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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共領域治理對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思考
一、網絡公共領域治理對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所帶來的挑戰(zhàn)
1.多元化的網絡公共領域挑戰(zhàn)政府的權力核心地位
我國傳統(tǒng)的社會治理是一元化模式,黨和政府是唯一的權力核心,公民則處于較為明顯的從屬地位,政府相關政策的制定是在黨主導之下完成的。同時,在制定過程中,“民眾處于被動地位,民間輿論很難進入公共政策議程,其運行軌跡為:政策議程→媒體議程→公眾議程?!保?]而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和我國網絡公共領域的初步建構,使得權力在網絡社會下放,多元化權力中心開始形成,網絡公共領域呈現扁平化。過去忽視的“草根聲音”也能在網絡憑借交互特性形成公共輿論與民主輿情,帶來強大的輿論壓力,從而改變現實政策和公共事件形成和發(fā)展的過程。2012年的10月22日和26日,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發(fā)生民眾聚集事件,并與警方發(fā)生沖突。27日,寧波市中心再次發(fā)生民眾聚集事件,警方帶走部分群眾。聚集事件發(fā)生后,鎮(zhèn)海區(qū)政府、寧波市公安和寧波市政府做出多次回應,并最終決定“堅決不上PX項目”。在這次的群體事件中,互聯網都真真正正成為了匯集民眾意見并表達民意的公共空間,使得當地公共權力機關不得不重視民主輿情。因此我們要看到,過去那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不再是“屢試不爽”的,傳統(tǒng)的話語權也受到了網絡公共輿論的巨大沖擊,政府應把網絡輿情作為其日常的“必修課”,尋求與社會、公民的良性互動,聽取民主輿情,努力實現善治。
2.網絡公共事件的層出不窮考驗著政府的執(zhí)政水平
互聯網由于其開放性、快捷性等特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現實事件的“放大器”,“在2011年,在一些地方,社會矛盾的對抗性加劇,從縣域到省城,一個小小的摩擦,如車輛刮蹭,甚至一則謠言,都可能導致街頭瞬間的民眾聚集。整個社會的容忍度和包容度下降?!保?]比如貴州甕安事件因為謠言“三名嫌疑犯都是當地領導干部的親戚”、“死者叔叔帶到警察局問話被打死”而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甚至也出現通過網絡煽動而發(fā)生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主權的“七·五事件”……層出不窮的網絡公共事件處處考驗著政府在面臨突發(fā)事件上的解決能力和執(zhí)政水平。但是“越治越多”的群體事件無不處處體現著政府在網絡公共事件面前的反應遲鈍、管理缺位、效率低下等社會管理手段的滯后,創(chuàng)新治理模式迫在眉睫。
3.網絡異化失序現象沖擊著社會底線
互聯網是一把“雙刃劍”,在發(fā)揮其民主功能推動社會進步的同時,也難避“多數人的暴政”咒語并間雜虛假信息與粗暴戾氣。一方面人們享受著網絡帶來的種種便利,另一方面它也給人類社會帶來了諸多異化效應和失序危機,沖擊著本來就很脆弱的社會底線。當下,我國網絡公共領域里存在著三種最為典型的異化失序現象:
第一,網絡民粹主義的泛濫。民粹主義是后現代化思潮的產物,是民主的一種異化現象。當今中國在實現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貪污腐敗、貧富分化、司法不公、暴力拆遷、官黑勾結等問題,形成了有利于民粹主義滋長的土壤和氣候,民粹主義再度抬頭。伴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民粹主義思潮在中國出現于21世紀初,是現實社會中的民粹主義在網絡公共領域的延伸。相對于傳統(tǒng)的民粹主義思潮,網絡民粹主義有著與傳統(tǒng)截然不同的新特點:“第一,網絡民粹主義思潮無體系、無綱領;第二,網絡民粹主義比傳統(tǒng)的民粹主義表現出更大的影響力;第三,網絡民粹主義思潮由于所依托傳播工具的優(yōu)勢,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和潛在危險性。”[10]
第二,網絡暴力橫行。網絡暴力不同于現實生活中那赤裸裸的拳腳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為,而主要是借助網絡的虛擬性用語言文字對人進行討伐與攻擊,表現為侮辱、誹謗、騷擾等行為。網絡公共領域參與者的年輕化被學者認為是網絡暴力橫行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網絡公共領域交流的虛擬性也可以讓參加者拭去“身份”的束縛,加上參與成本低,使得一些網民擺脫道德、法律的“枷鎖”,肆意宣泄著對現實的不滿和壓力,非理性的網絡暴力便在觀念碰撞、輿論多元的后現代背景下不可避免地橫行著。
第三,網絡謠言的滋生。謠言伴隨著語言的產生而誕生,人類社會無論發(fā)展到任何階段都不可避免地伴隨著不同形式的謠言。進入網絡時代后,由于網絡媒介傳播信息所具有的開放性和交互性特征,加上信息傳播的隨意性的增強和傳播成本的降低,使得謠言在網絡公共領域滋生開來。從目前的網絡謠言看,主要是誹謗、捏造、炒作等等,具有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傳播媒介多元化等特征。雖然學界對謠言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但對其“未經證實”的本質特征沒有異議。網絡謠言已成為社會公害、網絡“毒瘤”,不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網絡公共領域秩序,直接危及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fā)展,而且使善良的人們受騙上當,損害社會誠信,破壞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危害極大。
4.治理網絡公共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缺失
在互聯網公共領域治理方面,法律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國目前沒有層級高、效力強的專門互聯網的法律法規(guī),效力最高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剩下的只有一些辦法、規(guī)定等,如《互聯網上網服務條例》、《互聯網視聽節(jié)目服務管理規(guī)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行政化色彩濃厚。除此之外,其他法律中與網絡公共領域治理相關的條款制定和修訂也跟不上網絡公共領域的發(fā)展。
二、網絡公共領域的治理之道
1.更新治理觀念以適應網絡公共領域的發(fā)展
網絡公共領域是一個虛擬、扁平、多中心的互聯網空間,其中信息的產生與傳播特點相比于傳統(tǒng)的公共領域相差甚遠。隨著我國網絡公共領域的迅猛發(fā)展,網絡公共輿論也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政府微博、官員微博、電子政務等被較為廣泛地運用于溝通政府與廣大公民,傾聽民主輿情。但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輿情“爛尾工程”也是不計其數的,有的是對網絡民意置之不理,有的是拖延了事,更有甚者是打擊報復、“跨省勞教”……這些無不是傳統(tǒng)社會治理模式“對上不對下”、權力核心單一的結果。為了治理好網絡公共領域,各級政府必須更新觀念以適應當下蓬勃發(fā)展的互聯網社會。首先是要回歸“民眾導向型政府”,真正重視網絡公共輿論與民主輿情,完善并暢通網絡民主輿情的形成渠道,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充分吸納公共輿論;其次是緊扣公共領域的“話語民主”特征,建構多中心協商機制,以公共利益為核心和出發(fā)點,政府、社會、公民建立全新的互信,共同治理網絡公共領域;另外,政府也應與時俱進,學習掌握網絡各種交流技能,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礎上積極引導網絡民主理性輿情,更新觀念,積極創(chuàng)新,提高對互聯網社會的認識,探尋行之有效的治理之道。
2.積極引導網絡公共領域的價值認同
由于不負責任的情緒宣泄、網絡推手的商業(yè)化運作,加之網絡極化,網絡的異化失序現象便成為了網絡公共領域那揮之不去的陰影。價值認同是“人們在自己的社會實踐活動中能夠以某種共同的價值觀念作為標準規(guī)范自己的行動,或以某種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則為追求目標,并自覺內化為自己的價值取向?!保?1]去年,互聯網大會發(fā)出了倡議:“全國互聯網從業(yè)人員、網絡名人和廣大網民,都應堅守‘七條底線’,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環(huán)境,自覺抵制違背‘七條底線’的行為,積極傳播正能量,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笨谔柺翘岢鰜砹耍涞綄嵦幘捅仨氁揽糠e極的引導:第一是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建構,“要重視民族文化、生存方式、價值觀、行為規(guī)范等對網絡發(fā)展的推動和影響,重視網絡社會對現實社會的政治和文化效應,建立一種主流的維護公平正義公民權益愛國愛黨愛人民的網絡文化”[12];網絡公共輿論形成與發(fā)展的最終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因此引導工作須落腳于網絡大眾的共同利益上,把網絡與現實世界真正結合起來,以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實現來積極引導網民共同維護“七條底線”;網絡公共領域輿論場中存在著一些意見領袖和公眾人物,如我們常說的微博“大V”,他們的一言一行總是不可避免地起著吸引眼球或是議題設置的作用。在社會價值認同引導中,“大V”們發(fā)揮著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黨和政府要正視他們的積極作用,并讓他們認識到應有社會責任感和義務積極發(fā)揮“正能量”作用,積極引導和諧健康的網絡公共領域。
3.創(chuàng)新執(zhí)政方式,提高應對網絡突發(fā)事件效率
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方式早已不再是傳統(tǒng)上那簡單的自上而下的線性模式,權力的下放使得平凡大眾也成為了信息的者,從而形成網絡民主輿情。但是,在公共輿論的形成過程中,如果政府官方信息的失聲、不作為甚至是不誠信,再或者網絡運營機構的惟利是圖,這便會給網絡謠言或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公共事件等造成可乘之機,“甕安事件”與“七·五事件”便是慘痛教訓。為此,應創(chuàng)新執(zhí)政方式,提高應對網絡突發(fā)事件效率:首先,謠言止于真相,政府在治理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信息公開與陽光執(zhí)政,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更要堅決杜絕“官謠”,提高政府機構的誠信度;其次,行政的生命在于效率,應大力發(fā)展電子政務,在大部制改革、行政許可權集中等先行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基礎上努力打造一體化的電子服務平臺,簡化政府業(yè)務流程,縮減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其次是要適應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信息傳播特點建立突發(fā)事件的網絡預警與應急機制,力求在突發(fā)事件擴大之前掌握事件的緣由并積極穩(wěn)妥合法解決,以維護全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最后,網絡運營商要在政府監(jiān)管下做好行業(yè)自律與“把關人”角色,與政府共同治理好網絡公共領域,促進其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4.祛除網絡監(jiān)管行政化,走向法治化治理
當前我國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我們要把網絡公共領域的治理提升到社會穩(wěn)定和公共治理的高度,從行政化走向法治化,從而維護我國社會穩(wěn)定促進國家發(fā)展?!吧鐣芾淼陌l(fā)展方向應當是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設相結合,始終將社會管理置于法治化軌道之下,以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規(guī)范為支撐,依法管理。”[13]國務院擬在2014年6月底實行網絡實名制,這應該是網絡公共領域治理法治化的良機,在此之前應逐步以引導方式代替運動型的打壓模式。行政化不僅是一個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話語權。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更在于規(guī)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網絡公共領域監(jiān)管的去行政化就是淡化網絡公共領域監(jiān)管的行政色彩,盡可能地突破行政化的束縛,走向法治化。法治化是在尋求以客觀性抑制過度的主觀性,客觀性是最基本的,主觀性只能服從于它。
第一,在互聯網公共領域治理方面,法律應是最為有效的手段。但是我國目前沒有層級高、效力強的關于互聯網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除此之外其他部門法律中相關互聯網的條款制定和修訂也跟不上網絡公共領域的發(fā)展。這些對于法治化是遠遠不夠的,權力機關應從立法角度出發(fā)制定全國范圍的《網絡信息管理法》,明確界定什么是“非法信息”以及相關責任,消除“一紙紅頭文件一陣風”的行政做法。政府應有一個寬闊的胸懷,聽取不同的利益訴求和民主輿情,滿足公民言論自由和知情權的要求。要清清楚楚地界定非法信息,這樣網絡治理才能讓網民理解和信服。各個國家對網絡都有監(jiān)管,那些淫穢暴力謠傳等失序的信息內容當然是應當刪除的,但必須要有法可依。網絡監(jiān)管部門要依法行政,有權便有責,對于權力侵權網民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目前網民遇到文章、微博被刪除,或者網站被屏蔽甚至是銷號,常常是訴求無門。于是,積攢了不滿情緒,發(fā)生了一些所謂泄憤事件。政府應該給老百姓一個出氣口,而網絡公共領域便是最好的出氣口。不過,“發(fā)聲”后必須有相關法律制度作為保障,使得民主輿情能影響到現實社會。
第二,實踐網絡實名制。網絡自律是必須的,不能因為網絡公共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就可以隨便發(fā)表言論,甚至發(fā)表非理性、暴力、色情信息。網民的參與素質亟待提高,相當多的網民自律性差,肆意侵犯別人的隱私與人格尊嚴。立足長遠,應從立法高度進一步完善網絡實名制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以法律形式確定實名賬戶是私人權益,每個人自負法律責任,同時不能隨意被刪帖、刪號,當然也不能肆意違法。參與者、治理者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雙方通過舉報、備案、司法等途徑解決違法問題。除本人和司法途徑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侵犯網絡公共領域的相關權利。網絡實名制盡管存在爭議,在實名制業(yè)已實行的韓國也有無法保證用戶信息安全的負面效應,但是不少西方國家仍在探索實名制,2011年,“在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的推動下,作為國家網絡安全戰(zhàn)略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商務部將啟動網絡身份證戰(zhàn)略。2011年1月7日,美國商務部部長駱家輝在斯坦福大學經濟政策研究院表示,美政府將通過推出網絡身份證,構建一個網絡生態(tài)系統(tǒng)?!?/p>
作者:楊峰 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第二篇:我區(qū)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一、整合力量,形成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強大合力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探索與實踐,我國建立了社會工作領導體系,構建了社會管理組織網絡,制訂了社會管理基本法律法規(guī),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這一格局與現實需求的差距日益凸顯。另外,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帶來空前的社會變革,必然帶來諸多矛盾和問題,這對已經形成的社會管理格局帶來新的考驗。如何整合管理資源,順應歷史潮流,在新時期讓試驗區(qū)管理體系煥發(fā)出強大的生命力,達到管理目的呢?在黨委的領導下,政府是加強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主體。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是加強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在黨的領導下,各種力量有機結合,才能形成強大合力,才會強力推進社會管理,才能確保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比如:管理措施的缺失與多變性,管理方法的單一性,政府服務的不到位,等等,都造成了政府管理的被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總是不盡如人意。在基層,各社會團體主動參與社會管理積極性尚未充分發(fā)揮,存在“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思想,即使根據黨委和政府的要求參與進來,出工不出力、參與和稀泥的現象也時有發(fā)生。公眾參與與社會發(fā)展存在較大差距,因此,試驗區(qū)的發(fā)展需要一股強大的合力著實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二、推進民主與法治,是強化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基礎
推進民主制度建設,就應該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對一個地方而言,就是通過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發(fā)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廣泛協商,廣納群言,廣集民智,達進共識,形成合力。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增強民主協商時效性,不搞形式,不走過場。深入進行專題協商,對口協商,分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要推進民主制作度的建設,就應著力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在城鄉(xiāng)社區(qū)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既節(jié)省了管理成本,又充分調動了人民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如果進一步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構,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jiān)督為重點,拓寬范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發(fā)揮基層各類組織的協同作用,就能進一步收攏民心,增強凝聚力,實現政府管理和基層民主的有機結合,逐步消除部分群眾仇富仇官心態(tài),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參與到社會事務的管理與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中,真正形成上下一心,整體聯動,共同為試驗區(qū)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
三、強化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領導干部是關鍵
首先,干部隊伍應有較強的純潔性,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干部才具有公信力。十八大提出: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沒有干部的清正,就不可能有政府的清廉和政治的清明。干部不懂遵紀守法,干部不能遵紀守法,干部的清正從何而來?有后臺的干部不愿遵紀守法,不學無術的干部不懂遵紀守法,這樣的干部成了害群之馬,嚴重影響了干部隊伍的純潔性,嚴重損害了黨的干部在群眾中的形象。失去群眾的好感,沒有公信力的干部,要推進社會管理,談何容易?無異于癡人說夢,緣木求魚。其次,干部隊伍應有較強的責任心。每一名干部,如果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就很難有成功的希望。今天的干部就應該服務于民,取信于民,讓利于民,以民為本,真正體現政府服務于民的職能。要不辜負人民的重托,不辜負組織的期望,全身心投入工作,將自己的精力傾注于試驗區(qū)的社會管理,與全區(qū)人民一起奏響試驗區(qū)的和諧樂章,真正凸顯干部在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的關鍵力量。
四、加強社會管理,完善制度建設是保障
加強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是一項系統(tǒng)而復雜的社會工程,涉及面廣,需要許多相應的制度約束、規(guī)范,引導各種組織、各個團體和龐大的社會人群釋放正能量。當前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制度還有很多,如: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制度,信訪制度,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重大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機制,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等。目前,試驗區(qū)的流動人口的計生管理早已納入考核,現已日趨完善,但其戶籍管理、子女入學、社會福利與保險等都與現實需求尚存一定的差距,作為黨委政府,其如何完善流動人群管理制度,準確引導這一不容忽視的力量參與到經濟社會的建設上,同心同力,共同致富奔小康,是一個不能擱置、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總之,我們要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準確把握我區(qū)現階段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正確認識新時期加強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基本特點,緊緊圍繞當前我區(qū)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總結經驗,不斷探索,開創(chuàng)進取,創(chuàng)新發(fā)展,努力走出一條社會管理工作的新路子,為實現我區(qū)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作出貢獻。
作者:郭麗蓉 單位:中共納雍縣委黨校
第三篇: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路徑選擇
一、新形勢下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中檢察機關面臨的問題
(一)羈押率畸高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因受“口供中心主義”的影響,羈押異化為一種偵查手段,因而呈現出羈押率畸高的現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數據統(tǒng)計,2009年的羈押候審率為82.96%,2010年為79.78%,2011年為75.66%。地方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就是“構罪即捕”,羈押被常態(tài)化。人的自由彌足珍貴,如果羈押成為一種常態(tài),則不僅與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馳,而且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二)糾紛解決機制不夠靈活
訴訟雖然能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但在解決糾紛中呈現的優(yōu)勢與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之間難以實現雙贏的狀態(tài)。此外,糾紛的解決還能夠通過被稱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來實現。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在以平等、自愿等為基礎的調解領域似乎難以施展拳腳。在民事糾紛等私權領域,更加強調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性,檢察機關的國家公權力很難介入其中。而在刑事訴訟領域,調解、和解等糾紛解決方式又會出現暫時的失靈。其一,刑事和解的范圍相當有限;其二,即使是符合刑事和解適用范圍的案件,因容易造成“花錢買刑”“富人比窮人判得輕”的錯覺,檢察機關在適用時往往有所顧慮。此外,對于經濟困難的加害人,由于缺乏相應的應對機制,現有的刑事和解在處理上也顯得力不從心。
(三)職務犯罪案件頻發(fā)
權力和腐敗總是相伴而生。近年來,我國職務犯罪案件在查處的數量和判處的罪犯人數上均呈上升趨勢。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數據統(tǒng)計,2010年人民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27751件,判處罪犯28652人,同比分別上升7.10%和9.25%;2011年人民法院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2.7萬件,判處罪犯2.9萬人。懲處職務犯罪案件的不斷增多,從另一角度也反映出檢察機關應對職務犯罪的滯后性和對職務犯罪預防不足。雖然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guī)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jiān)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
二、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羈押必要性評估機制
1.正確界定羈押的性質。羈押不是刑事強制措施,而是拘留和逮捕之后的應然狀態(tài)和必然結果,具有較高的強制性。司法實踐中畸高的羈押率、“一押到底”的現象實際上是“有罪推定”思想的反映。然而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成為罪犯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規(guī)定:“等候審判的人受監(jiān)禁不應作為一般規(guī)則,但可規(guī)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并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zhí)行判決?!绷b押不能成為一種偵查手段,更不能是一種懲罰方式,而是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必要措施。
2.完善羈押必要性評估機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初步構建了羈押必要性評估機制,但較原則,仍需予以完善。首先,明確評估機制的啟動時間。在準備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時,即啟動羈押必要性評估,對是否有必要進行羈押進行考量。其次,設定評估啟動方式??梢圆捎靡缆殭鄦雍鸵郎暾垎酉嘟Y合的方式。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的申請,對羈押必要性進行評估。再次,制定量化評估標準。評估的內容包括諸如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犯罪后的悔罪態(tài)度、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最后,引進律師參與機制。只有在平等對抗式的訴訟構造中,公共權力的濫用才能杜絕。在檢察機關對被羈押人進行量化評估之前,應當告知被羈押人有權委托律師參與羈押必要性評估機制,在充分聽取被羈押人律師的意見之后,決定是否繼續(xù)羈押。
(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1.完善檢調對接機制。各地檢察機關應選擇符合本地情況的檢調對接工作模式,在實踐中完善檢調對接工作機制。一是建立評估機制。檢察機關在案件調解之前,需對案件的情節(jié)、當事人的相關情況、調解的必要性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制定書面評估意見,并發(fā)送給調解機構,以利其更有側重地進行調解工作。二是建立回訪機制。檢察機關應在回訪過程中對當事人說法析理,以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
2.深化刑事和解機制。為順應刑罰目的從報復到修復的國際司法改革浪潮,我國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繼續(xù)對刑事和解機制進行探索和完善。一方面,適當擴大刑事和解的適用范圍。一是納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納入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加害人的主觀惡性不大,或者具有其他可以寬宥的情節(jié)的案件。另一方面,構建國家補償機制。第一,適用國家補償機制的主體資格。適用的主體資格應為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賠償款的加害人,經濟困難的標準則參照當地政府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第二,國家補償方式。補償的方式主要有兩個:一是給予被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二是將窮困、致殘的被害人納入到社會救濟體系中。第三,加害人責任的承擔。在對受害方進行一定的補償之后,由加害人通過分期償還補償金額或者從事一定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責任。
(三)健全職務犯罪的懲防體系
1.加大懲治力度。一是拓寬信息來源途徑。檢察機關應建立網絡職務犯罪懲防平臺,讓群眾可以通過網絡舉報所知悉的職務犯罪信息。檢察機關通過對大量信息的分析梳理,從中找到案件線索,及時懲處職務犯罪。二是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技術偵查措施對擴大案件的線索、提高偵查的效率、掌握犯罪的動態(tài)等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是反腐敗斗爭的一把利劍。在適用的條件上,應當遵循必要性原則,只有在常規(guī)的偵查手段不起作用或者風險過大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在適用的對象上,應當遵循相關性原則,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及其相關人員使用技術偵查措施,而不能對與案件無關的人員使用。在所收集材料的管理上,應當建立銷毀制度。通過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證據資料,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影響等劃分保留年限,超過一定保留年限則予以銷毀。
2.強化預防機制。檢察機關不僅要嚴厲打擊職務犯罪,更要注重對職務犯罪的預防。一是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紀檢監(jiān)察等執(zhí)法執(zhí)紀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定期召開預防職務犯罪的聯席會議,及時交流信息。二是充分利用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應當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源頭進行治理,把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向后延伸,針對個案中暴露出來的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向發(fā)案單位和主管部門發(fā)出檢察建議,及時有效地提醒發(fā)案單位,以消除職務犯罪的機會和條件。收到檢察建議的單位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發(fā)出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反饋信息。檢察機關也可以主動回訪,并督促有關單位切實執(zhí)行。
作者:葉夢星 單位:浙江工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