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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助對民辦高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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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資助對民辦高等的重要性

為了促進高等教育的進一步發(fā)展,也為了更好地利用私立大學吸納18歲新增人口和提高高等教育升學率,1970年日本政府開始實施對私立大學日常運作經費財政資助的預算,并對1952年成立的政府金融機構——私立學校振興會進行了改組,在此基礎上成立了日本私學振興財團,作為實施私立大學日常經費財政資助金配置的中間機構。這一機構借鑒了英國大學撥款委員會的運作模式,并遵循“支持但不管制”的原則提出了作為國家與私立大學之間的第三方機構,以間接補助的形式開展日常經費財政資助的設想。同年,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1975年,《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正式公布,該法明確了經常費資助制度是以向私立大學提供日常經費的1/2為目標的政府基本態(tài)度和財政資助的基本方向。此外,還明確了政府提供財政資助的三大目的:保障私立學校的教學條件平穩(wěn)上升、減輕學生在學業(yè)上的經濟負擔和提高私立學校的經營健全性。日本政府對私立高等教育財政資助政策的態(tài)度主要經歷了不資助也不控制、不資助但控制、既資助又控制的三個時期。在既資助又控制時期,資助政策根據私立高校的發(fā)展變化不斷調整。

維持基本教育條件和監(jiān)督教育質量的資助政策戰(zhàn)后初期,政府因國家財力有限而將私立高校作為高等教育的補充來發(fā)展,主要在私立高校本身獲得效益的基礎上對其實行公費補助,如以稅制優(yōu)惠和通過私立學校振興會對高?;驹O施等進行長期低息貸款為主,補助金的發(fā)放也主要用于理科教育、產業(yè)教育、學校圖書館建設等。

具有扶持色彩的資助政策20世紀60年代,日本國內民眾對于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長,在規(guī)模擴張時政府期待的并不是需要巨額國家財政投入的精英型國、公立教育機構,而是具有“平民性”、“敏感性”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②因此,私立大學發(fā)展迅速。但是由于主要依靠學費和貸款來維持收支平衡,不少高校出現只追求招生人數,忽視教學質量、經營困難的問題。因此,日本政府不得不開始關注并強化財政資助力度。隨著私立部門的規(guī)模擴張受到嚴格控制,財政資助額也大幅提高,占日常經費支出的比率在1976年為23.2%,最高在1980年達到29.5%,對于緩和向大眾化階段過渡的私立大學的經營危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③

多樣化的私立高等教育財政資助政策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受經濟長期不景氣的影響,政府對教育資助的公費開支縮小、受教育者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出現越來越多拖欠學費的情況,生源減少,私立大學的發(fā)展面臨新一輪挑戰(zhàn)。對此,日本政府開始探索多樣化的財政資助政策:一是由一律平等的資助向傾斜性資助政策轉變。1989年以后,日本政府在保持一般性補助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補充了特別補助金額占私立大學經常性補助的比例。2001年,創(chuàng)設了競爭性補助金,旨在促進私立大學之間優(yōu)勝劣汰的改革傾向。二是對私立大學的補助重點放在維持和提高教育條件方面。三是加強對公費補助政策有效性的研究,通過外部評價等方法進一步調整資助范圍,提高資助的實效性。此外,伴隨教育行政地方分權化,日本政府進一步推進學校的自主管理、自由擇校、發(fā)放教育券等多種改革,盡可能實現多元化的資助政策和分配方法。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規(guī)模不斷擴大,教育質量逐步提高,綜合實力明顯增強。但是由于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走的是投資辦學的道路,舉辦者往往只是在創(chuàng)辦初期一次性地投入建校資金,以后極少有持續(xù)的追加投入,后續(xù)的發(fā)展資金只能依靠學校自身去籌措。④資金短缺、過度依賴學費成為目前我國多數民辦高校面臨的困境。根據2000年鄔大光教授對39所民辦高校經費來源的調查顯示,除去1所學校的資料不詳以外,有31所學校的學費收入占學校每年收入的80%以上,其中有14所學校甚至達到100%,即學校日常運轉資金完全依靠學費。這其中,獲得政府資助的高校僅有8所,占被調查學校的20%左右,且資助數額極為有限。雖然這個調查的樣本不大,但是民辦高校過度依賴學費的情況可見一斑。日本政府在眾多私立高等學校面臨財政危機、經營困難的時候實施的對于私立高校的資助、調控和引導政策值得人們深思和借鑒。在我國,要幫助民辦高等教育走出經費來源單一、資金不足的困境,建立政府經費資助制度十分必要。這一點從發(fā)展較好的民辦高校的案例中也能體現出來。如浙江樹人學院創(chuàng)辦于1984年,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最早成立并經教育部首批批準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民辦本科高校之一。近年來,學校教學規(guī)模不斷擴大,教學質量明顯提高,社會聲譽日益提升,成為民辦高校特色化發(fā)展的典型代表。樹人大學從創(chuàng)立到目前的良好運轉離不開浙江省政府對它的大力資助。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5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財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支持。這一條為政府對民辦教育實施必要的財政資助提供了法律依據。借鑒日本私立高等教育財政資助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發(fā)展的具體情況,在這里提出幾個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政府設立民辦教育專項基金用于資助民辦高校的發(fā)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個人在立足民辦高等教育“辦學經費自籌”的基礎上,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逐年增加和對民辦高校管理政策的成熟,政府應逐步實施對民辦高校的財政資助。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成立專門實施財政資助金配置的中間機構作為國家與民辦高校之間的第三方,以間接補助的形式開展經費資助。這樣更加有利于保證民辦高校的辦學自主權。

實施對民辦高校在稅收和土地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減輕其財政壓力政府應該盡可能減少對非營利民辦高校的收稅,以減少其經費開支。如果有校辦產業(yè),也應酌情減免稅收,同時采取扶持政策,如在銀行貸款、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適當的幫助。單有稅收優(yōu)惠并不足以保障民辦高校的建立和穩(wěn)定發(fā)展。對于民辦高校創(chuàng)辦需要的土地和校舍,同樣應提供優(yōu)惠政策。

改變現行的收費政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本地區(qū)指導性收費額度,但不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高校根據市場自行調節(jié),即收費自律化民辦高??梢葬槍Σ煌貐^(qū)、不同專業(yè)實行多元的收費標準,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均等化。由于我國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不平衡,不同地區(qū)人民經濟收入狀況和生活水平差距較大,收費標準因地制宜是非常必要的。此外,不同專業(yè)的生均培養(yǎng)成本及預期收益也是有大有小的,應采取有差別的收費政策,不能“一刀切”。

向民辦高校學生尤其是家境貧困的學生提高國家助學貸款,并提供相關資助政府的財政主要來源于公民的納稅,納稅人應該平等地享受公共財政。政府向公辦高校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獎學金,用公共財政資助貧困生沒有理由不讓也作為納稅人的民辦高校的學生享受公共財政?!睹褶k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guī)定,民辦教育事業(yè)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的組成部分。國家保障民辦學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政府應建立公正、公平、惠及全體學生的財政資助制度。

制訂民辦教育資助法從日本的經驗來看,通過出臺《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財政資助制度的穩(wěn)定性和合理化,有效地監(jiān)督了政府對這一制度的規(guī)范執(zhí)行,同時也強化了私立大學管理運作的法規(guī)化。目前,我國提倡以法治國,應該以日本為鑒,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基礎上盡快制訂、實施《民辦教育資助法》,以促進政府對民辦教育的資助與扶持,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

作者:王 茜 單位: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