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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行政合同適用范圍的不斷擴展,我國的行政合同制度得到了很大發(fā)展,成為我國各級行政機關的一種基本行政手段,但在另一方面,我國行政合同制度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相關立法方面,特別是在行政合同的救濟制度方面,都存在需解決的問題。因此,對如何完善我國行政合同救濟制度進行探討,意義重大。
行政合同的功能
行政合同之所以能在現代行政中快速發(fā)展和廣泛運用,是與其具有的獨特功能緊密相關的。具體來說,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功能:
調動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并保障其合法權益。在我國傳統(tǒng)行政活動中,國家管理職能事事都由國家包辦,其后果是國家沒有能力辦,也辦不好,不利于發(fā)揮人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從而在經濟生活、社會生活等方面缺少活力和生氣。在某些領域內正確運用行政合同這一法律形式,既可以充分發(fā)揮人們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也可以使政府機關從大量繁重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兼顧了兩方面利益,同時又能保證國家利益的優(yōu)先實現。①訂立行政合同可以使當事人雙方的爭議上告有門、解決有據,特別是對作為相對一方的個人或組織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通過行政合同將雙方統(tǒng)一在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之中,在這種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在地位是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清楚的,在履行合同中如果發(fā)生爭議或造成損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請求法律保護或救濟。但目前,由于行政合同救濟途徑的不暢通,這一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的發(fā)揮。
有利于減輕行政負擔,保證行政目標的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主體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任務愈加繁重。僅靠政府大包大攬的傳統(tǒng)做法,已無法適應社會各項事業(yè)快速發(fā)展的要求。因此,在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應當通過行政合同的方式,建立一種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機制,充分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公共事業(yè)的建設、維護,可以在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的情況下,確保國家和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保證社會公共事業(yè)健康有序地發(fā)展。此外,行政合同作為一種柔性管理方式,也有利于保證行政相對人對國家政治活動、社會管理活動的參與,有利于增進政府與民眾的親和力,保證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
行政合同的救濟方式
我國行政合同的糾紛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糾紛,其法律救濟不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根據目前我國解決行政爭議的體制,行政合同糾紛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二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
明確了法院管轄權。法院是司法機關,擁有判斷一切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行政合同主體雙方的行為也不能例外,它應當接受法院的管轄。我國的《承包條例》、《租賃條例》、《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法院管轄權的依據?!缎姓V訟法》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這表明了法律對行政合同案件的管轄權有了統(tǒng)一規(guī)定。
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規(guī)則。法院對行政合同的保護從實體法上適用行政法律規(guī)范,不能適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從程序上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規(guī)則,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規(guī)則。
明確了具體審判機關。在我國,目前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經濟行政案件和租賃合同最早由經濟審判庭審理,但《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的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這里的經營自包括承包條例、租賃條例中規(guī)定的承包方與承租方的經營自。這類案件均屬行政合同糾紛案件,由此可以推及其他種類行政合同案件均應由行政審判庭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適用行政法原理來處理。
可采用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非訴訟方式。行政合同糾紛的解決除了訴訟途徑以外,還可以通過非訴訟形式加以解決,主要是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兩種形式。行政合同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它的非訴訟途徑不同于民事合同和經濟合同的非訴訟途徑。這是因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行政合同糾紛有通過行政補救制度加以解決的可能性和現實性。
西方國家對行政合同糾紛處理制度借鑒
行政合同在理論界普通認可其存在,但司法實踐中卻鮮見,法律、法規(gu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無明確規(guī)定,行政合同的法律適用在目前已成“盲區(qū)”,對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沒有予以確認,有關行政合同的救濟程序亦無明確規(guī)定。
西方國家對行政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很多,具體制度包括協商、仲裁或行政機關內部裁決等司法外解決方法或者司法途徑,但均堅持司法救濟最終原則。在德國,因行政合同引起的爭議屬于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主管。在行政合同最發(fā)達的法國,將行政機關為履行職務所行使的行政活動視為廣義的公共管理行為,為該管理行為所締結的契約被解釋為公法上的行政合同,由此產生的訴訟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作為雙方行政行為,可導致通過向專門設立的行政法院提起完全管轄之訴請求賠償救濟,對于可以和行政合同分離的行為,如上級機關對行政合同的批準行為等,則允許提起越權之訴。②在英國,政府合同糾紛統(tǒng)統(tǒng)由普通法院審理,適用《王權訴訟法》,并根據行政機關簽訂合同時所執(zhí)行的任務是否涉及管理或公共規(guī)制的方式來確定是否適用司法審查。美國索賠法院受理的合同案件與法國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合同案件相近。目前,我國理論界對行政合同性質的認識還不統(tǒng)一,現行法律對行政合同糾紛的救濟也還未做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糾紛,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城市建設拆遷補償糾紛等,大多被作為普通民事案件或經濟案件,通過行政機關的內部裁決和人民法院審理兩種途徑來解決。在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中,由于未能充分考慮行政合同的特殊性,無法真正對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無法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同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探索一條適合于我國國情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已刻不容緩。
完善我國行政合同救濟制度的思考
從西方國家經驗上看,行政合同救濟制度的建構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通過協商、仲裁或行政機關內部裁決來消除合同締約或履行中產生的爭議,效果較好;二是重視通過司法審查保證行政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要求。在我國司法外救濟制度構建上,應將行政合同糾紛納入行政復議救濟范圍,形成以行政復議為主要救濟方式,以行政仲裁為解決特定種類行政合同糾紛的模式。因此,有必要借鑒西文國家成熟的司法經驗,重構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結構,吸納雙向性的行政合同糾紛案件,并在資格、調解原則、舉證責任以及責任方式和措施上作必要的修正。
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公益性,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實現,對合同的履行具有監(jiān)督和指導的權力,同時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一方具有強制執(zhí)行權,并可施之以行政處罰。于此同時,行政主體一方違反行政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行政合同爭議是在雙方約定條款的基礎上產生的,要求解決爭議的一方并不僅限于相對人,行政機關也存在要求法院裁決是非,并通過法院判決強制相對方履行義務的要求,而現行的行政訴訟制度的單向性構造顯然不能滿足行政合同救濟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針對行政合同糾紛的特點對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進行重構,即在原有單向性構造的行政訴訟制度框架中針對行政合同特點建立專門適用于解決行政合同糾紛的雙向性構造的訴訟結構,反映在具體制度與規(guī)則的構建上就是,將行政合同與具體行政行為并列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內。
建立行政合同制度不僅僅在于這種管理方式的靈活性,而且也在于為行政合同糾紛的解決找到了一條暢通的渠道。《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作為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解決。這不但不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因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上繳的承包費要受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的規(guī)范,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并非由合同雙方完全自由協商,而是要在行政法規(guī)的范圍內協商,要受行政法規(guī)的約束和規(guī)范。對于這種糾紛采用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就會導致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不同,結果就會不同,就會造成人民法院裁判的矛盾和沖突,這種局面亟待解決。其根本出路就在于通過立法確認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糾紛的救濟程序。(作者單位:上海電機學院)
注釋
《行政復議法》是在《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jiān)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與復議條例相比較,行政復議法在四個方面取得了新進展和新突破: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行政復議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這些進展和突破對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條例行政監(jiān)督救濟制度新突破
1999年4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該法是在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對近十年來行政復議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也在行政監(jiān)督與救濟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突破。為了全面了解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擬就行政復議法與復議條例相比較取得的新進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討。
一、行政復議原則更加全面、準確
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理論界通常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合法、及時、準確、便民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①《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復議原則進行了增刪與調整,確定為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原則,有錯必糾原則,保障法律、法規(guī)實施原則,救濟原則(司法最終原則)。很明顯,《行政復議法》刪去了準確原則,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增加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實施以及司法最終原則。這一變化不僅反映出立法技術水平的進一步提高,而且也強調了公正、公開、有錯必糾等原則在行政復議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過去《行政復議條例》確定的"準確原則"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包含在"合法原則"中,復議活動力求準確是合法原則中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題中應有之意,故無需再確定"準確原則"。
其次,合法性與適當審查原則的內容已在《行政復議法》第1條立法目的和第28條行政復議決定的條款中說明,況且它只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時需遵循的準則,故在復議基本原則中亦無需單獨列明。所以,《行政復議法》刪除了該原則。
再次,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根據復議機關依法復議、職權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當然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更何況行政復議法和原來的行政復議條例都允許復訴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故而,將此項禁止性原則刪除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刪除以上原則并不意味著上述原則表達的內容也一同被取消,而這些原則的基本含義已經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則和法律條文中,無須單獨列出。這一變化體現了立法者在運用立法技術方面的成熟與凝練,避免了重復與拖沓。
除刪除幾項原則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幾項原則,從行政復議制度的需要看,這是必要可行的。
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則"。公正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使復議權時應公正地對待復議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擔。公正原則是行政法中普遍適用的原則。隨著行政立法范圍的擴展,越來越多的行政立法將公正原則確定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根本原則,如《行政處罰法》就有規(guī)定?!缎姓妥h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其原因在于,行政復議與其他行政司法活動一樣,除堅持合法原則上,還必須公允、合理、無偏私,特別在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情況下,必須公正復議,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保證復議制度真正取信于民,發(fā)揮其監(jiān)督與救濟的作用。
其次,行政復義法新規(guī)定了"公開原則"。所謂公開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公開進行。從復議案件的受理、審理、決定都應公之于眾,使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包括媒體充分了解行政復議活動的具體情況,避免暗籍操作導致腐敗與不公正,增強公眾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缎姓妥h法》之所以增加該項原則還在于此前的《行政處罰法》已經規(guī)定了該原則,近年來執(zhí)法司法實踐中強調審判公開、檢務公平、政務公開的呼聲也日益高漲,使得公開原則成為行政程序中普通適用的原則。
再次,行政復議法還增加規(guī)定了"有錯必糾原則"。有錯必糾是指復議機關發(fā)現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錯誤違法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有權機關發(fā)現復議機關及復議人員在行政復議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也必須及時糾正。防止違法行政、濫用復議權現象的發(fā)生,保證行政復議制度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增加了一項"保障法律法規(guī)實施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復議活動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得到忠實的執(zhí)行和落實。
最后,行政復議法增加的"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它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的終審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該原則是確定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的重要準則。
綜上,《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基本原則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內容更加全面,重點更加突出,表達方式則顯得十分凝煉,充分反映了行政復議固有的特點和作用,是對行政復議活動所遵循的基本準則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二、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最突出的一個特點就是明顯擴大了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條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確規(guī)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法》可進入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法是通過兩種方式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的:一是擴大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行為的范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二是擴大行政復議法所保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范圍。
(一)進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擴大
《行政復議條例》將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列舉為九項,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侵犯經營自行為,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拒不發(fā)放撫恤金,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fā)的爭議。同時,又列舉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四項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擴大了行政復議范圍,主要表現在增加了幾類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擴張解釋了幾類可以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缎姓妥h》擴充解釋或增加的具體行政行為是:1.將行政處罰行為種類按《行政處罰法》作了擴充解釋,增加了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扣許可證、執(zhí)照和幾類處罰行為;2.增加了一條關于行政機關變更、中止、撤銷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引發(fā)的爭議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3.增加了行政確權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4.增加了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行為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5.增加了行政機關沒有發(fā)放有關費用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規(guī)定。這里有關費用包括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6.增加了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很明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上述行為是不能申請復議或未明確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法》將它們明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是一個十分顯著的變化,它將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和救濟范圍大大擴展了。
與此同時,《行政復議法》又進一步限制了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缎姓妥h條例》規(guī)定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事項為四項,包括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處理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缎姓妥h法》將四項不屬于復議范圍的事項修改為兩項,并規(guī)定了救濟途徑,即對行政機關行為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法申訴,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很顯然,《行政復議法》取消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限制,從另外一個角度擴展了行政復議的范圍。
(二)《行政復議法》啟動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權
《行政復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監(jiān)督救濟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發(fā)展階段,特別是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制度,對于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jiān)督救濟制度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人制定的,對后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②由于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廣、層次多,上至國務院各部委,下至鄉(xiāng)鎮(zhèn)政府都有權制定各類效力不一的"紅頭文件",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它們具有重要影響,是很多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依據。與此同時,由于行政機關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少、監(jiān)督弱,也帶來了一系列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一些行政機關利用抽象行政行為亂收費、亂罰款、不僅嚴重破壞了法制統(tǒng)一,也損害了國家和公民個人的利益,成為人們深惡痛絕的"三亂"之源。其影響之大,涉及面之廣,令人觸目驚心。然而,長久以來,我國對此類文件監(jiān)督卻十分薄弱,現行的備案審查制度遠遠起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作用。相應地,因此類文件遭受損害取得救濟也十分有限。這一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依法行政進程,破壞了法制的統(tǒng)一,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這次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除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部門、地方政府規(guī)章之外的各級行政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必須在30天內處理,無權處理的必須在7日以內轉送有關部門,有權機關必須在60日內處理完畢。與以往《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法律相比,這一規(guī)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首先,它直接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的申請權,這種申請不同于申訴,也不同于建議,它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復議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受理與轉送該申請,審查并處理被申請的規(guī)定。解決了困擾我們多年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監(jiān)督無法啟動的難題。其次,它從法律上明確了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的審查職責。這一職責不同于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須在一定期限審查處理抽象行政行為的義務。不履行義務即構成失職,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最后,通過這種方式監(jiān)督的抽象行政行為范圍十分廣泛,幾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將部委規(guī)章以外的規(guī)定也納入審查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梢院敛豢鋸埖卣f,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guī)定,開了對抽象行政行為實施個案法定監(jiān)督的先河,為今后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條新路。
當然,行政復議法的這項規(guī)定引發(fā)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待復議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決定的性質及可訴性等問題仍需仔細研究。比如,國務院各部門及省政府的規(guī)定與規(guī)章應如何區(qū)別?復議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審查處理違法抽象行政
行為應適用什么程度,當事人又如何參與表達意見?復議機關撤銷了某項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意味著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為對其他人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違法?如何糾正?因此遭受損失的能否要求賠償?對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能否對此提訟?所有這些問題,都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前需要明確解釋和研究的,正確處理好這些問題,必將有利地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關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機關亂發(fā)文件的違法行為,真正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jiān)督與救濟作用。
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負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嚴格地講,它不是一種行政復議活動,而是由行政復議引發(fā)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活動。所以,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也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序。但為了使這種審查活動不走過場,還應保證當事人書面或口頭陳述辯論的權利,提供證據的權利,同時也應要求抽象行政行為的實施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適當的,有權予以撤銷或改變。如果某項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那么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會因違法而被撤銷,但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對其他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會因此而自動撤銷,仍需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方式確認具體行為違法,相應地,當事人因此遭受的損害也不可能自動得到賠償,仍需通過國家賠償程序獲得救濟。行政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處理結論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復議決定,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視處理的結論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該處理結論是維持原抽象行政行為,當事人則應當繼續(xù)對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尋求行政訴訟救濟,不宜直接對復議機關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結論提訟。換句話說,此類處理結
論不具有可訴性。如果復議機關撤銷或改變了抽象行政行為,則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被撤銷或改變。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自然不會對此結果再提訟。即使,也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
(三)受行政復議制度保護和救濟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它所保護的權利范圍進一步擴大。過去《行政復議條例》所保護的權利限于法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該項內容體現在《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第8項規(guī)定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遭受侵害的,《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議,這就意味著此類權利不受復議制度的保護。很顯然,這是《行政復議條例》與《行政訴訟法》共同的一個缺陷。這次《行政復議法》一改《行政復議條例》的規(guī)定,將"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擴大為"合法權益",合法權益的范圍顯然要比"人身權、財產權"范圍大許多,除了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權益。
《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
款第1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這是一項概括性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這是因為前面10類復議事項是采用列舉方式規(guī)定的,這種列舉并不是在同一個概念層次上的,因而不可能周延,也不可能窮盡,所以必須有一項兜底條款才能夠將所有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該項規(guī)定中的"其他合法權益"是指除上述10項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外,還包括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如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環(huán)境權、程序權(聽證權)。知情權、出版、言論、集會、結社、等政治性權利。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法律保護的這些合法權益的,相對人也有申請行政復議權利。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明顯擴大。體現在這項概括性條款上的就是用"合法權益"概念取代了過去"人身權、財產權"概念。應該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變化,且有相當深遠的意義。
除了這項概括性條款外,《行政復議法》列舉的關于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規(guī)定也體現了權利擴大的特點。例如,《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由于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不僅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出版權、受教育權,所以允許對于此類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還可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1款第9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受教育權也在行政復議制度保護范圍之內。
三、行政復議程序更加理民、公正、合理
《行政復議法》不同于《行政復議條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復議程序的變化。具體表現在:
(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
《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這與《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的15日相比,延長了45日。而且申請時效中斷后繼續(xù)計算的規(guī)定取消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權,使得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的期限更加合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不僅對法律未規(guī)定申請復議期限時情況作了規(guī)定,而且對現有法律規(guī)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況作了新的規(guī)定,即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計算。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原申請期限是5日,按照《行政復議法》今后要按60日計算。
(二)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增加了口頭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11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
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允許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法》新增加的,體現了行政復議的民主、公開
、便于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管轄規(guī)定更加全面和靈活
《行政復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條例》復議管轄一章,本著便民、公正的原則對原來比較復雜的管轄規(guī)定作了修改和調整。第一,確定了選擇申請復議的管轄原則,即允許申請人選擇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二,確立了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復議實行"條條復議"的原則,即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及安全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明確了行署的復議機關地位,規(guī)定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增加規(guī)定了國務院在行政復議中的最終裁決權?!缎姓妥h條例》規(guī)定對省級政府及國務院部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原機關申請復議。這次《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對省級政府及部委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在這次《行政復議法》的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由本機關復議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法律制度上說不夠合理,也不利于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主張可以考慮,申請人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③最終立法機關采納了上述意見,確立了國務院受理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的裁決申請體制,強化了國務院對國務院各部委及省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第五,增加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復議申請時的轉送義務。由于行政復議機關設置較復雜,復議權限不盡一致,容易出現復議申請人投訴無門或找不到相應復議機關的情形,為方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法》專門規(guī)定了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復議申請并轉送有關復議機關,告知申請人的義務。這是《行政復議條例》所沒有的。《行政復議法》第15條第2款規(guī)定"有前款所列情
形之一的,(即遇有派出機關、派出機構、授權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情形)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第18條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四)縮短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時的審查期限
《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規(guī)定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將原來復議機關在受理階段進行的形式要件審查期限,由10天縮短為5天。增加了復議機關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的義務。由于提出復議申請的方式由過去的書面式改為書面、口頭均可,所以在受理階段,取消了復議機關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申請書發(fā)還申請人要求限期補正的一系列規(guī)定,增加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法定義務,方便了復議申請人。
(五)解決了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訴權問題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及實踐中的做法,法律要求訴訟前必須先申請復議的,申請人必須先提出復議申請,而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不復議或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只能要求上級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機關責令其受理或答復,如復議機關拒不受理或不答復,上級機關能否直接受理,或在復議期滿后能否直接?是針對復議機關不作為?還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不甚明了,有時甚至出現爭議。《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對于上述幾種情況,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這一規(guī)定對于防止復議機關或法院規(guī)避法律,保障公民訴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六)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明確為兩大類:一是書面審,二是言詞審理。前一種是《行政復議條例》已經規(guī)定了的,而后一種則是《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明確的?!缎姓妥h條例》規(guī)定"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至于何種方式,條例未曾明確。實踐中通常采用庭審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到場說明問題,表達各自意見。"④行政復議將原來不甚明確的復議審查方式界定為,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和第三人的意見。"也就是說,復議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必須組織類似《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聽證會,調查情況,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這一方式不同于書面審查,它允許當事人通過言詞辯論的方式直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提供有關證據,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作出更為公正的決定。有趣的是,我國臺灣省新修改的《訴愿法》也在書面
審理言詞審理,說明該種審理方式的重要性。⑤
(七)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也有所變化
《行政復議法》針對復議實踐中舉證責任不明確,復議機關剝奪或忽視申請人查閱證據權利,被申請人違法補正等現象,對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做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
首先,重申行政復議中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明確被申請人的舉證范圍和舉證責任,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可予撤銷。而《行政復議條例》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沒有不舉證承擔敗訴責任的條款。
其次,增加了申請人第三人的在復議過程中的查征權?!缎姓妥h法》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也就是說,遇有申請人或第三人向復議機關查閱有關證據材料情形的,復議機關必須保障這項權利,不得拒絕。
最后,增加了被申請人不得在復議時取證的義務?!缎姓妥h法》第24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原來《行政復議條例》沒有此限制,但實踐中經常發(fā)生被申請人違反"先取證,后裁決"原則,在復議過程中向申請人或其他人收集證據的現象,這種做法不僅給申請人造成了壓力,也不利于復議機關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一種典型的程序違法行為?!缎姓妥h法》借鑒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不得在訴訟期間自行向證人或原告取證的規(guī)定,對被申請人在復議期間的收集證據行為作出了限制,明確了用此類方法取得的證據無效的證據原則。
(八)增加規(guī)定了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
在程序上,《行政復議法》與《行政復議條例》另一個重要的不同之處在于: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和有權機關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盡管這一程序是簡單的期限規(guī)定,但仍不失為一項重要變化?!缎姓妥h法》第26條,第27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復議,一并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如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不合法的,也照此程序處理。
(九)增加了行政復議最終裁決的規(guī)定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能否成為最終裁決的問題,《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最初的草案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草案規(guī)定對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難以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
行政復議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此后,又有地方和部門提出,"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確權的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可以提訟的問題不宜作簡單規(guī)定,因為有一些確權是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是對土地的征用而引起的,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區(qū)域勘定、調整和對土地征用的權限屬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于這類確權問題,法律可以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⑥因此,《行政復議法》第30條最終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guī)定了國務院依申請對省部級行政復議決定審查后,有權作出最終裁決,這也是《行政復議條例》未規(guī)定的。對于以上兩類最終裁決均不能提訟。
四、進一步強化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在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上也有很多新的變化。
首先,《行政復議法》增加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責任,即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復議申請或不按規(guī)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均需承擔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復議機關的具體法律責任,對于監(jiān)督復議機關及時受理轉送復議申請,作出復方決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雖然《行政復議條例》對此也作了規(guī)定,但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對于失職、的,復議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復
議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情節(jié)及相應的行政處分。
最后,增加了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明確了行政處分的種類。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復議被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拒絕履行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可以直接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復議法》在總結近十年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了復議被申請人承擔責任的各種情形,即包括: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行政復議法》在監(jiān)督與救濟制度方面的突破與創(chuàng)新遠不止上述四個方面,由于偏幅所限,只能評介至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行政復議法》尚未將十年來行政復議理論與實踐成果全部吸收進去,在復議范圍及最終復議裁決的設置方面,以及過于簡化程序有可能弱化復議功能等方面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已經有了不小的進步。特別是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啟動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機制,增加行政復議公正、便民程序,加強行政復議法律責任的新規(guī)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改革
行政訴訟制度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①④國務院法制局編:《行政復議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1頁;第100頁。
②馬懷德:《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2期。
③⑥應松年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講話》,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頁;第239頁;第243頁。
⑤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三民書局1999年初版,第20頁。
所謂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通說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權,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認為,行政合同包括以下三種形態(tài):其一是行政主體相互間的合同;其二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其三特定領域中受行政主體支配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行政法學研究的合同,主要是第二種形態(tài)的合同,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合同。該形態(tài)合同亦是本文所論行政合同救濟問題的主要指向。
一、行政合同法律救濟的必要性
行政合同作為政府管理國家的一種行政手段,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國家職能的擴張、人民民主觀念和國家意識的加強、經濟發(fā)展的需要而產生和發(fā)展;并進一步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作用的改變而突顯出來。他的出現,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突出了主權在民的思想,讓“合同”進入“行政”域,使以支配和服從為特征的高權利行政更加柔和和富有彈性,充分體現了其旺盛的生命力及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法學界對行政合同的定性問題爭議不一,結果導致行政合同徘徊在民事契約與行政契約之間,對于層出不窮的各種實際問題,往往出現“陰不收陽不管”或搞不清到底由誰來管的混亂而尷尬的局面,嚴重影響了行政合同積極作用的發(fā)揮。同時,行政合同救濟制度的不完善必然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合同的參與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勢必影響行政合同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也從根本上違背了行政合同更好的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更好的發(fā)揮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合同爭議投訴有門,解決有據的初衷。因此,為行政合同建立一個合理、健全且與現行體制不相沖突的救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行政合同救濟在國的現狀
我國目前行政合同救濟的現狀是:行政合同法還沒有出臺,行政合同的救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合同的種類不明確,救濟方式混亂。
在行政合同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享有必要的統(tǒng)治者特權,即其享有行政合同的發(fā)起權;對行政合同履行的監(jiān)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解除合同權;對不正當履行合同的制裁權。而相對人除享有合同締結權外并無其他相應性權利。因此,在行政主體行使上述特權時,相對人的權利都極可能也極易受到損害。而在受到損害之后,行政主體大多不予理會、拒絕承擔任何責任。此種不良現象的直接根源在于:我國行政合同法還沒有出臺,行政合同的救濟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目前我國行政合同種類不明確,救濟方式混亂。實踐中已大量存在行政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科研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工業(yè)企業(yè)承包、租賃合同。對于這些合同的種類、定性問題,學術界至今沒有統(tǒng)一。而相應的救濟,在制度上將他們納入了行政法的范疇,并且予以相應的行政法上的司法救濟;但在實踐中,一般將行政合同的救濟納入民事救濟的范疇,多采用民事手段來處理。這是解決我國目前急待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濟制度與實踐中紛繁多樣的行政合同實務之間的矛盾不得已的措施
總之,我國目前行政合同救濟水平在事實上導致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穩(wěn)定,或處于懸空狀態(tài)(主要是相對人利益上的缺失),行政合同法律秩序一片混亂。
三、行政合同分階段性救濟制度構想
為了遏止上述惡果的涌現,追求當事人雙方行政合同法律關系的和諧,必須而且只能從根源入手,即:努力尋求當事人雙方權利的平衡,并通過其他途徑給予相對人的權利予更多的救濟。具體到行政合同相對人的權利救濟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定立過程中的救濟——質詢
以合同本身的要約——承諾規(guī)則解釋,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由行政主體以要約形式提出,由相對人作出承諾形成的。同時對于和誰締結、如何締結合同,行政主體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在那些能夠使相對人獲利的合同的訂立中,那些參與而未能與行政主體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能夠要求行政主體對:為什么選擇他人而非自己、根據是什么等作出具體說明,以能夠進一步明確、主張自己的權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救濟
1、對行政主體在行使指揮權時的抗辯。行政主體對合同的履行享有監(jiān)督權和控制權的同時,對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的具體執(zhí)行措施還享有指揮權。這是因為行政主體享有大量的信息和相應的能力,是為了更好的促使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相對人在客觀上也是為了公共利益。為此,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指揮權享有抗辯權不是為了抵制行政主體的指揮權;相反,恰恰是為了在行政主體的指揮下,更明確、充分的對產生的后果負責。
2、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和行使制裁權時相對人的聽證。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由于情更、政策上的變更而單方面變更、解除合同或對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實施的多種制裁手段(如:罰款、強制執(zhí)行和代執(zhí)行、解除合同而不給相對人任何補償)是比較嚴厲的,對相對人利益影響甚大。對此,相對人應有要求召開聽證會的權利。通過聽證,要求行政主體說明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給予相對人充分表明自己意見的機會。
(三)行政上的救濟。在合同履行、訂立過程中為相對人設立的質詢、抗辯、聽證是在程序上對其權利的救濟,是沒有實體保障的,還需進一步有賴于行政救濟。
1、行政仲裁。隨著我國仲裁制度的改革,依據仲裁法重新建立的仲裁機構性質轉變?yōu)槊耖g組織。而行政合同爭議涉及公法(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的爭議根本不適用民間仲裁機構的救濟。因此,行政合同的救濟不宜借助此類仲裁體系,對此,仲裁法也予以肯定。但仲裁制度的變革并不否認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也能夠用于行政合同糾紛。目前,行政機關在行政體系內部設立了專門的仲裁機構,解決特定的行政賠償。例如:人事部設立了人事仲裁廳,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這種模式對解決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下級機構及其所屬公務員之間的行政合同糾紛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借鑒作用,落實在制度上就是考慮能否在行政機關體系內設立專門的具有一定獨立性的仲裁機構。
2、行政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中的明確規(guī)定,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復議。由此,農業(yè)承包合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出現,便可選擇直接進行行政復議,將相對人的損
失降到最小。基于農業(yè)承包合同立法上的積極成就,該模式的立法應大力推廣到其它種類的行政合同中。
3、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責任之一,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國家給予受害人的賠償。其構成要件是:①必須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職權有關的行為;②必須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③違法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④受害人的損失確已發(fā)生。由此來看,行政賠償當然應適用于行政合同糾紛,但我國賠償法第二章行政賠償范圍卻沒有將行政合同明確納入賠償范圍。筆者認為,應在我國賠償法中直接、明確地對行政合同糾紛的行政賠償予以規(guī)范。
(四)司法救濟。司法救濟是行政合同的終極救濟,是樹立在程序救濟、行政救濟之后最堅實的屏障。司法救濟既屏除了程序救濟無實體保障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行政救濟“自己做自己法官”而產生不公正的出現。
行政訴訟(即行政合同司法上的救濟)是由司法機關依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界定上將行政合同拒之門外。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不可訴行為亦不包括行政合同糾紛。正是因為此種立法漏洞,盡管在實踐中行政法庭有受理行政合同糾紛案件的實例,但嚴格的說,行政訴訟制度并沒有將行政合同納入救濟范圍,而是將其作為民事合同,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這一后果使行政合同救濟狀況又落回到了初始的低劣層級。為了確立切實、明確的司法救濟手段,有學者認為:應將行政合同納入具體行政行為范疇之內,理由是:(1)行政合同都是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行使行政權利的方式。(2)行政合同事實上能夠引起行政法上的效果,產生行政法律關系。(3)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與特定的相對人訂立的,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筆者非常支持此觀點,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法學著作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界定不夠周延,理論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礎理念的基礎上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進行反思、重構,以便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找到一個有效、合理的訴訟救濟途徑。
總之,行政合同糾紛在我國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這對我國行政法制進程有所阻礙的事實是不可忽視的。解決這些糾紛的救濟途徑必須明確,應當在最短時間內,確立一個貫穿其始終、分階段性、具有針對性的救濟制度,以能夠有效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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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給付;行政相對人;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5.31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5-71-03
行政給付是我國行政法上的一個重要制度,它在維系社會公平正義、調整利益分配、維持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行政給付制度未予足夠的重視,致使有關行政給付的理論研究嚴重不足,現存的有關規(guī)定比較散亂且不夠健全,遠沒有發(fā)揮其在促進經濟發(fā)展、維系社會和諧與穩(wěn)定等方面應有的社會作用。在越來越強調以人為本、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對我國行政給付制度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分析其現存缺陷及不足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和完善的對策,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行政給付制度解讀
行政給付理論最早提出時被稱為“給付行政”。[1]“給付行政”一語是德國行政法學者的創(chuàng)造。1938年德國行政法學者福斯特霍夫在其開創(chuàng)性論文“作為給付主體的行政”中,首次提出“生存照顧”的行政理念,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給付行政的概念。[2]行政給付的概念在外延和內涵上的范圍各國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這一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也呈現出擴張趨勢。我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給付概念的界定也不統(tǒng)一。一般來講,行政給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我國行政法學界一般都采取狹義上的概念,即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以及在公民下崗、失業(yè)、低經濟收入或者遭受天災、人禍等特殊情況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策的規(guī)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3]在這個概念中只是將給付定位于“生存照顧”的層面上,對于服務性給付沒有囊括。這個定義的內涵小于憲法的規(guī)定,我國憲法第4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fā)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yōu)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庇纱宋覀兛梢钥闯觯姓o付首先是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是權利的享有方;國家是行政給付義務的主體,是義務的承擔方。其次,行政給付的內容表現為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相關的權益。再次,行政給付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除了在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態(tài)下由行政主體主動實施外,基本上都是根據相對人的申請而做出。
行政給付作為行政法領域一個重要的制度,在我國的人權建設、社會保障制度以及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都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第一,對人權的尊重。人權首先體現為生存權,其次是發(fā)展權,行政給付制度建立的基礎是人們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生存權體現在任何人因貧困而導致生活困難時都有向政府求助獲得幫助以維持生存的權利。發(fā)展權是生存權的延伸,在物質給付的基礎上得到就業(yè)、技能培訓等服務性給付的權利,現代行政給付理論不僅要定位于生存權層面,還要考慮發(fā)展權。因此,行政給付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促進政府對人權的尊重。第二,有利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guī)定,通過收入的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4]行政給付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相對人因貧困而導致生活困難時政府及時給予幫助,這在客觀上確保了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權利,完善了社會保障制度。第三,對公共資源進行再分配,以維護社會公正。行政給付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社會資源進行的再分配。解決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使他們能夠享有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以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二、我國行政給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行政給付法律制度主要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然災害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低收入人口救助、特殊事件救助等具體法律制度組成。盡管存在以上諸多制度,但仍不能滿足我國當前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要求。我國剛剛通過的“十二五”規(guī)劃強調要更加關注民生,注重民眾的生活質量,這在客觀上對我國的行政給付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行政給付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給付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專門的行政給付制度方面的法律,關于行政給付制度的規(guī)定基本上是零散的分布在一些法律、法規(guī)當中。而且這些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給付主體相對單一;給付對象也比較狹窄,僅限于個人,并沒有將需要幫扶的企業(yè)組織納入其中;對于給付客體也僅限于狹義上的行政給付范圍,并沒有包括對就業(yè)的幫扶、技能的幫扶等服務性給付。
(二)助成性行政指導的價值體現不明確
行政給付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是對特定相對人的一種幫扶,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或物質利益。行政給付的初衷是對人們在遭受天災人禍等條件下導致生活困難,不能維系其基本生活水平時由政府給予幫扶,使其能夠擺脫困難達到自力更生的程度。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行政給付只是一種一次性或連續(xù)性的機械式的給付,缺乏行政引導功能,沒有體現出助成性行政指導的價值。
(三)缺少對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性要求
由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原理,我們知道享有權利必然要盡義務。馬克思曾經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對于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國家和社會是義務主體,行政相對人是權利主體。行政給付行為作為一種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其特征之一即表現為無償性。所謂無償性,就是不要求相對人支付一定量的金錢或物質為條件就能得到該利益。這里的無償性并不是行政相對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義務,而只是不需要支付一定量金錢或物質。義務要想很好地得到履行,權利主體也必須要很好地給予配合。我國目前的行政給付制度缺少對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性要求,這也是我國當前行政給付制度不能很好發(fā)揮功用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缺少專門的給付程序立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行政給付方面的法律,其規(guī)定主要散見于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中,如《殘疾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給付的申請、調查、審批、款物的領取等程序規(guī)定并不一致而且非?;\統(tǒng),這樣不利于行政給付的實現。
三、完善我國行政給付制度的建議
我國行政給付從實體制度方面看,存在給付主體、給付客體和給付對象范圍過窄的問題。從程序制度方面看,存在行政給付程序缺失的弊端。所以,完善我國行政給付制度,必須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著手:
(一)實體方面
1.擴大行政給付的范圍。筆者認為,行政給付的范圍無外乎是主體范圍、對象范圍和客體范圍,即:誰給、給誰以及給什么的問題。行政給付的范圍應與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相適應,應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而逐步擴大,從最基礎的生存給付擴展到服務給付領域,具體可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從行政給付理論上看,行政給付主體僅指行政機關主體,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來具體實施。隨著行政給付制度的完善,給付范圍的擴大,政府的給付負擔也在逐漸加重。對此,可以適當引入機關主體之外的其他行政主體,以機關行政主體為主聯合其他有能力的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公權力組織,實現給付主體的多樣性,來確保行政給付的給付能力。第二,在給付對象上,我國行政給付還僅限于個人,并沒有把企業(yè)納入其中。對于需要幫扶的企業(yè),通過行政給付渡過難關恢復活力,同樣可以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筆者認為,對于一定情形下需要幫扶的企業(yè)也應當納入到行政給付的范圍中來,個人和企業(yè)都應當成為行政給付的對象。第三,我國目前行政給付的客體范圍,基本上是生存層面上的(譬如撫恤金,特定人員退休金、社會救濟金、發(fā)給災民的生活救濟費和救助物資,安置、搶救、轉移災民而支出的費用和物資等),這些只是滿足生存的最基本物質需求,并沒有關于就業(yè)的幫扶、技能的幫扶等服務性給付。隨著社會發(fā)展,行政給付的范圍也要由物質向服務方向擴展,不僅考慮相對人生活困難的問題,還要考慮其個人發(fā)展問題。在物質給付的基礎上,加強對就業(yè)、技能培訓等服務性給付,服務性給付將是現代救助制度的一個發(fā)展方向。
2.體現助成性行政指導的作用。行政給付行為作為政府的一種行政行為,是國家對社會資源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國家將部分社會公共資源轉化為特定人群的個體資源以實現社會的公正。但過于將公共資源轉化為特定人群的個體資源,將會導致社會分配不公,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協調發(fā)展?,F代行政的基本價值是一種“雙服務”理念,既服務于公共利益,又服務于個人利益,最好地實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周期轉化,以實現社會公正。[5]行政給付只是暫時解決了申請人的生活困難問題,只有讓申請人能夠自食其力地去創(chuàng)造價值,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才是根本。在給付之前加強對申請人再就業(yè)方面的引導,在給付之后要進行一些必要技能的指導、信息的指導、就業(yè)的指導等,使其能夠盡快擺脫受給付的處境,實現自食其力為社會創(chuàng)造價值。堅持行政給付的同時加強行政指導,這樣才能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既有利于社會公正,又有利于行政給付制度的良性發(fā)展。
3.強化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我國研究行政給付的觀點大都從授益性行政行為的特征上來論斷,定位授益性行政行為的義務主體為單一的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是唯一的權利方。筆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相對性原理為視角,在行政給付領域強調一下相對人的義務。相對人的義務可以體現為三個方面:第一,誠實守信義務。行政相對人進行申請時必須誠實地反映自己的真實情況,不能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的手段來獲取給付。對于給付的利益資源,相對人要節(jié)約使用,杜絕浪費或奢侈生活,更不得用于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支出,切實將其用于解決實際的生活困難。第二,及時告知義務。行政給付的方式,可以分為一次性給付和連續(xù)性給付。在連續(xù)性給付中,當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滿足給付條件時,行政相對人要及時告知其行政主管機關取消給付,行政主管機關核實無誤后應當予以取消。避免對社會資源的不合理給付,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公正配置。①第三,恪守窮盡自我救濟的義務。恪守窮盡自我救濟的義務就是要求申請人在自己努力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之后,仍不能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時,才可以借助國家公權力來維系自身不足的一種補救措施。在申請行政給付之前,個人必須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去努力勞動,為自己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努力,在竭盡己力仍然不能自立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行政給付。如果因好吃懶做等所導致的生活困難都能很容易獲得行政給付、得到國家的給付救濟,那么勢必導致更多的人不去努力勞動而等待國家救濟。這樣對國家與社會都是不利的,也有違行政給付制度的宗旨。所以,在行政給付制度上必須要強調申請人恪守窮盡自我救濟的義務。
(二)程序方面
一直以來我國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tǒng),在行政法領域也不例外。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于行政給付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非常少,且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給付申請人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落實。因此,應該對行政給付程序作詳細的制度設計。
1、告知程序。當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作出該決定的理由。這是公正性的基礎,也是滿足申請人知情權的體現。行政主體履行告知義務,能夠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更加信服和尊重。告知應當包括兩種情形。首先,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可以申請行政給付的情形、申領程序、申領人的義務、什么情形下給予一次性的發(fā)放、什么情形下給予定期發(fā)放、什么情形下給予臨時發(fā)放等,都要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的說明,讓相對人能一目了然。其次,當申請行政給付未獲批準時,應當告知相對人不予批準的理由及如何救濟等。
2、審查程序。對給付申請的審查程序可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部分。先從形式上給予審查,如果符合形式審查要求,再啟動實質的審查程序。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是否屬于行政給付的事項、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等三個部分。行政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之后,對于符合給付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給付申請人;不符合要求但是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給付申請材料不齊全,能夠一次性告知給付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的,就一次性告知。實質審查是對給付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從而作出是否同意給付的審查。實質審查可以采取多種調查方式,行政給付主管機關可以委托村委會或居委會調查,也可以親自走訪調查。關鍵在于查明申請人的真實狀況(如家庭人口、收入情況、經濟來源、消費水平等進行調查核實),再結合當地的實際狀況綜合考量。無論是委托調查還是親自走訪,申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一定要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同意行政給付申請的決定。
3、異議公示程序。為確保行政給付的準確性、真實性,可以在作出行政給付決定后給予一定的公示期。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是否真實、村委會或居委會在接受委托調查時是否有作弊行為等,任何人都有權向該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行政主管機關經過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對過了公示期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再予以行政給付的發(fā)放。
4、給付程序。在給付方式上應當分情形處理,對于特大自然災害需臨時性發(fā)放的情形,解決災民的吃、穿、住、治病等緊急情形的,可以設定先給付再審查的程序,并且給付應當首先選擇物質給付。除臨時性和一次性給付外,對于定期性發(fā)放的行政給付(如傷殘撫恤金、離退休金、烈軍屬生活困難補助等)要體現持續(xù)性、穩(wěn)定性的原則,由行政主管機關定期(按月或年)給付申請人,以貨幣為主,必要時可以予以物質給付。
注釋:
① 全國各地不乏出現相對人去世后行政主體還繼續(xù)給付的案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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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的執(zhí)行工作只注重執(zhí)行債權與被執(zhí)行人生存權之間的緊張關系,卻忽略了執(zhí)行債權對申請執(zhí)行人生存權的保障作用, 從而導致了這樣一種奇怪現象的出現:某些案件中,背負債務的被執(zhí)行人能夠保留生活必需品,享有合法債權的申請執(zhí)行人的生存卻受到嚴重威脅,債務人的處境優(yōu)于債權人。執(zhí)行救助基金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扭轉了上述局面, 將關注的焦點轉向了申請執(zhí)行人的生存權保障, 但該制度的運行也遭遇到瓶頸,亟需找尋到擺脫困境的出路。(一)主體方面從制度的主體上看,存在兩個模式。一種模式是法院制定相關規(guī)則,法院自行決定、發(fā)放基金;另一種模式則更為常見,即法院作為其中一個主體,與其他部門聯合形成相關制度,確認各方分工。法院只負責形成基金的使用意見,基金的賬戶不設在法院,由其他部門負責發(fā)放。如采第二種模式,一般都會由各部門的領導組成執(zhí)行救助基金領導小組,并在法院設立辦公室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叭绻尫ㄔ阂患胰崿F這種制度的保障,顯然是困難的”,法院不是一個專業(yè)的財經機構,負責資金的管理、運作與其主要職能相背離,且完全由法院負責權力過分集中。但執(zhí)行救助基金制度本身又是一項執(zhí)行制度,“本著合理原則和效率原則, 應在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系統(tǒng)內,在各級法院中設立相應的執(zhí)行救助機構”,負責處理做出決策。因此,不妨將執(zhí)行救助基金制度的主體可分成三大部分,即領導機構、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由黨委、法院、政府各職能部門的領導組成執(zhí)行救助領導小組,負責制度運行期間的指揮與調動。這樣保證了執(zhí)行救助工作的連貫性與暢通性, 不至于因某一環(huán)節(jié)的“卡殼”而止步不前。其意義還在于,可以發(fā)展出執(zhí)行救助與社會救助的“無縫銜接”,實現“救急”與“救窮”的緊密配合,最大限度的發(fā)揮各制度的作用。在執(zhí)行部門設立執(zhí)行救助辦公室作為決策機構,負責決定是否發(fā)放救助基金與發(fā)放金額?!胺ㄔ盒惺咕戎鸬臎Q定權有其優(yōu)勢, 法院執(zhí)行人員熟悉案情便于確定救助補償的對象和數量”,此外,審判權的本質在于判斷, 由法院進行且僅進行決策與判斷實際上實現了法院的職能回歸。結合各地試點中的通行做法, 民政部門由于長期發(fā)放社會救助金及農村低保,具備相關經驗且較為專業(yè),適合作為制度的實施機構。執(zhí)行救助基金的帳號就設在民政部門,基金的日常管理也由其負責,進行??顚S?。在法院做出相關決策后,具體實施救助基金的發(fā)放。
(二)執(zhí)行救助基金的發(fā)放額度方面從救助基金的額度上看,普遍不高,多數救助金額在5000元以下。多數地方設置了標的額比例與金額上限兩道標準,要求救助金額不得超出執(zhí)行標的額的一定幅度,并嚴守上限規(guī)定。這實際上也是執(zhí)行救助基金制度設計的初衷,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救急措施,并不是申請執(zhí)行人的謀生渠道,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狀況,5000元應該可以幫助申請執(zhí)行人在一定時期內維持正常生活。但因為各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不同, 只以執(zhí)行救助金的絕對數額為標準,“一刀切”的做法絕不可取。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實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辦法(試行)》,其中規(guī)定:基本生活救助金不超過12個月的城市低保標準; 醫(yī)療救助金按個人負擔部分的80%給予救助,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5萬元。其突破在于,對執(zhí)行救助基金金額的上限不再做具體數額的規(guī)定, 而以當地的低保標準為依據。這樣的優(yōu)點是既可以實現制度的安定性,又可以使得所確定的執(zhí)行救助金相對合理。其突破還在于,增加了醫(yī)療救助金的規(guī)定,考慮了債權人存在傷病的情況,防止因病致窮。筆者以為,對執(zhí)行救助金數額的確定,可從以下四個__方面著手。其一,參照各地實踐,將執(zhí)行救助基金發(fā)放額原則為未執(zhí)行標的額的1%-20%。其二,執(zhí)行救助基金既然要保障債權人的生存權, 至少要維持申請執(zhí)行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正常生活,可規(guī)定其最低限額為1個月的當地低保標準,且不受20%未執(zhí)行標的額的限制。其三,根據民政部統(tǒng)計,36各中心城市中城鎮(zhèn)低保標準基本在200-330元之間,如將5000元進行折算,相當于15-25個月的低保標準。由此,執(zhí)行救助基金的最高限額可定為20個月的當地低保標準,且不受1%為執(zhí)行標的額的限制。其四,債權人存在傷病,并個人負擔醫(yī)療費用的,酌情額外進行救助,并上報領導機構幫助納入醫(yī)保。
(三)適用案件范圍方面從執(zhí)行救助基金的適用案件范圍上看, 存在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不限制案件類型, 只要出現客觀執(zhí)行不能、申請執(zhí)行人生活困難,均可申請民事執(zhí)行救助。另一種做法是限制執(zhí)行救助基金適用的案件類型, 多數地方均采此種做法,而具體范圍在各地又有差別。這種限制與資金充裕程度緊密相關,資金寬裕的地方,限制就少;反之,限制就相對嚴格。正如一位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所講,“資金太少,要求救助的人太多。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 國家只能幫助那些最需要幫助的人, 其他人只能暫緩?!钡牵皼]有立法,給誰不給誰,沒有一個統(tǒng)一標準,只能誰的哭聲大,就給誰多一點,在事實上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此外,范圍的不確定也會引發(fā)申請執(zhí)行人心理預期的非理性提升。在如何確定最需要救助的案件時, 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申請執(zhí)行人自身過錯程度,如在事故類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申請執(zhí)行人自身過錯一般較小,而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則應盡到較大的注意義務,過錯程度通常較事故類案件申請執(zhí)行人要大。二是社會的認可程度,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如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的案件應優(yōu)先考慮。三是案件現實中出現客觀執(zhí)行不能的幾率大小,如果某類型案件現實中出現客觀執(zhí)行不能的幾率極小,以列舉式將其明文規(guī)定的意義就相對較小。四是救助緊迫性的大小,從這個角度講,對人身損害案件進行救助的緊迫性較大, 因為人身損害出了正常的生活開支外,還要負擔必要的醫(yī)療費用。由此,本文認為,執(zhí)行救助基金制度至少應適用于以下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事故類案件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三費三金”及勞動報酬案件。
【關鍵詞】新形勢;財政監(jiān)督機制;問題;完善
一、前言
黨的十以來,我國強化反腐倡廉工作的開展,提出與依法治國理念下,中國深入改革的新征程。財政監(jiān)督是經濟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依法治國的推進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財政監(jiān)督機制仍不完善,監(jiān)督機制在運行之中存在諸多問題,強調財政監(jiān)督機制完善的必要性與緊迫性。本文立足于財政監(jiān)督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建設性的提出了若干措施。
二、財政監(jiān)督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監(jiān)督機制是規(guī)范財政財務活動,確保財政安全性的重要基礎。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財政監(jiān)督機制仍不完善,在運行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財政監(jiān)督滯后、監(jiān)督職能不明確、法制不健全等問題,弱化了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作用。具體而言,財政監(jiān)督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財政監(jiān)督滯后于財政管理,監(jiān)督檢查流于形式
財政監(jiān)督是財政財務活動過程中的重要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之中,財政監(jiān)督滯后于財政管理,財政監(jiān)督更多地在事后檢查,而對于事前、事中的監(jiān)督工作鮮有開展。因此,財政監(jiān)督落實不到位,流于形式的監(jiān)督形態(tài),不僅不利于財政監(jiān)督效力的充分發(fā)揮,而且為腐敗危機問題的發(fā)生創(chuàng)造了條件。
2.財政監(jiān)督職責不明確,弱化了財政監(jiān)督的有效性
財政監(jiān)督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強調財政監(jiān)督職責的明確性,以提高監(jiān)督管理的有效性。一方面,財政監(jiān)督職責不明確,造成監(jiān)督空白區(qū)的出現;另一方面,財政監(jiān)督工作缺乏針對性與指向性,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監(jiān)督模式,顯然不利于工作的有效開展。因此,由于財政監(jiān)督缺乏有效性,導致財政財務活動中的腐敗違紀問題,難以及時發(fā)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3.財政監(jiān)督法制不完善,難以形成體系
首先,在財政監(jiān)督領域,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發(fā)力法規(guī),這就導致財政監(jiān)督缺乏完備的法律保障;其次,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存在較大的滯后性,條款缺乏良好的操作性;再次,財政監(jiān)督的規(guī)章制度表現出顯著的滯后性,甚至與現有的相關法律存在一定的沖突,以至于財政監(jiān)督開展存在較大阻力。
三、新形勢下完善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措施
在新的歷史形勢之下,我國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是一個過程,不僅需要創(chuàng)新監(jiān)督理念,而且主要逐步建立內外監(jiān)督并重的新機制,推動財政監(jiān)督事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那么,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可從以下幾點著手:
1.創(chuàng)新財政監(jiān)督理念,實現監(jiān)督與管理的有效融合
首先,在新的形勢之下,財政監(jiān)督理念的創(chuàng)新,是財政監(jiān)督機制完善的重要基礎。要著力改革財政監(jiān)督模式,實現以宏觀監(jiān)督為主的財政監(jiān)督,更有助于體現財政監(jiān)督的作用力;其次,財政監(jiān)督要轉變傳統(tǒng)“事后監(jiān)督”為主的工作形態(tài),轉而實現對財政財務活動的全程監(jiān)督。通過對預算內外資金、國庫撥付資金等的監(jiān)督,以便于及時發(fā)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再次,監(jiān)督滯后于管理的現實“尷尬”是制約財政監(jiān)督有效開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逐步實現監(jiān)督與管理的有效融合,構建完善的監(jiān)督管理體系,以提高財政監(jiān)督的有效性。
2.建立內外監(jiān)督并重的新機制,實現監(jiān)督機制的創(chuàng)新性發(fā)展
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關鍵在于如何在現有機制的基礎之上,實現新機制的有效構建。(1)完善財政內部監(jiān)督體系,尤其是對財政分配、管理監(jiān)督三者權力的分離,以構建完善的監(jiān)督約束機制,實現職責分明、行為規(guī)范、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2)充分發(fā)揮外部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依托外部監(jiān)督力量的參與,是新形勢下財政監(jiān)督的必然需求。一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jiān)督,以及輿論媒體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要針對現有財政監(jiān)督機制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為內外監(jiān)督并重新機制的構建創(chuàng)造良好的內部條件。
3.強化監(jiān)督機構的隊伍建設,夯實財政監(jiān)督改革的基礎
當前,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很大程度上在于監(jiān)督結構隊伍建設的有效落實,依托專業(yè)的人才隊伍,更有助于財政監(jiān)督的深入改革。對此,首先,為確保財政監(jiān)督的有效開展,應組建具有良好綜合素質的監(jiān)督機構隊伍。不僅具備扎實的業(yè)務能力;而且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其次,切實抓好監(jiān)督干部培訓工作。通過建立完善的培訓機制,開展多樣化的培訓活動,提高監(jiān)督干部的綜合素質;再次,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凈化財政監(jiān)督的內外環(huán)境。不斷地增強財政監(jiān)督系統(tǒng)的創(chuàng)造力和貢獻力,在工作中廉潔自律、嚴格執(zhí)法,務實做好本職工作。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財政監(jiān)督機制是新形勢下我國社會發(fā)展的必然需求,對推動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財政監(jiān)督機制運行中的問題,正逐步弱化了財政監(jiān)督的有效性。因此,面對我國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審視財政監(jiān)督存在的問題,我國財政監(jiān)督機制的完善,關鍵在于創(chuàng)新財政監(jiān)督理念,實現監(jiān)督與管理的有效融合,并強化內外監(jiān)督并重新機制以及監(jiān)督機構的隊伍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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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Aβ;AD;毒性機制
[中圖分類號] R741.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721(2009)05(a)-023-02
阿爾茨海默癥(alzheimer's disease,AD),俗稱老年癡呆癥,是一種在正常意識狀態(tài)下,喪失智能能力的表現疾病,為常見的中樞神經系統(tǒng)退行性疾病。隨著全球人口老齡化的程度加快,AD等神經退行性疾病在老年人中的發(fā)病率居高不下,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據統(tǒng)計,目前全世界老年性癡呆發(fā)病人數高達1 200萬。在美國,該病已成為僅次于心血管病、癌癥和腦卒中的第四大殺手。我國的調查數據表明,目前北京市65歲以上老年人AD患病率為4.2%,調查還顯示,老年性癡呆(AD)患病率每5年約增長一倍,如70~75歲患病率約為5.3%,76~80歲為11%,80歲以上高達22%。西安、成都、沈陽等地的情況與北京類似。
AD主要臨床表現為進行性認知功能障礙(cognitive impairment, CI),而后發(fā)展為癡呆(dementia),最終導致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AD的病理性改變表現在兩方面:腦內出現老年斑(senile plaque, SP)和神經纖維纏結(neurofibrillary tangles,NFT),并伴有突觸和神經元缺失。AD的發(fā)病機制有多種學說,其中β淀粉樣蛋白(amyloid protein β, Aβ)級聯假說最受關注。此學說認為Aβ的聚集在AD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起核心作用,并通過多種途徑和機制觸發(fā)和誘導了神經元的變性,最終引起癡呆。不少學者認為可溶性Aβ老化聚集成不溶性Aβ(聚集態(tài)Aβ)才具有神經毒性。
近年來,有關AD中Aβ的神經毒性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神經細胞凋亡的影響
1.1 對凋亡相關基因的調控
bcl-2家族在神經細胞的凋亡調控程序中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體系。bax/bcl-2組成一個平衡體系,bax過剩,細胞凋亡加速,bcl-2過多則細胞凋亡被抑制。Holsinger RM[1]的實驗表明Aβ可導致神經干細胞的細胞毒性增加,細胞膜完整性降低,bcl-2表達下調,bax表達上調。Paradis E等[2]和高曲文等[3]的體外實驗也證明了這點。提示bax的高表達可能參與腦內Aβ的致凋亡作用,推測Aβ可能通過促進bax的表達進而改變bax/bcl-2之間的平衡,促使神經元凋亡。
1.2 與淀粉樣前體蛋白(amyloid precursor protein,APP)的聯系
APP是一種廣泛存在于全身組織細胞、具有膜受體蛋白樣的跨膜糖蛋白。正常狀態(tài)下,APP的主要代謝途徑是α分泌途徑,APP在α分泌酶和γ分泌酶的先后作用下,最終生成具有神經營養(yǎng)作用的可溶性sAPPα和P3。 AD患者的α分泌酶受到抑制,β分泌途徑為主要途徑,生成產物為sAPPβ和不溶性的Aβ?,F在的研究表明,APP還可被caspase酶剪切,其蛋白水解產物聚集形成Aβ,Aβ的積累又可進一步誘導caspase的激活,Caspase-3 是細胞凋亡的效應器,也是細胞凋亡蛋白級聯反應的必經之路。Manchin-Njock C[4]揭示,Caspase-3對APP的剪切,破壞了細胞內APP的正常代謝進程,向著生成 Aβ的方向進行,Aβ刺激和活化凋亡通路中的上游caspase,經酶級聯放大反應激活caspase-3,加速APP的水解、Aβ的生成和聚集,促進神經細胞凋亡。
1.3 其他
Aβ引起實驗模型中的神經元凋亡還可能有以下途徑,如通過作用于Ca2+、K+ 通道,或者通過三磷酸肌醇介導引起細胞內Ca2+升高;亦有報道說Aβ自身即可以形成Ca2+通道或增加膜通透性使胞內Ca2+增加。此外,還可作為低親和力神經營養(yǎng)因子(neurotrophic factor,NTF)受體p75NTR 的配體,與之結合誘導神經元凋亡。
2 激活膠質細胞誘發(fā)炎癥級聯反應
AD除了具有大腦皮質萎縮、神經元缺失、神經纖維纏結、SP和腦血管AIS沉積的病理特征以外,還伴隨著一個緩慢的炎癥病理改變過程。AD患者腦內的老年斑是以淀粉樣蛋白為核心,為變性的軸突或樹突及激活的小膠質細胞。激活的小膠質細胞形態(tài)改變的同時,伴隨著細胞表面受體的上調,包括主要組織相容性復合體(MHC-Ⅱ)和補體受體,還可分泌一系列的促炎因子,包括TNF-α,IL-1β,IL-6,補體C3等。Aβ可能通過持續(xù)激活小膠質細胞,將正常情況下的急性反應變?yōu)槁缘难装Y損傷。大量的在體、原位及離體研究結果均提示,Aβ與小膠質細胞可以形成惡性循環(huán),即Aβ沉積吸引小膠質細胞,小膠質細胞的CD36接受Aβ刺激后,與蛋白質酪氨酸激酶的Src家族(Src family of protein tyrosine kinases)成員Lyn結合,Lyn和Src家族另一成員Fyn一起,啟動絲裂原活化蛋白激酶通路(mitogen-ctivated protein ki-Base,MAPK)的信號應答,產生MCP-l和ROS等炎癥因子。同時,蛋白質酪氨酸激酶的Syk家族(Syk family of protein tyrosine kinases)蛋白也參加了Aβ刺激促炎因子產生的信號傳遞。核因子KB(nuclear factor KB,NFKB)接受Aβ刺激后以獨立于Src、Syk的信號通道起作用。Aβ刺激小膠質細胞后分泌的炎癥因子可誘導神經元細胞中iNOS的過量表達,產生過量過氧化亞硝酸鹽,致使神經元損傷[5-7]。
3 觸發(fā)氧化應激
LoveIl等[8]觀察發(fā)現AD患者腦中出現一種氧化蛋白標志物(蛋白羰基結構)的增高以及谷氨酰胺合成酶的氧化敏感性降低現象,腦中氧的消耗大,抗氧化酶相對較少。推測氧化應激是AD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Perry等研究認為,氧化損傷是AD神經元功能喪失的最早期細胞病理標志[8]。Aβ與AGE受體(RAGE)相互作用,能增加H2O2的累積,產生氧化損傷,引起細胞凋亡。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Aβ神經毒性機制可能是由于纖維狀Aβ的本身肽自由基性質,促使細胞外自由基鏈反應,引起細胞膜脂質過氧化物生成增多,破壞細胞膜功能,使細胞膜通透性增加,細胞外Ca2+離子進入細胞內,激活鈣依賴性蛋白酶,使細胞內自由基增多,從而損傷細胞器和細胞骨架,最后導
致細胞死亡[9-14]。
4 過量誘發(fā)NO的生成
NO在正常生理條件下發(fā)揮信使作用,但在過量或有疾病情況下,則表現出極強的神經毒性作用。如與O2+結合生成有毒性的ONOO-、協同興奮性氨基酸介導的缺血低氧性腦損傷后神經中毒(hypoxic-ischemicbrain injury nerve poisoning)等。Aβ是通過NFKB信號通路機制,促使iNOS表達,最終導致神經元凋亡或壞死[15]。
Aβ的神經毒性作用在AD形成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機制假說層出不窮,但由于其機制相當復雜,現在仍在完善階段。目前的這些假說,還不能很好地指導臨床對AD的診治。因此,對Aβ的神經毒性作用機制做深入研究是治療AD的前提;如何更好地完善神經毒性作用機制,更準確地應用于臨床,是廣大醫(yī)務工作者的追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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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指令流毒性 量化監(jiān)管 動態(tài)調整 股指期貨
一、引言
高頻交易如風暴一般的席卷了華爾街,據統(tǒng)計2009年之前,美國市場中將近2000個交易公司中幾乎2%是高頻交易公司,然而2009年開始美國高頻交易公司分別占了70%的股票市場交易量和近50%的期貨市場交易量,這些高頻交易公司通常充當了做市商的角色,向市場提供流動性,也提高流動性。
市場微觀結構指出知情交易者可以利用不知情交易者獲利。指令流被認為是有毒性的當它逆向選擇做市商時,做市商可能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提供流動性的同時承受了損失,而指令流毒性會產生巨大的市場風險。
傳統(tǒng)的衡量指令流毒性的PIN值(伊斯利,基弗,奧哈拉和裴普曼提出了一種算法,即通過報價序列中的數據推斷出知情交易的概率即PIN值。
學者伊斯利在知情交易概率PIN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新的方法可直接估計高頻交易中的指令流毒性(VPIN)。這種方法可以避免估計那些不可觀測到的參數,并且可以隨著新信息到達市場的速度來隨機的更新VPIN,克服了在交易量很大的市場里難以估計PIN的困難,是一種較為簡單易操作的測量指令流毒性的處理方法;實證結果表明VPIN可以預測短期毒性誘導的波動,特別是當涉及到大的價格波動的時候。
劉文文,張合金使用VPIN模型,2010年6月17日到2011年7月15日的數據來衡量我國股指期貨市場上的指令流毒性;分析結果表明,VPIN可以監(jiān)測到滬深300指數期貨大跌和大漲時候的指令流毒性。
林煥耿試圖基于VPIN構造高頻交易策略,使用滬深300股指期貨2011年11月到2012年10月的高頻交易數據,以15分鐘為時間框架計算VPIN及收益率。分析結果表明,當VPIN較大時,收益率與其一階滯后項有顯著的負相關關系。這意味著VPIN對于預測股指期貨收益率的作用。
綜合國內外研究而言,國外研究學者從市場微觀結構――信息模型出發(fā),研究得出VPIN模型來直接估計高頻交易中的指令流毒性,并基于“閃電崩盤”提供了驗證。但VPIN模型中的關鍵參數設定是由研究者的經驗值而定,并非一個科學的值,該模型算法仍有待提升。
二、數據來源與處理
本文選取的是樣本為我國滬深300股指期貨市場2013年5月2日至12月31日的當月主力合約的高頻交易數據。
光大烏龍指事件發(fā)生在2013年8月16日,于是決定選擇樣本期間為2013年5月至12月。其次,在選取樣本數據中,對于烏龍指當天的數據經過反復思考論證,決定使用次月主力合約的當天數據而非當月主力合約中的當天數據。因為光大烏龍指事件發(fā)生在8月16日,恰逢8月當月主力合約的交割日。上午發(fā)生了烏龍指事件光大買入了一攬子股票觸發(fā)了一系列買賣交易,引致股市出現瘋狂的上漲。盡管A股出現了較大的市場異動,但IF1308合約(當月合約)交割一切正常,順利交割,交割量處于正常水平,未出現異常變動。交易量在小范圍內放大,只有極少的大量買賣單入場。并未出現異動??梢钥闯鰹觚堉府斕斓挠绊懼饕w現在次月合約中,更能吻合市場的真實情形,于是最終使用次月合約中的當天數據來替換當月合約中的當天數據。
三、模型設定與計算
直觀的說,模型解釋了不知情交易中正常水平下的一只股票中的買和賣,并且使用數據來定義不知情交易指令流的概率,即ε。異常的買或賣的量解釋了知情交易,并用這個量來定義θ。存在異常買量或賣量的交易階段數用來定義α和β。
隨著交易的進行,流動性提供者觀察交易并且建模猶如他們使用貝葉斯定律來更新他們對指令流毒性的認知,這些認知在本文中被描述為參數估計。P(t)(Pn(t),Pb(t),Pg(t))我們記這個為流動性提供者對于事件的想法。在時間t,n表示沒有消息發(fā)生,b表示壞消息發(fā)生,g表示好消息發(fā)生。于是他的認知(參數估計)在時間0時的P(0)=(1-α,αβ,α(1-β))。
這里,αθ+2ε是所有訂單的到達率,αθ是知情交易訂單的到達率。PIN非常直白的表現出了在一個信息交易階段開始交易的可能性。PIN可以計量在整個訂單流中,由于知情交易者而引起的部分訂單,并且價差等式表示,PIN是決定價差的關鍵因素。
這些公式闡明了觀點流動性提供者為了識別出進出市場的最優(yōu)的水平需要正確的估計PIN值。PIN值的意外增加將會導致流動性提供者在不調整自己價格的時候蒙受損失。
計算PIN值的模型標準的途徑使用了最大似然法來估計不可觀測到的參數(α,β,θ,ε)操縱著交易中的隨機過程,并且PIN源自于這些參數估計。在Easley(2012)文章中,提出了一個在高頻市場中直接的測量毒性的分析估計,并不需要不可觀測參數的中間值估計。他們改進了算法,用交易量的時間試圖匹配市場中新消息到達的速度。這個以量為基礎的算法,我們記為VPIN,為在高頻交易環(huán)境下測量指令流毒性提供了一個簡單的度量方法。
整合交易能減輕交易分裂的影響,使用標準化的價格變化使得交易量分布以概率計算(我們叫做體積分布)。我們計算買量和賣量(VBτ和VSτ)用一分鐘的時間條(我們之后會展示我們的研究結果同樣適用于其他時間段的整合),但是分析也可以用交易量的分段。
同步交易量籃子使得我們可以很簡單的估計這種規(guī)范。特別是,回想起我們將一個交易日分割至等規(guī)模的交易量籃子并且每一個交易量籃子相當于是一個時期的信息到達。這意味著VBτ+VSτ是一個常量,對于所有時間限制τ來說這個常量等于V。然后我們近似交易不平衡的期望為在n個交易籃子的平均交易不平衡。
計算VPIN是基于成交量劃分的時間而非時鐘時間。實現基于成交量的取樣方法是將交易序列以均勻成交量分組,稱為一個“成交量籃子”。一個成交量籃子是成交量加總的一組交易。完成籃子的最后一筆交易如比所需要的大,超過的成交量將被劃分到下一個籃子,按照這樣的成交量籃子取樣后我們獲取到一個觀測值。構建成交量籃子時對每一筆買入和賣出成交量進行分類,成交量的方向與交易指令單毒性存在潛在聯系,結合總成交量水平和成交量的方向可以指示出存在新信息的可能性。因此,買入成交量占多數說明毒性來自好的信息,反之亦然。我們通過觀測買單和賣單之間交易的強度和不平衡性來估計出VPIN。
估計VPIN值需要選擇V,即每個籃子的交易量,并且n是籃子的數量通常近似交易不平衡的期望。我們初始規(guī)定V為日平均交易量的50分之一。如果我們選擇n=50,我們將會在50個籃子中估計VPIN指標,日平均交易量相當于找到了一個日VPIN值。我們的研究結果在廣泛范圍的V和n值選擇下是穩(wěn)健的。
每生成一個交易量籃子都會更新VPIN指標。這樣,當51個籃子滿了后,我們舍棄掉第一個籃子并且根據2-51個籃子來計算新的VPIN。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tǒng)計
對滬深300指數期貨市場計算出的29734個VPIN值做統(tǒng)計,VPIN的偏度為1.341,說明該序列明顯右偏;峰度系數為2.440,說明該序列具有厚尾的特征,從這些統(tǒng)計值可以看出樣本期VPIN不服從標準正態(tài)分布。
對滬深300指數期貨市場的計算出的VPIN值做頻度統(tǒng)計,VPIN值絕大多數集中在0.1和0.2這樣的低位上,小于等于0.2的占了70.29%。說明市場在大部分時間的表現還是較為穩(wěn)定的。處于0.2到0.6之間的中間值占到了29.37%,說明市場雖有波動,但整體波動在合理范圍內。而高于0.6的只占了0.64%,VPIN高位值出現的次數微乎其微,說明異常波動總是占了很小的部分,這就意味著,通過實時監(jiān)測VPIN值的發(fā)展動態(tài),如果VPIN值出現了較高的數字的時候,要引起足夠的重視,極有可能市場會發(fā)生巨幅異常波動。
(二)流毒性指標波動性分析
檢驗VPIN波動性指標包括各種各樣的參數問題。本將通過在滬深300指數期貨市場對不同的交易量籃子選取的過程來展示VPIN計量的穩(wěn)健性。
選取交易量籃子的量在檢驗VPIN值中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在過去使用的算法中,因為VPIN包括了交易不平衡和交易強度,聚集一定的時間間隔可以降低變量的噪聲并重新調節(jié)??梢酝ㄟ^觀察在同一天,使用不同的時間間隔聚集籃子內交易量的VPIN值表現,來檢驗穩(wěn)健性。
本文中,交易量籃子內采用的是逐筆交易區(qū)分買賣交易量來聚合交易量籃子,以交易量籃子滾動計算VPIN值。而交易量籃子的大小(V)會影響到VPIN的計算。因為V越大,籃子數n就越小,滾動計算的次數少,意味著估計有不詳盡的可能。如果V的設置選擇太小,滾動計算次數太多,雖然更精確了卻也是加大了計算量。一方面要保證計算VPIN值得準確性,另一方面也要控制計算量免得做多余無用功還浪費時間。
本文對VPIN模型的關鍵參數設定添加了動態(tài)調整的過程,經過反復的計算與調整,對交易量籃子(V)的值掃描更多的值,得出在更多V值下的VPIN模型計算的穩(wěn)健性,給出V有效的參數庫。以光大烏龍指事件當天2013年8月16日的VPIN來看:滬深300指數期貨市場,V取日平均交易量的1/250―1/150之間,VPIN指標能夠準確預警出烏龍指事件:
結合上圖可知,V選取1/200―1/150日平均交易量,VPIN指標都可以在烏龍指發(fā)生前指出市場流毒性高,能夠很好的預警出烏龍指事件,具有事前預警效果。
而對于1/200―1/150日平均交易量之外的參數,VPIN輸出結果并不如預設中的準確。圖2中V取1/100日平均交易量,由于交易量籃子的取值過大,導致滾動的次數少而錯失了關鍵的監(jiān)測點,從圖中可以看出VPIN對烏龍指的到來并沒有預警指示;而圖3中V取1/250日平均交易量,由于交易量籃子取值過小,籃子滾動次數大大增加,雖然在烏龍指發(fā)生之前出現預警指示,但非常遺憾的是,由于滾動次數過多使得VPIN過于敏感,在上午10點多就有預警指示。
五、結論
本文借鑒國外針對新型電子化交易市場的量化監(jiān)管經驗,在等交易量信息交易概率(VPIN)的基礎上,優(yōu)化模型參數的評價過程,提高算法的執(zhí)行速度。本文基于光大烏龍指事件,運用VPIN模型對我國滬深300指數期貨進行實證研究。通過分析光大烏龍指事件當天的VPIN表現,得出VPIN指標在烏龍指發(fā)生至少1小時之前就給出預警指示,具有預警性。在滬深300指數期貨市場和股票市場的巨大波動性出現之前,VPIN值已經給出預警性指示,說明VPIN指標具有預警作用。并對VPIN進行穩(wěn)健性檢驗,穩(wěn)健性良好,使量化交易市場的事前預警更加準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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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糖尿病酮癥酸中毒;搶救;護理措施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7-4414-01
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Hyperlipidemic acute pancreatitis, HLAP)指由于高脂血癥引發(fā)的急性胰腺炎,國外研究表明HLAP占急性胰腺炎(Acute pancreatitis, AP)病例的1.3%~3.8%[1],而HLAP主要的并發(fā)癥則為糖尿病酮癥酸中毒(Diabetic Ketoacidosis, DKA)[2]。而高脂血癥、急性胰腺炎和糖尿病酮癥酸中毒等三者癥狀之間有重疊,容易被醫(yī)護人員忽視。在搶救該類患者時如果忽視任意一種癥狀,都將對患者的搶救、治療、護理造成更大難度,如處理不及時,護理不當,可危及患者生命。我院于2013年11月收治一名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患者,經過搶救與對癥治療,病人已治愈出院,現特將該例患者的搶救和護理體會報道如下。
1 臨床資料
1.1 病例資料
患者,男性,64 歲,8年前確診為II型糖尿病及高脂血癥,2013年11月因餐后突發(fā)惡心嘔吐,胸悶,氣喘,至夜間神志不清。來我院急診就診,經急診查得:體格檢查發(fā)現腹部飽滿、右上腹壓痛反跳痛、Murphys征(-)、移動性濁音(-)、腸鳴音0-1次/分、雙下肢無水腫;動脈血氣pH=7.3、尿酮體為34、血糖21.46 mmol/L,輔助檢查血淀粉酶距起病約24 h 976U/L,尿淀粉酶約2854 U/L,血脂總膽固醇14.76 mmol/L,甘油三脂21.73 mmol/L,血鈣1.79 mmol/L,腹部CT提示胰腺飽滿,邊緣模糊周圍彌散分布液性密度影,兩腎前筋膜增厚,診斷為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
1.2 搶救措施
入院后立即安置入重癥監(jiān)護室,抽血檢驗(血常規(guī)、急診全套、血氣分析、心功能、血清肌鈣蛋白、降鈣素原、腦鈉素、血淀粉酶、胰腺組合),留取尿淀粉酶、尿常規(guī)標本等;遵醫(yī)囑予內科I級護理、禁食、心電監(jiān)護血壓血氧監(jiān)測、面罩吸氧5L/min、留置導尿、胃腸減壓、記錄24h出入量;建立四條靜脈通道:一條通道泵入生長抑素抑制胰腺分泌,一條通道泵入小劑量胰島素,一條通道快速補充電解質,糾正酸堿平衡,一條通道輸入抗生素及靜脈營養(yǎng)藥;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定時監(jiān)測血糖、血鉀水平,結合心電圖、尿量,調整補鉀量,根據血糖調整胰島素泵速;同時經右股靜脈置管處行床邊血漿置換治療,測中心靜脈壓Q2h。經一系列對癥搶救處理后,第2天患者神志轉清,呼吸平穩(wěn),生命體征趨于平穩(wěn)。
2 護理措施
2.1 病情觀察
搶救過程中,給予心電監(jiān)護監(jiān)測血壓血氧,觀察神志、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征,準確記錄24h出入量,并每1次監(jiān)測血糖,調整胰島素用量。搶救后,定期觀察患者體質量、尿量、排便等情況,及時留取各種化驗標本。觀察患者腹痛的部位及性質,有無放射痛、腹脹等;定時遵醫(yī)囑抽血查血氣分析、急診全套、血淀粉酶、血脂及腎功能電解質等指標變化。
2.2 基礎護理
主要針對腹痛腹脹、口腔和皮膚等進行專項基礎護理。密切注意觀察胃腸減壓裝置是否有效,并記錄引流物的量及性質;保持胃腸減壓管通暢,選用粗大的硅膠胃管引流,出現引流不暢時及時尋找原因,亦可先給予洗胃,以免食物阻塞胃管;每1~ 2 h給患者測腹圍1次,如腹圍前后徑大于左右徑時,預示病情嚴重,要立即通知醫(yī)生處理。定期給予口腔護理以保持口腔清潔、濕潤??诳省⒖诟蓵r可給予溫開水濕潤口腔、口唇。預防褥瘡,必須協助患者勤翻身,勤擦洗,勤更換,并建立床頭翻身卡,以杜絕褥瘡的發(fā)生[3]。
2.3 靜脈輸液管路的觀察和護理
該患者需開放4條靜脈通路:一條通道泵入生長抑素,一條通道泵入小劑量胰島素,一條通道快速補充電解質,一條通道輸入抗生素及靜脈營養(yǎng)藥;同時,還需加強巡視密切觀察靜脈通路是否通暢,液體有無滲出,滴速及泵速是否正確,細心核對每條靜脈通路輸入的藥物,并定時監(jiān)測中心靜脈壓,根據中心靜脈壓及血流動力學指標調整輸液速度,以利于控制補液量[4]。
2.4 血漿置換的觀察和護理
患者在本次住院過程中,僅在搶救過程中進行了2次血液置換。血液置換過程中,密切觀察患者神志及脈率、呼吸頻率、血壓變化,每30 min測量一次并詳細記錄,嚴密觀察跨膜壓、動脈壓與靜脈壓的變化及血漿置換速度,出現情況及時處理。觀察有無皮疹、畏寒等血漿過敏癥狀。留置針穿刺處應予透明薄膜覆蓋,以便觀察穿刺局部有無出血、血腫形成,期間要經常換藥,預防感染。囑患者臥床休息,穿刺側下肢盡量減少活動,以防堵管,并保持局部皮膚清潔干燥[5]。
2.5 飲食指導
禁食期間應使患者明白進食后刺激胰腺分泌胰液, 胰管壓力增高,不利于炎癥的消除,待腹痛、腹脹消失、血尿淀粉酶降至正常后3 ~ 5天,可先給患者試飲溫開水20 ~ 30 ml 2 h 1次,如無不適,6 h后給患者進食不含蛋白質和脂肪的流食,少量多餐,每天5~ 6次。1周后改進食不含蛋白質和脂肪的半流質食物。2個月后可進食低脂、低蛋白飲食[6]。
2.6 心理護理
醫(yī)護人員應多與患者及家屬進行溝通,及時發(fā)現問題;針對不同的心理狀態(tài),采取不同的護理措施,例如胃管、尿管、靜脈留置管等給患者帶來的不適和恐懼感[7]。
2.7 出院指導
出院前向患者及家屬介紹本病的誘發(fā)因素,以防復發(fā)。飲食方面需要戒酒、忌暴飲暴食、病后6個月內應進食清淡、還需遵循糖尿病的飲食原則、少量多餐。適當運動,運動可改善葡萄糖代謝,降低血糖,提高胰島素敏感性,保持體重。注意休息,勿疲勞,根據病情恢復情況,6個月后可從事輕體力工作[8]。
3 結果
通過精心護理,該例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患者治療21天后治愈出院。
4 護理體會
急性胰腺炎和糖尿病酮癥酸中毒均為內科急癥,高脂血癥者、急性胰腺炎和糖尿病酮癥酸中毒等三者之間臨床表現相重疊,易誤診、漏診,使病情更兇險、病死率高,給護理工作造成極大困難,通過此次成功搶救,我們總結出去除誘因:禁食、降低血脂、抑制胰液分泌和控制血糖是治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的關鍵,同時保持警戒狀態(tài),密監(jiān)測患者的病情變化、檢測血糖、進行血液置換可取得更好的療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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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air S,Yadav D,Pitchumomi CS,et al. Association of diabetic ketoacidosis and acute pancreatitis :observation in 100 consecutive episodes of DKA[J]. Am J Gastroenterol, 2000, 95(10): 2795-2800.
[3] 柯小娥, 馬喜娟。重癥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14例的護理[J]. 中國誤診學雜志,2011,11(11):2704-2705.
[4] 李蘭花。高脂血癥性急性胰腺炎合并糖尿病酮癥酸中毒1例并文獻復習[J]. 中外醫(yī)療,2013,32:42-44.
[5] 劉黎。1例糖尿病酮癥酸中毒合并高脂血癥性胰腺炎的搶救及護理[J]. 中國醫(yī)藥指南雜志,2013,11(19):37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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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春玲。糖尿病酮癥酸中毒患者的護理[J]. 中國實用醫(yī)刊,2009,36(18): 83-84.
[8] 鄧開琴,簡朝鳳。糖尿病合并重癥胰腺炎患者的護理[J]. 實用糖尿病雜志,2012,8(4): 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