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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xiàn)有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內雖有多種途徑可以為服裝設計提供法律保護,但通過筆者的認真梳理,發(fā)現(xiàn)這種看似多條的保護途徑,面臨著諸多的現(xiàn)實困境。本文試圖通過修改完善相關知識產權立法,構建我國以著作權法為核心的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關鍵詞:知識產權;服裝設計;保護
服裝設計屬于藝術設計之一,它以實現(xiàn)服裝功能為前提,是用織物或其他材料對服裝進行藝術塑造并加以表現(xiàn)的過程。優(yōu)秀的服裝設計是凝結著服裝設計者的智慧和汗水,屬于人類創(chuàng)造性智力活動的成果,理應受到現(xiàn)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
一、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現(xiàn)有途徑
目前,無論是《著作權法》還是《專利法》、《商標法》都未對服裝設計的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服裝設計的應有內涵,在我國現(xiàn)有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內,至少有以下四種途徑可以為服裝設計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一)著作權法可保護服裝設計圖及樣衣等
在服裝設計的一系列過程中,會形成包括示意圖、設計圖、模型和樣板樣衣等在內的各種形式的作品。這些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的條件,具備可復制性、獨創(chuàng)性等特點就可以根據(jù)《著作權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尋求著作權法的保護。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具有保護期限長、無需履行任何手續(xù)、權利范圍較寬等優(yōu)勢。
(二)服裝設計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是我國《專利法》針對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所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方案,服裝設計就是服裝工業(yè)中服裝產品的外觀設計,它是對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可以獲得專利法的保護。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滿足“新穎性”、“明顯區(qū)別性”與“合法性”等實質性條件,為當一款服裝設計符合這些條件時,就可以申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并以此予以保護。專利法的保護具有權利范圍明確、排他性強等優(yōu)勢。
(三)商標法對服裝設計的間接保護
《商標法》規(guī)定了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禁止權,而且禁止權的效力大于專用權。商標所有人不但有權禁止他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而且有權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實踐中,假冒、仿冒產品往往伴隨著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服裝設計領域的抄襲、仿冒也不例外。因此,服裝生產者及服裝設計者打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可以實現(xiàn)對服裝設計的間接保護,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服裝設計的兜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服裝設計亦可以提供兜底保護?!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規(guī)定了對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的保護以及對知名企業(yè)名稱或姓名的保護,這些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服裝設計產品和服裝生產企業(yè)。對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可以起到對服裝設計提供兜底保護的作用。
二、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的現(xiàn)實困境
由通過前文所述可見,我國現(xiàn)有法律中,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甚至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可以對服裝設計提供或多或少的各種保護。但這種看似多條的保護途徑,既會產生所謂的“權利競合”與“權利沖突”,也會造成一定的“權利空白”或者權利事實上的無法主張與實現(xiàn)。
(一)著作權服裝設計保護的不確定性
首先,著作權的相對排他效力,僅僅有權禁止他人的復制或抄襲,對于較高明的“剽竊”和他人獨立完成的相同或相似作品則無權禁止。1999年,發(fā)生在我國的“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著作權糾紛案”就是典型一例,該案二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的服裝設計屬于造型藝術品,應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但同時認為胡三三與裘海索的服裝均是各自獨立設計完成的,雖然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原被告的服裝設計作品在整體表現(xiàn)形式、情感表達、欣賞者感受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被告并沒有抄襲原告的作品。這充分說明了判斷者對標準的理解,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權保護服裝設計的不確定性。其次,雖然服裝設計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示意圖、設計圖、模型以及樣板樣衣等能以一些作品形式獲得保護,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操作難度大,爭議較多。例如,到底是保護服裝示意圖、設計圖還是樣板樣衣?服裝示意圖、設計圖、樣板樣衣是美術作品還是圖形作品、模型作品?依據(jù)服裝示意圖、設計圖、樣板制作服裝這種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屬不屬于復制?通過直接購買成品服裝仿制侵權服裝,是否侵犯了服裝設計作品的復制權?等等。例如發(fā)生在2007年的“華斯裘革制品公司與無錫夢燕制衣公司、石家莊東方城市廣場著作權糾紛案”,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生產的兩款裘衣侵犯了原告兩張服裝設計圖的著作權。一審、二審法院以相同理由判決原告敗訴,認為雖然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被告生產的裘衣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調整。此案不但否定了成品服裝屬于作品,而且也認定了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復制,從而為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帶來新的問題。最后,《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雖然簡便,但我國的大多數(shù)創(chuàng)作者往往因為缺乏法律保護意識,疏于存留證據(jù),而造成在侵權訴訟中舉證困難。比如,創(chuàng)作完成的時間?是否發(fā)表?等等。
(二)服裝設計外觀專利保護難達預期效果
首先,專利權的獲得以申請為前提,服裝設計所有者必須提供眾多的申請文件,完成復雜的申請程序。服裝生產企業(yè)要么在內部設立相關的部門負責,要么委托專業(yè)機構,都會增加生產成本。一般從申請到授權基本上需要一兩年的時間,到那時該服裝設計很可能早已過時,即使獲得授權也已毫無意義。時效性決定了復雜的專利申請程序對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利于的。其次,不進行實質審查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造成大多數(shù)服裝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不高。申請服裝類外觀設計專利的大多是功能性服裝,真正處于潮流前線的服裝設計很少申請專利保護;同時,判斷服裝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標準很難確定,因為服裝設計必須滿足服裝實用性的需要,其差別往往就只能集中于局部和細節(jié)。最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是十年,這種固定的保護期,一方面對于那些經(jīng)久不衰的服裝設計,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另一方面大量的服裝設計外觀專利申請在剛剛獲得授權后即以不繳納專利年費的形式自動終止,極大地浪費了有限的專利申請資源。
(三)商標法保護服裝設計的有限性
用商標法保護服裝設計的權利以侵權者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為前提,如果復制或仿冒者并未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存在其他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則商標法無法給服裝設計者提供保護。如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以“山寨”名義出現(xiàn)的仿版服裝、“山寨婚紗”等。
(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模糊性
在服裝企業(yè)無法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保護自己的服裝設計時,就只能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保護,來考察侵權者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現(xiàn)行法律對于是否構成知名商品的標準不明確,“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極難認定。
三、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
在服裝設計法律保護體系方面,我國與世界上很多國家還有一定差距,當前,眾多的服裝設計得不到有效保護,被抄襲、被模仿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這與我國服裝生產大國和出口大國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立足國情并借鑒國外經(jīng)驗,構筑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構筑以著作權法為核心的服裝設計保護體系
無論是從我國國情出發(fā),還是考慮到權利人的成本收益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以著作權法為核心保護服裝設計都是必由之路。因而筆者建議對著作權法進行相關修改完善以適應服裝設計保護的現(xiàn)實需要。首先,應明確把服裝規(guī)定為單獨一類作品加以保護。即給予服裝作品和建筑作品同樣地保護地位,這樣不但可以使服裝設計圖作為工程設計圖得到保護,而且服裝本身也可以得到和建筑物同樣的保護。其次,對服裝作品規(guī)定特殊的保護期。服裝作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較短暫,沒有必要給予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的保護期。建議采用《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的最短保護期限二十五年,甚至還可以借鑒英法等國的經(jīng)驗確立一至三年的臨時保護制度。
(二)以外觀設計專利權提供雙重保護模式完善服裝設計保護體系
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中排他性、獨占性最強的權利之一,在保護服裝設計方面的優(yōu)勢不言而喻,提供給權利人雙重保護模式的選擇權,才能切實完善地保護服裝設計者的權利。循此思路建議對外觀設計專利權進行相應完善。首先,盡量縮短服裝設計專利的審查周期。其次,引入實質審查,提高服裝外觀設計專利的顯著性標準。同時,對于雙重保護模式下的“權利競合”的解決,應以不重復保護為原則,即一旦權利人選擇以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則保護期限屆滿后將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以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服裝設計保護體系的補充
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服裝設計保護體系中也將繼續(xù)發(fā)揮著重要的補充作用,服裝設計是人類對美的追求,永無止境,完善的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必將極大地激勵服裝設計創(chuàng)作,推進我國服裝產業(yè)的發(fā)展,豐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參考文獻:
[1]莊靜.服裝藝術設計.東華大學出版社.2008.
[2]廖子珣.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湖北函授大學學報.2014(8).
[3]謝帥.論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商業(yè)文化.2016(23).
[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胡三三訴裘海索、中國美術館著作權糾紛案,(1999)一中知初宇第145號.
[5]劉世杰.服裝及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實務.2009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年會暨中國律師知識產權高層論壇論文集.2009.
作者:王莉敏 單位:西安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