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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6歲是兒童音樂能力發(fā)展的關鍵時期,而玩具在兒童的成長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兒童可以通過音樂玩具自發(fā)地感知音樂、獲得樂趣,并在探索中形成音樂素養(yǎng)。文章基于學齡前兒童音樂能力的發(fā)展和認知特點,對當前音樂玩具的現(xiàn)狀進行了分析與探討,總結出音樂玩具的設計原則,并針對音樂玩具的可玩性提出了新的設計思路。通過文章的研究,旨在創(chuàng)新音樂玩具的設計理念,提高音樂玩具的娛樂性及啟蒙性,使兒童能夠在音樂玩具的游戲中激發(fā)更多音樂興趣,進而促進其音樂能力的發(fā)展。
關鍵詞:學齡前兒童;音樂玩具;可玩性;設計
隨著社會的進步及國民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生代家長越來越重視孩子的早期音樂教育。而在學齡前階段,兒童的音樂教育主要采取音樂活動的形式,包括打擊樂演奏活動、歌唱活動、節(jié)奏活動和音樂欣賞活動[1],其過程更強調孩子在音樂學習中的參與性。但對于此階段的兒童來說,探索求知的主動性更為重要。而音樂玩具與音樂活動的區(qū)別在于,兒童對玩具有著完全的主導性,且兒童能夠更為主動地在音樂玩具中探索、感知音樂??梢?,通過音樂玩具能夠有效地激發(fā)兒童對音樂的學習興趣。
1學齡前兒童音樂認知發(fā)展特征
在學齡前兒童的音樂認知發(fā)展中,兒童將符號作為學習音樂的主要媒介,通過各種形式的音樂體驗,在不斷探索中感知豐富的音樂情感。3—6歲兒童已經(jīng)能夠掌握音樂的主題和音樂的特性,其審美形式感逐漸形成,但音樂的風格及個性還未能引起他們的注意[2]。在此階段,兒童對聲音有著非常敏銳的感知能力,其與生俱來的樂動感和節(jié)奏感,會使他們在音樂活動中通過無意識的注意逐漸形成音樂記憶,從而具備創(chuàng)造簡短音樂片段的能力。音樂的感知能力和表現(xiàn)能力是現(xiàn)階段兒童音樂認知發(fā)展的核心,學齡前3—6歲兒童的音樂能力發(fā)展特點見表1。
2學齡前兒童音樂玩具概述
2.1音樂玩具種類及功能
音樂與兒童有著一種自然的親密感,音樂自身的娛樂性使其能夠融入到不同的玩具設計中。音樂常作為輔助功能,以背景音樂或互動反饋來豐富玩具設計。目前市場上的音樂玩具由于其發(fā)聲方式、表現(xiàn)功能以及音樂能力培養(yǎng)側重點的不同,種類繁多且功能豐富。根據(jù)不同的設計特點,音樂玩具的詳細分類如表2所示。
2.2學齡前兒童音樂玩具現(xiàn)狀分析
我國市場上音樂玩具大都是各種樂器的簡化縮小版,更注重外觀造型的設計。在操作方式上,通過簡單的敲擊、拍打和彈奏,能夠讓孩子們快速獲得來自音樂玩具的樂趣。但在自由隨意的點擊式行為下,兒童很難自主地創(chuàng)造出動聽的音樂,往往都是獲得簡單的音響反饋。對于喜歡挑戰(zhàn)性游戲的學齡前兒童來說,點擊式的音樂互動已經(jīng)無法滿足他們強烈的好奇心和游戲興趣。簡單地說,目前我國音樂玩具總體可玩性不高,且兒童使用興趣短暫;此外,演奏方式的隨意性也導致了音樂啟蒙功能的弱化。與國內相比,國外對于音樂玩具的設計研究相對較早,在音樂玩具的玩法設計上也更為豐富,更加符合兒童的游戲行為習慣以及音樂能力發(fā)展特點。
3學齡前兒童音樂玩具的設計原則
3.1安全性原則
學齡前兒童強大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是他們最明顯的特點。然而,這個階段的兒童并沒有安全意識,在使用玩具的過程中經(jīng)常會因為操作不當導致意外受傷或誤食等情況。因此,音樂玩具的設計首先要考慮兒童的安全問題。應選擇無毒、無害、輕便且不易碎的材料,在外觀造型的設計上應符合兒童的游戲行為習慣,以確保兒童在玩具操作中的安全性。
3.2功能性原則
在產(chǎn)品設計之初,一定要考慮它是為誰設計的。因此,兒童音樂玩具的設計應以兒童為中心,旨在培養(yǎng)兒童的音樂素養(yǎng),并與學齡前兒童的認知發(fā)展相匹配。就功能而言,不應仍停留在點擊、敲打等表面操作上,而應在滿足兒童興趣和游戲行為的前提下,更多地關注音樂玩具的啟蒙功能。與此同時,要充分顯現(xiàn)音樂的藝術特性,通過更有趣、更具挑戰(zhàn)性的游戲互動,讓孩子們在音樂玩具中去發(fā)現(xiàn)、探索,從而提高學齡前兒童對音樂的學習興趣和認知能力。
3.3趣味性原則
對于此階段兒童來說,能夠吸引他們注意力、滿足他們情感認知的玩具必然是富有趣味性的。造型和色彩就是體現(xiàn)玩具趣味性的第一要素。因此,兒童音樂玩具的外觀設計應貼近兒童的心理生活,以直觀的視覺吸引凸顯玩具趣味性,通過生動、新穎的玩具造型和豐富的色彩變化,來激發(fā)兒童對玩具的好奇心和游戲興趣。
3.4可玩性原則
可玩性是指一個產(chǎn)品好玩的程度[3]。首先,兒童玩具的玩法要易于操作,且符合現(xiàn)階段兒童的游戲行為習慣。過于復雜的玩法會使孩子產(chǎn)生消極情緒,進而阻礙孩子對玩具游戲的興趣;其次,玩具的游戲內容要避免單一無趣。學齡前兒童思維跳躍、活潑好動,在強烈探索欲望的驅使下,對玩具游戲內容的需求不斷增加。因此,音樂玩具的設計應以簡單易懂的操作方式和豐富多樣的游戲內容,提高音樂玩具的可玩性,進而激發(fā)兒童更多的探索興趣。
4學齡前兒童音樂玩具的設計思路
4.1融入主題設計以激發(fā)想象力
學齡前兒童對主題情感豐富的音樂有著濃厚的興趣,創(chuàng)造一個生動的音樂情境將幫助他們更好地感知和聆聽音樂。將音樂玩具中加入主題設計,會使孩子在游戲中產(chǎn)生聯(lián)想,并在豐富的想象中達成情感共鳴。通過視覺和聽覺結合,更好地吸引兒童的注意力,使他們能夠更專注于音樂玩具的游戲之中,并在想象中從感官延伸到情感延伸,進而促進共情能力和聽辨能力;此外,要豐富學齡前兒童的聽覺體驗,讓孩子在“聽”中感受音樂的魅力與趣味,激發(fā)對音樂探索和模仿的興趣。因此,通過融入主題設計,豐富音樂玩具的視覺形象及聽覺體驗,創(chuàng)設出貼近兒童心理的游戲場景,使其更加專注地沉浸于音樂玩具之中,進而完整其情感世界,激發(fā)無窮的想象力。
4.2突出音樂可玩性以促進思維發(fā)展
生動直觀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會增加兒童的游戲興趣,音樂玩具不同于樂器,玩具是兒童用來游戲娛樂的。因此,在設計音樂玩具時應突出音樂的可玩性,將抽象的音樂符號和音樂元素視覺化,使其有形有色,將聽覺感知轉化為視覺感知。同時讓兒童以習慣的形象認知和行為方式感受和體驗抽象的音樂形象,通過玩具特有的游戲特性,對音樂形象產(chǎn)生聯(lián)想,進而促進抽象思維的發(fā)展。例如將樂理知識隱藏在玩具設計中,以可見可玩的方式創(chuàng)造音樂,將音樂的創(chuàng)作思維轉化為玩具的構建行為,讓音樂可玩且好玩。
4.3開放式的游戲方式
自由與創(chuàng)造是兒童游戲的精神核心,同時也是孩子們之所以樂此不疲地進行游戲的原動力[4]。兒童可以在游戲中選擇、想象、判斷和組合,在玩具游戲的自由組織和創(chuàng)造中,孩子能夠收獲更多的滿足感和成就感。在音樂玩具的設計中,通過開放玩具游戲方式及游戲過程的可塑性、多樣性和變化性[5],能夠使兒童有充足的機會在游戲中去感知和創(chuàng)造音樂。
5結語
玩具是兒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學習工具,利用音樂玩具實現(xiàn)學齡前兒童的音樂教育,對他們來說是最具吸引力且最有效果的方式。音樂玩具的設計應以兒童的認知為基礎,既要考慮玩具的音樂功能,又要注重其娛樂性和可玩性。文章通過分析音樂玩具市場,總結并提煉出滿足學齡前兒童音樂能力發(fā)展需求的創(chuàng)新設計理念。希望通過對音樂玩具造型及內容的創(chuàng)新設計,能夠提高兒童對音樂的探索興趣,促進兒童音樂能力的更好發(fā)展。
作者:袁博 郜紅合 單位:遼寧石油化工大學