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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補償標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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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補償標準

第1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補償范圍;平等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1-000-02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現狀

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在征地補償過程中,全國各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確定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等。但全國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較大,若按此項規(guī)定,補償制度會因缺乏統一的標準,導致各地補償情況差別較大,存在較大的隨意性與不確定性。并且,在征地補償費用發(fā)放的過程中,存在程序復雜、補償主體不明等情況,容易造成補償費用流向問題。

二、土地征收補償的現行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的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糾偏。它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彼?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并提出了包括社會保障和補償方式在內的各項落實措施[1]。

事實上,土地的原有用途產值既不能反映土地作為“永久性的和不可破壞的地力”的價值,也不能反映土地在城鎮(zhèn)化進程中因“近鄰效應”而產生的價值,更不能體現不可量算的環(huán)境和文化價值,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補償只相當于補償土地原有用途30年的產值?,F在全國各地,補償標準最高的是杭州,征地價格一畝地按每年一千元的產值計算,也就十來萬,為原有土地價格的 100倍也不止,但也只相當于100年的原有用途產值。這種補償對農民來說是不相稱的,因為對農民來說土地是世代賴以生存的基礎,土地是永久性的。

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缺陷

(一)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方式不合理

一方面,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補償標準,只是對補償的最高與最低標準進行了限制規(guī)定,這樣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制定補償標準時就有較大的主觀性,為了減輕財政壓力,一些地方政府會壓低補償標準,導致權益主體所得到的補償較低。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對征地補償采用的是“產值倍數法”,這一方法受時間、地域等不定因素影響太大,不具有合理性,引起了眾多爭議。年產值的決定是根據所處地區(qū)的農業(yè)生產自然條件來定的,不能反映被征地的區(qū)位因素,這種補償方法偏離了土地市場價格,所以爭議較大。

(二)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

目前,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相應的征地補償制度,都有關于權益主體方面的補償條款,但就其補償范圍而言,我國較其他各國相比存在很大差異。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只是對征地的相關補償進行了籠統規(guī)定,沒有給出具體的、統一的標準,對補償范圍沒有進行細化,涉及到與土地直接相關的一部分損失補償,但是不包括其他間接損失補償,如遷移補償、工事補償等。這在發(fā)達國家都涉及到了,既有與土地本身價值直接相關的補償還包括由此產生的一系列附帶損失的補償。而我國的征地補償規(guī)定較為狹隘,難以滿足相關權利人利益的補償。

(三) 補償權益主體不明晰

從理論上說,補償權益主體本應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但征地補償制度對 “集體”這個概念沒有進行明確定位,因此補償實際中出現的所有權主體具有較大的可替代性,若真正的補償權益主體無法確定,征地補償費用可能會被冒用、截留等。根據相關部門的統計顯示,土地補償費如果土地出讓成本價為百分之百,農民只能得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村集體經濟組織得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縣、鄉(xiāng)(鎮(zhèn)) 各級地方政府所得為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由此來看,征地權益主體只得到一小部分,極大地侵害了權益主體的利益。

(四) 補償安置途徑單一

《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土地補償安置主要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為主,其他補償方式為輔。大多數失地人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金不足以購買原來同等價值的房屋,只夠保障其一段時間內生活,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失地人生活標準大幅下降。筆者認為一次性貨幣補償只考慮了實際操作的簡易性,卻沒有考慮到是否能真正保障被征地人今后現實生活的需要。

四、政策建議

前文可見,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仍存在著許多問題,為了能更充分保障失地人的相關權益,發(fā)揚國家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應當對征地補償制度加以完善。

(一) 擴大征地補償范圍

在這個問題上,我國可以打破以往的籠統分類體制,采用歸類細分補償事項的思路,將土地補償費大體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與土地直接相關的,如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第二類為與失地人直接開銷相關的,如失地人的搬遷費用、經營損失費、確認和產權變更登記的花費,及對其他相關財產的不良影響費用等;第三類為特殊補償,在補償的具體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到被征地人的再就業(yè)風險、情感損失等,增加精神補償。

(二) 結合法律明晰權益主體

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對“集體”的范圍給出實質性的定位,因此,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可以規(guī)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只能是在相當時期內長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即農民以及與土地有直接長期勞作關系的主體( 如土地承包經營者) ”。根據規(guī)定,哪些不參與任何勞作的主體如外出務工人員、流動人口等,都不能看作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尤其要注意的是,征地補償制度應注重被補償主體與土地的直接關系,只有直接的關系才能使被補償主體免于受到土地征收帶來的侵害,還能有效避免各級地方政府在征地補償款中的貪污、截留行為。

(三) 改進征地補償標準

對于改進征地補償標準,應充分考慮各方面綜合因素,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應當考慮土地被征收以后,失地農民的所有損失;其次應注意土地價值的市場性與時效性,相關規(guī)定中不能只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價值進行補償,要按照被征收后的用途計算土地市場價值,以此為基礎制定補償標準;再次要考慮農民失去土地后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就是說要對失地農民進行基本生活安置補償,確保農民生活水平在失地前后不會相差太大。具體的補償標準應當以當地土地的市場價格為評估依據,在土地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土地對現實生活影響的程度。

(四)加強補償制度人性化

首先,地方政府應對失地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其次,可以引入被征地價值評估程序,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失地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評估;最后,我國在征地補償方式上,則采取住房安置補償與貨幣補償兩者相結合的方式。然而,鑒于目前征地價值評估技術不足和地價狂漲等的情形,要充分體現完全補償的原則,在補償方式上仍然應該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實物補償、安排就業(yè)、興建生產、提供生活再建設施、給予生產生活優(yōu)惠政策等方式為輔,從而最大限度彌補失地人所受的損失,幫助其繼續(xù)生活,且使生活水平不因失地有所下降,使失地人感到征地補償制度是人性化的制度。

五、結語

被征地農民為地區(qū)建設所作出的犧牲及他們失地后的生活現狀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他們應該得到合理的安置,他們應該跟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合理的社會保障。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征收補償政策改革研究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到多個方面的問題,包括社會基本保障制度、國家法制建設,國家土地制度等。因此改革被征地農民的土地征收補償政策是完善我國地方政府征地補償機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第2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牧區(qū) 農民 集體土地 征地補償 性質

農村牧區(qū)征地補償的性質取決于農村牧區(qū)土地的所有權性質,鑒于征收和征用對于農村牧區(qū)土地的所有者來說都是失去土地,都應獲得相應補償,在這一方面,兩者基本相同,故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指農村牧區(qū)土地征地補償性質包含征收補償的性質和征用補償的性質兩個方面。筆者認為對農村牧區(qū)的征地補償主要有以下特性:

一、土地補償的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以下簡稱《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以下簡稱《土地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土地征收的法定補償范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梢?,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法定補償,補償依據、補償范圍、補償項目和補償標準均由法律條文直接規(guī)定,剛性較強,彈性較差,可調空間較小。

二、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

補償依據(或補償基礎)的非市場性是指主觀上不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依據進行補償,或者客觀上不存在確定土地補償價格的土地市場,土地補償的依據只能由國家確定,具體補償執(zhí)行的是一種非市場性標準。在我國,農村牧區(qū)土地具有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主要是農村牧區(qū)的土地從來沒有被當做商品來看待,嚴格意義上的土地市場并不存在。即不存在一個融入市場經濟的“土地交易市場”, 也沒有一個客觀公正的土地買賣價格。再者,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土地,應該來源于市場,但我國農民的集體土地是國家按照農村牧區(qū)社區(qū)人口平均分配的,而不是農民以市場價格從土地市場購得的,其分配方式是非市場化的。既然不是從市場上以市場價“購入”的,也就不能從市場上以市場價“售出”。因此,我國的土地無論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在現行體制和法律框架下都不能真正地進入市場,不可能根據土地的供求關系或商品的價值規(guī)律來確定土地的價格和補償標準,只能由國家根據土地的總體狀況和基本國情予以“規(guī)定”,補償的依據不是客觀的“市場”,而是法定的“年產值”。

三、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

土地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也可稱之為補償的適度性或補償的非等價性,是指土地補償的金額不能完全體現土地價值的補償。征地補償依據的非市場性,必然會產生土地補償范圍或項目的不全面和土地補償標準的較低或過低,最終導致補償金額的非完全性。其中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對補償金額的影響最大。綜合起來看,上述不管是哪一種觀點,均認為我國的征地補償是一種非完全補償,補償金額并不能完全彌補被征地方的損失。因此,從總體上說,我國對農村牧區(qū)的征地補償,存在著隨意性大、安撫色彩濃的非完全性補償的特點,不能為被征地農民的正當權益提供有力充分的保護。

四、補償分配的成員共有性

農村牧區(qū)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決定了征地補償的性質,也決定著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權利的實現形式、補償范圍和補償的分配方法。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公有”的觀點下,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法與比例由“集體”決定,土地補償費屬集體公有,理論上是不能進行分配的;就是進行分配,集體也是得大頭,失地農民只能獲得少量的土地補償。在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成員共有”的觀點下,“集體成員”對被征土地的補償分配就有最終的決定權,農民個人就有可能直接得到絕大部分的征地補償款。在此前提下,這個“農民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對土地及土地補償擁有平等的權利,即擁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收益權、宅基地分配權和征地補償分配權,集體的權利表現為成員個人權利的集合,屬集體共有。

五、補償支付的非國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規(guī)定中,不管是“征收或者征用”均由國家予以補償。但實際上,我國執(zhí)行的卻是“誰使用土地誰補償” 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國家在將農村牧區(qū)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貢r,征地補償費并不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筆者認為,對征地補償應該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用于公益事業(yè)的“土地征收”,應該由國家對失地農民予以土地補償;對非公益性的“土地征用”,則由用地單位進行土地補償。這是因為,公益用地,直接體現的是國家利益,公益用地的單位也是國家財政預算單位,由國家直接征地轉供用地單位,可減輕用地單位的財政負擔,減少用地單位與農民因土地補償問題的直接對抗。

六、土地補償的地域差別性

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之間、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區(qū)之間經濟發(fā)展水平差異較大,如實行全國統一的補償標準,既不能體現經濟發(fā)展水平的差別,也不能體現土地作為特殊資源的區(qū)位價值。因此,我國在統一規(guī)定了補償項目的基礎上,在征地補償標準上適用了地域差異原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七、土地補償的先付性

第3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油田征地;補償;公平;效率

中圖分類號:F30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油田建設規(guī)模的擴大,征地面積逐年增加,因征地補償也引發(fā)了油田企業(yè)和被征地農民的許多矛盾和糾紛,對企業(yè)、社會的穩(wěn)定都有嚴重的影響。歸根結底是因為在油田征地補償問題上存在著公平與效率的不足之處,因此,本文基于公平與效率框架對油田征地補償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研究。

一、油田征地的特點

我國油田征地在特點上類似于城市化進程中的征地,但仍有其特殊性。首先,在地域分布上,地域性特點明顯,多數油田分布于西部貧困區(qū),所以征地補償對象的對象也是針對貧困的農民。其次,原有的油田建設都是依靠國家劃撥,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國企改革的深入,這一制度已經逐漸被取消。但由于油田企業(yè)的服務性特征,其征地仍是具有其行業(yè)特殊性。最后,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單一,一次性的金錢補償對企業(yè)是沒有了后顧之憂,但是對農民的日后長遠生活卻沒有了可靠的保障,加之補償費用少難以給農民的養(yǎng)老和就業(yè)提供有效保障。

二、目前油田征地補償存在的問題

我國對土地使用有專門的國家征地補償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標準有具體的規(guī)定,油田征地補償是嚴格按照現行的土地有償使用標準進行補償的,但是這一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已經漸漸失去了公平性。

(一)油田征地補償標準低,對被征地農民明顯不公平

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在近10年內取得了突飛猛進的成果,物價上漲,人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國家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卻沒有相應的調整,所以油田征地對失地人的補償根本無法滿足他們的生活需要,所以農民對油田征地一直持有反對的心理。根據目前油田征地補償的實際情況,被征地農民按照人均獲得的補償都難以維持生活,所以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普遍下降,有的甚至淪為貧困戶。根據調查統計,大部分油田地區(qū)征地補償,按照各地的消費水平,只能維持基本生活兩到三年。國家在后續(xù)的文件規(guī)范中也提出,征地補償要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有沒有出臺相關的標準,原有生活水平是一個缺乏衡量標準的概念,且生活水平在橫向地區(qū)間、縱向時間上都有較大的差異。所以,目前油田征地補償的不公平仍在繼續(xù)。

(二) 安置責任主體不明確,實施上缺乏效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fā)經營,興辦企業(yè)?;谶@樣的規(guī)定,對于實地農民的未來出路提供了保障,是一種發(fā)展式的有效安排。但是具體的安置辦法和主體又沒有進行細化規(guī)定,導致實踐中政府和用地油田企業(yè)相互推諉。對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yè)保障也屬于征地補償的一個方面,政府和企業(yè)都不積極地解決這一問題,大大降低了完成征地補償的效率,對農民難以做到公平的保障其權利實現。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他們基本生活的保障和來源,如果單純的以金錢補償,那農民在失去土地后還要面臨就業(yè)的難題。而目前多數油田在征地時都只簡單的采用一次性金錢補償,補償的標準低,難以保障生活,還缺乏對農民日后就業(yè)和生活保障的安排,無論從效率角度還是從公平角度都是一種缺乏效率的安排。

三、解決我國有田征地補償問題的對策

目前,油田征地引起的失地農民保障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問題的重要內容,不但關系到農民的民生問題,也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有著重要意義。對這一恩特的解決,理論界提出了很多的方案,但均存在操作難的問題,如何在公平與效率的框架下有效的解決油田征地補償問題是解決矛盾的關鍵。

這是對油田征地補償模式的一種大膽創(chuàng)新式理論設想。這是借鑒某些地區(qū)在城市化建設中征地的補償方式,土地是農民的資本,以土地入股,是基于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收益權,也是保障農民分享土地增值后的收益的一種利益調節(jié)機制。在油田征地補償的完善中,采用土地入股分紅能夠使農民分享到油田的收益,收益的取得是隨著油田開發(fā)的進一步深入不斷取得的,這樣就能解決農民的長期生活穩(wěn)定,這種持續(xù)性的補償方式對各方利益都是有益的,也是穩(wěn)定企業(yè)、社會秩序的良策。

(二)土地出租復墾模式

油田建設用地會對土地造成嚴重的破壞和污染,而且復墾施工難度大,目前油田土地復墾還沒有一套完善有效的方案。我國土地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誰破壞,誰復墾",這樣的規(guī)定對政府和農民參與到復墾工作中沒有形成調動作用,而企業(yè)在已經支付了征地補償后也不愿意再投入力量進行復墾工作。所以從保護和合理用地的角度,可以在油田征地時不改變土地的性質,從農民手中租賃土地,等油田開發(fā)完成之后,由企業(yè)、農民和政府共同進行土地復墾,這樣既保證了油田的建設開發(fā),又能夠是土地能夠繼續(xù)耕種,不論從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上,都是最有效率的。

(三)以“土地換保障”模式

土地換保障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一種新型征地補償模式,是指在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農戶,將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流轉給土地置換機構,由土地置換機構根據土地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費、土地補償費、水利設施費、撤組轉戶費等費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踐中已經有部分油田企業(yè)應用了這種模式,而從結果上看,這種模式也是公平且有效率的,對解決目前征地補償中的矛盾也是有明顯效果的。首先從效率上來說,這種模式減少了油田企業(yè)的談判成本,油田企業(yè)只需與土地置換機構進行協商并簽訂合同即可在土地上進行開發(fā)建設;其次從公平角度來看,失地農民得到了切實足夠的社會保障,他們的生活、醫(yī)療、就業(yè)等問題都得到了有效的解決。

結語

由于現今的土地法律規(guī)范和文件中對征地補償的標準規(guī)定過低,失地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公平有效的保障,有的失地農民甚至變得生活困難。所以一定要在公平與效率的框架之下完善油田征地補償,保障油田企業(yè)的正常生產建設,保障農民在失地后生活上有足夠的保障,能夠安居樂業(yè),從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

參考文獻

第4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制約著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引起農民的一些不滿。下面從一些土地利用不規(guī)范不合理的內容來對問題進行詳細地說明。

第一,集體經濟的質量不夠高,土地利用率比較低。根據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于農村土地歸屬權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說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而集體是一個較為復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歸農民所共用的,但農民又不能自主地決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對土地進行隨意地處置。在農村實施了稅費改革等制度后,集體的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收入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農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僅僅是靠農作物來實現,這些收入勉強只夠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質量有很好的改善,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土地承包給他人而自己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況,即從農民那里以便宜的價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將其進行高價的轉讓,從中謀取暴利。這些都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土地過戶流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優(yōu)化。根據目前的相關流程,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農民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引導,集體經濟的環(huán)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在目前,農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會利用這一點將大筆的土地轉讓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農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是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點問題。

第三,在征地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關的政策來執(zhí)行,但很多的農村干部并不遵從相關的規(guī)定來進行,反而克扣農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農民對于這一現象有很大的不滿,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2.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之前論述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范,這也使得這一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很難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去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權力的規(guī)定缺乏相應的說明。比如土地法中規(guī)定財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來進行分配,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力中存在的限制問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集體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是屬于國家的。這就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使得農民集體所應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實,全部流入國庫。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的時候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法律中卻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途是什么,均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一法律條款被濫用?!锻恋毓芾矸ā泛汀段餀喾ā分幸?guī)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是十分少的,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門既是權利部門又是土地征收方,這使得其根本不會考慮農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對農民土地的補償,使得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的權益被大大的損害。第三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相關的救濟政策沒有落實到位。在法律中規(guī)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對于補償的標準有爭議可以經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進行裁決,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縣級的人民政府根本沒有依法設立協調機構來專門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案例。因此這項條款就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保護土地被征收者的權益。

3.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qū)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guī)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wěn)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fā)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huán)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fā)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chuàng)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fā)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

目前征收農村的土地補償標準太低,并且土地增值分配非常的不合理,這使得廣大的農民利益受到損害,引起極大的不滿。同時土地補償標準太低也導致現在大量的耕地被人以極低的代價征用,造成耕地的大量減少。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要盡快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出臺一些政策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在對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計算時,除了要考慮到征地前幾年糧食作物的價值外還要考慮到土地這一重要資源的市場價值。將補償的分配機制進行適當的改革,使得集體和農民個人所享有的補償比例在一個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對于農民應該享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到農民的手里,避免層層分撥層層被克扣的情況發(fā)生。對于耕地征收要采用慎重的態(tài)度,堅持科學的發(fā)展觀,不能僅僅為了招商而大量地征收土地導致農民失業(yè),生活失去保障。

第5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用 問題 途徑

探討征用土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途徑具有多方面的現實意義。首先,有利于提高人們土地節(jié)約的意識,從意識上高度重視土地的利用;其次,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了,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一個重要問題。研究這個問題能夠有效保障農民的利益,不讓農民的個人利益受到損害。再次,進一步促進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征用農民的土地,農民可以得到一部分的補償,這能夠緩解農民經濟困難的現象。文章主要是土地征用的實施者角度,針對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渤海街 改為 遼河油田公司興隆臺采油廠的土地征用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出解決該地區(qū)土地征用過程中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征用政府方面問題

因農民依靠土地生活,當企業(yè)通過政府征用土地時,不管是用來修建井站還是修建井場,都會引起系列的問題[1]。在土地征用的過程中,政府可能出現的問題有輕公共利益而重個人利益。征地所需費用昂貴,政府進行征地時也會提出非常多的要求。政府因受商業(yè)用地價格的影響要求提高油田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然而綜合區(qū)地價已滿足不了地方政府的要求。政府在提高補償費用的同時還會提出一些附加的條件,舉個簡單例子,興古7-H237、241井,當地政府在正常的征地補償費外要求修路等其他補償,于6-109井,政府要求按照他們提出的地塊征地,從而提出橋涵修建費用,興58-1等井征地,本應是建設用地當地政府卻提出了商業(yè)用地的補償標準等。

2.土地征用農民利益問題

如果想要使土地征用工作順利開展,就必須合理解決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權歸屬農民,農民對土地重視程度極高,要想征用農民的土地,很多時候就必須滿足農民的要求,有些農民在征用土地時提出補償資金只能是現金或者征地之前先把征地款付清,否則別想征用農民的土地[2]。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也說明農民對個人權利保障意識的增強。土地征用手續(xù)復雜,拆遷款到位時間較長,在等待拆遷款順利到賬的過程中,農民有可能還會提出其他的額外要求。

3.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問題

我國擁有各種土地保護制度來保障各方面的利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政府或有關部門執(zhí)行力度弱,從根本上說,這是我國的土地征用管理方面的工作沒有做到位,制度還不夠完善,這樣將導致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對用地單位利益也不利。還有一種可能,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不佳,當拆遷款打到地方政府的賬戶上后,地方政府并不及時發(fā)放從而導致土地征用過程中問題的出現。在我廠就出現過這種情況。例如,我們在盤山縣沙嶺鎮(zhèn)、古城子鎮(zhèn)鉆的于3-108井、于69井、于101k井、于3-109井、熱17-05井等,五月份已經把征地款匯入地方財政,百姓10月份才收到征地補償,期間地方百姓多次以征地補償未到為理由阻撓施工。

二、解決土地征用問題的舉措

1.土地征用政策的完善

土地征用政策的完善是解決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首要途徑。政府部門正在根據現實情況,對土地法規(guī)中不合理的地方進行修改從而制定出更科學的土地征用政策。在現行法律中存在較大的不足之處,例如土地法律規(guī)定,當土地征用方案被批準后要實行通過公告告知并要進行登記,看似合乎情理的舉措但在實際的運用上卻不可行。因為這忽視了被征用土地的農民的情況。在具體操作中,往往是先跟農民談好補償措施,補償款到位后才能用地。這一政策就與現實不符。故政府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進行研究討論,提出改革的新舉措從而為城市的發(fā)展做貢獻。

2.土地征用補償機制的制定

目前,遼寧省的土地補償機制正在完善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所得到的補償金有所提高,但是社會上仍有低價征用土地的情況。土地的價值因土地所處區(qū)域、當地人民生活水平及所占面積的不同而不同,政府在征用土地時,要考慮土地價值的影響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時,國家在征用土地時要以市場為導向,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土地征用問題,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土地征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制定合理的補償機制可緩解土地征用時產生的矛盾,促進土地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3.土地征用農民利益的保障

為了進一步保障農民的合法利益,政府在處理土地征用的過程中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征用。一方面,政府保障農民的知情權,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了,農民有權利了解該土地征用狀況、補償機制、防護措施、監(jiān)管體系,明確土地賠償的具體步驟,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在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農民可根據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補救,通過司法權來保護自身利益。

三、結束語

通過查閱有關資料得知土地征用指的是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有償地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或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予以調整的法律行為[3]。對于土地征用,每個國家在此過程中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然后研制出解決土地征用問題的措施。根據我國遼寧省相關城市的具體情況,文章提出了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主要分布在政府、農民及管理政策上,同時研討出相應的對策。所以,對于土地征用問題,國家應準確把握城市化的速度、處理好經濟發(fā)展與農民利益之間的關系,通過不斷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制定合理的土地補償機制從而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對土地實行可持續(xù)發(fā)展,為子子孫孫造福。

參考文獻

[1]李燕芳,白麗華.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的行為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1,(3) :159-160.

第6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意識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及城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實施管理,嚴格執(zhí)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鎮(zhèn)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guī)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zhí)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guī)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zhí)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guī)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fā)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guī)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fā)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xù)。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在工業(yè)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guī)劃方案時,若開發(fā)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fā)“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guī)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的要求,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zhèn)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明確小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guī)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jié)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zhèn)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zhí)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yè)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yǎng)魚、建設用于畜禽養(yǎng)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jié)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guī)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fā)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wěn)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fā)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xù)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guī)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guī)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zhí)行。建設業(yè)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yè)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yè)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yè)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第7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一)工程概況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國道主干線(gz40)二浩特至河口公路云南境內昆明至河口中的一段,是連接各省區(qū)域中心城市、重要港口及對外口岸的“五縱七橫”國道主干線公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是我國外接越南及東南亞的主要國際大通道,也是云南省滇東南的主要經濟干線,更是紅河州的經濟大動脈、“生命線”。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全長186.5公里,其中昆明市境內26.5公里,紅河州境內160公里。全線采用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建設,設計速度100公里/小時,路基寬度26米。橋涵設計汽車荷載采用公路-ⅰ級,其余技術指標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執(zhí)行。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分兩段建設,石林至鎖龍寺為一段,全長107.482公里。其中,紅河州境內81公里,昆明市境內26.5公里;鎖龍寺至蒙自為一段,全長78.943公里。工程總投資91.5億元,其中,石林至鎖龍寺49.81億元,鎖龍寺至蒙自41.69億元。工程于11月28日開工建設,計劃于2011年11月底建成通車,總工期三年。

(二)建設模式

石林至蒙自高速公路,是云南省交通廳按照省政府“既積極引資建設,又全額爭取國家支持”的總體要求,于在廣州泛珠9+2經洽會上與云南久保投資有限公司、深圳九策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合資建設項目。6月、8月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分別組建石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鎖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石鎖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公路局、深圳九策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奧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云南通達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資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資10%,其他三家公司出資90%。

鎖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公路局、云南久保公司共同投資組建,其中,云南省公路局出資10%,云南久保公司出資90%。

二、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石蒙高速公路于11月28日在彌勒縣舉行進場道路開工儀式,隨即征地拆遷工作全面展開,目前各項工作進展基本順利。

(一)工作機構健全

為確保石蒙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州政府及時調整了征地拆遷領導小組及工作機構。沿線的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也先后成立了征地拆遷領導小組。為加大工作力度,彌勒、開遠兩縣市從有關部門抽調精兵強將組建多個工作小組,分別負責具體征地拆遷工作。彌勒按4個片區(qū)劃分工作小組,開遠按工作性質劃分綜合協調、征地、拆遷、林地四個工作小組。沿線各鄉(xiāng)鎮(zhèn)也先后成立了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為征地拆遷工作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工作職責明確

11月、12月州人民政府與省政府相關部門先后簽定了石鎖、鎖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及施工環(huán)境保障責任書,明確了省、州政府和石鎖、鎖蒙高速公路公司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明確了工作目標和任務。12月,州人民政府與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簽定了《責任書》,明確了各級的工作責任,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為征地拆遷工作劃分了明確的責任界限,確定了明確的工作目標和要求。

(三)宣傳動員到位

為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順利推動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工作,州人民政府于12月召開了有州級各有關部門、沿線縣市政府、石鎖、鎖蒙公司參加的動員大會。2月彌勒、開遠、蒙自三縣市委、政府先后也召開了動員大會,作了全面而具體的工作布署和安排,沿線鄉(xiāng)鎮(zhèn)、村委會也采取各種形式向沿線群眾和相關單位宣傳工程建設的重大意義,動員群眾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積極配合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從而為征地拆遷工作提供了思想保障。

(四)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合法合理

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是征地拆遷的核心工作,為做好這項工作,州政府十屆七次常務會議專門作出決定,明確石蒙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在蒙新高速公路補償標準的基礎上提高30%,縣市政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上下浮動10%。州政府常務會議后,州石河高速公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又專門召開會議傳達學習州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并對沿線三縣市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政策提出了相關原則和指導意見。為確保補償政策合法、合理、可行,沿線三縣市先后召集有關部門學習相關法律、法規(guī),深入鄉(xiāng)鎮(zhèn)調查研究,廣泛爭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及時上報州協調領導小組審查。經過反復審查、修改,三縣市補償政策都能及時出臺,為征地拆遷提供了政策保障。

(五)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按設計地畝圖計算,石蒙高速公路需征地14228畝,其中,彌勒8482.7畝,開遠3439.7畝,蒙自2305.9畝。目前實際丈量的土地面積17967.4畝,其中,彌勒11125畝,超出2642.3畝;開遠4403畝,超出1461.9畝;蒙自2445畝,超出139畝。最后能達到21000畝。全線?。墸┩翀雠R時用地約4000畝,其中彌勒約3100余畝,開遠約410畝,蒙自530畝。

截止4月30日全部提供7條新建進場道路建設用地,征地350余畝。

截止5月30日,完成全線正線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并開始提供控制性工程和部份路段的建設用地。

截止6月30日,完成正線永久性用地、棄取土場臨時用地的丈量工作和地上各種拆遷物的核查、登記工作。并提供大量正線建設用地。

截止10月30日,全線已提供正線建設用地14057.6畝,其中,彌勒縣提供8304畝,占總數的75%;開遠提供3965余畝,占總數的90%;蒙自提供1788.6畝,占總數的73%。全線提供棄取土場臨用地3174畝,彌勒已提供28處,2600余畝,開遠提供409畝,蒙自提供165畝。全線遷墳2911冢,其中,彌勒遷墳1195冢,開遠遷墳609冢,蒙自遷墳1107冢。全線房屋、通信、電力管網拆遷工作已全面展開。已完成房屋拆遷100余戶,撥付線網拆遷費余萬元。7家通信線網拆遷協議已簽定,并全面實施拆遷工作。電力拆遷仍在恰談之中。

(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由于地畝圖用地量是水平投影面積,與實際丈量面積出入較大;地上各種拆遷物數量增多,價格增大,三縣市征地拆遷包干經費都有較大突破。

2、軍用土地征用、軍事設施、電力設施拆遷工作難度大,費用高。雖然多次與軍方協商,終因要價太高至今仍無協商結果。

3、由于省國土資源廳公布從7月1日起,實行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給補償政策帶來巨大影響。此標準在國家《土地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基礎上提高較大,許多鄉(xiāng)鎮(zhèn)在原來基礎上提高100%。部份群眾已到縣、州、省上訪,要求提高補償標準,工作難度加大。

第8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農村;農村土地,中突;土地法規(guī)缺陷

中圖分類號:DF4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1)06―0144―04

農村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已成為政府、學者和百姓的共識。但是,誘發(fā)農村土地沖突問題的原因并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農村土地沖突已與和諧社會嚴重相悖。農村土地沖突的危機是無法回避的事實,它給脆弱的農村社會帶來巨大的威脅,若處理不當,政府、政策和法制將失信于農民,引發(fā)農村社會動蕩。因此,正視農村土地沖突并剖析誘因十分重要,鑒于此,本文著重對導致農村土地沖突的土地法規(guī)缺陷進行詳實剖析。

一、征地制度缺陷

1、征地規(guī)制相互矛盾。征地引致的土地沖突已成為當前農民最多的領域,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一大隱患。據有關調查顯示,農村最激烈的沖突是征地引發(fā)的,一是征地權的濫用;二是征地補償不合理,其根源于《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土地征用權的規(guī)定相互矛盾。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此條款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這表明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锻恋毓芾矸ā凡粌H沒有對“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明確的界定和闡述,與此相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還進一步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的土地”,從而將《憲法》規(guī)定的征地范圍從“公共利益的需要”擴大到包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一切用地項目,法律規(guī)定陷入兩難境地: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農地向城鎮(zhèn)國有土地的轉換,若不征為國有,不符合《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征為國有卻不符合《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

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征用方面的規(guī)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引致征地權的行使陷入了法律上的兩難困境,從而在巨大利益驅動下導致征地權濫用有恃無恐,導致了農村土地沖突。而法律關于征地范圍的不明確導致土地沖突的數量大大增加?!肮怖妗苯缍ú磺澹莆战忉寵嗟牡胤秸苋菀讛U大征地范圍,使卷入土地沖突的利益相關者不斷增多。

2、征地補償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盡管土地補償倍數有6―10倍,但無法回避一個事實:補償費由政府行政規(guī)定,而非由市場決定?!锻恋毓芾矸ā方缍送恋匮a償費的上限與下限相差近1倍,執(zhí)行難以掌控其層次,征地前三年的年產值難以確定。在現實二元經濟結構條件下,農業(yè)處在被剝奪的地位,農產品價格相當低廉,前三年的年產值不足以反映被征土地的市場價值。尤其農村土地被征用后,其補償費根本不足以讓失地農民在城鎮(zhèn)安居和就業(yè)。失地后的農民無力支付城鎮(zhèn)生活的成本,在謀生無門的情況下,他們擔心未來,擔心有限的補償不能抵抗社會變故、自然災害和嚴重疾病等風險,再加上地方政府在征地補償總額上大打折扣,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款項時有發(fā)生。征地補償不合理已經成為征地過程中農村土地沖突爆發(fā)最直接的導火索。

二、農村土地產權模糊

土地制度的核心在于明晰土地的產權,我國農地所有權名義是歸集體所有,其實是“一權多主”?!锻恋毓芾矸ā返谑畻l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個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梢?,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而農民只享有對本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即承包經營權。各級政府擁有憑借所有權衍生出的土地征用權、總體規(guī)劃權、管理權等重要的實際控制權,農民被動服從的地位決定了其受到多維權力的控制,當多維控制權力相互矛盾時會使農民無所適從,這必然激發(fā)農民的焦慮、緊張、不滿情緒,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沖突的爆發(fā)。

三、農村土地承包權殘缺

產權安排規(guī)定了每個人在與其他人交往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或者承擔不遵守的成本,社會通行的產權制度則確立了每個成員相對于稀有資源使用時的地位及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土地產權不明確引致土地沖突出現在土地利用和管理過程中,農村土地所有權模糊,其承包經營使用權也面臨殘缺,同樣引致農戶與農戶之間、農戶與村干部之間的矛盾沖突。

1、權能殘缺。(1)農地收益權殘缺?!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方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第十七條規(guī)定:承包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土地用途受到嚴格行政管制,在農產品價格與工業(yè)產品價格的“剪刀差”無法改變的情況下,農民在比較利益太低且不能得到合理補償的條件下,往往會選擇棄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與政府博弈來獲取利益。改變用途和“用腳投票”,必然要受到政府相應的行政干預。遇到這種情況,地方政府強行執(zhí)行規(guī)定很容易釀成干群沖突。(2)土地承包權流轉受到限制。土地法規(guī)在鼓勵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同時又做出了種種限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轉讓要經過發(fā)包方的同意”;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外成員的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經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批準”。這些規(guī)定過分強化了發(fā)包方在土地流轉中的實際控制力,為以行政權力和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資源留下了太大余地。為基層干部干預農戶的承包經營權提供了依據。(3)承包權的期限不穩(wěn)固。盡管《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承包權的期限為“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但在城鎮(zhèn)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在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內,農村二代或三代人口必然發(fā)生很大變動,有的農地承包后不久

就面臨被征用的狀況,農地承包權“大穩(wěn)定、小調整”是既成事實,而“小調整”成為農地承包經營權頻繁變動的借口,土地頻繁調整和不可抗拒地被征用,使承包地的繼承權成為虛化。

2、物權內容債權化?!掇r村土地承包法》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本質上說已經實現了物權內容,在權利的地位、內容、形式、期限、變動要件等方面均作了法律規(guī)定,并予以物權保護?!锻恋爻邪ā返谑l至第十七條對土地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體現;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時,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發(fā)包方若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八種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的六種民事責任,完全是侵犯物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于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顯然《土地承包法》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個絕對的權利即物權來保護的。

然而,物權內容依靠合同來賦予農民,物權實際被債權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依據承包合同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承包合同中約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農戶是以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合同是這一權利發(fā)生的原因”。依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可以單方面解除,致使土地承包權處于不確定的法律關系之中。由于缺乏合理運作的規(guī)范程序和不規(guī)范法律體系、制度的欠缺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多處于自發(fā)狀態(tài),缺乏科學管理和規(guī)范。從法律上看,發(fā)包方之所以敢撕毀承包合同,破壞合同關系,主要是因為雙方建立的是合同關系債權而非物權關系的緣故,其根本要害就在于,債權的對抗效力遠不及物權強。致使在征地、占地環(huán)節(jié),蔑視農民土地經營決策權利,違背農民意愿,占農民土地,毀壞農民莊稼等事件屢屢發(fā)生。

3、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有力保障。為了強調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列出了專門條款。在第六條規(guī)定了農村婦女應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第三十條就農村婦女結婚、離婚或喪偶的情況下其承包地不得隨意收回作了保護性規(guī)定。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七項中的“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第十五條關于“農戶”是承包經營權的主體的規(guī)定相矛盾。現實中,婦女只是農戶中的成員之一。法律既然規(guī)定“農戶”是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主體資格作為農戶中一員的婦女就不能單獨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又何談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規(guī)的原則性與現實社會農村婦女生活的復雜性,使得以上這些籠統的保護性條款顯得蒼白無力,導致農村婦女沒有承包地或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不斷發(fā)生,農村女性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土地權利流失現象。

四、土地矛盾調解制度缺陷

1、案件協調者不確定。有關調查顯示,農村最激烈的沖突是征地引發(fā)的。農民的維權抗爭主要有兩方指向:一是針對地方政府;二是針對基層干部特別是村干部的,這類沖突數量比較多且激烈。

地方政府既是征地者,又可能是用地者,還是標準的制定者,這如何保證協調的公正性?同時,具體的土地征用爭議仲裁制度尚未建立,不利于征地相對人在利益受損時尋求救濟。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對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做出裁決的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當征地相對人對已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經縣級以上政府協調但協調不成時,只能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這樣,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由批準者做最終裁決,農民要么妥協、要么維權抗爭。

村干部既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是履行政府職能委托者,行政法對其不適用,人民法院又不受理老百姓對這類掠奪行為的申訴。加上一些鄉(xiāng)鎮(zhèn)干部對村干部的偏袒和處理土地問題比較輕率,許多本來屬于耐心協調就可以解決的矛盾糾紛問題,經有關部門直接干預后,往往使群眾受到傷害,矛盾激化,釀成干群械斗,警農沖突等土地沖突,使矛盾問題進一步復雜化,難以有效解決。

2、案件審理機構含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雖然規(guī)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該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產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簽訂承包合同之前,村民的權利為有權依法承包農村土地。通過這兩條分析得出,僅以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就認定此類案件由民庭受理顯然理由不充分。村民有兩種權利,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前,是承包權;而簽訂合同并生效以后,是承包經營權,這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利。承包經營權受到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律根據,侵犯承包權承擔民事責任則無法律依據。此類案件村委會行使的權利屬公共權力范疇,應該由行政庭進行依法處理。其他的土地案件,大多是侵犯承包方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應由民庭進行審理。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需要合法分工、及時處理,防止內部相互推諉,延誤案件的處理,造成矛盾進一步擴大。

3、案件處理依據不足?!锻恋毓芾矸ā返谑龡l規(guī)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钡牵韶熑畏矫鏇]有界定如果侵犯了權利怎么處罰,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同時,《土地管理法》中的禁止性條款大部分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也有少量缺項。如: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或挖塘養(yǎng)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這些禁止性條款所述行為,因無相應的法律處置,只能參照相關條款,易引起分歧?!缎谭ā分幸衙鞔_規(guī)定了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土地管理法》中未明確相應的土地行政法律責任。如:《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了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最高檢察院在司法解釋中對追究這一犯罪行為明確了三條立案標準。那么,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卻無明確規(guī)定。

五、結語

20多年的農地改革實踐常常面臨不完全市場,不完備法規(guī),不完備契約,有限理性的政府、農民和利益相關者的情境,此情境展現了一幅幅畫面:在土地資源稀缺約束條件下,城鎮(zhèn)化過程中當地方政府、農民和利益相關者(集團)有各自的利益需求源于同一地塊時,他們以地生財的謀利行為或謀生行為的互動難免會引發(fā)土地沖突,而土地法規(guī)時時貫穿于這些沖突的過程之中。但由于相關土地法規(guī)的缺陷引起未來土地權益分配的不確定性,由不確定性引起各個土地權益主體的非合作傾向或機會主義行為,這就需要相對完備的土地法規(guī)來治理各個權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實施公平的獎懲機制,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以維持農村土地市場合作秩序,為農村各權益主體提供合法的、平等的、兌現的救助、福利、保障和優(yōu)撫,達到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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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法補償標準范文

關鍵詞:土地收儲;可持續(xù)發(fā)展

1896年,土地收儲政策首現荷蘭,1996年上海土地發(fā)展中心的建立標志著土地收儲政策開始落戶中國。時至今日,已在全國得到全方位的推廣,對城市優(yōu)化帶來了巨大的效益。然而,由于歷史短暫,不可避免的存在制度不成熟性和局限性,甚至存在社會隱患,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面對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優(yōu)化政策,多方面下手,全面改進,充分發(fā)揮其積極性。

一、土地收儲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不健全

早在90年代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出臺,雖然明確提出土地收儲政策,確定政府進行一級市場壟斷,通過對土地收儲加強對土地的宏觀調控優(yōu)化配置,但是,之所以政策無法順利實施,很大程度上還是在收購方式、收購范圍、收購土地的使用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由于土地法律方面的不健全,在征地過程中沖突不斷,社會矛盾突出。更有不法企業(yè)利用不完善法律,鉆法律空子。所以,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是土地收儲工作有序進行的根本。

2.籌資風險高

土地的收儲過程就是錢與土地的交易過程,土地收儲很大程度上會增加城市的財政收入,但也需要巨額的資金投入。因此,在初期卻不得不面臨一個資金無法籌備的問題,當政府資金無法籌備或者資金籌備不足時,就無法圓滿完成土地收儲工作,也就無法對城市土地進行宏觀調控與優(yōu)化配置,這就意味著土地收儲工作的目的無法達成。而資金的籌備,則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巨額貸款又帶來高風險,處理不好就容易適得其反,損失巨大。

3.補償不合理

土地收儲工作推遲,無法順利進行,大都因為補償不合理所導致,同時還會帶來社會負面影響。農民上訪事件屢有發(fā)生,其中多因土地補償不和人意所致。補償不合理關系到土地原使用者的切身利益,現在全國補償普遍偏低,補償簡單,只設立3到5個補償點,導致土地使用者感到不滿,拒絕合作,土地收儲工作遇到阻礙,無法定期完成土地的轉讓再開發(fā),延誤城市建設。

4.未實現高度壟斷

土地收儲要求政府對土地實行一級市場壟斷,以實現全面的宏觀調控。政府征地一般都是對農村土地的轉換,對于城市土地卻不能征用,恰恰是城市土地價值高,增值空間大,而政府無法掌握,就造成了政府對城市土地的控制不足,無法實現資源的配置。還有部分政府前期資金不足,就將土地分到地方,由地方部門出資,雖然解決了燃眉之急,但是為后期工作的開展埋下了炸彈,不利于全面宏觀調控。更有的為了爭取利益最大化,亂占可利用土地,變?yōu)殚e置土地,造成土地的浪費,有違土地收儲的初衷。

二、土地收儲中的應對措施

1.健全法律法規(guī)

良好的法律環(huán)境是促進土地收儲工作又快又好進行的保證,這就要求在原來法律的基礎上增加細則,形成一個完善的土地收儲實行辦法體系,處處有法可依,才能工作事半功倍。切實從法律方面入手,提高補償標準,從長遠眼光補償被征地者,實行完全補償方式,增加補償的范圍,增加補償項目,切實讓人民生活不因征地而產生過大的改變。此外,還要完善土地分配制度,最大化的實現土地征收優(yōu)化配置的目的,防止土地的二次浪費。同時,健全的法律還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從根本上將法律貫徹下去。

2.建立多渠道融資機制

資金籌備壓力大,是因為銀行貸款融資渠道單一風險大。因此,可以建立多渠道共同融資,同擔風險,如在銀行建立土地基金,將土地回收再轉讓的資金當作土地基金,逐步豐富土地基金,成為土地收儲支出的主要依靠;還可以發(fā)放土地債券,土地債券對社會的發(fā)放,可以有力的給經濟帶來生機,增加了市民存款,社會保險的投放渠道,還有利于豐富我國的債券形式;還可采用資金信托方式,資金信托方式適合中長期貸款,對土地儲備資金籌備較銀行貸款,無論安全性還是合理性都比較突出。

3.建立標準的補償機制

完善補償機制,就要建立一套系統靈活的補償政策,成立專家小組對被占財產進行研究分析,給出統一補償標準,從土地使用者的切身利益出發(fā),提高補償金額。另外應擴大補償范圍和方式,如臺灣香港對于土地補償除了土地及財產的補償外還包括搬遷補償以及搬遷所造成的損失的補償,內地也應加大這方面的補償,再如韓國采取多種補償方式并存,不單單是現金,還包括債券等,既解決了補償問題還解決了籌資問題,這種補償模式值得學習。

4.強化政府對土地的一級壟斷

明確政府的職能,實現“一口進,一口出”的一級壟斷。通過土地收儲,對所有土地進行整體規(guī)劃,所有土地的實屬權均歸政府,所有交易必須通過政府,強化政府對土地的控制和優(yōu)化,真正實現土地的一級市場壟斷。對不同土地不同對待,一部分實物儲備,一部分授權土地儲備中心轉讓,對暫時不能回收的做好信息記錄,禁止私自轉讓,所有土地要符合政府的統一規(guī)劃,提高利用率,在政府的有效規(guī)劃下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提高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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