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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經濟學博弈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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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觀經濟學博弈論

第1篇:微觀經濟學博弈論范文

【關鍵詞】預算管理;博弈;過程;關系

一、博弈論概述

最早的博弈論思想產生于中國。兩千多年前,孫臏利用博弈論原理幫助田忌賽馬取勝,就是早期博弈論的萌芽。博弈論(GameTheory)是使用嚴謹數學模型來解決現實世界中的利害沖突的理論,又稱對策論或游戲論,主要是由天才數學家馮·諾依曼(JohnvonNeumann)所創(chuàng)立的。他和經濟學家奧斯卡·摩根斯特恩(OskerMorgenstern)在1939年合作,使得博弈論進入經濟領域,并于1944年合著《博弈論和經濟行為》一書,成為現代經濟博弈論研究的開端。博弈論是研究理性的決策主體之間發(fā)生沖突時的決策問題及均衡問題,也就是研究理性的決策者之間沖突及合作的理論。博弈論試圖把這些錯綜復雜的關系理性化、抽象化,以便更精確地刻畫事物變化發(fā)展的邏輯,為實際應用提供決策指導。

博弈論中的個人決策與傳統微觀經濟學中論及的個人決策相比,都是在給定約束的條件下追求效用或收益最大化,但其約束條件卻不盡相同。通常,傳統微觀經濟學中論及的個人決策,是在給定價格參數和個人收入的條件下,使其效用最大化;個人效用函數只依賴于他自己的選擇,而不依賴于其他人的選擇;個人的最優(yōu)選擇只是價格和收入的函數而不是其他人選擇的函數。因此,既不考慮自己的決策對他人決策的影響,也不考慮他人決策對自己決策的作用。與此相對照,在博弈論中,個人效用函數不僅依賴于自己的選擇,而且依賴于他人的選擇;個人的最優(yōu)選擇是其他人選擇的函數,因而該理論注意到了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考慮了人們決策的相互影響,并把他人的決策作為內生變量進行分析,拓寬了傳統經濟學的分析思路,更接近于現實世界。

納什均衡(Nashequilibrium),又稱為非合作博弈均衡,是約翰·納什1948年作為年輕數學博士生進入普林斯頓大學,在其博士論文《非合作博弈》(1950)中閃耀的亮點。

納什均衡定義:假設有n個局中人參與博弈,給定其他人策略的條件下,每個局中人選擇自己的最優(yōu)策略(個人最優(yōu)策略可能依賴于也可能不依賴于他人的戰(zhàn)略),從而使自己效用最大化。所有局中人策略構成一個策略組合(StrategyProfile)。納什均衡指的是這樣一種戰(zhàn)略組合,這種策略組合由所有參與人最優(yōu)策略組成。即在給定別人策略的情況下,沒有人有足夠理由打破這種均衡。

二、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的博弈活動

預算管理過程同時也是一種利益的博弈過程①,按加拿大學者安東尼·阿特金森(AnthonyA.Atkinson)的定義,“預算博弈指管理者會通過操縱信息和目標以達到個人盡可能高的獎金收入”。預算管理中的博弈活動主要發(fā)生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預算博弈的存在,是經濟理性人合理邏輯思維的結果。建立責任中心的企業(yè),其預算管理體系中的組織形式有各級責任中心、預算管理層和企業(yè)決策層。由于預算是在總體資源有限的前提下對不同責任中心可支配資源的安排、配置和調整,對于本責任中心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動機使得不同責任中心的目標出現差異,因此只要存在責任中心的目標差異以及他們賴以活動的平臺空間,就會有博弈活動存在的可能。

從預算目標來看,企業(yè)在確定預算管理目標的過程,某種程度上反映出股東、董事會、總經理、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之間一個反復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誰具有較大的發(fā)言權,博弈結果就會對誰有利。從公司治理來看,公司治理結構的形成從某種意義上是企業(yè)內部權力分配的過程。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總經理等機構的設置以及各個機構的職責設定,特別是總經理與董事長是否兼任、董事會內部各委員會及獨立董事與執(zhí)行董事的安排,公司治理結構基本上決定了公司的各個利益相關者在預算管理目標的確定過程中發(fā)言權的大小。例如,如果董事會由大股東所操縱,則在此情形下確定的預算管理目標將對大股東有利而可能會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如果董事長與總經理一人兼任,董事會中內部執(zhí)行董事占多數,那么總經理在確定預算管理目標方面有較大的發(fā)言權,在此情形下確定的預算管理目標將對總經理有利而不利于股東和債權人等。

預算管理過程是在兩組參與者之間展開的,他們分別扮演企業(yè)資源的委托人和人兩類不同的角色。委托人和人之間的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關系表現在預算管理的每個層次上。從預算管理的程序看,預算管理的實質是企業(yè)的委托人和人利用企業(yè)預算這一工具,實現企業(yè)的經營目標、戰(zhàn)略目標而進行的一場博弈活動。這是因為(劉凡,2007):

第一,在預算管理過程中,企業(yè)委托人和人都是以“經濟人”假設為前提,都會從自身的利益和角度出發(fā),根據對方的行動決策來進行最有利于自己的行動選擇。在預算管理過程中,委托人和人各自決策的選擇都受到另一方決策選擇的影響,同時反過來,其各自的決策也相應影響到另一方的決策。企業(yè)最后通過并將實施的預算方案是在匯集雙方決策的基礎上確定的,是雙方在企業(yè)預算管理這一博弈活動中的均衡結果。在預算管理的博弈過程中,委托人和人的角色具有互補性,他們之間發(fā)生的互動作用構成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預算框架。博弈雙方各自堅守自己的立場,申明自己一方所能實現的目標,最后在雙方力量均衡的基礎上達成妥協。他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有利于提高預算的專業(yè)性,增強其可預見性,降低預算過程中的成本和預算決策的復雜程度。他們既相互競爭也相互合作,并且在客觀上形成某種協調或制衡機制。顯然,只有經過職能專門化的委托人和人之間的博弈,經過利益交鋒和制度協調,最終形成的預算才是最理想的。

第二,預算具有直接的經濟后果,不同的預算對企業(yè)利益相關者產生的作用大不一樣。預算使得個人行為符合企業(yè)決策標準,或作為個人之間進行合作的路標,但由于不可能平均地分配預算的效益與成本,因而能夠得到所有參與者支持的預算極少。因此,誰能夠在預算的制定中擁有發(fā)言權,誰便能夠通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預算將企業(yè)資源轉移給自己,誰便能夠在利益分割的博弈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因而預算的制定過程從來就不是單純的經濟過程,而是一場政治博弈。從預算的經濟后果及其政治化過程可以看出,預算的制定與完善涉及到企業(yè)各利益主體之間復雜的交互影響,某一利益主體的決策行為只有考慮到他人決策行為時,才能有比較合理的基礎?,F代非合作博弈論就是專門研究在人類行為發(fā)生交互影響的前提下如何進行決策及如何使決策達到均衡的一門科學,而預算制定與完善過程中的“攻”與“防”行為,適當提供了博弈論發(fā)揮解釋功能的舞臺。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一個多重博弈過程,預算作為一種契約制度也是如此。有限理性決定了預算的制定與完善只能是一個漸進過程。預算如有漏洞,利益相關者便會乘虛而入、為己謀利,而一旦預算的制定者發(fā)現便會調整預算或重新規(guī)制加以堵塞,這個過程實際上是企業(yè)預算制定者與執(zhí)行者就預算進行的博弈過程。一次“博弈”過程的完成,預算暫時達到“納什均衡”狀態(tài),在此狀態(tài)下任何改變預算的企圖都將是徒勞。然而,這種均衡狀態(tài)不會長久,一旦新技術、新經濟業(yè)務出現,便又會引起新一輪的預算制定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博弈,其結果又會達到新的“博弈均衡”狀態(tài)。預算經過多次博弈便會不斷得到完善,“納什均衡”點便會不斷地由低層次向高層次逼近,最終達到帕累托最優(yōu)②狀態(tài)。盡管預算博弈的過程會產生一些摩擦費用,但一個經過多次博弈而得到“公認”的預算,其運行交易費用的節(jié)約足以抵消這些“摩擦費用”。三、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的博弈關系

在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存在三類主要的博弈主體,即預算管理決策層、預算管理層和預算管理執(zhí)行層。這些主體間形成錯綜復雜的博弈關系(劉凡,2007)。

(一)預算管理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博弈關系

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是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的決策部門,在預算管理過程中負責制定預算管理目標及方案,并對其整個實施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考評。企業(yè)預算管理層是預算管理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在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和管理層的博弈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在制定戰(zhàn)略導向及對目標調整時,需要面對不同的管理階層,而不同的管理階層往往有其自身的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可能和決策層的目標存在一定的沖突。在這種條件下,自然產生了決策層和管理層之間的博弈。

2.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在協助和監(jiān)督目標執(zhí)行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種種可變因素,這些可變因素對于不同管理層所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是不同的,管理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和決策層產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產生了決策層和管理層之間的博弈。

3.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在評價預算執(zhí)行時,對各預算管理層的考核和評價結果將直接影響各個管理層今后努力的程度,而對管理層實施懲罰或者獎賞的過程同時就是管理層和決策層互相博弈的過程。

(二)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的博弈關系

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是一個復雜的全方位、全過程和全員的一種整合性管理系統工程。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的每一個決策最終都是要通過執(zhí)行層的努力才能實現。在企業(yè)預算管理過程中,企業(yè)預算管理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之間的博弈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zhí)行層在執(zhí)行預算管理時,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提供一些虛假信息,如果本部門在預算管理過程中虛假信息較多,將會受到決策層的處罰。這種確定何種懲罰和何種懲罰程度的過程本身就是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之間的博弈過程。

2.企業(yè)決策層在評價預算執(zhí)行時,對各預算執(zhí)行層的考核和評價結果將直接影響執(zhí)行層今后努力的程度,而對執(zhí)行層實施懲罰或者獎賞的過程同時就是執(zhí)行層和決策層互相博弈的過程。

3.企業(yè)決策層在協助和監(jiān)督目標執(zhí)行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種種可變因素,這些可變因素對于不同執(zhí)行層所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是不同的,執(zhí)行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和決策層產生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就產生了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之間的博弈。

(三)企業(yè)預算管理層和執(zhí)行層的博弈關系

企業(yè)預算管理執(zhí)行層負責預算管理的基礎工作,基礎工作執(zhí)行得好壞直接影響到預算管理的成敗,而預算管理層是這種基礎性工作的制定者和評價者,其制定和評價是否合理,將直接影響這種基礎性工作的進程。在預算管理過程中,企業(yè)預算管理層和執(zhí)行層存在的博弈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yè)預算管理層在制定本部門戰(zhàn)略導向及對目標調整時,需要面對不同的執(zhí)行階層,而不同的執(zhí)行階層往往有其自身的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可能和管理層的目標存在一定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產生了執(zhí)行層和管理層之間的博弈。

2.企業(yè)預算管理層在監(jiān)督目標執(zhí)行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種種可變因素,這些可變因素對于不同執(zhí)行層所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是不同的,執(zhí)行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和管理層形成矛盾。在這種情況下,自然產生了執(zhí)行層和管理層之間的博弈。

3.企業(yè)預算管理層在評價預算執(zhí)行時,對各預算執(zhí)行層的考核和評價結果將直接影響各個執(zhí)行層今后努力的程度,而對執(zhí)行層實施懲罰或者獎賞的過程同時就是管理層和執(zhí)行層互相博弈的過程。

4.執(zhí)行層在執(zhí)行預算管理時,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會提供一些虛假信息,如果本部門在預算管理過程中虛假信息較多,將會受到管理層的處罰。這種確定何種懲罰和何種懲罰程度的過程本身就是管理層和執(zhí)行層之間的博弈過程。

除了以上三種主要博弈關系外,其他一些比較微觀的博弈行為還有很多,如企業(yè)預算管理不同執(zhí)行層之間的競爭,不同預算管理層之間以及不同預算管理決策層之間的不同意見與沖突等??梢哉f,沒有人能將其中所包含的所有博弈關系都列述出來,即使是一個極簡單的現實經濟活動,也包含著許多博弈關系,只不過有些博弈關系主要些,有些則是次要些。這些博弈關系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使得預算管理的結果趨于更加合理而公平。

【參考文獻】

[1]劉凡.基于博弈論的企業(yè)預算管理研究[D].蘇州大學,2007.

[2]蘇壽堂.以目標利潤為導向的企業(yè)預算管理.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

[3]高晨.企業(yè)預算管理——以戰(zhàn)略為導向.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第2篇:微觀經濟學博弈論范文

關鍵詞:法經濟學/內涵爭論/主流學派/非主流學派/反思

法經濟學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作為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和前沿學科,法經濟學為研究法律制度和經濟現象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和工具,并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業(yè)已成為20世紀后半期以來法學界和經濟學界最重大的學術成果。但是,由于學科立場與研究視角的不同,法經濟學的研究者們并沒有就這一學科的內涵、范圍和研究方法達成一致意見??梢哉f,法經濟學自從產生之日起就伴隨著爭論、懷疑與批判,在其向全世界傳播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和觀點。正如麥克羅和曼德姆在《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一書中所指出的:“法經濟學的研究并非是一個一致性的運動,而是不同學術傳統并存的研究過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補性,有些研究則是競爭性的,或者說,是具有沖突對立性質的。”[1]這其中,關于法經濟學內涵或學科性質的爭論,是自始就存在并直接導致了法經濟主流學派和非主流學派的對立。

一、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由來

一般認為,法經濟學是在20世紀法學研究方法變革運動中發(fā)展起來的。19世紀的法律研究充斥著嚴重的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大陸法系的法學家“主張法學研究的過程,要如同化學分析的方法一樣。通過它,人們可以發(fā)現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法律淵源中的原則?!盵2]學者們將包括經濟理論在內的“社會科學的理論、觀點和材料都因為沒有法的意義而被趕出法學研究之外”。[3]他們“使法學純粹化,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純粹的法律現象及其意義上?!痹谄胀ǚㄏ祰?,遵循先例原則使法官的判決成為法律的基本內容和主要表現形式。19世紀,美國著名法學家、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克里斯多夫·C·蘭代爾將法律視為隱藏在法律案例后面的原則或教義,法學研究或法學推理的目的就是從法官的判決和對司法的解釋中發(fā)現法理。在蘭代爾那里,法學研究的唯一素材和法律發(fā)展的唯一動力就是案例判決,其他的文獻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這直接引發(fā)了英美法學研究中的教條主義運動。從此,在普通法國家,法學研究或法律活動僅僅成了法官根據三段論從判例中推導出所謂法理或教義來。

對人類的科學發(fā)展史的研究表明,法學和經濟學都是隨著科學的發(fā)展從古代“諸學一體”的狀態(tài)中分化出來,并逐漸發(fā)展成為獨立學科的。因此可以說,法學和經濟學本來就是一個整體,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他們的分離本身標志著兩個學科的發(fā)展和繁榮。然而隨著發(fā)展的深入以及研究者的推波助瀾,最終導致兩個學科從分離走向分立,使得他們的發(fā)展進入瓶頸期,難以取得突破。法學的缺陷是抽象的強調正義而忽視效率,經濟學的問題是過分追求效率而犧牲了公平。正如哈耶克所說:“學科專門化所造成的惡劣影響,沒有哪個能比其在兩門最古老的學科即在法學和經濟學中所造成的影響那樣明顯?!爆F實的困境要求法學和經濟學在各自發(fā)展的基礎上重新走向融合,解決單一學科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和經濟問題,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法經濟學作為一種交叉學科才應運而生。

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美國法學界開始全面批判蘭代爾的教條主義法律思想,并進而引發(fā)了法律現實主義運動。學者們意識到法學研究不可能是“法律自治”,而應該運用多學科的綜合力量,在法學研究中向經濟學、社會學、哲學等社會學科借鑒的嘗試不斷出現。同時,隨著凱恩斯主義貨幣和財政政策的失敗,美國的經濟學家們也開始尋求經濟問題的新的解決辦法。1960年,羅納德·科斯教授發(fā)表了《社會成本問題》一文,標志著法經濟學的問世。其后,許多經濟學家和法學家都加入進來,為這一理論體系的發(fā)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然而,隨著這一學科的發(fā)展,我們驚奇的發(fā)現,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對法經濟學的內涵或學科性質做出了不同的解釋。以科斯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認為,法經濟學是包含了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兩個部分的,他強調既應該關注運用經濟學原理研究法律制度,也應該重視運用法學原理分析經濟問題,甚至更重要的是后者。而以波斯納為代表的部分學者卻認為,法經濟學的內涵就是法律的經濟分析,偏重強調經濟分析方法在法學中的應用。這就直接導致法經濟學分化為兩個派別——主流學派和非主流學派。而這一爭議也直接導致了法經濟學發(fā)展方向的差異,并可能最終決定法經濟學的發(fā)展前景。那么,兩大流派對法經濟學的內涵的理解是如何認識的呢?

二、主流法經濟學派——法律的經濟分析

所謂主流法經濟學派是指以波斯納為代表的主流法經濟學家,他們把“法經濟學”的學科性質界定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強調的是運用經濟學的原理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這一學派的代表任務還有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曼德姆等。

法經濟學自產生發(fā)展至今天,理查德·波斯納法官的貢獻是巨大的,1973年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運用經濟學的理論解釋法律制度,創(chuàng)立了法經濟學的研究范式,一舉奠定了其在法經濟學領域中的領軍地位。[4]波斯納認為,法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5]具體地說,法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而目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或稱微觀經濟學),以及運用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guī)范方法考察、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fā)展的學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同時,波斯納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內涵”,“正統的法經濟學從來沒有,或者說幾乎沒有野心去改變經濟學”。[6]

從法經濟學發(fā)展的歷程來看,波斯納對法經濟學內涵的界定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認同,前面述及的主流學派的兩位代表人物麥考羅和曼德姆的觀點都和波斯納相似,他們將法經濟學定義為“運用經濟理論(主要是微觀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另一位學者喬治·麻森大學的查爾斯·羅利教授則將法經濟學定義為“運用經濟理論和數量經濟學的方法檢驗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和影響”的學科。[7]

因此可以看出,在主流學派看來,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法經濟學的唯一內涵,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式是法經濟學的唯一研究范式,法律的經濟分析就是法經濟學的全部。

三、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經濟、社會、哲學的比較分析

在法經濟學的發(fā)展過程中,雖然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的地位不夠突出,貢獻似乎也沒有主流學派那么大,但是這個學派的觀點是不能忽視的。其實,法經濟學的創(chuàng)始人科斯對法經濟學內涵的理解就和波斯納存在巨大差異。1997年,針對主流學派對法經濟學的片面理解,科斯曾經強調指出:“我所關心的是法律系統的運行對經濟系統運行的影響。不同法律系統對特定的經濟系統的影響有何不同?當采用這種而不是其它法律規(guī)則時,對經濟系統又有何不同影響?這才是我對法經濟學感興趣的原因?!倍傻慕洕治觥斑@部分研究現已高度發(fā)展,某種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動了?!盵8]同時,科斯指出,盡管經濟的法律分析具有重要的價值,但是“法律在美國經濟中的作用,也未得到很好的研究。”法律制度對經濟發(fā)展的影響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和探討。在這種態(tài)勢下,法學和經濟學的互相依托的關系不存在了,法學成為了純粹的受益者,純粹的懇求者,在從經濟學中獲得了有益的營養(yǎng)后,卻未能給與經濟學任何的回報,這種不對稱顯然是不合理和不應該的。這也根本違反了法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的理論完整性,使得它成為了一個殘缺的理論體系。

此外,非主流法經濟學派的其他學者更進一步的認為,法經濟學甚至不單是包括“法律的經濟分析”和“經濟的法律分析”兩個部分,這一理論應該有更大的價值空間。作為非主流學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麥樂怡在其《法與經濟學》一書中就指出,“法經濟學”與“法律的經濟分析”是既有聯系,又有很大區(qū)別的學科,應該加以鑒別。他認為,法經濟學的研究,帶有比較性質,注重經濟哲學、政治哲學與法律哲學的相互關系,具有意識形態(tài)傾向。相對于法經濟學的意識形態(tài)傾向和比較方法,法律的經濟分析則采用經濟學的方法,用經濟學的術語來作為分析特定社會所實行的法律的理論工具,通過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及經濟效率的分析,使我們可以就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并對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會價值作出評判。法律的經濟分析僅僅采用經濟學的方法來界定特定社會制度下不同法律規(guī)則的效率,而法經濟學的首要目的,則是發(fā)現變化中的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怎樣影響特定的價值觀以及原則。這種方法會導致比用有限度的經濟方法分析法律,更見析理和人性。另一位美國法學大師德沃金則認為,法經濟學是研究財富分配和社會公正的科學。

由此可知,非主流法經濟學派把“法經濟學”的內涵界定為“經濟、社會和哲學的比較分析”,偏重強調法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的比較研究和綜合判斷。這顯然提供了一個與主流學派區(qū)別很大的新的研究方向,也無疑擴大了法經濟學的研究空間,對于更加充分的發(fā)揮這種新理論體系的功能是有決定意義的。

四、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原因

法經濟學作為由美國學者開創(chuàng)的一個新理論,正處在蓬勃發(fā)展的時期,不但在美國學界很是流行,其影響早已遠渡重洋,在歐洲和其他地區(qū)也已經被廣泛接受和開花結果。但是,任何理論并非從一開始就是完美的,事實恰恰相反,它們總是伴隨著爭議和懷疑,這是符合事物的發(fā)展規(guī)律的。在承認和尊重這種爭議的同時,需要對它進行深入的研究,明確造成這種爭議的原因。法經濟學的內涵爭議,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如下:

(一)兩個學派學者的學科背景的差異

上已述及,法經濟學這門學科是原生于美國的,四十多年來有多位學者為這一學科的發(fā)展做出了貢獻。對這些學者尤其是代表性學者的身份背景或者學科背景進行分析,就會發(fā)現一個有趣的現象,主流學派的代表一般都是法學家,以法學為自己的學科背景;非主流學派的代表則大都是經濟學家、社會學家或哲學家,以經濟學、哲學和社會學作為自己的學科背景。例如主流學派的代表波斯納,他于1959年在耶魯大學取得醫(yī)學學士學位,然后進入著名的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1962年取得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畢業(yè)后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助手,1969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學法學院,1981年被里根總統任命為聯邦第七巡回區(qū)上訴法院法官至今。從其履歷可以看出,波斯納的學術成果是與其一貫的法學教育和實踐背景分不開的,可以說他是一個成功的法學理論和實踐家。此外尼古拉斯·麥考羅是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的法學教授,羅伯特·考特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學教授等。非主流學派的代表羅納德·科斯則是英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他于1951年在倫敦大學取得經濟學博士學位,先后在布法羅大學、弗吉尼亞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擔任經濟學教授,其一生主要致力于經濟學的學習和研究,學術背景帶有典型的經濟學烙印。非主流學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羅賓·保羅·麥樂怡雖然先后在伊利諾伊大學、印第安那大學和塞洛庫斯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教授,也接受過專門法律教育,但是他的第一學位卻恰恰是經濟學;而著名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在從事法學學習和研究前接受過系統的哲學教育。

不同的身份背景或者學科背景造成了他們對法經濟學內涵的不同理解和定義。這個理由看似表面甚至片面,然而這很可能是造成學派差異的最直接原因,是符合規(guī)律和不能簡單否定的。

(二)理論基礎的差異

學科背景的差異決定于理論基礎的差異,人是有思維定式的,尤其在當代的教育模式下,不同的學科教育經歷決定了不同的理論歸依,而這個理論歸依正是開展研究的基點??疾觳ㄋ辜{的經歷可以發(fā)現,他是一個典型的法學家,對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有著濃厚的興趣,在長期的法學教學和法官實踐中,他一直堅持把法學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主張把經濟學的理論作為分析和研究法律的工具和手段,對經濟學的問題則并不關心。非主流學派的學者們則認為,法學與經濟學的關系是互動的,法經濟學應該定位于“經濟、社會、哲學等的比較分析”,強調經濟學、法學和哲學的綜合運用。[9]由此可見,兩個學派的理論根基是存在明顯差異的。

(三)關注視角的差異

站在不同的理論陣營里的學者們,雖然都以法經濟學作為開展研究的工具,但是他們關注的視角是有區(qū)別的。主流法經濟學派關注的是如何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法律現象、探尋法律制定和運行的經濟學根源,發(fā)現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濟學規(guī)律,最終的目的是不斷提高法律的效率。而非主流學派關注的則是如何發(fā)現法學、經濟學、社會學和哲學等學科的內在聯系。他們主張掙脫“法律的經濟分析”這種狹窄的分析框架,既強調用經濟學的理論去分析法律,也注重用法學的理論去分析經濟,并且要參考社會學、哲學的理論成果。他們將更多意識形態(tài)的內容納入到法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中,力圖發(fā)展出一種新的思考法學和經濟學的方法,其關注的視角無疑是更為廣闊的。

五、法經濟學內涵爭論的反思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主流的“法經濟學”是從法學與經濟學互動的視角研究社會的重要學科,同時也是一種綜合考察經濟發(fā)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方法論。它將法律制度作為經濟發(fā)展的內生變量加以理論詮釋,主要運用現代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如微觀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博弈論等)來研究法律制度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發(fā)展趨勢,其討論問題的出發(fā)點是基于法律問題和法學研究的現實需要,方法及手段是經濟分析方法和經濟學,分析解決問題的最終歸宿和落腳點是法律和法學。即:法學——經濟學——法學。[10]而且我們認為,首先應分析法律制度變遷對經濟運行的影響,確定法律制度是經濟增長的內生變量,肯定法律制度對經濟增長的決定性作用,進而在此基礎上應用經濟學原理分析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和成本收益等。

但從根本上講,法經濟學理論是一個動態(tài)的開放的創(chuàng)造性過程。也許是科際整合的秉性使然,法經濟學不但在現代經濟學的理論寶庫中搜求一切有用的養(yǎng)分,深入展開對法律的部門法和法律規(guī)范的分析,而且以一種更高的解決問題的姿態(tài)將法學、社會學、經濟學乃至于哲學結合起來,探究法律權利、法律價值、制度效率、司法正義等最基本的法理問題。因此,非主流的“法經濟學”涵蓋了一切對社會中法律和經濟之間關系的研究,不僅要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而且要對經濟進行法律分析;不僅要分析法律系統的運行對經濟系統運行的影響,而目要注重分析經濟系統的運作對法律的影響。

作為新興的理論學科,法經濟學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的:“在法經濟學這一新的領域里,人們將面臨艱巨的任務。經濟制度和法律的關系極為復雜。法律的變化對經濟制度的運行和經濟政策具體表現產生的許多效應,我們還一無所知?!谖覀兠媲?,是那遙遠、艱難而又值得試探的旅途?!盵11]

注釋:

[1](美)尼古拉斯·麥考羅、斯蒂文·曼德姆著,吳曉露譯:《經濟學與法律——從波斯納到后現代主義》,法律出版社,2005,中文版序言第19頁。

[2](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配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頁。

[3](美)約翰·亨利·梅利曼:《大陸法系》,顧配東、祿正平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頁。

[4]魏建:《法經濟學:效率對正義的替代及其批評》,《甘肅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第73頁。

[5]轉引自杜莉、高振勇:《法經濟學釋義及其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頁。

[6]理查德·A·波斯納,1997:《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7]轉引自秦海:《法與經濟學的起源與方法論》,《比較》,2003年第5期。

[8](美)道格拉斯·貝克爾:《法經濟學的展望與未來》,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年第4期。

[9]杜莉、高振勇:《法經濟學釋義及其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6年5月第46卷第3期,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