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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學校教育管理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無論是在成本還是針對性方面都有很多優(yōu)勢,但現(xiàn)實中很多糾紛仍然會選擇法律訴訟,這是由于當前非訴訟機制在制度規(guī)定、責任主體等方面還不夠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裁決的便利和公平性。為此,非訴訟機制建設中既要強化公平正義意識的滲透,也要完善糾紛解決的制度規(guī)定,為糾紛雙方提供更多解決途徑的同時,規(guī)范糾紛解決,另外還要建立獨立自主的糾紛解決機構,確保糾紛解決的公平性。
關鍵詞:學校管理;教育管理;教育糾紛;非訴訟機制
學校教育管理很容易形成各種糾紛,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增強,教育管理糾紛數(shù)量上不斷增加。這些糾紛涉及學校內部教育管理秩序,部分問題是純學術問題,在法律層面缺乏具體、針對性規(guī)定,但是各方當事人習慣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不僅延時耗力,且難以契合沖突雙方真正的利益訴求。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的非訴訟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借鑒其他國家地區(qū)的經(jīng)驗教訓,學校教育管理中的很多糾紛完全可以通過非訴訟機制來解決。雖然當下國內也形成了一些非訴訟解決機制,但是關于學校與學生之間糾紛的具體解決程序及相關處理部門的職責都存在不足,教育管理糾紛的解決機制還不成熟和完善。教育管理糾紛的處理關系到學生和學校雙方權益的各自維護,且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有些復雜,有關糾紛的責任劃分相對困難。為此,在教育管理糾紛訴諸法律解決的同時,還須建構合適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一、學校教育管理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優(yōu)勢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解決各種矛盾的最后一道防護墻,但非訴訟機制也有自己獨特的優(yōu)勢。
1.能夠減少糾紛處理的成本投入
如果所有的教育管理糾紛均通過訴訟解決,必然會形成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差旅費、律師費、執(zhí)行費、拍賣費等,這對于學生和學校來說都有一定負擔。而通過非訴訟機制,教育管理糾紛主要由特定機構來解決,不須要走各種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雙方的成本投入。
2.更加貼合教育領域的實際情況
學校與學生有教育與受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是就本質而言,兩者是一種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學校和學生自愿達成知識教育的培訓合同,兩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所有糾紛都通過法律訴訟解決,不一定切合教育實際,不一定能讓學生、家長、學校都滿意。相對而言,通過引入非訴訟機制的專業(yè)力量,對于糾紛的解決有更多轉圜空間,能夠使學校和學生利益關系得到更好協(xié)調,從而得到各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
3.有助于保障學生權利
法律訴訟相對復雜,須要付出一定的訴訟成本,加上學校本身和學生地位的不對等,很多學生只有在遇到開除學籍、吊銷畢業(yè)證書等重大行政處罰事項時,才會考慮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其他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多學生迫于沒有其他路徑選擇,只能接受侵害事實。而非訴訟機制僅僅需要學生按照流程反映情況和配合,相對而言,降低了學生維權門檻,這有助于學生利益受損時,能通過非訴訟機制獲得救助。
4.有利于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校園場地、設施和臨時教學器材存在安全隱患以及教學管理過程中未盡管理義務或者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以及教師沒有履職盡責導致的各種糾紛產(chǎn)生,都能夠反映學校教育管理存在的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實際上也反映了學校教育管理的不足,對學校的聲譽產(chǎn)生或多或少的負面影響。而通過非訴訟機制解決糾紛,不僅有利于糾紛的協(xié)調解決,也能夠對學校的行為進行公平審議,有利于學校利益維護。
5.有利于糾紛的圓滿解決
訴訟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進行裁決,注重涉案證據(jù)材料,追求法律程序公平、實體權利公平。而非訴訟機制由教育專家、心理學專家、法律專家及有關專業(yè)技術方面的專家等介入,有利于實際問題的審時度勢,注重雙方利益的協(xié)調,更利于形成雙方滿意的裁決結果。
二、學校教育管理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非訴訟機制有一定優(yōu)勢,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學校、學生各方面更愿意通過非訴訟機制解決糾紛。國內大多數(shù)教育管理糾紛之所以選擇法律訴訟途徑,和某些糾紛必須通過法律解決有關,另外,也和校內非訴訟機制不完善有很大關系。
1.缺少糾紛解決的程序性規(guī)定
合理的程序是事務處理的前提,程序意識是法律規(guī)矩意識的基本體現(xiàn)。在很多情況下,國內學校自身在教育管理方面就缺乏基本程序意識,即糾紛解決沒有嚴格的程序規(guī)定。對學生過失的認定和處理,必須要有合適的主體以合適的方式同時依據(jù)足夠的證據(jù)得出結論,才能在程序步驟上確保問題解決的合理性。程序的缺失使得在產(chǎn)生糾紛以后,學生沒有合適的途徑或方式維權,在此前提下,學生只能服從學?;蛱崞鹪V訟。
.糾紛解決主體選擇不合理
學校內教育管理出現(xiàn)糾紛時,相關糾紛的處理往往以學校為主體,學校在糾紛中充當了“運動員”和“裁判員”雙重角色,多數(shù)情況下,學校都會從自身利益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學校在糾紛解決上如何客觀,所得出的結論難免會受到學生質疑。即便是某些情況下學校的結論和學生的訴求一致,往往也是由于這種結論也契合了學校的利益訴求。糾紛解決主體的不合理,使得學生的權益被侵害而形成教育管理糾紛時,其必然會選擇法律訴訟來爭取公平,而不是在校園內解決問題[1]。
3.糾紛解決依據(jù)不夠明確
學校和學生各有法定權利和義務,但法律規(guī)定的是普遍性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規(guī)定學校和學生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很容易導致雙方在權利義務內涵理解上的不一致。雖然學生自身感受到權利受到侵害,但是學校方面并沒有形成明確的權利規(guī)定,學生對自身權利的維護缺乏必要依據(jù)。在沒有依據(jù)情況下,非訴訟機制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其對學生權利的維護與裁決很難得到學生的信服。
4.缺少糾紛非訴訟解決的制度規(guī)定
在實際糾紛處理中,很多學校往往制定了嚴格的紀律制度,但是缺乏解決糾紛的制度規(guī)定。在沒有制度規(guī)定的前提下,學生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權益被侵害后如何維權、學校依據(jù)什么規(guī)則來處置糾紛,都變得含糊不清。非訴訟解決制度規(guī)定的缺失,導致各種糾紛難以在校園內找到合適的排解途徑,同時也使得學校關于糾紛的解決不夠規(guī)范透明,影響學生通過非訴訟機制解決糾紛的信心。
三、學校教育管理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策略
當前,很多學生或學校依然選擇訴訟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當前校內非訴訟機制不完善。要減少學校教育管理的訴訟負擔,必須在現(xiàn)有基礎上完善非訴訟機制。
1.加強公平意識在機制中的滲透
當前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在很大程度上是各方認為訴訟能夠公平、公正地裁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非訴訟機制能夠保證公平時,當事人自然也愿意選擇非訴訟解決糾紛。理念決定行為,要完善非訴訟機制,首要問題是強化公平正義意識在機制中的滲透,這種公平意識的強化滲透貫穿于機制建設和運作的全過程[2]。(1)非訴訟機制建構時的滲透。機制建構是機制運作成效的基礎,機制建構的思想理念會直接影響機制的公平正義,為此在機制建立初始,就必須要把公平正義原則滲透在其中,這是確保非訴訟機制公平的前提基礎。具體要落實在手段方法選擇、機構成員篩選、機構制度制定等方面。(2)非訴訟機制運作時的滲透。首先,要求機制成員以公平為行為原則,非訴訟機制的成員是機制運作的主體,成員行為必須堅持公平原則,才能使各種行為動作的累加形成公平結果;其次,要選擇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機制活動內容,非訴訟機制在運作過程中要開展實踐活動,這些活動內容要體現(xiàn)公平正義;再次,要以公平為制度落實條件,機制運作的制度落實到實踐中很容易出現(xiàn)偏差,相關制度落實必須堅持公平正義,才能彰顯制度公平;最后,把公平作為機制實踐的范疇,機制運作的一舉一動都和公平有關,為確保機制運作的公平性,還要把實踐范圍控制在公平范疇內,以免機制運作喪失公平。(3)非訴訟機制監(jiān)督中的滲透。訴訟機制的公平運作更多的是一種自律行為,這使得相關機制的公平運作并不完全可靠,因此還需要相應的監(jiān)督。但是在監(jiān)督主體、監(jiān)督制度和監(jiān)督管理本身出現(xiàn)問題時,其對機制公平運作的監(jiān)督很難落到實處,為此還需要監(jiān)督主體加強公平意識。
2.完善教育糾紛解決的制度規(guī)定
為完善教育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必須制定非訴訟解決糾紛的相關制度。(1)糾紛解決方式的制度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糾紛問題形成的管理規(guī)定,如申訴制度、仲裁制度等,這能夠提供更多的糾紛解決方式,使相關糾紛在法律訴訟之外形成新的路徑選擇。(2)糾紛解決的環(huán)節(jié)流程規(guī)定。在學生選擇特定方式解決自身和學校的糾紛時,關于特定糾紛的解決需要有明確的環(huán)節(jié)步驟,以便于雙方的具體操作,因此還需要在制度中規(guī)定詳盡的環(huán)節(jié)流程,以便于糾紛雙方的操作。(3)糾紛解決的條件要求。學校糾紛有多種形式,糾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糾紛解決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為了使非訴訟機制高效解決糾紛,避免無謂的資源浪費,還要對糾紛解決形成合適的制度規(guī)定,形成糾紛解決的條件要求,使糾紛主體通過特定途徑解決糾紛時能夠提前做好準備,或者是基于不同條件要求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4)學校和學生具體的權利規(guī)定。糾紛的實質是雙方權利之爭取、義務之推卸,為了使糾紛雙方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必須對雙方的權益予以具體明確。有了合適的制度規(guī)定,學校教育管理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才能“師出有名”,相關制度的制定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拓展糾紛雙方的選擇空間,有助于各方面能夠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3]。
3.建立獨立自主的專業(yè)的教育仲裁機構
學校教育管理糾紛的解決,應明確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義務的承擔,為了使責任承擔和義務劃分更加客觀公平,必須由合適的主體依據(jù)合適的規(guī)范酌情裁決。現(xiàn)行教育管理糾紛大多以學校為主,或者是由教育管理部門牽頭,由于同樣都歸屬教育領域,無論是由哪一方來主導,得出的結論都很難使學生方面信服,且有關學生權益牽涉到民事等領域,由教育部門來調解或裁決,也存在專業(yè)不對口等問題。為了增加糾紛裁決結果的可信性和權威性,最大可能地彰顯公平正義,教育部門應牽頭建立自主獨立的教育仲裁機構。首先要選擇兼顧各方利益機構的成員。教育管理糾紛參與主體是學校和學生,因此在仲裁機構中必須有代表雙方利益的代表,以確保雙方都能夠有效陳述自身的意見。另外教育糾紛之所以進入教育仲裁程序,實質上是由于學校和學生在某些問題上有分歧,這些問題牽涉到法律、教育、社會等方面的問題,因此相關機構還應吸納法律、心理等領域的社會專家進入,保障糾紛解決的科學性和合法性等。其次,要形成保障機構獨立性的制度保障。教育仲裁機構成立的目的是促進糾紛解決的公平性,為了確保仲裁機構決策中的獨立性,還應通過制度規(guī)定維護機構的獨立性,以減少其他因素對仲裁機構運作的干擾。再一方面,提供機構獨立運作的條件。教育仲裁機構涉及到學校和學生各方面的利益,在相關機構運作中,各方面很容易通過各種方式影響裁決方案,為了確保仲裁機構的獨立自主,就需要在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持,保障機構獨立運作的條件??傮w而言,學校教育管理糾紛通過非訴訟機制解決有很多優(yōu)勢,非訴訟機制解決,不僅可以減輕訴訟負擔,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整體協(xié)調。無論是學校還是學生,糾紛解決的訴求主要集中于公平、便利等問題,在合理的成本范圍內,非訴訟機制只要在以上問題有所突破,便會獲得學校和學生更多的認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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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南銓 單位:四川建筑職業(yè)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