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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巨大自然災害頻發(fā),災害損失嚴重,以及商業(yè)保險公司賠付不足的現狀使得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迫在眉睫,應借鑒國外成熟的巨災保險制度,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的法律機制,創(chuàng)造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選擇合適的參保方式,并使巨災保險制度深入人心,來構建出一個統(tǒng)一、多層次、以商業(yè)運作模式為主、由政府鼓勵的中國特色巨災保險制度。
關鍵詞:巨災保險;災后賠付;風險轉嫁;特色
1我國巨災風險的發(fā)生情況
我國的巨大自然災害是目前全世界發(fā)生頻率最高、損失較嚴重、災害種類最多的多災害國家之一。就地震災害而言,我國地震主要發(fā)生在西域、云南等地區(qū);洪水災害也是我國主要自然災害之一,我國的洪澇災害主要發(fā)生在黃淮海平原、長江中下游平原、珠江流域、四川盆地、東北平原等地。我國在1998年發(fā)生了特大洪水,全國共有29個省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洪澇災害,受災面積3.18億畝,成災面積1.96億畝,受災人口2.23億人,死亡3004人,房屋倒塌685萬間,直接經濟損失1666億元,糧食大量減產,整個中國經濟受到沖擊。此外,我國也發(fā)生過泥石流災害,給我國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2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中國災害頻發(fā)的現狀,每次災害發(fā)生帶來的巨大損失以及我們面對損失與傷亡時的束手無策,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巨災保險的出現就是對這些災害最好的解決方式,大家也越來越關注國外已有成熟的巨災保險制度,巨災保險是建立完善的多層次、多角度的保險體系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此次研究豐富了對巨災保險領域的研究,對巨災保險的發(fā)展進行了相關補充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有利于呼吁當前社會對巨災保險領域的重視并建立一定的保險制度,有利于加強人們的自我保障和風險防范意識,對于減輕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救援的財政負擔、提高巨災保險的償付能力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更利于金融機制關于巨災保險制度方面的完善,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希望通過對國外已有體制的研究可以制定出適合中國的、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
3國外成熟巨災保險制度及其借鑒
3.1美國模式及其借鑒
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lián)邦洪水保險法》,后續(xù)又相繼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等一系列有關洪水的巨災保險法律,成為世界上巨災保險制度項目最多、制度比較完善的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之一。美國有關洪水的巨災保險制度是政府主導下的,保險公司代為銷售保險產品卻不參與經營和管理的一種保險形式,且?guī)в胁糠謴娭菩裕苍O立了洪水保險基金,一旦銷售保險所得的保費收入不足以彌補災民在巨大的風險中承受的損失時,就由財政部出面進行彌補損失。我國的洪澇災害發(fā)生的頻率要遠遠大于地震,且損失覆蓋的地域廣泛,因此,我們可以效仿美國建立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以法律的形式來明確巨災保險的強制性,對巨災保險責任進行嚴格界定。洪澇發(fā)生概率高的地區(qū)居民向保險公司購買房屋或房內財產保險時強制征收洪澇巨災險,同時也可以通過建立巨災保險基金進行多渠道風險分散。
3.2英國模式及其借鑒
英國的洪水保險模式不同于美國,英國的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的經營和管理,并且投保人有自愿選擇險種的權利,不具有強制投保的行政要求。政府也不參與巨災保險的制定以及經營,并且也不為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這些都由其他商業(yè)保險組織來完成,這些都依靠著英國發(fā)達的再保險市場,正是政府非主導下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下,使得英國的巨災保險擁有著較低的成本。我國泥石流、颶風等巨大自然災害具有發(fā)生頻率較低、損失可控的特點,因此,這類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可以仿照英國模式,自愿的選擇參保對象和品種,也可以在市場的主導作用下,節(jié)約保險的成本,以投保人利益為宗旨。
3.3日本模式及其借鑒
日本是一個典型的多地震的國家,因此,日本對于地震巨災保險的研究使得日本地震方面的巨災保險制度處于全球領先地位。日本1966年通過的《地震保險法》規(guī)定由商業(yè)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險體系,日本地震保險對于企業(yè)財產和家庭財產因地震發(fā)生的損失分開進行賠償,前者損失由商業(yè)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后者損失由商業(yè)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來賠償,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采用超額再保險的方式進行承保。在巨災保險風險控制方面,采用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制度模式,即再保險商業(yè)保險公司將所承保的份額拿出一部分向其他再保險公司以及向政府進行再保險,這樣極大的分散的風險的承擔壓力。地震巨災保險制度的構建也是我國最應注重的一方面,針對地震巨災保險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巨災保險模式,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視市場力量。發(fā)展壯大再保險市場,完善風險的分散機制,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巨災保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方式,利用資本市場的金融工具來分散風險,如金融遠期、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互換。國外成熟的巨災保險機制可以部分引入中國,但一定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如中國不同的巨災發(fā)生的地區(qū)不同,因此,不同的地區(qū)要推出相對應最佳的險種;其次,根據不同的險種,應該考慮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主要有市場主導模式,即依靠市場機制來進行巨災保險的交易。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國家是德國和英國,這兩個國家都具有很發(fā)達的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可以承擔災害發(fā)生后的巨大損失,市場主導的模式一方面可以分擔政府救災的責任,減輕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商業(yè)保險公司已有的技術優(yōu)勢和平臺,為客戶提供更優(yōu)質的服務。巨災保險運作模式的另外一種是以美國最為典型的政府主導型模式,政府籌集資金并采用強制或半強制的方式直接提供巨災保險,并承擔所有巨災保險的風險和賠償責任,這一模式一方面可以從宏觀角度規(guī)定巨災保險的產品品種和保單費率,便于整個市場的規(guī)范管理,另一方面,政府的補貼可以提高消費者的購買積極性。最后一種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就是以土耳其、新西蘭、日本為代表的政府與市場協(xié)作型模式,市場和政府參與進行巨災保險制度,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無論哪一種運作模式,都有利有弊。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由于地域性導致各地區(qū)巨災保險的品種有所不同,故巨災保險的運作模式也不可單一確定,應該根據災害發(fā)生的頻率、損害程度以及市場的有效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不同的險種應采用適合的運作模式。運作模式的確定也就決定了參保方式的選擇,參保方式主要有強制參保方式型、自愿型以及半強制型。政府主導下的運作模式必然市場依據自己的力量調節(jié)不了的,因此,往往會選擇強制性的投保方式,而政府不參與經營和管理,只有商業(yè)保險公司來管理經營的險種,就應該把選擇權交到投保人手中,實行自愿的參保方式,居于兩者之間的由政府和商業(yè)保險公司共同經營的就該采用半強制型的參保方式。大致的方式方法選擇好了,就應該關注細節(jié),接下來就是保費的厘定問題。巨災保險費率有兩種制定方法,一種是統(tǒng)一費率,另外一種是差別費率,統(tǒng)一保費適用于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失的程度以及運行模式、參保方式都相同的情況下的同種險種,反之,則適用于差別保費。我國有關巨災方面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法規(guī)準則還不夠詳盡,再保險市場的分散風險機制還不完善,因此需要迅速做出改進。
4中國特色的巨災保險制度構建
4.1完善巨災保險相關立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是發(fā)展巨災保險的制度保障,應在法律法規(guī)中規(guī)定各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將其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避免出現“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4.2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視市場力量
利用國家財稅優(yōu)惠政策鼓勵投保、獎勵防災,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在積極發(fā)揮政府作用的同時,也要重視市場的力量,尤其是資本市場與保險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4.3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fā)展,建立巨災保險風險分散機制
完善的再保險體系能更好的分散巨大的風險,我們應擴大國內再保險規(guī)模,培育再保險聯(lián)合體,鼓勵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巨災保險。
4.4成立綜合性的巨災保險基金,緩沖巨災保險的巨大損失
商業(yè)保險公司是市場的主體,為了提高其承保巨災風險的積極性,政府可以和保險公司合作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并指定專門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作,以應對巨災風險帶來的巨額賠付,增強保險公司和國家共同分擔巨災風險損失的能力。
4.5根據地區(qū)巨災情況制定保險險種
由于我國的地域性差異,使得各地的災害分布情況不同。巨災的這種地域性,迫使得我們對巨災保險進行分類,結合各地巨大自然災害的具體形式設計屬于不同區(qū)域的保險品種,我們將著重于區(qū)域細化,把巨災保險分成若干種不同的形式并進行區(qū)域匹配。
4.6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認知程度
積極開展各種宣傳活動來提高公眾對巨災保險的認知程度,調動公眾投保積極性,擴大保險的覆蓋面,推動巨災保險制度的貫徹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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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冬雪 單位:哈爾濱商業(yè)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