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比較法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比較法
“比較”是人們常用的思維方法,是找出事物之間的差異點和共同點的思維方法,通過事物間相同特征或相異特征的比較,提示事物的本質和區(qū)別。人們認識事物往往是從區(qū)別事物的本質特征開始的。而要區(qū)別就要有比較,有比較才有鑒別。事物之間在現(xiàn)象上和本質上都存在著同一性和差異性?,F(xiàn)象上的同一和差異一般來說是容易識別的,而本質上的同一和差異就不那么容易識別。物理學中有許多物理思維和物理規(guī)律具有可比性,運用比較法可幫助學生接受新概念并加深對概念的理解,尤其在復習課上運用,能使知識融會貫通,開拓學生的思維,并培養(yǎng)學生的知識遷移能力。在物理教學中,既要求學生找出差異性極大的物理現(xiàn)象或物理概念之間本質上的共同點,又要求學生找出表面上極為相似的物理現(xiàn)象和物理概念之間本質上的差異,在物理教學中運用比較法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是用“比較”引入新概念。有些物理概念間有許多相似之處,講解一些概念之后,另一些概念可用比較法引入,使教學難度降低,并能把規(guī)律提示出來。例如:“動量”和“動能”這兩個概念,它們都是用來描述機械運動的物理量,都是與物體質量和物體運動速度有關的物理量。這些是它們的共同點。然而,在本質上它們又有著質的差異,動量是以機械運動形式來量度機械運動的,動能是以機械運動轉換為一定量的其它能量的能力來量度機械運動的。下面我們從物理學的角度來比較它們的差異。
1.動能:Ek=mv2標量;
動量:P=MV矢量;
2.動能是機械能的一種形式;
動量是機械運動量的量度;
3.動能遵從動能定理:W=EK,力的空間積累效應;
動量遵從動量定理:I=P,力的時間積累效應;
4.動能守恒不一定動量守恒,比如:在光滑水平面上作勻速圓周運動的物體;
動量守恒不一定動能守恒,比如:非彈性碰撞的系統(tǒng)。
再例如勢能,中學階段學習了重力勢能,彈性勢能,分子勢能和電勢能。由于重力和彈力做功現(xiàn)象較常見,因此重力勢能和彈性勢能講解比較容易,但分子勢能和電勢能較抽象,教學中可以在講了重力勢能以后,運用比較的方法將電勢能引入;講解了彈性勢能后,將分子勢能引入。這樣講解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一對應的比較使學生能較快的在原有重力勢能概念的基礎上把電勢能的概念建立起來,并進一步指出這些共同之處還反映了存在于保守力場中所有勢能的共同性質,即勢能的共同特點。同時在比較相同之處還指出它們的不同,由于電荷有正負之分,所以電荷受力的方向可以與電場相同,也可以相反。即電荷沿電場方向運動時,電勢能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而質點受重力方向總是豎直向下,因此,重力勢力總是沿重力方向減小。
其次,用“比較”可以深化概念。在上新課時,知識往往比較分散,復習課上教師要幫助學生通過比較,把一些有內在聯(lián)系的知識串聯(lián)起來,以深化概念。例如在講解了“動量,沖量”和“功和能”后,可向學生提問:第二章中講述了兩組物理量,動量和動能、沖量和功。前一組都是描寫物體“運動量”的大小,與質量及速度有關,是狀態(tài)量。后一組沖量是描寫力對時間的積累效應的過程量,功是描寫力對位移積累效應的過程量。
再次,用“比較”區(qū)分概念。有些相反性質的物理概念也可用比較法講解,著重區(qū)分兩個概念的相異之處,抓住事物個性加以區(qū)別,從而分清概念。在電磁學中應用左,右手定則往往會引起混淆。教師在評講時要比較異同。著重突出應用條件上的差異,以免弄錯。左右手定理有許多類同之處,在應用時分別伸開左右手掌,并攏四指,拇指與四指垂直;表示的物理也類同:磁感線穿過手心,四指指向表示電流方向,拇指表示受力運動的方向。用左手還是用右手判定,關鍵不在于求哪個量的方向,而在于條件。即導線中電流與導線運動方向的因果關系,若是由于導線中有了電流在磁場中受力運動,那么不論是求磁場方向,電流方向還是導線受力運動方向,都應用左手定則。若是由于導線切割磁感線運動而產(chǎn)生電流,則不論求磁場方向,電流方向還是導線運動方向,都應用右手定則。差異就在于因果關系。抓住關鍵就能正確運用。
另外,將物理概念與生活知識相比較。有些物理概念看似深奧難懂,若將其與一些生活常識相比較,則能起到化難為易的較果。如在講解電場強度定義時,檢驗電荷放入電場中,與某一點受力來說是定律,并可定義為電場強度,它是電場的屬性,與是否放入電荷及電荷的電量大小無關,對這一點,學生不容易理解。這里不妨舉一例:把這一定義與鉛筆單價相比。購買鉛筆的單價不變,而且單價與購買的支數(shù)無關,與是否購買也無關,這是鉛筆本身價值的反映。這是常識所能理解的。將電荷電量與支數(shù)相比,受力與付款相比。電量越大受力越大,但二者之比不變,它是電場屬性。放入電荷只是讓其表現(xiàn)出來而已。
總之,通過這樣的比較和思索,學生豁然開朗,較快的接受了新概念??梢娺\用“比較法教學”對解決教學難點是很有益處的。
比較法教學對于學生的概念學習有所幫助,比較實驗可以加強直觀教學,有助于學生建立概念,理解規(guī)律,突破難點,因此對比實驗在物理教學中被廣泛應用,在教學中,如何運用好對比實驗是物理學者值得研究的問題。
首先,運用對比實驗引入新課,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從啟發(fā)性對比實驗開始引入新課,不但能激發(fā)學生強烈的求知欲,引起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而且有利于向學生顯示新課題的目的性。例如,
在講解“短路”概念時,可利用圖一所示的對比實驗。先斷開K2,閉合K1,使學生看到L正常發(fā)光,電流表發(fā)生偏轉。然后再閉合K2,比較兩次實驗的結果。自然引出“短路”的概念。這樣,即使沒有進行公式的推導,學生也不會感到抽象,為學生準確的掌握“短路”概念打下基礎。
其次,用比較的方法可以放大感知的微觀變化,提高實驗的可見度。有些物理現(xiàn)象觀察起來不明顯,尤其是在演示實驗時,很難使全體學生都看到實驗現(xiàn)象,這時運用對比實驗對微量變化進行“放大”,往往可以大大提高實驗的可見度,也能大大提高實驗的可信度。例如,為了證明大氣壓的存在,可在一只塑料杯子里盛滿水,用紙片把杯口蓋嚴,用右手手指按住小圓孔,在杯口向上時的塑料杯里盛滿水,用紙片把杯口蓋嚴,左手按住紙片把杯子倒過來使杯口向下,放開左手后,紙片不會掉下來,杯子里的水也不會流出來(如圖二)。這時,學生可能認為“紙片是被粘住了”,然后老師掉按住小圓孔的右手指,結果紙片掉下來了,水也流出來了。這樣通過手指按住小圓孔和不按住小圓孔兩次實驗的對比,使學生觀察到兩次實驗中紙片都與水接觸,所不同的是后一次實驗是杯底與大氣相通。從而解除了“紙片是被粘住了”的誤解。提高了“大氣壓存在”這個結論的可信度。再如,演示雙金屬片的實驗時,在對雙金屬片的一面加熱以后,要把雙金屬片翻轉過來,再對另一面加熱。若只對其中一面加熱,如果金屬片向下彎曲,學生可能認為這是下面的金屬片受熱多,膨脹大引起的,若正反兩面各燒一次,結果都向鐵片的一面彎曲,這樣通過兩次實驗的對比,有力的說明了雙金屬片的彎曲是由于銅片膨脹較大。
另外,運用“同時比較”的實驗,可以提高課堂效益。例如,在研究單擺振動的周期時,教材介紹了三“差時比較”的對比實驗。這些實驗雖然使學生反復練習了振動周期的測定,但每次測出至少要3到4分鐘,共需20多分鐘。這樣,單擺這節(jié)就不可能用一個課時完成。若運用下列三對“同時比較”的對比實驗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1、取兩個擺長相同、擺球相同的單擺,同時在不同的偏角下(偏角小于5º)擺動,可看到兩個單擺是同步進行的。如圖三(a)。
2、取兩個擺長相同、質量不等的單擺,同時在相同的偏角下(偏角小于5º)擺動,可看到兩單擺是同步進行的,如圖三(b)。
3、取兩個擺長不同的單擺。同時開始擺動,可以看到擺長短的單擺擺動快而且周期小。如圖三(c)。
通過改進無需做6次實驗,只需做3次就可以了。且每次實驗無需測出單擺的周期,這樣不需10分鐘就可以得出結論。因此用“同時比較”實驗,大大提高了課堂效益,且現(xiàn)象直觀,可比性強。
最后,可以通過比較來驗證理論推理,做好新舊知識的銜接,促進知識的正遷移。例如:把兩只標有220V、40W和220V、100W字樣的白熾電燈分別進行并聯(lián)或串聯(lián)后,接入220V的電路中,判斷這兩種情況哪個燈泡較亮?根據(jù)平時的經(jīng)驗都是100W的燈泡較亮一些,即使老師通過分析和討論得出串聯(lián)時40W較亮,并聯(lián)時100W的較亮。但仍有一部分同學對分析感到不可靠,但如果我們通過可控實驗來進行對比,學生就會信服了。
1、對比法:把分別獨立的幾個地理事物或現(xiàn)象,并列到一起進行對照。了解它們之間的個性和共性。讓學 生既能掌握全部知識,又能了解各自特性,例如:在講“五種基本地形”時,一要充分運用各種地形圖,讓學 生把所學知識鞏固在圖上;二要多采用對比法,這樣有助于學生理解、記憶:
附圖{圖}
2、借比法:在教學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比較抽象的地理事物或現(xiàn)象,為了讓學生能夠理解,只靠簡單的語言 文字表達很難達到效果,如果借用一些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現(xiàn)象來比喻,可以使抽象的地理事物或現(xiàn)象具體化、 形象化、簡單化。例如:通過書本受擠壓變形,來說明褶皺的形成原因。再如:在講地震時,可以用炸彈的爆 炸力與殺傷力的關系來說明、引導,這些抽象難懂的知識運用借比法講述,能引起學生興趣,再簡單的一解釋 ,學生就聽得明明白白,易于消化。
3、類比法:在初中課本中,有些教學內容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此時可以借助以前學過的內容來學習 新的知識。例如:在講英國時,教師可通過列表與日本進行比較,達到“”的教學目的:
附圖{圖}
4、聯(lián)比法:在教學中,有時為了避免難點過分集中,在編排時,有意把相互聯(lián)系的知識點沒有全部放在一 章中,而是分散到各章、節(jié)。教師在講課時,可以聯(lián)系以前的內容進行比較。例如:有關地球外部力量對地形 的影響的知識,就分散到世界分區(qū)地理中講述。流水地形安排在“東南亞”中,風成地形安排在“西亞和北非 ”,冰川地形安排在“西歐”。最后我們將學過的知識聯(lián)系起來進行對比,得出完整而又科學的結論。
5、專比法:在講課時,為了明確某一地理事物或現(xiàn)象的特點,同另外知識點進行逐一對比。例如:對中國 的南方地區(qū)與北方地區(qū)的自然經(jīng)濟特征進行專題比較:①比較兩個地區(qū)的氣候特征、地形特征。②比較兩個地 區(qū)的交通、資源分布。③比較兩個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
6、群比法:在系統(tǒng)復習過程中,為了幫助學生尋找知識間的聯(lián)系,達到對所學知識認識上的新的飛躍,一 般進行綜合性比較,例如:我國的四大工業(yè)基地的全面對比:
1、澳門一人公司立法背景
澳門意義上的公司法是在1553年葡萄牙人進入澳門之后出現(xiàn)的。葡萄牙的商法,尤其是公司法是汲取了法國商法典的精髓,而更多地是受到德國商法典的。葡萄牙于1888年8月23日在政府公報上正式公布《葡萄牙商法典》,1894年6月20日,該商法典延伸到澳門適用,直至1999年新的商法典頒布。1901年4月13日葡萄牙在政府公報公布《有限公司法》,并于1906年將其延伸到澳門適用。該法取代了《商法典》中有關公司的部分內容,從概念、內容與結構諸方面講,它都直接受到德國1892年4月20日頒布的《有限公司法》的影響。正如該法律的立法動議中所說的:將要提出的立法草案,參照已頒布的德國有限公司法律制訂。實際上,“有限責任公司”這概念本身,就是葡萄牙(包括世界大部分國家)從德國那里接受而來。當然許多人認為在這一時期的澳門公司法主要是指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有限公司法》。
以后,除了一部分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有關商業(yè)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外,澳門公司法沒有多大的。葡萄牙1901年的舊公司法也已于1986年被新的《商業(yè)公司法典》所取代。但葡萄牙這個新的《商業(yè)公司法典》并沒有延伸到澳門適用。以后葡萄牙還根據(jù)歐盟法指令及新形勢作了很多修改。雖然自1987年以來,澳門法律的本地化已成為澳門過渡期最重要的任務之一,而且中葡雙方均為澳門法制建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調整澳門公司的法律仍然是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澳門公司法近一百年卻沒有多大的發(fā)展。在這種情況下,澳門政府于1989年6月正式委托葡萄牙里斯本大學商法學教授若賽·利貝羅(JoseAutonioPintoRibeiro)博士起草新的公司法。1990年1月完成初稿,1991年初開始收集意見,1992年利貝羅教授再次來澳征詢意見。澳門公司法在結構上大體參照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86年《商業(yè)公司法典》的模式。葡萄牙《商法典》和《商業(yè)公司法典》受德國影響的痕跡仍然明顯,同時還直接參照并借鑒了西班牙、法國、日本及香港與的現(xiàn)行公司法例。最后,在葡國專家(比如:Prof.AugustoTeixeiraCarcia)的支持與幫助下,不但出臺了澳門的公司法還制定了澳門的商法典,澳門的公司法也被并入商法典。
實踐上,公司法中的無限公司(澳門的獨資商行Comercianteemnomeindividual與其相似)、兩合公司(澳門的合資公司Sociedadeemcomandita與其相似)由于澳門的形態(tài),往往并沒有多少人使用到這種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多。但是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SociedadeUnipessoalLimitada)卻大量存在。
澳門一人公司的立法是澳門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在澳門,一人股東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中小公司有著大公司無法比擬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降低個人主的投資風險使其避免因一次經(jīng)營失敗而傾家蕩產(chǎn),是一人公司的出現(xiàn)的原因。其次,羅馬法認為“三人是社團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存續(xù)要件,所以即使減少到一人,社團還是可以存在”。這表明,存續(xù)形態(tài)的一人公司在大陸法的發(fā)源地法中有他存在的法律上與經(jīng)濟上的理由。所以,澳門與大多數(shù)大陸法國家一樣,在立法上采用了一人有限公司法,并在商法典的第390-392條及第12條、27條、213條規(guī)定了一人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2、形式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就澳門的一人公司的法定概念而言,實際上僅限于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范圍,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東才能設立)。由于澳門對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規(guī)定,因而在多數(shù)情況下也排除了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就學理而言,還是有必要結合澳門法律規(guī)定對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上的一人公司的概念先加以歸納:
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德文稱為Einmann-,Einpersonen-Gesellschaft,葡文稱為SociedadeUnipessoalLimitada(葡文澳門商法典第390條)。系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出資或股份由股東一人所有,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的“一人”不但是指任何自然人,而且也指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在澳門僅有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范了這種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任何自然人得設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且在公司設立時僅以其為唯一之權利人”。第二款規(guī)定:“本節(jié)之規(guī)定適用於仍維持一名股東之原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以及適用於在九十日內仍未重新設立多名股東而後來轉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從澳門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上看,形式上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或股份均僅為一個股東持有的狀況,它并沒有反對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由于對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規(guī)定,因而在多數(shù)情況下也排除了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東為復數(shù),而實質上公司的真正股東只有一人,其余股東僅為持有最低股份的掛名股東。實質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在法律不允許一人公司設立或存在時,為了同時滿足法律規(guī)定及設立人的需要而產(chǎn)生的。
比較有爭議的,或是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情形的是“無人責任有限公司”(德文稱謂“Keinmann-GmbH”)。對此在德國與葡國法學已有論及。但是澳門本地法學目前稀有論及。
二、一人公司在法學理論與實踐上的利弊
了解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背景與概念,不等于完全了解了一人公司在法學理論與實踐上的利弊,所以必須對一人公司在法學理論與實踐上的利弊做一掃描,以便更好地理解西方國家一人公司的立法目的及澳門一人公司法相應的立法建議:
1、一人公司在法律關系中產(chǎn)生缺陷的可能性
由于一人公司之“所有”與“經(jīng)營”多數(shù)是不分離的,復數(shù)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無法發(fā)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財產(chǎn)是否與股東分離難以考察,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東直接經(jīng)營公司,而股東同時又享有有限責任特權,這違背了一般公司股東享有有限責任所必須遵守的分離原則(“無支配即無責任”)。而且公司的唯一股東因可以直接控制公司,則不免任意以不當或不當目的將公司財產(chǎn)轉移于自己或他人,公司的獨立人格令人懷疑,這種公司形態(tài)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了機會。一些法學家認為,法人制度會因此而導致破產(chǎn)。如果說公司股東以放棄其出資的所有權和公司的經(jīng)營權換回債權人對其承擔有限責任的容忍的話,那么除了事后的司法判例式的介入之外,法律如何能事前防止一人公司的股東能放棄其出資的所有權和公司的經(jīng)營權呢?
實際上,一人公司往往為股東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方便。比如1897年英國衡平法院對Salomonv.Salomon&Co.,Ltd.一案作出的判決。Salomon是一個多年從事皮靴業(yè)務的商人。1892年他決定將他擁有的靴店賣給了有他本人組建的公司,以享有有限責任的優(yōu)惠。靴店的轉讓價格為39000英鎊。作為對價,公司發(fā)行了每股1英鎊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其五個孩子各擁有1股外,Salomon本人擁有20001股(顯然,Salomon的妻子和其五個孩子只是名義股東,目的是達到當時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股東人數(shù))。此外,公司還以其所有資產(chǎn)作擔保向Salomon發(fā)行了10000英鎊的債券,其余差額用現(xiàn)金支付。但公司很快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進行清算,其資產(chǎn)若清償Salomon有擔保的債券,則公司的其他無擔保債權人7000英鎊的債權就一無所獲。無擔保債權人聲稱,Salomon和其公司實際上是同一人,因而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鎊的債,公司資產(chǎn)應該用來償還這些無擔保債權人的債。
此外,復數(shù)的一人公司形式往往也被濫用。自然人會設立復數(shù)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設立一人公司。我認為:如法律不禁止一人公司,那么對于使用“誠實股東”(BonaFideShareholder)和不“誠實股東”的手段來規(guī)避最低股東數(shù)法律的人就沒有意義了。但是對于禁止自然人設立復數(shù)的一人公司,或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設立一人公司的國家(比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條第2款)而言,防止“非誠實一人公司”的產(chǎn)生在法律上仍有意義。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轉讓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過掛名股東方式來規(guī)避法律,因而按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條與第28條,德國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一人公司會在無股東的情況下經(jīng)營業(yè)務。由于無股東,即無公司表意機構,一人公司的存續(xù)是不可能了。而在此時,如無股東一人公司還以一人公司的外殼存在,對法律交往的明晰不利。
2、一人公司在法律關系中產(chǎn)生優(yōu)勢的跡象
對于投資者而言,享有有限責任特權來限制風險,從而鼓勵他獲得沒有上限的利潤,這是投資者投資前往往選擇的公司形式。目前,中小公司與企業(yè)日益成為推動經(jīng)濟發(fā)展的動力,同時他們也日益希望按公平競爭的理念享有有限責任特權來限制風險。市場的發(fā)展也顯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與優(yōu)點。雖然法律可以不規(guī)定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續(xù),但實質意義之一人公司卻無法禁止。因此,法律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中必須采取主動。對此在一人公司法理論上比較有所說服力的是:認為公司是以股東出資形成的公司財產(chǎn)對債權人負責,有限責任已從股東有限責任轉為物的有限責任,所以只要一人公司擁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chǎn),其就擁有獨立的權利能力。但是,法人格具有那些內容,在何種情況下承認法人格是由立法政策決定的,從而部分(雖然有些無理)解釋了為何獨立財產(chǎn)不能使無限公司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實際上,我推測為何獨立財產(chǎn)不能使無限公司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問題是股東的選擇權利,目的也是為了經(jīng)營上的不同理念。法律必須給經(jīng)營者自由選擇經(jīng)營上的理念與風險。
三、歐美主要國家在立法與司法上對一人公司的修正
了解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立法背景以及一人公司在法學理論與實踐上的利弊,那么一人公司的立法與司法問題才可以揆情度理了,但是在此之前我們必須作一下一人公司的立法與司法的比較,因為從比較法的角度去觀察,并且假設排除對國內法典的注釋的觀點,那么世界上所有法學家所面臨的問題是沒有國境線的,是相似的。然而實際的法律問題卻有多種不同的解決方法,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價值基礎,這些建立在不同價值基礎以及不同的立法技術上的方法,均儲存在世界各國的“法律答案庫”中。在研究本國法的同時再觀察并外國法,則能獲得較為全面而適當?shù)姆纱鸢福绕涫悄軐Ρ緡ㄋ玫慕鉀Q問題的方法保持一種批判的距離。這種距離感往往能擴大解決問題的精神視野與相信本國法的相對性。由于歐盟各國在這個問題上各有特點,所以分為歐盟及幾國在立法上對一人公司的修正與英美美國在司法上對一人公司法的修訂兩點上加以闡述:
1、歐盟各國在立法上對一人公司的監(jiān)督的主要措施
歐盟在公司法第12號指令規(guī)定:各成員國在協(xié)調與公司集團有關的成員國法律時,可以針對以下情況規(guī)定特別條款或者制裁:1)同一自然人是數(shù)家一人公司的惟一股東;2)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惟一股東。此外,由于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轉歸一人單獨持有而變成一人公司時,這一事實與惟一股東的身份必須在檔案中載明,或者在《第68/151/EEC號指令》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規(guī)定的登記簿中載明,或者在由公司保管、并接受公眾查詢的登記簿中載明。在一人公司的惟一股東行使股東大會權力時及作出相應決議時,應當載于股東會議記錄中或者須以書面形式起草決議。一人公司的惟一股東在代表公司與自己訂立合同時,應當載于記錄中或者須以書面形式起草決議。各成員國不必把前項規(guī)定適用于在正常條件下開展的日常營業(yè)活動。如果成員國許可本指令第二十一條界定的一人公司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應當適用本指令。如果成員國的立法規(guī)定,個人企業(yè)家可以設立企業(yè),而且該企業(yè)的債務責任限于其投人特定活動的某一數(shù)額,只要立法對這種企業(yè)規(guī)定的保護措施相當于本指令或者任何適用于本指令第一條所稱公司的其他歐共體立法所規(guī)定的保護措施,那么,該成員國不必許可設立一人公司。
除了歐盟公司法指令外,在大陸法國家往往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既有立法規(guī)定,也有司法判例理論。歐盟各國對一人公司進行監(jiān)督的主要措施有:
a)就一人公司的財務進行監(jiān)督及在特定情況下承擔個人責任而言,德國在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基本出資的繳納)第4款規(guī)定:在公司登入商業(yè)登記簿之后3年內,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的,該名股東應在出資額集中后3個月內,繳足全部金錢出資,或對尚未支付的金額向公司提供擔保,或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人。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5條(董事代表)第4款規(guī)定:公司的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并且該名股東同時為公司的單獨董事的,對于其與公司實施的法律行為,適用《民法典》第181條(第181條規(guī)定:不經(jīng)被人許可,人不得以被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者作為第三人的人采取法律行為,但該法律行為系專為清償債務的除外)的規(guī)定。該名股東與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間實施的法律行為,即使其非為單獨董事,仍應在法律行為實施后不遲延地列入筆錄。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48條(股東大會)第3款規(guī)定:公司的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的,該名股東應在決議后不遲延地作成筆錄并簽署。
b)就在特定情況下股東承擔個人責任而言,德國有“直索”理倫(Durchgriff),“即在特別例外的情況下,法院可不考慮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上的法人格,并因而徑直向背后的一人股東追索”。這主要是基于誠實信用的原則,特別是基于股東的私人財產(chǎn)與公司的財產(chǎn)的混同的考慮。以往,德國往往將“稻草人”這個事實構成作為可“直索”的教學案例,但從公司法容許一人公司成立以后,僅在特別情況下可以使用“直索”理論。再如意大利民法典規(guī)定,當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無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對公司在全部股票或股份為一人所有的期間內發(fā)生的債務,該一人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c)就禁止濫設一人公司而言,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條第2款(1985年7月11日第85—697號法律)規(guī)定:“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另一個由一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違背前款規(guī)定的,一切有關的人可要求解散非法組成的公司。如該非法因素是因擁有一人以上股東的公司的全部股份歸集于一人之手所造成的,則不得在股份匯集于一人之手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在所有情況下,法庭可給予最長六個月的期限以依法糾正非法狀態(tài)。如于法庭進行實質審理之日已依法進行糾正,法庭不得判決解散公司”。
2、美國(包括英國)在司法上對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由于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情況往往集中出現(xiàn)在一人公司、母子公司(適用于母子公司還有深石原則)與家族企業(yè)中,所以須在此對揭開法人面紗做一簡述:在法人格只不過徒具形式或者為回避法律的適用而濫用時,對法人格的認可并不符合法人格的本來目的,因而就產(chǎn)生否定法人格的必要?!盨anborn法官這樣說道:“就一般規(guī)則而言,公司應該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獨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夠的相反的理由出現(xiàn);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用于損害公共利益,證明違法行為合理,保護詐欺或者替犯罪辯護時,法律將視公司為多人的聯(lián)合?!?/p>
那么濫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有哪幾種呢?主要以下幾種:
1.法律形式的濫用或非法行為(illegality);
2.公司的投資不足;
3.或工具(控制過嚴)或傀儡公司(dummycorporation);
4.經(jīng)濟整體理論(EconomicUnitory)等等。
其中以為根據(jù)來揭開法人面紗(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在美國比較常見,即當某個法人實體表現(xiàn)為其主要股東的“工具”(instrumentality)或“化身”(alterego,shell)時,根據(jù)的概念而否認有限責任。美國法院通常使用“化身說”,但對此并沒有統(tǒng)一的權威的解釋。
3、小結
歐盟各國在立法上對一人公司的修正是對一人公司的事前規(guī)定,而美國在司法上通過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而對一人公司法的修正屬于事后規(guī)制。
但實際上,在德國也有事后司法規(guī)制的情況,也即“直索”理論(Durchgriff)。
四、對澳門一人公司法的立法與司法思考
1、立法上可以考慮增加的與理由
第一、一人公司法在將來可以考慮將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法)從現(xiàn)有的商法典中分出來,獨立成為《商業(yè)公司法典》
如前所述,自18世紀末和19世紀以來,在法國、德國的帶領下,在世界范圍內出現(xiàn)了商法法典化的熱潮。但隨著、技術的迅速,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內外貿易的發(fā)展,商事法為適應這些新的發(fā)展要求,也不斷地進行變革。其中,最重要的變革是:一、是在法典化的基礎上出現(xiàn)了分別制定各種商事特別法的趨勢。如不論是大陸法或英美法國家,差不多都分別制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法與股份公司法、商業(yè)登記法、票據(jù)法、破產(chǎn)法、擔保法等眾多的商事特別法。從而使商法出現(xiàn)了分專劃細的新局面,有許多國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則。二、商法體系的這種變化還體現(xiàn)在更為專業(yè)化。如票據(jù)制度中的背書轉讓制度、票據(jù)的格式要求以及資金劃撥的發(fā)展;再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復雜的程序,內容詳盡的各種文件都體現(xiàn)了商事關系已經(jīng)蘊含了更多的技術性、專業(yè)性的內容。因此,對于市場經(jīng)濟比較發(fā)達的國家與地區(qū)一部商法典已無法接納眾多的內容。因此,澳門將會隨著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在將來(而不是馬上)某個時候開始讓作出前瞻性的決定。
第二、一人公司法規(guī)定可以出現(xiàn)在股份公司法中
,澳門中小公司與日益成為推動經(jīng)濟發(fā)展的動力。在澳門,一人股東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市場的發(fā)展也顯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與優(yōu)點。由于一個人有可能會在不同行業(yè)之中進行投資,如只允許其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亦有可能抑制其向其他行業(yè)投資的意愿,徒增掛名股東而規(guī)避法律。因而,設立復數(shù)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設立一人公司是禁止不了的。因為公司可因股份自由轉讓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然后可用設立不“誠實股東”與“誠實股東”(BonaFideShareholder)的辦法規(guī)避法律。與其對一人公司采取“封堵”的辦法,不如對其循循善誘。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轉讓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過掛名股東方式來規(guī)避法律,因而按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條與第28條,德國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澳門商法典可以加以考慮。
第三、對一人公司還需做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除了澳門商法典的390-392條和第12條、27條和213條的相關規(guī)定外,可以在討論之后,按歐盟在公司法第12號指令與德國的相關規(guī)定考慮能否增加與修改一些規(guī)定:
可規(guī)定在公司登入商業(yè)登記簿之后3年內,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的,該名股東應在出資額集中后3個月內,繳足全部金錢出資,或對尚未支付的金額向公司提供擔保,或將一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人。如公司的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并且該名股東同時為公司的單獨董事的,對于其與公司實施的法律行為,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54,261,262條的規(guī)定。該名股東與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間實施的法律行為,即使其非為單獨董事,仍應在法律行為實施后不遲延地列入筆錄。公司的全部出資額集中于一名股東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東和公司之手的,該名股東應在決議后不遲延地作成筆錄并簽署。
但不必禁止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不必禁止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成為另一個由一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因為在實際上是無法禁止的?;谏鲜鲆呀?jīng)論述的理由,可以對此作出一些特別的規(guī)定。
以上僅為初步建議,有待本人修改及同行進一步的批評與論證。
2、司法上可考慮引入的與實踐
(一)地域氣候差異與地區(qū)建筑形式差異從建筑地域學角度分析,適應氣候的建筑更能適應它的環(huán)境和文脈,更具有地域特性。我國各民族地區(qū)由于所處的氣候環(huán)境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民居建筑形式,房屋的外形與結構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我國北方平原面積大,年降水量不大,冬季寒冷,保暖性是民居建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所以,民居多為土墻、泥頂,壘磚筑墻,墻體厚實。房頂坡度很小,幾乎為平頂,既可以節(jié)省建筑材料,又可以用來做曬場。房屋不高,空間緊湊,窗戶小,而且只有前窗。北方民居的外觀看起來端莊厚重。房屋內則設有火炕,炕與灶相連,爐灶一般建在房屋中間,便于保溫取暖。例如,我國陜西地區(qū)流行房屋半邊蓋的民居建筑形式,即后墻高大密實而無窗,這與西北地區(qū)的嚴寒氣候是相適應的。西北黃土高原地區(qū),干燥少雨,黃土厚積堅固,故其居室掘穴為窯,成排的窯洞與漫漫的黃土融為一體,蒼茫而古樸。[6]8-11南方夏季氣候炎熱且多雨,民居建筑的墻多用較薄的磚砌成,屋頂則用茅草或瓦蓋成,坡度大,房檐較寬,這樣可以防止雨水滲漏,減輕太陽曝曬。房屋高度大,門窗大,而且多有后窗,有利于通風、散熱。江南水鄉(xiāng)地區(qū),湖泊縱橫,星羅棋布,故居室傍水而筑,小橋流水,恬靜柔美。南方冬季沒有北方寒冷,但較潮濕。民居室內用床不用炕,這樣可以達到防潮的目的。
(二)地域日照差異與地區(qū)建筑布局差異我國南北日照差異較大,不同地區(qū)人們?yōu)榱诉m應當?shù)貧夂?,形成了不同的建筑布局特征。南方一般日照充分,氣候炎熱多雨。為了通風,南方建筑總是選擇最有利于通風的建筑布局形式。如我國西南彝族、傣族的民居多采用單元結構的民居組合形式。單元式結構的房屋就是住房、倉庫、畜圈等連在一起的一棟房子。一層建筑通常是長條形,一端住人,另一端安置牲畜等。兩層建筑一般上層住人下層圈養(yǎng)牲畜或儲存谷物等。三層建筑一般底層用作廚房、畜圈,二層為儲存室,三層住人。單元結構的民居多為獨家居住,但也有多家居住的。我國福建地區(qū)的客家人,將許多單元式結構的房子建在一起形成圓形土樓,以達到增進團結,共同防衛(wèi)的目的。我國北方日照較弱,為了充分吸收太陽的熱能,總是盡可能選擇將房屋平鋪式的布置在平面上。北方的四合院就是這種建筑布局的典型。四合院采用院落式民居組合形式,其形式一般為住房、倉庫、畜圈等彼此分離而相距不遠,周圍用圍墻相接,形成獨家獨戶的民居建筑。北方四合院一般正房朝南,東西兩邊為廂房,門向院內開,南面是墻。四合院的轉角互不相連,廂房不遮正房,以便盡可能地獲得太陽照射。四合院中的支隔窗、簾架門、天棚、火灶等都可適應我國北方夏熱冬寒的氣候。另外,受中國人含蓄內向的性格特征的影響,院落式民居建筑一般回廊相連,圍墻環(huán)抱,圍墻成為主要景觀。如北方四合院,進門便是影壁,可擋住行人的視線,過了影壁還有二門,既垂花門。垂花門之后才是四合院的核心——內院。
二、南北差異視閥下的中國傳統(tǒng)建筑類型
(一)地域地勢差異與地區(qū)民居建筑差異特定地域的自然條件與人文環(huán)境對民居建筑的影響相對明顯,反映出不同地區(qū)的風土與文化。民居建筑結構簡單、造價低廉,往往在建造過程中因地制宜、因材取材,建造過程中總是盡量從本地條件出發(fā),努力與本地的日照、氣溫、地勢、物產(chǎn)乃至當?shù)孛耧L民俗相適應,因此具有濃郁的地域特色。我國南北地域文化差異對南北方民居建筑的影響深遠,南北民居建筑具有顯著差異。北方地勢平坦開闊,但日照較弱,受這一地勢影響,北方民居一般坐北朝南,以抵御風寒。如北京的四合院多為坐北朝南,且大門多處于東南角,有紫氣東來、壽比南山之隱喻。宅院中軸線以倒座、垂花門、正房、后罩房組成南北主軸,正房以坐北向南為貴,長輩住上房,兒孫輩依輩分不同而住不同的房,形成明顯的上下、長幼的倫常秩序,暗合北京作為的天地君親師的宗法觀念。我國南方山地丘陵起伏,地勢不如北方平坦開闊,但日照充分。受這一地勢影響,南方山地民居往往依山而建,山脈逶迤而房屋朝向亦變,不限于坐北朝南,方位觀相對較弱。如云南大理地處由南向北的橫斷山脈,西靠蒼山,東鄰洱海,常年主導風向是西南風,因此居住在大理的白族人民,其房屋朝向一般為坐西向東。這樣的住所有比較開闊的視野,但也能達到風不進門的目的。江南民居其平面尺度一般較縱向尺度小,頂部僅留小尺度的天井口,這樣就可以在庭院及建筑內部留下較多陰涼。
(二)地域宏觀背景差異與地區(qū)園林建筑差異我國園林建筑按區(qū)域可分為北方園林和南方園林,南、北園林在建筑形式、植被、要素、社會背景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與我國南方和北方不同的社會背景、氣候特征、植被特色有著密切關系。首先,從社會背景角度看,建筑是“石頭的史書”、“凝固的歷史”,特定時代的建筑總是在敘述時代的歷史與文化內涵,詮釋著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風俗民情等。我國古代王朝的都城多在北方,因此北方多富麗堂皇、氣勢恢宏的皇家園林。皇家園林具有多重功能,可供皇帝和貴族居住、游玩,也可進行各種政務、宗教活動。園內多建有神仙島和瓊樓玉宇,以求國泰民安和長生不老。在南方,園林多為文人出身的士大夫所造的私家園林。造園的立意構思多出于詩文,再配以寓意高雅的楹聯(lián)和匾額,透溢出濃厚的書卷氣息和文人情趣。建筑物大都臨水或迎面敞開,以供飲娛樂,以便潛讀欣賞。其次,從氣候特征上看,我國北方園林嚴實、封閉,少空透,多單元開窗,以保持室內溫暖,抵御嚴寒。而南方園林建筑則層次分明,內外貫通,多敞口,可使空氣流通順暢。最后,從植被特征上看,由于北方全年獲得的太陽輻射少于南方,樹木花草的凋零時間長于南方,所以園林植被多選常青的松柏,再配以紅柱、牡丹、海棠等花卉,色彩對比鮮明,顯得絢麗奪目。而南方園林則草木種類豐富,四季繁花似錦,描繪出一片姹紫嫣紅的繽紛景象。
(三)地域資源差異與地區(qū)佛教建筑差異佛教建筑是我國建筑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佛教建筑呈現(xiàn)出南方多佛寺,北方多石窟的差異。這種差異也是與我國南北地域資源差異相適應。我國南方土壤深厚,植被茂盛,不便開鑿,因此多建佛寺于南方。另外,受佛教文化中“無我”和“超脫”的出世觀的支配,佛寺大多建在山水幽美的風景勝地。我國四大佛教名山中的三座都在南方。除了因為我國唐宋以后文化重心南移外,還因為南方氣候溫暖濕潤,風景勝于北方?!吧叫斜緹o雨,空翠濕人衣”的感覺只有在四川盆地的峨眉山才能體驗到?!疤旌訏炀G水,秀出九芙蓉”的美景只有在九華山才能觀賞到。古木參天,海天一體的玄奧氛圍只有在普陀山才能感受到。我國北方多晴朗天氣,山體風化層薄,植被稀疏,巖石,便于開鑿,所以佛教建筑多為石窟寺。石窟寺工程浩大,需要巨額的建筑資金。北方地區(qū)靠近首都,易于獲取皇室贊助,有利于石窟寺的建造和普及。大同云岡和洛陽龍門兩大石窟的建造都直接受惠于北魏皇室的支持。北魏皇室的都城先在大同,后遷至洛陽。石窟寺的出現(xiàn)地區(qū)與我國佛教文化的傳播路線是一致的,即沿著絲綢之路,由西向東,由北向南。石窟寺的建造適應了佛教在我國傳播和發(fā)展的需要。我國南北佛教建筑的差異也適應了我國佛理的發(fā)展。北方佛學“重禪法,尚修行”,因此不惜工本,開窟造佛。南方佛學重視探究義理,所以構建木結構的佛寺,用以開壇講經(jīng)。
三、結語
1.1隨機事件的關系運算與集合的關系運算的類比由于事件可以看成由某些樣本點構成的集合,因此可將二者類比學習。例如:集合A∪B表示其中任意一個元素x僅屬于A或者僅屬于B或者屬于A和B的公共部分,我們可以形象地用韋氏圖來表示。此時若將A和B看作是事件,則事件A∪B表示“事件A和事件B至少有一個發(fā)生”,記作A+B,即概率論中事件的和等同于集合論中集合的并集。同樣的類比方法,我們可將集合論中集合的交集類比到概率論中事件的積中去。在教學中可引導學生先回顧集合之間的各種關系運算,隨之再引出相應的事件間的關系運算,最后歸納總結。此外,事件運算的性質如交換律、結合律、分配律均可對照集合的相應性質進行類比學習。
1.2離散型隨機變量與連續(xù)型隨機變量的類比對于離散型隨機變量,學生感覺較容易,但對于連續(xù)型隨機變量,往往學生感覺抽象難理解。由于分布列在離散型隨機變量中的地位與密度函數(shù)在連續(xù)型隨機變量中的地位等同,因此對于離散型隨機變量中的邊緣分布列與聯(lián)合分布列的關系可以過渡到連續(xù)型隨機變量中邊緣密度函數(shù)與聯(lián)合密度函數(shù)的關系中去,此外諸如隨機變量的獨立性的充要條件以及期望與方差的計算均可輕松過渡。具體我們可通過“把連續(xù)的問題離散化”這種方法,實際是將對離散型隨機變量中對分布列的求和變成對連續(xù)型隨機變量中的密度函數(shù)求積分即可。表1我們將對其中的部分性質及計算作一個簡要的類比。
1.3一維隨機變量與二維隨機變量的降維類比任何學習都是循序漸進的,一般來說低維空間的知識相對簡單,容易被學生接受,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從低維空間向高維空間過渡學習。降維類比法是將高維空間中的數(shù)學對象降低到低維空間中去觀察,利用低維空間中數(shù)學對象的性質類比歸納出高維數(shù)學對象的性質。通過上面的類比得知抽象的二維隨機變量的分布函數(shù)與一維隨機變量有著一致的表達式,從而大大降低了學習的難度。此外,二維離散型隨機變量的聯(lián)合分布列與連續(xù)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shù)的性質與計算均可借助一維隨機變量的相關知識引入。
2類比法在習題教學中的應用
一制度比較
(一)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原因
關于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原因,有三種不同的規(guī)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為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唯一原因。我國繼承法和法國民法典屬于這種類型〔1〕。
我國除在繼承法中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之外,最高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從反面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將代位繼承嚴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一種情況。
2.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都可以引起代位繼承。日本、韓國、意大利等國和我國臺灣屬于這一類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依法喪失繼承權或因被廢除而喪失繼承權時,其子女代其位成為繼承人,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138、1140條規(guī)定,直系卑親屬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3.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權,均發(fā)生代位繼承。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條規(guī)定,無繼承資格人的直系卑血親按無繼承資格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被繼承人未留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權時,其應繼份按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況處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圍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fā)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至于哪些血親繼承人能夠作為被代位人,各國的規(guī)定差別甚大。綜觀各國繼承立法,關于被代位人范圍的規(guī)定,大體有四種類型: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我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qū)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3.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和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德國和瑞士等國屬于這種類型。屬于這一類型的繼承立法,嚴格貫徹親系繼承原則,繼承順序按親系劃分,每一順序中再按親系劃分為若干順序,順序在前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即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只要該親系中有繼承人存在,其應繼份就不會轉歸他系繼承。例如,按瑞士民法典第457至460條和德國民法典第1924至1928條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直系卑親屬,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先。為直系卑親屬中亦有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則由先死者的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無直系卑親屬,即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以親系親等為序,即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無直系卑親屬時,由他方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第三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順序的繼承人同樣要按親系和親等繼承,即首先,將遺產(chǎn)分成二份,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各一份。各系之中祖父和祖母平均繼承。一方死亡,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無直系卑親屬的,由生存一方及其直系卑親屬繼承。父系或母系祖父母中一方無人繼承時,全部遺產(chǎn)由有繼承人的一方繼承。親系繼承止于祖父母。
4.被代位人的范圍包括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屬于這種類型。這種類型和第三種類型的區(qū)別在于,按照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兄弟姐妹不是一個獨立的繼承順序,他們被劃歸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這一親系之中。如前所述,按照這種立法,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應繼份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而不轉歸生存配偶,只有死亡一方無直系卑親屬時,生存配偶才能獲得對方的應繼份。而按照第四種類型的立法,父母和兄弟姐妹是相互獨立的兩個繼承順序,父母中一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應繼份即轉歸生存一方。換言之,只要父母中有一人生存,兄弟姐妹就被排除在繼承順序之外??梢姷谒姆N類型的立法對父母中的生存一方較為有利〔2〕,而第三種類型的立法則對兄弟姐妹較為有利。
(三)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這是代位繼承的一個原則。在這個問題上,各國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如韓國民法規(guī)定,妻子可代亡夫繼承公婆的財產(chǎn)。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但不一定是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實際上,在大多數(shù)國家,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被繼承人直系卑親屬的范圍。例如,承認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承認祖父母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就擴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親屬。
代位繼承原則上不受代數(shù)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對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來規(guī)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作為代位繼承人不受代數(shù)限制,后來這一規(guī)定受到人們的廣泛批評,認為這樣會使那些與被繼承人既無親情又無生活上的依賴扶助關系的人成為繼承人,而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將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的子女。這反映了繼承立法重視親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關系。對繼承權的影響以至決定作用,也反映了縮小繼承人范圍的立法傾向。
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可否作代位繼承人?外國法律中無繼子女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繼子女如果被繼父或繼母收養(yǎng),按養(yǎng)子女對待,否則無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養(yǎng)子女,多數(shù)國家規(guī)定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其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的直系尊親屬的財產(chǎn)。這些國家的理論認為,收養(yǎng)的效力及于養(yǎng)父母的血親。這種主張有利于穩(wěn)定收養(yǎng)關系。美國等一些國家則認為,收養(yǎng)是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之間的事,收養(yǎng)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收養(yǎng)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此,養(yǎng)子女不能代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之位繼承養(yǎng)父或養(yǎng)母的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血親的財產(chǎn)。我國收養(yǎng)法第22條明確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guī)定?!币虼耍B(yǎng)子女亦可作代位繼承人。喪失和放棄對被代位人的繼承權者,是否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羅馬法對此采取肯定說。法國民法典第744條仿羅馬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人如曾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仍得代替被繼承人的地位?!睂W者有肯定和否定二種主張。史尚寬先生持肯定說。筆者贊成肯定說。因為第一,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對被代位人的繼承權間接繼承被繼承人(理由容后詳述);第二,喪失和放棄繼承權僅具有相對的效力,喪失或放棄對被代位人的繼承權,不影響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第三,各國民法對此均無禁止規(guī)定。
(四)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如果有二個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則應由他們共同繼承,按人數(shù)均分被代位人的應繼份。各國繼承立法對此持相同意見。
如果處于同一親等的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們的直系卑親屬應如何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他的孫子女是否仍應按代位繼承的原則繼承?對此,立法上有按人均分說和按股均分說二種主張。法國以及德國、瑞士等采取親系繼承制的國家,嚴格貫徹按股繼承的原則,雖然被代位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仍應按股代位繼承。如法國民法典第740條明確規(guī)定:“代位繼承,不論被繼承人的現(xiàn)有子女與較之被繼承人先死的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共同繼承的情形,或被繼承人的子女均較被繼承人先死,而此等子女所遺下的直系卑血親不問親等是否相同,共同繼承的情形,均準許之?!痹摲ǖ涞?42條規(guī)定“關于旁系親屬,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親,不論在與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共同繼承的情形,或在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時,遺產(chǎn)歸屬于該兄弟姐妹所遺下的親等相同或不同的直系卑血親的情形,均準許代位繼承?!?/p>
美國采按人均分說。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明確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如屬同一親等,可以平等地繼承遺產(chǎn),如果親等不同,較遠親等的繼承人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取得遺產(chǎn)。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的情況下,如果他們的直系卑親屬親等相同,則平等地繼承,如果親等不同,較遠親等的繼承人可以通過代位繼承取得遺產(chǎn)。祖父母作為被代位人時亦同〔3〕。理論上認為,代位繼承的條件之一是實際參加繼承的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等不同,如果親等全部相同,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孫子女是基于自己的繼承地位平等地繼承,而不是代替自己的父母繼承,因此他們的應繼份應當相等。確定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應當按人數(shù)平均繼承還是按股代位繼承的規(guī)則是:當所有的卑親屬對于其尊親屬來說處于同一親等時,各卑親屬按人數(shù)平均繼承;當各卑親屬對于其尊親屬處于不同親等時,則按股繼承,即親等較遠者按代位繼承原則取得其尊親屬在世時應取得之繼承份額。
我國古代采取按人均分說?!短坡墒枳h》舉例解釋均分說:“一個老者有三男十孫,分家時應給老人留一份。三男中只有一男健在時,財產(chǎn)分成四份,三男各一份,老人一份。三男皆死,財產(chǎn)分成十一份,十孫各一份,老人一份。我國古代析產(chǎn)和繼承不分,這里說的雖然是析產(chǎn),其原則也適用于繼承。按此原則,在兒子皆亡的情況下,由諸孫按人數(shù)均分財產(chǎn),而不按代位繼承的原則分配。宋代和明代的法律都規(guī)定,兄弟俱亡,由兄弟的諸子(即諸孫)均分。諸孫均分的條件是:(1)被繼承人的兒子全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諸孫系同一親等的直系卑親屬。筆者以為,按人均分說較為合理,且符合我國的繼承傳統(tǒng),我國繼承立法和司法實踐宜采按人均分法。
二代位繼承的根據(jù)
代位繼承的根據(jù)是什么?代位繼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權利而繼承?多少年來,人們?yōu)榇藸幷摬恍?,莫衷一是。概而言之,可將各種主張分為二種——代位權說和固有權說。
代位權說又叫代表權說。這種學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系代替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而繼承,他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因此,被代位人的繼承權是代位人繼承的根據(jù)和基礎,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拒絕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因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舊民法和德國普通法采此主張,〔4〕我國繼承法也采代位權說。〔5〕
固有權說認為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繼承被繼承人,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繼承。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時,其直系卑親屬仍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代其位而繼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均采此說。如瑞士民法典第541條規(guī)定,無繼承資格人的直系卑親屬,按無繼承資格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該法典第572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未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時,其應繼份按拋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拋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代位繼承。我國臺灣民法第1140條規(guī)定,直系卑親屬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筆者贊同固有權說,理由如下:
(一)根據(jù)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繼承人自死亡時起,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主體資格消滅,以主體資格為依歸的繼承期待權亦隨之消滅,繼承法律地位當然不復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是死亡還是喪失繼承權,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代替一個實際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進行繼承。代位權說違反民法關于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基本原理,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固有權說主張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可以有效克服代位權說的這一矛盾。
(二)代位權說不能解釋,法律為什么規(guī)定某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而另一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卑親屬則不能代位繼承。只有固有權說才能圓滿地解釋這一問題。
按照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本來就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不過在被代位人生存時,按照“親等近者優(yōu)先”的繼承原則,他(她)們被排斥于繼承之外,當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他們則基于自己的繼承人資格和權利,按照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和應繼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法律關于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可以發(fā)生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實質上就是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因此,哪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取決于立法者所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例如我國將繼承人嚴格限制在相互之間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的范圍內,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發(fā)生代位繼承。奉行凡有血緣可尋之處就有繼承權的德國、瑞士等國家的繼承立法,則將代位繼承的范圍規(guī)定得很寬,不僅直系卑親屬,而且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都發(fā)生代位繼承。關于這一點,日本民法1981年修改前后對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的態(tài)度,是一個有力的佐證(見本文第一部分之三)??傊?,按照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當被代位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他們即基于自己固有的繼承權利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而不是基于被代位人的繼承權利而繼承。
(三)從制度上考察,代位繼承是基于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這樣兩種繼承制度,沒有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就不會有代位繼承。
1.親系繼承
親系繼承就是在血親繼承人中,按親系而不是按親等劃分繼承順序。例如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為三個不同的親系。親系繼承的特點是,第一,按親系劃分繼承順序,前一親系的所有成員的繼承順序在后一親系的人之前,只要前一親系中有一人繼承,后一親系的人就不能繼承;第二,同一親系的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時,親等近者優(yōu)先。有親等近者,親等較遠者不能繼承。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即親等較遠者代位繼承。如果完全實行親等繼承制,即一概按親等遠近劃分繼承順序,就不會有代位繼承。完全按親系劃分血親繼承順序的國家,如德國、瑞士、美國等,代位繼承的范圍很寬,如前所述,每個親系中都可發(fā)生代位繼承。實行親系和親等相結合劃分繼承順序的國家,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窄。質言之,只有按親系確定的那個繼承順序,才可能發(fā)生代位繼承〔6〕。
2.按支繼承制度。按支繼承又叫按股繼承。
所謂按支繼承,即在子女及其直系卑親屬這個親系之中,按子女的人數(shù)劃分為若干支,每個子女及其后裔為一支。遺產(chǎn)在這個親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當中按親等近者優(yōu)先的原則繼承。如果某一支中親等近者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只要這一支當中有直系卑親屬存在,該應繼份就不轉歸他支。其他親系依此類推。
由上述分析可知,代位繼承建立在親系繼承和按支繼承制度之上。親系繼承反映的是,某個親系的血緣親屬應當優(yōu)先于其他血緣親屬繼承這樣一種觀念。按支繼承反映的則是在每一親系中,應當按支而不是按人分配遺產(chǎn)的觀念?;诎粗Ю^承制度,某一支中與被繼承人親等最近者如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應繼份當然應留在該支內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而不是轉歸他支。這些制度和觀念都證明了固有權說的合理性。
注:
〔1〕我國繼承法第11條,法國民法典第730條、740條、787條。
〔2〕〔3〕《美國統(tǒng)一繼承法典》第2—103條。
〔4〕見史尚寬《繼承法論》第78頁。
〔5〕見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
各國科技投入規(guī)模的比較一般從兩方面進行,一是投入的總額,衡量了一國科技投入的絕對規(guī)模;另一個是投入占GDP的比例,也被稱為研發(fā)強度,衡量了一國科技投人的相對規(guī)模。這兩個指標既受到一國科技政策變化的影響,也受國家財政預算的制約,而且在不同的時期會出現(xiàn)波動。根據(jù)2007年經(jīng)合組織的有關科技統(tǒng)計報告,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美國、日本和歐盟的支出以年均實際增長率約為2.9%的速度增長,美國、日本和歐盟的支出占經(jīng)合組織區(qū)總量的百分比分別為42%、17%和30%[2]。作為科技投入第一大國的美國歷來以巨額的投入來保障其全面領先的戰(zhàn)略目標,1994—2008年期間美國的投入增長了2.35倍,盡管受到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2008年其投入仍然比英、法、德、日本的投入總額都多,并且投入占GDP的比例達到2.79%。作為歐盟主要成員國的英、法、德的投入在1994—2008年期間增長了近2倍,尤其是德國,為了實現(xiàn)2010年科技投入占GDP3%的目標,不斷提高研發(fā)費用,據(jù)統(tǒng)計2008年歐盟投入占GDP的比重為1.9%,德國的投入占GDP的比例更是提高到2.68%。在“科技創(chuàng)新立國”戰(zhàn)略的指導下,日本非常重視投入,近幾年在嚴峻的財政形勢下,其投入仍然保持了穩(wěn)定增長,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投入大國,2008年日本的投入超過了英、法、德的投入的總和,并且自1998年以來日本投入占GDP的比例一直在3%以上,穩(wěn)居幾個主要發(fā)達國家的首位。為了盡快提升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我國的投入一直處于高速增長中,從1994年的306.3億元提高到2010年的7062.6億元,增長了23倍,投入占GDP的比例為也由1994年的0.64%提高到2010年的1.76%。盡管如此,與主要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投入水平還相對偏低,2008年我國的投入總額不足美國的六分之一,不足日本的三分之一。
科技投入結構的比較
從不同的角度對投入進行劃分,通常有三種結構:按研究類型劃分的分配結構、經(jīng)費的來源結構和按執(zhí)行部門劃分的分配結構。按研究類型劃分的結構實際上是經(jīng)費在活動中的不同階段的分配結構,活動一般要經(jīng)歷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fā)展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表現(xiàn)出了由基礎研究成果轉換成應用研究成果,再進一步轉換成試驗發(fā)展成果的的過程。(1)按研究類型劃分的結構從表2可以看出,除了法國外,美、英、日本都把近一半的資金用于試驗發(fā)展,其中美國2008年用于試驗發(fā)展的比例高達60.3%。但是與此同時,發(fā)達國家也非常重視基礎研究,除了日本外,主要發(fā)達國家用于基礎研究的比例均超過10%,其中法國2008年用于基礎研究的比例高達25.4%。這主要是因為基礎研究的總體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國科技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潛力和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以美國為例,奧巴馬政府承諾在10年內(2006—2016年)實現(xiàn)三大科學機構(國家科學基金會、能源部科學局以及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的預算翻一番。2008年美國用于基礎研究的經(jīng)費達692.85億美元,2009年至2016年,美國政府對基礎研究機構的預算將比2008年的增加426億美元。2008年美國經(jīng)費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fā)展的分配結構為1:1.28:3.47,日本為1:4.61:5.75。在我國隨著投入的增加,1995—2010年期間用于基礎研究的經(jīng)費從18億元增加到324億元,增長了17.57倍,但是基礎研究占的比例一直徘徊在5%。試驗發(fā)展經(jīng)費從239億元增加到5844億元,增長了24.49倍,2010年試驗發(fā)展占的比例提高到82.8%。1995年經(jīng)費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fā)展的分配結構為1∶5.1∶13.21,2010年為1∶2.75∶18.01,與美、日等國家的分配結構相比,我國現(xiàn)階段的經(jīng)費顯然過分側重于試驗發(fā)展領域,基礎研究領域的投入水平明顯偏低。(2)按經(jīng)費來源的結構在經(jīng)費的來源上:政府和企業(yè)是最主要的資金渠道。依據(jù)政府資金和企業(yè)資金的比例的不同碳經(jīng)濟下再論活性染料短流程,可以把經(jīng)費的來源結構分為政府主體型(政府資金所占比例大于50%)、政府企業(yè)雙主型(政府資金和企業(yè)資金所占比例相當,均在45-50%)和企業(yè)主體型(企業(yè)資金所占比例大于50%)[3]。一個國家的經(jīng)費來源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結構,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大多數(shù)發(fā)達國家都經(jīng)歷了政府主體型———政府企業(yè)雙主型———企業(yè)主體型這樣一個演變過程。從表3可以看出除了英國、法國來源于企業(yè)資金的比例略低外,美國、德國、日本來源于企業(yè)資金的比例都超過65%,日本甚至高達78.2%,也就是說目前主要發(fā)達國家大多屬于企業(yè)主體型。雖然目前主要發(fā)達國家的政府投入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但是各國都非常重視保持政府投入總額的穩(wěn)步增長,并把投入占GDP的比例為1%作為目標。1971年至2000年美國政府研發(fā)經(jīng)費增加了3.6倍,日、英、法的政府研發(fā)投入分別增加了6—7倍(按本國貨幣計算)。日本的政府研發(fā)投入增加地更快,20世紀70年代日本政府研發(fā)投入與英、法、德相差不大,2000年則遠遠超出了這些國家[4]。我國經(jīng)費的來源結構基本順應了國際趨勢,隨著企業(yè)投入的增加,企業(yè)投入的比例從1997年的44.6%上升到2003年的60.1%,2010年進一步提升為71.7%,這表明企業(yè)研發(fā)主體的地位已基本確立。此外,我國的政府投入在2003—2010年期間雖然增長了3.68倍,但是所占比例不斷下降,2010年政府研發(fā)投入占比全部經(jīng)費的比例降至24%,占GDP的比例僅為0.42%。從規(guī)模來看,2010年我國政府投入僅為1696億元,低于同期的英、法、德等發(fā)達國家,不足美國的十分之一。(3)按執(zhí)行部門劃分的結構目前企業(yè)不僅是經(jīng)費最主要的資金渠道,而且是最主要的使用部門,主要發(fā)達國家經(jīng)費分配給企業(yè)使用的比例都在60%以上,這表明企業(yè)不僅自己投入大量的研發(fā)費用,而且還積極爭取政府的科研經(jīng)費以及民間的資金用于研發(fā)。以美國、日本為例,1994—2000年美國企業(yè)投入的實際年均增長率達8.2%,高于其總投入增長率2個多百分點,2000年企業(yè)界使用額占比達75.4%,達到1992億美元,實現(xiàn)了自1994年以來年均7.4%的增長率。企業(yè)已經(jīng)將投資作為企業(yè)戰(zhàn)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大企業(yè)已經(jīng)成為美國企業(yè)投入的主要力量,支出最多的100家公司占美國工業(yè)的3/4[5]。在“科技創(chuàng)新立國”戰(zhàn)略的指導下,日本企業(yè)建立和健全了4級研究開發(fā)體系,日本企業(yè)尤其是大企業(yè)的研究開發(fā)能力不斷增強,以至于日本研究開發(fā)機構的4/5,研發(fā)經(jīng)費的2/3、研究人員的半數(shù)以上和幾乎所有的技術人才都集中于民間企業(yè)[6]。2008年日本經(jīng)費的78.2%來源于企業(yè)資金,同時經(jīng)費分配給企業(yè)使用的比例高達78.5%,全都位居發(fā)達國家的首位。在我國,企業(yè)雖然已經(jīng)成為經(jīng)費最主要的資金渠道和最主要的使用部門,但是企業(yè)經(jīng)費占主營業(yè)務收入的比例偏低,2010年為僅為0.93%,而國際通行標準認為該指標低于1%的企業(yè)難以生存,2%則可以維持,到5%以上才有競爭力,世界500強企業(yè)一般在5—10%,由此可見,我國企業(yè)的經(jīng)費投入仍然相當不足。
啟示與建議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核機制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開放大學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核機制的現(xiàn)狀
畢業(yè)論文寫作是開放教育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提高學生專業(yè)素質,達到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的必要步驟,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為了規(guī)范畢業(yè)論文的寫作和指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于2002年5月出臺了《關于“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yǎng)模式改革與開放教育試點”法學專業(yè)本科畢業(yè)論文工作的意見(試行)》。
1.畢業(yè)論文基本要求。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yè)范圍,不能用專科畢業(yè)論文替代本科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論文形式必須為學術性論文,不能用法學案例評析、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法律工作總結等其它形式。畢業(yè)論文正文字數(shù)必須在6000字以上。畢業(yè)論文選題不能太集中,本科階段課程內容選題要高于總選題的30%,選題要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
2.指導教師資格與職責。本科畢業(yè)論文指導教師必須由政治素質好、業(yè)務能力強、寫作水平高的老師擔任,一般選用中級職稱或是具有碩士學位的人員。本科畢業(yè)初級職稱的教師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資格擔任本科論文指導教師。本科畢業(yè)工作五年以上的審判員、檢察員、律師也可以被聘為本科畢業(yè)論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資料收集、寫作方法的運用、文獻檢索、寫作提綱的擬定、督促學生按寫作計劃完成初稿;論文初稿進行審閱,提出修改意見;對論文定稿進行成績初評,書寫評語。
3.論文答辯及成績評定。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員須全員參加畢業(yè)論文答辯。答辯組由3人組成,答辯主持人須具備高級職稱,答辯組由電大教師和外校答辯教師組成。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成績的認定除了要看畢業(yè)論文的本身質量外,還要看學員現(xiàn)場答辯的情況,通過答辯來檢驗論文是否為學員本人完成。成績分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優(yōu)秀五個等第。優(yōu)秀人數(shù)不得超過參加答辯總人數(shù)的20%。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核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計劃中學術訓練課程缺失。開放教育法學本科教學計劃中沒有論文寫作課程,課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試形式。學員沒有經(jīng)過專門的學術訓練,缺乏論文寫作的能力。學員不知道如何收集資料,不知道如何撰寫研究綜述,不知道論文的布局謀篇。雖然有開設《法律文書》課程,但講授內容為司法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法律文書的規(guī)范和要求,并非學術論文技能的訓練。
2.畢業(yè)論文表現(xiàn)形式單一。畢業(yè)論文只能寫學術型論文,導致部分學術功底差,但實踐經(jīng)驗豐富的學員興趣不大。學術型論文需要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格式,束縛了學員的手腳,難以調動學員的寫作熱情,不能充分發(fā)揮學員的經(jīng)驗優(yōu)勢。
3.畢業(yè)論文答辯過場化。答辯過程中有一部分學員答不出來答辯教師提出的問題,部分學員法學基礎知識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問,但為了能讓畢業(yè)率達到一定的比例,答辯主持人往往會放寬答辯要求,一個班級只留下一兩個最差的同學不通過,其他同學即使再差,也送個及格分數(shù)。導致整個論文答辯過程不是很嚴謹,學員認為通過太容易,不能夠引起學員的重視,不利于論文寫作質量的提高。
4.存在抄襲和購買論文的現(xiàn)象。開放教育學員因為沒有時間或是因為能力不足無法按時完成畢業(yè)論文,但為了畢業(yè),就去網(wǎng)上抄論文或是花錢買論文,助長了不正之風,構成了學術腐敗。
二、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的機遇和挑戰(zhàn)
(一)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創(chuàng)造了條件
電大開放教育法學本科過去是同中國政法大學聯(lián)辦,在教學和畢業(yè)論文寫作等環(huán)節(jié)受聯(lián)辦學校的制約。2012年國家開放大學在人民大會堂正式揭牌成立。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設置本科專業(yè),按教育部規(guī)定,首批設置本科專業(yè)為19個,這19個專業(yè)有獨立發(fā)放畢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的資格,其中就包括法學專業(yè)。國家開放大學可以自主設定教學計劃,決定畢業(yè)論文的形式。可以說國家開放大學的成立為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yǎng)目標也需要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
開放教育的教學具有開創(chuàng)性[4],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的多元化必將更加適合成人學生,更符合開放大學培養(yǎng)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應用型法律人才,應具備高尚的職業(yè)道德,具備扎實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具有嫻熟的法律職業(yè)技能,能夠公平合理地處理法律糾紛。[5]調查報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學員將法學理論同自己的實踐經(jīng)驗相結合,對學員的職業(yè)技能的提高更有幫助,更有利于促進知識向技能的轉變。
(三)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學教師自身素質的提升
電大系統(tǒng)的法學教師在學歷、教學水平和業(yè)務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師都有一定差距,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電大系統(tǒng)自身的原因。省級電大以下的法學教師無法兼職從事律師職業(yè),導致這些法學教師無法案件。電大系統(tǒng)組織的法學教師業(yè)務培訓數(shù)量也不多,省級電大的老師還有機會參加培訓,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很少有機會參加培訓。一所基層電大,法學教師只有一兩個,教研活動很難開展,在教學壓力不大的情況,教學技能很難提高。如果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將促進促使教師知識更新,并提高法學實踐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改革的嘗試
(一)安徽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如果學生的學術功底較好,可以通過撰寫傳統(tǒng)畢業(yè)論文來獲得學分。此外,學生還有其他選擇,或是在有國際國內刊號的雜志上,或是提交社會實踐調查報告。還可以選擇模擬審判案卷及審結報告或法律意見書作為畢業(yè)論文成果形式。畢業(yè)論文的形式確定后,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報指導教師同意,并須重新開題答辯。
(二)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
武漢大學東湖分校法學院實行畢業(yè)論文“雙軌制”改革,在法學專業(yè)114名大四學生中,推行法庭模擬審判和論文結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現(xiàn)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論文占40%。目前,此項改革尚未全面推開,該校采取自愿選擇方式,在2011屆114名畢業(yè)生中,已有22人選擇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學生還按傳統(tǒng)模式寫作畢業(yè)論文。[6]
(三)山東大學威海分校
法學本科生科研立項、“挑戰(zhàn)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暑期和寒假社會實踐活動的優(yōu)秀研究成果經(jīng)鑒定程序直接轉化為畢業(yè)論文。
(四)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除了學術型畢業(yè)論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畢業(yè)設計和調研報告三種形式。[7]
(五)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2008年年底,西南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宣布改革舉措:2009年畢業(yè)的本科生必須寫案例分析,而且必須是具有爭議、比較新穎、有研究價值的案例。[8]
(六)華僑大學法學院
法學院要求畢業(yè)生在實習過程中,復印一個已結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復印卷宗必須完整。根據(jù)該卷宗呈現(xiàn)出來的證據(jù)材料,對該案件的性質和判定結論進行分析,并撰寫案例評析報告,內容包括:案件的簡介、證據(jù)的認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認定結論。畢業(yè)生在答辯的時候,必須帶上復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備查,期間要求畢業(yè)生先介紹該案件的情況,并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以及事實與法律根據(jù)。答辯老師可以根據(jù)該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對案件處理提出問題,要求學生回答自己是如何處理案件以及認定結論的事實與法律根據(jù)。答辯老師根據(jù)畢業(yè)生撰寫的案例評析報告的質量和答辯的表現(xiàn)進行評分。[9]
四、開放教育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多元化制度設計
國家開放大學可以嘗試畢業(yè)論文改革,既保留傳統(tǒng)畢業(yè)論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傳統(tǒng)型畢業(yè)論文
論文的選題必須是法學專業(yè)范圍,選題要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切記題目不能過大,如在題目中出“中國”或是“我國”等字樣,撰寫的論文能夠解決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學員論文選題盡量不要重復,最好一人一題。在論文的格式和學術規(guī)范上要嚴格要求學員,論文格式必須符合要求,字數(shù)不少于6000字。論文的復制比必須控制在規(guī)定范圍之內。論文理論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適當降低,論文的寫作著重在于培養(yǎng)一種法律思維能力,重在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根據(jù)開放教育法學本科學生的工作性質和生活閱歷,引導其選擇能將工作經(jīng)驗、生活積累都運用起來的題目,以充分發(fā)揮社會經(jīng)驗豐富,動手能力強的優(yōu)勢,而避免了理論基礎相對較薄弱的劣勢,從而揚長避短,寫出具備電大畢業(yè)論文特色的高質量論文。[10]
(二)調研報告
在課程教學過程中,輔導教師可以通過專題討論、主題辯論、布置小論文等方式,引導學員將自己的工作實踐同法學專業(yè)課程相給合,確定調研主題。教師要對學員的調研活動及調研報告的撰寫進行指導,提高學員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和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調研報告原始材料應真實可信,調研內容應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實證性和時效性,調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調研報告,調研報告能解決實際問題,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審視現(xiàn)有法學理論,研究報告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調研報告應格式規(guī)范,內容明確、資料充實、方法科學、結論可靠,字數(shù)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擬審判
模擬審判是一項最綜合、最全面的實踐性環(huán)節(jié),通過一個模擬法庭的組織與演練,可使參加的學生熟悉相關的訴訟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種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培養(yǎng)他們的組織能力、善辯能力及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11]。輔導教師帶領學員去法院旁聽,和學員共同確定模擬法庭選用案例,確定模擬法庭開庭計劃,指導學員完成所有訴訟文書的撰寫。模擬審判適用普通一審程序。模擬審判全過程的演示,不僅要求學生具有扎實的專業(yè)知識,更是對其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寫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書和判決書的撰寫又可以檢測學生對所學理論和法律條文的實際運用能力[6]。沒有撰寫法律文書的學員可以撰寫審判總結上交。輔導教師根據(jù)學員在模擬審判過程中的表現(xiàn)及提交的訴訟文書和總結給學員打分,審判過程中的學員演示表現(xiàn)占總成績的60%,提交的訴訟文書或是總結占總成績的40%。
(四)
鼓勵學員在讀書期間撰寫、,學校對公開的同學依期刊的不同級別給予一定的補助。公開發(fā)表的論文選題必須是在法學專業(yè)范圍之內,作者所屬單位必須是學員就讀的學校。論文應符合學術規(guī)范,沒有學術不端行為。學校對學員上交的發(fā)表過的論文進行成績評定時要進行學術不端檢測。論文應當觀點明確、論證充分、方法科學、邏輯嚴密、層次清晰、結構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發(fā)表的論文只要達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開出版且有國際和國內刊號的刊物上發(fā)表的論文要達到6000字。在公開出版的論文集或其他公開出版的編著中發(fā)表,且字數(shù)在6000字以上的學術論文,應具備申請認定的資格。
(五)審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學員或是參加法院實習的學員可以對本人審判或是參與過的案例進行歸納、匯總、分析和總結。要求學員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審結報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對案件的基本經(jīng)過、案件中證據(jù)的采信、法律的運用情況進行詳細的描寫,以不少于4000個字為宜。
(六)論文獲獎
用生活中和人體某些結構、功能相似的事物進行比喻,使學生印象深刻。例如,子宮固定裝置的韌帶有四種,各韌帶及功能往往混淆??蓪Ⅱ鹕赖囊滦浼僭O為闊韌帶的位置,人的軀干示子宮,如果兩側用力拉住蝙蝠衫的衣袖,軀干自然不會左右擺動了。學生就能很快明白闊韌帶的位置及功能。用兒童游戲中的“抬轎子”來比喻子宮主韌帶。游戲中的兩人的雙手示主韌帶,坐在雙手上的兒童臀部示子宮頸,雙手作用主要托住兒童,不至于往下掉,子宮主韌帶的功能、位置就不言而喻了。骶子宮韌帶用“老鷹叼小雞”來顯示,游戲中后面的人抓住前面人衣服后部、手及衣服即為韌帶的位置,在游戲中人腰部均為前屈,所以骶子宮韌帶的功能就是維持子宮前屈。這樣的比喻,生活氣息濃,通俗易懂,易學易記,大大降低了知識難度閾值,減輕了學生學習的負擔,提高了課堂學習的效率。
運用比喻法講解《生理學》
在生理學的理論授課中,有些知識較難理解,可通過“說笑話”、“講名言”、“打比方”,既激發(fā)學生學習興趣,又加深理解記憶,一次就達成了教學目標。
1“說笑話”如講神經(jīng)纖維興奮傳導的特征,其中的絕緣性使各條神經(jīng)纖維上傳導的興奮互不干擾,保證了神經(jīng)調節(jié)的精確性和準確性。假設無絕緣性,且臉部皮膚的痛覺傳入纖維與臀部皮膚的痛覺傳入纖維走行在同一神經(jīng)干內,那么打一下“臉”就會“屁股”痛,打“屁股”就會“臉”痛。學生聽到這里便會哈哈大笑,活躍了課堂氣氛,激發(fā)了學生的求知欲,學生在愉快的情緒中加深了對絕緣性的理解。
2“講名言”在講“腦干網(wǎng)狀結構的上行激動作用”時,舉古人曾“頭懸梁,錐刺股”,刻苦攻讀。
從生理學角度,運用的就是痛覺的刺激使上行激動作用增強,而維持大腦皮層的興奮狀態(tài),保持覺醒,避免瞌睡的。再如講嗅覺是適應現(xiàn)象時,舉名言“入芝蘭之室久而不聞其香,入鮑魚之肆久而不聞其臭”。說是就是嗅覺的適應,并且包含深奧的哲理,給同學講一講,不但加深對嗅覺適應的理解,激發(fā)了學習興趣,且能達到“育人”的目的。
3“打比方”在講突觸延擱時,舉一個跑步時“比喻”。如一人單純跑100米,耗時很短即達終點,但如100米中間有一條河(相當于突觸),那么該人再跑這100米時,要過河,首先要脫衣服,游過去,再穿上衣服(相當于遞質的釋放、擴散、與后膜受體結合),然后才跑到終點,耗時很多,所以要耽誤一段時間。這樣通過這個“比喻”同學對突觸延擱的理解更深刻,學習生理學的興趣更濃厚。
運用比喻法講解《免疫學》
在學習免疫學常遇到的困難是概念抽象、頭緒繁多、推理曲折,尤其是矛盾的對立與統(tǒng)一,雙重性和歧義性等困難。若運用比喻法,可以生動形象地闡明免疫現(xiàn)象,使學生易于理解和記憶。
1抗原抗體具有特異性結合的特點抗原只能在與相應抗體發(fā)生特異性結合,抗體也只能與相應抗原發(fā)生特異性結合,這種性質即抗原抗體的特異性。比喻時,將一把鑰匙開一把鎖比作一種抗體只能與相應的一種抗原結合,這種鑰匙和鎖的特異關系好比抗原與抗體的特異關系一樣。鑰匙與鎖這一對物品為眾人所熟識,二者之間的關系與抗原抗體之間的關系相似,用這個比喻可以使抗原抗體特異性結合這一抽象的概念具體化,易于被學生接受,使學生對特異性有了具體的認識,從而提高教學效果。
2淋巴細胞的再循環(huán)T、B淋巴細胞在淋巴結內定居,接受抗原的刺激發(fā)生免疫應答,同時也有一部分淋巴細胞隨淋巴液進入血流到達組織,在組織內接受抗原的刺激發(fā)生免疫應答,并且可以再回到淋巴結,這樣周而復始進行著淋巴細胞的再循環(huán)??砂讶梭w比作城市,人體內的淋巴結比作派出所,淋巴細胞比作民警,民警不能只待在派出所的辦公室內,而應該在街道上巡邏,發(fā)現(xiàn)罪犯進行打擊,好比淋巴細胞從淋巴結內進入血液到達組織,對組織內的病原微生物進行免疫應答,產(chǎn)生抗反應,清除病原微生物,以保證機體的健康。通過這個比喻,使學生認識到淋巴系統(tǒng)是機體的防御系統(tǒng),其功能就是防御抵抗外來物質的侵襲,其中把淋巴細胞比作巡邏的民警,生動活潑,一目了然,學生易懂好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