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研究分析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在當代已屢見不鮮,這引起我們對于微信公眾號著作權的保護的關注。對著作權侵權現象進行了概述,對微信公眾號著作權現象的成因從侵權者,騰訊公司,被侵權者,立法四個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規(guī)制。
關鍵詞:微信公眾號;著作權;紅旗政策
騰訊公司在2012年的推出微信公眾號業(yè)務隨著科技的進步快速增長,但自2014年首例涉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案開審以來,微信著作權侵權開始走進人們的視線,這種抄襲現象是因何造成的,如何制止,怎樣更好地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要從多方面考慮。
1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的概述
1.1微信公眾號的發(fā)展現狀
微信公眾號服務自推出以來隨著微信用戶的增長很快成為數量龐大的自媒體平臺。它主要有兩種功能,一是群發(fā)推送和分享信息功能:定期向用戶推送消息或者公眾號通過預先設定的關鍵字信息,使用戶通過回復關鍵字向公眾號獲取特定的消息。另外也對于商業(yè)機構、政府組織和其他組織推出合作推廣業(yè)務。
1.2微信公眾號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類型
微信公眾號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主要發(fā)生在公眾號的轉載行為之中,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未經作者授權而摘錄、整合他人的作品內容進行推送。第二種,未經合法授權,但是轉載時注明作者及作品來源。第三種,未注明作者及作品來源信息,同時也未經相關授權轉載他人作品。
1.3微信公眾號侵害著作權權利的內容
微信作品的作者對微信作品享有的著作權與紙質作品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內容相同,即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前者不可以轉讓和合理使用,后者按照法定或者約定支付合理報酬可以轉讓和合理使用。微信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和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實踐中易受到侵犯,如在轉載文章時擅自對該文章的情節(jié)進行修改等。微信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包括展覽權、表演權等十余項權利。結合微信的特征,最易被侵犯的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如公眾號運營者隨意轉載他人的文章,沒有取得授權也沒有支付相應報酬。
2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的成因
造成微信公眾號侵犯著作權的原因有多個,從微信公眾號運營者,騰訊公司和被侵權人,立法四方面看都有一定的責任。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為了吸引更多關注必須要及時更新自己公眾號的內容,因此運營者選擇了轉載他人作品。但由于著作權保護的意識淡薄,認為在微信公眾號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一旦原作者抗議就刪除原文或私下解決。騰訊公司為保護著作權推出了原創(chuàng)功能,作者在編輯內容時可以選擇申請為原創(chuàng),一旦申請成功就會在騰訊內部的系統(tǒng)中有記錄,若他人發(fā)表與申請原創(chuàng)的作品相同或類似的作品,系統(tǒng)將會提醒其刪除,如不刪除將強制刪除,且騰訊公司公布了微信公眾號抄襲封號的處罰方式。但實踐中很多公眾號運營者被提示后將文章刪除,下次照抄不誤。被侵權人維權意識淡薄。騰訊的舉報抄襲的功能要求填寫大量相當于通知的內容,由于專業(yè)性較強,導致許多被侵權人無法填寫完整,而法律規(guī)定如果該通知的內容不完整則通知無效。并且由于微信公眾號的內容推送具有針對性,導致被侵權人很難發(fā)現自己的著作權遭到侵犯,搜集和保全證據非常困難,且作品的價值難以衡量,無法判斷該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何種損害,這使被侵權人只能無奈放棄維權。騰訊公司以“避風港”規(guī)則作為自己不負幫助侵權責任的依據,但這項規(guī)則也有“紅旗標準”的例外。然而“紅旗標準”中的理性人能夠發(fā)現這個標準太過模糊,這也給騰訊公司逃避承擔責任提供借口。微信公眾號數量眾多,且向用戶推送信息具有私密性,使得“紅旗標準”中對于侵權事實判定有困難。在此情況下依靠現有的法律制度,很難使騰訊公司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3對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的規(guī)制
對于制止侵權行為也可以從上述的四個角度進行考量。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在轉載作品時要積極聯(lián)系著作權人,并且支付合理報酬。一旦原作者主張維權,就要積極的與其協(xié)商相應補救措施。騰訊公司對于公眾號的申請引入實名制并對多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公眾號的運營者,建立黑名單永久封號。騰訊公司可以建立一套的衡量作品價值的標準并同時推出其他配套功能,以此方便被侵權人索賠以及衡量被侵權的程度。被侵權人要增強權利意識。在自己的著作權受侵時,可以尋求幫助維護知識產權的民間組織的合作。作者可以利用數字水印等技術在自己的作品上標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在著作權受到侵犯時,要有證據搜集和保全意識,敢于提起訴訟。從立法角度看,“紅旗標準”太過模糊。筆者以為,如果服務提供者有采用特定商業(yè)模式的主觀意圖,以及其可以通過合理的技術手段避免侵權卻沒有采取合理的技術,則應當超越“紅旗原則”,認定服務提供者具有過錯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文獻
[1]袁琳.利益平衡視角下微信公眾號著作權的保護問題研究[J].新聞研究導刊(學術探討),2016,(14).
[2]章寧旦,林勁標,李志金.廣東首例涉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案開審[N].法制日報,2014-6-1.
作者:于曉曉 單位:煙臺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