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啟示探討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民間文藝具有很強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價值,但民間文藝的所屬權益卻屢遭侵犯,因此,很多學者主張把著作權作為民間文藝保護的主要手段,但我國至今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只有一個法律框架,缺乏具體的規(guī)則。本文將通過對國外典型立法例的學習與分析,認定著作權在民間文藝保護方面的輔助性地位,并提出我國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的制度設想,以實現我國民間文藝的整體性和活態(tài)性保護。
關鍵詞:民間文藝;著作權;國際立法例;輔助保護;制度設想
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chuàng)造了豐富多彩的民間文藝,奠定了我國文化繁榮與發(fā)展的基礎,但隨著全球化和現代化,民間文藝傳承不足、權益受損等現象嚴重。我們除了運用現有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公法保護,也要積極參與到國際范圍內共同關注的著作權保護探討中。
一、民間文藝的概念解析
(一)民間文藝的界定
1.國際組織的釋義《突尼斯示范法》首次對民間文藝這一概念做出了規(guī)范性解釋:在某一國家領土范圍內可認定由該國國民或種族群落創(chuàng)作的、代代相傳并構成其傳統文化遺產基本組成部分的全部文學、藝術與科學作品?!?982年示范法》使用了民間文藝表達一詞,并定義為: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特有因素構成的、由某國的某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發(fā)展的個人)所發(fā)展和保持的產品。2.國內立法的含義安哥拉《作者權法》中規(guī)定:民間文藝系指我國地域內的,可推定為某地區(qū)或某部族共同體之不知名作者所創(chuàng)作或集體創(chuàng)作的、代代相傳的藝術及科學作品,其構成傳統文化遺產的基本要素。
(二)民間文藝與相關概念的辨析
1.民間文藝與民間文藝表達民間文藝這一術語經歷了民間文藝到民間文藝表達的過程,但從概念界定來說,可以說沒有任何區(qū)別,比如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法》和《1982年示范法》,前者采用民間文藝,后者采用民間文藝表達,認真分析給出的概念釋義,發(fā)現并無本質不同。2.民間文藝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qū)、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而民間文藝是一種文學藝術成果,很顯然,民間文藝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綜上所述,本文對民間文藝做一個粗淺的解釋,民間文藝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區(qū)域、國家)在群體發(fā)展歷史中共同創(chuàng)造、代代相傳,體現該群體共同特征或文化遺產要素,具有一定表達形式的文學藝術成果。
二、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的國外典型立法例評析
(一)突尼斯示范法
1.相關條款第6條國家民間文藝作品。對于國家民間文藝作品,第4條以及第5條第1款規(guī)定的權利應由第18條規(guī)定的主管機構行使。國家民間文藝作品根據第1款的規(guī)定以各方式進行保護,且不受時間限制。……2.立法評析《突尼斯示范法》雖然是示范性立法,但在立法結構和內容設計上都具有充分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對許多發(fā)展中國家的國內立法及學術研究產生了很大影響。首先,從立法結構上說,該法第1、4、5、6、17、18條等諸多條款對民間文藝保護作出了規(guī)定,從概念界定、權利內容、行使主體、保護期限到責任承擔、域外民間文藝保護等,體現了立法的完備性。其次,從內容設計上,突破了原則性保護,規(guī)定了具體條款,比如,權利內容不僅包括經濟專有權,還包括精神權利;權利保護不受時間限制?!锻荒崴故痉斗ā吩诒Wo民間文藝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民間文藝特別保護和著作權基礎理念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比如,民間文藝的保護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而現代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是有期限的。其次,示范法中規(guī)定了兩種不相協調的保護制度,即事先許可制度與公有領域付費制度,二者的適用界限模糊,但又不能并行不悖。
(二)日本著作權法
1.相關條款《日本著作權法》只在個別條款出現了按國際條約履行義務,具體規(guī)定如下:第6條第3款規(guī)定:受保護的作品,除了前兩項規(guī)定作品以外,還包括按照國際條約我國承擔保護義務的作品。2.立法分析《日本著作權法》雖然規(guī)定了按國際條約履行義務,但是日本并未參加有關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的任何國際條約,因此,《日本著作權法》對民間文藝的保護可以說是真空地帶。雖然《日本著作權法》未涉及民間文藝,但是日本很重視本國“非物質文化財產”的保護。除了1950年率先頒布了《文化財產保護法》,還建立了“人間國寶”制度,這種以政府主導的公法性保護,為日本民間文藝的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民間文藝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借鑒
我國雖然一直致力于民間文藝的發(fā)掘和保護,但仍然無法完全阻斷民間文藝的流失和破壞,通過分析世界各國在著作權方面對民間文藝的典型保護,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一)著作權在民間文藝的保護中居于輔助地位
1.民間文藝的特殊性。民間文藝產生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勞作過程中,具有很強的情景性和隨意性,難以形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同時,民間文藝雖然也會隨著自然環(huán)境和歷史條件的改變而有所變化,但重在傳承,因此,民間文藝的保護期限具有無限性。2.著作權的局限性。著作權的基本原則和理念是保護創(chuàng)新,而民間文藝更多體現的是傳承;著作權保護有形記載的固定作品,而民間文藝在口傳心授中尚未形成有形作品。著作權作為一部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有其固有的保護范圍和立法框架,因此,在民間文藝保護方面,著作權有著天然的局限性。3.國外著作權保護民間文藝的典型立法啟示。《突尼斯示范法》由于其特殊規(guī)則和著作權法基本原則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至今尚未成為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國際法,相反,日本的公法保護卻使得民間文藝保護取得了良好效果,這充分說明公法保護更適合作為民間文藝保護的主導模式。
(二)盡快完善我國民間文藝的著作權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雖然1995年已經擬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但該條例至今仍未出臺。鑒于此,本文對民間文藝的著作權保護提出以下主要建議:1.權利主體的選擇。民間文藝具有創(chuàng)作主體群體性的特征,群體中的每個成員都會有意或無意地參與創(chuàng)作,這種文化認同和依賴,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確定性的重要依據,即地域的確定性或群體的特定性。當然,已經融入主流社會的群體應該排除在外,因為主體的融入會導致其所代表的文化的融入。此外,多而雜的權利主體也不利于權利的行使,需要一個有效的組織作為權利行使主體,可以自主建立代表機構,也可以委托集體權利管理機構。2.權利客體的界定。民間文藝的著作權保護,一定要對所保護的民間文藝進行嚴格限定,即本文所界定的群體創(chuàng)造、代代相傳的民間文藝。能夠適用現行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的民間文藝作品,不是本文所探討的權利客體。我們嘗試對著作權特別保護的民間文藝做一個簡單的列舉概括:(1)民間文學;(2)民間美術;(3)民間舞蹈;(4)民間音樂;(5)其他符合本文所保護的民間文藝的一切類型。3.權利內容的設置。權利內容無外乎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更注重精神權利的保護,因為民間文藝體現的是一種群體價值和文化尊嚴,精神權利的設置要保護民間文藝不受歪曲和濫用,比如標明正確來源的署名權等。當然,民間文藝的創(chuàng)作也付出了辛勞,不能無償地被外來主體用于商業(yè)化利用,建議設定事前法定許可制度,其中教學科研和公務使用等情形下可以歸為合理使用范疇。民間文藝是我國文化繁榮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不僅要充分發(fā)揮政府的規(guī)范保護,也要積極調動民眾的自覺保護,把國外著作權保護民間文藝的典型立法例的精髓融入我國民間文藝保護的實踐,把政府主導的公法保護和以著作權為主要方式的私法保護結合起來,確保民間文藝的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A].王鶴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立法模式思索[C].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
[2]張耕.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翻譯組譯.十二國著作權法[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
[4]卿越.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模式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張玉敏.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模式的選擇[J].法商研究,2007(4).
[6]中國文化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EB/OL].
作者:胡三梅 單位:天津商業(yè)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