2C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模式。因此在B2C、C2C下的進行網絡交易的消費者均可定義為網絡消費者。

二、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保護新型網絡交易模式下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主,除此之外還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F行的這些法律有空白、有重復也有矛盾,無法很好的應對網絡交易中新出現的問題。

1.信息不對稱,損害消費者知情權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經營者由于具有種種優(yōu)勢其所掌握的關于商品的詳細信息比消費者全面很多,這樣就會造成消費者與經營者掌握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在傳統(tǒng)的商品買賣過程中,消費者往往與商家進行當面交流而且對商品以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方式放心交易。然而在互聯(lián)網平臺上交易時,因為互聯(lián)網的虛擬特性,網絡消費者僅僅是與商家通過在線聊天,來判斷商品的優(yōu)劣。然而在這過程中,經營者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常常會利用優(yōu)勢進而隱瞞一些對網絡消費者來說重要的信息,這樣會直接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2.消費者個人隱私權保護水平低

在網絡模式下的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只能通過物流運營收到所購買的物品,因此消費者就必須將詳細的通訊地址提供給商家。經營者對此非但沒有加以保護有的還會不經過消費者同意就向消費者發(fā)送一些短信和電子郵件,更有甚者將消費者的信息轉賣給別人,這極大地損害了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然而我國法律卻并無專門對于如何保護網絡消費者的隱私權的詳細規(guī)定。

3.交易安全難以保障,售后服務參差不齊

在網絡交易中,網絡消費者通常是采取在線支付的方式支付貨款,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病毒攻擊支付系統(tǒng),然后盜走消費者的錢財,網絡消費者在網上付款時就會面臨著很大的風險。不僅如此,很多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網絡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由于質量問題等多方面原因想要退貨時卻常常聯(lián)系不上賣家,又或者在多方交涉未果的之后做出來中差評就會收到一些賣家的恐嚇短信、恐嚇電話等騷擾。雖然現在很多經營者堅持了“新消法”規(guī)定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但仍然還是存在著這樣的經營者,他們不僅沒有優(yōu)秀的售后服務而且還逃避問題甚至對消費者進行恐嚇。在如今互聯(lián)網交易環(huán)境下,消費者自身以及財產的安全問題,皆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完善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建議

1.對保障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建議

首先,應在憲法性文件中將消費者的知情權作為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來加以定義。形成網絡消費范疇內相關基礎性法律條款,為網絡消費模式中的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提供法律基礎及保障。其次,將網絡平臺中經營者的信息告知義務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明確規(guī)定出來,并強制平臺中的經營者對必須告知的信息要詳細列出。在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于經營者而言,其中規(guī)定的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只有在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要求獲得相關信息時,商家才有義務提供,此種義務屬于“被動的義務”。因此只有在相關法律中詳細規(guī)定經營者的告知義務以及告知信息清單,才能防止不法商家鉆法律的漏洞,真正意義的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2.對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的建議

當前我國盜取并濫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狀況較為嚴重,對于互聯(lián)網交易平臺或商家泄漏個人信息的情況,可以參考美國以及歐盟的手段,嚴厲控制IT公司采集和濫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做法,技術上讓消費者自身決定是否同意個人信息被監(jiān)控并上傳。并在相關法律條款中注明平臺經營者的行為規(guī)范,要求平臺自身有足夠的技術保障,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對濫用網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未經本人同意將用戶信息交易于他人等侵害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行為,必須承擔民事乃至刑事責任。而我國目前的法律對于倒賣個人信息的定性模糊、責任追究制度太過簡單、量刑皆為三年以下,這使得犯罪分子的違法成本明顯過低。除此之外,針對“黑客”利用木馬、網絡協(xié)議漏洞等方式非法竊取網絡消費者信息的行為,更應給予嚴厲打擊,增加量刑程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3.對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的建議

由于近年來網絡技術飛速發(fā)展,如日中天的第三方支付的技術日新月異,目前最火的快捷支付以及理財產品余額寶等的飛速發(fā)展,隨之而來的是不容小視的網絡支付安全問題,所以建立其背后完整全面的法律體系就體現得特別重要。目前,我國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僅有一部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并沒有規(guī)范網絡支付中各方責任義務的專項的信息安全法律。因此,為填補法律空白,完善我國網絡消費法律體系,應跟隨時展的腳步加速我國相關立法進程??v觀各國網絡支付法律,其多數都偏重于保護消費者,我國也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在制定相關法律時,也應以消費者的利益為中心來立法。并且針對侵犯消費者安全的行為,特別是威脅到消費者的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時,應在法律中制定較高的懲罰標準,讓此類法律真切的具有威懾力。

作者:馮偉明 單位:山東豪德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孫穎.消費者法律體系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03(6):8-19.

第9篇:網絡法律體系范文

關鍵詞:網絡;財務會計;技術管控

中圖分類號:F2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6)04-0172-01

一、處于網絡經濟時代的財務會計之變

在整個網絡經濟背景之下,財務會計領域從宏觀與微觀層面都發(fā)生了一些改變,突出表現為下述兩個方面。

1.會計核算更具即時性

由于處于多向聯(lián)網狀態(tài),信息能夠實現即時傳送,這對財務會計行業(yè)帶來的影響是最為直接的,突出表現為會計核算的即時性。無論是企業(yè)內部的經濟事項,還是外部的經濟事項,一旦經由確認之后,上傳到云端的服務器之中,相關的經濟數據就能夠實現即時轉化,并且經由一些會計計算軟件生成動態(tài)的財務報表。而在以往手工操作的會計環(huán)境之下,無法實現數據動態(tài)隨時生成,也做不到數據的同步上傳,除此之外,決策者也不可能隨時隨地獲得第一手的會計信息以指導決策。網絡經濟環(huán)境之下,加快了這一信息生成與傳遞流程。能夠為企業(yè)高層提供更有效的決策參考,助推企業(yè)的科學管控,對市場的反應更為敏捷。

2.會計業(yè)務流程之變

由于網絡經濟時代,大量交易都是在網絡平臺上展開的,期間產生了各項經濟事項,很多都是以電子票據的形式來呈現。這與傳統(tǒng)的會計依賴于紙質賬單有著極大的區(qū)別,不僅僅體現為票據載體的不同,更為關鍵的是,兩者之間有著巨大的會計效率與流程的差異。如果是傳統(tǒng)的紙質賬單類型,如果出現了問題,必須對大量的賬單進行繁瑣的查證,才可能發(fā)現癥結,而基于網絡經濟平臺的會計業(yè)務,由于會計數據之間是共享的,因此能夠經由搜索查詢快捷地找出癥結。極大的壓縮了會計流程,并且提高了會計數據的準確性與科學性。

二、網絡經濟時代財務會計管理存在的不足

1.缺乏配套的法制體系

從宏觀上來看,針對網絡會計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處于空缺狀態(tài),在法律建設層面,是落后于現實實踐的。

2.信息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由于大部分的財務數據都存在于網絡平臺之上,這就牽涉到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即信息安全,可以說,這是網絡會計安全的重中之重。雖然說互聯(lián)網在不斷發(fā)展,網絡安全環(huán)境也處于持續(xù)的完善之中,然而,依然會存在諸如極端及病毒、硬件故障,以及黑客攻擊等不確定的情況。一旦財務會計信息出現故障,將會對企業(yè)的經濟活動帶來極大的影響,甚至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失。

3.信息辨別難度提升

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傳統(tǒng)會計盡管效率方面比不上網絡經濟時代下的會計,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也具有自身的獨特優(yōu)勢。例如,會計信息在傳統(tǒng)模式中能夠確保真實完整,這是由于,通常會計記錄都是以白紙黑字的形式出現,并且有相應的簽章制度來規(guī)范,這使得對于會計信息真實性的辨別有很好的憑證。然而,網絡會計卻喪失了傳統(tǒng)的賬單確證方式,轉而以網絡途徑對數據進行傳輸與保存。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可以經由對數據的攔截、偽造、篡改對財務數據進行改動,審計取證更具艱難性。

三、網絡經濟環(huán)境下財務會計的應對策略

1.不斷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從宏觀層面來看,網絡會計依舊需要依托于一個健全的法律環(huán)境才能夠獲得健康成長,因此,對于法律相關政策的構建應該提上日程,將法律平臺搭建起來,才能夠保證各方主體按規(guī)行事,并確保各方主體的權益不受損害。

2.強化技術管控

正是由于網絡會計的信息安全存在重大問題,再加上信息辨別難度的不斷提升,要想確保會計環(huán)境的安全、真實,就有必要采取舉措來對網絡會計強化技術管控。

3.提升人才素質

對于財務會計管理人才的培養(yǎng)來講,重點是要提升他們對于電子商務的熟悉程度,并且強化網絡風險意識。換句話來說,就是要培養(yǎng)出復合型的人才,不僅僅精通會計業(yè)務技能,同樣還要懂得網絡商務知識,提升網絡會計的專業(yè)性,進而保障整個領域的成長有著后續(xù)人才支撐。

四、結語

綜上來看,在網絡經濟的環(huán)境之中,財務會計在諸多方面已經發(fā)生了改變,如果不采取適當的舉措來適應這一趨勢,將會出現諸多矛盾與問題。因此,需要從法律體系搭建、會計技術管控以及人才體系建設綜合展開,從而提升網絡會計的專業(yè)性與安全性,助推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1]魏聯(lián)祥.企業(yè)中的網絡財務會計電算化[J].中國水運(下半月),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